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澳大利亚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3、4和第5次会议(E/C.12/2009/SR.3、4和5)上,审议了澳大利亚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AUS/4),并在2009年5月20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对问题单所作的全面的书面答复(E/C.12/AUS/Q/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澳大利亚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选择的格式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实质性报告,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在实现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缔约国报告进程中参与磋商,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和做出的有益贡献。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议会在2008年2月13日向“被偷走的一代”政策的受害土著人民致歉。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与土著人民建立持续和建设性的伙伴关系,并缩小土著人民和非土著澳大利亚人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的差距。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废除了在与财政和工作相关的福利方面歧视同性伴侣的法律条款。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的《公平工作法》根据2000年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制定了新的就业标准,并改善对工作权的保护。

7.委员会欢迎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采取的步骤,尤其是在2008年设立了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全国理事会。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正式支持。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人权协商会议,讨论法律承认和保护人权的问题。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全国人权协商会议的职权范围并未明确要求审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强调相互依存的原则和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并呼吁缔约国在审议收到的材料时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E/C.12/1/Add.50),但是缔约国还没有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联邦一级缺乏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框架,也没有一个有效机制确保联邦政府的所有管辖区一致遵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委员会铭记《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申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在于缔约国联邦政府,并建议缔约国政府:(a)颁布全面立法,在联邦的所有管辖区内统一执行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b)根据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制定《联邦权利宪章》,其中纳入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承认和保护;(c)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相容,并保证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

12.委员会遗憾的是,2008年至2009年,缔约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2%,而联合国对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制定的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的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081129日至122日在多哈举行的审查《蒙特雷共识》执行情况的发展筹资问题国际后续会议再次确认的目标,将官方发展援助提高至国内生产总值的0. 7%。

13.委员会关切地表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有关《公约》权利方面的职权有限,并且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这些因素影响其发挥作用和行使职能的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职权,以便纳入《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确保根据“巴黎原则”,为该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

1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没有提供全面保护,以禁止与《公约》权利相关所有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联邦立法,全面保护平等权以及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15.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针对2007年“小孩神圣”报告而采取的一些“北方领地干预”措施与《公约》权利不符,尤其是不符合不歧视的原则,这些措施对土著人民实现其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采取“北方领地干预”措施没有与相关土著人民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协商。(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解决2007年“小孩神圣”报告中提出的侵犯人权问题,牢记“北方领地干预”回应审查委员会在2008年的报告中就该问题提出的建议;(b)与所涉土著人民就“北方领地干预”的做法和影响进行正式协商;(c)建立一个国家土著代表机构,为其提供适当资源;(d)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16.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残疾人的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指出,根据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第52节,有关移民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不受该法效力的约束,结果导致了一些以残疾或健康条件为由的否定的移民决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一情况尤其对寻求庇护者的家庭产生负面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帮助残疾人充分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修订1958年《移民法》和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确保平等权和不歧视适用于移民法律、政策和做法的各个方面。

17.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努力促进男女平等,但是,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工资差别仍然持续存在,尤其是管理职位的工资差别。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职部门的高层职位中所占比例很小。(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促进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尤其推进落实同等价值工作同酬原则的举措。缔约国应考虑执行参议院法律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就修订1984年《性别歧视法》提出的建议。

1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他们在享有平等工作权方面面临巨大困难。(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和措施,解决许多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在享有工作权方面遭遇的巨大障碍,包括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免受剥削。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05年《建筑建设行业改进法》的条款对劳工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处办法,包括六个月的监禁,这些条款严重影响了建筑和建设行业工人结社的自由。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要求必须至少有50%的雇员参加不记名投票,只有在多数票同意采取劳工行动的情况下,工人才能合法采取劳工行动,这种做法不正当地限制了《公约》第八条和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年)中规定的罢工权。(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推进实现工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缔约国应消除法律和现实中对罢工权的障碍和限制,这些障碍和限制不符合《公约》第八条及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废除2005年《建筑建设行业改进法》对劳工行动施加惩罚,包括六个月监禁的条款,并考虑修订2009年《公平工作法》。缔约国应取消对“模式谈判”、寻求多雇主劳资协定和对不“允许”的事务的限制,并取消对希望采取劳工行动的工人必须进行不记名投票的要求。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保系统未确保全民保险,某些津贴的数量不足以提供有效的收入保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当前支付津贴的条件对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存在不利影响。(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提供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保体系,其中纳入寻求庇护者、新移民和土著人民。委员会还建议,包括失业津贴、养老金和青年津贴在内的社保福利应保证受益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审查规定的条件,如工作方案福利中的“相互义务”以及“北方领地干预”计划在支付福利时的“检疫做法”,这些做法可能对弱势和边缘化家庭、妇女和儿童具有惩罚性效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号公约(1952年)。

2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但是缔约国还没有制定带薪产假计划。(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强制的带薪产假和陪产假制度,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 2号公约(1952年)以及关于修订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的第183号公约(2000年)。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设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但是,该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持续存在,对土著妇女的影响尤其严重。(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采取具体的立法措施,将家庭暴力行为列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尤其应考虑通过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的《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并确保该计划体现人权原则;应增加为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持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起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定罪情况、对肇事者实施的惩处,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康复措施。

