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洪都拉斯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4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5次、第6次和第7次会议(E/C.12/2001/SR.5-7)上审议了洪都拉斯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40),并且在2001年5月9日举行的第25次会议(E/C.12/2001/SR.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提交的初次报告,尽管该报告耽误了多年才提交,但报告基本上是按照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委员会尤其欢迎与该国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和坦率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随时准备就委员会的提问作出答复的态度。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说,《公约》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尽管代表团未能列举出任何法律案例,但说明可在法庭上援用《公约》。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支持拟订《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建立起了诸如特别人权检察机构、全国妇女协会、家庭事务咨询顾问和监察专员之类的机构,并且通过了诸如《男女机会平等法》、《禁止家庭暴力法》和《生殖健康监督法》之类重要的人权领域法律。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于使人口中最贫困和最易受害群体得到好处,特别使5岁以下儿童、怀孕妇女和哺乳母亲和老年人得益的家庭补贴方案。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1996-2001年期间,全国预算持续不断地增加了为教育所拨款项的百分比(从12.95%递增至22.76%)。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1996-2000年期间,该国在18个区域内建立起了345个基础教育中心。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洪都拉斯被划定为重债穷国,而且该国拨出占国家年度预算的40%以上用于清偿外债,该缔约国为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所作的努力受到了阻碍。

10. 委员会还承认,该国境内的结构调整政策不利地影响了人口特别是社会中易受害和遭排斥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1998年10月米奇飓风对基础设施和各生产部门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以及该缔约国仍处于恢复进程之中,该国严重的贫困问题发生了进一步的恶化。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2. 该缔约国未能开展充分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在司法机构和其他负责执行《公约》的行为者之间,尤其未能就《公约》和《宪法》所保证的各项权利展开培训。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3. 尽管法律条款保障平等,但是,洪都拉斯社会中的男女之间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现象的具体表现是同工不同酬,以及在公共服务和行政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性程度低。对此委员会表示了关注。

14. 对于长期歧视土著居民的现象,特别是在就业和保护世代传统和农业土地方面的歧视现象,委员会感到关注。

15. 缔约国缺乏立法和行政措施,无法控制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洪都拉斯工人的就业和工作条件形成的不良影响,并且无法确保对国家劳工立法的遵守。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这类不利影响的实例是,在装配厂,尤其是那些主要雇用女工的工厂内工资,工作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

16. 由于劳工监查员的数量少,而且据报告称存在着各种限制,这使得监查员难以对应监查的各企业和工作地点开展监查工作,使他们无法充分地履行其职责。对此,委员会尤感关注。

17. 对于缔约国境内工人的最低工资不足以维持适足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表示了严重关注。

18. 缔约国未能为寻求与外国雇主进行劳资谈判的工会提供充分程度的保护,而工会中的个人人数众多,这也尤其使委员会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对法律禁止在一个企业内建立一个以上工会的规定深感遗憾。

19. 人口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得到社会保险系统的保险,特别是该系统排斥了社会中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口群体。对此,委员会表示了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批准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险的公约(第102、117和118号公约)感到关注。

20. 委员会还震惊地注意到,大量的儿童不得不从事工作以维持生计,特别是流落街头儿童的严峻处境以及存在着街头帮派团伙的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还严重关注缔约国境内对儿童的性侵犯、剥削儿童和卖淫的高发率,以及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全国性计划。

21. 对于缔约国境内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该国显然无法实施禁止此种现象的立法,特别是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缺乏适当培训的情况,委员会表示了关注。

22. 在米奇飓风造成基础设施损毁的情况下,该国并未制定国家住房战略,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3. 在一些采矿活动区域实行了强迫驱逐的做法,尤其是强迫驱逐农民和土著居民同时又未作出充分的赔偿或采取适当的迁移措施,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24. 一些具体的农业和工业部门,诸如香蕉种植和金矿开采部门,使用污染物和有毒物对环境造成了极端不良的后果,使工人及生活在受影响区域周围的居民健康和生命蒙受风险,委员会对此尤其感到关注。在这方面,对于这些部门或代表这些部门进行的环境影响问题研究并未经过独立机构有效地审查,委员会也感到关注。

