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EST/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6Dec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爱沙尼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2次至第34次会议(E/C.12/2011/SR.32-34)上审议了爱沙尼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EST/2和Corr.1),并在2011年12月2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爱沙尼亚对其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EST/Q/2/Add.1)。此外,委员会还欢迎爱沙尼亚在这两份文件中提供统计数据,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实现各项权利的进展情况。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开展对话,并与由各相关部委代表组成的高级别大型代表团进行坦率和建设性的互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18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4年1月30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3日)。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推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作出努力,委员会特别欢迎:

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以透明和协商的方式编写定期报告;

收集和编制统计数据系统使人们能够监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情况;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改革劳动力市场服务;

在2004年通过《男女平等法》,定期进行“男女平等情况监测”普查;

缔约国采取支持向少数民族教授母语和在教育中推广双语教学的政策;

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部门对缔约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这些义务只是非自动履行的义务,并不在国内引起主观上请求权。因此个人不能主张其《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遭到侵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官建立培训方案,就《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围和缔约国在国内有效落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义务进行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和关于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做出必要的立法修正,使大法官遵守《巴黎原则》,在适当的时候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资格认证。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行使各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时不得有任何理由的歧视,而《平等待遇法》并不禁止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必要的立法修正,禁止《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行使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信息和统计数据,说明法院案件和向男女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提出的有关歧视问题的申诉,以及就此采取的行动。

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当局签发的护照,‘非公民’身份的人仍占人口大约7%。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归化入籍者的国籍可被吊销(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协助‘非公民’身份者取得爱沙尼亚国籍,协助解决申请人遇到的各种障碍,包括放松对长期居住者在官方语言条件方面的要求,给予这些人家庭中出生的儿童爱沙尼亚国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履行其《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不歧视义务,修正其关于国籍的立法,确保所有公民都受到平等待遇,而无论其取得国籍的方式如何。

10.委员会对讲俄语的人遭受歧视、继续受到失业和贫穷问题严重影响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讲俄语的人在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始终面临不利情况的问题,确保就此采取的战略和政策针对形式上和实质性歧视问题,包括在就业方面采取特别措施。

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关就业的语言要求基于合理和客观的标准,与履行每项工作的需要相关,避免基于语言的歧视。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社会上存在针对性别角色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而这些观念给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行使工作权利)造成负面影响。对教育和就业领域存在的性别差距,委员会表示进一步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到,为推动性别平等投入的人力资源不足,特别是男女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办事处只有专员和一名顾问(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旨在消除针对社会性别角色存在的陈旧观念和偏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改善传统上由单一性别垄断的教育学科中的性别平衡。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推动性别平等划拨必要的资源。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立法,以便确保囚犯是在自由选择或不是受胁迫接受的情况下才批准其从事工作。

1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失业情况仍十分严重。委员会还十分关注缔约国的就业部门易于受到经济动荡的影响,2008年至2010年失业情况急剧增加就证明了这一点(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失业率,为此采取的措施也应努力减少就业受经济动荡的影响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密切监视《就业合同法》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在适用条款规定以便在就业关系中采取弹性做法时不会导致侵犯《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问题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为提高雇主和劳工对《性别平等法》的认识做出努力,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面临更大困难,包括从事相同工作时,女性较男性工人的工资普遍低得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关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并创造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有利环境,这些措施包括在所有地区提供负担得起的日托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拟定和实施相关计划,处理议会呼吁解决的男女薪酬差距问题,同时铭记需要扩大劳工检查员监督薪酬歧视问题的任务授权,还需要确保同工同酬。

15.委员会关注到,尽管已经做出努力,但大量残疾人仍处于失业状况(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残疾人提供机会,确保适当的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人们对残疾人权利及其现有鼓励机制的认识,消除现存障碍,如方便进出和交通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就此采取的措施的确使人们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实现谋生的权利。

16.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低工资标准有了大幅增长,但工人及其家人并未过上体面的生活(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水平可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现行立法禁止包括未担负重要职责人员在内的公务员参加罢工(第八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共服务法》中有关公务员参加罢工的权利的规定符合《公约》第八条,对禁止罢工的规定限于那些身负要职的公务员。

