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部门男/女性就业比率
(单位:千人)
类别 |
工 业 |
农 业 |
建筑和地 质 |
运输和通 信 |
商业和采 购 |
交通、文化和公共卫生 |
土地和市政 管 理 |
|
1995 |
男性 |
2,001 |
1,751 |
350 |
294 |
161 |
348 |
157 |
女性 |
2,283 |
1,703 |
110 |
121 |
353 |
515 |
101 |
|
2000 |
男性 |
2,063 |
1,806 |
367 |
310 |
169 |
356 |
161 |
女性 |
2,347 |
1,761 |
115 |
124 |
360 |
530 |
104 |
6. 国家为妇女提供了一切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宪法》第77条阐明:”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国家应通过产假、多子女母亲缩短工时以及产科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广泛的系统及其他措施,为母亲和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国家应提供一切条件,促使妇女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和国家机构、企业、有关的社会合作组织为母亲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病房、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规定上班期间的哺乳时间。居民区配备了各类食品加工厂,诸如,煮饭铺和泡菜制作工场,以及早晚服务商店,从而妇女可摆脱沉重的烹饪和其他家庭杂务负担,腾出时间参与公共生活。为那些由于家庭事务不能上班工作的妇女,组织了家庭妇女工作队和合作社,以按照她们的愿望从事工作。
7. 多子女的妇女可享受国家特殊保护。根据《劳工法》、《公共卫生法》和《儿童养育法》怀孕妇女可不安排上夜班,三个或更多子女的工作妇女每天工作6小时。除了公共假期和其它的假期外,工作母亲,不论工龄长短,均可享有产前60天和产后90天的产假,工资、配给食品和奖金全额照发。根据《劳工纪律条例》,不得指派女从事各类艰辛和有危害性的工作。
8. 国家根据《劳工法》第9条采取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朝鲜政府特别重视思想工作,激发工人们的主动热情和积极性,以增进国家的繁荣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福祉。国家在全日制的教育体制中,结合了各类亦工亦学形式的教育方式,包括职工和农工业余学校、夜校和函授课程,技术传授课等,以提高工人们的技术和文化水平。这就实现了国家劳工资源与需要最密切的结合,让工厂和企业合理地组织生产和劳动,并保障了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政府制订并积极地推行国家技术发展规划,增强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合作,强有力地推动了大规模的技术革新运动,并采取了措施奖励以创造发明、真才实学和生产革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人推动技术稳步发展。
9. 政府采取了法律措施,防止侵犯公民在就业条件方面的政治及经济权利。国家制定的《劳工法》、《刑事法》和劳动分配、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条例均规定,毫无区别且不附加条件地,参照工人的愿望和能力安排就业;禁止让妇女从事法律不允许的职业和工种;采取彻底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防止工伤死亡事故;严格地执行按照工作数量与质量实行的分配原则;公平和及时地处置公民有关就业和其它细节方面的申诉和请求;对违犯条款行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C. 技术和职业教育
10. 朝鲜建立起了组织完善的技术和职业教育体制,以提高工人们的技能水平。除了全日制的教育系统外,国家还开设了各类亦工亦学(业余)教育机构,以使全体劳动人民熟悉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科技知识,掌握他们所操作的机械和设施。国家在一些大型工厂、企业和一些农业生产点以及渔业村开设了工厂学院、农业学院、渔民学院、和技术培训学校或中心、技能教研班、技能培训班、农业现场研讨班等,以开展科技和职业教育。在工厂、企业、农业或渔业学院内,凡高中以上学历者每天工作后,可平均在学院听课2小时。目前,这些学院的院长职务由单位的主要管理者担任,而副院长和教师则从事全日制的教学工作。学制为5年,总授课时3,400小时,学生毕业后即有资格成为工程师。技能培训学校是为高中刚毕业的学生提供生产必需的职业教育,同时,也为在职职工进行回炉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学制基本为期一年,但对某些职业可能长达2至3年。教学课程包括基本的技术理论和特别专题理论(占30%)以及教育和生产实践(占70%),以传授有关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由生产单位和各类职业组成的技能研究班聘请工厂和企业的技术员和技术精湛的工人为教员,结合企业现实,每周研修2小时的课程,一年完成100小时的研读方案。对一些未经过技能培训学校学习直接分配到工厂和企业的无技术工人,开设有关类型的职业强化班或学徒班,通过技能培训课,传授必要的短期基础技术教育。对于满足农场、工厂或企业自行解决对熟练技能工人的需求以及传授可运用于生产的实际技能,这些教育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11. 为实现生产和自由选择就业的目标,国家在按个人意愿及能力,指派适当人选承担适当职位的同时,还采取了措施,奖励承担艰苦工作的人。因此,那些从事艰苦工作的人,不仅因其不辞劳苦,可领取大幅度提高的工资,而且还受到国家和社会高度表彰,被誉为模范煤矿工、模范矿工、模范伐木工、模范理发员、模范社会福利服务人员、模范村镇防卫员等。因此,那些从事解放前被视为低人一等的艰苦工作的人,如今为了国家和自己十分热爱本职工作,从而体现出新社会的风尚。
12. 国家考虑到性别、年龄、体格、愿望和技能水平,指派适合的人从事适当的工作,从而可以充分发挥他或她的创造性智慧和才能,并且不允许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照顾。根据《宪法》第65条,公民在选择及职业时,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宪法》第16条规定外籍人享有不加区别的保护权,以保障外籍人的合法权益。
13. 鉴于某些工作的特别要求,国家特别关注为女工提供稳定、文明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政务院1999年第68号决定通过的《劳动保护条例》第49条规定:“各机构和企业应特别关注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指派她们从事适合其生理特点和体格的工作,为她们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卫生设施”。根据这项规定,妇女不得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包括与有毒物品相关的工作;不得在温度超过30度,湿度相当于80%以上,或在无特别防护设施的寒冷条件下工作;不得从事涉及辐射或其他有害射线的工作,或在具有强烈噪声和震动的地点,或有害妇女体格的水中作业;不得在煤矿或铁矿砂矿井中工作;不得从事每天长达四小时以上,人工搬运20公斤以上重物的工作等等,并且根据这项条款,怀孕妇女或哺育婴儿的妇女,不得上夜班、超时加班或节假日加班,只能在劳动强度较轻的部门中工作。农业部门的怀孕妇女回避直接与杀虫剂或除草剂的接触,长时间站立姿式工作的妇女,可每小时坐下休息十分钟。在这方面没有提出过申诉或争议。
14. 在朝鲜,没有人为保障本身及其家庭适足的生活水平,从事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全职工作。根据《宪法》第25条,国家为所有的工人提供一切获得食物、衣着和住房的条件。这就是为何人们不需要从事两份以上的全职工作,以保障本身及其家庭适足的生活水平。有些人为某一出版社写作、被聘为某所大学的客座讲师,或者另有些人自行工作,并不是本人为了谋求生计,或养活其家庭,而是为了解决社会需要从事的自愿性服务。
二、第七条――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A.薪金级别
15. 公民的工资级别是根据如下原则确定的,即工人需要恢复在工作中消耗的体力和脑力,并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各机关、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根据工人们的工作质量和数量并根据工资级别和国家规定的报酬原则,向工人们支付工资。工资标准各有差异,在某些程度上取决于工作的劳动强度和危害性,以及个人的技术熟练水平。对于同类工作,不论工人的性别、年龄和民族,适用同样的工资标准。
16.朝鲜根据工资级别支付薪金,由于彻底地贯彻了国家负责的原则,按照每一位公民的能力为之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提供稳定的物资和文化生活条件,因此,未确立最低工资制度。
17.国家为了平衡地提高全体工人的生活水平,一些较低薪金级别的提升幅度比平均薪金级别快,与此同时遵照《劳工法》第45条缩小劳动力之间的差别。第45条阐明:“国家奉行的原则是,随着工业和农业的发展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合理调整所有各分支部门中工人与办公室雇员之间报酬的差别,平等地提高所有各不同地区农民的收入,并且按比例普遍提高工人、办公室雇员和农民的生活水平”。1992年2月13日国家颁布了“关于提高所有工人、技术员和办公室雇员的薪金以及增加合作社农民收入”的法令,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工人、技术员和办公室雇员的平均工资拟提高43.4%,低工资提幅不超过50%,但高工资提幅在10%以下。