25. 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有效地解决不利影响土著居民生活环境的严重砍伐森林问题,委员会对此深感遗憾。

26. 对于医疗服务不足,特别是乡村地区缺医少药和人们在寻求保健机构治疗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委员会感到关注。对于缔约国内较高的艾滋病/病毒发病/感染率,委员会也深感关注,该国是美洲区域艾滋病发病/感染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缔约国也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提供基本治疗药物,这也使委员会深感关注。

27. 由于某些宗教机构的抵制,而且教育方案经常仅仅以妇女为对象,缔约国在致力于实施生殖健康政策,包括散发和使用避孕套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对此,委员会也表示了关注。在这方面,对于少年怀孕率高和女孩被剥夺继续受教育机会的现象,委员会也表示了关注。

28.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代表团所承认的19.5%这一高文盲率感到遗憾。

29. 土著人民受教育和在司法体制中使用其本族语言的可能性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了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30. 委员会强烈地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和执行所有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政策时,考虑到《公约》。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人权培训方案,由此确保各方面尤其是司法机构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者更深入地了解、认识和运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更为积极地实施现行立法并将性别观念融入立法,尤其在就业、劳工条件以及公共服务和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比例方面,确保男女之间更大程度的平等。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土著居民作为一个独特的少数群体具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确保在就业、健康和教育领域更有效地实施防止歧视的保护。

3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减轻贫困战略文件》拟定的有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明确地考虑到《公约》。《减贫战略文件》是增强的重债穷国倡议组成部分之一。为此,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劳工法》。

36.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实施现有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跨国公司违反环境法和劳工法的行为。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其劳工监查员的人数,并确保他们在工作地点充分地行使其职权。

38. 委员会强烈地敦促缔约国通过和实施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由于在香蕉种植和采金部门使用杀虫剂和氰化物之类的有毒物质造成的职业性健康危害。

39.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扩大其社会保障系统,纳入目前被排斥在外的低收入群体和非正规部门的群体。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障的有关公约(第102、117和118号)。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定街头儿童的社会重新融合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解决儿童遭性虐待、受剥削和儿童卖淫的问题,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全国计划,包括搜集有关资料并就此问题展开彻底的研究。

41. 委员会强烈地建议,缔约国大力贯彻防止家庭暴力的现行立法,并为此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深入培训。

42. 委员会建议,根据缔约国适足生活水平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额。

4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国家住房战略的资料和为所有人,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易受害和遭排斥群体以及为那些因米奇飓风丧失住房者提供住房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解决那些遭强迫驱逐和无家可归者的问题。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期通过充分照顾到乡村农民的需要和土著居民土地权利的方式,继续推行土地改革和解决土地租赁问题。

45. 考虑到采矿特许权对享有《公约》第12条和其他条款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向所有拟开采地点公布所提出的开采特许申请,并且根据程序公平的原则,允许所涉开采点在开采申请公布三个月(而不是15天)之内提出对这类申请的反对意见。

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一些具体的农业和工业部门,诸如香蕉种植和金矿部门,使用污染性和有毒的物质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起一个机制,借以有效地审查这些部门或代表这些部门进行的环境影响问题研究。

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艾滋病/病毒患者/感染者较多的情况,尤其是为获取基本药物提供便利并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以青年人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政策,并且为男女制定出这方面的培训方案和提供咨询服务。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精神残疾者的详细情况,包括简要介绍为这些人提供强制性照顾的法律制度和为他们确立的保护措施。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达喀尔行动框架》第16段的预期,制定出一项促进所有人受教育的综合性全国计划。在制定和实施这项计划时,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第11和第13号一般性评论,并建立起一个有效监测这项计划的体制。同时,还鼓励缔约国寻求教科文组织给予有关制定和实施这一计划的技术咨询和援助。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文盲率的统计资料,以及缔约国为扫盲所采取的措施和措施成果的资料。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土著人民能够使用本族语言受教育和求助于司法体制。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为积极地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合作,尤其是用于编写提交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的所有各阶层广泛地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磋商。

5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该缔约国为实施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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