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4月28日至5月1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贝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5月5日举行的第10次和第11次会议(E/C.12/2008/SR.10和11)上审议了贝宁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EN/2),并于2008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注意到贝宁及时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坦率明了地阐述了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遭遇的困难。但是,委员会发现对问题单(E/C.12/Q/ BEN/2和Add.1)的书面答复大多不够详细。

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到会时间过迟,因而没有时间讨论委员会希望提出的所有问题,从而阻碍了与该国代表团开展真正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立法措施,以促进男女平等,并制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剥削和性暴力;委员会尤其欢迎:

通过了2004年8月24日关于个人和家庭法的第2002-07号法律,该项法律禁止了一夫多妻制,将男女双方准许结婚的年龄规定为18岁,并在第1030条内规定:“在本法典管制的所有方面,习俗都丧失其效力”;

通过了2003年3月3日关于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第2003-03号法令和2003年3月3日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2003-04号法令,其中第9条禁止对人身所有形式的暴力和性虐待;

通过了2006年4月5日关于未成年人迁移和打击贝宁境内贩运儿童情况的第2006-04号法令,并拟定了一项关于打击为了经济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纲领。

5.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2006年4月10日关于防止、护理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第2005-31号法律,并通过了一些为易受害儿童和孤儿提供护理的框架文件。委员会并欢迎该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生率有所好转,已经从2001年的4.1%下降到2005年的2%,同时还向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人提供了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公共教育机构里学龄前和小学教育现在已经免费。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贝宁人权委员会被定为非政府组织地位,而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经费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公约》直接或间接适用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关缔约国内援引《公约》条款而作法院裁决的资料。

10.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关于《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如何得到享受情况的分门别类的最新资料,使委员会无法准确地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

11. 委员会关注到,非婚生的儿童只有在得到父亲的承认并且在某些涉及到遗产权的条件下才具有等同于“合法儿童”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见E/C.12/BEN/2,第38段)。

12. 委员会关注到,有资料指出,25%的贝宁儿童出生时未经注册,据报告这种情况阻碍了他们接受保健服务和教育。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不存在禁止对残疾人歧视、并规定保障这些人能方便进入建筑物的法定义务的具体法律。

14. 委员会关注到尽管该国通过了上文第4段所提到的法律,但是由于陈旧的传统和态度依然持续,对妇女同等地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消极影响。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正规劳工市场内失业率很高。委员会并关注到该国非正规就业部门雇用了该国劳动人口的95%,其中一半以上为妇女。

16. 委员会关注到根据2003年3月21日关于《社会保障法》问题的第98-019号法律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保障的员工人数很有限,而对于非正规经济领域内的自耕农和员工特别保障计划的组织和运作作出规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通过,根据“非正式行业社会保险互助会”提供的福利以及参加互助会的人数都不足够。

17. 委员会对该国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极为关注,其中包括婚内强奸,尤其是在逼婚情况下的婚内强奸,而且该国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罪行的法律规定。委员会并且极为关注到,受害者不愿提出申诉,而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也不愿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出面干预。

18. 委员会关注到,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力目的从缔约国以及在缔约国内部被贩运的人数很多,而尤其是过境该国的被贩运者人数很多。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没有禁止贩运成年人的专门刑事法条款。

19. 委员会对于谋杀所谓“巫童”的报告深切关注,其中包括残疾婴儿或其母亲在生育后死亡的婴儿,这种行为是由于在贝宁北部一些群体内持续存在的传统迷信造成的。

20. 委员会对童工的普遍存在深表关切,其中包括对于充任家庭佣人或“vidomegons”(被亲人送到其他家庭的儿童)遭受经济剥削和经常的虐待的情况。

21.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该国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率很大,而贝宁73%的人民每日生活资源不到2美元。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43%的人口遭受到长期的营养不良。

23. 委员会对于有关该国监狱条件极端糟糕的报告深表关注,包括人满为患的情况,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每天仅能得到一顿达到标准数量和质量的餐食。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弱势和处于社会边际的个人及家庭的公共住房仍然不够,因为这类住房多数都专门为公共政府部门雇员提供的。

25. 委员会极为关注该国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持高不下的情况,尤其是在保健设施不齐全的地区,并且关注到妇女和女童在农村地区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产前护理。

26. 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尽管缔约国为制止女性外阴残割(割除)的习俗而作了努力,但是这种侵犯妇女权利和人身健全的习俗在贝宁一些地区仍然持续,而规定女性外阴残割为刑事罪行的法律以及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律没有得到执行。

27. 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该国的中学上学率很低,农村小学上升率也很低,尤其是女童的上学率更低。

