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ZE/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5June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对阿塞拜疆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5月3日举行的第9和第10次议(E/C.12/2013/SR.9-10)上,审议了阿塞拜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AZE/CO/3),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阿塞拜疆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它收到了对问题清单(E/C.12/AZE/Q/3/Add.1)的详尽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的高级别部长级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月28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1月28日。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

2006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2010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

2006年通过了《就业养老金法》和《社会福利法》;

2006年修订了《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加强国际收养程序和监控;2012年5月8日通过了《对儿童权利实施工作的政府监控条例》;

2005年通过了《禁止贩运人口法》,并制订了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国家行动计划。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在司法、执法官员和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行为方以及权利持有人中间,改进人权培训方案,以促进更好地了解、认识和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2013-2017年国家官方统计发展方案》列入按性别、残疾、种族、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细分的所有必要数据以监测根据《公约》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规定为一年的限制,人权事务专员(申诉专员)不得不拒绝接受的一半以上的个人投诉。委员会仍对申诉专员处理私营部门相关投诉的能力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使一年时限的限制不构成投诉障碍,并确保申诉专员的任务全面覆盖并保护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特别是列兹金人和塔利什人,仍然广受歧视,特别是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方面受到歧视(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列兹金人和塔利什人)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明确宣布,国家不容忍针对他人的基于民族或族裔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暴力,并促进广大民众对该进程的参与。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大批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处境,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其中许多人仍然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他们没有充分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在获得医疗保健、适足住房和合法就业方面(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保障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在公共卫生、适足住房和合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一个身份鉴别程序,确定本国的无国籍人的身份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增进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登记结婚的权利,取消行政要求或实行特别措施,便利这些人享有结婚权。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但同时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在家庭和社会中仍然普遍存在强烈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这些观念对妇女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教育领域,缺乏性别平等;妇女缺乏平等就业机会;缺乏保护她们在就业中免遭以婚姻状况和怀孕为由的歧视(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提高认识活动,消除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和偏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颁定男女平等就业的具体法律,并通过适当机制(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例如,在公共部门建立就业配额)纳入实施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地域分列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劳动力市场参与和平均实际收入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按性别、职业、所涉行业和资历细分。

11. 委员会对35岁以下青年人失业率上升和残疾人、移民和其他社会少数群体的失业状况感到关切(第6和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方案并制定有效战略,以减少失业率,对青年人和少数群体给予特别重视,并逐步充分实现这些群体的工作权利,避免在保护工人的劳动权利方面出现任何倒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组织和企业中,实行残疾人就业配额。委员会建议,继续将高质量职业培训,尤其是长期失业者的培训,列为优先事项,将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要纳入考量。

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失业最严重的地区,制定就业战略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一般就业情况的更新年度统计表,按性别、年龄、国籍、残疾并按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细分。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对被判有罪的人实行强迫劳动作为改造措施或刑罚,《刑法》和《劳动法》都作了这种规定,特别是《宪法》第35条和《行刑法》第95.6条禁止囚犯停止劳动和举行罢工(第6和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将对被判有罪的人实行强迫劳动作为改造措施或刑罚的做法;按照《公约》第6条,修改或废除《刑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解雇将要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工人,特别是在国家石油公司。委员会还关注修订了法律,禁止雇用退休人员。委员会还对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规定感到关切(第6和7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保障人人――尤其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老工人――有权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谋生。委员会还建议,对现有歧视性法律作适当修订,以允许退休人员自由求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任意终止雇用工人,尤其是在他们未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之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视为男女规定的不同退休年龄对妇女平等享受权利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95年)。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设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失业福利和养老金不足以确保领取者及其家庭成员达到体面生活水准(第6和7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的指数化系统,根据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失业津贴和向贫困者提供的其他社会援助,为领取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体面生活水准。

15. 委员会对限制工人――尤其是航空和铁路运输部门工人――罢工的权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的报告指称,国际公司(尤其是国家和跨国石油公司)压制集体协议和工会并惩处工会活动(第8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劳动法》和《刑法》,确保所有工人――特别是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及石油部门工作的工人――均可行使罢工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关于每个行业中的工会数目的更新统计数据,按入会工人数目、性别、年龄、国籍、残疾并按城市或农村地区进行细分。