B.附加的国家和社会福利
18. 按照《劳工法》第8章,全体劳动人民除了完成工作获得的分配之外,还可享受许多其他的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为劳动人民提供免费的住所,并且承担其子女在托儿所和幼儿园费用。国家为儿童提供免费小学至大学教育,直至他们达到工作年龄,并且为所有劳动人民提供完全免费的医疗服务。除了按公民所作的工作实行分配之外,国家每年为公民提供的其他各项福利幅度之大,相当于他们一年的平均收入额。实例之一是, 平均房租不到生活开支的0.3%,加上燃料和其他开支仅为3%。国家按65圆一公斤征购农民的大米,按41圆一公斤征购小米,但分别按8圆和6圆一公斤向人民出售。仅此一项即构成可观的额外福利。
C.同工同酬
19.劳动人民同工同酬。《劳工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工人不分性别、年龄和种族一律同工同酬”。国家按照工业部门单一的固定工资级别制和农业部门工分评定制,实现同工同酬原则,从而每人根据其本人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没有任何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情况。妇女不仅因同样的工作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报酬,而且还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额外福利。例如,有三名或更多子女的妇女每天工作6小时,但领取与8小时工作日同等的工资。
D.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20.国家强调,劳动安全和保护是企业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也是为工人提供安全、自由、文明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和改善工人的生活和健康的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国家在《劳工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各领域有关劳动安全条例中均规定了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并且通过统一的全国劳动保护体制掌握和促进执行工作,因此,现行法律体制适用所有部门或区域。
21.国家奉行了劳动保护优先于生产的原则。根据《劳工法》第54条第2款,在未指导工人们进行劳动保护并且向他们传授具体部门工作的劳动安全技术知识之前,不得让工人们从事生产工作。遵照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条例,科研机构研制一些新技术和新设备,运用于各工作地点;技术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熟练工人培训所定期展开劳动保护教育,而且各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设立了“劳动安全教育室”,从而让新参加工作的人们在开始工作前接受劳动安全教育。
22.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国家根据工种类别定期为工人进行体检,并且定期提供劳动必需品、营养品、皮肤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保护材料,同时确保劳动保护和安全设备以及工业卫生条件。
23.国家规定每年11月为“采取措施预防事故月”,依靠群众防止事故。
24.国家增强了对劳工防护工作的监督。劳工部是政务院负责执行监督工作的下属机构,并且在所有各级人民委员会建立起了的劳工行政管理部门。劳工部设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劳动保护监督的业务司,指导每一工厂、企业或组织的劳工监察员增强其作用和责任。《刑事法》第92条规定:“国家机关或企业或公共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若因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设施,造成死亡事故或严重工伤,应处以劳改两年”,另外该法第96条也规定:“凡让妇女从事法律禁止的各类工作的人,应处以劳改两年”。任何违反劳工条例的行为均可视为刑事罪,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作用。
E.平等晋升机会
25.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宪法》第65条规定,在国家和公共活动的所有领域中,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晋升的机会向任何人开放,只要他根据《劳工法》第52条制定的级别或公共服务素质考核条例通过能力考核。这项考核条例确立了对工程师级别和技术熟练等级评定的考核体制。考核由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所和劳工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权利。妇女在所有各级的人民会议代表以及国家行政和经济机构官员中占有相当的数量。截至1998年,妇女在最高人民会议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是20.1%而女性技术员和专家的人数已超过726,000人。
F.休 闲 权
26. 《宪法》第71条和《劳工法》第62-67条以及第76条均保障有权享有休息、休闲和合理的有限工时。固定的工作日制、节假日,有薪假期、国家提供的康复疗养所和度假村以及那些日益增多的文化设施确保了这项权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不允许超时工作。工人们每周休息一天。国家规定的节日为休假日。如果国家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由于无可避免的情况,包括不可中断的生产进程或者抗灾行动,需要安排人员在节日工作时,则须让这些人在下周补休。每年工人们可有两周的定期休假。对于某些职业可准予再增加7至21天的休假。除了通常和额外增加的休假之外,女工不论其工龄长短,均可享有产前60天和产后90天的产假。无论是在法律上或在实践中,人人享有这些权利。
三、第八条――加入工会权
A.组织和加入工会权
27.工人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得到保障。《宪法》第67条保障这项权利。该条规定,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国家应保障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的自由活动条件。根据这项宪法规定的权利,工人可自由地组建和参加他们所选择的工会。但是禁止工会和工会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治安。
B.工会的登记
28.若要组成工会,必须提前30天向政务院提出书面登记申请。申请必须阐明组建的目的、成员、组织结构、组建日期、负责人的姓名等等,并附上工会规则全文。这并不是为了限制或干预自由组建民主社会组织,而是为了使国家在必要时了解情况和开展合作。
29.目前存在着诸如,朝鲜工会总联合会(朝鲜总工联)和朝鲜农业工人工会(朝鲜农工会)。工厂和办公室职工组成两种形式的工会。一类是在国家机构、工厂和企业内组成的工会,另一类是根据《外籍企业法》第21条,在民间组织内组成的工会。除农业部门不在此列之外,1945年11月30日组建的总工联包括了工厂和办公室职工工会。这些工会以中央委员会为核心,分别在道(或者中央直辖市内)、市(或区)和郡逐级设有各层委员会。各工厂和企业均设有工会委员会及其下属组织。最高的主管机关是工会大会,每年举行五次会议。在工会大会之下,设有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总工联下辖朝鲜冶金;工程、采矿和电力工会;朝鲜轻工、化学和商业工会;朝鲜运输和海运工会;朝鲜建筑和林业工会;朝鲜教育和文化工会以及朝鲜出出版界公务员工会。总工联会员达160万。朝鲜总工联于1947年5月2日加入了世界工会联合会,而其下属各分工会亦成为各有关国际工会组织的成员。1965年3月15日建立的朝鲜农工会,是农业工人的一个民众组织。农工会以中央委员会为核心,分别在每个道(或者中央直辖市内)、市(或区)和郡逐级设有各层委员会,并且在工业企业和农场设有下属组织。农工会会员超过130万。
30. 国家机构、工厂和企业职工的不只是雇员,而且也是国家和社会以及工厂和企业的主人,他们直接参与本机构、工厂和企业的规划、行政和管理。因此,除了个人意见或申诉之外,不存在与企业主集体谈判和劳资纠纷或为保护劳工权利举行罢工之类的问题。然而,那些外国企业雇用的雇员则依赖工会保护他们的权益,与外国企业签订和执行保障其工作条件的合同。在外资企业中不存在有关工会活动的任何具体问题。
C.结社和示威游行的自由
31.《宪法》第67条保障公民结社和示威游行的自由。若要组织示威游行,必须根据《保障结社和示威游行自由条例》,提前3天通知当地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安全机关。通知书应列明集会或示威游行的目的、日期和时间、地点、组织者和规模。接到通知的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安全机关确保集会或示威游行的必要条件,协助维持治安秩序。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集会或示威游行,可根据《公共安全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管制。
四、第九条――社会福利权
A. 社会补助金
