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4月28日至5月1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法国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4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3、4和5次会议(E/C.12/2008/SR.3-5)上,审议了法国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FRA/3),并在2008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法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FRA/Q/3/Add.1)。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与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政府各部门代表以及《公约》所涉及主题方面的专家,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所提问题做出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自1998年7月通过《打击社会排斥现象措施的框架法律》以来所做出的努力,打击社会排斥现象,并努力保证处于弱势和处境不利的人在就业、住房、健康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机会。

4.委员会欢迎根据2004年12月30日第2004/1486号法,建立独立的反对歧视争取平等高级权力机构。

5.委员会欢迎根据2006年4月21日第2006/457号法,创建社会融入契约(《社会生活安置合同》),旨在促进向没有专业资格与生活在“敏感城市地区”的青年人提供就业机会。

6.委员会欢迎通过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其中加强防止和打击配偶间以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并将女性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2003年3月18日第2003/239号法创立综合法律框架,打击人口贩卖和其他现代奴隶形式。

8.委员会欢迎根据2007年3月5日第2007/290号法,承认适足住房权,而且司法和行政机关即将适用这一权利。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止滥用酒精和烟草做出的努力,包括通过《2007/2011防止吸毒计划》,并制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公共场所吸烟的禁令。

C.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阻碍切实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没有该国所采取各类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切实效果方面的分列年度比较统计资料,因此无法充分评估缔约国在《公约》实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障碍。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7年缔约国仅投入了0.39%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官方发展援助,而联合国为工业化国家制定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是0.7%的国内生产总值。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实现将0.7%的国内生产总值投入用于国际合作的目标已被延后到2012年至2015年。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敏感城市地区的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单身母亲,在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住房、卫生和教育方面,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和困难。

14.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无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妇女尤其是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的妇女失业率高,男女工资差异始终存在,妇女在许多领域的管理层和高层职位中所占比例低,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类法律和政策措施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包括2006年3月23日男女同酬法。。

15.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提高青年人的就业机会,而且青年人失业率在2007年从22%下降至18%,但仍大幅高于平均失业率。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事实上对属于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的人,尤其是来自马格里布、土耳其和非洲的黑人的歧视仍普遍存在,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打击就业领域的歧视,包括通过《企业多元化章程》,并在法庭上应用“歧视检验”作为歧视行为的可接纳证据。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大量运用定期、临时和非全日性雇佣合同,大量雇员尤其是青年人、单亲与没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没有工作保障并领取法定最低工资,这些人员及其家庭因此没有足够的收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还特别关注到,妇女在临时、非全日性工作和低薪工作中的比例过高。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旨在改善残疾人获得就业的立法(2005年2月11日第102/2005号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残疾人失业率仍然是平均失业率的三倍。

19.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针对配偶或伙伴的暴力行为可构成《刑法》中所述某些加重罪责情况,但缔约国的刑事立法仍未将家庭暴力视为明确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对此类现象的认识,但是配偶或伙伴所犯下的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得到充分报告依旧是个问题。

20.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缔约国贫穷问题的普遍存在,以及大量人员完全依赖社会现金拨款生活。

21.委员会深切关注到,属于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的人,尤其是移民工人和移民后裔,过度集中于贫穷居住区,这些住宅区住房多、质量低且维护差,就业机会有限,无法获得足够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公共交通服务,学校资源不足以及犯罪率和暴力行为率高。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是仍有大量个人和家庭居住在不安全、不健康和不清洁的低标准住房中。

23.委员会仍然关注到,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福利住房不足,私营租房部门的租金不断上涨,尽管缔约国已做出努力增加福利住房单位的供应。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事实上吉普赛人及流浪者在住房领域持续面临歧视,因为缺少具有服务设施的大篷车停驻区域,而且地方当局指定的许多停车区域现有生活条件标准低下。这些区域通常远离居民区,当地缺乏基本基础设施而且没有适当的环境。

25.委员会仍然深切关注到,缔约国无家可归者问题的普遍存在,尽管缔约国已做出努力增加应急住所的数量并增进了对无家可归者的援助机制。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应急住所和食宿中心的数量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便利无家可归者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进展仍然不够。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1999年7月推行了全民普遍保险,诸如申请庇护者、没有身份证件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人,由于对有关权利缺乏认识、行政手续的复杂性(诸如在缔约国境内继续合法居留的要求)与语言障碍,仍在使用卫生保健设施、物品和服务方面面临困难。

27.委员会深切关注到,缔约国的自杀率高,尤其是在15岁至44岁的人员中,尽管缔约国已通过了各种计划和战略来阻止此类现象。

28.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法国小学生与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小学生之间在校内表现和辍学率方面持续存在重大差异,尽管缔约国已做出努力解决教育领域存在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问题。

