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LT/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耳他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376和第2377次会议(见CRC/C/SR.2376和2377)上审议了马耳他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MLT/3-6),并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第24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MLT/Q/3-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9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4.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修正了《刑法》第35条第(1)款,将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从9岁提高至14岁,并对《刑法》第339条进行了修正,旨在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采取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儿童政策(2017-2024年)”、“积极育儿国家战略政策(2016-2024年)”、“迈向2020年国家青年政策”、“解决学校出勤问题政策(2014年)”、“解决学校欺凌行为政策(2014年)”、“健康饮食和体育活动政策(2015年)”和“国家扫盲战略(2014-2019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第17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3段);有害传统习俗(第29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第42段)以及少年司法(第45段)。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替代照料)法案》,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生效和有效实施并充分遵守《公约》,特别是建立实施该法案所需的体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实施该法案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国家儿童政策(2017-2024年)”,并建议缔约国在此政策基础上制订具有明确目标和协调行动计划的《公约》实施战略,并为执行、监测和评价上述政策和战略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家庭、儿童权利和社会团结部的术语表,但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该部规定明确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1.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预算进程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明确规定用于儿童的拨款,纳入具体指标和追踪系统,以便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包括通过:

(a)设定实绩指标,将儿童相关方案的目标与预算分配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方案成果以及对儿童,包括弱势和边缘儿童的影响;

(b)为直接影响儿童的所有规划、颁布、修订的支出和实际支出制订详细的预算项目和代码;

(c)使用预算分类制度,以便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支出;

(d)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致降低对儿童权利的现有投入水平;

(e)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同时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

数据收集

12.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并定期收集和分析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族裔和国籍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独立监测

13.参照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CRC/C/MLT/CO/2,第19段),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的独立性,为此应确保为该办事处提供充足、专用和单独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该办事处有效履行职能所需的豁免,包括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迅速的方式处理儿童提出的或为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在学校开设儿童权利课程,并努力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传播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包括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向儿童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并向家庭、公众、信仰组织、立法者和法官开展这类方案;

(b)定期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班。

与民间社会合作

1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在地中海对包括儿童在内的难民和移民开展的搜索和救援行动被定为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民间社会的权利和行动自由,并确保营救移民不被视为犯罪。

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充足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以往关于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的建议(CRC/C/MLT/CO/2,第25段)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在旅行和旅游业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

17.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立法框架,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不会对儿童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明确防止并旨在消除对儿童的性剥削,特别是在旅行和旅游业中;

(b)建立调查和纠正这类虐待行为的监测机制,改善问责制与透明度,防止违反《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行为;

(c)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态度并鼓励举报虐待行为,在旅游业内的旅行社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d)通过旨在预防和消除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婚姻法》和《法定结合法》,废止准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和法定结合的一切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男女平等法》和《刑法》,将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宗教列为禁止的歧视理由。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回顾以往建议(CRC/C/MLT/CO/2,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应对一切形式歧视的通盘战略,包括针对儿童、家庭、公众和信仰组织的提高认识方案和教育方案;

(b)加强努力,以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这些现象会对儿童,特别是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产生不利影响;

(c)采取平权行动造福儿童,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儿童,如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非婚生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被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替代照料)法案》,但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这一权利也被纳入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立法,包括《移民法(修正案)》;

(b)制订标准,以便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确保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接受培训,了解在就特定儿童作决定时如何有效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确保尊重儿童的意见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儿童事务专员的职责,但委员会回顾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RC/C/MLT/CO/2,第33段),并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尊重所有儿童对影响其自身的一切事项,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在所有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弱势和边缘儿童,如残疾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他们的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b)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倾听的适当培训,并在影响儿童自身的所有决定中考虑儿童的意见,同时顾及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c)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有权利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学生会内的事务,同时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儿童;