32. 朝鲜所有公民均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宪法》第72条规定,凡因老年、疾病或身体残疾无法工作的人、无人赡养的老人和儿童,都有权享有物质支助,而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项权利。《劳工法》第73至79条规定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体制提供的临时补贴和残疾养恤金、老年养恤金、丧失亲属的家庭养恤金、特别功臣及其亲属养恤金、保护无能力的老年人和无人赡养的残疾人。国家彻底地执行了《社会保险和保障条例》(1999年3月13日颁布的第22号政务院决定),保障了公民们享有《宪法》和《劳工法》规定的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根据此项《条例》第7条,办公室或工厂职工因病、照料患病亲属、调养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可享受临时补贴。根据第12条,妇女在休产假期间,可领取全额工资。《条例》还规定,为那些在职无法工作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障养恤金,以及为那些护理严重伤残的荣誉军人或退役军人和伤员的人员提供护理款;根据社会保障的规定,为遗属发放丧葬费、为军人家庭发放赡养补贴费、为患者发放福利金等等。
33. 根据实行全面免费医疗体制的法律和《公共卫生法》,每一项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医药、住院治疗、手术、医疗设施的使用、预防照顾和疾病康复等一律实行免费。因此,《劳工法》和有关社会保险法未规定伤残福利制度。有关社会保险的立法也未规定是失业补贴制度,因为朝鲜不存在失业问题。
B.提高社会保障基金
34.为了使享有社会保险福利金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国家有步骤地提高他们的抚恤金和福利金。1992年2月13日,政府将社会保险养恤金平均额提高了50.7%,并与此同时采取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了办公室和工厂职工的工资和合作农场工人的收入。
35.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基金由政府预算供资,并由工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加以补充。1999年,工人们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仅为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开支的7%。
36.国家社会保险和保障福利金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因此,朝鲜所有脆弱或处境不利的群体全部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五、第十条――家庭保护
A.“家庭”的含义
37.《家庭法》第3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朝鲜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具有家庭血缘关系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和姐妹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
B.成年年龄
38.根据《民事法》第20条,凡年满17岁者为成年公民。这是根据儿童心理和生理上充分成熟,并且在智力、精神和道德上达到了成年人水平的实际情况确立的规定。依照11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制度,儿童在16岁时完成高中学业,在继续接受一年的职业教育之后,即可作为成年人走上社会。
C.保护婚姻自由
39. 《家庭法》第8条阐明:“公民有权自由结婚。婚姻应当是单身男性与单身女性的结合”。朝鲜的婚姻是基于真正的爱情和相互自愿的基础上的自由结合。朝鲜禁止出于财富或其他方面的引诱,违反双方个人意愿的强迫婚姻。为了使婚姻具有法律实效,婚姻必须办理应有的手续。《家庭法》第11条规定:“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之后,才可被国家承认为合法的并得到保护。未办理婚姻登记者,禁止婚姻生活。”《家庭法》第13条规定,不是出于双方自由同意的强迫婚姻、未达到最低婚姻年龄的婚姻、与已婚男女的婚姻、三代血亲,或第一代姻亲之间的婚姻,一律无效。婚姻由法庭宣布无效。根据《家庭法》第14条,一旦婚姻被宣布为无效,即认为从未有过此项婚姻。
D.保护家庭
40. 国家极其重视保护家庭。《家庭法》规定公民有义务确保其家庭和谐欢乐,阐明家庭的稳固是社会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法律还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包括夫妻之间、家长与子女之间、义父义母和义子义女之间、祖父祖母与无父母的孙子孙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以便巩固家庭关系。法律规定,未成年儿童或者无能力工作的人,必须由家庭内有能力的亲属的赡养。倘若其父母、子女、祖父祖母、孙子孙女等家庭成员无力赡养,单独成立家庭的兄弟或姐妹必须承担责任。
41.国家颁布了各类保护家庭的政策。国家根据《宪法》第25条,按家庭为单位,为全体劳动人民提供获取食品、衣着和住房的一切条件。国家根据《全国食品提供条例》第6条,不仅为劳动者提供食品,并向其赡养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的子女提供食物。此外,政府还采取了各类切实措施,确保家庭生活的稳定,诸如向劳动人民提供免费住房、为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提供达儿童生活或教育费用50%以上的补贴。
E.孕产妇保护制度
42.《宪法》、《儿童养育法》、《公共卫生法》和其他法律条例保护母亲。《儿童养育法》规定:“国家对有子女的母亲提供特别的保护。国家规定妇女享有产假。在产假期间,国家,或社会和合作组织提供孕妇的工资和供给品。国家通过妇产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及时对所有孕妇进行登记,免费为孕妇提供系统的医疗服务和接生,并在生产婴儿之后保护产妇的健康。国家指派孕妇从事合适的轻度工作,并在上班期间为母亲安排哺乳时间。国家削减多子女母亲的工时,且全薪照发”。根据这项规定,国家准许孕妇休产假,为孕妇提供医疗服务、接生和适当的工作条件,削减多子女母亲的工时,照发全薪等待遇。
43.孕产妇保护制度包括所有怀孕和分娩妇女。国家和社会保护所有孕产妇,不区分她们的职业、住处、教育、政见、宗教信仰,等。工作妇女有权享有产前60天与产后90天,总共150天孕产假。在婴儿出生前后,妇女基本可享有如下福利:
每一位孕妇在怀孕12周之后,即在有关医疗机构中登记;
在怀孕期间,由主管产科医生进行18-22次医检和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一直照管到婴儿出生一个月之后;
孕妇在生产时得到协助。通常由医院为孕妇助产。根据1999年儿童基金会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在被调查的1,229名妇女中,26.9%妇女在医院生产、32.5%在郡医院、21.4%在里医院、18%在里卫生所、1.2%在家中,另有0.1%在其他地点。关于住院助产服务,所有各道道府和大城市都设有妇产医院,各市(或区)、郡以及里医院都设有产房及床位。
表3. 按产前护理人员类别排列的孕妇分布情况
(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
地区 |
提供产前护理的人员 |
总数 |
任何熟 练人员 |
孕 妇 人 数 |
||||
未得到产前护理 |
医生 |
护士 |
助产士 |
其他 |
||||
城镇 |
2.6 |
44.6 |
1.3 |
64.2 |
0.1 |
100 |
96.8 |
707 |
乡村 |
2.4 |
30.9 |
2.4 |
56.6 |
0.4 |
100 |
97.6 |
531 |
表4. 按助产人员类别排列的产妇分布情况
(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
地区 |
生育助产人员 |
总数 |
任何熟 练人员 |
产妇 人数 |
||||
未得到助产 |
医生 |
护士 |
助产士 |
其他 |
||||
城 镇 |
0.1 |
42.5 |
2.3 |
53.5 |
1.6 |
100 |
98.3 |
707 |
乡 村 |
0.5 |
28.1 |
3.4 |
63.2 |
4.8 |
100 |
94.7 |
531 |
44. 国家始终奉行扩大孕产妇保护范围,改善产妇福利质量的政策。政府的原则是,不受客观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阻碍,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孕产妇保护性福利。
1946年6月在全国处于刚解放的困难时期,国家即制定了77天带薪产假的制度,并在法律上禁止孕妇上夜班和加班加点;
从1947年2月起,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对办公室和工厂职工实施免费医疗制度的同时,为全国所有怀孕妇女,包括没有工作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孕妇,提供免费医疗照顾;
在朝鲜战争(1950年至1953年)之后,在重建被摧毁的公共卫生设施期间,国家确保市(或区)以及郡级以上的医院,优先开设妇产科和儿科,并有步骤地扩大了这些部门的医生、护士和床位的数量;
从1956年起培训了大量的助产士,因此,到了1960年代初,所有孕妇都可免费得到合格的卫生工作者的助产服务;
在1960年确立部门医生制度时,国家优先建立了妇产科和儿科部门医生制度,从而使所有的妇女和儿童都能得到主管医生的保健服务;
1970年通过了增强农村地区妇产设施,并使其卫生所发展成医院的政策,因此,各乡村里开设了供住院接产的产房和床位;
