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2001年11月12日至3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克罗地亚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69、70和71次会议(E/C.12/2001/SR.69-71)上审议了克罗地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6),并在2001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83和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高质量的书面和口头答复,赞赏地注意到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中包括高级专家。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愿提供进一步书面资料,答复对话中未能解答的问题。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承六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本《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基本人权公约。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修订的宪法(2001年)第140条,该国为其缔约国的国际协定享有高于国内法的地位,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委员会对在有些案件中本《公约》已在法庭诉讼中得到援引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为法官提供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此外,委员会欢迎修订的宪法明确地列举了许多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许多独立前的法律和独立后的过渡措施正在修订或由新的更加符合国际人权原则的法律所取代。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使得许多具体类型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成为检察官理所当然可以起诉的罪行,2001-2005年国家促进男女平等政策以及提议的对有关选举的法律的修订,其目标中都包含有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此外,委员会欢迎最近对劳动法原第210条的修订,根据该项修订,雇主30天内不发给雇员工资现在被确认为雇员举行罢工的正当理由。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有关民主化、人权、重建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方面正受益于国际援助,这些问题影响到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委员会注意到,捐赠国和各国际和区域组织正在提供相当规模的援助方案。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承认,克罗地亚正处在过渡时期,正在从武装冲突中恢复,武装冲突在实施《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方面造成了许多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困难,包括社会福利制度崩溃,极高的失业率和该国有形基础设施普遍破坏。战争遗留的问题之一是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肢体和语言暴力程度极高。这一暴力问题――包括针对妇女、工会会员和某些种族群体成员的暴力――因经济不景气而更加恶化。

8. 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国内外流离失所者使该缔约国的资源额外紧张。委员会还注意到,生活在该缔约国或正在设法回返该缔约国的老年人比例很高、从而在养老金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和其他社会福利方案等方面对按比例来讲较小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提出了很高的产出要求。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促进种族和睦的措施看来不够充分,这些措施因持续采用歧视性法律、政策和做法而受到阻碍,有报告说,主管当局常常没有充分地处理个人的歧视行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流离失所的塞尔维亚人在努力收回其原有的家园时继续遇到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尽管塞族人的遣返和重新安置进程有一些进展的迹象,但相对于其他流离失所的克罗地亚人而言,塞族人回返及其财产和房产占用索赔的解决结果和速度表明塞族人在回返方面仍然面临过多的障碍。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这些障碍导致了对许多塞尔维亚人在《公约》第二条和第十一条之下权利的侵犯。

11. 根据克罗地亚国籍法(1991年)给予国籍的问题以战前在克罗地亚的居留和与克罗地亚的联系为基础,未按公正和客观的不歧视标准进行,因此严重偏向克罗地亚人,委员会对此表示特别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法证明惯常住所对在战争期间离开并希望返回克罗地亚的某些少数群体的人获得克罗地亚国籍问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2.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大规模失业的情况深表关注,由于这种情况,相当大部分的人口无法享有工作权,特别是在有大量回返者的地区。委员会还对在就业方面基于性别、年龄和民族血统的歧视的报告表示关注。

13. 委员会对妇女普遍受雇于低工资和低社会地位的职业,在公务员系统和公职部门中代表性不足表示关注。仍然没有从法律上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改革后的刑法(1999年)列入了性暴力罪,新的家庭法(1999年)列入了婚姻内强奸和家庭暴力罪,这些都值得欢迎,但警方对这类犯罪行为不敏感,由于缺乏有效的程序处理这类犯罪行为,使得妇女在家中得不到什么实际保护免遭此类暴力的侵害。

14. 有报告说,克罗地亚是一个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的主要中转点,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对未收到有关人口贩运现象的性质、程度或原因的资料表示遗憾。