(d)确保采用并有效实施欧洲委员会儿童参与评价工具,以便在儿童参与影响自身的事项和就这些事项与儿童协商方面实现标准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修正了《民法》,以使在海上未登记船舶上出生的儿童能够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在缔约国登记,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内的一些儿童未获得出生登记,面临无国籍风险。

2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父母无身份证件的儿童获得出生登记;

(b)加强努力,根据《民法》和《马耳他国籍法》为国籍未定的儿童确定国籍;

(c)设立切实有效和高效率的无国籍确定程序,并为无证件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儿童设立识别和转介机制;

(d)加快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并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7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e)就如何执行这些建议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身份权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胚胎保护法》,其中规定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有权获得有关其出身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在这样做时考虑向父母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刑法》第339条,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同时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一切场合,即在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包括幼儿保育机构)以及替代照料场所和司法行政中禁止体罚;

(b)加强和扩大努力,提高父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一般公众对体罚所造成危害的认识;

(c)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特别是根据“尊重所有人框架(2014年)”和“安全学校方案”采取了预防和干预措施并开展了培训方案,但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使《未成年人保护(替代照料)法案》尽快生效,并实施防止暴力、虐待和忽视的儿童保护措施;

(b)拟订和执行通盘战略,以预防和打击一切场合的暴力侵害、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行为,并处理其根源;

(c)建立全国数据库,纳入所有暴力侵害、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并全面评估此类案件的严重程度、原因和性质;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全面落实“儿童之家”构想,鼓励法院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多机构安排向儿童取证,并为此项安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确保为受害儿童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例如在儿童之家提供这类服务,并提供适当的赔偿计划;

(f)确保为儿童保护工作主任办公室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跟进和调查关于儿童遭受伤害的报告。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对儿童在家庭内遭受性虐待和/或遭受其信任圈内的人,包括天主教会宗教人员性虐待的案件感到关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现象,缔约国缺乏充足的数据,也缺乏充分认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开展关于性虐待儿童现象,包括家庭和网络中性虐待现象的提高认识活动,并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人的污名化;

(b)建立便利、有效、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程序和准则,以确保强制报告和移交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的案件;

(c)保护儿童免遭进一步虐待,特别是通过确保防止和阻止因虐待儿童被定罪的人与儿童接触,尤其是以职业身份接触;

(d)确保对所有性虐待案件进行透明和有效的调查,对被指控罪犯提出刑事起诉,并对被判有罪的人员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e)设立一个独立、公正的调查委员会,以审查据报告由天主教会宗教人员犯下的性虐待案件,并确保对被指控罪犯进行刑事起诉,对被判有罪的人员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

(f)收集关于性虐待儿童以及投诉、起诉和定罪数量的分类数据。

有害传统习俗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针对儿童的有害传统习俗,包括修正《刑法》第251条,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强迫绝育和强迫结婚定为刑事罪,并欢迎缔约国通过《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法》,其中规定承认基于个人自我认同的性别认同,而不是提出有害的医疗和手术要求,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在移民社区中普遍存在,且仍未得到充分报告,在486名来自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国家的女童中,39%至57%的女童据报告面临女性生殖器遭受切割的风险;

(b)一些间性儿童据称接受了手术和其他治疗,这类治疗在医学上没有必要,且未经儿童本人同意,往往导致不可逆的后果,并可能造成严重的身心痛苦;这类情况中也缺乏救济和补偿。

29.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b)为公务员、教师、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系统培训,内容涉及查明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潜在受害人,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c)加强针对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实际和潜在受害人的保护计划和照料方案;

(d)确保间性儿童不在婴儿期或儿童期接受不必要的医治或手术治疗,保障所涉儿童的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和自决权,并向间性儿童家庭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助;

(e)有效调查未经知情同意对间性儿童施行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的事件,并向这种治疗的受害人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补偿和康复服务。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针对失去父母照料儿童的替代照料制度,特别是通过加强国家社会福利事务局(Aġenzija Appoġġ)的能力和促进对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的寄养。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有许多儿童被安置在“寄宿之家”,一些中心安置的儿童年龄差别很大,这可能加剧较年幼儿童的脆弱性,包括相对于较年长儿童的脆弱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审查关于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替代照料的政策,以减少将儿童安置在寄宿式照料机构的情况,包括由信仰组织运营的寄宿式照料机构;