1986年3月,将77天的带薪孕产假延长至150天。
45.所有朝鲜妇女均享有产妇保护,而且在享受保护程度相差不大。然而,各区在服务和福利上存在着某些差别。一些人口稀疏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与各城市和平缓地区域相比,为妇女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较次一些。国家考虑到自然和地理特点,另行确定了某一特定居民人数拥有专科医生的数量标准,并向这些偏远、甚至人口稀少的乡村里派驻了产科医生、妇科医生和助产士。同时,国家还专门为一些偏远郡的医院配备了救护车,从而能够迅速地提供急救和其他产科服务,并将里卫生诊所发展成配备产科诊疗部、孕产病房和接生间的医院。从1990年代中期起,向一些偏远山区提供流动生育保健服务。由此,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可在早期阶段发现和医治疾病,并且降低了某些妇女病,包括性传染疾病的发病率。但是,基本药品和医疗设施,诸如,医疗车辆、子宫超声波探测器等的短缺,也阻碍了流动医疗服务队扩大服务范围和确保确切定时的巡回周期。
F.保护儿童
46.儿童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之下。国家依照“以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在《宪法》中规定:要培养新一代成为有知识、道德良好,身体健康的人(第43条);确立了11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第45条);为所有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第47条);国家和政府负担经费,让所有学龄前儿童进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第49条);巩固和发展普及免费医疗制度(第56条);对母亲和儿童的特别保护(第77条);等等,以保护儿童的权利。《儿童养育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家庭法》以及《民法》均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各类政策。政府严格地监督各机构、企业和社会合作组织,确保对儿童合法权利的保障和保护。
47.朝鲜公民的最低工作年龄是16岁。《宪法》第31条和《劳工法》第15条禁止雇用最低工作年龄以下的儿童。16岁为最低工作年龄是参照以下事实确定的,即儿童在完成了11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之后年满16岁,或者走向社会工作,或者进入高等专科学院或大学攻读。凡完成了中学学业之后走向社会者得接受一年的职业教育。根据《技能培训学校条例》,各工厂和企业独立地,或者以按部门的方式开设技能培训学校,而合作农场则以城市或郡为单位开办技能培训学校,由国家和政府出资对高中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熟练技能和劳动安全教育,然后再让他们走上工作岗位。未受过职业课程教育的毕业生不得就业。因此,尽管16岁为法律上界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而实际上是17岁才开始工作,因而不存在雇用最低工作年龄以下儿童的问题。
48.国家为那些丧失家庭环境,或者处于不利境况的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宪法》第72条规定,无人赡养的儿童有权得到物质援助,而且《儿童养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开设婴儿养育院和孤儿院抚养那些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儿童。国家供资由婴儿养育院和孤儿院抚养那些没有父母,或无人抚养的儿童,送他们进入孤儿小学和中学,完成11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直到他们达到工作年龄。
表5. 婴儿养育院、孤儿院和孤儿学校数量
(2000年)
级别 |
院校数量 |
儿童人数 |
婴儿养育院 |
15 |
1,863 |
孤儿院 |
12 |
1,544 |
孤儿学校 |
17 |
4,410 |
49.为了可靠地保护并妥善抚养继子继女,国家在各道(或直辖市)建立起了继子学校,并由国家承担经费,保护和教育那些与继父继母关系不和的儿童,让他们进入中小学就读,直至他们完成11年制的义务教育。国家尤其关注残疾儿童。学龄前的残疾儿童在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接受医治,并且为学龄儿童提供了一切便利,从而使他们能边接受治疗边上学就读。残疾儿童学校包括三所盲童学校和九所聋哑儿童学校。在这些特殊学校中,约有1,800名儿童在学习小学和初中文化的同时,还学习与他们生理特点相符的特别技能。这些儿童由国家提供助学金,在专门为其开设的住宿学校就读。
六、第十一条――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A.改善生活
50. 朝鲜政府视稳定地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为其活动最高原则为此,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立法步骤,满足人民获取更好的食品、衣着和住房的需要。政府根据《宪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应为全体劳动人民提供获取食品、衣着和住房的一切条件”,承担起照顾劳动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全面职责。
51.劳动分配全面和稳步的增加、国家和社会福利及社会主义商品供应稳步扩大和增长以及商品价格的降低等保障了人民生活有系统地全面改善。根据《劳工法》第68条提出的原则,国家根据国民收入的迅速增长,若干次大幅度地调高了办公室和工厂职工的工资。1992年,平均工资上调了43.4%,而且合作社农工的收入也有了大的飞跃。劳动人民生活得到平均改善,是由于国家和社会提供了种种福利,包括根据法律为办公室和工厂职工几乎免费提供的食品,国家出资为城镇和乡镇居民提供的住房、免费普及义务教育制和完全免费的医疗照顾、办公室和工厂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国家出资抚养儿童和经营的疗养院和休养所、国家为儿童和学生制服提供大部分的补贴、国家负担照管了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和无人照顾的儿童。鉴于劳动分配的差别,在全国范围,包括城镇和乡镇,统一了商品价格。在规定大众消费品低价格的同时,对一些有限的少量奢侈和高档商品确定了高价格,从而可平衡地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
B.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52.国家制定了有关为所有劳动人民提供粮食的政策。在朝鲜,大米是主食。根据《劳工法》第70条:“国家按低价向工人和办公室雇员及其家属供应粮食”。根据《国家粮食供应条例》,国家保证向工人、技术员、办公室雇员及其家属定期供应粮食。国家不向合作社农民供应粮食,而由农民在年终结算和收入分配时,留存一年所需的粮食数量,剩余的出售给国家。根据《国家粮食供应条例》,老年人和儿童作为被抚养者,由国家供给粮食,但主要供给学生和养老院的老人。凡领取老年养恤金或社会保险金者及其家属也同样由国家供应粮食。
53.国家极为关注充分的粮食供应。国家采取措施发展食品工业,旨在改善劳动人民的饮食,使妇女摆脱沉重的家务负担。因此,创建了五花八门的食品加工业,包括玉米淀粉加工厂、掺大米的玉米粉加工厂、水果蔬菜加工厂、鱼肉加工厂、榨油坊等,解决人们对于主食、副食品、小吃、饮料等方面的需要。为更便利于食品供应,不仅在城镇和工人居住区,而且在一些村镇和偏远村庄开设了配套的蔬菜店、水果店、鱼店、杂货店等,而且在必要时还组织了流动售货摊。因此,人均预期寿命,从解放前1944年的38岁,延长至1993年的73.2岁。
54.然而,由于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系列暴雨、干旱、海啸、台风和其他自然灾害,一些工业设施和设备被淹被毁。电力、燃料、设施和材料的短缺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活。
表6. 国家人口概况
指数 |
1993年 |
1999年 |
增减浮动情况 |
总人口 |
21,213,000 |
22,754,000 |
+ 1,541,000 |
人口出口率 |
2.2 |
2.0 |
-0.2 |
人均寿命 |
73.2 |
66.8 |
-6.4 |
婴儿死亡率 |
14/1000 |
23/1000 |
+9/1000 |
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 |
27/1000 |
48/1000 |
+21/1000 |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
998美元(1992年) |
457美元(1998年) |
531美元 |
55.自然灾害过后,对农田的影响更为深重。农业遭受了下列方面的损害:
1994年,一些主要粮食生产区170,000公顷的水稻田遭到直径达五厘米冰雹的袭击,损失了1,020,000吨稻米;
1995年百年未遇的大暴雨造成了150亿美元之多的损失,粮食减产200多万吨,另有100多万吨的库存粮被洪水冲走;
1996年洪水造成了22亿美元的损失;
1997年,连续50天的高温,致使粮食减产170多万吨;
1998年,洪水造成了35亿美元的损失;
1999年和2000年,暴雨和极高的气温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56.这些造成了粮食大幅度的减产,致使一些人们早已遗忘的疾病卷土重来,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尤其阻碍了人民享有适足粮食的权利。
表7. 近年粮食产量
年 |
产量(吨) |
1990 |
9,100,000 |
1994 |
7,083,000 |
