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意大利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8、39和40次会议(E/C.12/2004/SR.38-40)上,审议了意大利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3),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E/C.12/2004/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的准则而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得到的详尽书面答复表示赞赏。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成员包括在涉及《公约》的事务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政府官员。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2003年5月30日通过了修改意大利《宪法》第51条的法律,在执掌政治职位方面提出男女平等的原则。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2003年8月所通过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288/8号法律。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11月在机会均等部之下设立了全国消除种族歧视办事处(Ufficio Nazionale Antidicriminazione Razziali),以促进平等和制止基于种族或祖裔的歧视。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失业所作的努力。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使700,000移民工人地位的改变有规章可循。

9.委员会欢迎该国在前次报告至今的时期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的情况。

10.委员会并欢迎《国家卫生计划(PSN2003-2005)》涵盖的对象已扩大到非法移民,从而使其得以获得预防性医务治疗以及急救和基本治疗。

11.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公约》的实施,包括向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实施《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3.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仍然认为,有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适当住房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些权利对缔约国造成财政负担。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很少。

14.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没有符合《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独立全国性人权机构。委员会并关注到,该国可能倡议,使相关机构从属于总理或总统办公室的权责之下。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官方发展援助(官发援)由目前国内生产总值的0.23%增加到2006年的0.33%,但表示关注,发展援助的数额仍然低于联合国所定国内生产总值0.7%的目标。

16.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各项措施以制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这些措施之实施有限,尤其关注到,没有设立任何区域或地方机构,以便按照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立法法令》第44条的宗旨,监测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情况。

17.委员会对2002年关于移民的第189号法律表示关注,该法在劳工合同与居住期限之间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这可能阻止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享受《公约》所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关注到政府当局在延长缔约国内居留权方面拖延的时间过长,这除其他问题外,更可能限制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行动自由及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

18.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个案法所作的解释(1993年5月25日第6030号和1996年5月17日第4570号),根据这项法律,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在意大利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贯彻。

19.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继续存在大规模的非正式经济部门,这一部门除其他情况外,尤其侵犯包括儿童在内的受雇人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委员会重申其对该国持续的区域不平等和严重的贫困状况,尤其对该国南部的不平等和贫困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延长最低综合收入(Reddito Monimo d'Inserimento)方案的审批时间,目前有306个城市实施这一方案。

21.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寻求庇护人士的全面法律规定。

22.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该国为打击家庭暴力采取了相关措施,包括通过了2001年4月的第154号法律,规定“制止家庭关系中使用暴力的措施”,但是,提出的相关申诉,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申诉案例并不多。

23.委员会关注到,有子女的妇女在寻找和保持职业方面面临更多困难,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对年幼儿童提供的服务。

24.委员会重申其2000年5月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43),对于居住在营地的罗姆人所处困境、这些人居住条件恶劣、卫生设施很糟、就业希望有限,其子女的教育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等仍然表示关注。

25.委员会关注到处境不利和社会上无足轻重人士,尤其是移民和罗姆人由于歧视而在租房或获得公共住宅方面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困难。

26.委员会还关注到该国租金继续上涨、住房的私有化以及低收入家庭适当的社会福利性住房单位紧缺,同时为提供住房援助而设立的社会基金却有所减少。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和答复提到,慢性病、老龄和残疾是该国必须用新的方式和战略来解决的现实问题,并提到了这一战略的具体内容,但仍然关注,该国没有提供能帮助委员会评估缔约国保健情况的具体事实和数据。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爱滋病毒/爱滋病的新感染发病率所设定的优先方案符合卫生组织的目标,但是对于该国没有为这些优先目标提供具体事实和数据仍然表示关注。

E. 意见和建议

29.委员会重申所有人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原则,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法律根据问题所持的立场。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仍然有义务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施《公约》,对于侵犯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提供司法和其他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性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司法机关、检察官和负责实施《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其他官员提供适当培训,保证这些权利在法院得到一贯的实施。

31.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提到的“对公民的教育”新方案,并鼓励缔约国在学校各年级提供人权教育,同时提高一般公众对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的认识。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代表的广泛基础上、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机构股的支助下,就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开展必要协商。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早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拟定一项综合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继续开展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的建议,将其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在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项目协议中考虑到《公约》的条款。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为制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所通过的法律和方案,其中包括根据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立法法令第44条的设想,在全国各地设立监测机构,并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移民工人延续居留许可的过程,从而使他们得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的程序。

38.委员会重申,《公约》第七条第2款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必须立即实施,并重申,缔约国背离这一条就是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拟修改的司法条例法案如果得到通过,应当能遵守《公约》第八条第1款(a)的规定,保证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建立和参加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得到尊重。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有效地规范其非正式劳工部门。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关于贫困和社会排挤问题的行动计划》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回顾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上确定最低综合收入以防止贫困现象。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通过有关寻求庇护者的完整立法,并保证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适当考虑。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并开展宣传运动,以便向一般公众进行有关家庭暴力后果的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阐述在实施相关法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所遇到的困难。

44.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扩大收费低廉、大门敞开、容易利用的托儿服务网络。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为罗姆人移民建造更多的永久住宅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区,向其提供就业机会,并向其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制止在住房领域里对处境不利和社会边际群体,尤其是移民和罗姆人所施加的歧视。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保证对于罗姆人和交不起房租的房客所实行的强迫搬离符合委员会在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所确立的指导方针,并提供更多的住房单位,以便满足处境不利和社会边际群体的需要,其中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士和移民。

48.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阐述特别影响到移民的无家可归者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随同分门别类的数据,一并提供在整个报告期间有关慢性病、老龄和残疾情况的基准资料,从而使委员会能够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评估健康权的落实情况。

50.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在涉及爱滋病毒/爱滋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并提供按性别、城市/农村地区和处境不利或社会边际群体情况,并按第14号一般性意见所提到的其他标准而分门别类开列的更详尽统计数据。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老年人的健康和社会看护综合需求,建立家庭看护和其他个人和社会服务。

52.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5月,该国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养老金改革的法案。委员会希望在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了解到该法案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希望了解最低养老金是否为领取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生活标准。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在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前,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国家一级的讨论。

54.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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