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匈牙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第6、7和8次会议(E/C.12/2007/SR.2和3)上,审议了匈牙利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HUN/3),并在2007年5月15日举行的第23和24次会议(E/C.12/2007/SR.23和24)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9月29日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本应于1994年6月30日前提交)和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报告的编写大体符合委员会的准则。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团员(包括政府各部的许多专家)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及其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坦率回答。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通过了立法和其它措施,以消除歧视,并促进处境不利和受排斥的个人和群体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尤其是:

2003年“关于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的《第125 号法》,成立“平等待遇局”,以调查和裁决个人受歧视的申诉;

设立“妇女代表理事会”,以协调政府促进妇女机会平等方案的执行工作,对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草案及其他措施进行评议,提出意见;

《2006-2008年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国家战略报告》,以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加强养恤金体系的可持续性;

2007至2015年的《罗姆人融入十年方案战略计划》。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拟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所持 的赞成立场。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7.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的国内法已纳入了《公约》,但是《公约》确认的大多数权利不能在缔约国法院直接适用。

8. 委员会关注到:根据《平等待遇法》规定的分担举证责任,受害者只须初步证明歧视存在,则举证责任转由被控歧视者承担;但是据说法院很少应用这项规定。委员会还关注平等待遇局成立以来经费不足,而近来又削减经费和工作人员,可能损害其处理日益增加的案件量的能力。

9.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平等待遇法》以及《劳工法》和《教育法》等专门法律纳入了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但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法。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议会以及担任公共部门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较低。

11.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罗姆人失业率极高,受到公私行业雇主的歧视。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制订了专门的扶持计划,以增加工作能力受损者的就业机会,但是残疾人的失业率很高。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制订专门的刑法条款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最低净工资不足以完全抵付“单亲家庭”的生活费用。

15.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特别是建筑和运输业造成死亡的工伤事故有所增加。

16.委员会关切到:有报道说,对于从事维护那些违反劳工法解雇的雇员的工会干部,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保护。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的人员和物质涵盖面统计数据,无法评估保障系统总体上是否适当以及确认可能受保护不足的个人和群体。

18. 委员会深为关注缔约国“现金转账方案效果有限”以及社会援助标准没有确实为劣势和受排斥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如罗姆人建立可靠的安全防护。

19. 缔约国注意到刑法没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条款。

20.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关于被贩卖入境、出境和过境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缔约国没有适当纪录在案,而且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道称缔约国对难民家庭团聚施加限制,而且根据“附属保护”而获准居留者无法享有家庭团聚权。

22.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五分之一的罗姆人居住在贫民窟,常常没有自来水、适当排污设施,或者靠近城市垃圾场;社会福利住房经常不分给罗姆人,理由是比如说,因为他们以前曾经在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占用住房,或者因为地方政府以高价公开拍卖的形式分配社会福利住房。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罗姆人被强制迁居,往往不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替代性住房;另外宪法法庭裁定,执行强迁令的必要性高于不得强制儿童与家人分离并安置于国家收养系统的权利。

23.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不能充分提供全科医生和医疗服务。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每6个男人和11个女人中有一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且缔约国是全世界自杀率、尤其是女性最高的国家之一。

25. 委员会关注到罗姆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比非罗姆人少十多年,而且据称罗姆人常常无法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急救服务、在医院里被隔离并受到医护人员歧视。据称这些医护人员为罗姆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相对较差,或者从他们身上诈取不合理的费用。

26. 委员会关注有报道说,缔约国学童有攻击性行为,并且易于获得毒品和酒精饮料。

27.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大量罗姆人儿童被隔离在单独的学校,例如为智障儿童开办的特殊辅导学校,或者被分在校内低标准的单独“补习”班;主流学校往往迫使罗姆人家长为子女申请“旁听生”身份。委员会还关切罗姆人初中生的辍学率较高以及罗姆人学生就读高等院校的比率低的问题。

28. 少数民族包括罗姆人用母语学习的机会有限,而且学习母语和本民族文化的机会也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9. 委员会关切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经费不足,无法行使对教育和文化机构的联合行政管理职责。

