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大利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7 年 7 月 4 日举行的第 1502 和 1503 次会议 ( 见 CEDAW/C/ SR.1502 和 1503 ) 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ITA/7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ITA/Q/7 ,意大利的答复载于 CEDAW/C/ITA/Q/ 7/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对话期间在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提供的进一步说明。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部长全权代表兼部际人权委员会主席 Fabrizio Petri 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机会平等司、国家反种族歧视办公室、家庭政策司、内政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政策部、教育、大学与科研部、卫生部、国家统计研究所、国家通信管理局以及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11 年审议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ITA/6 ) 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

(a) 2017 年 6 月通过了关于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公共行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法令,通过该法令可评估公共政策对妇女和男子的薪酬、服务、无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影响;

(b) 2017 年 6 月通过了第 81/201 7 号法,规定了促进针对公共与私营部门雇员的新的弹性工作安排的措施;

(c) 2015 年 7 月通过了第 1 07/201 5 号法,对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和培训体系作了规定;

(d) 2015 年 6 月通过了关于兼顾照护、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的第 80/201 5 号立法法令;

(e) 2014 年 3 月通过了执行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其受害人的第 20 11/36 /EU 号指令的第 24/201 4 号立法法令;

(f) 2012 年 12 月通过了促进地方政府和地区议会性别均衡和平等的第 2 15/201 2 号法;

(g) 2011 年 6 月通过了第 1 20/201 1 号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法定审计师委员会中代表人数较少性别的最低人数配额作了规定 。

5. 委员会注意到,承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缔结同性婚姻和同性同居关系的权利的第 76/201 6 号法于 2016 年 5 月获得通过。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所作的努力,例如:

(a) 2016 年 12 月通过了涵盖 《 2016-2019 年期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 ;

(b) 2016 年 2 月通过了涵盖 《 2016-2021 年期间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 ;

(c) 2015 年 7 月通过了涵盖 《 2015-2017 年期间的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特别行动 计划》。

7. 委员会欢迎在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016 年;

(b)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5 年;

(c)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15 年;

(d)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015 年;

(e)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 2013 年;

(f)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3 年;

(g) 国际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 ( 第 189 号 ) , 2013 年。

C.议会

8. 委员会强调立法 机构 在确保 全面 执行《公约》方面 发挥 的 关键 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 。委员会请缔约国众议院和参议院 按照 其 任务 授权采取必要 步骤 ,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所涉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情况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缔约国为稳定公共财政而采取的紧缩措施给妇女各方面生活带来严重的过度影响,因为主要被妇女用来改善自身或改善儿童和老年人等受其照料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开支遭到了削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使是在财政紧缩和经济危机之时,也应做出特别努力,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持和扩大社会投资和社会保护,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优先考虑处于弱势状况的妇女,避免倒退措施。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就紧缩措施对妇女影响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并制定减轻这些措施不利影响的行动计划;

(b) 确保资源在国内的重新分配,以克服金融危机的后果,优先考虑各领域支持性别平等的措施。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 委员会注意到,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已经被翻译成意大利文,并在机会平等司的网站上传播和公布。它还注意到,高等司法学校有针对性地提供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的进修课程,其中特别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普遍缺乏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沦为难民的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本身并不知道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缺乏就这类权利提出权利主张所必要的信息。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可以用来就侵犯此类权利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特别针对属于弱势群体 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沦为难民的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b) 进一步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以使她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 / 或参考《公约》的规定,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解释。

国家政府的责任和问责

13. 虽然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复杂的地区化制度,但它提醒缔约国政府,其有责任确保《公约》在所有地区得到执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区在实现妇女人权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套有效机制,以确保问责制并在全国各地透明、连贯和一致地执行《公约》。

沦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了巨大的和持续的努力,进行海上救援,接收和收容大量逃离武装冲突或迫害的人员,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它还欢迎将基于性别的迫害列为承认难民身份的理由。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支持不够,不足以减轻缔约国和收容社区的负担。委员会还对以下各方面表示关切:

(a) 没有全面统一的框架,包括明确的程序、准则和标准,用于确定有特殊需要的和脆弱的个人,特别是难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

