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问题清单和与审议定期报告相关的问题

意大利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意大利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TA/6)。

概论

1.报告第2段称,“部际人权委员会(部人权委)与有关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请就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程序提供更多资料。这种资料应包括: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所进行磋商的性质和幅度,以及报告是否已由政府通过,并提交议会。

2.关于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CEDAW/C/ITA/CC/4-5)第16和第41段,请解释这些结论意见是否已译成意大利文,并提交所有有关部会和议会,以便确保其彻底执行,以及是否已广泛散发,以使意大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注意到,已采取那些步骤来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

宪政、立法和体制框架

3.报告在第36和第37段指出,由于核准了2006年4月11日第198号法令,“上述法令第1条所载的歧视观念导致了一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请解释,报告中被称为“所谓的男女机会平等《法典》”的法令是否已按照《公约》第1条界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并请提供上述《法典》所载、对基于性别的歧视所下定义的英文译文。

4.报告第23段提到缔约国为实现男女平等而作的种种努力,其中包括通过和实施平等待遇立法、性别主流化的具体措施、行动方案等等,以及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预算编制的倡议。请提供更加准确的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对加速实现男女形式上平等和实质平等所生的影响。

5.根据报告第25和第27段,是由机会均等部和机会均等司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主流化的工作。报告指出,机会均等部的任务和职能已予扩大。鉴于其职能和任务业已扩大,请就机会均等部分拨给促进男女平等工作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提供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从国家预算中分拨给该部的财政资源,用以执行其男女平等任务,以及指派的工作人员数量,包括其职业合同类别何属的数据(定期合同、非全日合同、或临时合同,诸如所谓的协作合同和项目合同)。

6.在报告所述期间,创设或改组了下列机构:在部长理事会主席团范围内的几个其他机制和网络以及肩负消除对妇女歧视任务的各种政府部门。然而,委员会在其上一次结论意见中呼吁,建立一种结构,专项处理贯穿各领域的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主流化工作。请就这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和获得哪些成果,或计划采取那些措施来加强政府体制能力,消除以性别为由对妇女的歧视,提供资料。这些资料还应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最新资料:

(a)如同上一次结论意见第24段的建议 ,负责协调和确保关于在缔约国领土全境实施《公约》的规范和成果符合一致的任何机制;

(b)如报告第45段所述,在机会平等部内设立一个办公室,其任务是:宣传、分析、监测和支助在获取商品和服务及其供应方面男女待遇平等;

(c)如同2010年2月接受普遍定期审查的缔约国所称,在根据《巴黎原则》

建立一个全国性独立的人权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7.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第26段建议,采取措施在私人和政府行动者之间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但报告对此不置一词。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通过何种方式,提高对《公约》所规定妇女权利的认识和知识以及传播关于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和《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通讯和查询程序,以便确保《公约》被用来作为采取措施的法律根据,旨在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和在缔约国内实现男女平等。

临时特别措施

8.报告提到一些宪政原则,即:《宪法》第3和第51条,各种法律以及为歧视受害者制定的专项适当措施,并总结说“照此看来,所谓的肯定行动已经合法化”(第35段)。报告第147段进一步解释说,“意大利政府的行动方针是要支持拟定和执行明确措施,因为长期来看,它认为这些才是最有效和最持久的”。请解释“所谓的肯定行动”,“明确措施”和积极行动(报告第149段所述)是否就相当于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移民工人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8)对其涵意和范围的解释。

9.请对下列事项提供资料,适当情况下并提供相关数据:实施旨在促进劳工市场吸纳妇女的各种肯定行动计划/积极行动项目所获得的成果(报告第71段),和排除司法机构内男女机会平等的障碍(报告第72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那些措施,推动男女在政治生活、外交和在所有领域和所有级别的决策方面的实质性平等。又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那些措施,以促进属弱势群体的妇女,例如妇女移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参与和代表权。

陈规定型的看法和有害的做法

10.委员会在上一次的结论意见中吁请缔约国采用一项大规模、全面和协调一致的方案来打击已被广泛接受、对男女角色所持的陈规定型看法,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进行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尽管这次的报告提到,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第152段),并就已采取的措施(平等项目和作为2007年欧洲全民机会平等年的一部分而进行的活动)提供了资料,看来缔约国并没有制定长期战略来消除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而对已进行的活动看来也没有任何后续活动。请提供资料,说明已作出那些努力,设法通过一项大规模、全面和协调一致的方案,来消除被广泛接受的、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

