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4月27、28和29日举行的第6至第10次会议上(E/C.12/2005/SR.6-10),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关于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9),并在2005年5月13日举行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首次报告,报告按时提交,编写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单作了全面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对与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在内的缔约国代表团所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委员会对代表团成员中包括《公约》所涉不同领域内的专家表示赞赏。

第一部分

中国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国务院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集体合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表示欢迎。

5.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2004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示欢迎。

6. 委员会欢迎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欢迎在雇主和雇员向共同养老金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交款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养老金制度。

7. 委员会对通过《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表示欢迎。

8. 委员会欢迎有关保护农民权益的国务院2004年一号文件,和有关取消所有地区牧业税及592个扶贫重点县农业税的2005年一号文件。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所采取的举措,包括成立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通知》。

10. 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2020年教育发展纲要》表示欢迎,这是缔约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规划。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委员会同时注意到,缔约国并不存在任何有碍缔约国有效履行《公约》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提交之前未能散发,未经公众咨询表示遗憾。

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少有关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可比性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对《公约》所载多项权利的实际落实情况作出清晰的评估。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该国公民,包括寻求避难者、难民和无国籍人,都被排除在宪法所提供的保障之外,无法享受该国所有公民根据《公约》规定应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寻求避难者被排除在缔约国的难民甄别程序之外,特别是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他们被缔约国视为经济移民,必须返回本国。

15.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服务、住房和教育等方面受到事实上的歧视,除其他因素外,一个间接原因,是缔约国仍然实行限制性的国家户籍制,尽管已经正式宣布对该制度进行改革。

16. 委员会对有关身体和智力残疾人仍受到歧视的报道表示关注,尤其是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等方面。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不平等现象在缔约国仍实际存在,尤其是在就业和参与决策方面。委员会遗憾的是,尚未从缔约国收到充分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所采取的积极行动,以及为防止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所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对人工流产女性胎儿的比例很高深表关注。

19.委员会对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及老年妇女遭遗弃的问题表示关注。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失业率增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21. 委员会对近年来的大规模裁员表示关注,这种裁员对妇女的影响尤甚。

22. 委员会对实行劳动教养,在不起诉、不审判、不复审的情况下,把强迫劳动作为改造措施的做法表示严重关切。

23. 委员会对儿童从事采矿等危险职业,而且往往是在不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危险条件下工作的现象,深表关切。委员会还认为,在校儿童的勤工俭学计划,是一种剥削儿童的劳动,有悖《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有关《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4.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现行劳动法未得到充分执行,造成工作条件普遍恶劣,劳动时间过长、工间休息不足,和工作条件危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个问题对移徙工人尤为突出。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采矿业等频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表示担忧。

25. 委员会对工资水平偏低的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农村和西部地区,这种工资水平无法使工人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拖欠工资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尤其是在建筑业,使上述情况变得更为严重。

26. 委员会对缔约国禁止在该国行使组织和加入独立工会的权利表示遗憾。

2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正规福利制度的多项改革措施尚未扩大到农村,而农村贫困地区当地政府筹集福利和社会服务所需资金的能力又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须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无须供款型社会救助虽已从1996年起扩大到所有城市,同时相应地扩大到部分农村,但并非所有农村地区。

2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可靠资料,它无法对有报道称缔约国境内家庭暴力发生率高的情况,其性质和范围,以及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现行立法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

29.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缺少反映缔约国妇女和儿童遭受性剥削问题程度的可靠资料和统计数据,包括有关妇女卖淫、买卖和贩运人口问题的资料。

30. 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尽管近年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国内的贫困现象却依然存在,这对农村人口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为改善农村人口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做出了努力,但贫富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及沿海与内地省份之间,收入和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方面的差异仍在继续拉大。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尚未规定官方贫困线表示遗憾,设定官方贫困线有助于缔约国界定贫困,也有助于监督和评估扶贫取得的进展。

3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有报道称,在城市开发项目和农村发展项目,如三峡工程等建设过程中,出现强制搬迁的现象,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对搬迁者给予补偿或另行安置住房。委员会对缔约国主办2008年奥运会前发生的大量强制搬迁和拆迁表示关注。委员会同时对受强制搬迁和拆迁影响的人得不到有效咨询和法律补救表示关注,包括西藏拉萨历史遗址、建筑物和住房拆迁工作出现的类似情况。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国内无家可归问题的程度和原因表示遗憾。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过去十年间缔约国的卫生医疗支出总额增加,但对公共卫生的拨款反而减少。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往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卫生保健体系已急剧萎缩。

33. 委员会对预防保健方案不足,导致传染性疾病,包括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扩散表示关注。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工业高度密集的地区,缺少足够的安全饮用水。