(b) 由于越来越多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涌入该国,收容中心数量不足,现有中心人满为患,条件达不到标准;

(c) 缺乏向被行政拘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特殊需要的和脆弱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d) 为处理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不足;

(e) 计划禁令使非政府组织的救援船无法让获救人员在意大利港口上岸。

16. 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身份、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201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适合不同性别、考虑到不同文化和年龄的个人筛选和评估程序,以确保有系统地尽早确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曾经遭受或可能会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和女童;

(b) 增加收容中心的可用场所数量,确保以适当的接收标准收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的需要;

(c) 为被行政拘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特殊需要和脆弱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服务;

(d) 确保移民拘留只在以个案为基础逐一确定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必要性、相称性、合法性和非任意性后,作为最后手段适用,并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e) 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严格遵循不驱回原则,并修正驱逐程序,确保在未进行个人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不驱逐任何个人;

(f) 加强与处理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

(g) 继续允许非政府组织的救援船停靠意大利港口,并让获救人员上岸;

(h) 寻求和加强与该区域各国,特别是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合作,以分担经济负担,满足难民的需要,包括重新安置和人道主义接纳的机会。

立法框架和诉诸法律

17. 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使性别平等成为现实的众多法律和条例,特别是对《男女机会平等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第 5/2010 号立法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与国家反种族歧视办公室合作执行了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关于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诉诸法律的联合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的效力有限;

(b) 为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双性人提供的反歧视保护 不 系统;

(c) 由于不懂法律,诉讼程序费用高、诉讼时间长,法律援助不足,司法部门存在性别偏见以及不能获得足够赔偿,妇女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面临诸多困难;

(d) 未能将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原则充分纳入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

18. 依据关于妇女诉诸法律问题的第 33(201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关于性别平等和消除基于性或性别的歧视的立法框架;

(b) 修正《宪法》第 3 条和第 2 05/199 3 号法,以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双性人免遭交叉 形 式的歧视或仇恨犯罪行为的侵害;

(c) 优先采取措施,加快法律程序,提高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人的待遇,并消除司法部门持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 确保法院充分解决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

妇女、和平与安全

1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于 2016 年 12 月推出其《 2016-2019 年期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在促进处于冲突或冲突后局势中的国家的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向包括冲突地区在内的地区出口武器,并且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根据《武器贸易条约》和《欧洲联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承担的义务,建立用来进行性别暴力风险评估的特定机制。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有关武器出口管制的立法规定与《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第 ( 4 ) 款以及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有关军事技术和设备出口管制的共同规则作出规定的第 20 08/944 /CFSP 号理事会共同立场保持统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方面纳入其与购买意大利武器的国家的战略对话中,并在颁发出口许可证之前对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滥用对妇女,包括那些居住在冲突区的妇女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和透明的评估。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一些新机构和机制,以及延长了部长会议主席和各政府部门内的现有机制的任务授权期限。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未能给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各领域和各级政府有效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

(b) 没有国家一级的关于性别平等的总体综合政策;

(c) 国家机制存在复杂性,因为需要使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的工作得到明确和协调一致;

(d) 家庭政策司优先给予家庭保护,而不是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优先给予保护。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为机会平等司分配的资源,以确保保持对妇女权利的明确重视,并考虑重新设立机会平等部,作为一个能够启动、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的高级别机制;

(b) 加快通过并有效执行国家性别政策,并确保所有部委和权力下放的政府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所有法律、法规和方案中始终适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的做法;

(c) 加强国家机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界定它们与妇女权利有关的任务和责任,对这种协调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并确保国家机制在地区和地方一级有其代表;

(d) 确保家庭政策司在目标以及行动上完全遵守《公约》规定的原则。

国家人权机构

2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未决法案的信息。然而,委员会继续对该法仍然迟迟未获通过表示关切。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有充足资源支持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必须遵循关 于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该原则授权 国家机构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包括妇女权利。

陈规定型观念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歧视性的性别 陈规 定型观念,包括提倡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并通过加强广告自律研究所的作用,消除媒体中对妇女有成见的描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固化了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损害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教育与职业前景;

(b) 为消除教育系统中,包括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的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

(c) 男子组织在媒体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们以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进行负面描述;