23.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在2008年设立了全国圆桌会议,并向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但是在缔约国领土上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的问题仍然长期存在。(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项国家战略,用于打击贩运人口和解决贩运人口导致的剥削问题。

2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经济繁荣,但是还有12%的澳大利亚人生活在贫困中,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如土著人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残疾人中的贫困率仍然很高。委员会遗憾的是,虽然委员会2000年就通过了建议,但是,缔约国还没有通过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全面战略,也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确定正式的贫困线。委员会回顾说,有必要制定这一标准,用以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缔约国在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进展。(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并根据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 7,附件七),制定一项旨在减贫和社会融合的全面战略,其中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评估措施,对减贫和社会融合战略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查明其薄弱环节,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照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人口分类的比较数据,并说明用哪些指标衡量极度贫困的人数以及消除贫困的努力取得的进展。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对非法入境的寻求庇护者的强制性拘押政策,并指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其2008年的《移民拘押情况报告》中,对拘押移民的设施,尤其是对圣诞岛的拘押设施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包括新制定了“七项价值”政策,但是,一些寻求庇护者被拘押很长时间或被无限期拘押,其精神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要耽搁,尽快执行新制定的“七项价值”政策,并执行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2008年《移民拘押情况报告》中通过的建议,包括废除强制性移民拘押制度,并关闭圣诞岛的拘押中心。

2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解决澳大利亚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包括制定国家住房战略、承诺在2020年之前将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减少一半,以及提高脆弱的个人负担住房的能力等,但是,在过去十年中,缔约国无家可归者人数有所增加,受影响的主要是土著人民。(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缔约国领土内无家可归者的问题。缔约国应执行适足住房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澳大利亚报告中所载的建议(A/HRC/4/18/Add.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数据和信息,帮助委员会评估缔约国在领土内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改善土著人民居住条件方面的进展。

27.尽管缔约国承认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气候变化对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包括对享有食物权和水权的不利影响,尤其影响土著人民。(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本着人权方针,根据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关于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确保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享有食物权、可负担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碳减排计划处理气候变化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缓解气候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对土著人民食物权和水权的影响,并建立有效机制,保证与受影响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进行协商,以便他们行使知情决策的权利,并发挥其传统知识和文化(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潜力。

28.虽然缔约国承诺“缩小”土著和非土著人民关键健康指标之间存在的“差距”,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儿童中健康状况不佳者的比例仍然很高。(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改善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包括实施一项人权框架,以确保提供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如住房、安全饮用水、供电和有效的环境卫生系统。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查明分类的健康指标和与健康权相关的适当国家基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查明这类指标和基准的程序。

2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监狱的医疗服务普遍不足,滥用药物和性传播疾病高发等问题尤为严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根据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相关《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制定适当战略,为所有囚犯提供适当的健康和医疗服务;(b) 确保缔约国的卫生方案和政策考虑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c) 鼓励倡导拘押场所健康小组在提出拘押制度改革建议时采纳人权方针。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支持不足,此外,有些群体,尤其是土著人民、囚犯和被拘押的寻求庇护者很难获得精神健康服务。(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等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精神健康标准的权利,包括采取以下措施:(a) 按照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进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健康机构以及其他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支持的措施划拨适当资源;(b) 执行澳大利亚医疗协会2008年关于土著人民健康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c) 降低监禁精神病患者的比例;(d) 确保所有囚犯在需要时可获得充分和适当的精神疾病的治疗。

31.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与缔约国其他人口相比,土著人民,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土著人民在获得教育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对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民,尤其是对土著人民提供的教育质量不高。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保障在全国平等提供学前教育。(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全国偏远地区土著学龄儿童的准确数据,以便评估现有的教育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否满足生活在偏远地区土著人民的需求。委员会还建议,如果当前的学校不能满足人口的需求,缔约国应制定一项适当的国家计划,改善土著人民,包括偏远地区土著人民的教育体系。

3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虽然缔约国对土著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在《土著土地所有权法》之下主张权利成本很高、程序复杂,而且证据规则严格,这些因素对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对祖先土地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协商,改善《土著土地所有权法》的执行情况,并消除阻碍土著人民实现其土地权的所有障碍。

3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根据全国土著语言调查,在缔约国约250种土著语言中,现存的只剩约145种,其中大多数也濒临消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制定了国家方案,包括《全国艺术和工艺行业支持方案》,但是,缔约国的土著文化和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加大努力,包括通过保护其传统语言,确保土著人民在第一条和第十五条之下享有其身份和文化的权利;(b) 考虑改善《维护土著语言和记录方案》;(c) 保护和促进学校的双语教育;(d) 对1986年的《版权法》进行改革,增加对土著人民的法律保护;(e)制定特别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包括保护他们的科学产品、传统知识和医药。委员会还建议开放土著人民知识产权登记册,缔约国应确保来自登记册的利润使土著人民直接受益。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级别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教育,并为直接参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所有职业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广泛的人权培训,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移民官员、警察和军队。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考虑签署和批准本《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向政府官员、司法机构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进程。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提交报告的准则(E/C.12/2008/2)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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