18.委员会十分关注大量领取社会保障福利的人生活贫困。此外,委员会还对失业救济金支付时间有限表示关切。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福利金数量及支付期限能使领取人及其家属维持适足生活水准。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19.委员会十分关注因职业过失造成就业合同终止时不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情况(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涉及就业合同终止原因的失业救济金支付条件。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家庭暴力现象十分普遍,《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为犯罪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减少和防止暴力问题2010-2014年发展计划》中未列入大规模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的内容(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刑法典》中专门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罪行。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和能够利用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令和庇护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所有人口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框架存在不足,包括《就业合同法》对不满15岁儿童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国际标准,《刑法典》中有关14岁及以上儿童从事色情行业的规定,以及《家庭法条例》规定,经法院裁决并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15至18岁儿童可以结婚(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在制定新的《儿童保护法》及其他立法措施时要考虑以下情况:有关15岁以下儿童工作时间的立法要符合国际标准、禁止儿童从事色情业、确保不得与18岁以下儿童结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每年童婚数量的资料。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塔林市包括社会住房在内的住房严重短缺,这种状况在城镇和乡镇地区稍有缓和,这个问题阻碍了缔约国向特别是弱势群体及处于社会边缘的人口和群体提供住房的能力。对可在未经法庭裁决的情况下驱逐的情况,委员会尚未得到相关信息,对此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所有相关地区包括社会住房在内的住房短缺问题,特别是解决弱势群体和处于社会边缘的人口和群体的住房问题。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驱逐问题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作出各种努力,但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和即将陷入贫困的人口数量仍居高不下,特别是非爱沙尼亚人尤其如此(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减贫政策和战略。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穷问题的2001年声明和《公约》。

24.虽然学校作出努力,将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通过各种媒介针对青少年宣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知识,堕胎率已经下降,但在青少年中堕胎现象仍很普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此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意外怀孕常常导致少女辍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如何在公众中开展提高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认识方面的资料(第十二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青少年提供有效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少女怀孕,同时向怀孕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使他们能够继续学业的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有关向公众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信息。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提供了心理援助和咨询服务,缔约国内自杀率却一致居高不下(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预防自杀方面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作出评估,即现有预防自杀的服务措施是否有效,处于自杀危险的人员和群体是否可以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就此采取措施(包括流动服务覆盖范围)以及心理保健的信息。

26.委员会对缔约国内吸毒人数增加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预防吸毒的各项工作,包括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扩大麻醉品替代疗法的使用范围。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不断扩大针头交换方案。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采取措施,诸如提高酒类消费税、特定时间禁止售酒等,但酒的消费量一直居高不下(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等,打击酗酒行为。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能完成高中教育的学生人数居高不下(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学生辍学问题,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措施的情况以及按年度、性别、民族和教育水平分列的辍学学生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利问题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

29.委员会对某些民族、族裔和群体一直受到侮辱以及对有关他们遭受种族主义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第十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确保其教育方案能够有利于所有各民族和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和友谊。委员会特别建议,新制定的旨在促进讲道德、负责任和积极的公民意识的国家教育课程还须致力于消除不容忍和社会偏见。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使之能够确定缔约国中某些民族、族裔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尽管为此开展了活动,但仍缺少承认少数民族身份及其文化权利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要保障各民族、族裔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地位和权利,保护和促进所有少数民族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给予少数民族语言足够适当的地位。为了执行这项建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用于增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公共预算分享情况。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人口,特别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个人和群体由于障碍限制和负担不起而不能参与文化活动(第十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动实现每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确保协助尤其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个人和群体获得文化商品。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以下情况载列更加详细的资料:

落实改善饮水质量计划的影响;

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包括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

多耐抗型肺结核患者的照料情况,并提供患者人数;

缔约国内以及从缔约国贩运人口的情况和就此采取措施的影响,包括实施有关立法的资料;

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采取措施的影响;

各级教育里非爱沙尼亚小学生和学生注册情况;

为确保人们不受歧视地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中受益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a)至(f)的相关数据,按年度、性别和城乡地区说明报告周期内的分类数据。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其官方发展援助的水准,缔约国2010年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1%,缔约国应为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标准确定时限。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发表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的要求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38.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16年12月2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