(d)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和女童容易受到更严重的歧视和仇外行为的影响,当前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加剧了这种影响。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一项全面战略,采取积极主动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和改变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 陈规 定型观念,特别侧重于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因为她们往往是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的目标,其方法是修订教科书和课程,针对广大妇女和男子以及在媒体和广告机构开展专门的提高认识运动;

(b) 接触有关行为体,实行更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创新措施,以促进媒体和广告对妇女进行正面和非定型的刻画。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 委员会欢迎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并执行关于紧急安全规定以及打击性别暴力的第 1 19/201 3 号法,并欢迎设立关于暴力问题的国家观察站和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国家数据库。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缔约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发生率偏高;

(b)少报漏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起诉率和定罪率低,从而导致施暴者逍遥法外;

(c)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向民事法院寻求实施禁止令的机会有限;

(d)虽然这些程序不是强制性的,但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法院继续让受害人转向调停和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此外对于相对较轻的盯梢骚扰案件,新的做法是使用恢复性司法机制,而这可能会被推广到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中;

(e)针对妇女实施的种族主义、仇外行为和性别歧视行为交叉出现,且产生了累积影响;

(f)缺乏探究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结构性原因的研究,缺乏旨在增强妇女权能的措施;

(g)在为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的援助和保护服务,包括提供的庇护所的可用性和质量方面存在地区和地方差距,并且少数群体妇女不仅遭受暴力,还遭受交叉形式的歧视。

28. 委员会回顾《公约》的规定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1992) 号一般性建议和对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进行更新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加快通过一部全面的法律,以防止、打击和惩罚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通过新的 《 反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 ,并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对它们进行系统的和有效的执行、监测和评估;

(b) 评价警察和司法部门对性犯罪控诉的回应,并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内容涉及严格执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法规定以及采取对性别敏感的程序对暴力受害妇女进行访谈;

(c) 通过消除受害人的耻辱感、提高警察和司法部门的敏感性以及提高对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鼓励妇女向执法机构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并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诉诸民事法院,以争取对施虐伴侣实行禁止令;

(d) 确保法庭不将调停、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用于性别暴力案件,以避免它们对妇女正式诉诸司法构成障碍,并使所有相关国家立法规定与《伊斯坦布尔公约》保持统一。

(e) 确保侵害妇女的种族主义、仇外主义和性别歧视行为得到彻底调查,对施害者起诉,作出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的 判决;

(f) 加强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加强庇护所的能力和确保它们能够满足受害人的需要并覆盖缔约国全境,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国家与向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复原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

(g) 收集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以及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9.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 2016-2021 期间 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它关切的是向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随后的强迫卖淫的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最近移民流动背景下。它还关切:

(a) 没有全面关于贩运人口的对性别敏感的全面法律;

(b) 人口贩运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c) 没有适当机制可以用来确认并转送需要保护的人口贩运受害人,而它们往往被视为罪犯和非正常移民,而非受害人,并且关于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人口贩运受害人数据不足;

(d) 缺乏足够的资源,无法有效执行现有保护制度,保护人口贩运受害人,特别是属于人口贩运受害人或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受害人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e) 缺乏针对人口贩运受害人的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如包括赔偿在内的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持和补救的措施;

(f) 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没有其他收入机会。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全面的和对性别敏感的反贩运立法规定;

(b) 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的所有案件,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贩运的案件,并确保对贩运者判处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c) 采取适当机制尽早确定和 确认并转送人口贩运受害人,以便她们能够在乘船到达后以及在整个庇护程序期间获得协调一致的保护和援助;

(d) 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有效持续地执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人的现有保护制度,特别是属于人口贩运受害人或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受害人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e) 防止和打击与人口贩运有关的其他形式的剥削行为,特别是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奴役和现代形式的奴役;

(f) 为人口贩运受害人提供充分获得保健和咨询的机会,并通过向社会工作中心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和有针对性地培训社会工作者,加强这类服务;

(g) 确保人口贩运的所有受害人,不分种族、国籍或社会背景和法律地位,均获得有效的保护和补救,包括复原和补偿;

