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5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墨西哥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3、14和15次会议(E/C.12/2006/SR:13、14、15)上,审议了墨西哥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6),并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墨西哥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的编写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其中一节介绍委员会关于墨西哥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E/C.12/1/Add.41);还欢迎该国对委员会问题单作出了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包括政府各部门的一些代表;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拟订工作提供支持。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墨西哥办事处开展的合作,该办事处于2002年在缔约国设立,并已编写了一份《墨西哥人权状况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也涉及到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1年设立全国妇女协会,该协会的任务是创造一个使妇女免遭暴力和歧视的环境,并促进男子和妇女平等享受各项权利。

7.委员会欢迎于2001年成立墨西哥贫困状况测量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确定了一些据以测量在某些贫困水平之下的人口比例趋势的阈值,即“营养不良阈值”、“能力开发阈值”以及“继承财产开发阈值”。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从2003年起,缔约国免费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人员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品。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阻碍切实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

10.委员会对以下报道表示关注:一些土著社区和当地社区成员反对修建La Parota 水坝或执行普埃布拉――巴拿马计划之下的其他工程项目,但有关方面没有征求这些成员的意见,而且有时还强行阻止他们参加当地就这些工程项目的执行举行的集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La Parota水坝的建造会使土著农民和当地农民居住或耕作的17,000公顷土地受淹,使环境恶化,而且据说会导致25,000人流离失所。拉丁美洲水资源仲裁庭认为,该水坝的建造还会侵犯受影响社区的共同土地权利及其居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部联邦男女平等法,而且组成联邦的32个州当中有14个州尚未制定惩治性骚扰法规。委员会对一些州的民法所载的歧视性条款表示关注,例如,相关条款规定妻子工作须征得丈夫同意,或者规定丈夫可以决定妻子的住处。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近40%的就业人口据说受雇于非正式部门。

13.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最低工资水平较低,尤其是妇女和土著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降低表示关注。

14.委员会对土著工人的工作条件很差深表关注,这些工人往往报酬低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报酬,无法享受任何社会保障津贴或带薪假,而且签订的往往是日合同,或作为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而受雇。

15.委员会重申,对纺织品行业雇主规定妇女为了受雇或免遭解雇须出具未怀孕证明的做法表示关注。

16.委员会对《联邦劳动法》和《联邦国有企业工人管理法》严格限制成立和加入工会权利表示关注,相关限制规定有独占工会组织、排除条款、最低年龄和加入规定,以及取消公营部门的工会规定等。委员会还对工会建立全国联合会或联盟的权利和罢工权利受到限制表示关注。

17.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失业救济方案仅涵盖“老年”终止就业者。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执行了“Seguro Popular”方案,但缔约国人口约有半数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或社会支助。

19.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目前正在执行各项旨在打击家庭暴力现象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大量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现象深表关注,并对以下情况深表关注:一些州的法律对乱伦罪的界定无法充分保护此种犯罪的受害者尤其是儿童。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列入有关墨西哥境内拐卖妇女和儿童活动发生率的分类资料。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许多州规定:结婚最低年龄为女14岁,男16岁,结婚须征得父母同意;还关切地注意到,性行为同意年龄男女都只有12岁。

22.委员会关注的是,现在有很大一部分16岁以下儿童从事童工劳动,主要是农业和工业部门的童工劳动,在这两个部门,童工据说往往在恶劣和有害条件下工作。

23.委员会重申对以下情况的严重关切:尽管缔约国为消除贫困作出了努力,但目前有4000多万人仍然生活在贫困中,具体而言,这些人包括土著社区成员以及其他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如土著妇女、农业工人、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老年人等。委员会同样对缔约国北部和南部各州及农村和城市财富分配不平衡表示关注。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住房方案无法充分满足贫困者的住房要求。委员会重申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列入任何有关被强迫动迁者数目和国内无家可归问题严重程度的统计资料。

25.委员会关注不安全人工流产造成的很高的产妇死亡率,尤其是女童和年轻妇女的高死亡率,关注有关遭强奸后在进行合法人工流产方面受到阻碍的报道,例如提供错误信息、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公诉人和卫生保健人员对怀孕的强奸受害者作出伤害行为,以及对乱伦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障碍等;并对人们得不到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尤其是农村和土著社区的居民得不到此种服务和教育,表示关注。

26.委员会关注小学和中学尤其是土著和边远地区小学和中学教师的缺乏,土著儿童入学率低,土著儿童学习成绩较差,土著人口文盲率高,以及土著儿童、移徙者儿童和未达到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农业工人无法充分接受教育等现象。委员会还对跨文化教育和双语教育经费被削减表示关注。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对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的集体著作权,没有受到缔约国《联邦版权法》或其他立法的保护。

