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RWA/CO/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通过的关于卢旺达第二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5月8日举行的第15和第16次会议(E/C.12/2013/SR.15-16)上审议了卢旺达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RWA/2-4),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卢旺达提交了第二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RWA/2-4),并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长时间。委员会感激缔约国及时地答复其问题清单(E/C.12/RWA/Q/2-4/Add.1),以及代表团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所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就委员会提出的某些问题提供统计数据。

3.委员会希望记录其对1994年缔约国种族灭绝的深深哀悼,并向所有的受害者表示同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和解、过渡司法、国家建设和冲突后的重建。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载有人权条款的2003年《宪法》;

2009年5月27日第13号《劳动法》;

2007年1月20日有关保护残疾人的第01/2007号法;

防范与镇压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第59/2008号法

关于自卢旺达移民和到卢旺达移民的2011年3月21日第04/2011号法;

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2011年12月14日第54/2011号法;

国家打击童工政策;

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而建立的各种机制与战略,如设立了性别问题和促进家庭部,制定了国家性别政策、设立了全国妇女理事会和性别监督办公室。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人权文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15日;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8年12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12月15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12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15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2年4月2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2年4月1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90条,国际条约与协议优先于普通法律与组织法,并可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引用。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国内法庭与法院直接引用《公约》的案例(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法官、行政法官与律师中间提高对《公约》之下各项权利的认识,并且采取步骤,在民众中宣传《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国内法庭和法院内援引《公约》的案例,以及实施《公约》的情况。

7.委员会关注实际上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该委员会成员的遴选过程缺乏透明度,没有独立透明的解除委员会专员的程序,该委员会缺乏财务自主性。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3年3月25日的第19/2003号法,修订了先前有关国家委员会的立法,从法律上解决了上述大多数问题(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2013年3月25日的第19/2013号法,该法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所述修订《国家人权委员会》立法,以确保其实际独立性,特别修订了有关其成员遴选过程和其财务独立性的立法。

8.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反歧视立法及其他措施,但仍持续存在对“巴特瓦”人口的陈旧观念,他们继续面临着歧视,阻止其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特别阻止其充分享有进入劳动市场、获得适当住房、教育、保健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反歧视立法,坚定地打击对巴特瓦人的陈旧观、污名以及对他们的歧视与边缘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使巴特瓦人能够按照适当住房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受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9.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提高公众认识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但在男女作用和责任方面始终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委员会还关注为促进妇女的创收活动,特别为居住在农村的妇女的创收活动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私营部门和地方公共行政部门,男女在获得高职位方面始终存在不平等现象(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有效实施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实施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政策措施,加强开展有关消除对妇女与女孩负面文化态度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在地方公共行政和私营部门妇女高职位代表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0.委员会关注,尽管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与保护受害者新近通过了立法和采取了其他措施,但缔约国内妇女继续面临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关于基于性别暴力的案件资料,特别缺乏有关对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治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有效实施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及其对减少基于性别暴力的影响,也没有农村地区受影响妇女人数的资料(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消除性暴力的立法,调查、起诉和谴责肇事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实施2011年7月通过的关于性暴力的政策与战略,特别在农村地区和社区加紧开展提高性暴力的认识运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并确保为这些服务配备足够人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内向其提供按照年龄和城市/农村分类的全面数据。

11.委员会关注难民和寻求庇护的法律并不保护其免遭驱逐,不允许18岁以下的受抚养人家庭团聚。委员会还关注,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公约》所包含的社会服务和充分享有《公约》所包括的各种权利方面仍然面临种种困难,特别在进入劳动市场、获得持久居住地位和承认他们的学历方面更是如此。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返回者充分融入卢旺达所面临的种种困难,特别是他们在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权利、免费获得教育、保健照料和创收活动方面更是如此。此外,委员会关注实际上并没有充分保障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者孩子的出生登记(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其难民和寻求庇护立法,从而保障难民家属不受年龄限制获得家庭团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难民有效享有《公约》所涵盖的权利,特别在获得土地、免费获得教育、保健照料和创收活动方面实施旨在确保返回者融入的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人口登记和颁布国民身份证的2008年6月4日第14/2008号法,扩展登记截止日,向民事登记官员提供培训等,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履行出生登记,特别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儿童的出生登记。

12.委员会关注高失业率,而妇女、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民、受到排挤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人民,包括巴特瓦人和青年人更是首当其冲。委员会还关注残疾人的高失业率,并且没有关于为促进残疾人进入劳动市场通过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资料,包括职业培训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没有任何关于为青年人进入劳动市场特别进行培训和开设职业培训班的情况的全面数据(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降低失业率,并为取得具体效果加紧实施旨在消除妇女、青年人、被边缘化和处于不利地位者与群体以及居住在农村地区者的失业状况的有的放矢的计划与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有利于残疾人融入的措施,特别是涉及其融入其职业的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统计数据,说明为改进失业率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具体结果,评估各项方案,确保其策应劳动市场之需求。

13.委员会关注大量人口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他们,确保其享有各种权利(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向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提供正式就业机会,以减少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数,并对他们进行有效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人充分享有《公约》之下的权利。

14.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各种措施保护家政工人,确保他们充分享有《公约》所涵盖的权利(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家政工人得到保护,确保其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2011)号公约。

