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UT/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奥地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53次和第54次会议(E/C.12/2013/SR.53和54)上审议了奥地利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报告(E/C.12/AUT/4),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奥地利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AUT/4),报告基本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反映了缔约国努力陈述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AUT/Q/4/Add.1),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公开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08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和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若干措施,旨在改善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

修订2006年《联邦公报I》,第4/2006号,将参加工会理事会选举的资格扩大到所有雇员,无论其国籍如何;

2010年通过《国家营养行动计划》,并设立国家营养事务委员会,以促进适当的营养和对付肥胖症;

修订2011年《平等待遇法》,该法规定,所有雇主均有义务在招聘广告中注明最低工资,其雇员超过一定人数的雇主有义务提交强制性的薪酬差距报告;

2011年通过《反工资倾销和社会倾销法》,以确保外国和本国雇主遵守工资条例;和

2013年设立第一个针对有强迫婚姻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的应急膳宿设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将《公约》规定系统纳入缔约国国内法方面没有取得进展,《公约》的规定没有在各州有效适用(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建议确保在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的规定,并考虑到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照《公约》规定审查其国内法,以找出并纠正任何法律疏漏或差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

6. 委员会重申对没有援引《公约》规定的法院判决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和检察官可参加关于某些具体人权问题的年度研讨会,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可诉性的培训(第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司法系统专业人员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规定在国家法院有效适用,包括通过促进有关《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可诉性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资料,以及援引《公约》规定的法院案件的资料。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7月扩大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全面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的任务授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处理私营部门发生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项,以及没有一项任命该委员会成员的独立程序(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实际措施,确保缔约国有一个有效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根据广泛的任务授权,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若干关于具体问题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在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从而能够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方面缺乏进展,如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E/C.12/AUT/CO/3, 第19段)所建议(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所有权,使缔约国人权政策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联邦制度的背景下。

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致和连贯的反歧视立法,许多机构涉及执行反歧视和平等法律,从而导致混淆、法律不确定性,并可能对寻求有效补救的个人不公。而且,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一个统计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会使缔约国能够评估缔约国各种语言、民族、族裔和宗教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统一反歧视立法,以便针对各种理由的歧视予以同等保护,精简负责保护所有个人免遭歧视的行政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统计数据收集系统,以评估少数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适当尊重保密、知情的同意和个人关于归属某一特定群体的自愿自我认同。

10.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从2006年占国民总收入的0.47%降到了2012年的0.28%(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对官方发展援助的贡献水平,尽快使其达到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目标。

11.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为一些据报告导致旨在接受国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项目。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促进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农业和贸易政策损害了接受国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和食物权。(第二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官方发展援助和农业及贸易政策方面采用基于人权的办法,方法是:

在做出供资决定之前,进行一项系统和独立的人权影响评估;

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其政策和项目在接受国的人权影响,并采取补救措施;和

如果接受国发生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事项,确保有可以投诉的申诉机制。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其活动对东道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负面影响方面,对奥地利海外开展业务的公司缺乏监督(第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权利持有者在公司活动方面得到充分保护,包括通过确立适当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调查和问责程序,以确定和执行公司业绩标准,如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问题的声明所强调(E/2012/22,附件六,A节)。

