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EL/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 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3年11月7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了第35和36次会议(E/C.12/2013/SR.35和36),审议了比利时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BEL/4),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比利时提交了遵照报告准则编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BEL/Q/4/Add.1)。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由若干不同政府部和联邦实体代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之间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就对话期间所提出问题给予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2011年6月2日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

2009年7月2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颁布了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法律,其包括:

2012年12月6日颁布的皇家法令修订了2005年10月6日关于增进并扩大招聘和雇用残疾人就业的皇家法令;

2011年7月28日颁布的法案,旨在保障女性就任公共企业董事会董事的比例;

2012年3月15日下达的法令,经2013年7月10日法令修订后,放宽了瓦隆区公务服务部门聘用人员的国籍要求;

2012年4月22日颁布的法令,经2013年7月12日作出了修订,旨在消除男女之间的报酬差别;和

2009年12月30日颁布的法案确立了各类条款规定,将结社自由信念增列入提供保护理由的清单。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促进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执行,尤其是:

2011年通过了全面平等机会计划;

推出“高层技能项目”旨在动员妇女争取管理职位;

2012年颁布了禁止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颁布了禁止伴侣之间暴力及其它形式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和

2012年颁布了第二个联邦消除贫困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比利时法律并未直接援用《公约》及其条款,而且缔约国法庭和法院,即使从辅助或次要角度,亦极为罕有地予以援用。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由于缔约国采取的立场,致使所有《公约》条款“并未直接宣布客观的个体权利”(E/C.12/BEL/4,第10段),因此,使之难以确定这些条款对比利时法律的直接影响(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步骤,保障比利时国家法律秩序直接援用《公约》条款(E/C.12/BEL/CO/3,第24和25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律师、法官和地方法官熟悉《公约》,且在必要时,缔约国法庭可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 (1998)号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因缔约国推迟构建国家人权机构而感到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正在实施的进程,遵照联合国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巴黎原则》,组建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虽赞赏缔约国所作的努力,然而,遗憾地感到,缔约国非旦未兑现将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0.7%的目标,而且近几年来援助份额还呈现出下降趋势(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实现将其官方发展援助提高至国内生产总值0.7%的目标。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立法举措,然而,在享有某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残疾人和外国原籍者仍为遭受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依据区域和社会法律条款规定,促进平等机会中心无权采取法律行动(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和外国原籍者均得以全面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公约》第二条,颁布一项综合性国家法律框架,禁止一切领域可能出现的歧视现象,増强促进平等机会中心得以依据区和社区法律条款采取法律行动的实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区和社区各级,推行和加强在广大公众中开展提高反歧视意识的运动,以及增进支持残疾人措施的运动。

11. 委员会对目前依然存在缔约国男女之间的报酬差别感到关切(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缩小男女之间的报酬差别,包括确保切实履行,经2013年7月12日法案修订后的2012年4月22日法案,即关于缩小性别工资差的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社会合作伙伴以及所有隶属其司法管辖之下的人们之中广泛提高对上述法案的认识,并实施其主张实现工作地点性别平等的政策,尤其是不分性别划分就业类别的政策。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5至24岁青年人的失业率仍颇高,尤其是瓦隆区(2011年,25%)和布鲁塞尔首都区(2011年,45%),某些诸如55至64岁、妇女和残疾人之类人员的失业率状况亦然如此。委员会还对各区之间失业率的差额比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然而非欧盟国籍移民的失业率仍尤其高的状况(2012年,30%)(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强并继续采取行动切实努力消除青年人的失业率,包括减少资格最低者的失业率,尤其是瓦隆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区的失业率,以及55至64岁之间和残疾人的失业率;(b)加强该国减少非欧盟国籍移民失业率具体计划和政策的影响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资料,列明该国减少失业率措施的影响力,并定期对这些措施作出评估。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罢工权。委员会还关切,行使罢工权的程序和条件以及雇主诉诸的无数法律诉讼程序可对罢工权设下重重障碍(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履行《公约》,从法律和实践上保障罢工权的行使。

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综合性资料,阐明2012年所设新制度的影响力,缩小了多少失业津贴发放幅度,对失业者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形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第九条)。