1995 |
3,499,000 |
1996 |
2,502,000 |
1997 |
2,685,000 |
1998 |
3,202,000 |
1999 |
4,281,000 |
2000 |
3,262,000 |
表8. 年粮食需求量
种类 |
需求量(吨) |
粮食 |
4,899,000 |
工业原料 |
1,200,000 |
饲料 |
1,400,000 |
公共餐饮 |
200,000 |
种子 |
210,000 |
表9. 七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比率
年 |
比率(%) |
1999 |
15.6 |
2000 |
10.4 |
57.政府竭尽全力调集粮食资源,甚至供应替代食品,力争稳定洪水灾民的生活。政府还向国际社会寻求合作,获得了许多珍贵的人道主义援助。
58.政府号召人民奋起摆脱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影响,尽早恢复正常生产。政府尤其关注发展农业,解决粮食问题。由于朝鲜的耕地面积有限(占全国土地20%),国家果敢地发动群众大规模地实施垦荒造田、向荒滩要地,平整土地以及用地变更等项目,以扩大作物耕种面积,增进土壤的肥力,并大幅度地提高了每公顷作物的年产量,使之递增两至三倍。全国人民提出了:“哪怕面前荆棘重重,让我们高歌向前”的口号。人民本着朝鲜战争之后,为消除战争损害,随即发起的“千里马”(Chollima)运动精神,生龙活虎地揭开了第二场声势浩大的“千里马”运动。因此,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逐渐恢复了生产能力,调整了独立自主国民经济的基础,为新跃进打下了坚实的奠基。
C.适足住房权
59.朝鲜政府承担起了为全体公民提供住房的责任。根据《劳工法》第69条,公民有权得到免费的住房或住宅、有权使用国家根据《民法》第50条配给和保护的住房,并且根据《宪法》第79条,享有住家的不可侵犯权。
60.由于立法和得到民众拥护的国家政策,绝大部分劳动人民居住着国家出资建造的现代住房,有些是社会合作组织出资建造的住房,还有一些是农民祖辈相传的私人住房。
表10. 住房情况
(1999年)
(单位:1000住房)
住房数量 |
所有权类别 |
||
国家 |
国家机关和企业 |
合作社 |
|
5,387 |
3,534 |
1,255 |
598 |
61.但是,由于洪水冲毁了许多住房,造成了住房短缺。国家加紧建造住房,以尽快稳定人民的生活,尽管他们还缺少许多生活用品,而且境况仍颇为艰难。
表 11. 住宿条件不足的住房数量
( 单位: 1000 住房 )
总住房数量 |
类别 |
|
需要分户的家庭 |
几家合住的住房 |
|
186 |
151 |
35 |
62.根据《宪法》第2条,国家为城镇和乡村建造并且提供住房。各建筑企业根据需求和能力,在各道、市或乡村建造住房。建筑资金和材料是国家根据计划调拨的。住房由建筑设计专业机构和房产所有权机构、企业或建筑机构设计,并由验收部门检查建造质量。验收委员会主管竣工验收工作。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63.根据《城镇管理法》第19-29条,城市或城镇管理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企业和组织应确保,饮用水供应、供暖和排污处理符合供应标准或卫生准则。建筑内的供水和排污,或供暖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或结构改装,也不允许安装任何妨碍采光的物体。
64.由于朝鲜政府和各级人民权利委员会机构是主管居民生活的负责机构,尽管住房条件不足,但没有人无家可归和露宿街头。
七、第十二条――享有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A. 体质和心理健康
65. 根据《宪法》、《公共卫生法》以及《劳工法》,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对其生命的保护以及享有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66. 由于国家的公共卫生政策,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已经减少,死亡率降低,在1990年代平均寿命已经延长到74岁。但是在1990年代中期,一些健康指标下滑。一些急性流行病的发病率有所回升,例如,早已绝迹的肺结核、疟疾等等又重新出现。婴儿死亡率和普通死亡率开始上升,平均寿命也因此缩短。这是由于从1994年开始连续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在1990年代初期社会主义市场崩溃,从而给工业、农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
表12. 主要的健康指标
年 份 |
出生率 |
死亡率 |
婴儿死亡率 |
1995 |
40.5 |
20.9 |
56.4 |
1960 |
38.5 |
10.5 |
37.0 |
1970 |
44.7 |
7.0 |
22.7 |
1980 |
21.8 |
4.5 |
14.2 |
1990 |
22.0 |
5.9 |
9.2 |
1993 |
20.0 |
5.5 |
14.1 |
1996 |
20.1 |
6.8 |
18.6 |
1998 |
18.2 |
9.3 |
23.5 |
1999 |
17.8 |
8.9 |
22.5 |
表13. 平均寿命
年 份 |
平均寿命 |
男 性 |
女 性 |
1936-1940 |
38.4 |
37.3 |
39.5 |
1957 |
57.0 |
55.0 |
59.0 |
1960 |
58.3 |
56.0 |
59.0 |
1964 |
59.9 |
57.5 |
61.9 |
1969 |
63.8 |
62.0 |
68.0 |
1972 |
66.0 |
62.9 |
68.9 |
1986 |
74.3 |
70.9 |
77.3 |
1991 |
74.5 |
71.0 |
77.6 |
1993 |
72.7 |
68.4 |
76.0 |
1996 |
70.1 |
67.3 |
75.0 |
1999 |
66.8 |
62.8 |
70.7 |
67. 通过政府和人民的共同积极努力以及国际社会的有效援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许多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人民的生活明显稳定下来,对于公共健康的资助逐步增多,因此人民健康得到了改善。
B. 卫生政策
68. 朝鲜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公共卫生法》第9条规定:“国家向所有公民提供全面免费医疗。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以及所有其他公民均有权享受免费医疗。”所有公民,无论其性别、职业、居住地点、所属政党、宗教信仰等等,均享有免费医疗。所有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其中包括:向病人发放的所有药物、诊断、检验、治疗、手术、上门急诊、住院、身体检查、咨询、接种疫苗、助产、输血、安装假牙等等。国家甚至支付往返疗养院的差旅费,疗养费用更是不在话下。
69. 根据《公共卫生法》第3条以及第18至第28条,国家努力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带领公共卫生以及其他部门、企业和组织以各种方式和办法广泛开展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得广大人民自愿参加健康工作,以科学的方法保护和照料健康以及防止疾病。政府还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创造和保持卫生和文明的劳动环境和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材料和健康保护工具,防止工业职业病,并且加强消毒、预防注射、检疫和防止流行病的工作,从而使得流行病得以避免。为了开展预防工作,政府加强和发展了先进的医疗服务制度:科主管医生制度。
70. 政府实行预防和治疗相结合的卫生方针,极为重视通过现代医学和传统的高丽医学的合理结合解决科学和技术问题并且发展主体医学科学。
71. 国家按照变化中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培训医务工作人员,使他们做到仁心仁术,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并且在其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医术水平并且加强集体讨论。
表14. 医务工作者的人数
年 份 |
每 10,000 人中的医务工作者人数 |
1949 |
3 |
1960 |
19.5 |
1970 |
34.3 |
1980 |
43.4 |
1990 |
39.9 |
1998 |
44 |
72. 政府在实施公共卫生政策时十分注意适当满足人民对初级医疗的需要。
C. 婴儿死亡率
73. 国家十分关心儿童和母亲的健康和营养。但是自然灾害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
表15.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
年 份 |
婴儿死亡率 |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1993 |
14 |
27 |
1994 |
15 |
28 |
1995 |
15 |
32 |
1996 |
19 |
40 |
1997 |
21 |
43 |
1998 |
24 |
50 |
1999 |
23 |
48 |
D. 生活条件和环境
74. 国家作出巨大努力为人民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以及文明而卫生的环境。根据《城镇管理法》、《环境卫生法》以及《防止传染病法》,在水源、供水水库以及抽水站一定范围以内的地方被规定为卫生保护区,以防止水源污染。向居民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达到一定质量,输水管道保养良好,污水在流出卫生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净化。
