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GNQ/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1月14日至30日)在没有赤道几内亚初次报告的情况下核准的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没有缔约国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在2012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45和46次会议上,审议了缔约国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五十八届会议(E/C.12/2012/SR.45和46)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这些意见以及委员会成员于2012年11月22日与缔约国代表交换意见期间提出的关注,将帮助缔约国拟定其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愿指出,这些意见并非包罗一切,在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时提出的问题并非是所有关注的事项,因而初次报告的内容不应限于这些问题。相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2008年核准的关于条约具体文件准则(E/C.12/2008/2)拟定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报告应包括为维护《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采取的步骤。

3.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决定将审查若干在多次请求下仍然未履行其《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交报告义务的缔约国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情况。

4.《公约》确立的汇报程序旨在确保缔约国通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通过其通报经济社会理事会,缔约国努力确保遵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与遇到的问题。缔约国不提交报告不仅仅侵犯了《公约》,还严重阻碍了委员会的工作。

5.因此,当一国政府不提供任何有关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资料时,委员会将根据来自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的信息发表其意见。尽管政府间来源主要提供统计数据与主要经济指标,只有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按照其定义,提供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更为关键的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介绍其报告的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将使缔约国政府有机会畅抒其意见,试图驳回批评意见,来证明其政策是符合《公约》的。

6.赤道几内亚于1987年9月25日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仍未提交其初次报告。2011年12月13日,委员会通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2012年11月举行的届会上审议赤道几内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2012年5月,会前工作组为帮助缔约国拟定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通过了在没有初次报告情况下拟定的问题清单(E/C.12/GNQ/Q/1)。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答复了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E/C.12/GNQ/Q/1/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答复并非包罗一切,答复未充分提供有关缔约国内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最新统计数据,答复仅仅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交换意见的前几天提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代表团出席了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2日的两次会议,并注意到其成员与委员会交换了意见。

8.根据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根据2012年11月22日代表团与委员会交换意见中所提供的资料,并根据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得出了这些结论性意见。由于遗憾地没有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这些意见必然是初步性质的。

B.积极方面

9.委员会注意到,事实上赤道几内亚是若干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这些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许多关于劳工权利的基本公约。

10. 委员会还注意到:

通过了《教育法》;

通过了《人人接受教育全国计划》和《赤道几内亚教育发展方案》;

为教育文盲或辍学妇女与少女通过了全国方案;和

通过了各种各样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措施,主要有预防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保护有关人员的人权的法律。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公约》所规定的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面、近期、分类数据,并指出这不利于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关这些权利的公共政策的能力。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尽快汇编每年最新的有关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全面统计和统计分析。这些信息应符合国际准确标准,并按照年龄、性别、城市/农村人口及其他相关特性分类。特别应注重最为弱势和边缘化人或群体的状况,如残疾人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状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纳入其收集的有关《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数据,以及有关这方面进行的年度全面统计分析,指明为保障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结果。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其提供的资料并没有清楚表明《公约》在国内司法系统内的确实法律地位,并没有表明国内法庭是否在其裁决中引用《公约》。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其初次报告中澄清《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内的法律地位,包括有关实施《公约》的国内案例法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社会服务与援助尽可能调拨最大量的可获得资源,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第1款,不断地彻底实现《公约》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兑现其承诺,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提高用于社会部门的预算百分比。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腐败现象,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防止公共资源挪为他用,并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公务员认识到腐败现象的经济与社会损失,并使法官、检察官和治安部队成员认识到严格执行反腐败法的重要性。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每年国家预算用于社会部门的百分比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赤道几内亚2002年远景计划》的内容与范围,《社会发展基金》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实施这些计划所取得的进展和所得到的结果。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评估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

14.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人权活动分子遭受恐吓与骚扰。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所有必要措施保护人权捍卫者与活动分子――特别要保护那些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内工作的人权捍卫者和活动分子――使他们免遭任何恐吓与骚扰,并确保将此类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15. 委员会注意到,《赤道几内亚宪法》承认男女平等。然而,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长期存在根深蒂固的性别陈旧观和传统做法与习俗影响了男女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报告还表明,缔约国所做的消除这些现象的努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结婚、家庭关系和继承领域促进与保护男女平等权利方面存在因民法与习惯法制度同时存在而引起的问题(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的条款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打击与消除有害于妇女的陈旧观念、习俗与做法,杜绝在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事项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和确保有效实施现有的这一性质的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内纳入最新的资料,表明其为消除直接和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结果的资料。

16. 委员会关注,尽管事实上缔约国拥有较高的国民收入,但报告表明在该国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妇女中间存在着较高的贫困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在农村地区和在弱势与边缘区域消除贫穷现象。为此目的调拨充分的资金;确保其采取的所有反贫困措施彻底解决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重最为弱势和边缘化人与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残疾人、农村妇女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纳入按年龄、性别和农村/城市区域分类的生活在贫困和极度贫困中人数的比较数据,并且纳入消除贫困所取得的进展的全面数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宣言(E/C.12/2001/10)。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任何时候通过立法改革或其他措施时牢记《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不断地评估此类改革与其他措施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与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特别向公务人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缔约国提交条约具体文件的准则(E/C.12/2008/2),在本结论性意见发表日期两年时间内,提交一份全面实施《公约》的初次报告,特别着重论述这些意见和与委员会成员讨论中所提到的问题与表示的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强调与委员会会晤的赤道几内亚代表承诺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所规定的时间阶段内,提交一份全面的初次报告。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其提交初次报告之前举行的全国性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