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5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纳哥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5月2日举行的第3和第4次会议上(E/C.12/2006/SR.3和4),审议了摩纳哥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64),并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1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首次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供审议。它还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报告修正文本的方式提供了额外的信息。但它遗憾的是,报告修正文本只是在要审议报告的届会前夕才提交,致使难以将额外信息考虑进去。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5年7月15日通过了关于公众言论自由的法令,将具有种族、族裔或宗教性的侮辱以及基于证实或假设的性倾向的侮辱定为犯罪。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3月加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几乎不存在失业问题。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大力实行立法现代化,包括对《民法》作修正,禁止在婚生或非婚生、或者通奸或乱伦关系所生子女之间发生歧视。它欢迎《民法》现在只有“子女”或“后代”的提法。它还欢迎《民法》将“父权”的概念改为“父母权力”的概念。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摩纳哥在有效执行《公约》方面没有严重的阻碍因素或困难。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8.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表示关注,特别是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第九和第十三条方面。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5月12日通过了关于母亲将摩纳哥国籍传给子女的第1296号法令,但它仍然关注阻碍已归化的妇女离婚后将摩纳哥国籍传给子女的限制。

10. 委员会关注的是,非摩纳哥人仍然受到五年居住要求的限制,使他们无法享受住房权,得不到社会福利和医疗(《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11. 委员会注意到对《民法》作的修正,但它仍然关注,对希望获得摩纳哥国籍的男女之间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公约》第三条)。

12. 委员会注意到,对工薪职员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系统。但是它感到遗憾的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没有引进适用于自谋职业者的家庭福利(《公约》第九条)。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影响到年轻人的健康问题,特别是因吸毒和毒瘾引起的健康问题(《公约》第十和第十二条)。

14. 委员会对国内暴力侵害妇女方面没有具体立法表示关注(《公约》第十和第十二条)。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规规定,流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第十二条)。)

E. 建议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消解释性声明和保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是根据缔约国最近的发展情况,审查已经或者将要过时或没有意义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包括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第六、第九和第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立法,规定在摩纳哥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的法律平等,不管她们获得国籍的方式如何。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非摩纳哥人五年的居住要求予以减少,以使他们能够享受住房权,并获得社会福利和医疗。

19. 委员会建议对男女实行同样的入籍条例。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保障系统向各类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保护。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治毒瘾,特别是防治青年人的毒瘾,并在这方面通过具体立法。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立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并确立司法程序保护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流产的立法,并就流产有其医疗原因和强奸或乱伦所致的怀孕,在普遍禁止流产的规定上作出一些例外。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给予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授权。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修正的《民法》对专门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立法作调整。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签署并批准与《公约》各条款有关的劳工组织公约。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机构对人权,特别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其资金援助水平提高到联合国建议的最低额,即国民总产值的0.7%。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公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就工作所涉的发病率和审查最低年龄的频率提供分类数据,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关于核心义务的第43和44段。它还建议将这份资料用于加强与《公约》有关的政策、方案和监测。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所有步骤向委员会作介绍。它还鼓励缔约国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成员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32.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6月30日前合并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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