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64/D/19/201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9/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BaltasarSalvador MartínezFernández (由律师José Ángel Gallegos Gómez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10月8日

事由:

被从没有法定所有权的住所迁离

程序性问题:

受害者地位;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未能充分证实指控

实质性问题:

适当住房权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二)和(五)项

1.1 本来文的提交人是拥有西班牙国籍的BaltasarSalvadorMartínezFernández。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他是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5月5日对西班牙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在本决定中,委员会首先提供了当事方提交的材料和论点摘要(它们不反映委员会的意见),随后审议了与可否受理有关的问题。

A.当事方提交的材料和论点摘要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G.G.获得了一家私人银行(BancoPopularEspañolSA)的抵押贷款,以购买一处房产作为其住所。

2.2 2007年10月8日,已经与该银行合并的房地产公司Proyectos de Desarrollos Activos SL在巴塞罗那第四十三初审法院启动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程序。2007年10月11日,法院接受了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申请,付款令的程序得到执行。根据2013年10月1日的法令,法院授予Proyectos de Desarrollos Activos SL公司该房产的所有权,价格为178,500欧元。

2.3 2014年7月1日,在迁离该房产占用者的企图失败后,第四十三法院下令再次采取措施迁离占用该房产者。2014年7月24日,在另外两次努力失败后,安全部队迁离了G.G.和她的女儿。

2.4 2014年8月1日,没有法定所有权或授权的提交人,占用了他的前岳母G.G.因拖欠抵押贷款而被迁离的住所。

2.5 2016年4月19日,巴塞罗那第二十初审法院因违法占用的轻罪判处提交人三个月每天3欧元的罚款,并命令他在15天之内离开该住所,否则他将被安全部队迁离。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巴塞罗那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驳回其上诉。

2.6 一旦该裁决成为最后裁决,拥有该房产的房地产公司Proyectos de Desarrollos ActivosS.L要求第二十法院命令迁离提交人。警方在答复法院的要求时报告说,当时该房产被G.G.占用。2016年10月24日,Proyectos de Desarrollos ActivosS.L要求在加泰罗尼亚自治警察部队防暴队的协助下立即迁离提交人和G.G.。该公司在其要求中声称,提交人蔑视第二十法院的裁决,轮流占用该住所。

2.7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法院依据以下调查结果批准了该公司的请求,即尽管最初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G.G.犯有违法占用的轻罪,但她和提交人轮流占用该住所。因此,法院下令迁离占用该住所者,除非他们能够出示该房产的法定所有权。

2.8 2016年11月15日,提交人和G.G.提出对第二十法院的命令进行复议的申请。这一申请没有中止效力。截至来文提交之日,迁离尚未进行。

2.9 2017年1月13日,第二十法院批准了复议申请,并修改了2016年11月7日的命令,理由是如果G.G.不是诉讼当事方,它无法命令迁离她。

2.10 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他辩称,向宪法法院提出保护上诉不构成对保护适当住房权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该权利不是受缔约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申述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一条享有的权利,理由是第二十法院裁决他犯有《刑法》第245.2条项下的违法占用罪,并下达了迁离令,他认为这个迁离令是强制的、非法的和任意的,因为它不符合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适当住房权与强制迁离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15段所规定的程序保护要求。

3.2 在这方面,提交人声称,若要认定为《刑法》第245.2条项下的违法占用负有法律责任,一个人必须“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占用他人的房产、住所或不作为居住地使用的其他建筑物,或违背业主的意愿留在其中”。然而,据提交人称,在他的情况下,该房产是他的住所或居住地。提交人认为,他的解释是唯一符合《西班牙宪法》和《公约》第十一条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解释,同时承认根据缔约国的霸权解释,“居住地”(morada)一词指房产合法的所有者对其赋予的用途。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7年6月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且因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声称,由于第二十法院的论点是任意的,因此违反了他的有效司法保护权以及罪行的定义原则。有效司法保护权和犯罪定义原则都受到《宪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保护。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可以导致向有关法院(在本案中是巴塞罗那省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诉讼程序,并随后向宪法法院提出保护申请。

4.2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关于第二十法院裁决的任意性的论点,实质上仅仅表达了他认为错误地解释了构成违法占用的内容。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中列出了根据《公约》应与迁离同时进行的程序保护,而且提交人并未声称西班牙行政当局拒绝给予他这些保护。

4.3 另外,缔约国认为,根据案情也应驳回来文,因为它没有表明存在任何违反《公约》第十一条的行为。缔约国回顾说,在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规定的保护措施中,提交人只提出了提供法律补救办法的义务。但是,提交人提出了上诉和存在他没有利用的其他补救办法(例如撤销动议或申请保护)都表明,他在本案中没有被剥夺这种保护。

