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US/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Jul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澳大利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31日和31日举行的第14和第15次会议(E/C.12/ 2017/SR.14和15)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AUS/5),并在2017年6月23日举行的第4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 AUS/Q/5/Add.1)。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跨部委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8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

青年就业战略(2015年);

偏远地区就学战略(2014年);

2013-2014、2015和2016-2017年普及儿童早期教育国家伙伴关系协定;

2013-2023年国家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计划;

2009-2020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及其行动计划;

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问题国家计划;

2010-2020年国家残疾问题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以及国家残疾人保险计划;

“弥合差距”战略(2008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提出了有关建议,但《公约》条款仍未被充分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因此缔约国的法院不可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审理。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人权问题联合委员会在审查现行法律和待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但感到关切的是,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往往不被立法者纳入考虑(第二条第一款)。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缔约国的法律,以便国内法院可以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审理。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联邦权利宪章,保障各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见E/C.12/AUS/CO/4,第11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立法者充分考虑议会人权问题联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现行法律和拟议法律的建议。

官方发展援助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0.22%)远低于国际商定的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第二条第一款)。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步增加其官方发展援助的水平,以期实现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承诺,并将《公约》所载权利充分纳入其发展合作政策。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9. 委员会赞赏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开展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中的“人权”定义不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将《公约》列入其任务,并为此确保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供切实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充足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气候变化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应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发达国家的承诺以及《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但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增加,在今后几年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环保工作近年来有所减少,这表现为,缔约国2013年废除了排放权交易计划并继续支持新的煤矿和燃煤发电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正在对土著人民享有《公约》所载权利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对话期间所表示的那样,修订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旨在扭转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不断增加的现有趋势的措施,并实行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查其支持煤矿和煤炭出口的立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有效地处理气候变化对土著人民的影响,同时让土著人民充分参与有关的政策和方案设计和执行。

工商业与人权

1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进行关于执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全国协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确保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以及属于缔约国管辖的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监管框架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私营公司,如在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区域处理中心的服务提供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委员会还对缺少适当和独立的调查和申诉机制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一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清晰的监管框架,监管在缔约国内开展业务的公司,确保公司活动不会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制定一个工商业与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总部在缔约国或从缔约国管理的公司对其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这些公司在境外开展的活动造成侵犯行为以及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商业伙伴的活动导致侵犯行为但这些公司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

确保私营公司,如在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区域处理中心的服务提供商履行其人权义务;

加强有效的机制,调查针对私营公司提出的申诉,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

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在工商业活动中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土著人民

15.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土著人民没有得到宪法承认,仍然在所有社会经济指标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弥合差距”战略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未充分与土著人民就影响到他们的方案和政策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向澳大利亚首批人民大会提供的经费近年来有所减少,并削减了向土著方案和为土著人民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的资金;

根据1993年《原住民地权法》提供地权的工作面临持续困难,仍在对该法进行修订;

没有充分遵守关于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包括在编写澳大利亚北部开发白皮书和批准在由土著人民所有或传统上由土著人民使用的土地上的采掘项目的过程中(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大努力,给予土著人民宪法承认,在这方面,将全民投票理事会2017年5月26日所作的《乌鲁鲁声明》纳入考虑;

与土著人民代表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协作,继续努力重振“弥合差距”战略,并执行其他方案,以尊重、保护和实现土著人民权利;

如对话期间表示的那样,向澳大利亚首批人民大会提供更多经费,使其能够切实履行职能,并考虑向土著人民主导的方案和为土著人民提供服务的组织提供更多资金;

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协商,继续对1993年《原住民地权法》进行法律修订,同时考虑到澳大利亚法律修订委员会对1993年《原住民地权法》的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关于土著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报告;

确保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纳入1993年《原住民地权法》并酌情纳入其他法律,在实践中予以充分实施;

推广和适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载的原则,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庇护申请的离岸处理以及区域处理中心的居住条件