表16. 各类饮用水的净化状况(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
类 别 |
% |
户内供水 |
79.7 |
户外供水 |
1.4 |
公共水源 |
1.6 |
抽水站 |
6.6 |
有盖水井 |
10.8 |
1998年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表明,所有家庭都已使用化粪池设施。
E. 预防注射防止传染病
75. 国家通过建立严格的预防注射防止传染病制度,实施消灭流行病和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的政策。根据《预防传染病法》,预防传染病的机构定期或者临时性地开展调查,并且同需要接种疫苗的人进行联系,有计划地为他们注射疫苗。
表17. 接种疫苗比例(1998年)
接种疫苗比例 |
(%) |
肺结核 |
63.9 |
白喉 |
37.4 |
小儿麻痹症 |
76.5 |
麻疹 |
34.4 |
76. 由合格医务工作者护理的孕妇人数载于上文第43段。
77. 人民的保健状况不受地区或群体差异的影响。由于所有医疗设施均为国家和社会所有,同时政府十分重视改善劳动人民的健康,而根本不考虑利润问题,因此无论其所在地区、所处阶层以及职业,公民都能获得最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F. 老年人的健康权利
78. 由于朝鲜实行全面免费医疗制度,老年人的健康权利从来也没有受到“医疗费用上涨”的影响。国家早就预先采取措施以解决人口的老化问题。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同各个研究所的老人医学试验室的合作,国家于1976年成立了老人医学合作研究中心,以便研究人口老化、老年病、老人的寿命和活动、尤其是因病卧床的老人的日常照料问题,从而为可能预先采取的措施打下了基础。国家通过全国性的预后调查为治疗老年病和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提供了科学基础,并且通过科主治医生制度加强了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治疗和卫生管理。1992年,在中央和道级医院中,重新成立了老人病科。在市(或区)级医院和郡级医院也成立了老人医学试验室,以便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满足老年人的特别需要。在1990年代初期,专门为保护老年人的健康而设计了跆拳道和保健操,并且通过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科主治医生广为宣传。
G. 初级医疗
79. 国家采取措施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初级医疗工作。Almati宣言、国家健康战略以及有关初级医疗的概念均被纳入计划,并且分发给卫生机构、部门、群众组织、新闻机构、教育和文化部门等等,并就此组织了讲演。世界卫生组织于1983年9月在平壤举行了有关初级医疗服务的东南亚区域会议,这次会议将朝鲜的三个郡和两个市(或者区)树为典型,因为它们成功地开展了有关初级医疗的群众运动。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对于初级医疗的认识,从而促进了这项工作。
80. 为了推广初级医疗,国家发起了“争取成为公共卫生模范郡的运动”。这是一场动员全郡所有机构、企业、群众组织和居民群策群力开展卫生、文化、防治流行病和医疗工作的群众运动。凡是通过国家验收的郡被授予“公共卫生模范郡”的称号和旗帜,先进工作者还得到政府的表彰。这场群众运动是实现国家卫生战略的强大推动力。
81. 1988年8月31日,朝鲜公共卫生管理研究所被指定为世界卫生组织初级医疗合作研究中心。卫生组织推动了世界各国和各区域就实施初级医疗战略以及在这一方面的成就、经验和教训交换信息。通过选择某些县和区作为研究基地,为自然、地理、生产和经济条件各不相同的区域树立了初级医疗的样板。朝鲜归纳了这些样板的经验教训,在全国更高的层次上积极推广初级医疗。
H. 有关目前健康问题的教育
82. 国家采取措施就目前的健康问题以及如何预防和控制疾病等问题开展教育。重点是开展经常性的教育以提高年轻一代的卫生意识水平,同时注意群众卫生宣传以提高人民的卫生知识和文化水平,其目的是预防急性流行病、寄生虫病以及常见病,防止丧失工作能力,鼓励推广体育和改革饮食习惯。经常性的卫生教育包括:从幼儿园开始就进行个人和公共卫生的教育,在中学中开设“卫生课”,其中包括人体解剖生理学、防止急性常见病和寄生虫病的常识,等等;以及从中学三年级至六年级每年用20个课时向女学生传授有关女性生理学和养育婴儿的知识。关于群众卫生宣传和教育,在公共卫生部下设公共卫生局,在每个道设立卫生宣传处,并且在每个市级或者郡级医院和防疫站配备全职的卫生宣传医生。公共卫生局是组织群众卫生宣传的中心并且负责研究其方法和技术,同时它也是视觉材料和宣传品(包括出版物和模型)的生产基地。道一级的卫生宣传处根据公共卫生局的指示以及本道的实际情况,向卫生宣传工作提供组织、方法以及技术方面的指导意见。在市级或郡级医院和防疫站的主管卫生宣传的全职医生负责向该市或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公共机构、电影院、俱乐部等等散发卫生宣传资料,同时组织和指导医生、护士、教师以及学生所开展的卫生宣传。所有医院、诊所和疗养院的医生和护士也同时负责所在地区的机构、企业以及某些家庭的卫生宣传。除此以外,还通过出版物、卫生宣传队以及妇女卫生宣传室向公众开展卫生教育。
83. 国际援助在确保人民享受体制和心理健康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所提供的物资和技术援助为制定和落实国家的各项方案作出了实际的贡献,保护了人民的健康,培训了专家以及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
八、第十三条――教 育 权
A. 教育方针
84. 国家根据把教育放在首位的政策竭尽全力为年轻一代办好教育。根据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大众教育政策,所有公民都充分享有教育权。《宪法》以及有关教育的立法确保人民享有教育权。
B. 享受免费义务初级教育的权利
85. 全面的免费义务初级教育制度实施于1956年。国家甚至于边远的山区或者海岛建立了分校,以确保所有学龄儿童都能接受初级教育。无人扶养的儿童在孤儿小学和孤儿中学居住和上学,其费用由国家承担。
C. 中等教育权利
86. 国家向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中等教育。这是通过三个阶段的工作完成的。在第一阶段,于1958年全民普及了七年制的中等教育,当时法律规定三年初中是义务教育。结果,所有学生在完成四年小学学习以后就可获得三年的初中教育。在第二阶段,于1967年宣布实施为期九年的全面义务技术教育,其中五年中学规定为义务教育。以前的三年初中同两年的技术教育合并,成为五年的中等教育,从而使得所有学生在接受普通中等教育的同时也能获得基本技术教育。在第三阶段,1972年在实施十一年制的全面义务教育时,规定其中六年中学是义务教育。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让所有儿童在到达工作年龄之前有机会接受全面的普通中等教育。在这一成就的基础上,国家在《宪法》第45条中规定:“国家应发展十一年制的全面义务教育,其中根据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需要,包括为期一年的义务学前教育。”于1999年7月通过的《教育法》加强了中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是完全免费的。
D. 高等教育权
87. 朝鲜人民可在正规高校和业余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教育法》第8条规定:“让社会所有成员都成为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长期目标。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在发展正规高校的同时发展业余高校,让社会所有成员都成为知识分子,并且帮助全体人民终生学习。”已经完成十一年普及教育的人有权根据《宪法》和《教育法》以及个人的愿望和能力接受高等教育。为那些在工厂、企业以及合作农场工作而没有机会进入正规高校的年轻人设立了业余高校,例如工厂学院、农民学院以及渔民学院。大学设有夜校。国家近年来强调扩大业余高校并且加强其教育。1957年3月,内阁决定废除学费制,从那时以来所有教育机构都是完全免费的。国家向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同时根据其职位向业余学校的学生发工资。
88. 由于在1956年已经实现了全面义务初级教育,朝鲜所有人都接受了初级教育。
E. 在实现教育权方面的困难
89. 在本报告所涉阶段,自然灾害也给实现教育权带来了困难。单是1995年的洪水就摧毁了2,290所学校以及4,120所幼儿园,并且冲走了许多教育设施。由于造纸厂、教育仪器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其正常生产遭到影响。最为严重的是:由于教师和学生缺粮,其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国家已经采取紧急措施,为弥补教育战线的损失而优先拨款,动员全国支持教育。
F. 基本教育
90. 国家通过解放后举行的全国性的“扫盲运动”在1949年年底以前完全扫除了文盲。并在1956年实施了全面普及初级教育,基本教育问题最后得以解决。
91. 在小学、中学以及十一年制的全面义务教育机构中没有人中途退学。根据教育部于2000年4月公布的《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4条,经县级医疗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证明,由于疾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完成普通中等教育的儿童其义务教育期限可延长到19岁。
G. 教育制度