(h) 加强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援助,包括为她们提供替代创收机会,并加大努力减少卖淫需求和提高顾客对提供这些服务的妇女和女童的绝望处境的认识;

( i ) 加强措施,消除人口贩运的根源,如贫穷以及妇女和女童失业率偏高;

(j) 寻求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通过交流信息和统一程序来阻止贩运行为并将贩运者绳之以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规定国家、地方和欧洲选举的强制性配额以及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董事会的强制性配额,妇女代表的比例因此逐步增加,在国家议会中占到 30.1 % 、在区政府为 35 % ,在欧洲议会为 39.7 % ,在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董事会为 27.6 % 。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 缔约国妇女在国家议会和地区议会以及在部长级职位、司法部门、董事会以及公共行政部门中的高级职位中,包括在外交职务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b) 参与政治的妇女往往因为自身的性别受到性别攻击和歧视,承受政党、媒体以及选民对其持有的负面文化态度和性别 陈规 定型观念。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妇女在政治生活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包括在部长级职位、司法部门、董事会以及公共行政部门的高级职位中,包括在外交职务中的代表性,并为 此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2004)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采取性别均等制度,以加速征聘和任命妇女担任公共行政部门的高级职位;

(b) 在选举法改革中将性别均等原则引入议会两院;

(c) 加强针对政治家、新闻记者、教师和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增强这样的理解,即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要求;

(d) 继续为妇女提供领导技能、竞选和选区建设方面的培训,使她们为成为候选人 做 好准备;

(e) 考虑通过具体立法打击政治骚扰和性别歧视攻击。

国籍

33. 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各种因素,无国籍状态给妇女和儿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影响到无国籍人员的事实处境,包括据称的大量无国籍罗姆族儿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确定无国籍人员,特别是无国籍妇女的国家框架中存在结构性差距;

(b) 由于举证标准过高,且程序费用过高,妇女可能会因文盲或缺少资源等原因无法达到标准,在获得身份确定的机会方面受限;

(c) 国籍法仅适用于父母被正式承认为无国籍人员的儿童,而这种身份的获取对妇女来说可能特别麻烦;

(d) 由于法律的适用不朔及既往,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被正式承认为无国籍人员并不意味着子女将获得意大利国籍,这会过度影响到单亲母亲的子女。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第 2148 号法 案 ,并进行以下事项:

(a) 消除程序性障碍和困难,完善与无国籍人员,特别是与确认和保护妇女和女童有关的程序;

(b) 为无国籍人员获得国籍提供便利,特别要侧重于妇女和儿童;

(c) 使未获得正式承认的无国籍人员的子女,包括单身母亲的子女能够获得意大利国籍;

(d) 确保 国籍法的适用朔及既往,以便父母在其出生后被正式承认为无国籍人员的儿童能够获得意大利国籍;

(e) 确保在进行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中遵循关于程序保障的国际标准,并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适用它们。

教育

35. 委员会对各级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中妇女和女童的高入学率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为确保性别平等原则渗透到各级教育和克服带有性别 陈规 定型观念的教育和职业选择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妇女仍然集中在传统上由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而她们在职业培训以及在包括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在内的高等教育的某些领域代表性不足;

(b) 妇女在参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相关研究方面,继续存在横向隔离;

(c) 学校教育中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强制性全面适龄教育;

(d) 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女童中的上学率低、辍学率高,并且没有为《 2012-2020 年期间将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社区纳入教育的国家战略》的执行开展性别影响评估。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包括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在内传统上由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 确保从教课书中消除所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确保学校大纲、学术课程和教师职业培训涵盖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原则;

(c)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和德国联邦卫生教育中心联合制订的《欧洲性教育标准》, 确定 和执行《情感教育、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国家指导方针》,以作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为男女儿童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强制性全面适龄教育,包括有关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d) 采取有效措施,使罗姆族女童留在学校,并通过奖学金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她们的入学率,并为 将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社区纳入教育的 国家战略的执行开展性别影响评估。

就业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家庭与工作生活的协调以及鼓励分担育儿责任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令人关切的是,为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紧缩措施给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家庭女工造成了严重和不成比例的影响。妇女面临失业、社会保障和赡养金削减、薪金冻结、全职工作转为兼职且工作超时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 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南方的青年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中的失业率过高,妇女企业家相较于男性企业家的比例偏低;

