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4年11月8日至26日

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马耳他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11月9日举行的第32和33次会议(E/C.12/2004/SR.32-33)上审议了马耳他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58),并于200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E/C.12/2004/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就问题清单提出了全面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与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供了全面的高度保护,并继续致力于增进对这些权利的保护。

4. 委员会欢迎制定出一系列旨在增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全国行动计划,诸如全国促进就业行动计划和全国促进社会包容行动计划。

5. 委员会欢迎2003年的《促进男女平等法》,并设立了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国委员会。

6. 委员会欢迎1987年设立的残疾人事务全国委员会和2000年颁布的《平等机会法》。

7. 委员会欢迎1995年设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厅。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有效执行《公约》方面不存在任何重大的阻碍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9.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未提供可比较和详细分类资料,在总体上难以评估落实《公约》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

10.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公约》尚收入国内法,因此不能在国内各法庭上直接援用。

11. 委员会关注,在文化上对待妇女作用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不利地影响了男女之间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方面,女性在公务部门任职的比例基本上偏低,而且缔约国没有女性法官。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年人失业率呈上升趋势,而且长期失业率在增长。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增进残疾人权利措施,但委员会仍关注,缺乏促使雇主雇用残疾人的鼓励措施。

14. 委员会关注,妇女对劳务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极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别很大,以及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女性比例极低。

1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境内的妇女仍然难以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包括诸如更为灵活的父母照管假计划,主要是针对在公务部门工作的妇女,不适用于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工业事故的数量较高。

17. 委员会关注,由于《劳资关系法》规定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性仲裁程序,不恰当地限制了罢工权利。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权利和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若干国际的劳工公约,包括第102、117、118和122号公约。

19. 委员会注意到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各类的援助,但委员会仍关注,目前的法律尚未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项具体的罪行,致使暴力受害者难以伸张的他们的权利。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民法》就“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进行了区别,而且非婚生子女无法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21.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订得较低表示关注。

22. 虽然学校以及其他各机构禁止体罚,但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不禁止在家庭中以“合理教训”方式采取的体罚。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缔约国法律所有的堕胎都是非法的。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照顾服务部门感到关注。

E. 意见和建议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可比较和详细的分类数据,以便委员会评估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社会中处境不利群体和被排斥群体的状况。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收入国内法的问题。委员会指出,在批准了一项国际文书之后,不论将国际法收入国内法律体制的制度如何,缔约国都有义务遵循国际文书,并使之在国内法制度中充分落实。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消在批准《公约》时依第13条发表的声明。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第48/134号大会决议,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负责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包括保护和增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包括为促进男女平等事务全国委员会提供充分的支助,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取得的成果。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措施,处理长期失业和青年人的失业问题。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使残疾人融入劳务市场,并且在可比较的基础上,提供有关这些措施影响力的数据。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增强努力,扩大妇女对劳务市场的参与并确保男女享受平等待遇,包括同工同酬。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使工作父母能够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包括确保为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工人能够利用承担的起的儿童照管方案和灵活的父母照管假方案。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为防止工作场所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并确保劳务视察机构拥有充分资源和实权,有效贯彻和监督对安全条例的遵行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6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2002年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关于第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的意见,审查有关工业劳资纠纷问题的立法,以期消除强制性的仲裁程序。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的第102、117、118和122号公约。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通过目前正在审议的“禁止家庭暴力法案”。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进行计划中的《民法》修订工作,以废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用语,并确保婚生子女和非婚生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期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明文禁止家庭中的体罚。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堕胎的法律,并考虑将治疗性堕胎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堕胎列为一般禁止堕胎条例的例外。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部门提供支助。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展开人权教育,提高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对人权,尤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认识。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包括向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征求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的意见。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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