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11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安 哥 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42、43和44次会议(E/C.12/2008/SR.42, 43和44)上,审议了安哥拉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AGO/3),并在2008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5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安哥拉提交了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欢迎据此提供了委员会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机会。委员会并欢迎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代表团的专家对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提问所作的答复。但是,委员会对有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答复感到遗憾。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非洲联盟防治腐败公约》。

4.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1997年创设了家庭和妇女部。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1999和2006年之间实现争取与普及小学教育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2》方面取得了进展。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一些方案,旨在接纳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进入主流,这些方案包括重新接纳安置流离失所者的方案和《安哥拉难民重归家园方案》。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直到2002年才开始享受到一段和平时期。在13年的独立战争之后又爆发的长达27年的内战对在缔约国内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D.主要关注的问题和提议和建议

总论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上次的普查是于1972年进行的,而且尽管存在一个国家统计研究所,并开展了《关于核心福利指标的调查》,但是缔约国在报告中没有提供最新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应能有助于在国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政策领域里通过更切实的决定,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评价《公约》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09年开展下一次普查时采用基于权利的指标和基准,来监测《公约》中确定的各项权利的逐步落实,并为此确定数据的收集,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根据性别、年龄、城乡居民和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残疾状况分门别类地列出的关于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最新统计数据。

9.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宪法》第21(2)条,但与此同时关注到,关于《公约》是否准许在国内法中产生充分的效力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同时也没有看到《公约》的规定在缔约国法院中得到直接援用的案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使《公约》在国内法中产生充分的效力,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的个案法。对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缔约国应当确保,司法方面的培训应充分顾及《公约》所载权利的可适用性,并采取措施,使有关方面进一步认识到可以在法院里援引《公约》的条款。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制止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尽管缔约国是存在严重腐败的国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那些曾因腐败指控而受起诉和制裁的政客、公务员、法官和其他官员,没有提供具体的信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颁布国内法律,将缔约国于2006年批准的《国际反腐败公约》纳入本国法律;(b)就腐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代价问题向政治人物、立法人员、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及执法人员提供培训;(c)就严格执行反腐败法问题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培训;(d)审查其对与腐败相关罪行而制定的政策;(e)确保政府主管当局的行为在法律和实践中都具有透明度;(f)与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合作,拟订相关的准则和道德守则,并发起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Provedor de Justica in Angola”(安哥拉执法人员)任务规定限制很大,而这一机制似乎并非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建立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安哥拉“执法人员”的职责,增加其预算,以便使这一机构能在各省的层面上进一步受到重视,并且争取使之得到“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CC)的核可,以便保证它根据《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巴黎原则》(19931220日大会第48/13号决议附件)行事。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并不充分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据称司法机关经常遭受行政方面的影响,缺乏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存在普遍的腐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多数安哥拉人无法利用正式的司法体制,而且地方城镇一级司法人员匮缺。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性得到保障,并确保这项原则得到充分的执行和支持。请缔约国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培训。

13. 委员会关注到,涉及到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据说仍然受到严格的监视,并受到“人道主义援助协调技术股”开展的协调、评价和视察,同时人权维护者仍然受到许多法律和实际中的限制,对其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了严重的障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法律保障,帮助非政府组织在不受武断干涉的情况下开展其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活动。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对袭击人权维护者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14. 委员会对2008年5月关闭了在安哥拉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办公室感到遗憾,并对于据此在缔约国增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产生的潜在消极影响感到关注。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来加强本国的能力,包括就落实上述结论性意见的行动方面加强本国能力。它请缔约国便利人权高专办在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活动,并探索人权高专办与缔约国之间能形成更具体合作的方式。

第二条第二款

15. 委员会关注到对妇女、移民、国内流离失所者、穷人、残疾人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人所实行的歧视,这些人在获得基本教育、适当的住房和保健服务方面没有足够机会。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措施,包括实行全面的政策,制止并消除对妇女、移民、国内流离失所者、穷人、残疾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人的歧视。

1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实施了“Vem comigo”(跟我来)方案,但同时关注到在确保残疾人(包括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生活水平方面的措施不够充分。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再接再厉,采取具体措施,使残疾人能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公共和私营的公司并不遵守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有效地执行最近通过的确保同工同酬的措施,减少男女工资差距。

18. 委员会关注到,妇女在议会、高级的政府职位和司法机关中人数很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的扶持性措施,例如在议会中设有保障的席位,以及对任命、征聘和晋升妇女进入政府职位并进入司法机关(包括高级官职及最高法院)设定法规确定的最低数额。