(b) 劳动力市场被分割,继续存在横向及纵向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兼职工作和低收入工作领域;

(c) 公共及私营部门的工资持续存在性别差距,这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d) 大量妇女产后离开了劳动力队伍,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困难重重,此外,虽然进行了改革,但男子休育儿假的情况仍然很少;

(e) 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目的是实现劳动力市场上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包括生活在南方的具有高等教育资格的青年妇女享受到此种平等,并建立针对不同群体失业妇女的特别培训方案和辅导课程,包括关于促进妇女创业的培训方案和辅导课程;

(b)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和激励措施,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领域的工作,并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横向及纵向职业隔离;

(c) 采 取措施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性别中立分析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工资调查;

(d) 增加妇女获得全职就业的机会,包括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提供更多、更完善的儿童保育设施,增加对男子行使育儿假权利的激励;

(e)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特别是移民、沦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老年妇女、 单身母亲和残疾妇女的平等参与,并对这些妇女的就业和工作条件进行全面的研究。

移徙女工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劳动剥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新法打击农业部门的未申报工作和劳动剥削。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移徙女工,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工作或从事家庭佣工的非正常移徙女工以及农场性剥削受害妇女继续面临劳动剥削;

(b) 雇主蓄意不遵守有关职业安全和最低生活条件的规则,且缺乏有效的劳动监察;

(c) 缺乏明确有效的程序供移徙女工就恶劣工作条件,包括拖欠工资问题进行申诉;

(d) 移徙女工难以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地方当局提供的那些服务。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有效执行法律,以打击农业部门中的未申报工作和劳动剥削;

(b) 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局的能力,以执行立法规定,打击劳动剥削,监测农场中妇女的工作条件,防止发生性剥削案件,并确保侵犯移徙女工权利的雇主受到惩罚;

(c) 建立有效的申诉程序,使移徙女工能够起诉雇主而不用担心遭到报复、逮捕、拘留或驱逐,并为此目的修订 2007 年 6 月 22 日第 109 号立法法令,即所谓的 “ 罗萨尔诺法 ” ;

(d) 向所有移徙女工提供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保健

41. 委员会关切以下问题:

(a) 由于分配给保健领域的公共资金减少且该部门的部分私有化,对妇女,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的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b) 各地区在提供基本水平的援助方面存在差距;

(c) 预防性传播疾病领域,特别是艾滋病毒领域的资金减少,新一代避孕药具的费用增加;

(d) 堕胎服务的可利用性和可获取性有限,因为大量卫生人员以良心为由拒绝进行这类手术,且缺乏提供这些服务的保健中心,导致孕妇不得不接受不安全的堕胎;

(e) 在未经其本人自愿作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双性儿童实施不可逆转的双性变异手术和其他治疗。

42. 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 24(1999)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增加为卫生部门划拨的预算,以确保充分实现所有妇女和女童享有健康权,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权利;

(b) 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均等地提供基本水平的援助;

(c) 增加为 预防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划拨的预算 ,并提高获得新一代避孕药具的机会,包括确保国家保健服务机构的覆盖范围;

(d) 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充分适用第 1 94/78 号法,包括确定现有障碍并采取所有省份共同适用的程序,以保障获得堕胎服务和适当转诊服务的机会,并确保卫生人员以良心为由拒绝提供堕胎服务不对希望终止妊娠的妇女造成阻碍;

(e) 针对双性儿童,制定和执行基于权利的保健协定,确保儿童及其父母适当了解所有选项,尽最大可能确保儿童能够参与有关医疗干预的决策,确保他们的选择得到尊重,并确保不对任何儿童实施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3. 委员会关切的是:

(a) 由于妇女是福利国家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紧缩措施对她们带来了不成比例的影响;

(b) 低水平的社会福利和非常严格的资格标准导致出现许多生活贫穷的妇女,特别是单亲母亲、老年妇女和那些没有就业经历的妇女被排除在社会保护之外的情况;

(c) 妇女在体育联合会和文化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女子体育竞技和艺术活动的广播时间在全部广播时间中所占比例明显较低。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这类法律和政策给妇女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估;