16.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城市地区在享受健康权方面存在不平等,而且,缺乏对所有人的医疗覆盖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了关于卫生部门腐败问题和乱收费等做法的报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供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精神卫生服务缺乏监管(第1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保证所有人享有医疗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获得性卫生与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向难民、寻求庇护者、国内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提供这些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卫生部门的腐败现象,杜绝向患者乱收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控精神卫生中心和服务,确保符合国际公认标准。

17. 委员会仍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感到关切:尤其是,缺乏有关服务,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便利,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设施障碍,这些因素导致残疾儿童辍学率很高(第2和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享受受教育权并确保在这方面采取一切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收取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数目的统计数据,按学年、性别和残疾并按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细分。

18.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家庭暴力法》,同时,委员会仍对家庭暴力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并对该法未充分实施(包括执法官员未能对暴力侵害难民妇女和女童问题进行干预)表示关切(第2和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重点突出的提高认识活动,使民众敏锐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影响,并确保地方当局、执法官员和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得到关于如何发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包括难民妇女和女童)并向她们提供咨询的系统培训。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对肇事者的制裁和惩罚情况。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将女孩和男孩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和对违反未成年人结婚禁令的严厉处罚,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早婚现象可能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国内流离失所者中间和在农村地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经修订的《家庭法》的实施情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本国未成年人结婚普遍情况的资料,按不同种族和宗教团体、国内流离失所者并按城乡地区进行细分。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人口贩运――特别是为强迫劳动(主要是建筑部门)进行的贩运――感到关切(第6、7和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制定有效方案,打击人口贩运现象,打击形形色色的贩运活动,尤其是为强迫劳动进行的贩运,特别应对建筑公司进行监督查访。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口贩运的责任人都被起诉和并得到与所犯罪行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21.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有效签证的移民工人在遭受剥削的情况下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补救。(第6和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移民工人可以充分行使权利,包括在他们根据《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受侵犯时在法庭上获得有效补救的平等机会。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资料称,在首都巴库,主要在中产阶级住宅区建造公园、公路和豪华公寓时,在未通知或很少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了数以千计的强迫迁离、非法征用和拆毁。委员会还对缺乏协商、适当赔偿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感到关切(第11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止一切不充分遵守国际公认人权标准的征用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障这些家庭在国内法庭上诉的权利,并提供有效法律补救、充分赔偿和适足替代性住房保障。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城市更新所必需的任何住宅搬迁与受影响家庭进行事先协商,得到他们的知情同意,并依循适当和透明的程序,充分尊重有关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强迫搬迁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成功地将贫困率从2002年的近50%大幅下降到2012年的7.6%,相当一部分人口尤其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农村地区,贫困程度特别严重(第10和11条)。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消除最弱势和边缘化人口的贫困,其中包括,残疾人、国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者和移徙工人,并减少首都与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并且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包括上述群体的按性别细分的年度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教育法》第5条和《宪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国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这可能会导致非公民被排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提高初等教育净入学率,减少辍学儿童数目和降低辍学率方面工作不力(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学龄儿童包括非公民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努力,提高小学净入学率,减少失学儿童数目和辍学率。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艺术家和作家由于行使充分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而遭到迫害,缺乏对这些人的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成为了仇恨言论和行为的目标(第15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承诺,保证艺术家和作家的安全,停止对他们的拘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们因创作而受到社会迫害,保证充足保护使他们免遭威胁,并禁止仇恨宣传。

25.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资料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阻止从事人权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委员会还对《行政罪法典》的最新修订感到关切:这些修订增加了接受外部资助的组织的程序负担和罚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所有民间社会组织都享有登记和不受限制地自由运作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除在《行政罪法典》下设立的关于报告和登记外部资金来源问题的经济制裁和行政程序。

26. 委员会强调,十分重要的是,应保存和保护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文化、自然和考古遗产,包括位于朱利法的中世纪墓地(第1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文化、自然和考古遗产得到保护和保存。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中间――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继续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国家层级举行的讨论。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更新其核心文件。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