28.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为保护其语言和文化遗产、尤其是各种语言和方言采取了何种步骤。

E. 提议和建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加强贝宁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保证其独立性、保证提供足够的经费。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能够在本国法院里直接适用,并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考虑到这些权利能够在司法中落实的情况,同时确保鼓励使用《公约》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项依据、确保本国法院关于《公约》适用性的案例法得到有系统的收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切实落实《公约》各项权利的有关司法决定的资料。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里纳入按年龄、性别、城乡地区和族裔群体分别开列的关于《公约》权利享受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同时应特别关注弱势和社会边际的群体。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修改《个人和家庭法》,以便保障婚生和非婚生儿童的充分平等,并从法律语言中删除“合法儿童”的用语。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要求公共主管当局和卫生及教育服务部门在儿童出生时注册登记儿童、向未注册登记的儿童发放出生证,并免除注册费,从而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得到注册登记。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专门法律,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并禁止对残疾人的所有形式的歧视,同时考虑批准2006年12月1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克服对妇女和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陈旧传统习俗和态度,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关于所采取的措施及措施收效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按性别、年龄、城乡地区和族裔群体分别开列的关于失业率情况的最新数据。此外,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增加正规部门就业机会采取了措施所得到的收效,以及缩小非正规部门的措施所得到的收效。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无论哪一类就业部门的所有雇员都能得到对生活中重大风险可提供起码的充分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保障。对此,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劳工组织第102(1952年)公约》。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刑事法条款,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明确规定为罪行,并规定保护令,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接受严格履行相关刑事法规定方面的训练,并设立援助受害者的方案。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公众的认识,以便消除认为这一现象只是家庭私事的观念。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关于家庭暴力案例报告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对肇事者刑事制裁的数量和性质的最新数据。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确保对受害者援助和证人保护的充分机会,并为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严格执行相关刑事法规定的培训,以此制止人口贩运。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制止贩运成年人的法律,为执行打击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拨出充分经费,并为地方的儿童保护委员会提供充分经费,同时加强与邻国的合作。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刑事法中纳入相关条款,打击杀害所谓“巫童”的习俗,并组织宣传运动,提高地方主管当局、医生、助产士和普通公众对这一习俗的罪恶性质的认识,从而防止并制止这种习俗。此外,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关于向警方报告的残杀婴儿案例的数量的最新统计数据、已被绳之以法的肇事者人数以及所执行的惩处办法的最新统计数据。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说明其为制止童工并结束“vidomegon”的习俗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收效情况,同时并提供资料说明向这些习俗的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援助的情况。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其减贫战略拨出充分的经费,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关于根据战略采取各项步骤的收效情况,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能充分纳入这项战略,使之能专门地满足弱势和社会边际个人与群体的需要。对此,请缔约国关注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粮食价格上涨对家庭预算、尤其是弱势和社会边际个人及家庭的预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制止营养不良和饥饿现象。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监狱内人满为患现象,尤其是为此特别重视监禁措施以外的替代性方式,并增加监狱内食物预算以及增加对监狱和囚禁中心的食物质量检察次数,以此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能得到起码的营养。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关于土地保障政策执行收效的资料,这项政策的目的是要为所有人、尤其是弱势和社会边际个人及家庭提供适当的住所,并在报告中纳入关于得到公共住房、无家可归和被迫搬迁情况的分门别类的最新数据。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证孕妇和女童在怀孕期间以及在生育期间及其后能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并且能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产前护理,在农村地区也应确保这些服务,并确保孕妇和女童能了解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重要性。委员会并建议该国定期监督婴儿的健康。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提供有关严格执行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法律以及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法律的培训、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以便打击并消除这种侵犯妇女权利和人身健全的传统习俗、并加强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开展帮助已停止外阴割除作业的业者改变行业方向并向其提供财政帮助的各项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向其提供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并随时提供关于外阴割除、对从事这种行为人的判决和惩处的案例报告数量方面最新分门别类的数据。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尤其是提高农村地区和女童的入学率,其方式可以是增加教室和教师的数量,为教科书和午餐提供经费,开展公共宣传运动,促进对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包括女童接受教育的重要性。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便根据委员会对初次报告所作结论性意见(E/CN.12/1/Add.78)第47段中所载建议来保护其语言和文化遗产。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关于公共和私营保健系统的最新资料,其中包括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的情况。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1989年)公约》。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中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将其译为贝宁的语言和方言,并加以宣传,同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请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通用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第一章,第32至59段),更新其核心文件。

5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不迟于2010年6月30日的时间内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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