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11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克兰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11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36、37和38届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UKR/5),并于2007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52、53和54次会议(E/C.12/2006/SR.52-5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克兰及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基本符合委员会的指南。委员会也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包括政府各部门的一些专家)的建设性讨论。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立法措施,以促进机会平等和消除对妇女和劣势及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歧视,特别是:

2005年通过了《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

最近修改了《劳动法》,禁止就业和薪酬方面的性别歧视;

在《残疾人社会保护法》第19条中补充规定了所有企业雇员中残疾人比例须达4%的定额;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气候保护的立法,以在本国适用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批准了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大幅度增加了国内用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资金,以及在缔约国《国家艾滋病方案》(2004-2008年)中注重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赞成制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立场。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委员会关注监察员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缺乏独立性、充足资源和效力。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警方虐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体,并且拒绝有效保护他们免遭歧视和暴力行为,特别是对罗姆人、克里米亚鞑靼人、亚洲和非洲庇护申请者以及穆斯林和犹太人,警方不愿认真调查这类事件,并且往往倾向于在比较宽松的“流氓罪”刑法条款下起诉和处罚这类犯罪者。

11.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自称有1,000多名罗姆人尽管身份待决,但没有个人身份证件;而就业、医疗和上学都要求具备这种证件。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议员仅占7%,目前内阁成员中没有女性,并且女性担任高级公务员的人数偏低。

13.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称职务招聘广告中往往表示偏好男性,特别是在涉及管理层职位时;或基于年龄和外表而歧视潜在的女性候选人;女性失业比例偏大,就业越来越集中在低酬工作。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仅有少数罗姆人具有正规职业,而多数罗姆人都是无技能的体力劳动者;对罗姆人求职者和罗姆人企业存在着十分普遍的歧视。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并逐渐将其(目前为400格里夫尼亚)提高到最低温饱水平(目前为453格里夫尼亚),但最低工资无法让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而缔约国称6.6%的工人领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16.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工伤事故包括致命事故数字很高,尤其是在煤矿部门。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劳工情况视察和其他为落实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实效。

17.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雇主阻碍独立工会的建立、逼迫工会成员退出工会、要挟工会领导人,以及缔约国当局与承袭了前苏联官方工会财产的工会联合会之间关系十分密切。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最近增加了最低失业救济金,但是这些救济金仅相当于最低温饱标准的50%;而社会救济的数额据称不足以保障适当的生活水平。

19.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内经常发生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事件这;没有专门对家庭暴力行为定罪的刑法条款;没有根据现行刑法条款进行适当调查和惩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临时庇护所和社会及医疗康复中心容量有限,而且不接受35岁以上者;以及没有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方案。

20.委员会了解到缔约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进展,即最近通过了关于人口犯罪的刑法条款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方案》,同时建立了跨部防止人口贩运理事会。但委员会关注到大量人口从缔约国、经由缔约国和在缔约国内部被贩运,受到性剥削和强迫劳工,以及有报告称证人保护方案不足和对犯罪人处罚过轻。

21.委员会深为关注有报告说40多万15岁以下儿童在非正式和非法经济中打工,尤其是在非法煤矿、色情行业和街头乞讨帮派中。

22.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缔约国有数以千计的儿童流落街头,易受警方虐待、易受性剥削和强迫劳动,易沾染酗酒和吸毒问题,并面临艾滋病毒/艾滋病等健康风险;而离开据称管理不善的公立孤儿院的青少年尤其容易成为无家可归者。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缔约国28%的人口生活在官方贫困线以下。

24.委员会关注到,尽管缔约国为使原被驱逐的居民――如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的克里米亚鞑靼人――重新定居和融入社会而做出了努力,但大多数克里米亚鞑靼人被排除在土地私有化进程之外,只有为数不多的克里米亚鞑靼人获得土地――大多位于其传统定居地区以外,而另有一些克里米亚鞑靼人则因擅自占有土地面临刑事制裁,还有许多克里米亚鞑靼人生活在缺少基本基础设施的定居点。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罗姆人生活在非正规定居点和营地,缺少基础设施和服务,比如安全饮水、电力、燃气、供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以及道路。居住权无法律保障,随时可能被迫迁离。