17. 委员会知道,许多人获得了缔约国的人道主义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缔约国近年来对没有有效签证的乘船前往的寻求庇护者采取了惩罚性做法。委员会还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了将寻求庇护者转往区域处理中心处理其申请的政策,但有公开报告称,这些中心普遍条件恶劣,包括对儿童。这包括严重隔离、过度拥挤、获取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关于服务提供者实施性虐待的指控、恐吓、羞辱和挑衅行为以及不断报告的自杀和自我伤害事件(第二条)。

18.委员会重申,缔约国继续对该国行使有效控制的区域处理中心中寻求庇护者的待遇负有责任,包括通过为中心提供经费和雇用公司提供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停止离岸处理庇护申请的政策;

完成对区域处理中心的关闭,将所有有关人员送回澳大利亚,在所有程序保障之下处理其庇护申请,同时尊重他们的家庭团聚权;

落实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2017年4月24日的报告(A/HRC/35/25/Add.3)中提出的建议;

考虑2017年2月2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7/1)。

残疾人

1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残疾问题战略(2010-2020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资源不足以及问责和执行机制薄弱,该战略的执行进展缓慢(第二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国家残疾问题战略,侧重所涉的全部六个领域并划拨必要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问责机制,以确保残疾人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男女平等

2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了许多措施,确保以整体政府办法将性别政策纳入主流,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许多主要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如工作、卫生、教育和住房(第三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阻碍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的剩余障碍,包括通过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青年失业率很高,残疾人、老年人和土著人民仍尤其容易失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允许持有过桥签证和临时保护签证的寻求庇护者从事工作,或仅允许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工作(第六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处理青年、残疾人、老年人和土著人民等特定群体的失业问题,并将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题为“愿意工作”的报告(2016年)纳入考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持有过桥签证和临时保护签证的寻求庇护者获得充分的工作机会提供便利。

同工同酬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方面进展有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按性别进行行业和职业隔离以及妇女集中从事低薪部门和非全时工作(第三和第七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缩小男女工资差距,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部门,包括通过促进男女兼顾其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机会。

移民工人

27. 委员会对移民工人,特别是持有临时签证的移民工人(约有180万名持有临时签证的工人)的工作条件感到关切,这些工人工资低,工作时间长,特别是在建筑业、农业和酒店行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担心被解雇、拘留或遣返,许多移民工人不寻求补救,这导致雇主加重对他们的剥削(第七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

增加劳动监察,特别是在移民工人集中的行业的工作场所;

鼓励工人举报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包括通过向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资源,并确保公共服务工作独立于移民当局之外,以便保障适当的劳工保护,保障所有移民工人利用公共服务而不担心遭到解雇、拘留或遣返;

加强公平工作监察员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切实履行职能;

采取步骤,追究剥削工人的雇主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考虑委员会关于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一些限制行使工会权利的法律规定,包括2015年《公平工作修正案法》、2016年《建筑工作招标和实施法》和2016年《建筑行业(提高生产率)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罢工权仍受到限制(第八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关于工会权利的法律符合《公约》第八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9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的规定,特别是取消对劳工行动的处罚,包括六个月的监禁,以及对希望采取劳工行动的工人的秘密投票要求。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切实调查提请其注意的侵犯这些权利的所有报告,并确保为受影响的工人和工会提供充分赔偿。

社会保障权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收入支助福利金不足,2017年预算中包括进一步减少社会保障补贴的措施,如冻结家庭税收福利;

地位解决支助服务方案规定的持有过桥签证的寻求庇护者享有的福利金数额不足,许多寻求庇护者等待其庇护申请结果长达数年,所谓的“遗留待处理庇护案件”(第二、第三和第九条);

强制收入管理计划,对土著人民影响尤为严重;

社区发展方案(前称“偏远地区工作和社区方案”)采用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和严厉的处罚,对土著人民获得社会保障福利产生了尤为严重的影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重新考虑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资金削减,以期确保所有受益人,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以及需要收入支助福利的人能够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主席2012年就采取紧缩措施问题发给《公约》全体缔约国的信;

增加地位解决支助服务方案向持有过桥签证的寻求庇护者提供的福利金水平,以确保他们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并加快处理所有庇护申请,特别是“遗留待处理案件”中的申请,同时保证程序保障措施;

