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届会议

200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立 陶 宛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4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3、4和5次会议(见E/C.12/2004/SR.3-5)上审议了立陶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55),并于2004年5月14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所作的全面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并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所进行的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该国代表团团员中有《公约》所涉的不同领域的专家。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对法律体系所作的改革,并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几年来,下列新法律已生效,以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2001年7月的《民法》、2003年1月的《民事诉讼法》、2003年1月的《劳工法》,以及2003年5月生效的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惩治执行法》。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还通过了各种国家方案,以便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制订了一项《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到多种的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委员会欢迎该国设置了议会调解人(1994年),机会均等调解人(1999年)和儿童权利调解人(2000年)。委员会并欢迎2000年3月的《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法》,使处境不利的人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在立陶宛没有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任何重大因素和困难。

D.主要关注的问题

8.尽管该国的宪法条款(第三部分,第138条)规定,国际法具有优先地位,而且可以在国内法院里援引《公约》,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有关国内法院援引《公约》及其条款作出具体裁决的资料,这表明该国一般民众不了解《公约》,也不了解可以在法院里直接援引《公约》。

9.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根据“2000-2004年促进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方案”,为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水平作了努力,但委员会关注到,罗姆人在住房、保健、就业和教育方面仍然面临难以融入社会问题及歧视性做法。

10.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为改进妇女的境况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2003-2004年男女机会均等全国方案”,但妇女在社会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就业和同工同酬、以及在决策方面尤其如此。

11.委员会关注到失业率仍然很高,而各地区失业率差异很大。委员会并关注,长期失业的情况有增无减,而且很大一部分的失业者为年龄未满25岁的青年人。

12.委员会对于缺少有关残疾人进入劳工市场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并关注,鼓励雇用残疾人似的奖励措施很有限。

1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最低工资的水平太低,不足以为工人本身和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而且该国没有指数化的制度,同时并不根据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14.委员会对于2001年以来该缔约国的工伤事故有所增加深表关注。

15.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1月1日的《劳工法》纠正了以前管制罢工权利的法律中的某些缺点,但委员会还是关注到,禁止罢工的“基本服务”的定义定得太广。

16.委员会表示关注,基本的养恤金无法保证适足的生活水平。该国不存在将基本养恤金与消费指数和最低生活水平相联系的指数化制度,也令人担忧。

17.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失业津贴水平很低,而且由于可领失业津贴的标准十分苛刻,2002年能领取这一津贴的人,只占所有失业者的11.5%。

18.居住地点不同所分配的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也不同,委员会对这一情况感到关注。

1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儿童在该缔约国仍然是一个问题,该国是这一行动的原籍国和中转国,尽管该国制订了一项“2002-2004年管制和防止卖淫和为商业目的贩卖人口方案”,而且新的《刑法》对一些涉及人口贩运的罪行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人口贩卖(第147条)、使人卖淫从中牟利(第307条)、以及为淫业充当淫媒(第308条)。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被贩运的人的人数的资料,无法精确地反映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

20.据报告,在缔约国境内失踪的人人数很多,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1.委员会关注到家庭暴力事件发生频繁,而且缺乏收容遭受暴力妇女的收容所。委员会并关注,根据现行法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适当保护。

22.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境内流浪儿童问题感到关注,并关注缺少有关送到收容所的儿童的情况。

23.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农村地区的情况,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报告说,在这些地区,由于没有进行农业改革“使得将近四分之一的立陶宛人看不到经济前景或希望”。

24.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无家可归的问题表示关注,并对于在立陶宛没有关于无家可归者的人数的官方数据表示遗憾。

25.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没有足够的适当住房,而且社会住房也严重短缺。

26.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自杀率很高、特别是农村居民自杀率高的现象表示关注。

27.委员会关注,酗酒和吸烟过度造成的死亡率很高、尤其是男性的死亡率很高。

28.委员会关注堕胎的年轻妇女(年龄19岁和未满19岁)人数正在增加,并对缔约国未能提供有关生殖卫生的任何资料感到遗憾。

29.委员会对学龄儿童的失学率情况感到关注。

E.提议和建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一般公众和司法部门广泛认识《公约》,并了解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援引《公约》的条款。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在罗姆人社区代表的参与下对“2000-2004年促进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方案”影响的评价,以及提供关于2005-2010年期间根据该方案第二阶段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情况。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各项努力,以提高妇女地位,其方式应包括扩大“男女机会均等全国方案”及其他适当措施,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结合“2001-2004年立陶宛共和国增加就业机会方案”争取减少失业,并将失业最严重的地区以及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群体定为方案优先考虑的对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03-2012年残疾人士融入社会的国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士融入劳工市场,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向雇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奖励,并加强残疾人士工作机会分配制。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努力保证,最低工资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此外,缔约国应当制订一项机制,定期对最低工资与生活费用设定指数并据此进行调整。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其中包括加强劳工监督,以便确保不遵守安全规定的雇主受到制裁。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根据《劳工法》对罢工权进行限制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三方理事会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职能,包括禁止罢工的那些“基本服务”。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种制度,对反映基本生活费用变化的基本养恤金数额设定指数并据此调整,并保证基本养恤金足以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计划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在社会保障中国民和非国民享有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失业津贴的范围和数额,从而保证失业津贴足以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并进一步放宽可享受津贴的条件。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力纠正各区域间的不平衡来促进接受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均等机会。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根据“2002-2004年管制和防止卖淫和为商业目的贩卖人口方案”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缔约国还应保证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能够向危机中心求援,取得帮助。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制止贩运妇女儿童并对其进行商业化性剥削的措施的详细资料,并提供可比较的统计数据表明问题的严重程度。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解决失踪人士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的详细资料。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颁布具体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罪行,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缔约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为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训练,使之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刑事罪行性质。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保证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能够得到安全住宿和咨询的危机解救中心。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消除流浪儿童的现象作为一项优先工作。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通过加强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援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造成忽视、虐待和抛弃儿童的根源。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资料和最新的可比较统计数字。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各项旨在改善农村地区生活条件的方案。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机制,以便衡量和监测贫穷的程度,并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数情况的分门别类的可比较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46.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对无家可归问题开展研究,以对这一问题及其根源能有更加确切的了解。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全国性政策,以便保证家庭有适当的住房条件和设备,并对社会性住房拨出足够的资源、特别是为最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以及被排斥群体提供社会性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适当住房权的一般性意见4(1991年)。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该国自杀现象的根源进行研究,并结合“全国防止自杀方案”加紧努力,减少自杀率。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有效实施诸项方案,制止吸烟和酗酒现象,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工作。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促使民众广泛认识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安全的避孕方法以及利用堕胎作为控制生育方法对健康的危险性,并在下一次报告中通报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学童入学和缀学率的分门别类的比较数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13(1999年)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授权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项。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一切步骤。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前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机构参与国家一级对报告的讨论过程。

54.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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