26.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候审拘押所和难民及庇护申请者中心,包括接收患肺结核病的囚犯和被拘押者的病房,生活条件不合标准并过度拥挤。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农村卫生系统提供的资金不足,城乡之间在医疗质量方面差别很大。

28.委员会严重关注缔约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高(包括在妇女之中),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性工作者、吸毒者和囚犯等高危群体的歧视现象,执法机构、医疗和教育机构泄露这些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以及吸毒者不能充分享受替代疗法治疗。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自称在2006年每十万人中有70人患肺结核病(农村则每十万人中有80人);这已成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主要死因,在囚犯中尤为普遍。

30.委员会关注到,有报道说缔约国公共教育系统资金不足、教师工资微薄。

31.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称罗姆人儿童的中小学辍学率很高,常规学校经常拒绝录取罗姆人儿童,还将他们隔离于特殊班级或安置在智障儿童特殊学校之中。

E. 建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号决议附件)确保乌克兰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加强监察员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并修正《刑法》,纳入种族动机犯罪的条款,为严格适用这些条款而培训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按年度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种族歧视和暴力事件的举报数字和性质、对犯罪者提起的刑事诉讼和判处的刑罚,以及为证人和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协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取消行政手续费和繁琐的行政要求,为所有罗姆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以使他们能够求职、获得医疗和教育,以及享受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提高议会、政府以及高级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这可包括,例如,在《政党法》中规定女候选人提名的最低限额。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法官、劳工视查员和国家就业服务局官员提供培训,以严格适用《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和经修订的《劳动法》,整治公私就业部门的性别歧视――特别是在招聘阶段的性别歧视,针对雇主、雇员和公众开展宣传活动,并确保对歧视妇女的雇主处以罚款和其他适当惩处、这类歧视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并增加失业妇女和受雇于低报酬工作妇女的再培训机会。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就业领域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并加大努力以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减少罗姆人失业率,这些措施包括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和就业安置、向雇主提供经济奖励措施,并帮助罗姆人开办自己的企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罗姆人失业情况的最新统计资料,并纳入为罗姆人创造就业机会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资料。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项(2)目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最低工资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平,并加大努力在公私部门强制实施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增加劳工情况检查和对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雇主实行罚款或其他适当惩处。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劳工情况检查的实效和透明度,并特别是对那些基础设施本应实现现代化的煤矿行业发生的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的行为施加罚款和其他适当惩处措施,同时在审批地下采矿作业特别许可证时适用严格的安全要求。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个人成立和加入工会的自由,防止并惩处那些骚扰独立工会成员和领导者的行为,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工会的多元性与平等。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利用一切现有资源尽可能地增加、特别是提高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障津贴以及社会救助金的最低标准,以确保这类福利的领取者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按年度纳入有关失业救济、养恤金、残疾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以及最低社会救助金的最新分类数据。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着手通过专门为家庭暴力定罪的刑法条款,考虑从《防止家庭内暴力法》中删除有关“受害者行为”的条款;对法官、检察官和警方进行严格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和保护令的义务培训;加大努力,扩充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临时庇护所和社会及医疗康复中心,并开办新的庇护所和中心,同时确保35岁以上者也可获得这类中心的服务及援助;推行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改过自新方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数据,说明家庭暴力案举报数字和性质、对犯罪人的刑事定罪和施加的处罚情况。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确保适当提供受害者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以及证人保护方案,为警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惩处人口贩运罪行刑法条款的义务培训,确保对旅游和婚介机构实行严格的许可证颁发政策和有效的监督,并拨出充足经费来执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为方案》。