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MR/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5 March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喀麦隆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9年2月20和21日举行的第6和第7次会议上(E/C.12/2019/SR.6和E/C.12/2019/SR.7)审议了喀麦隆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CMR/4),并在2019年3月8日举行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喀麦隆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E/C.12/CMR/Q/4/Add.1),尽管提交时间较晚。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及讨论期间收到的资料。但遗憾的是,许多问题,主要是有关劳动、教育和文化权利的问题在对话期间未获答复,之后亦未收到书面答复,妨碍了真正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还欢迎缔约国为实现《公约》所载权利采取的步骤,例如执行《2014-2017年体面工作国家方案》;《2016-2027年卫生部门战略》及其首个行动计划;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举措。考虑到缔约国面临的安全局势,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和关于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相关决议通过2018-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制定涵盖2017-2020年的人道主义应对计划,在远北、北部、阿达马瓦和东部地区实施;制定西北和西南地区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计划。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严峻的安全局势

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远北地区普遍缺乏安全,非国家武装团体一直在该地区进行恐怖袭击。还深表关切的是,大部分人口属于英语社区的西北和西南地区普遍发生暴力,据称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缔约国安全部队成员在这些地区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医院、学校和整个村庄遭到破坏。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相关人群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紧急采取措施,确保受暴力和不安全影响地区,特别是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居民享有《公约》权利;

对所称暴力以及医院、学校和整个村庄遭到破坏的事件进行彻底、独立的调查,尤其是西北和西南地区,以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按罪论处;

确保有效执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以及就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和关于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相关决议通过的2018-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除其他外,应建立有效的后续机制,让包括妇女在内的相关人群参与,并为执行这些计划分配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

尽一切努力和平解决国内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危机。

《公约》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确保《公约》条款可在本国法院援引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关切的是,法院很少适用这些条款。

7.委员会忆及这方面的以往建议(E/C.12/CMR/CO/2-3,第7段),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以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在各级司法系统援引,并便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获得有效补救。具体而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定期就《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在法院的可执行性提供培训,特别是培训法官、律师、执法人员、议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并向权利持有人提供要求这些权利得到尊重所需要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境内流离失所者

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一些地区普遍的暴力和安全危机导致流离失所者人数众多。还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对受影响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和第十一条)。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避免采取可能导致人口被迫流离失所的措施,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防止这种流离失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保护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让他们获得适足的住房、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包括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支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其所能,确保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以安全、体面地返回家园或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的原则(E/CN.4/Sub.2/2005/17)。

人权维护者的状况

10.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人权维护者,包括捍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行动有条件限制,并经常受到各种形式的骚扰或报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捍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使之免遭任何以及一切形式的骚扰、恐吓和报复,并确保将此种行径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重点是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以营造宽容的气氛,让他们履行任务,而不必担心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或报复。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6年通过的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16/2)。

土著人民的状况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在缔约国面临歧视和排斥,他们在获得土地、祖先的领地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承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在土著人民的土地和领地上进行开发项目之前未事先征得相关土著人民的自由知情同意(第一和第二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承认居住在缔约国的土著人民的权利,并与土著人民协商采取有效步骤,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和保障土著人民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确保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土著人民的措施,包括在他们的土地和领地上执行项目时,事先与土著人民协商,以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

14.委员会知晓缔约国面临的安全和气候相关挑战,同时关切的是,缔约国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调动国内资源的程度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仅一小部分收入来自税收,税收中很大比例是间接税,这可能会限制缔约国缓解严重不平等的能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依赖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在与实现《公约》规定之权利相关的部门,这不利于调动国内资源,为改善这一点,不妨对开发森林和采掘资源的外国投资者提高收费(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调动国内资源,除其他外,制定更有效、进步和社会公正的财政政策,对开发森林和采掘资源的外国投资者提高收费,以这种方式消除经济不平等,并逐步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建议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强化财政政策和编制概算。

开发项目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批准经济发展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时,缺少有效文书,以确保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项目对相关人群,包括土著人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及他们获得土地、充足食物供应和适当生活水准的情况产生了负面影响(第一、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拟定明确指南和规则,用于评估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私人行为方实施的项目,特别是涉及土著人民领地和自然资源的项目;

确保与因自己领地上的经济发展或自然资源开发活动而受影响的社区,包括土著社区协商;确保这些社区得到损失赔偿,并分享这些活动的利益。

18.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腐败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采取的措施以及为调查腐败案件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这些措施缺乏效力,对举报或调查腐败的人的有效保护不足。(第二条第一款)。

20.委员会重申这方面的以往建议(E/C.12/CMR/CO/2-3,第8段),呼吁缔约国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源,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公共行政透明。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反腐败措施,并采取步骤有效保护腐败案件受害人及其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

