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苏丹

1. 委员会在2000年8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38至第41次会议上审议了苏丹提交的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1),并于2000年8月30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苏丹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的编写遵循了委员会所确立的经过修订的报告指南。委员会对缔约国愿意将提交初次报告的日期由2000年11月提前到2000年8月表示赞赏,这说明缔约国愿意与委员会合作。

3. 委员会还欢迎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E/C.12/Q/SUD/1)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苏丹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4. 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一些书面和口头资料有时并不能令人满意。

B. 积极的方面

5. 委员会充分注意到缔约国明确地表示愿意尊重和促进人权和法治原则,以及明确地对民主进程作出了承诺,以期建立具有代表性的负责的政府,以反映苏丹人民的愿望。对于这一点,人权委员会在其第2000/27号决议第1(h)段中表示了欢迎。

6.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自从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1999年应缔约国邀请对该国进行调查访问以来,该国出现了更广泛的言论、新闻和集会自由,这已经得到有关的人权组织或人士的承认,这种情况也有利于按照《公约》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例如为1999年9月进行的需求评估访问提供了便利,缔约国同时愿意进一步探讨人权署与缔约国之间进行更具体合作的方式,例如人权署向该国派驻工作人员。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苏丹宪法》已经公布,该宪法于1998年7月1日生效,规定了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于1999年4月设立了宪法法院,在1999年5月设立了消除拐卖妇女现象委员会,这项工作是在缔约国与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下而完成的。

9. 委员会欢迎1997年签署的苏丹和平协定,苏丹南部和平解决争端的进程取得进展,将极大地促进建立更好的尊重人权的环境。

10. 委员会还欢迎苏丹消除有害做法全国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地位、减轻或消除妨碍旅行自由的一些障碍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政府为反对残割女性生殖器和早婚、鼓励计划生育、保护生育的妇女、妇女和儿童权利以及生殖卫生而开展的积极活动,以及为增加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而采取的措施。

1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的如下声明,即苏丹南部石油开发和出口所产生的收入将用来资助社会发展计划。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建立了16所新的大学,该国每一个省都有一个,以及妇女在各级学校入学人数的增加。

13.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总统于2000年6月给予苏丹内外的所有政府反对派以无条件的大赦。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1997年签署了和平协定,但苏丹南部的战争仍在继续,这不利于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苏丹全国的实现。

15. 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存在的经济和财政困难,特别是外债问题,使它难以启动急需的现代化、民主化和人人实现人权的进程。委员会注意到,在1998年,单是外债就高达220多亿美元,作为最不发达国家,缔约国无力履行其还债义务。

16. 妨碍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因素包括:该国幅员辽阔,缺乏基础设施,例如公路网、医院和学校,南部发生了内战,以及上面提到的经济困难,这些都加剧了该国的困难形势,使它无法充分地解决普遍的贫困问题。

D. 令人关心的主要事项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在苏丹国内法律中地位不明,因为尽管该国宪法中加进了一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条款,但该国存在着好几种法律,适用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例如穆斯林、基督教徒和其他群体。

18.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伊斯兰教法的确切地位及其适用性,情况不明。对伊斯兰教法原则的狭义解释与成文法的规定之间,可能出现矛盾或不和谐,这有可能引起混乱。

19. 尽管宪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司法机关依然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法确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实施和保护。

20. 委员会对下述巨大的差异深表关切:一方面苏丹宪法规定了保护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该国存在着一些相反的法律规定,以及传统习俗和做法。明显的例子是:妇女的一般社会和法律地位较低,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程度很低,刑法和家庭法中存在着关于婚姻关系的不平等规定。

2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准确的资料和可靠的可比统计数字,它无法充分地评估《公约》在苏丹的逐步实施的情况。

22. 委员会对不同的部落继续大规模地绑架妇女和儿童感到关切。

23. 另外,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依然存在着一些对宗教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和平集会自由的限制,这妨碍了许多苏丹人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4. 委员会还对如下情况表示严重的关切:根据1996年的《公共秩序法》,一些妇女因据称衣着不合规矩或在晚上出门便受到鞭笞,这严重限制了妇女的行动自由和表达自由。

25. 委员会对于苏丹南部交战地区平民村庄和营地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受到轰炸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下列报道表示关切:据称剥夺粮食被用作武器,制造人为的饥荒作为战争手段,同时将用于救济饥饿群众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移作它用。

26. 委员会还对存在着大量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深表关切,其中许多人是妇女和被遗弃的儿童,他们从南部的交战地区逃离到北部,生活在极端贫困中,没有足够的住所或就业机会。

27. 委员会还对长期存在的疟疾流行问题表示关切,这一疾病往往是缔约国人口死亡的原因,另外对日益增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人表示关切。缺乏价格适当的药品加剧了这些困难。

28.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高的文盲率,特别是在农村妇女中的文盲率,使缔约国的妇女无法做出急需的经济和社会贡献,在缔约国试图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过程中,苏丹妇女本可以并应该作出她们的贡献。

E. 建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在苏丹国内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公约》是否可以直接在法院中适用,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

30. 委员会还建议,应在实际当中充分地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缔约国应保证创造条件,促进法官实现真正的独立。

31. 鉴于缔约国最近成立了处理具体人权问题的各种委员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1991年的《巴黎原则》成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

32.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充分的措施,在苏丹社会各个阶层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包括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军人、以及安全和警察人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结合目前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的合作来处理这一问题。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该国冲突地区人员遭绑架特别是妇女儿童遭绑架并被奴役或作强迫劳动的情况提供资料。另外,委员会敦促消除绑架妇女儿童问题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并努力查明解决办法,以期实施。

3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现有的立法,特别是1996年《公共秩序法》,以便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充分享受一般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苏丹的贫困情况和失业状况提供统计资料和准确的情况。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工会及其活动的现状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处理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一问题的根源,并且在近期和中期内,与这一领域的国际和非政府组织全力合作,以便提供充分的(临时的)措施,确保这些流离失所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例如获得充分的基本住所、就业、食品和医疗,使她们的子女继续得到教育。

38. 建议缔约国制定具体措施,消除对妇女有害的顽固的习俗、传统和偏见,例如残割女性生殖器、限制其行动自由和表达自由,以及任何阻碍妇女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视并评价与人权有关的各项立法的执行情况。在其以后的报告中,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方面的资料:接受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的机制;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情况;关于以后所作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的统计资料。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地注意到查明与《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关的最紧迫的问题和关注,并将这些列入一项全面的“人权行动计划”中,在这样的行动计划中,应将有可能采取的措施按照其何时能够实现和有无能力实现分门别类地列出。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帮助。

41.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苏丹广泛地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应于2003年6月30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为实施这些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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