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DZA/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尔及利亚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6、7和8次会议(E/C.12/2010/SR.6, 7和8)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DZA/4),并在2010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提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其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对《公约》所涵盖的主题具有专长的各部委的代表所进行的坦率和积极的对话,表示赞赏。它也注意到阿尔及利亚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逾期五年。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在下列事项方面取得的进展:

于2004年3月8日批准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从2000年起将贫困率减少一半(2000年的贫困率为12.1%,到2005年,减少为5.7%),将极端贫困维持在一个微不足道的水平,包括为此给予直接和间接的资助,例如价格支持措施和对保健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

在2008年制定《促进就业行动计划》;

执行《农民债务减免方案》,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减少农民的信贷负担;

大大提高全国小学教育的入学率(2007年为98%);

阿尔及利亚外籍儿童如何在阿尔及利亚学校入学取决于他们所做的选择和一些情况;

按照2003年12月2日的第03-470号行政命令成立塔马齐特语教学的培训和语言中心(CNPLET)。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

D.主要关注的问题和提议和建议

5.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第132条规定了《公约》优于国内法的首要地位,还是缺乏援引《公约》规定的判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部门和广大公众对于《公约》权利的认识,确保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公约》权利的可诉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6. 委员会关注的是,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仍然不完全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机构之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2009年给予它的“B”地位中反映了这种情况,不过它在最近通过对拘留情况的访察和其他方式,加强了它的监督作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家咨询委员会,使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其有效和独立的运作,包括为此在国际人权系统内外定期公开进行年度和专题的人权报道、实行明确和透明的提名和解雇程序、和加强参与。在这方面,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腐败现象仍普遍存在,尽管最近努力遏制这一现象,其中包括制定国家反腐败计划的第06-01号法令(第2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设置2006年2月6日第06-01号法案中所预计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其有效和独立的运作。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反腐措施,包括培训实施反腐败立法的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举办宣传活动;和确保公共当局的行为的透明度。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通过2008年11月15日第08-19号法第31条(之二)修正了《宪法》、《家庭法》和《国籍法》,男女之间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方面持续存在的定型观念、态度和重男轻女的传统。它还关切妇女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继承权方面)、妇女在决策职位和公共职位方面的代表性较低和妇女的工资几乎是男子工资的三分之一的情况(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进一步修订立法,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采取旨在增加妇女在公共职位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的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缩小男女在工资方面的差距。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促进男女在社会所有层级上的平等,包括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角色中之职责与任务的定型观念和传统规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

9. 尽管失业率普遍下降,委员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年轻的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数字显示:妇女失业率为18.1%;30岁以下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为75%)。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2008年的劳动力总数中,只有33.7%是永久性的受薪就业机会,在新的就业机会中,有一大部分是以家庭为基础和具有临时性质(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妇女和年轻的阿尔及利亚人的失业率,其中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强调了实施2008年《促进就业行动计划》为两个人口群组创造稳定就业机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机制以监测《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并规定数量指标和执行的期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三方社会公约在2009年规定的目前最低工资,不能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部门、尤其是卫生和教育部门,许多工人的工资不稳定,其情况往往由于临时合同规定没有请产假或病假的权利而变得复杂(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全国最低工资进行紧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足够,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生活水准。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解决公共部门的雇员工资低的问题,尤其要改善工作条件,和对保健和教育部门的雇员给予社会保障。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系统地限制自主公共部门工会所采取的活动和行动,为此在行政、警察和司法方面进行干扰。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工人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才能够罢工和组织工会,自主工会不得参加谈判过程和社会对话(第8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保证自主公共部门工会的有效和独立运作,并确保每一个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并使工会成立全国联合会或联盟的权利在实际上得到促进和尊重。

1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了有资格领取失业给付,除其他外,一雇员已经加入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期间,累计起来,必须至少3年,而且在被裁员之前,必须一直是有关组织的正式雇员(第9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放宽领取失业给付的资格标准,使其适用于所有失业人员,确保其申请获得核准的人员迅速领取给付。