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整治童工问题,包括开展系统和有效的劳工情况检查及社会服务部门的突击检查,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者的惩罚,对法官、检查官和警察进行义务培训,对儿童和父母开展有关童工危害以及受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并协助和重新安置从事童工的儿童。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资金实施《国家防止儿童无家可归和受忽视方案》(2006-2010年),扩充无家可归儿童接收中心和街头儿童日托中心的容纳能力及开设新的中心,确保街头儿童和失去父母关爱儿童获得足够的食物、医疗和社会保护,采取紧急措施为这些儿童和离开孤儿院的青年提供教育、住宿和适当的就业机会,并加大努力改善孤儿院的生活条件,为孤儿院的儿童寻找替代安排办法,比如寄养家庭或家庭式儿童之家,并确保设立一个关于家庭收养的有效程序。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其减贫战略而拨出充分资金,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这一战略,尤其是满足失业者、妇女、有子女家庭、养恤金领取人、农村人口、少数族裔和其他劣势和被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在这方面,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年度最新统计资料,按性别、年龄、每户儿童人数、单亲家庭数量、城乡人口和族裔群体分类,说明贫困人口所占比例。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资金以实施《原被驱逐者重新安置和融入社会方案》,并确保原先被驱逐者可平等获得适当的土地和适当住房以及在要求归还这类土地或住房时能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着手通过有关补偿原被驱逐者的法律草案。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最近颁布的一项有可能将非法土地占有者监禁数年的法律。缔约国也应当确保定居点的克里米亚鞑靼人享有合法居住权,并享有基本设施,包括安全饮水、电力、燃气、供暖、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道路。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罗姆人现有定居点合法化,并加大努力改善其基础设施或贯彻社会福利住房方案,从而确保全体罗姆人享有适当和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合法居住保障、安全饮水、供电、燃气、供暧、废水和废物处理及道路。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确保在强迫迁离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强迫迁离数字的年度分类统计数据。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监狱、拘押所与难民及庇护申请者中心符合适当的居住条件,可享受安全饮水、卫生设施、食物、被褥、自然光线、通风和户外活动,以及让患肺结核病和其他疾病的囚犯和被拘留者享有适当的待遇和医疗。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质量和普及,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加强社区和流动医疗服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采取紧急措施,让全体居民享有改善的艾滋病毒防治措施,并且治疗、关照和帮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包括监狱和拘留中心的患者),制止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和高危群体的歧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病情隐私,以及使吸毒者更便利地享有戒毒替代法治疗和其他艾滋病毒预防服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尤其是在监狱、拘押中心和警察局改善肺结核预防与专门治疗和药物的提供,并减少被拘押者肺结核病检查工作的延误情况。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为公共教育系统提供充足资金,并增加教师的工资,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教师和专门教授乌克兰语和俄语非母语教师的工资。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包括教科书补贴和其他教育费用,以增加学前班和中小学罗姆人儿童的就学率,制止对罗姆人学生的歧视,促进主流学校和班级吸收这些学生,提高罗姆人家庭对教育(包括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为罗姆人学生提供补习班和乌克兰语及俄语教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有效司法保护,包括赋予个人可直接向宪法法院申诉的权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宪法法院2007年7月9日的裁决,以确保有效执行旨在逐步达到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和方案。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174号公约》(1993年)。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02号、第118号、第121号、第128号、第130号和第168号公约,以及独联体关于《解决残疾问题和残疾人士问题的合作协议》(1996年)。

59.委员会尽管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核心文件,只有乌克兰人被视为土著族裔群体,但是鼓励缔约国承认乌克兰所有族裔群体的自我认同权利及其保存、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的权利。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将它译成乌克兰文,而且尽可能译成本国少数民族的语文(包括罗姆语和克里米亚鞑靼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其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6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通用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和Corr.1)更新其核心文件。

63.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迟于2011年6月30日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