(b)确保让儿童离开家庭仅作为最后手段,并仅在适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儿童的意见之后使用,确保安置能够适当满足儿童的需要,且不将较年幼的儿童与较年长的儿童安置在同一处“寄宿之家”;

(c)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并加强针对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的寄养制度;

(d)制订一项框架,以促进与家庭分离的儿童和家人团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在必要时向家庭提供社会心理和经济支助。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参照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残疾问题方面采取基于人权的模式,并:

(a)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在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参与下建立有效的残疾评估系统,该系统是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预算、政策和方案的必要条件;

(b)在幼儿保育和教育以及教育人员资格和培训方面出台国家最低标准,使之切合残疾儿童的权利和教育需要;

(c)制订和实施去机构化战略,确保充足的替代性家庭和社区融合照料,包括为父母照料残疾儿童提供适当援助;

(d)加强执行《学校全纳教育政策》,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学生得到合理便利;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为学习困难儿童提供个人支助并给予一切应有的关注;

(e)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心理健康

3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继续增加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的可得性和可及性,特别是针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b)为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合格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的人数满足儿童的需要;

(c)确保被诊断为注意力缺陷多动症或注意力缺陷障碍和表现出行为问题的儿童得到彻底检查,将开药作为最后手段,且仅在对有关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体化评估后使用,并确保适当告知儿童及其父母这种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非医疗替代办法。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向怀孕女童提供指导、支助和咨询服务,但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堕胎仍然是刑事罪,而且《刑法》没有规定例外情况,包括怀孕女童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或者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等犯罪行为造成等。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订和执行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将青春期女童和男童均作为对象,并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青少年可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获得现代避孕方法;

(c)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确保青春期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适当考虑。

吸毒和滥用药物

3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欢迎缔约国通过《药物依赖(治疗而非监禁)法》和“国家酒精政策(2018-2023年)”,同时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以应对青少年酗酒、吸毒和吸烟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资料以及关于预防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并发展便利和有益于青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营养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2015年出台的“健康饮食和体育活动政策”,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并提高对健康营养的认识,特别是在防治儿童肥胖症方面。

母乳喂养

36.委员会欢迎《国家母乳喂养政策和行动计划(2015-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加强努力提倡和支持母乳喂养,包括为此开展宣传母乳喂养对母亲和儿童长期惠益的运动,并通过医院和诊所的咨询机构向母亲提供支持。

环境卫生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空气污染,特别是道路运输导致的空气污染严重,对气候和儿童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监管框架,并加快执行降低空气污染水平的计划,包括“国家空气质量计划”,特别是在学校和居民区附近的区域;

(b)将儿童的权利和参与置于国家和国际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战略的中心。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降低儿童在16岁完成义务教育后的辍学率,应对学校内的欺凌行为,并将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纳入主流教育,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弱势和边缘儿童,如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原因包括未及时登记庇护申请或主流学校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合理便利。委员会还对校园内外的欺凌和网络欺凌现象表示关切。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受教育机会并改善教育质量,包括针对弱势和边缘儿童,如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和移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并对整个教育系统实施基于人权的方针,该方针应更具包容性并支持所有儿童的愿望;

(b)进一步加强和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监测和评价“教育战略框架(2014-2024年)”;

(c)继续努力执行《替代学习方案》,并进一步促进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d)加强打击欺凌行为的措施,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同时特别强调打击网络欺凌行为,包括为此确保有效执行“安全学校方案”,并为儿童安全服务处和反欺凌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修订课程和教育方法,以进一步强调教育的价值、明辨思维、接纳差异、包容多样性和建立社会融合。