11.报告提到在学校内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第162至169段)。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措施并未按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意见的呼吁,作为一项全面计划的一部分。为此目的,请解释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议程,包括在教育系统各级通过一项全面计划,以消除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这项全面计划将涉及:将男女平等纳入人权框架;教师的初期培训;再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定期监测教育课程、主题内容、教育标准,教学和学习资源以及课堂和学校的组织。

12.报告并没有提到媒体。媒体对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的塑造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作为促进社会变革的工具,媒体也蕴藏了巨大潜力。请提供资料,详尽说明按照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意见第26段的建议,缔约国如何鼓励媒体保障人格尊严和对妇女及男子的形象及其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的作用,作出积极、均衡和多彩多姿的描绘。除此之外,请解释是否已采用自我约束措施,例如行动守则,避免对妇女和男子作出残暴或有辱人格的描述,并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已由广告和媒体组织加以实施。

13.鉴于关于预防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第7/2006号法案已获通过,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宣传预防信息和执行提高认识倡议以及为此目的推行的各种倡议(报告第449至第456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下列方面已采取措施所生的影响: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向已遭此种做法残害的女童提供支助、援助和促进其康复,并调查和起诉犯法者。对于来自仍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国家的移民,也请指出生活在此种移民社区内的男女如何参与拟定和执行以第7/2006号法为根据的倡议。

对妇女的暴行

14.请就关于打击对妇女暴行的下两项法案提供最新资料:关于惩治迫害者措施的AC 1440法案,和关于打击性暴力措施的AC 1424法案。在报告编写时,后一项法案已提交众议院,并发交第二司法委员会审议(见报告第95段)。还请提供最新资料,如报告第106段指出,说明关于打击各种形式对妇女暴行的一项全国行动计划的拟订情况。并解释这项计划是否被视为依照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行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针对对妇女和女童暴行而采取的一套全方位措施,并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设想对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测和评价。

15.报告就不同形式、基于性别的暴行所提供的资料十分有限。请解释,缔约国是否已建立或设想建立一套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有关对妇女一切形式暴行的数据与资料。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暴行的女性受害人设立的收容所数量,及其在向妇女受害人提供住房和援助两方面的能力,以及关于下列事项的统计数据:正在进行民事和刑事诉讼,被凶暴配偶以暴力逐出家门的妇女;妇女提出的投诉次数;以及就对妇女暴行而言,对犯案者起诉的案件和对他们判处的刑期。如果已有数据可查的话,也请提供关于被丈夫、伴侣或前伴侣杀害的妇女的数据。

人口贩运和卖淫剥削

16.报告强调指出,2008年年底已核准了一项内载禁止卖淫措施的法案(A.S.1079)。这项法案旨在:通过保护人类尊严和价值,取缔街头卖淫和打击剥削(第180段)。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这项法案的现况,并解释如何处理其他类型的卖淫。还请提供关于妇女从事淫业的统计数据,并指出在批准该法案之前是否进行过风险评估,包括从下列观点进行的评估:室内卖淫更难以发现,还可能会使从事淫业的妇女更容易受到剥削。也请指出,是否拟订了脱离方案,可供希望脱离淫业的妇女向之求助。

17.关于人口贩运,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压制对被贩运妇女所提供服务的需求,并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转变成国内立法的程序的现况。

18.报告提到,已成立了机构来打击人口贩运,除别的以外,该机构的任务是,进行诸如数据收集之类的活动(第188和第191段)。关于收集定性和定量数据,以及报告第192段提到、特殊专门知识的其他要点,请提供数据,按性别分别列出关于人口贩运的数据,以及参加了初期援助服务和融入社会方案的妇女和女童所占的百分比(见报告第197段后的表格)。

19.报告曾提到,向谴责人口贩子和剥削者的受害人提供了停留许可,但没有详加说明。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其上一次结论意见中呼吁,缔约国重新审议第189/2002号法(所谓的Bossi-Fini法),以期确保,能以提供社会保护为由,让人口贩运的所有受害人都能获得停留许可。请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此外,请解释停留许可的程序,并就2005年以后向人口贩运的妇女受害人签发的此类许可的数量。

政治参与和决策

20.据报告称,在从政者、科学人员和工厂工人中,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在其上一份结论意见中鼓励缔约国采取可持续措施,增加妇女在选任和任命职位、司法系统和国际一级工作人员中所占的人数。请告知委员会,是否已引进这种措施。此外,请说明,是否已按《宪法》第51条,通过立法来增加妇女从政和担任公职的人数,包括通过利用临时性特别措施,诸如性别限额,并确保有数量足够的罗姆族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来自该国南方的妇女担当此类职位。