1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失踪人员家属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养老金和儿童教育给付,是以取得法院的声明――表示该失踪的亲属已经死亡为其条件的(第9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失踪人员的家属可以无条件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尤其是养老金、抚恤金和儿童福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缔约国有首先确保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人群在不歧视的基础上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或计划之权利的核心义务。

1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2005年修正了《家庭法》,仍然准许一夫多妻制,婚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未被废除,《家庭法》第30条继续禁止穆斯林妇女嫁给非穆斯林(第10条、第3条和第2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修正《家庭法》,确保将一夫多妻制列为非法行为,取消婚姻监护人的法律要求,在法律上毫无例外地承认一穆斯林妇女和一非穆斯林男子之间的婚姻。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虐待配偶,仍然是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也没有规定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实施体罚(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立法、包括《刑法》,以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并且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实施体罚。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暴力、尤其是武装团体所犯下的性暴力受害者缺乏有针对性的康复措施(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承认性暴力、尤其是武装团体所犯下的性暴力受害者的状况,在医疗、心理和社会康复方面为她们采取紧急措施。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童工的比率很高,估计约有30万未满16岁的儿童在工作(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取缔童工、包括为此由社会服务部门进行有系统和有效的劳工检查和紧急控制,为警察进行强制培训,并对儿童和童工家长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童工的危险和教育的重要性。

18. 委员会再度表示令它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住房短缺、贫民窟居民很多(大约有120万人)而且很可能被强迫驱离、正式建设项目的执行率低下而且住房预算的数额少得不成比例(2010年房屋部门的预算不到国防部门的40分之一)。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住房单位的分配方式不透明和不公平因而有所偏袒的报告。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抓紧解决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为此制定适当住房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国家预算,使其数额达到与问题的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水平;并且确保建造新社会住房单位的计划完全落实,特别是为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包括贫民窟居民建造的那些住房单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住房分配方式的透明和公平。在这方面,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还促请缔约国确实按照其关于强迫驱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制定的准则向被强迫驱离的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或替代式的房舍。也再度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强迫迁离事件和无家可归者的情况,和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19. 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于发生1992年和2002年之间的暴力事件以后继续在贫民窟生活,除了其他因素以外,由于农村地区的生活标准不适足,返回原籍地的进程相当缓慢(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措施,以促使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原籍地,包括为此采取措施,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特别着重于获得安全的饮用水、一般基础设施和获得优质保健服务。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农村地区的居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遇到相当大的困难,这是因为护理设施和医生的地理分布不平等。委员会还关注药品的供应情况、从楼宇保养、卫生和接待病人的标准方面看来医疗保健的质量不够好、以及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差(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在物质环境和经济方面普遍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解决工资低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工作条件差的问题,并确保在公共医疗机构充分提供和分发药品和物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教育机会和入学率方面的区域性差异,在人口最密集的wilayas地区,学生与教师的比率很高,有时候达到每个班级40名学生,缔约国教育系统的特点是辍学率高(小学毕业生继续到中学学习的不到50%,小学毕业生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只有12%)(第13条和第1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解决受教育机会和入学率方面的区域差异,为此设立新机构并扩展学校的交通运输系统。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增加各级学校教师的人数,并且改善教育人员的工作条件、包括为此确实增加工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

22. 委员会关注的是,阿马齐格语言尚未被承认为官方语言,尽管它在2002年被承认为一种国家语言,并没有为所有年龄层和各个地区提供阿马齐格语教学(第1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阿马齐格语为一种正式语言,进一步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区域和所有的教育层级提供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包括为此增加合格的阿马齐格语教师的人数。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必要性和相称的原则考虑解除自1992年以来开始实施的长期紧急状态,因为它对于在缔约国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有负面影响(第4条和第5条)。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尤其在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进行这种宣传,予以翻译并尽可能予以宣传,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告知委员会:它为了加以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以前,继续在全国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讨论。

2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其按照2008年制定的《委员会报道准则修订案文》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