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2年5月8日举行的第15和16次会议(E/C.12/2002/SR.15和16)上审议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0),并在2002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虽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推迟提交感到遗憾,然而,委员会就能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对话感到高兴。但是,委员会对代表团并未充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专家感到遗憾。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1998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人权事务股。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过去五年期间通过的一些立法,包括《平等机会法》、《家庭暴力问题法》、《孕产妇保护法》和《儿童(修订)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在日内瓦通过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6. 委员会欢迎在妇女事务司内设立的家庭暴力问题股。

7. 委员会赞赏向所有人推行免费中等教育制。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提及,由于缔约国目前所处的政治僵局,阻碍了颁布有关提高和充分实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人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

D. 主要关注问题

9.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未在国内法律体制中融入或体现公约及其条款,而且缔约国无法提供关于法庭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惯例法的资料。

10.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未遵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制定出一项综合的人权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未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列入监察专员的任务内。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一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公约,并退出了一些人权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未列出各项分类数据,尤其缺乏妇女参与就业、妇女和儿童在非正式部门中的就业状况及贫困程度,特别是关于处境不利和受排斥群体的分类数据资料。

14. 对于缔约国缺乏具体和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2000年《平等机会法》并未基于性别倾向、年龄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等原因,为个人提供保护。

15.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由于未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使之因生理障碍和设备缺乏,而无法从事众多的职业。

16.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失业率,尤其是15至19岁青少年失业率颇高的状况,令委员会感到关注。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妇女,尤其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报酬比男性低的情况。

18. 对于最低工资不足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感到关注。

1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最低工作年龄太小,有时甚至不足12岁,致使儿童更易遭受剥削并侵害了儿童的受教育权。

20. 委员会对一些类别的工人被剥夺了合法罢工权的情况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现行立法在承认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权方面设置了极大的限制。

21. 委员会对童工比例较高,感到关注。为此,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

22.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尽管采取了一些积极的主动措施,包括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股,但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发生率仍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长期顽固地存在着对女性歧视的陈旧意识。

23.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私下堕胎是造成产妇死亡率高的根源,因为私下堕胎是未经训练的人员,在没有消毒卫生的条件下所做的手术。

24. 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艾滋病毒/艾滋病,尤其在青年妇女中持续增长的感染率。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答复有关削减和防止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以及少女怀孕和私下堕胎问题的具体方案时,并未提供可供比较参照的详细分类数据,致使委员会无法提出,关于所描述的保健方案如何实际付诸实施之类的针对性问题。

26. 缔约国境内囚犯和被监禁者的生活条件,尤其获得保健和充分食物及基本设施的状况,令委员会深感关注。

27. 缔约国未能为众多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尤其是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提供充分的保护,使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28. 由于缺乏住房方案,无法为社会中最贫困的成员提供适当的住所,令委员会深感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鉴于对租赁期权极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城区内一些擅自占住空房者群体面临强迫驱逐的可能。

29. 委员会虽欢迎学校取消体罚,然而,对于家庭内仍诉诸体罚,并且在司法体制仍可对成年人实行体罚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30. 对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境内高比例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警察过度使用武力以及长期普遍存在的“暴力文化”现象,委员会也感到关注。

31. 由于医院长期的过度拥挤、医疗人员不足以及得不到基本药品等问题,对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形成了重大限制,对享有基本保健设施、货物和服务,尤其对社会中处境不利的和遭排斥群体形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国内法中列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使之成为可受法院管辖的权利。委员会指出,一旦批准了某项国际文书,不论该国际法是否融入国内(单元或双元)司法体制,缔约国都有义务予以遵从并在国内法律体制中得到充分贯彻。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运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评论。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建议,制定并执行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将此有关事项的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授予监察专员实权,以处置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内的各类人权问题。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公约,并且撤消缔约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的保留。此外,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将重新考虑有关退出人权文书的立场。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广泛地列入有关性别问题的详细分类资料,以便分析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出现的趋势、进展和令人担心的倾向。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采取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根除歧视。委员会尤其希望鼓励该国事先制订出预期性的政策,增强个人权利,尤其是有关个人性倾向及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权利。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专门立法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更好的生活条件。

39. 委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行动,通过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减少青年人中的失业率。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最低工资水平,以使工人自己及其家庭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准。

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和协调有关最低工作年龄的立法,并落实为儿童提供充分法律保护的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最低招工年龄(第138号)公约》。

43. 委员会建议,参照缔约国的国际承诺,修订有关阻碍工人罢工的立法,放宽加入工会成为会员的规定,以促进工人与雇主之间更具建设性且有意义的对话。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监督工作条件的机制,以使这些机制可有效地保护工人的权利。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解决童工问题。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

4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执行现行立法和开展全国提高意识运动,以消除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暴力和歧视行为。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详细的可比较数据,以阐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堕胎问题,以及缔约国为保护妇女不受私下和不安全堕胎之害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包括对其目前立法进行修订。

47. 在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置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所作的持久努力之际,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尤其是增强开展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分类性及可比较的统计数据,以阐明旨在于降低和防止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以及少女怀孕和私下堕胎的特别保健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这一领域方面的指标,从而可成为委员会审议下次定期报告时的对话基础。

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具体的立法并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关押条件。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减轻贫困方案中列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量认真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关于《贫困和人权问题的声明》(E/C.12/2001/10)。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的群体制定住房战略,为他们提供廉价的住房单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擅占空房者的更详细分类资料并且采取措施改善他们与租赁期保障有关的法律地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和强迫驱逐问题的第4和7号一般性意见。

5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有效地禁止在一切生活领域中运用体罚。

5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其所掌握的所有法律实权和手段,铲除暴力现象。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采取措施制止暴力之时,缔约国必须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尊重人的尊严和保护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详细阐明缔约国致力于铲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尤其是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和为防止警察过度使用的武力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以逐年比较为基础的详细分类资料,享有基本保健设施、货物和服务的实况和数字,以及关于发展一个私营保健制度的类似数字,包括这些对社会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的群体继续享有保健设施的影响。

5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学校各级开展人权教育,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提高有关人权,尤其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体制中,广泛地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第三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上述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第三次报告的撰写。

57.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详细的资料,阐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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