21.报告指出,2007年“执行公共行政机构中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原则各项措施的指示”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妇女担任最高职位的人数(第150和第223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这项指示对公共行政机构中妇女担任最高职位的人数所生的影响。

就业、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调和和贫穷

22.报告提到,缔约国设想采取措施来提高妇女加入劳工市场的人数(第274和第276段)。请提供资料,说明特别是对南方妇女和北方-中央区域妇女就业率相差悬殊,已采取哪些具体行动。

23.据报告称,已开始采取几项措施,促进男女共同分担家务负担和调和工作和家庭生活。参照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意见,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特别是对男子根据2000年引进的育儿假规定享受育儿假照顾子女,所生的影响。还请按区域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下两方面取得的进展:实现2010年以前,向该国33%的地区提供相关幼儿保育服务的目标和向老人、家庭残疾成员和其他受抚养人提供、由公家出钱或公家资助的照顾服务的供应情况。

24.委员会在其上一次结论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向非全日工人,其中大多数为妇女,提供全部社会保障福利,并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培训,取缔职业上的男女隔离现象。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步骤,来回应这项建议。请就下列两个附表,按性别分别开列数据:报告第326段之后关于“1997/2006年按活动部门列示的就业、就业情况及合同安排”的附表和报告第330段之后关于“就业率对照公司规模”的附表。如已有数据可查,请按性别分列,提供关于就业现况和合同安排的最新数据。

25.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报告第372至375段所述,男女薪金差距十分悬殊的问题。鉴于妇女平均收入较低、妇女缴款年数较少和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大多数为妇女,请提供资料,说明在老年养恤金每月平均付款上男女之间的差别和关于妇女陷入贫困的风险的数据以及关于儿童福利和家庭补贴领取标准的资料。

保健

26.委员会在其上一份结论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南方妇女现行的保健政策和防止成人之间感染爱滋病毒的政策,包括这些措施所生的影响。请就这些问题提供更多资料,以便充分回应委员会的建议。

27.报告第413段指出,乳腺癌是妇女最常患的癌症,也是最常见的死因。而《全国预防计划》和检查方案的安排已取得显著成果。然而,还需提到,在意大利南方,目标人口中有60%以上的妇女,甚至在组织得法的方案中,也没有机会接受乳房X射线检查。请就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28.请提供资料,说明已设想进行何种立法改革,来管理医疗协助生育技术,作为对2009年宪政法庭第151/2009号法的回应。法庭在该法中认为,关于医疗不孕治疗的第40号法中的某些规则不合法,因为它们对胚胎保护过当,分别损害到《意大利宪法》第3条和第32条所阐述的保健权利。

妇女弱势群体

农村妇女

29.与以往几份定期报告不同,本次报告就《公约》关于农村妇女的第14条提供了资料,但其范围十分有限。因此,请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在充分和平等享受及行使其根据《宪法》所应享权利时遭遇的特殊障碍,包括如何消除这些障碍。

罗姆族妇女和移民妇女

30.尽管报告对罗姆族妇女和移民妇女提供了一些资料,但并没有按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的呼吁,全面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消除在教育、就业、保健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领域对她们的歧视。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第128段所述、被称为“罗姆族妇女性别认同和人生前景”的研究所获结论和说明已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哪些具体政策和立法措施,包括临时性特别措施来消除上文所述各领域中对罗姆族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歧视。请提供资料,说明通过执行这些措施所取得的成果。

31.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视察意大利的报告(A/HRC/4/19/Add.4)中建议,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缔约国应查禁对移民工人的剥削和虐待,并确保制定适当立法,保护担任照顾者和家庭雇工的移民妇女。请提供关于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回应这项建议的详情资料。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32.委员会在其上一份结论意见中鼓励缔约国重新审议第189/2002法各条款,以期解除当前对移民妇女的种种限制,并通过法律和政策,在确定难民地位时,确认与性别相关的迫害形式为考虑因素。请告知委员会,是否已朝这个方向采取了步骤。还请解释,缔约国是否认为,害怕在原籍国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之害,是否被认可为寻求国际保护的根据。

残疾妇女

33.报告提到旨在确保残疾人士有机会打进劳动力市场的几项法律文书。然而,就残疾人而言,出现了性别差距,只有1.8%的残疾妇女有工作,与之相比,却有6.8%的残疾男子有工作(第362段)。请解释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