35. 委员会对存在大量精神病患者,特别女性患者表示关注,同时对没适当的措施来保证精神病患者过上体面的生活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除了受到社会排斥之外,精神病患者往往要在精神病院长期度日,而那里的生活和医疗条件都达不到标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自杀率很高,令人担忧。

36. 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迫使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接受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而由于人工流产操作不安全,产妇的死亡率很高。

37.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全面普及免费义务初级教育方面仍存在的各种问题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和国内流动人口义务教育方面的问题。委员会还对一些农村初中生辍学率高的情况表示关注。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少数民族受到歧视,特别在就业、适足生活水准、健康、教育和文化方面。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享受《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表示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以外来源提供的报告,这些报告涉及宗教自由权(参与文化生活的一项权利),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的权利,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情况。

39.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学术研究、中外出版物和互联网方面,对获取信息都规定了限制。

E. 意见和建议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在《公约》各项规定涉及的所有领域内,提供按年度收集并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地区分类的最新可对比数据,应特别注意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卫生和住房计划的百分比,按城乡地区分列的年度比较数据,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该计划在缔约国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1年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可由法院审理的问题,鼓励将《公约》作为国内法院的一个法律渊源。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一般性意见9, 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适用《公约》的判例法资料。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报告编写过程中开展公众咨询的情况,包括提供一份清单,列出咨询过的所有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切记,开展公众咨询是报告程序中的一项要求,目的在于向一般公众通报情况,使他们关心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的条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并就此开展辩论。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定期收集的最新相关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分类,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情况。这种可对比的资料,有助于委员会和缔约国本身监测和评估《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逐步落实情况。

4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保其庇护程序不致有意或在实际上对寻求避难者存在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补充保护形式,保证难民身份虽未得到正式承认但在寻求庇护且在此期间需要保护的人有权继续居留,并考虑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与他们接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包括取得的重要进展及遇到的困难。

4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取消国家户籍制的决定,确保任何取而代之的制度可使国内流动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工作、社会保障、住房、卫生和教育福利。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机会,特别是在工作、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等领域,为残疾人提供更加适宜的生活条件,拨出足够的资源,改善残疾人的医护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针对身体和智力残疾人采取的措施。

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公约》第三条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落实同工同酬原则、消除男女工资差别、保证男女机会均等。

4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公众教育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危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偏见和传统习俗。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取得进展的情况。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减少失业的计划,重点放在受影响最大的群体和地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落实本国劳动法有关工人保护的现行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为帮助妇女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裁减人员再就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失业问题的《第2号公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把强迫劳动作为改造措施的做法,修订或废止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之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相一致。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执行禁止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规定,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打工儿童不得在对他们有害的条件下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取消学校课程中的勤工俭学计划。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平等地执行现行劳动法,保护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的权利,使他们享有《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适当工作条件的权利,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对各行业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定期进行独立监察,并确保不遵守安全法规的雇主受到相应的处罚。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81号《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工资可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委员会同时鼓励缔约国建立一种工资保障机制,根据生活费用的情况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协助解决追讨工资问题,以及制裁拖欠和逾期发放工资的雇主和对工人实施罚款和惩罚的雇主。

5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工会法》,允许工人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之外组织独立工会。此外,委员会还积极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就《公约》第八条第一款发表的声明。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各地区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机制,确保地方政府部门得到所需的额外资金,用于向当地居民提供适足的福利和社会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非供款型社会救助作为对农村人口扶贫的一种手段,扩大到目前尚未包括的农村地区。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家庭暴力的程度,尤其是对妇女暴力的情况,以及缔约国为纠正这种现象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为受害人提供的便利和补救办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执法官员和法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

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贩运人口为刑事犯罪,并建立有效监督严格执法和向性剥削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可比较的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妇女和儿童遭受性剥削问题的程度,包括卖淫、买卖和贩运人口问题。

5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其中包括增加拨款,保护贫困地区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适足住房、食物、水、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设施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衡量贫困程度的机制,密切监测贫困情况,为此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于2001年5月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

60. 根据委员会有关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拨出足够的、更多的资源,改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阻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扩散,包括在学校进行性教育和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对艾滋病毒抗体阳性者的歧视。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执行禁止强制搬迁的法律法规,确保根据委员会在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中通过的准则,对搬迁的人给予足够的赔偿或另外安置住房。委员会还建议,在实施开发项目之前,缔约国应该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实实在在、有针对性的公开的磋商。在这方面,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取得进展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城镇/农村居民分类的详细资料,说明强制搬迁的数量和性质,以及缔约国中无家可归问题的状况。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均能得到安全饮用水。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缔约国制定的环境政策的详细资料,特别是减少大气污染的政策,以及评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政策。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拨出足够的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这项工作,确保制订有关精神病院的适当标准并加以落实,防止虐待和忽视精神病患者的现象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研究导致妇女自杀率高的因素和原因,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研究结果。