E.建议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确保妥善征求受La Parota水坝工程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影响的土著社区和当地社区的意见――这些工程项目将在土著和当地社区拥有或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上和区域内执行;并确保在与这些影响到土著和当地居民在本公约之下的权益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决策过程中,设法征得这些社区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承认土著社区对一向由其占有的土地的拥有和占有权;确保向受La Parota 水坝的建造或普埃布拉――巴拿马计划之下其他建设项目的执行影响的土著社区和当地农民提供充分的赔偿和/或替代性住区和耕地,并使土著社区居民和当地农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维护。为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和享有水资源的权利的委员会第14号和第15号一般性评论。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联邦和州两级通过男女平等立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联邦内各州通过并切实执行打击性骚扰现象的法律,并确保废除联邦和州立法中任何与《公约》第三条相抵触的条款。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步使受雇于非正规部门的工人的状况正规化,继续执行和加强就业安排计划,并向求职人员提供更多的资助。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款第(2)项,确保国家工资委员会规定或工人和雇主商定的工资,能够使所有工人和雇员尤其是女工和土著工人本人及其家属都能过上体面生活。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著工人的工作条件,具体而言,通过和/或执行相关立法,执行《联邦防治和消除歧视法》及相关的州立法,增加土著社区的劳工监察次数并提高监察的有效性,同时对违反最低劳工标准的雇主进行处罚。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联邦劳工法》或其他立法,以期禁止要求妇女出具未怀孕证明作为雇用条件的做法,并对未能遵守相关条款的雇主进行处罚。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劳工立法,以期消除对工会权利的任何限制,但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利益或为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而实行的必要限制不在消除之列。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考虑撤消对《公约》第八条的解释性声明,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墨西哥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宣布公营部门建立独占工会组织的做法违法,还宣布规定只有工作场所现有工会成员才能被公营或私营部门雇主雇用的“排除条款”违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国家和州人权委员会的权限,使其有权受理指称的违反劳工权利的情况,并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墨西哥办事处编写的《墨西哥人权状况调查分析报告》所载有关工会自由的建议。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仔细评估通过《国有企业工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机构法》拟对现行退休制度进行的修改,以及今后对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所作的修改。这项评估应当确保此种改革不使今后的养老金领取者的工作失去保障,也不使其今后的养老金数目减少,造成使其无法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情况。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展失业救济金领取资格标准,以便包括所有失业者。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目前没有得到任何保障的人员提供社会援助,从而使贫困者和贫困家庭,包括非正规部门工人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及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家庭,能够过上体面生活。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着手通过《关于建立防止和铲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现象,以及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并向其提供援助的国家制度的总法令》;通过对《宪法》、《联邦刑法》、《联邦民法》、《联邦防治和消除歧视法》及《社会援助法》的拟议的修正;并通过其他法规,以期:(a) 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心理援助及法律援助;(b) 界定家庭暴力罪和乱伦罪,并规定对犯有此种行为的人的刑罚;(c) 规定对犯有家庭暴力行为者的禁止令,并规定向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和支付抚养费。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各州协调和颁布惩治家庭暴力和乱伦罪立法,加强并改善对遭受侵害的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并加强对法官、公诉人、警员和医务人员的宣传和培训,使其认清家庭暴力和乱伦行为的犯罪性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上述措施的执行结果,并通报受害者、犯罪者、定罪的数目、实行的惩罚类型及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等情况。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民族或族裔分列的拐卖行为受害者数目年度统计资料,并列入关于犯罪者、定罪、实行的惩罚类型及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统计资料。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和州两级提高男女结婚最低年龄,为男女规定相同的结婚最低年龄,并提高性行为同意年龄。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73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相应将就业最低年龄从14岁提高到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一最低年龄无论如何不得低于15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请墨西哥公民社会代表参与这项评估工作。

4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充分纳入其社会发展和减贫战略,特别重视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的需求,并且为执行这些战略拨出足够的经费。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处理贫富之间、南北之间及农村和城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这一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制订按性别、年龄、城市/农村人口及社会和种族群体划分的指标和基准,以便监测在同贫困作斗争方面取得进展,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报告此种进展情况。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国内住房立法,包括房租管制立法,推广负担得起的出租住宅,并投资于社会住宅建设,以满足贫困者和低收入工人的需求。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评论的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通报强迫动迁事件的数目,此种动迁进行的方式,以及缔约国就此采取的立法补救措施和其他补救措施等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人口及种族群体分列的缔约国境内无家可归问题的严重程度的统计资料。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强奸受害者能够充分利用合法人工流产服务,对此种服务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在各州执行“人生同一起跑线方案”,确保每个人特别是女童和年轻妇女充分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尤其是确保农村和土著社区的女童妇女接受此种服务和教育,并为此拨出足够资源。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增加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土著和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人数,增加教育预算特别是跨文化和双语教育预算,加强和改进土著和移民儿童、童工及属于其他贫困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教育方案,并在下次报告中通报普及中小学义务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7号一般性评论的要求,考虑通过相关立法,承认、保护土著人民对其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的集体著作权,对此种权利进行登记,并防止第三方擅自使用土著人民的科学、文学和艺术成果。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人员广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活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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