E. 建议和意见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公约》所载全部权利都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充分考虑到这些权利的可审理性,提倡将《公约》作为国内法渊源之一。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法院落实《公约》权利的判决情况。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法院在歧视案中依照《平等待遇法》而适用分担举证责任规定,保证平等待遇局有充足的经费和人员处理日增的案件量。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平等待遇局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所办案的数量、性质和结果。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法》,特别是在《公约》所涉领域里促进妇女机会平等。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诸如法定名额等,确保妇女在议会和地方民选机构中有适当的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为何担任公共部门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并采取措施增加其代表性。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专门具体措施降低罗姆人的失业率,包括在罗姆人人口很多的社区加强职业培训及可持续的就业机会;增加罗姆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院、地方政府和劳工部门严格执行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鼓励私营部门为罗姆人提供适当就业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分类数据,说明罗姆人失业和从事非正式经济部门工作的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缩小罗姆人和非罗姆人之间的就业差距,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此种数据和详细资料,说明为改善罗姆人就业机会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紧努力,在劳动市场及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中吸收残疾人,向残疾人开放所有职场及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国家残疾人方案》和行动计划的成果。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专门法律处理职场性骚扰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第(甲)款(2)项规定,保证最低净工资定期得到审查,并确定一个充足的水平,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标准。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劳动监察,向公共和私营各部门的雇员和雇主说明他们在预防工伤事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执行工作场所安全条例,违反条例的情况一旦发生,均予以适当处罚,尤其为了减少造成死亡的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分类资料,分别通报工伤事故的数字、根源、后果以及处罚情况。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保护从事维护雇员权利工作的工会干部。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劳工审查的经常性,以及不公解雇和其他侵犯罢工权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对雇主的处罚以及向这类侵犯行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详细说明社会保障覆盖哪些类别的工人(如受雇人员和自营人员、家庭佣工、兼职人员及其他具体工种)以及每一类工作人员保证可得的津贴、包括家庭津贴,以便评估所受惠人员和所分发的津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公共和私营养恤金计划的筹资、覆盖面及金额、特别是最低金额。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议其社会援助津贴条例,提高津贴额,以便更好地照顾罗姆人等处境最不利和最受排斥的个人、家庭和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网,使他们能够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制订一个由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援助最低标准,确保所有需要社会援助的人都得到平等的待遇。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法律,将家庭暴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修订《刑法》,明文禁止配偶强奸。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已报案的家庭暴力案件及定罪的数量和性质、对肇事者判处的刑罚类型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补偿情况。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被贩运入境、出境和过境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制定一项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童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关人口贩运问题的强制性培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最新资料,介绍已报案的贩运案件的数量和性质、对肇事人定罪和判刑的数目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关于难民家庭团聚的条例,以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简化和加速团聚程序,并且保护所有难民,包括根据“附属保护”而获准居留者的家庭生活权。

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关于罗姆人定居点基础设施的措施划拨充足资金,扩大“罗姆人住房和社会融合计划”的应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所有相关社区,在房产业有效执行反歧视法,停止通过公共拍卖以高价分配社会福利住房,并尤其是为罗姆人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住房。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确保受影响个人、包括儿童的权利得到维护,并一旦发生强制迁居,都提供适替代性住房;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分类数据,说明无家可归者的范围、强制迁居次数以及替代性住房安排。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人、包括处境不利和受排斥个人和群体充分享有医疗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享有这种服务。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促进在农村地区征聘全科医生和设立诊所,并执行公共卫生方面的预防方案,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方案。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那些导致精神健康和自杀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加强地方上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加强对专业医护人员关于抑郁症及其他精神健康问题起因和症状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增加一个章节,说明人口的精神健康状况。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是在罗姆人社区加强预防性保健服务并改善清洁水、排污、废物处理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并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营养不良、长期压力和其他导致罗姆人短寿的因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反歧视宣传活动,加强对公私营保健服务提供商的培训。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国家行动规划,预防学校中的侵犯行为,制止儿童吸毒和酗酒;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和可比较的数据,以年度为基础说明所取得的成果。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学校间和学校内对罗姆人儿童进行隔离的做法,并确保被隔离的学生能够立即融入正规学校系统;依照《平等待遇法》执行关于禁止隔离的规定,依照《教育法》 执行关于禁止限制择校自由和禁止限制每所学校可接收的特别劣势学生比例等方面规定;奖励全面教育并确保每一份旁听生身份的申请书经过一名独立儿童保护专家的审核。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资金,为劣势学生尤其是罗姆人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辅导课程和奖学金,以降低罗姆人初中生的辍学率,提高罗姆人就读高等院校的比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数据,介绍各级学校中,罗姆人学生的入学率、出席率和辍学率以及隔离程度和形式等情况。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少数民族包括罗姆人提供充分机会用母语学习或学习母语和本民族文化;并为此与地方政府和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合作,为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拨出更多的资源,增加教授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师人数。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少数民族自治政府获得充足的公共资金,以行使其文化自主权,推动教育文化领域的各项倡议和方案。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开展教育和宣传运动,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国家文化中,同时保护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着手设立拟议的部际人权委员会,以协调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编写工作及条约机构所提建议的落实工作。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议定书。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全国性的讨论。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而更新核心文件。

58.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一个专门的章节,汇报缔约国为制止歧视并根据《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加强对罗姆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保护和落实所采取措施的成果。委员会进一步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年度分类数据以及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得委员会能够适当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

59.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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