第六、第七和第八条

19. 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去年在宏观经济方面有所增长,但是该国没有为本国男女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尤其是没有为那些居住在贫民窟、残疾人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遗憾的是,劳工监督总署的监督不彻底。

委员会建议利用缔约国的宏观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来推进特别针对最受排挤的和最弱势的人创造就业机会。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城乡两类地区加紧努力:(a)实现更高的就业率,例如通过职业培训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措施来实现;(b)确保劳工检查人员能独立有效地行事,来制止侵犯基本劳工权的行为;(c)建立数据收集系统,监测失业和非正式部门就业的情况。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过去三年里经济增长率有所提高,但是在缔约国内非正式经济领域里就业的绝大多数人被剥夺了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机会(包括劳工权利和社会安全的权利),并面临经济剥削和其他形式的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经济和教育措施,鼓励雇主和那些在家庭企业中工作的人或自营企业的个体户进入正式的经济部门,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以便评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21.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增加了最低工资的同时,仍感到遗憾,因为新的最低工资仍然无法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最低工资,以确保这一工资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人过上正当的生活。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建立工会存在障碍,而参加工会的人数和工会成员人数很少。委员会并对罢工权规定的过分限制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组成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并防止干涉工会的管理和运作,同时还要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对罢工权的限制。

第九条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所设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为所有工人保证福利,而社会保险福利的数额无法帮助工人及其家人过上正当的生活。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工人都能享受社会保险体系,并逐渐地增加社会保障福利的数额,从而使工人及其家人能够享受正当的生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刻采取步骤,为那些无法偿付社会保险保费,并因此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失业者、残疾人、老人和其他弱势和社会边际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无保费福利。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第102号公约》(1952年)。

第十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提供关于缔约国内家庭暴力事件方面的统计数据,而且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的申诉(包括婚内强奸)也缺乏资料。此外,该国没有专门将这类暴力规定为刑事罪行的刑事法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紧努力,颁布法律,明确地规定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为刑事罪行,并规定有辱妇女人格和伤害妇女的习俗为刑事罪行;(b)就严格执行这类刑事法规定问题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培训;(c)使公众、尤其是社区层面的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家庭暴力和有害习俗的刑事犯罪性质;(d)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数据,说明所报告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例的数量和性质,调查情况以及对肇事者实行的制裁情况。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被指责有巫术的现象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尤其是在边远的省份,这对儿童享受其根据《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产生了非常消除的影响,包括其接受教育和保健的权利。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旨在消除儿童被指责具有巫术的现象,并保护受害者。请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使大众了解这一现象对落实《公约》中确定的儿童权利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第十一条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增长并拥有大量自然财富,但是分配给社会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资源远远不足。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拨出来自石油和钻石产品的收益,来加速恢复和重建城乡两类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

2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由于武装冲突而成为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回归提供了帮助,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来帮助那些尚未回归的人,而国内流离失所者是缔约国内最贫困的群体之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顿并为其融入社会提供充分的帮助,包括财政帮助,并确保那些尚未重新安顿或回归家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在新安顿的地方能得到住房和就业机会。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取得了空前的经济增长,但是缔约国内很大比例的居民仍生活在贫穷和赤贫之中,其中包括在农村和贫困都市地区的人、无土地的人、妇女、儿童、由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家庭、残疾人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减贫战略”显然没有取得收效。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创建有效的协调机制来克服贫穷。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12/2001/1 7,附件七),实施一项综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减贫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并纳入评估措施,以便审评其战略的影响,并找出战略的弱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城乡居民情况分门别类地列出比较数据,并列出关于生活在赤贫中的人数的指标,以及关于在克服贫困的努力中取得的进展的指标。

29. 委员会关注到在缔约国所有省份中严重营养不良和长期营养不良的案例发生率很高,对儿童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在隆达省,由于为钻石的商业性开采目的而占用了农田,使当地发生普遍的饥饿。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各项方案并向有关方案和基金拨出充分的资源,以便确保所有人、尤其是处于最弱势社会群体的人能够在实际中和在经济能力方面可得到起码的基本粮食,从而使之能根据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问题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关于世界食物危机问题的声明(E/C.12/2008/1),得到具有充足营养而且安全的足够的粮食,来确保不受饥饿。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对农地的征收不致造成对那些被征收土地的人的粮食权产生消极的影响。

