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拉脱维亚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4、15和16次会议上(E/C.12/2007/SR.14-16),审议了拉脱维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70),并在2007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拉脱维亚提交初次报告,报告虽然略晚,但基本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南编写的,并对问题单作了详细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缔约国代表团包括了该国各个政府部门的一些代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有意对一些问题避免作答。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7年1月设立了人权捍卫者办公室(人权巡视专员),该机构取代了拉脱维亚全国人权办公室。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于2006年6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关于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以及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10月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公约。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采取各种主动行动,支持在拉脱维亚开展活跃的文化生活,例如通过全国“文化”方案以及文化资本基金会。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拉脱维亚当局针对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采取的行动,包括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局的工作,但缔约国继续面对着国家机构、警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存在的严重腐败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充分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行政和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反歧视条款,但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迟迟没有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

11. 委员会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充分和足够的信息说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占拉脱维亚人口20%的具有永久居住权的非公民,履行了其保障他们不受歧视地充分享受《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语言法》规定在与公共机构打交道,包括与各行政区域打交道时都必须使用拉脱维亚语,这项规定对于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语言上的少数人可能构成歧视,包括讲俄语的少数族人,但他们在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具体地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语言上处于少数的人特别是老年人,在向公共当局申请担任公职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对他们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平等采取了措施,包括《关于实施男女平等的方案(2005-2006年)》,但缔约国事实上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和偏见,特别是对在工资和参与公共决策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尚未收到缔约国的充分资料,说明为促进男女平等采取了哪些平权行动措施。

14.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各个区域之间失业水平存在的差异表示关切。

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改善提升劳动力素质的职业培训方案,特别是那些处境不利的和边缘化的个人,方便他们进入劳动市场,并且确保也能够以少数族人所用的语言提供职业培训。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注意到国家就业机构努力鼓励残疾人就业,但身心有残疾的人在进入劳动市场时依然面临着严重障碍,这部分是由于学校缺乏相关的职业培训。

17.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中没有专门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鉴于缔约国工伤事故的增加,雇主劳工安全保护意识很低。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最低工资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足够的生活水准。

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目前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是否能够按《公约》第九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受益人提供合理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业救济最多可领9个月,并且逐月递减,这样的救济可能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尤其是对于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

21. 委员会对缔约国内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和对妇女和儿童的其他虐待行为感到关切,这些案件往往得不到报导。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对家庭暴力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对于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也没有统一的战略。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2004年通过了消除贩卖人口的国家方案(2004-2008年),但跨境贩卖人口和国内贩卖人口依然对缔约国是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贩卖人口按照修订的刑法第154条规定最多可处以15年徒刑,但法院经常按照第165条按“使人遭受性剥削”罪名,给予犯罪者轻得多的徒刑处罚。

23.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目前正在对生活或工作在街头的儿童的情况进行研究,但对于缺乏处理这一问题的有效战略感到关切。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通过拉脱维亚减轻贫困和社会开支的国家行动计划(2004-2006年)在治理贫困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缔约国贫困状况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减轻贫困的战略并没有针对区域之间的差异,这影响到所有的人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强迫迁出住房的案件,缺乏充分和足够的资料,特别是那些因付不起房租的情况以及发生驱赶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缔约国无家可归者的情况缺乏资料。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增加了用于卫生,包括公共卫生的预算,但整个医疗保健系统所能使用的资金仍然是不够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医疗覆盖方面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由于经济移民,医务人员越来越缺乏。

27. 委员会对于吸烟人口众多以及酒精消耗量水平很高感到关切。

28. 委员会对拉脱维亚很高的自杀率感到震惊。

2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改革精神治疗系统而作出的努力,包括就精神健康通过了新的立法,但委员会对于精神病院治疗依然是精神病人的主要治疗方式,感到关切,而基于社区的服务依然很不发达。

