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9和20日举行的第6和第7次会议(见E/C.12/2020/ SR.6和7)上审议了比利时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BEL/5),并在2020年3月6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拟订的报告前问题清单(E/C.12/BEL/QPR/5)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表示赞赏,这为在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时突出重点提供了机会。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继续确保人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欢迎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于2019年5月12日通过法律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通过了“2017-2020年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在气候谈判中支持立足人权的方针,包括“性别行动计划”、“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以及“气候赋权行动”。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5月20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承认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查程序方面的权限。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不承认《公约》及其所有条款的适用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院很少援引《公约》。
6.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保证《公约》条款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性(E/CN.4/BEL/CO/3,第24和25段;E/CN.4/BEL/CO/4,第7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让律师、法官和地方法官以及普通民众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设立了联邦人权研究所,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目前的任务仅限于联邦一级,它没有接受个人申诉的权限,而且它也没有与妇女民主联盟等现有国家人权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扩大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授权,使其范围涵盖联邦和大区两级。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人权机构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授权该机构接受和审议有关个人情况的申诉和上诉,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申诉和上诉。
气候变化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会按计划实现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5年记录的水平减少15%、到2030年减少35%的目标。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实现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提高2030年的目标,以便与将气温上升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承诺保持一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欧洲联盟战略,以实现到2050年向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经济过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大区和社区的充分参与下定期更新其国家适应计划。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声明(E/C.12/2018/1),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发表的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了第一个“国家工商与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肯定其中所列的33项执行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动计划”纯属自愿,缺乏有效的投诉制度和对受到报复者的支持机制。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执行“国家工商与人权行动计划”之外,再通过具有约束力的监管和规范框架,以:
(a)要求设在缔约国的商业实体在国内外的业务和商业关系中开展人权尽职调查;
(b)追究商业实体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责任;
(c)让包括受到报复者在内的受害人能够通过司法和非司法机制寻求补救。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这些内容纳入其下一个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特别是表现为资助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等国际基金,以及资助受援国的减排和适应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达到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第二条)。
15.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实现将其国际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7%的目标(第9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向适应基金捐款,以减轻气候变化对受援国的影响。
税收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某些类型的收入的征税比就业收入更加优惠。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企业税已经降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逃税和税务欺诈造成的收入损失估计非常高(第二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税收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用于逐步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边缘化人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企业税,以避免逐底竞赛,因为这会降低其动员国内收入的能力,并将导致更大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逃税和税务欺诈的措施。
不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设立了联邦反歧视立法评价委员会,其任务是评估禁止歧视、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的联邦法律。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第一次报告中所载的33项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而且缺乏对语言歧视的申诉机制(第二条)。
1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联邦反歧视立法评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负责处理语言歧视投诉的机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罗姆人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施全国罗姆人融入战略方面存在缺陷,而且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打击对罗姆人族群的歧视,特别是对罗姆人妇女和儿童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反吉普赛现象(第二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联邦间行动计划,包括针对罗姆妇女和儿童的具体措施,并获得具体和充足的预算,从而确保有效实施全国罗姆人融入战略。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一项打击反吉普赛现象的联邦间行动计划。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就业、住房、医疗保健和适足食物方面,持续存在对移民,特别是对来自欧洲联盟以外的移民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注移民和难民在体力要求高的低技能工作部门受到劳动剥削的情况(第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为防止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受到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的效力,以打击工作场所(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和获得住房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障寻求庇护者的体面生活水平,包括在随后提出申诉或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2017年通过的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7/1)。
残疾人
24.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残疾人员就业状况的分类统计数字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率非常低,公共部门的残疾人就业率也很低,远远低于公共当局设定的配额和目标(第二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以下方式便利残疾人就业:(a)保障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合理便利;(b)确保遵守公共当局设定的配额;(c)支持私营公司推动招聘残疾人士。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的分类统计数字。
男女平等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受到歧视,特别是男女之间持续存在工资差距,而且妇女在获得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方面也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认识到影响社会最边缘化阶层妇女的交叉歧视(第三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
(a)切实执行旨在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的2012年4月22日的法律及其2013年7月12日的修正案;
(b)继续鼓励增加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妇女人数,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的管理;
(c)确保公平的育儿假,并采取必要措施增加托儿服务的能力;
(d)特别是在交叉歧视的情况下,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劳工权利和工会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年轻人、55岁以上的人和残疾人失业或就业不足;(b) 妇女(尤其是有子女的妇女)在获得稳定就业方面遇到困难;(c) 促进50岁以上人士就业的措施被终止;(d) 按技能水平区分的不同就业类别之间的失业率差距大得不成比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罢工权利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第六条和第八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紧努力解决某些人群,包括年轻人、老年人和移民工人在获得就业机会方面面临的挑战;(b)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基于技能水平的就业准入障碍;(c)与所有联邦实体协调,加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55岁以上人群的失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遵守《公约》,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罢工权的行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请缔约国参考2019年通过的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的联合声明(E/C.12/66/5-CCPR/C/127/4)。
