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2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11、12和13次会议(E/C.12/2002/SR.11-13)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5、7和8),并于2002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上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全面的书面答复,以及在代表团中纳入的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根西岛、泽西岛、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蒙特塞拉特岛)的代表。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的建设性对话。该国代表团由一些熟知《公约》条款专门知识的政府官员组成。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令人信服地答复委员会委员们在对话期间提出的一些问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人权法》(1998年)的颁布表示了赞赏。

5.委员会赞扬根据《北爱尔兰法》(1998年)建立的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

6.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自第三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采取的一些措施,诸如促进就业的“新政”方案、1999年采用了全国最低工资制,并采取措施减少无家可归、露宿街头和永远开除出校的情况。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照管标准法》(2000年),建立起了英格兰照管标准全国委员会和威尔士照管标准监察局,为独立的保健部门制定了全国最低标准,以体现全国保健服务部门的水准。

8. 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监狱囚室的新标准,由此减少了50%囚室的拥挤状况,并为囚犯们制定和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活动。

9.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发言中阐明,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对一些国际人权文书的保留,以期撤消那些已被立法或实际做法解除了的保留。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0.参照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未感到联合王国境内存在着阻碍充分执行《公约》的任何因素或具体困难。海外附属领土有限的人口和资源匮乏可被视为阻碍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因素。

D.主要的关注问题

11.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虽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某些法律,然而,《公约》仍未被列入国内法律体制,而且缔约国在今后的短时期内亦不打算列入。委员会对缔约国在这一方面的立场再次表示了关注。缔约国的立场认为,除了少数条款之外,《公约》的条款仅构成了主要和程序规划的目标,而不是可受法院管辖的法律义务,因此,这些条款不可具有直接法律实效(参看委员会1997年12月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19)第10段)。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遵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建议,制定出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对代表团阐明没有制订此计划的打算深感关注。

13.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针对学生、司法人员、检察官、政府官员、公务员以及其他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开展的人权教育,并未充分关注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就业、住房和教育等各个领域,社会某些遭排斥和脆弱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实际上一直受到歧视。缔约国不愿遵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通过有关平等待遇和实行保护免受歧视的全面立法,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最低工资未遵照《公约》第七条(a)款(二)项和第十一条,确定在一个可使所有工人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水平上。对于最低工资的保护措施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工人,委员会也感到关注。委员会认为,最低工资办法是基于年龄的歧视性方案,因为它为18岁至22岁的青工规定了较低比额的最低工资。

16.委员会重申其感到关切的是,未将罢工权利列入国内法,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八条的行为(参看委员会1997年的结论性意见第11段)。

17.对于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发生率增加的状况,委员会深感关注。

18.委员会重申其感到关切的是,尤其在该国诸如北爱尔兰等某些地方,某部分人口,诸如少数民族、残疾人和老年人长期处于较深程度的贫困之中。此外,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的措施,然而,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缔约国境内贫富悬殊的差距仍在加深。委员会还尤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某些社会群体的儿童陷于极其贫困的境地。

19.社会中的某些群体,尤其是诸如少数民族的群体,长期无家可归的现象,令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很大一部分无家可归者酗酒或患精神病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劣质的住房和“燃料贫乏”状况仍然是许多家庭和个人面临的问题。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加勒比领土上艾滋病毒/艾滋病患发率较高。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以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群岛上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人数,以及移徙工人和艾滋病患者遗孤缺乏并得不到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状况。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采取了不符合《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c)项的征收学费和学生贷款办法,致使在高等教育中为数本已不多家庭背景不富裕的学生境况更趋困难。

23.委员会重申了1997年结论性意见第18段中所表示的关注,指出尽管建立统合学校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北爱尔兰的教育结构仍然在极大程度上基于宗教派别分别设立各自的学校。

E.提议和建议

24. 在确认所有人权的相互依存性和不可分割性原则,确认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可予审理的同时,委员会重申了原先建议(1997年的结论性意见第21段),强烈地建议缔约国重新审查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问题。委员会指出,无论通过何种方法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体制中(一元论或二元论),一旦批准了一项国际文书,缔约国就有义务予以遵从并在国内法律体制中充分予以贯彻。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5.委员会在回顾其原先建议(1997年的结论性意见第33段)之际,再次建议缔约国审查并增强其政府行政机构内的体制安排,旨在确保在政府制定有关诸如减轻贫困、社会福利、住房、保健和教育的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早期阶段,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鉴于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是基于多年来的经验,包括对大量缔约国报告审查后提出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可影响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政策时,考虑到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竭尽全力确保上述金融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尤其符合第二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二十三条阐明的国际援助和合作义务。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快地遵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制定出全国人权行动计划。

28.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为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建立起全国人权委员会,承担起增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任务。

29.委员会强烈地建议,遵照《公约》的规定,将有效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列入为北爱尔兰颁布的任何民权法案。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针对学生和司法人员、检察官、政府官员、公务员以及其他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开展的人权教育课程和培训方案,充分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更有效步骤,制止事实上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遵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颁布联合王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立法的全面法律。

32.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的资料,阐明缔约国遵照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确定全国最低工资水平时,适当考虑到适足生活水准要求问题。此外,委员会建议,向18岁以下的工人提供最低工资保护,这一办法应当以不歧视的方式适用于18至22岁之间的青年工人。

34.委员会重申其原先的建议(参看委员会1997年的结论性意见第23段),即应将罢工权列入立法,并使罢工行动不会再造成失业。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家庭暴力,尤其确保设有足够的庇护所,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需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缔约国针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以及这类措施的成果和实效。

36.根据国际人权法所基于的个人尊严原则(参看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41段)并参照《公约》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遵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参看儿童权利委员会1995年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34)第31段),禁止家庭对儿童的体罚做法。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将解决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作为优先事项,尤其注重解决遭排斥和脆弱群体以及诸如北爱尔兰等地区的需要。在制定消除贫困政策和方案时,促请缔约国最认真仔细地考虑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与《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集中努力消除不成比例地影响到诸如少数民族群体的社会中一些群体的无家可归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无家可归的严重患病者得到充分的保健照顾。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改善许多家庭和个人劣质的居住条件,并缓解那些“燃料贫乏”住房的情况。

40.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海外附属领土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并且平等地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治疗。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问题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14、20和45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收学费和学生贷款办法,不会对家庭背景不富裕的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详细阐明征收学费和学生贷款办法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影响。

42. 委员会重申1997年的结论性意见第29条所载的建议,即缔约国考虑在北爱尔兰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于在一些有相当多学生家长表示愿意送子女进入统合学校的地区增设此类学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消已成为多余的对《公约》的保留。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阶层,尤其是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地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4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阐明缔约国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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