30. 委员会对于教育获得的预算及其对教育质量的影响感到关切,特别是对公立学校以及对教师工资水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不够清楚,没有说明缔约国的教育质量,特别是关于为解决农村地区儿童的教育问题而采取了哪些措施,缺乏具体资料。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为罗姆人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包括执行拉脱维亚罗姆人国家方案(2007-2009年),该方案包含了关于教育和融合的具体措施,但委员会对于罗姆人儿童很高的辍学率,特别是在小学阶段就辍学感到关切。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确保学校不受侵犯、毒品和酒精之害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

E. 提议和建议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人权捍卫者办公室(人权巡视专员办公室)拨出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便加强该办公室的能力和效能。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CETS第163号。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包括使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局有效发挥作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国家机构、公安部门和司法机构内的腐败作斗争。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毫不拖延地制定全面的反歧视法律。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常驻居民虽然未拥有公民权,但不妨碍他们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和教育。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供详细的全面的资料,分别介绍公民和非公民享受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语言上的少数人特别是老年人提供足够的支持,例如增拨资源,向语言课程提供补贴,以便向那些想学会拉脱维亚语的人提供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它所加入的《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10条,考虑在国家和市政机构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提供笔译和口译。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男女平等法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平权行动措施,确保妇女在劳动市场和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平等的参与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介绍男女平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包括详细介绍执行关于实施男女平等的方案(2005-2006年)的情况。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失业,特别是通过专门针对性的方案,包括促进农村发展的方案,以及促进当地就业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供能够按照年度进行详细比较的数据,并说明地区差别以及这些努力的成果。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残疾人融入劳动市场,例如为残疾人拨出就业名额。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就这些措施的影响提供详细和可比较的数据。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事故,例如拨出充足的资源,加强劳动安全检查,并使未遵守安全规章的雇主遭受适当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第174号公约,1993年)。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专门处理并惩罚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定期监测最低工资,并根据物价指数加以调整,确保最低工资能使工人及其家属享受足够的生活水准,遵守《公约》第七条(a)款第(二)项。

4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及其家庭能够享受到依家庭收入而定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救济,这种救济不应该低于基本生活水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在适当时调整目前的失业救济范围和时间,特别是考虑到消费物价指数和平均失业时间,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详细介绍在多大程度上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救济能够保障失业工人及其家属能够过上基本水准的生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限度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1952年)。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就家庭暴力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报告缔约国为解决家庭暴力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的便利和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使公众提高认识,并向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

4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措施,惩治贩卖人口行为,包括拨出充足的资源,并强有力地实施这方面的刑事法律。缔约国还应该为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人员提供培训,确保他们充分敏感地认识到受害者的权利和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护和适当的照料,确保这些人能够在法庭上要求补救。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解决生活和工作在街头的儿童所面对的问题,并保护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供详细信息,并提供最新的能够比较的统计数据。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充分纳入到其社会发展和减贫战略当中。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1年5月4日所发表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性别、年龄、城乡人口和民族背景来拟订年度指标和基准,以便专门评估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并请将这种信息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补救措施,解决影响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地区差异。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一旦发生强迫驱离,则提供充分补偿或提供另外的住房,以此遵守委员会在关于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中所述的准则,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就被强迫驱离的人数、安排另外住房的情况以及无家可归者的情况提供年度最新的统计数字。

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医疗服务,尤其是应增加对医疗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将基本医疗服务扩展到农村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提供与贫困导致的疾病有关的资料和可比性统计数字,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

5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有效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减少吸烟和酗酒人口的比例。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自杀现象进行研究,以便分析其根源,请缔约国在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战略,解决这一问题,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向委员会报告进展。

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更多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便使精神有疾病者能得到治疗和照顾,以便将有精神疾患者从精神病院转移到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料中。

5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必要资源,改善各级学校的教育水平,以落实委员会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并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普及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就教育质量提供最新资料和可比的统计数字。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罗姆人儿童的上学率,包括拨出奖学金,并从罗姆人社区中招收另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就关于拉脱维亚罗姆人的国家行动方案(2007-2009年)的执行结果提供资料,包括在教育领域所采取的措施。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为所有儿童改善学校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提供资料。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当局中,广泛地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说明为实施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

59.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成员参加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的全国范围开展的讨论。

6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

6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机构最近通过的关于协调报告标准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订正其核心文件。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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