4.4 最后,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假定是不合逻辑的,即假定《刑法》第245.2条中使用的“居住地”(morada)一词系指占用财产者。实际上,该术语指的是与受害者而不是与犯罪者有关的财产的性质。因此,《刑法》对违法占用罪与非法进入加以区分,在前者中,占用的房产不是受害者的住所,而后者则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且只要被占用的住所是受害者的居住地,就构成非法进入。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17年6月22日的信中提出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 关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指出,宪法法院可以接收关于侵犯基本权利的申诉,包括有效司法保护权。但是,宪法法院不是一个负责监督各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上诉法院。无论该国的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对错与否,宪法法院对有效司法保护权的关注是,它们是否履行了其司法职能,以便它们的裁决是有根据而不是任意的。在侵犯有效司法保护权的情况下,如果要申请保护,则必须先根据《司法机构组织法》第238条申请撤销诉讼程序。根据该条,若要认为一项司法行为无效,该规则被误用或违反是不够的,必须根本没有适用。提交人解释说,他在来文中并没有说法院的裁决不合逻辑,而是说他的解释与缔约国的解释一样有效,法院的裁决与《公约》和《宪法》不符。

5.3 提交人承认,宪法法院或委员会没有责任决定什么是对西班牙《刑法》的适当解释。因此,他向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是想知道,在对《刑法》第245.2条的两种可能的解释中,司法系统选择和据此采取行动的解释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一条。

5.4 关于缔约国声称没有侵犯第7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所保护的任何权利,提交人争辩说,该段中的程序保护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他的来文提到的不仅是违反第7号一般性意见,而且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

5.5 提交人补充说,西班牙实施的住房政策,其目的不是促进适当住房权的行使;恰恰相反,它促成了住房成本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占用空置住房已成为被剥夺适当住房权者的唯一出路。正是出于这个理由,缔约国将为居住目的占用空置住房定为刑事犯罪,但对《刑法》第245.2条的一种与《公约》更加一致的解释不认为这种占用构成犯罪。

B.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委员会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述之前,必须决定按照《任择议定书》案件可否受理。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尽管辩称由于法院的任意推理,他的有效司法保护权受到侵犯,并且违反了该罪行的定义原则,但他没有申请撤销该程序,或向宪法法院提交保护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宪法法院的责任不是监督西班牙各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以及在对侵犯有效司法保护权提出保护申请之前,必须先申请撤销诉讼程序。同样,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司法机构组织法》第238条,若要认为一项司法行为无效,该规则被误用或违反是不够的,必须根本没有适用。

6.3 委员会还注意到,据提交人称,问题不在于第二十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否不合理,而是它的解释是否符合《公约》和缔约国的《宪法》。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与适当住房权密切相关,而适当住房权是不能在保护程序下提出上诉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其来文可以受理。

6.4 至于提交人声称对他的违法占用定罪是不合法和任意的,因为它基于对《刑法》第245.2条的解释,而该解释不符合缔约国《宪法》和《公约》第十一条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这种指控显然毫无根据,而且没有表明任何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实质上是对第二十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对国内法的解释表示怀疑,尤其涉及到以下问题,即确定是否可以对违法占用的定义作出例外限定,以使为居住目的而占用房产的个人免于被起诉犯有该罪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判例,其中规定委员会审议来文的任务仅限于分析所述事实,包括对国内法的适用是否揭示了缔约国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侵犯,并规定首先应由缔约国的法院评估每宗个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解释适用的法律。委员会只被要求决定在有关案件中对证据的评估或对适用国内法的解释是否会导致违反《公约》规定的权利。因此,提交人应主要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文件,以显示提交人的案件适用于其中一种情况。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的陈述,包括第二十法院和巴塞罗那省高等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裁决,认为它们没有表明定罪受此类缺陷的影响。

6.5 可以认为,提交人实际上并不认为缔约国的法官误解了国内法(如上所述,这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而是认为无论法官是否正确解释了国内立法,缔约国因他占据住所作为其居住地而判他违法占用罪,就是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然而,若要委员会审议这项申诉,提交人必须证明对他的违法占用定罪以某种方式影响了他的住房权。委员会没有责任解释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及决定提交人是否应被判犯有违法占用罪。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他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这些申述不可受理。

C.结论

7. 委员会审议了提交给它的全部资料,根据《任择议定书》行事,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来文不可受理。

8. 因此,委员会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一款,本决定将转交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