15. 对于雇主有时不履行其保护孕产妇的义务,假借其它理由解雇孕产妇女的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履行该立法,以保护妇女享有孕产假,免遭与怀孕状况相关的不公正解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雇员中广为宣传其立法并进行巡察,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径。

16. 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2012年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然而,则表示关切家庭暴力现象,尤其是长期来冥顽不化的侵害妇女暴力现象。委员会尤其关切,残疾妇女和女孩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状况,并怀疑缔约国是拨出了适度相应的资源来保护上述妇女和女孩。委员会仍关切缔约国仍未颁布整治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部具体整治家庭暴力,特别是整治侵害妇女暴力的立法。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尤其要关注,残疾妇女和女孩所蒙受的家庭暴力,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援助,并为受害者投诉提供便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要照顾到某些受害者的残疾现状。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履行该国2010至2014年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加紧推行提高对家庭暴力认识的运动。

17. 委员会对长期存在的体罚现象,包括家庭内的体罚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缔约国决定不颁布明确禁止各种场合体罚的具体法律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担忧的是,虐待儿童现象的幅度,以及长期存在的街头儿童问题(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其立场,并考虑颁布具体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场合下的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新增措施,包括保护和援助措施,遏制虐待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开展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问题认识的运动。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大部分贫困和遭排斥阶层的人口,尤其是儿童和外国原籍人员身处的贫困境况感到担忧。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显示,在减轻贫困和社会融合领域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第一个联邦消除贫困计划、2008至2010年推进社会融合和消除贫困国家行动计划,究竟产生了多大减轻贫困的影响力(第十一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力度,推行消除大部分贫困和遭排斥阶层的人口,尤其是儿童和外国原籍人员贫困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履行第二个联邦消除贫困计划,并加强其它联邦和区域措施,确保这些计划和措施真正产生减轻贫困的影响力。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让境内大部分处境不利和遭排斥的人口继续得益于消除贫困最具体行动的好处。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发表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19. 对于那些个人收入低、遭排斥和处境不利部分的人口阶层以及外国原籍者在谋取住房方面所遭遇到的种种困难,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社会住房单位短缺和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获得社会住房途径有限感到遗憾(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起更加强有力的措施,为低收入人员、遭排斥和处境不利阶层人口,以及外国原籍者开拓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行在各个区启动社会住房建造政策并增进上述这些人口群体获得社会住房的机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推出一项扩大住房途径的国家战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问题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20.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无家可归人数相当庞大,然而却未为补救这种境况采取充足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并无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避免遭强行驱逐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根源上着手处置,坚定地消除无家可归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循国际标准,颁布保护个人免遭强行驱逐的保护性立法,包括履行义务,确保不让个人沦为无家可归,或诸如因遭驱逐,而处于易遭其它侵犯人权行为之害的境地。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住房权: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报告称,比利时境内一些小自耕农,特别是青年农民遇到的种种困难,可阻碍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比利时境内的所有小自耕农,并实施旨在保护自耕农的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2004年11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保障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食物权自愿导则》)和粮农组织的世界粮食保障委员会2012年5月通过的《参照国家粮食安全局势,对土地、渔业和森林租赁期负责任的善政管理自愿导则》,通过保障和增强小自耕农获得农耕地的途径,增强采纳具体支持小自耕农的措施。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推广的农业燃料政策,具体为比利时2013年7月17日新出台的《农业燃料法》可能会鼓励比利时公司在第三国从事这类大规模的耕植生产,并可导致对当地自耕农带来的负面影响后果(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开展人权影响评估,以确保比利时公司在第三国境内实施这方面促进农业燃料的项目,不会对该地方社区族群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产生负面影响。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许多残疾儿童仍在特殊学校就读,并未被纳入主流教育制度(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调整现行设施的适宜性,将残疾儿童吸纳入主流教育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充分行使与其他儿童一样平等的受教育权。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未收到充分的资料,阐明为让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享有其文化权利所采取的联邦和区级层面措施有多大的影响力(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力争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各类少数民族均可充分享有其文化权利。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 定》。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阶层,尤其向公共服务部门、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上述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该国为落实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的国家层面讨论进程。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根据2008年委员会颁布的准则(E/C.12/2008/2)编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