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2002年1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兰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2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3和第34次会议(见E/C.12/2002/SR.33和34)审议了波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9),并在2002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五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波兰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编写这份报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单(E/C.12/Q/POL/2)作了详尽的书面答复,缔约国代表团在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的过程中和事后又提供了更多的情报。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4. 委员会表扬缔约国不断地修正它的立法,使其符合《公约》的条款,并采取了一些措施,确保在其法律范围内人民得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 委员会欢迎波兰政府于2001年11月任命一名男女地位平等全权代表,负责在政府的立法和政策方面促进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波兰最近扩大了全权代表的任务,使他的权限也包括反对以种族、族裔、宗教信仰、年龄和性别为由的歧视。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应付令人不安的失业率剧增的问题实行了一些方案、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2000-2006年的《提高就业、培训人力资源的国家战略》。

7. 委员会也欢迎波兰最近修改了《劳工法》,禁止以性别、年龄、残废、国籍或信仰为由的歧视,保证同工同酬。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新的《劳工法》,如果一个雇员对歧视性做法提出控诉的话,举证的责任在于雇主。

8. 委员会欢迎波兰最近对少年劳工重新下定义,根据这项定义,最低工作年龄已从15提高到16岁。

9. 委员会欢迎波兰于2000年任命了一位儿童问题询查专员,负责监察波兰的儿童权利。

10. 委员会也欢迎波兰于1997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宪章》,并于1997年8月27日制订《给予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复原和就业机会法案》,这法案已于1998年开始生效。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设法减少该国人民喝酒和吸烟的程度,包括最近禁止卖酒给少年人,不准做烟草产品的广告。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朝面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执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

D.主要关注问题

13. 委员会深切地关注,最近越来越多出现排外的游行,还出现反对若干少数人、特别是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的暴力行为。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波兰境内的吉普赛人口的数据,而且还没有通过和执行一套完整的方案,处理吉普赛社区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失业和居住条件太差的问题。许多吉普赛学生退学,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

1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满意地答复它的问题,即:移民工人和他们的家人是否有权在法庭上提出申诉。波兰境内有不少移民工人,他们在《公约》下所应享受的权利可能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6. 委员会也关注,缔约国的失业率很高,而且在上次定期报告提出以来一直不断地上升。目前,工作年龄人口有17%失业。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由于公有农业领域的结构改革,农村地区在这方面受的打击特别严重。

17. 委员会也关注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反对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但是,法律和实际做法之间还是有一段距离,不能真正做到同工同酬。男女在就业方面也得不到同样的鼓励。这点,缔约国代表团本身也承认。

18. 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缔约国没有制订任何反对性干扰的规章。它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对此问题没有提供任何情报,也没有像委员会所要求,对委员会所提的问题单作书面答复。

1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男人65岁退休,妇女60岁退休,退休年龄差别使妇女的退休金比较低。

20. 委员会关注,波兰的最低工资不够让工人及其家人享受够格的生活水平。

21. 委员会也关注,缔约国在实施职业安全的法律和规章方面,还有不少不足之处,由此,工地经常出现事故。

22.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仍然限制公务人员参加工会、举行罢工的权利。

23. 缔约国代表团承认波兰农村地区使用大量童工劳动力,对儿童健康、对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都起到负面影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4. 委员会关注,贩卖妇女从事性剥削的案件在不断地增加。

25. 委员会也关注,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经常有报道,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此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的情报。

26. 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根据现有立法,缔约国有权驱逐房客出门,而不需要如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意见》(1997)所规定,对被驱逐者另外提供住处。

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情报,说明有多少人生活在贫穷线下。

28. 委员会关注,公共保健系统没有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妇女因此无法获得较便宜的避孕药。公立学校课程也没有充分地进行性和生育保健教育,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9. 委员会关注,法律限制人工流产,使大批妇女不得不冒健康危险私下打胎。

30. 缔约国承认心脏病发病率非常之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31. 波兰有许多人犯精神病,在报道期间还有许多儿童和少年人需要心理治疗,委员会对此深切表示关注。

3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缔约国没有就它治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提供充分的情报。

E.意见和建议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在其领土内是否有个人在国内法庭上引用《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说明波兰是否有关于适用《公约》的刑事法。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并让公众知道有可能在法庭上引用《公约》的条款。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并实施一套完整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根据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条所建议,促进和保护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一份国家行动计划,并提供关于其实施的资料。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和追究那些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的组织。

36.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吉普赛人的最新信息,制订一套全面方案,排除吉普赛人进展所面临的障碍,包括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地纠正吉普赛人在就业、住房和保健方面所受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吉普赛学生的高度失学率和退学率,让他们能以与其他波兰儿童同样的条件进入正常的班次。

37. 委员会有鉴于波兰境内有大批移民工人,促请缔约国确保按《公约》所规定,有效地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权利。

38.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落实有关的国家行动计划,让波兰的劳工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并为那些受结构改革方案影响的工人,特别是重工业和农业部门的工人,提供另外的收入来源。

39. 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建议,要求缔约国确保波兰的法律条款和行政规定得到落实,保证男女同工同酬,享受同样职业提升的机会,除了工龄和能力之外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委员会鼓励波兰通过确保男女地位平等的法律草案,这份草案正在波兰上议院审议中。

40. 委员会还重申其过去的建议,要求缔约国制订法律禁止性骚扰行为,并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性骚扰的情报。

41. 委员会建议,波兰对男女规定同样的退休年龄。

42.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生活指数经常评审和调整最低工资,以便确保工人及其家人能享受起码的生活标准。

43. 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建议,要求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关于职业安全的法律真正得到落实,特别是拨给国家劳工视察员足够的资源,对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实行有效的制裁。

44. 委员会建议修改公务人员法律,撤除对公务人员参加工会、举行罢工权利的限制,以配合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在2001年针对《结社权和保护组织权公约》所提的意见(第87号)。

45. 委员会还建议波兰制订法律,管制农村地区的童工,充分保护童工的健康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46.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贩卖妇女的行为,特别是确保对贩卖妇女负有责任者受到惩治,并批准设法加强国与国间在这方面合作的国际条文,包括《防止、消除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道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方案、在预算中多拨款设法控制家庭暴力,除其他外,确保多设立危机中心,让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在这些中心找到安全住处,听取意见。

48. 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建议,要求波兰在法律上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可允许强迫驱逐,并制订特别条款,以解决被驱逐者另寻住处的需要,以便符合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地监测贫穷的程度,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一些分类的和比较性的数据,说明有多少人生活在贫穷线下。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在它拟定的减少贫穷的国家战略中充分地结合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它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50. 委员会还建议波兰的公共保健系统设立一些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用穷人承担得起的价格提供避孕药,并在公立学校的课程里列入性教育和生育保健教育。

5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资料,包括比较性的数据,说明波兰国内人工流产的问题,并说明波兰采取了什么法律或其他方面的措施,包括审查其现有的立法,以便保护妇女,让女性她们不必要私下选择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53. 有鉴于心脏病造成的高度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这一情况,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出分类别和比较性的数据,说明它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效果。

5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保健设施里精神病人的情况提供详尽的情报,以数据说明保护精神健康方案的成果。

54. 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情报,说明落实《残疾人权利宪章》(1997)以及《残疾人职业教育和社会复原和就业法案》(1998)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55. 委员会按照本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单进一步请缔约国提供情报,说明有哪些立法和方案关系到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

5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里提供人权教育,同时设法提高国家官员和法官关于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57.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这些结论性意见在社会各阶层广予散发,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和法官散发,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它采取了什么步骤去落实这些意见。

58.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并鼓励缔约国在编写这份报告时多征求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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