92. 根据《宪法》第45条,国家实施十一年制的全面义务教育,其中包括一年的义务学前教育。到1999年,有小学生1,657,000和中学生2,195,000人。在农村地区,学校离家庭的距离从原则上来说,小学不得超过两公里,中学不得超过四公里。
表18. 2000年的教育制度
幼儿园高班 |
4 年 |
小学 |
4 年 |
中学 |
6 年 |
特别学校 |
2-3 年 |
学院 / 大学 |
3-6 年 |
H. 平等教育权利
93. 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各级学校的教育。所有儿童都毫无例外地进入小学和中学。所有儿童、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在6岁至16岁期间都接受义务教育。
94. 国家采取积极措施让所有儿童都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各级教育均为免费,因此不受父母收入差异的影响。国家向大学、学院以及高等教育体制内的特别学校的学生以及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的学生发放助学金和奖学金。这些社会福利的发放对象是城乡地区所有社会群体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时不存在任何歧视现象。
95. 国家提出了通过普及十一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在义务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实现义务高等教育的任务。国家还计划逐步扩大免费教育的范围。国家将增加技术设施,做到学生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由国家负担。
I. 优待教师
96. 国家确保社会优待和尊重教师。《教育法》第27条规定:“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深厚的科学和技术知识、良好的教学水平以及对学生的高度责任感。国家应当确保教育工作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且获得人们的尊重。”优待和尊重教师是政府的主要政策之一,也是社会道德。许多教师成为中央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而参与对国家的管理。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被授予模范教师或者人民教师的称号,取得科学研究成果的教师被授予模范科学家、人民科学家、学者、教授、硕士、博士等称号或者学位,使他们受到社会的高度尊重。
97. 国家十分重视教师的生活。优先分配住房给教师,在教师住宅区设立教师商店或者柜台,以方便他们的生活。当地政府机构优先分配住房给单身教师,老教师被认为是杰出人士。
表19. 各级学校的教师人数(1999年)
单位:1,000
小学 |
69 |
中学 |
112 |
学院 |
13 |
大学 |
35 |
J. 私立学校
98. 朝鲜没有私立学校,教育机构是由有关的行政部门建立的。经教育部以及有关机构的同意,各道、市或郡人民委员会下属的教育部门设立小学和中学。经朝鲜内阁的批准,有关机构设立大学、学院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K. 在实现教育权方面的国际合作
99. 《教育法》第11条规定:“国家应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教育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国家感谢在全面实现所有人的教育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并且努力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在本报告所涉阶段,在弥补自然灾害对于朝鲜教育部门造成的损害方面国际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教育部门所遭受的损失在1995年达到150,903,000美元,在1996年达到213,735,000美元。教师和学生缺少粮食,校舍和宿舍被毁,严重影响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朝鲜从各国以及政府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得到了包括大米在内的大量援助。国际组织为中小学到大学各级教育的质量改善作出了贡献。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其中包括互派教育代表团以及交流经验、访问学者、有关科学、技术和教育问题的书籍、信息数据等等大大提高了教育质量和促进了实现教育权。
九、第十四条――义务初级教育
100. 朝鲜从1956年起就开始实行全面免费义务初级教育。
十、第十五条――参加文化活动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
A. 群众参加文化活动
101. 公民有参加科学、文化和艺术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74条规定:“公民可自由参加科学、文化和艺术活动”;《宪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国家应鼓励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人以及艺术家创造具有高度思想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并且广泛发动劳动人民参加文学和艺术活动。”
102. 国家根据普及文学和艺术的方针,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享受文化生活的一切条件,所涉费用完全由国家、机关、企业以及社会合作组织承担。在中央和道两级,设有人民大学堂、大剧院、艺术剧院、戏剧剧场、电影院、图书馆以及各种其他文化机构和设施;在每一个郡设有文化馆和图书馆;在最低的行政机构(里)设有文化中心或者文化宣传站供劳动人民广泛使用。机构、企业、社会合作组织、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设有各种艺术小组或者宣传队,因此工人、农民、青年、学生、儿童以及所有其他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参加文学和艺术活动。为工人、农民或者家庭妇女组织了歌咏比赛,同时还组织了全国性的艺术节或者戏剧节、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有奖竞赛、美术或者摄影展览以及许多其他活动,以便全体人民广泛参加。获胜者受到奖励。工人、农民、青年以及学生带着自己创造的小说、诗歌、戏剧、音乐、舞蹈以及美术作品参加文化艺术节或者表演。其中杰出者会受到招聘,并且逐步成为专业工作人员。
103. 青年的一代从幼年就受到教育,因此掌握了欣赏和创造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知识以及演奏乐器的技能和感情。儿童和青年享有足够的机会,可以通过从幼儿园到大学各级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充分展示自己的艺术才能。这些课外活动涉及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等,无论儿童和青年居住在哪里,均可参加这些活动。
104. 文化机构的基本设施齐全,鼓励广大群众享受文化。文化机构的设施包括: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健身房等等,设有组织和规划部、咨询部、售票部等,以便人民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例如,人民大学习堂是一个藏书3,000万册的图书馆,也是国家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中心之一,其设施齐全,除了借书以外,还组织短期培训班、讲演、再培训以及一些其他服务。人民大学堂设有外国书籍的翻译、录音和出版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数据进行研究的部门以及阅览室和科学研究室等等。
105. 朝鲜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只有一个文化传统。然而,在朝鲜可以发现一些区域文化特点。政府根据现代美学原则鼓励,宣传,继承和发展历史遗留下来的区域文化传统,让全国人民共同欣赏。
B. 大众传媒的作用
106. 国家十分注意加强大众传媒和信息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劳动人民对于文化和感情日益增长的需要。电视网络和电台广播在促进人民参加文化和感情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2月,开设了教育和文化频道,播出有关文学、艺术、教育、体育、健康以及社会生活许多其他部门的各种各样的文化节目。各个广播电台播出对人民文化生活有益的音乐和信息。“劳动新闻”、“民族朝鲜”、“青年先锋”和“平壤新闻”以及其他的中央、地方或者群众组织的报纸刊登劳动人民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种信息。这些报纸还介绍获得文学和艺术奖的新的文学作品和节目,帮助人民参加文化生活。
C. 保持民族文化传统
107. 国家执行保留其根本以及适当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传统以便提高人民民族自豪感的政策。《保存民族遗产法》第5条规定:“保存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应十分注意保存和保留文化遗产,并且确保根据历史事实和现实需要开展这项工作。”为此目的,国家成立了保留文化遗产总局和保存文化遗产研究所等国家机构,并且通过了《保存文化遗产法》,让全国和全社会都参与这项工作。已经发掘出许多原始时期、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铜器时代、中世纪以及其他一些时期的文物,并且已经将其恢复原状。已经修复了朝鲜历史上三个主要开国国王的陵墓和许多古代城堡,展示出我们祖先的先进建筑艺术。已经在中央和地方修建了雄伟的大型历史博物馆,并且把它们作为保留历史文物的基地和开展学术研究及历史和文化教育的中心。