15. 委员会对法院案件大量积压表示震惊,在一个人口为480万的国家中,积压的案件估计有100万件,阻碍了申张正义。委员会还对许多有利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塞族的法院判决得不到主管执法机构的执行表示关注。欧洲人权法院最近裁决的关于Rudan诉克罗地亚案第45943/99号请诉书特别形象地说明了许多塞族人在占用权方面面临的障碍及其在通过法院寻求补救方面遇到的困难。该案的事实表明了一个就单方面终止占用权提起上诉的塞族家庭面对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障碍。尽管欧洲人权法院以属时理由宣布该案不予受理,但委员会注意到,1992年就发生了该案中的具体事件,当时《公约》对克罗地亚有效,而这种情况今天仍在继续。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成立工会的法律标准过于狭窄,不符合《公约》第八条。委员会还对成立工会所需的最低雇员人数太具限制性表示关注。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能够用以查明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可靠数据。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表示关注,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的部分原因是经济不稳,失业率高,许多工人拿不到工资,克罗地亚人独立前支付的养老金没有恢复以及战争期间被毁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定居点尚未得到重建。委员会对有些重建努力看来过分有利于某些种族群体表示关注。

19. 关于受教育权,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几乎实现了大学教育和义务初等教育。但是,委员会对有报告说某些少数群体的子女,特别是罗姆人的子女、没有证件的外国人的子女可能无法入学表示关注。委员会对有报告说学校课程设置和教科书中含有贬低少数群体的内容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审查《公约》第二条以及该国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各项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意义上的所有形式的歧视现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改革,以便确保根据第二条在该国全境内不受歧视地享有所有少数群体的权利。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快归还住房、安排充分的替代住所或在无法归还时给予赔偿――如委员会在关于充分住房权的第7号一般性评论中所解释,使所有克罗地亚难民、特别是塞族人不受歧视地更快回返并重新融入克罗地亚社会。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给予希望获得国籍方面的人以国籍确立客观的标准,特别是那些在战争期间离开并希望回返克罗地亚的人,而不论其民族血统如何,并敦促相应修订克罗地亚国籍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失业和促进创业精神。在这些努力中,缔约国应确保实施所有此类措施,包括未来雇员的培训和将求职者安排给可能的雇主等措施时均采取无歧视的方式。

2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的状况,审查其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大军中的一员和作为公务员的状况,以便评估妇女处境不利的状况,制定适当的法律和政策纠正其不平等的状况。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可以起诉的罪行。

26. 委员会建议,根据其可能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审查所有现行和未来的政策、法律和做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避免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在其境内发生的人口贩卖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原因的详细资料。

28. 鉴于许多人在占用权、获得国籍和其他由于战争和独立之后而出现的其他问题方面受到影响,委员会认为,通过不歧视的法律并相应精减法律和行政程序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安排,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直接发挥作用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警察和军人提供广泛的人权培训。有关《公约》的教育应为此种培训的一部分。

3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和该国为其缔约国的有关劳工组织公约审查其关于建立工会的标准。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来安排其数据收集工作时,采取一种能够清楚地查明社会中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方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其所有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以便评估其对这些群体的影响,特别是在那些对这些群体基本生活条件影响最直接的领域,如就业、住房归还、重新安置、租赁权、卫生保健、入籍和教育。所有数据都应当按少数群体细分,应当按性别、宗教、残疾和其他有关标准细分,以帮助缔约国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高失业率的问题。

33. 委员会建议,作为一个紧迫的问题,缔约国继续与有关当局谈判,确保独立前交纳养老金的克罗地亚人能够受益于其养老金。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仔细审查其关于将国家卫生保健系统部分私有化的计划对社会中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可能影响,特别包括对失业和就业不足者、无家可归者和生活贫困者的影响。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确保教育的内容旨在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使所有人能够在自由的社会中有效地参与,并促进理解、容忍和友谊。

36. 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居住在该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无论其父母的民族血统或身份如何,能够上学并避免遭受歧视。

37. 委员会敦促按照第十三条审查所有各级学校的教育课程,以便促进人权教育、相互理解、容忍和友谊。另一方面,任何歧视或贬损他人的教材则应当去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为指导进行此种教育改革。

3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立一项包容性的程序,在编写未来的报告时能够考虑到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下一次报告应在民间社会所有感兴趣的部门广泛散发,并请其提供投入。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在政府各机构和司法部门,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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