6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堕胎应出于自愿,且医疗和卫生条件的情况得到充分保障,并确保有关独生子女政策的现行立法不违反《公约》第十条所载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

66. 根据委员会关于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的第11(1999)号一般性意见和有关受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徙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都能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现行教育经费政策进行有效改革,划拨足够资金用于支持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取消中小学的一切有关收费,使所有儿童都能得到真正免费的初级义务教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增加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公共支出,有计划有目的地采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受教育权。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可比较的分类统计数字,对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在落实《公约》各项规定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进行评估。

6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在国内对信息和言论自由施加的各种限制,使其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人都能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使所有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所创造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保护,并使作者从中受益。

6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与国际金融机构谈判的各个方面以及在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应始终考虑到它对《公约》承担的义务,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免受损害,特别是处境最为不利和最边缘化群体的这些权利。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作出技术合作和其他安排时,应始终确保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本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得到充分考虑。

第二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B.积极方面

71. 委员会欢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提高的消息。

7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制定今后解决贫穷问题的战略,设立了扶贫委员会。

73. 委员会欢迎设立“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不同性取向的人之间沟通的正式渠道,欢迎计划在民政事务局下设立“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

74. 委员会欢迎香港特区为克服对身体和心智残障者的偏见与歧视所作出的各种努力,包括开展宣传运动。

75. 委员会欢迎2002年颁布《婚内强奸条例》。

76. 委员会欢迎2003年颁布《防止儿童色情制品法》。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7.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有效履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

78. 委员会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执行委员会在2001年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委员会愿特别重申对以下问题的关注:

现行反歧视法没有将基于种族、性倾向和年龄的歧视包括在内;

缺少一个授权广泛的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区有关平等机会委员会具有相似职能的立场;

外籍家佣在合同期满后,由于受到“两星期规定”的限制,得不到免遭歧视和虐待有效保护;

贫困现象仍在继续蔓延,缺少有效享受社会服务的渠道,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深受其害;

许多人,包括家庭主妇、残疾人和老年人,由于无力交纳足够的自愿供款,而被排除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之外;

有关永久居留和两地分居家庭的居留权政策导致的困难情况;以及

尽管香港特区采取了各种措施,为选择继续住在笼屋和床位寓所的居民提供其他住房,但此种住房条件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

7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中国内地移民由于他们来自内地,普遍遭受法律上和事实上歧视,但拟议中的反种族歧视法所提供的保护并不涵盖内地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根据香港民政事务局的提议,上述新法不会对香港特区的现行移民法产生影响。

8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香港特区没有明确的庇护政策,中国加入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均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认为没有必要将《公约》和《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香港所管辖的地域,委员会对此尤为遗憾。

8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男女工资悬殊依然是个问题,尽管香港特区认为,《性别歧视条例》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就业领域中为妇女提供了充分保护。

82. 委员会对香港特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包括失业津贴表示关注。

83. 委员会对外籍家佣所处的极不稳定的境况表示关注,他们中大多数是来自东南亚的妇女,工资低又无权享受社会保障。

84.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具体而言即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福利津贴的水平不足以保障适当的生活水准,许多低收入者,特别是老年人,不在计划的涵盖范围之内。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由于有7年居住期的要求,新移民不能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8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称,以性剥削为主要目的,向香港特区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并未收到有关这一问题的充分资料,以及香港特区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情况。

8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介绍香港特区贫困现象和社会排斥问题的程度的资料不够充分。考虑到香港特区正面临社会迅速老龄化问题,委员会还对老年人中贫困问题日益严重的报道表示关注。

87.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区普遍享有较高的健康水准,但依然感到关注的是,用于公立医院的支出不断下降,导致患者候诊时间较长。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目前实行的看病不收费制度,低收入患者仍得不到最适当的医疗服务。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慢性病和精神疾病患者所需要的许多昂贵的药物都没有补贴,因此实际上剥夺了这些患者使用此类药物的权利。

8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香港特区的一般公众对性健康和生育卫生问题的认识水平较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香港特区没有一项综合的性健康和生育卫生计划,性健康和生育卫生教育也未列入学校课程。

8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香港特区尚未采取充分措施,方便没有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内地移民和其他外国移民工人的子女在当地入学。

E.意见和建议

90.委员会再次促请香港特区落实委员会在2001年的结论性意见(E/C. 12/1/Add.58)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具体措施加以落实。

91. 委员会极力促请香港特区扩大拟议中的反种族歧视法的保护范围,使之适用于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结束因他们的原籍而对他们普遍存在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还建议,修订香港特区有关入境、逗留天数和离境的现行移民法有关规定,确保与新的反种族歧视法完全一致和统一。

92.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应重新考虑其立场,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特区的管辖地域,委员会还建议香港特区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特别是在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统一的庇护政策。