家政工作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家政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将家政工人纳入2014年社会保障立法规定的覆盖范围。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保护家政工作的具体措施(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主要从事个人护理和辅助服务的家政工人在报酬、休息和休闲、工作时间限制和免遭不公平解雇方面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他们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和虐待,包括改进投诉机制,便于家政工人使用,并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切实监测他们的工作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自营职业者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营职业者的社会缴款低于雇员。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营职业者面临更高的贫困风险,原因包括他们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自营职业者能够得到失业救济金,并确保失业救济金水平足以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生活水平。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性别暴力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15-2019年打击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以及承认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为优先安全事项的声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对打击性别暴力措施的效力进行评估。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移民妇女,特别是对非正常移民妇女的有效保护,她们往往因为担心被驱逐出境而不报告此类暴力行为(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落实“打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评估建议,维持对受害者支持中心的资助,并加强预防网上骚扰等新形式的性别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相关机制,使非正常移民妇女能够报告对她们的暴力行为,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
贫困
36.委员会注意到第三个联邦减贫计划以及各社区和各大区制定的减贫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联邦计划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缔约国没有实现将贫困人口减少38万人的目标。此外,委员会还特别关注儿童贫困率过高的问题(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第四个联邦减贫计划:(a)侧重于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儿童;(b)在生活贫困者和及其代表组织的参与下制定;(c)考虑到对第三个联邦减贫计划的评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法定最低收入福利提高到贫困风险门槛以上,并确保贫困儿童能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适当住房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各大区作出了努力,但社会福利房紧缺,而且联邦政府和各大区之间在住房政策上缺乏协调(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广泛地提供质量更好的负担得起的住房,特别是增加社会福利房的供应,解决私人和公共建筑空置的问题,并规范私人租房市场的房租。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强迫迁离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强迫迁离现象有所增加,而且由于缺乏联邦一级的相关汇总数据,这一趋势不为人所察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家庭遭到驱逐,大篷车作为居住地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三个大区,只有作为最后手段才驱逐房客,即使该住房已被宣布为卫生不合格,除非存在对健康或安全的迫在眉睫的风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a)禁止在没有分配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强迫迁离;(b)加紧努力为罗姆家庭配备住宅区;(c)确保大篷车作为居住地得到有效保护;(d)系统地记录所有驱逐案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用电和用气
42.委员会关注能源成本对家庭预算的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委员会还对切断不支付账单者的燃气和电力的做法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限度的能源供应,即使在安装了电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燃气和电力基金划拨更多的财政资源,从而扩大社会福利电费受益者的覆盖面。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4.委员会对缔约国所有大区水费上涨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断水或限制家庭供水的做法,包括在佛兰芒大区和瓦隆大区使用限水器的做法(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家庭仍然负担得起水,并考虑制定社会福利水价。委员会还建议,应考虑到家庭大小,保证最低限度的水和卫生服务供应,即使在瓦隆大区和佛兰芒大区使用限水器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无家可归现象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持续存在无家可归现象,而且没有关于无家可归者的全国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实体在2014年签署的关于无家可归和住房排斥问题的合作协议没有得到执行(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联邦和各大区的努力进行有效协调,以确保落实关于无家可归和住房排斥问题的合作协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收集无家可归者的数据。
适足食物权
48.委员会欢迎在食品包装上引入营养信息标签。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超重和肥胖率不断上升,而且缔约国并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减少含糖饮料的消费,也没有通过法规限制通常与健康饮食不相容的食品的广告(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监管框架,以明确承认食物权,指导公共政策,确保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健康、营养和充足的食物;
(b)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健康食品和饮料的消费,并考虑增加含糖饮料的税收;
(c)限制有害或不健康食品和饮料的广告,特别是儿童食品和饮料。
小规模农业
50.委员会重申其对小规模耕作显著减少和小农遇到的困难的关注(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措施,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额外措施,保护和支持小规模农业的发展。
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收入水平划分的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不平等,损害了最低收入者的利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正常移民在获得紧急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遇到实际困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途径的资料(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具体措施,确保最边缘化的个人能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移民的紧急医疗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医疗保健系统的能力,以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该系统。
双性人
54.委员会关注未成年双性人的情况,尤其是进行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医学上没有必要的或非紧急的、并有损于当事人身心健康的手术的做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国家行动计划”:
(a)确保在实践中,在儿童能够形成自己的观点并给予知情同意之前,不对双性儿童的性别特征实施医学上不必要或非紧急的手术;
(b)就双性人的保健需求和人权(包括他们的自主权和人身完整权)提供更多信息,并对医疗保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c)确保继续征求双性人和双性人组织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制定影响其权利的研究、立法和政策。
受教育的机会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根据儿童的社会背景和残疾儿童在学校面临的困难,对儿童实行事实上的隔离;(b) 托儿所入学不均匀,存在区域差异和社会经济差异;(c) 缺乏关于罗姆儿童的数据,包括评价为便利他们接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的效力所需的数据;(d)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讲法语的少数民族无法接受法语教育;(e) 禁止在公共教育机构佩戴宗教标志造成辍学的风险(第十三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各大区合作,加紧努力解决辍学问题,特别是社会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的辍学问题;
(b)便利代表性不足的群体进入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确保包容性教育,以对抗社会经济隔离和广泛的教育不平等;
(c)保证为所有儿童,特别是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d)确保禁止在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佩戴宗教标志不会对受教育的机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D.其他建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全国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确保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如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联邦、社区和大区一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1.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31段(家政工作)、第37段(贫穷)和第41段(强迫迁离)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