人权教育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订并执行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3条、第35至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完善与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有关的保障措施和程序,如2015年修订了《移民法》,并于2016年出台了“接收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战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取消了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自动拘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给予孤身儿临时人道主义保护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未及时批准包括儿童在内的获救移民和难民在最近的安全地点登岸,使他们滞留在海上,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脆弱性;

(b)未采用多学科的年龄评估程序,在透明度、独立性、指定监护人以及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存在缺陷;

(c)针对孤身儿童的监护制度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也不够独立,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妨碍儿童的最大利益;

(d)《难民法》下的《接收寻求庇护者条例》仍然规定,有可能将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作为最后手段(第14条第(1)款);可将16岁或16岁以上的孤身儿童安置在面向成年寻求庇护者的收容中心(第15条);

(e)法律未规定孤身儿童的临时人道主义保护地位及其所附权利和福利。

42.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审查相关法律、规章、政策和做法,以确保它们不会造成、加剧或增加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脆弱性,包括通过采用基于人权、促进性别平等和为残疾人着想以及敏感对待年龄和儿童问题的方针;

(b)执行一项关于年龄测定方法的统一规程,该规程应是多学科的,尊重儿童权利,仅在儿童所称年龄严重存疑的情况下结合其他可用的文件证据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使用,并且应确保有关儿童能够利用有效的上诉机制;

(c)确保在孤身儿童抵达边境后立即为其指派一名合格的监护人,该监护人须掌握必要的专门知识且无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并确保在国家庇护程序的所有阶段执行最大利益确定程序;

(d)积极、人道和迅速地处理涉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的案件,以此作为确定永久解决办法的手段,确保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并根据《公约》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诉诸庇护程序提供便利;

(e)按照国际法确保一旦孤身儿童或失散儿童抵达缔约国便立即通知保护儿童机构,并指派该机构参与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包括对边境官员进行儿童权利和儿童问题敏感程序等方面的培训;

(f)在法律上禁止对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移民拘留,确保这种法律禁止在实践中得到执行,并确保按照儿童的最大利益采用有别于拘留的有效措施,使儿童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留在非拘禁的社区环境中;

(g)作为优先事项,立即将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庭移出初始接收设施,并为难民,尤其是儿童及其家庭采取永久和可持续的重新安置方案;

(h)将给予孤身儿童临时人道主义保护的政策转变为法律,以确保即使认定这些儿童不需要国际保护,他们的权利和最大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委员会注意到,最为弱势和边缘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为性剥削或经济剥削目的遭受贩运的风险特别大,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项打击贩运儿童行动计划中纳入全面的儿童权利视角,并特别关注最为弱势和边缘的儿童;

(b)审查受害人转介机制和标准作业程序,并建立适当和协调的机制,以查明和保护贩运和性剥削受害儿童,包括在有关公务人员之间系统和及时地分享信息;

(c)进一步加强警察、边境警卫队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以查明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

(d)迅速起诉和审判贩运儿童嫌疑人,适当制裁犯罪人,并确保每一名受害儿童得到救济和康复服务。

少年司法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刑法》第35条第(1)款,将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

(a)与16岁以上的人共同受到指控的儿童被当作成人对待;

(b)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儿童受针对成人的刑法和刑事法院管辖;

(c)在有些情况下,拘留设施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

(d)被控于2019年3月在利比亚沿岸海域劫持营救船舶的儿童被治安法院而非少年法院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起初被关押在Corradino惩教所内成人监狱戒备森严的分区;

(e)提供剥夺自由替代办法的现有规定未完全执行。

45.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审查立法,确保将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儿童对待,将触犯法律的儿童移交少年司法系统,包括在儿童与成人共同受到指控的案件中;并进一步限制儿童审前拘留措施的使用及拘留时间;

(b)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c)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将儿童与成人分开拘留,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可以接受教育和卫生服务;

(d)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落实委员会以往就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充足的资料说明2006年就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MLT/CO/1)的落实情况。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12年10月28日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推进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的工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29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