29.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缔约国境内的少数群体没有被正式承认。在文化权利的具体情况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其中一些权利没有得到尊重,例如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权利,只能在同一少数群体内与其他成员交流使用。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留和促进区域和少数群体语言及文化遗产方面,未能做出足够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没有正式承认区域和少数群体语言,造成了讲此类语言的人数持续减少。

E.建议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缔约国在国内采取措施实施《公约》的实际效果,提供按年龄、性别、民族出身和城市/农村居民(如适用)分列的以往五年的年度比较统计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于2002年3月18日至22日在墨西哥蒙特雷举行的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中的商定,将官方发展援助增加至国内生产总值的0.7%。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如需要),打击对居住在敏感城市地区的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单身母亲的所有形式的歧视,以便确保她们可以平等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住房、健康和教育。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如需要),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一同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就业率,减少男女工资差异,并提高妇女在高层职位中的比例。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采取有具体针对性的措施,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向雇佣青年人的公司提供税收性鼓励,更加努力增加青年人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于没有专业资格和生活在敏感城市地区的青年人。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法律和机构机制,旨在打击就业领域的种族歧视,以及便利属于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的人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打击结构性失业,并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限制以临时雇佣合同方式鼓励企业雇用属于弱势群体的人,诸如青年人、单亲和没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委员会还建议,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中才可以缔结此类合同,而且应提供充分保障,确保以此类合同征聘的雇员不会因此无法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以及《公约》第6条和第7条中规定的工作权。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福利机构和公开劳动力市场中,均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事生产活动并领取报酬。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报缔约国实施2005年2月11日第102/2005号法取得的进展,该法要求雇员在20人以上的公司应聘用占员工人数6%的残疾人。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特定立法将家庭暴力行为定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对此类罪行严重性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用机制的认识,尤其是针对最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来自非欧洲国家和教育程度低的国家的妇女,展开宣传运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扶贫,包括将目前已有34个部门正在试点采用,并旨在替代一些最低社会保障(即最低收入补助)、单亲津贴和就业奖金的“积极补贴”措施,拓展至其他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便确保有效解决赤贫群体的需要。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与有关群体密切磋商,减少基于种族、族裔和民族出身的居住隔离现象,及其对受影响个人和群体的生活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便:

通过便利翻新现有住宅区并改善基础设施与增进获得服务和就业机会,改善现有被种族分隔的居住区域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支持在已被种族分隔的贫困地区之外,开发新的公共住宅区;及

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立法,打击住房领域的歧视行为,包括私营行动者的歧视做法。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通报2003年8月《城镇规划和城市重建框架法》的执行情况,该法旨在在最破败的街区中集中进行重建工作。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法律和监管框架,打击以不安全、不健康和不清洁为特点的低标准住房现象,旨在改善福利住宅区的居住质量,并便利房东翻新私人住宅区。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获得适足住房,尤其是通过确保分配适当资源提高福利住宅的供应,并通过提供租房补贴等适当资助,使得低收入家庭可在私营租房部门获得适足住房。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遵守2000年6月5日第2000/614号法,请地方当局在配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并适合城市居民居住的区域内,指定吉普赛人/流浪者的停车区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通报第2000/614号法的实施进展,包括分列的统计资料。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最新的全国调查,以便评估缔约国无家可归者问题的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增加接待设施(包括应急中心、招待所、接待和社会康复中心及寄宿之家)的数量,并改善其质量,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便利无家可归者重新融入社会。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按照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确保诸如申请庇护者、没有身份证件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等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人,享有适当的卫生保健场所、产品和服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分析自杀动机,旨在制定有效措施,以便防止特别弱势群体中的自杀现象,包括青年人、同性恋、吸毒或酗酒者、被羁押人员和老年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年龄、性别、自杀或自杀未遂人员数目分列的统计资料,并通报各类防止自杀计划和战略的执行进展。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缩小教育领域内法国小学生与少数种族、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的小学生之间在校内表现方面的重大差异,尤其是通过为不精通法语的学生集中开设法语课程,并避免少数群体学生在为具有学习障碍的儿童开设的班级中比例过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辍学和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以便制定旨在降低受影响少数群体小学生过高辍学率的有效战略。

50.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承认少数群体或集体权利与《宪法》相矛盾,仍希望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并不总是足以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享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因此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在《宪法》中承认少数群体的立场,并根据第15条的规定正式确认有必要保护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所有少数群体的文化多元性。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在前一份结论性意见(E/C.12/1/Add.72,第25段)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a)撤回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第30条的保留,及(b)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及《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51.委员会重申在前一份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6段)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和促进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遗产,尤其是确保分配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公立学校中区域和少数群体语言和文化的教学,以及以这些语言在电视和电台播放节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复查它没有在《宪法》中正式承认区域和少数群体语言的立场。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4.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2号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提交共同核心文件(HRI/GEN/2/Rev.4, 第I章)。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司法机构人员和普通民间社会组织广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活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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