考虑仅维持具有适当决策监督和监测的选择加入的收入管理计划,审查社会援助和失业补助资格的现有的和设想的条件以及不遵守情况的处罚,并确保所有受益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的福利;

考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家庭暴力

3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0年设立全国性侵犯、家庭暴力问题咨询服务组织(1800尊重组织)并实施“从源头制止”活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仍十分普遍,并导致受影响的受害者,包括土著妇女无家可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有限,原因包括向法律援助提供者提供的资金不足(第十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消除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土著人民中的这种行为;

向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问题国家计划、2009-2020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及其行动计划等举措提供充足资源,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真正参与这些举措的执行和评价工作;

增加住宿和支助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期减少家庭暴力受害者无家可归的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并采取步骤,起诉肇事者,如定罪,予以适当处罚。

暴力侵害残疾人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特别是被安置在照料机构和寄宿机构中的智力残疾人和残疾妇女的事件频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替代照料机构的监督和申诉机制无效(第二和第十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参议院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关于照料机构和寄宿机构中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残疾人现象的调查报告(2015年)中提出的建议,包括设立一个皇家委员会,调查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现其计划,设立一个资源充足的独立申诉处理系统并任命一名负责登记服务提供者和监督登记要求遵守情况的国家书记官。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注意确保遭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智力残疾人能够主张其权利。

家庭团聚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禁止乘船抵达澳大利亚并获得临时保护签证的寻求庇护者家庭团聚,所谓的“遗留待处理庇护案件”所涉的约30,000名寻求庇护者的情况更加严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寻求庇护者在获得长期保护签证后继续面临家庭团聚方面的限制。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同时抵达缔约国的家庭成员因被给予具有不同移民路径的不同签证而分离,导致了实际分离以及家庭团聚的不确定性(第二和第十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所有获得保护的寻求庇护者的家庭团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有关政策和法律,特别是1958年《移民法》,停止根据个人抵达澳大利亚的方式限制其获得服务和应享待遇的做法,并确保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处理长期保护申请和家庭团聚要求。

贫困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缺少适当的贫困衡量工具,并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贫困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的统计数据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称,贫困问题,包括儿童贫困问题正在影响着超过250万人(第十一条)。

40.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全面战略,消除贫困并促进社会包容,同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贫困问题广度和深度的数据,按照性别、土著人民、年龄、城市/农村地区和残疾情况进行分列,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1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住房权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负担得起的住房,包括出租住房和社会住房持续短缺;

无家可归者人数增加(2014年估计为105,000人),其中大多数为青年、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庇护者和土著人民;

对墨尔本地方法律的拟议修订具有将无家可归定为罪行的后果;

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土著人民的住房过度拥挤并严重短缺;

继续实施强迫迁离的做法,对澳大利亚西部土著人民的影响特别严重(第十一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国家住房战略,考虑到最容易无家可归的人,特别是青年、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庇护者和土著人民的人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继续向《国家可负担得起住房协定》和《关于无家可归的国家伙伴关系协定》划拨充足资金,使其在州和领土各级得到切实落实;

增加对负担得起的住房和社会住房的投资;

修订各州和领土具有将无家可归定为罪行的后果的现行法律和法律草案;

向偏远地区住房战略(2016年)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并予以切实执行,以期解决偏远地区土著人民不稳定的住房条件;

将社会服务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偏远地区,不出于地理上的考虑因素重新安置土著人民;