30. 委员会对大批居民生活在贫民窟的条件里而感到关注,并对该国缺乏有效措施为生活在非正式住区的低收入、弱势和处于社会边际的人提供社会住房,而这些人常常被剥夺能廉价取得充分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住房计划和政策,拨出充分的预算资源来确保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实施针对低收入群体和社会边际个人及群体的计划和政策。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即刻的措施,以便确保在卢安达和其他大城市内的非正式居住地内能根据委员会关于水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而有安全取得充分水源和卫生设施的机会。

31. 委员会关注到在卢安达的一些街坊、非正式居住点和农业地区有强行迫迁的情况,据报告这些迫迁没有事先通知,也不提供充分的替代性住房或赔偿,有时迫迁并采用过度的武力和侵权行为。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迫迁仅作为最后的解决办法来使用,通过法律或准则,严格界定必须进行迫迁的背景和保障措施,在这一程序中并应当遵循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11条第(1)款):强迫驱逐;(b)调查关于参与迫迁的警察和国家官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控,并将那些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c)确保迫迁的每一受害者都能得到适当的替代性住房或赔偿,受害者都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d)确保在定于2010年举行的体育活动“非洲国家杯”背景下开展的迫迁都应当符合第7号一般性意见的要求和准则,和(e)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城乡人口情况等分门别类地纳入有关迫迁的数据。

33. 委员会感到遗憾,尽管缔约国在战争结束时作出了努力,但是该国遗留的地雷仍然非常严重,这对个人和群体享受各项权利、尤其是对最弱势群体和社会边际群体享受各项权利造成了灾难性影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努力,排除杀伤人员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物,以便防止地雷事故并帮助受害者,同时对此寻求所有的双边和国际合作。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地普及公民注册体制的所涉面,尤其是对于出生登记的注册,而这一情况使那些未注册者被剥夺了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确保无歧视地注册登记所有新生儿,并将公民地位的注册登记普及到尚未注册的所有其他人。

35.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内实际物质条件的落后,取得粮食和水的机会有限,人满为患情况的严重而且在精神病院和监狱内适当医疗的缺乏。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一项《行动计划》,根据联合国有关的标准起码规则,向所有精神病院病人和所有监狱囚徒保障生活和医疗护理的人性化条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在这些机构内所取得的进展。

第十二条

36. 委员会关注到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很高,同时霍乱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生率也很高。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的预期平均寿命仅为41岁。委员会并关注到战争对人口中很大一批人的健康权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人遭受到战争引起的创伤后心理疾病,与战争相关的严重健康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卫生领域里加紧努力,并请缔约国通过一项包含预防方案在内的全球健康政策,以此确保居民中最贫穷的阶层能有取得免费、优质和普遍初级健康护理的权利,其中包括牙科护理,同时并执行针对那些患有战争引起的创伤后心理疾患的人的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而及时的资料,其中包括分门别类的数据和指标,使之得以评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步。

37. 委员会关注到取得性方面和生殖方面保健服务以及取得避孕用具方面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贫困的都市地区更是如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人(包括青少年)能廉价获得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用具,尤其是在农村和贫穷的都市地区为免费提供避孕用具、提高公众认识并加强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学校教育而拨出充分的经费。

第十三条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a)缔约国内教育方面的指标非常低;(b) 15岁以上的人文盲率非常高;(c)来自贫穷家庭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地雷事故受害者和居住在都市和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其中包括以母语接受教育,辍学十分频繁。

39. 委员会遗憾的是,拨给教育方面的预算在2006和2007年之间有所下降,尽管学龄儿童的人数急速增加。委员会并关注到学校很少,对老师的培训也很少,尤其是在边远地区和贫民窟定居点更是如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通过一项关于教育体制的全面的行动计划;(b)保证边远农村地区能提供教师,这些教师并应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符合资格;(c)增加教育方面一般的公共开支,并采取认真和有的放矢的措施,争取在全国各地逐渐实现弱势群体和社会边际群体的教育权。

第十五条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农村的社区和族裔群体大规模移向都市地区,这些社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了损害。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说明该国人民享受参与文化生活和从中获益的权利之情况,例如参加文化活动和利用文化财产,尤其是社会中弱势群体和社会边际群体享受文化和参与的情况,并说明该国为落实包括San人在内的各安哥拉社区维护、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4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竭尽全力推动人权的实现,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实施一项以权利为基础克服贫穷的战略。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教育系统内各级学生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教育,并且为在增进和保护人权中发挥直接作用的所有职业和部门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人员、移民官员、警察和军队提供深入的人权培训。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03号公约》(1952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和《关于修改保护生育公约的第183号公约》(2000年)。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内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努力,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接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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