(b) 审查对给妇女造成严重影响的紧缩法律,特别是与儿童津贴、社会福利和养恤金计划有关的法律;

(c) 密切监测国家社会保障方案,并确保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予以执行;

(d) 努力在体育和文化活动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包括为此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农村妇女

45. 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各种方案,但关切的是,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其《公约》规定的权利上面临一些特定的障碍。委员会特别关切:

(a) 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移徙妇女在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争取经济机会以及参与影响她们的政策的相关决策进程方面面临经济和社会困境;

(b) 由于丈夫以登记农场主的身份占主导地位这种传统和社会模式,妇女经营的家庭农场数量偏少。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其《 2015-2020 年农村发展方案》中的措施,确保生活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妇女有效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争取 经济机会以及参与影响她们的政策的相关决策进程;

(b) 加强和确保有效执行现有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现有政策和方案,包括促进她们对土地的所有权。

残疾妇女

47. 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和第 66/201 7 号立法法令,以促进学校接纳残疾学生,并欢迎设立残疾人信息中心。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受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机会上面临歧视,她们被排除在公共和社会生活以及决策进程之外;

(b) 为促进将残疾人纳入开放劳动力市场设定的配额非常低,而且通常未获执行;

(c) 现行政策造成性别歧视后果,即妇女 “被迫” 留在家中照料其残疾的家庭成员,而不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

(d) 残疾妇女处于经济依赖的境地,这使她们容易遭受暴力侵害。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残疾妇女获得包容性教育、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 场、享受到医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权利,参与公共和社会生活以及决策过程;

(b) 提高和有效地执行公共及私营公司的配额,以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融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c) 增加预算支持,以使全国各地的残疾妇女能够独立生活并平等地获得服务,包括个人援助;

(d)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为国家官员提供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和特殊需要的能力建设。

被拘留妇女

49.委员会欢迎通过第62/2011号法,其中对保护狱中母亲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缺乏按性别分列的被拘留妇女人数的数据,包括审前羁押和行政拘留的妇女数据,监狱因审前羁押人数多而严重过度拥挤,没有机会获得基本保健和社会服务;

(b)被拘留妇女获得教育、工作技能培训、工作机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c)缺乏替代羁押的办法,特别是无法为怀孕妇女和有子女的母亲提供替代办法。

50.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建议缔约国:

(a)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被拘留妇女人数数据,包括审前羁押和行政拘留的妇女的数据,并提供有关她们的拘留条件,特别是有关她们获得基本保健和社会服务机会的信息。

(b)制定监狱工作人员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的尊严和权利;

(c)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扩大教育、就业方案和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将妇女纳入审前羁押;

(d)提供替代拘留的办法,特别是针对怀孕妇女和幼儿母亲的替代办法,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婚姻与家庭关系

51.委员会欢迎减少离婚程序环节的法律改革。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作出决定质疑所谓的“亲子疏离综合征”理论的有效性以及意大利心理学学会和卫生部对它的否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儿童监护权诉讼中,该概念继续被专家用作心理报告的依据;

(b)现行立法机制未能充分涉及需要在确定子女的监护权时考虑家庭范围内的性别暴力的问题。

(c)虽然默认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度,但许多夫妇选择签订分割财产协议,而这往往导致对妇女不利的结果;

(d)在父亲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各区适用的服务和权利不一致。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止专家和法庭在监护权案件中使用“亲子疏离综合征”的概念;

(b)对于涉及家庭范围内性别暴力的案件,在确定子女的监护权时,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子女的具体需要;

(c)确保妇女充分了解和知晓她们决定签订涉及离婚或分居后的婚姻财产分配的婚前协议的后果;

(d)建立一种机制,考虑到离异夫妻在收入水平和人的潜力上存在差距,其理由是妇女以牺牲其职业生涯为代价,在育儿和家庭工作方面的投资更高。

(e)通过立法,保证在父亲无法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各地区平等落实为所有意大利儿童提供的服务,并尊重他们的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54. 委员会呼吁在《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官方语文向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所有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意大利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出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15 (a) 和 (b) 段、第 21 (b) 段和第 23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定于2021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准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