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43. 委员会对2013-2023年国家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计划的执行工作进展缓慢表示关切。土著人民,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土著人民因此继续在一系列重要的健康指标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被缔约国转往区域处理中心的寻求庇护者可以获得的保健服务有限,委员会还对这些寻求庇护者中自我伤害和自杀现象高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以毒品检测结果为条件提供福利的做法缺少可信的证据基础,可能会加深污辱并驱使毒品使用者不寻求治疗(第二和第十二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实现“弥合差距”战略所列的健康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2013-2023年国家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计划划拨充足资金,包括加大对偏远地区的保健服务的投资,并使土著人民及其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该计划的执行和评价工作之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设想的毒品检测方案并采取步骤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行使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特别注重精神卫生服务。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寻求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开展合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精神健康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作为受害者或犯罪者接触刑事司法系统的患有认知或社会心理障碍的残疾人很多,特别是土著人民。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被认为不适合受审的残疾人可能会在不被定罪的情况下遭到无限期拘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许多州和领土的精神健康法律允许强制性治疗,包括强迫绝育和电痉挛疗法。委员会极为感到关切的是,区域处理中心对儿童实施长期拘留,对他们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和第十二条)。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处理接触刑事司法系统的残疾人的状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变对待精神健康的方法并确保充分尊重患有认知或社会心理障碍的残疾人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消除大量残疾人,特别是土著残疾人作为受害者或犯罪者接触刑事司法系统问题的根源;

实施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改革,结束不予定罪即无限期拘留残疾人的做法;

采取有效措施,为患有认知或社会心理障碍的残疾人寻找替代生活解决办法并优先考虑基于社区的生活环境;

废除一些允许未经有关残疾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进行医疗干预的法律,废止束缚手段的使用以及侵扰性和不可逆转的治疗的强迫实施。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将参议院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2013年题为“澳大利亚残疾人非自愿或被强迫绝育的情况”的报告纳入考虑;

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机会获得适当的儿童和家庭精神疾病护理,并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支助。

肥胖症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肥胖者人数有所增加(28%的成人),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以及在土著人民和低收入群体的妇女之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垃圾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大量消费导致了非传染病的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尤为严重(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肥胖症,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以及在土著人民和低收入群体的妇女之中的此类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限制垃圾食品和甜品饮料的消费并考虑通过关于这类产品营销的严格法规,同时确保增加健康饮食的供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双性人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先天性性别变异儿童在能够给予充分和知情同意前即被实施早期手术和医疗干预(第十二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和执行参议院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2013年题为“澳大利亚双性人非自愿或被强迫绝育的情况”的报告所提的建议。

受教育权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面向土著儿童的文化上适宜的早期教育方案较为有限,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儿童在各级学校中的学习成绩都较差,地理位置越偏远的学校出勤率越低。虽然代表团提供了一些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缔约国转送至瑙鲁的一些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实际上没有上学(第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偏远地区就学战略和普及儿童早期教育国家伙伴关系协定,特别注重土著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偏远地区的儿童早期教育中采用文化上适宜的方针,并确保有关土著人民真正参与有关政策和方案的设计、执行和评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缔约国境内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都能够不受歧视和骚扰地享有受教育权。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学校得到的国家资助不平等,导致了一种教育隔离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学校经费不足,学习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收入,还导致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学生集中于经费不足的公立学校就学(第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该资料称,缔约国愿意研究和执行关于向学校提供资金情况的审查,即所谓的Gonski审查(2011年)所提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根据学生的需要对学校进行投资,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Gonski审查的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学校资源配备专家机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Gonski审查所提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全纳教育

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有州和领土都制定了支持全纳教育做法的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残疾儿童实际上都被送往特殊学校(第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包括患有认知障碍的残疾儿童能够接受全纳教育。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执行参议院教育和就业咨询委员会2016年题为“获得真正的学习:政策、资金和文化对残疾儿童的影响”的报告。

土著语言

57.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缔约国致力于多元文化主义,于2015年制定了土著居民语言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语言国家框架。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土著语言都濒临灭绝,只有一半的土著语言现在仍有人讲(第十五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推广和保护土著语言,包括通过切实执行上述框架,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在土著儿童人数较多的学校系统教授土著语言。

D.其他建议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确保《公约》所载权利的充分享有,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缔约国如能设立独立机制监测进展,将公共方案受益者当做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落实“目标”,将确保没有任何一人掉队。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逐步制定和应用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适当指标,以方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对不同群体的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等文件。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联邦、州和领土各级,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议员、公务员和司法当局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澳大利亚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开展的国家级协商进程。

64.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18个月之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6(b)、第18(b)和第32(c)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6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