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捷克共和国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2年4月31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3、第4和第5次会议(E/C.12/2001/SR.3-5)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7),并在2002年5月15日举行的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它认为该报告很全面,大体上符合报告编写指南。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详细的书面和口头答复,而且与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真诚坦率。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愿意就对话期间不能回答的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资料。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该国颁布了一些法律以及在国内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进行的立法改革。

5. 委员会欢迎它于1998年建立政府人权理事会和1999年建立权利公共保护人办公室。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与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方面的合作。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由于向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过渡进程而在落实《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遇到了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8. 委员会遗憾的是,在缔约国的法律秩序中没有充分落实《公约》,《公约》所载的大多数权利不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受理,特别是适足住房权,因为缔约国认为这项权利不过是一种“非应得的宣言性权利”。

9. 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一项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保护人权的全国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对没有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建立的独立全国人权机构表示关注。

10.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改组和私有化进程中,社会安全网不足,对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带来了消极影响,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享受这些权利带来消极影响。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最近违背《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义务,决定继续实施“净化法”表示关注。

12. 委员会对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高度歧视罗姆人的情况深表关注。尽管缔约国承认这一事实,但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的社会经济条件而采取的行政和立法措施仍然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为罗姆人实行扶持方案,但尚未颁布具体立法,禁止对他们的歧视。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些公约。

14.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失业率日益增高,特别是妇女、罗姆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失业率日益增高。

15. 委员会对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表示关注。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不平等的情况继续存在,妇女的收入约为男人工资的75%。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处理,《捷克共和国刑法典》没有载入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

18. 委员会对贩卖妇女以及对儿童性剥削的情况日益增加表示关注。

19. 委员会对住房短缺,有些公共住房被私有化,造成房租的大幅度上涨以及强迫搬迁和无家可归的情况深表关注。

20. 委员会还对措施不足,无法保证残疾人,包括精神病人的体面生活表示关注。

21. 委员会对特别在儿童和青年中毒品和烟草使用率高以及酒精消费程度高深表关注。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是在青年人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发病率日益增加。

23.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在主要针对低能儿童的所谓“特殊学校”中所占比例过高,造成歧视,教育水准低和心理残疾的烙印等情况深表关注。

24. 委员会对拨给教育的预算开支不断减少及其对享受教育权的影响表示关注。

建议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失业的第2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的第117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劳工组织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和《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的行动,特别是在罗姆人、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中减少失业率。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定期重新审查最低工资率,以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庭获得体面的生活水准。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处理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妇女能充分平等地参加劳工市场,特别是在同工同酬方面。

3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就家庭内暴力问题颁布具体立法。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贩卖妇女以及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a)通过住房方案,特别是为处为不利和边缘化地位的群体通过住房方案处理住房短缺问题,(b)通过遵守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4和7以及拟定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综合性计划处理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的问题。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综合性的全国卫生战略。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有较合适的生活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就缔约国对残疾人,包括精神病人通过的法律和措施,特别是就住院治疗的人数、他们可予利用的设施以及为保护病人而实行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作汇报。

4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儿童中减少吸烟、滥用毒品和酒精消费。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1996年9月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第二次国际磋商会通过的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人权问题国际准则的标准。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增加教育预算拨款。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罗姆儿童转出“特殊学校”,使他们融入教育系统的主流,从而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学校各级提供人权教育,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对人权的认识,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它的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加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47.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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