反歧视法律框架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框架,包括《刑法》中出台了一些反歧视条款,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措施未涵盖《公约》之下的全部理由和领域(第二条)。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通过一项广泛的反歧视法律,并在这样做时顾及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以便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保证为歧视的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347-1条将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定为犯罪,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健康权方面受到歧视(第二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双方同意的同性恋关系去刑罪化并废除《刑法》第347-1条及所有其他在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方面带有歧视的法律条款。还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人受到的歧视和污名,并确保就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尤其是获得保健服务方面,无人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

对少数群体的歧视

2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解释,但关切的是,一些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包括说英语的少数群体,在事实上面临歧视和边缘化,阻碍了他们有效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群体,包括说英语的少数群体在事实上面临的歧视和边缘化。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并发起提高认识运动,以确保有效享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男女平等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成见、特定习俗和习惯法的使用长期存在,持续加剧男女不平等,包括在获得土地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一些歧视妇女和禁止妇女从事特定类型工作的法律条款,特别是《民法》条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行政和政治事务中的代表仍然不足,尽管缔约国为改善这种状况作出了努力(第三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结束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为此,呼吁缔约国:

采取措施,打击性别成见,改变影响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土地的传统态度;

废除所有歧视妇女或禁止妇女从事特定类型工作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规定,以及确保在习惯法和成文法的适用方面男女平等;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失业和就业状况,但失业率仍然很高,就业水平仍然严重不足,尤其是就年轻人和妇女而言。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土著人民、残疾人和讲英语的人等群体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在政府部门就业时面临困难(第六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水平,除其他外,应确保有效执行国家就业战略。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这个战略制定目标明确的行动计划,优先考虑失业率过高和就业水平严重不足的群体,并为战略分配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资源,以便战略有效执行并可持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学校课程及技术和职业培训课程的质量,使之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并满足最贫困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求。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部门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绝大多数工人,特别是女工,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因此没有受到劳动法的适当保护,也没有为社会保护制度所覆盖(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工人,包括女工,受劳动法保护并享有社会保险,除其他外,应确保在这一部门也进行劳动监察。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逐步使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的情况正规化,并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2015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

妇女的工作条件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的工资差距,其部分原因是妇女在非正规经济中人数过多,并注意到关于工作场所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的报告(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为此应消除导致妇女从事低薪工作的职业隔离,消除阻碍她们获得与男子相同的职业机会的障碍。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结束所有针对妇女的歧视做法,并确保歧视、骚扰、虐待或暴力的女性受害人可利用保护机制以及有效补救和补偿措施。

土著人民的工作条件

36.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土著人民成员的工作条件不达标,相当于强迫劳动(第七条)。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切实措施,停止强迫劳动,并确保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土著人民享有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将这些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并按罪论处,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护和康复服务。

工会权利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对行使工会权利,包括罢工权严加限制。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工会领导人和罢工者遭到暴力、恐吓和歧视。还关切地注意到,《反恐怖主义法》第2条规定,可能扰乱公共服务之正常运作或向民众提供基本服务或在民众中造成危机的行为可判处死刑,由此严重限制了工会活动(第八条)。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其关于工会权利的法律符合《公约》第八条,同时考虑到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和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第98号公约)。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第2条,使其符合人权标准。还呼吁缔约国出台适当机制,有效保护工会权利,除其他外,应彻底调查提请其注意的所有投诉,并对有关工人给予充分赔偿。

社会保障权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社会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正式就业,尽管实行了自愿保险制度,但仍有大量人员被排除在社会保护制度之外,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者、自营职业者和从事无薪家务劳动和其他工作的人,特别是妇女(第九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特别是属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提供充足福利,以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包括基本普遍社会保障。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为解决这种情况采取了措施,许多6至14岁儿童仍参与某些形式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第十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实施消除童工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严格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强化劳动监察机制,以便能够在非正规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开展监察,并向贫困家庭提供支持,使其子女能够继续上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对儿童或青少年进行经济剥削的案件以及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暴力行为,并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惩处。

出生登记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普及出生登记项目,但关切地注意到,出生登记率仍然不高,许多人没有身份证件,从而妨碍了他们享有特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十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提高出生登记率并确保获得身份证件。具体而言,促请缔约国:(a)有效确保免费出生登记;(b)确保全国各地都能获得国家民事登记处的出生登记服务,包括为此酌情使用流动单位;(c)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有效实施普及出生登记项目,除其他外,为此分配充足资源。