15.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为正式经济行业的有限部门规定了各种各样具体的最低工资,但缔约国并没有为所有经济活动部门规定全国最低工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采用全国性的最低工资,并确保定期审查,确保所有工人及其家庭享有良好的生活水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每个区设立劳动检查员,但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工资、工作时间、安全和保健标准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标准,此种现象大部分发生在非正式经济行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工作条件的视察,有效实施《劳动法》和确定职业保健和安全条件,包括调查侵犯劳动标准行为,起诉和制裁负有责任者的2012年5月17日第02号部长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和实施《全国职业保健与安全政策》。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9年通过的全国社会保障政策,旨在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但委员会关注,许多工人仍然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特别是那些在非正规经济领域内工作的人,以及被边缘化和处于不利地位者均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普及社会保障覆盖面,加紧实施2009年通过的全国社会保障政策。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绝大多数无力购买社会保障的被边缘化和处于弱势者提供援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 (2007)号一般性建议。

18.委员会关注,根据《劳动法》,凡采用6周带薪产假和额外6周假期的妇女只能领取其20%的薪水(第九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劳动法》,以便提高产假期妇女薪金水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19 (2007)号一般性意见。

19.委员会关注,尽管《劳动法》和保护儿童权利的2011年12月14日第54/2011号法,以及为打击童工采取的其他措施禁止童工,但童工比例很高,特别在农业、在小公司、轻工制造业、制砖业、采矿业童工比例高,童工作为家政工人的比例也很高(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坚定地实施禁止童工的法律,包括加强监视,对负有责任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向受害者提供安抚与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在雇用童工的农业部门的农村地区开展关于童工法律的提高认识运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为加强保护儿童于2007年制定的,旨在废除和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5年《全国禁止童工计划》,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童工负有责任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的情况。

20.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长久存在为性剥削贩运儿童的情况(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禁止人口贩运的法律,调查贩运人口的案件、起诉和制裁负有责任者,并且向受害者提供援助与保护。

2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儿童的2011年12月14日第54/2011号法,废除在任何场合实施体罚,但委员会关注《民法》阐述的“纠正权”可能被错误解释,该法允许实施体罚(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2011年12月14日第54/2011号法和《民法》无一例外地在所有场合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

22.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经济增长比率高,但缔约国内贫困比例高,特别影响了妇女,包括妇女为一家之首的家庭,儿童为首的家庭、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在农业工作的群体。委员会还关注被边缘化和处于不利地位者与群体,诸如巴特瓦社区、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家政工人等的贫困状况及简陋生活条件阻止他们有效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某些农村地区贫困状况较严重(第十一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12/2001/17,附件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和加强为消除贫困和缩小不同地区现有不平等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促进创收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审查其计划和战略,以评估其弱点。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按性别、年龄和农村/城市人口分类的生活在贫困中的人数和消除贫困所取得的进展的全面数据。

23.委员会关注在Kigali周边和在农村区域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群体与个人的住房状况。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没有通过关于租金控制的法律,没有提供有关无家可归者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政府住房方案之下,诸如“再见,再见,Nyakatsi方案”和“Kigali总计划”和乡镇化政策之下,流离失所者面临比其先前更为糟糕的生活条件。而且,委员会关注这些方案下流离失所的一些巴特瓦人继续生活在不符合标准的简陋条件之下(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租金控制的法律,加强措施,使所有人能够更好地获得适当住房,特别为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群体与个人,为巴特瓦社区改善获得适当住房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迁移人口之前进行广泛的磋商,确保重新安置在适当住区,具有其先前享有的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有关实施住房权利的比较数据,以及所取得的进展,按性别、年龄、农村/城市人口分类的比较数据。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有关无家可归的分类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当住房权利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由于2007年4月19日第18/2007号法,在土地合并政策或城市规划下,被强迫驱逐出其土地或其土地被征用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获得公正的赔偿,或者在土地征用和迁移之前,没有与其进行充分磋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那些土地将被征用者或将被驱逐者进行充分事先磋商,征得他们的同意,并向他们提供及时公正的赔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当住房权:强迫驱逐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

25.委员会关注尚未有效地确保所有人,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个人以及巴特瓦社区获得保健服务(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无区别地向其广大民众普及保健照料服务。

26.委员会对婴儿死亡率表示关注。孕妇死亡率,包括青少年孕妇的死亡率,部分原因是不适当、或者暗地进行不安全人工流产所致。委员会还关注一般将人工流产以罪论处、起诉和严厉惩治人工流产。委员会还特别关注,在农村地区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包括避孕措施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包括避孕措施,开展有关性和生育保健教育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其法律,缩小惩罚人工流产范围与严厉性,便利人们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杜绝将妇女与儿童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下的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做法。

27.委员会关注弱势和被边缘化家庭的子女,特别是巴特瓦家庭的子女的辍学率很高。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教师的工资较低。而且,委员会关注没有关于教学大纲中人权教育的资料(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降低在初等和中等学校内被边缘化和弱势家庭子女,特别是巴特瓦家庭子女的辍学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教师的薪金,在教学大纲中纳入人权教育。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逐步使中等教育完全免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族裔群体和少数人民的立场,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立场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任何资料说明为确保居住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不同群体充分参与文化生活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也没有任何资料说明为在其领土内不同群体之间促进容忍与谅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第十五条)。

缔约国建议缔约国考虑其人口多样性,有效实施各种措施,确保生活在其领土内的不同群体充分参与文化生活并促进其领土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容忍与谅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在这方面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29.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声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最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鉴于在大湖区发生大量人失踪的事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翻译本结论性意见,并公布这些结论性意见,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之前,邀请所有相关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提交报告统一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提交核心文件。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修订报告准则(E/C.12/2008/2)拟定和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