D. 艺术创作和传播的自由
108. 根据《宪法》、《版权法》以及有关出版自由和开展文学和艺术活动自由的立法,所有公民均享有艺术创造和传播的自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让创作人员和艺术家以及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创作活动和其他文学和艺术活动。在工厂、农村、机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有志于文学和艺术创作的人被聘为文学通讯员,并且鼓励他们从事创作活动。组织全国性的文学作品有奖竞赛,以表扬并且适当鼓励其中的优秀人物,提高劳动人民的创作热情。通过大众传媒以及中央和地方在机关、企业、各地区、生产部门或者全国组织的艺术节、歌咏比赛以及其他活动广泛传播劳动人民的艺术作品。
E. 文化和艺术的专业教育
109. 国家加强文化和艺术的专业教育,以充分发挥青年一代和全体劳动人民的艺术才能。鉴于文化和艺术教育的特点,国家指定文化部主管艺术教育院校,并对其提供全面的指导。在国家首都有中央艺术院校,其中包括音乐和舞蹈大学、戏剧和电影大学以及美术大学。在各道、市或郡开设艺术学院、中学歌唱或者表演入门班以及幼儿园音乐班,以此进行系统的艺术教育。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中小学生。艺术院校开设四至五年的多种特别课程、二至三年的研究生课程以及博士生班。指派有能力的专业文化工作者担任教师或者兼职讲师,以尽可能提高教育质量。
F. 利用科技进步的成果
110. 公民享有参加科学和技术活动的自由以及享受科技进步成果的权利。朝鲜执行重视科学和技术的方针。根据《宪法》第25条和第27条,国家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重视技术发展,推动科学和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革新,大力开展群众技术革新运动,把劳动人民从艰苦的劳动中解放出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并且把社会的物质财富用于改善劳动人民的福利。
111. 国家于1998年制定了《发明法》,并于1999年修订和补充了《科学和技术法》,以鼓励开展科学研究,通过立即把科技成果运用于生产让全体人民享受科技发展的成果。根据法律,国家的规划、劳动管理、物资供应、金融以及银行等部门确保及时供应发明和研究所必需的劳动力、物资和资金,同时及时审查本国发明的或者进口的新技术,并用于生产。《审查,登记和使用科学和技术成果条例》(1999年5月9日第42号内阁决定)鼓励使用先进的和经济上有效的科学和技术创新以及进口技术,对审查,登记和使用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合理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全面规定,同时规定公平评估从事研究或创新的团体或个人的工作,取得成果者应该受到社会的高度赞扬、表彰和物质奖励,并且获得优待。
112. 通过重视科学和技术的国家政策和新的立法,近年来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其中包括一些世界公认的成果;在国民经济现代化方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人民通过科技发展而获得的收益已经迅速增加。
G. 保存自然遗产
113. 为了保存名胜、自然景观和其他自然遗产并且使得环境清洁而卫生,已经通过了《名胜和自然景观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并且予以认真执行。保存和保留名胜和自然景观是全国人民在保存文化遗产总局的领导下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调查和登记了所有的名胜和自然景观,规定了保护区,并且确保除了行政机构以外,有关的机关、企业和组织都以科学的方法保护名胜和自然景观。
114. 为了为广大人民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法》、《有益动物保护法》、《土地和环境保护控制法》等等。国家设立了自然、动物、植物以及海洋资源的特别保护区,以保持它们的自然环境。在一年之中,有几个月时间用于发动群众参加平整土地、植树造林、美化环境以及其他的环境保护活动,让所有公民都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H. 科学和技术信息系统
115. 国家建立了综合系统,用于收集、分析以及处理发展国家科学和技术所必需的内部和外部信息,并且定期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官员。国家成立了中央科学和技术信息局,并且在各道成立了该局的下属机构,并且通过互联网向所有的郡、工厂以及企业提供各种科学和技术信息。除此以外,国家还不定期出版以及散发四十至五十种科技资料,例如:《新技术信息》、《应用技术数据》等等。中央科学和技术信息局不仅翻译和提供其他国家的最新科技资料,而且还搜寻和提供工厂和企业所需的技术资料。
116. 国家在中央、道、市或郡各级组织科学和技术展览会、研讨会以及经验交流会,以广泛宣传具有经济价值的发明和创造,从而立即将科学及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
I. 保护知识产权
117. 公民有权从对来自其作品的道德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获益。《宪法》第74条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参加科学、文学和艺术活动。国家应让有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获益。版权、发明以及专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000年3月11日第17号内阁决定在批准《发明法实施细则》时指出:“发明和专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主管科学和技术的部门以及有关的机关和企业应当确保发明人和专利拥有人不折不扣地行使其权利。”国家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通过了《版权法》,以鼓励公民从事写作并且更加彻底地保护其版权。
118. 国家主管科学和技术的部门以及有关的机关和企业在根据法律保护创造发明的同时,还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或者条例,高度赞扬和表彰那些由于其发明创造而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并且授予他们高级学位和奖励。根据《发明法》第41条和第42条及其实施细则的第64条,凡侵犯发明人或者专利拥有人的权利者,应根据其侵犯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适当赔偿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赔偿额由有关机关根据造成的损失而定。
J. 创造科学研究和创造活动的条件
119. 国家根据《科学和技术法》、《发明法》、《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科学家和发明家提供科学研究和发明活动所需的一切条件和方便。国家有计划地增加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投资并且向科学家优先提供住房、实验室、研究室、过渡性实验工厂、劳动力、设施、物资以及资金。国家向文学和艺术工作者提供剧院、工作室、乐器、服装以及其创作和表演所需的其他物资。
120. 科学家和科学研究机构通过公开讨论会、研讨会、展览以及出版物交流意见和经验。专职作家和艺术家通过小组讨论、作品审查、技能介绍以及经验交流会等交流其成果和经验;业余作家和艺术家通过有奖竞赛、国家艺术节、比赛、展览会以及表演等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K. 在科学和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
121. 国家在对外关系中根据独立、和平和友谊的原则促进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技术及文化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122. 根据《科学和技术法》、《有关同外国在科学和技术方面进行交流和签署协定的规定》(1999年3月27日第31号内阁决定)鼓励同外国政府、科学院和研究院签署协定、议定书、方案以及合同等;以代表团、考察团或者实践小组的形式互派讲师、技术顾问、科学家、技术人员以及专家;交换科学和技术杂志和书籍、技术文件和研究样品;组织展览会、共同研究以及其他的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并就此制定了程序、方法和保障措施。
123.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和文化方案同其他国家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并且积极参加由包括教科文组织在内的国际科学和文化组织或者知识产权组织所举办的会议、短训班、研讨会、以及展览会等等。
124. 政府通过主办四月春友谊艺术节、不结盟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电影节以及各种国际会议尽力推动在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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