暴力侵害妇女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犯罪者适用《刑法》条款的情况。遗憾的是,未收到关于适用这些法规之案件的数量或审判和定罪的罪犯人数的统计数字。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受到法律禁止,有害妇女和女童的习俗在缔约国仍普遍存在(第十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框架,除其他外,应通过一项关于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并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明文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防止对妇女有害的习俗,包括一夫多妻制、早婚、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针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以及有害她们的习俗之严重性和有害影响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

减贫和适当生活水准权

48.委员会知晓缔约国在减贫和确保实现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影响该国和更大区域的安全危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减贫方案有所不足:贫困率居高不下,并严重影响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除其他外,应彻底评估现有减贫方案和战略,以查明障碍并进行必要变革,以便执行全面的减贫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该战略有明确、可衡量的目标,获得充足资金,为各方行为者提供有效协调机制,按照人权标准和原则实施,并适当考虑到现有的地区差距和人民,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真实需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食物权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人仍然遭受粮食不安全。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出台保护食物权的法律框架的情况和为改善粮食不安全较严重地区,例如远北地区的粮食获得而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出台法律和体制框架和综合战略,以保障适足食物权并消除饥饿和长期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远北地区,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食物权小组的技术支持;

加大力度,协助小农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当地市场,从而提高小农的生产力,以此提高农村地区收入水平;

考虑开展运动,提高对防止使用危害人类健康的农业杀虫剂和化学品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推广农业生态做法。

52.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于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强行驱逐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刑法》第322-1条的资料,该条将不缴租金定为犯罪。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该条款的执行对享有住房权,特别是对保护免遭强行驱逐有负面影响(第十一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第322-1条,不再将不缴租金定为犯罪,并确保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有效保护住房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保护免遭强行驱逐,包括出台和实施适当法律框架,保证向被强行驱逐者提供赔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身心健康权

5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身心健康服务的提供、可用性和质量仍然有限,主要是由于医疗用品和基础设施不足及医务人员短缺。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在偏远农村地区和远北、西北和西南受安全危机影响的地区日益严重(第十二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源,确保有效执行《2016-2027年卫生部门战略》;

确保所有地区卫生保健的提供、可用性和质量,除其他外,应改善初级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确保医院医务人员充足,配备充足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获得药品供应;

通过关于精神卫生的立法和总体政策,以确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式服务,并增加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员。

57.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第337条,除非在非常严格的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是犯罪行为(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禁止堕胎的刑事立法,使之符合妇女的权利,包括身心健康权和生命权,并扩展合法堕胎的情况,同时取消限制堕胎的限制性要求。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选择堕胎的妇女不追究刑事责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妇女和青少年女性,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和青少年女性,传播和提供适当的优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与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切实享有受教育权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

小学入学率下降;

女童入学率低,并且在入学和持续就学方面仍然面临困难;

学校基础设施不足,包括无法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初等教育学费中的间接和非官方收费严重影响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土著人民在实现受教育权方面面临障碍,部分原因是教育方案在文化上不适合他们,并且以土著语言授课的课程有限;

发生针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暴力事件,国内远北、西北和西南受安全危机影响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遭到破坏(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学入学率;

应对仍然存在的挑战和障碍,以确保男女儿童受教育机会平等;

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学校基础设施,除其他外,确保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确保小学实际上免费入学,加强监督管理私立教育机构的规章和机制;

为土著人民提供优质和文化上适当的教育,除其他外,应提升以土著人民语言提供的教学;

紧急采取措施,确保国内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儿童接受教育,并彻底调查针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暴力行为以及教育基础设施所受破坏,以便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文化多样性

62.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以各种手段保护其社会的文化和语言多样性,除其他外,于2017年成立国家促进双语和多元文化委员会表示肯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利益攸关方对该委员会的独立性表示担忧,并对促进和传播不同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文化、语言和传统方面的诸多障碍表示担忧(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促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为此应为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保留、发展、表达和分享自己的身份认同、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创造有利环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促进双语和多元文化委员会有效运作,为此应确保其独立性,并为其分配足够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

互联网接入

6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互联网接入水平非常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还深表关切的是,西北和西南地区对互联网访问的限制局限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使,包括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除其他外,应发展必要基础设施,并确保人人都能负担得起互联网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任何情况下凡是对接入互联网的限制均需经过仔细审查,以确保这些限制是必要的并与情况相称,是暂时的和不带歧视的,并确保任何互联网限制规则都符合《公约》第四条并遵守法律规定。

D.其他建议

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7.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国的《公约》义务并确保充分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如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当作能够主张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对待,将极大地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除其他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特别是向国民议会成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1.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26段(歧视少数群体)、第39段(工会权利)和第51段(食物权)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7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酌情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