13. 委员会重申对寻求庇护者的状况深表关切,他们得到的社会福利不足、住房条件差、在其庇护程序的头三个月只能在某些活动方面就业。而且,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5岁以下的寻求庇护者有资格获得工作许可证,在受训者短缺的领域参加职业培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挑选其职业的选择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出现空缺之时,首先考虑的是奥地利人或已经融入奥地利劳动力市场的第三国国民(第二、第六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允许寻求庇护者充分进入正式劳动力市场,保障其适足生活水准权,促进其独立和自足,如果无法找到工作,便利其进入接受经济状况调查的最低收入计划。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目前寻求庇护者住房条件加以补救,包括通过确保达到适足的卫生和居住标准,如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所规定。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通过《关于在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从事低报酬兼职工作的妇女人数继续过多,且同等价值工作妇女常常所得薪酬较低。而且,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国有企业就业妇女配额并增加妇女在若干国家机构的人数,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整个国家机构、以及在私营公司监督和管理部门任职的比例较低(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拓宽妇女全职就业的渠道,保证同工同酬,并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所获具体成果的资料,包括执行《关于在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所获成果。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1月实行为期一个月的陪产假,作为缔约国反对性别定型观念、促进两性平等努力的一部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陪产假目前限于公务员。而且,尽管缔约国努力增加儿童保育设施的数量,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设施仍然不够,开门时间不长,无法使父母、尤其是妇女充分行使其工作权 (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工作父母能够协调其职业和家庭责任,特别是通过将陪产假扩展到私营部门,促进采取激励措施让父亲休陪产假,并确保为从出生到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儿童提供高质量和可以负担的儿童保育设施。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提供了学徒和职业培训的机会,青年失业率仍然比成人失业率高出60%。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长期失业者人数众多,可据以中止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可能并未尊重人人有机会通过他或她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长期的政策和战略,通过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机制,从根源上处理青年失业问题,特别注重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群体,同时继续努力提高学徒和职业培训机会的质量、增加其多样性和数量。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失业救济金的中止不侵犯人人有机会通过他或她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如《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确保公共就业服务局和失业人员之间定期和公开对话,以便考虑到个人的需求和关注。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通过了旨在消除贫困的经济情况调查最低收入计划,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在九个州一致地适用该计划,以及该计划在确保受益人适足生活水准方面不够充分。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11年,12.6%的人口被认为有贫困的风险,4%的人严重资金匮乏,即大约有140万人被认为面临贫困和社会排斥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人需要食物援助(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济情况调查最低收入计划与实际生活费用相应,并保障在缔约国全国以一致和有效的方式面对所有人,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彻底审查这一问题的基础上,通过一项全面和长期的消除贫困战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保障生活贫困者享有适足食物的权利,如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和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所规定。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继续发生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没有一项全面的战略,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建立一个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收集系统,关于受害者和肇事者的资料按性别、年龄和暴力类别、以及肇事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地理位置和残疾等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分列。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就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包括侵害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问题,并安排对司法部门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19.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尽管2006年通过了《残疾人士平等待遇一揽子计划》,但残疾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面临重大障碍,包括在获得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福利方面。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从事职业治疗活动的残疾人的工作几乎或完全没有补偿,他们无法向一个独立的养老金计划缴款(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一至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具体对象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与社会其他平等成员一样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要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第5号(1994年)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职业治疗方面工作的人有充分的手段从事各种类别报酬充分的活动,并能够充分受益于各种社会保障计划,以便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收集该国无家可归者人数的一些数据,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无家可归的状况和原因的资料。而且,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增加提供社会住房,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无力支付住房费用的弱势和边缘化的人人数众多,大多数强制搬迁案件的原因是不付房租(第二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计一个系统的关于无家可归状况和原因的数据收集机制,并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或方案处理这一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拨付充足的资源,增加提供社会住房单元,并提供适当形式的资金支助,如为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提供充分的住房补贴,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无家可归的状况,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城乡人口分列。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少医生和护士提供充足的保健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治疗需求,包括在心理卫生和青少年卫生方面。而且,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医院中采用“电视翻译”,帮助非公民与医护人员沟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继续面临障碍,主要是由于无法获得信息、语言障碍、以及有些治疗必须预先付费等(第二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足够的保健专业人员,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特别是在心理卫生和青少年卫生方面,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加非公民获得适足和可负担的保健服务的手段,包括通过确保提供翻译服务和关于保健服务的信息,以及通过处理其有关健康风险问题。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移民儿童和有移民背景的儿童辍学率高:(29.8%)和(15.6%), 特别是女童和罗姆儿童。委员会还仍然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和非公民儿童在特殊学校比例过高,在高等教育比例过低,从而明显影响到他们未来的就业前景 (第六、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儿童辍学,并确保在所有各州提供培训和重返学校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专门的战略,根据对这方面面临的各种障碍的全面评估,促进罗姆儿童在各级学校和大学入学和就学。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政策措施,促进女童和妇女在传统上由男人主导的职业领域的存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高等教育课程,以及在所有相关职业方面的参与程度较低(第三、第六、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高等教育课程,以及所有相关职业的参与程度。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国际一级积极寻求、促进和交流良好做法,包括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举办的论坛上这样做。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族群法》被承认为少数民族的标准严格,特别是长期独立定居区的要求妨碍了缔约国的其他少数民主群体,如波兰人社区和Jenische人得到承认,并得到缔约国的支持,以维持其文化和特性(第二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少数民族问题上采取灵活的办法,并确保充分保障缔约国所有少数民族群体平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无论其在一个独立地区确定存在的时间长度如何。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6.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司法机关、立法人员、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中――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继续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国家层级举行的讨论。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核心文件。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30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