93. 委员会请香港特区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报酬不平等问题的研究结果,以及根据研究结果采取的措施。

94.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应考虑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使之适用失业工人,在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基础上,支付失业津贴。

9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现行的“两星期规定”,以期消除因这项规定而产生的歧视做法和滥用现象,改善对外籍家佣的法律保护,提高他们的福利,使之与当地工人的标准相一致,特别是在工资和退休金方面。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应允许家佣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使他们也能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96. 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审查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资格标准,以确保所有生活困难的人,包括低收入者和家庭,老年人和新移民,都可充分参加该计划,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

9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存在的贩卖人口和商业性性剥削问题的情况,以及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驱逐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出境时,尤其在此种受害者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确保遵守必要的程序保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委员会请香港特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妇女问题委员会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结果。

98. 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加大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的力度,尤其是在保护弱势和边缘群体及老年人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规定官方贫困线,使缔约国能够确定贫困现象的程度,监测和评估扶贫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度收集的分类和比较数据,说明贫困人口的数目和减贫取得的进展,以及新组建的扶贫委员会对香港特区的贫困问题是否产生了任何影响。

9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卫生服务,特别是通过增拨适当的资源。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考虑修订目前的补贴药物清单,以满足慢性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需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按年度收集的比较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居住加以分类,尤应注意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情况。

100.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制定一项性健康和生育卫生综合计划,包括有关安全避孕法的大众宣传活动。委员会还请香港特区将性教育和生育卫生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101. 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修订法律,规定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学龄儿童,包括在香港特区没有合法居留权的移民子女,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02. 委员会鼓励香港特区确保在各级学校开展人权教育,提高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对人权,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第三部分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

B. 积极方面

103. 委员会欢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特区法院可直接援引《公约》的保证;欢迎特区法院在一些具体裁决中曾援引《公约》及其规定。

104. 委员会欢迎澳门特区有关行政申诉局有权接受关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投诉的保证。

105. 委员会称赞澳门特区在社会工作局内设立特别小组,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援助。

106. 委员会欢迎准备颁布保护儿童权利法的计划,专门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

C. 妨碍履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7. 委员会注意到,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存在任何妨碍有效履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08. 委员会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在社会中仍处于弱势地位表示关注,特别是在就业、同工同酬以及参与决策等方面。

109. 委员会感到关注是,公营和私营部门员工享受产假的标准不同,男性员工享有五天产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公营部门。

110. 委员会对法律没有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犯罪表示关注。

111. 委员会对残疾人不能充分进入劳动市场表示关注。

1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澳门特区的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加,而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又没有给予充分的保护。

1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儿童加以性剥削在澳门特区是一个严重问题,而对人口贩子的检控大都不太有力。

114.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占澳门特区工作人口很大比例的移民工人,被排除在澳门特区的社会福利制度之外。

115. 委员会关切的是,澳门特区内非法吸食毒品的情况很多,而禁止吸食毒品的法律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116. 委员会欢迎澳门特区为帮助移民子女入学所作的努力,但也遗憾地指出,向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的教育不是免费的。

117.委员会指出,澳门特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特区是如何让非政府组织参与本报告编写工作的。

E.意见和建议

118.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成立一个区级机构,专门负责促进和保护性别平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男女平等的认识,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同时建议澳门特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

119.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众对母亲和父亲产假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私营部门,这种产假可谐调男女在职业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委员会还建议,澳门特区应立即采取措施,使私营部门的员工同样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不受生几胎的限制,保证私营部门的男性员工也可同公营部门一样,享有五天父亲产假的权利。

120.委员会敦促澳门特区考虑颁布法律,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121.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进入劳动市场,包括规定对雇主的鼓励措施,和加强照顾残疾人的工作配额制度。

122. 委员会请澳门特区大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具体而言,委员会鼓励澳门特区考虑颁布专门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对受害人给予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还敦促澳门特区采取有效措施,对执法人员和法官进行有关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培训。此外,委员会还敦促澳门特区开设救助中心,保证家庭暴力受害者能有安全的住所和接受咨询服务。

123.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各方面携手努力打击贩卖人口的现象。澳门特区还应确保贩卖活动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救助中心的帮助。委员会还建议,澳门特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提供可以说明此问题程度的可作比较的统计数据。

124.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工人有权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津贴,包括移民工人。委员会请澳门特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对移民工人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保护。

125.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各项防止非法使用毒品的计划,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取得进展的情况。

126. 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区向所有学龄儿童,包括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

127. 委员会鼓励澳门特区确保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提高特区官员和司法机构的人权意识,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8. 委员会强调公民社会在全面履行《公约》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意义,建议澳门特区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澳门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的意见。

1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关于《公约》履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就针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措施及取得的进展,收入掌握的一切有关资料。

1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在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中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前,邀请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131.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0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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