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爱尔兰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2年5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6和第7次会议上(E/C.12/2002/SR.6和7),审议了爱尔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9),并在2002年5月10日举行的第1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提出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编写的报告在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特别表示赞赏缔约国在报告中单独列出了一章,对委员会在1999年通过的有关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做了说明。

3. 委员会欢迎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中包括了大批在《公约》规定的有关问题上熟悉情况的政府官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0年11月批准了1996年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和1995年的《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以及在2000年12月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就业平等法》(1998年),在1999年10月成立了平等事务局,赞赏地注意到《平等地位法》在2000年10月生效。

6.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根据《人权委员会法》(2000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

7. 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根除学校中的体罚现象。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来,失业率持续下降,即从1999年的6%下降到2001年的4.3%,特别是长期失业率的大幅度下降,从1996年的9%以上,下降到2001年的1.2%。

9. 委员会欢迎从2000年4月起实行最低工资制。

10.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在“建立一个包容性社会”(2002年2月)中提出的要求,修订了“国家除贫战略”(NAPS)。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有利的经济状况,认为没有任何难以克服的因素和困难,妨碍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

D.主要关注问题

12.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尽管委员会曾在1999年提出建议,但缔约国却没有采取行动,将《公约》收入或反映进国内立法,也未能提供有关案例法的资料,表明法院曾援引《公约》及《公约》中所载的权利。

1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根据《人权委员会法》(2000年)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尚未开始活动。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残疾人法案》并没有像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的那样,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残疾人法案》第47节载有一条规定,企图取消残疾人在“法案”的任何规定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寻求司法补救的权利。

15. 委员会对患有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继续受到歧视感到关注,特别是在就业、社会安全福利、教育和卫生等领域。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包括在残疾人福利工厂工作的人,不享有雇员的地位,从而也无资格享有最低工资安排;而如果他们确实享受了最低工资安排,则又可能失去获得免费医疗的权利。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委员会1999年的一项建议,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即《宪法》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40.1条与《公约》第2和第3条提出的不歧视原则不一致的问题。

17. 在《公约》第7、第9和第11条规定的义务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制定的最低工资和福利津贴水平不足感到关注。

1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委员会已在1999年提出意见(第19段),但缔约国对允许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继续设置障碍,未经批准的工会会员参加罢工行动,有可能受到解雇。

1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委员会在1999年提出了建议(第12段),但缔约国仍未对国家除贫战略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

2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a)很多新的家庭得不到适足和能够支付的住房。和(b)大约有1,200个吉普赛人家庭仍生活在路旁的帐篷里,得不到饮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并有可能受到强迫驱逐。

21. 委员会感到关注,一大批智力残疾的人,他们的健康状况本可允许他们生活在社区,但却被收容在精神病医院,与患有精神病或精神问题的人住在一起,尽管缔约国已作出努力,将他们转移到较为合适的医疗环境。

2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委员会有关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54段中提出的在获得卫生设施和服务方面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包括这项原则和其他原则在内的人权框架,并未收入最近发表的“国家卫生战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对参加国家和私营机构保险的病人,对他们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实行统一的等候排名办法。

E.意见和建议

23. 委员会申明,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可以受理的,重申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委员会1999年结论性意见第22段),积极建议缔约国在拟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以及在其他国内立法中,收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不论在批准一项国际文书后国际法是通过什么制度结合进本国法律制度的(一元论或二元论),缔约国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并在国内法律制度中使之全面生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愿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国内实施《公约》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人权委员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措施。

25. 委员会积极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法案》上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删除《残疾人法案》第47节的一个条款,该条旨在剥夺残疾人享有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开展并完成对残疾人福利工厂的全面审查,考虑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使残疾人既能享有完全的就业地位,又能保留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27. 委员会还建议,由各党派参加的议会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和第3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立即考虑修订《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40条第1款。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确定最低工资和福利支付水平的方法,确保采用的方法符合缔约国对《公约》第7、第9和第11条的义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实际上充分保护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30. 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对《家庭暴力法》(1996年)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说明对审查提出的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制定一个“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试验项目”的建议。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1) 确保消除贫困局得到足够的资源,并能有效履行法定的咨询职能;(2) 充分重视消除贫困局的研究和建议;和(3) 根据委员会有关贫困问题的声明(E/C.12/2001/10, 2001年5月10日),将人权结合进国家除贫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将《公约》规定的权利定为国内法可执行的权利,委员会还确认,不论缔约国是否采取这项措施,它都负有法律义务,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合进国家除贫战略。

32.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速它的社会住房计划,减少得到社会住房的等待时间。此外,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a)尽早为仍生活在路边帐篷中缺少适当设施的1,200个吉普赛人家庭提供另外的住所,遵守本委员会的第4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和(b)实现它在2004年前解决所有必须的吉普赛人住房的目标。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准确资料,包括统计数字,有关为吉普赛人家庭提供适当住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34. 委员会重申它在1999年提出的建议,对那些智力残疾,但却并未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仍住在精神病院的人,缔约国应尽快将他们转移到较为合适的医疗环境。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最近公布的《国家卫生战略》,以便根据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54段提出的在获得卫生设施和服务方面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在该项战略中包括一个人权框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到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私营和公营保险机构保险的病人,实行统一的排名等候制度。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免费接受小学教育的权利扩大到所有在教育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成年人。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各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尽其所能,确保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缔约国对公约的义务,特别是第2条第1款、第11、第15、第22和第23条中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它对国际发展援助的贡献,在2002年底前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45%(见委员会对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4段),确保每年的数字增加,尽快达到联合国提出的国民生产总值0.7%的目标。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的人员,并在它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的一切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它的第3份定期报告中,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

40.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它的第3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收入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而采取措施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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