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ESP/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June201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西班牙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7日至8日举行的第12至14次会议(见E/C.12/2012/SR.12-14)上,审议了西班牙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ESP/5),并于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E/C.12/2012/SR.2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西班牙依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五次报告,阐述了该国实施委员会先前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还赞赏对问题清单(E/C.12/ESP/Q/5/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书面答复所提供的详尽的统计数据。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对话,以及有关部委派出许多专家参加代表团,出席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批准了如下各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3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9月24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4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享有而采取的若干措施,特别是:

在2009年10月30日,通过了第12/2009号法律,规定了庇护权利及辅助保护,将共同体指导原则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在内;

通过了《2010-2012年吉卜赛人发展行动计划》和《2012-2020年吉卜赛人口社会包容国家战略》;

2007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有效实现男女平等的第3/2007号组织法;

2006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促进个人自理和关爱无自理能力者的第30/2006号法律;

2004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性别暴力综合保护措施的第1/2004号组织法;

在人口贩运方面通过的措施:特别是在刑法典里将贩运人口列为罪行;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公约;展开了《2009-2012年第一期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卖全面计划》;《2010-2013年第三期打击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性剥削计划》。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在《宪法》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列入的教育权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被缔约国当作为社会和经济政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指导原则”。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法庭上很少援引或适用《公约》的条款。

鉴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普遍性和相互依存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保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样水平的保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可以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和适用《公约》的条款。

7.委员会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的职权没有提到促进人权或人权教育。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事处没有权力向法院提出有关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个人申诉。

委员会建议扩充监察员办事处的权限,以包括促进人权或人权教育的工作,并授权该办事处向法院提交案件。

8.委员会对《公约》里所载权利受到有效保护的水平由于缔约国采取的紧缩措施而削减了表示关切。这些措施过分削减了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的成年人和青年人,长者,吉卜赛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所享有的权利。(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的紧缩措施都照顾到所有《公约》权利的最低核心标准,并采取适当措施在不论什么情况下保护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核心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制分类的统计数据,以便鉴定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并提高效率,保护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也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在2012年5月16日致各缔约国关于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情况下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公开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权力下放,导致了在17个自治区里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出现差距。(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各自治区在社会投资,和对社会福利服务的削减方面的差距不会导致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不公平和歧视。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官方发展援助的减少会影响缔约国至少将百分之0.7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这类援助的承诺(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将官方发展援助至少提高到百分之0.7的国内生产总值,以符合国际上的目标。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移民和吉卜赛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旧受到歧视,特别是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等领域里。委员会也感到关注的是对这些群体继续存在敌对和不宽容的态度,包括在警察方面(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所采取的措施,以根除对难民人口以及吉卜赛人的歧视并惩罚各种形式的歧视做法。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法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第二条第2款)。

12.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失业率和长期失业率不断增加,对缔约国人口的很大部分,特别是年轻人,移民,吉卜赛人和残障人产生了负面影响,加重了他们的脆弱性(第二条第2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各方案并通过有效的战略,以减少失业率,以及逐渐充分落实工作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避免在就业领域里,包括在保护工人的劳工权方面开倒车。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根据性别,年龄,国籍和残疾分类的有关总就业情况的年度统计表。委员会又建议优先关注特别是对长期失业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并考虑到处境不利者和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的需要。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2005)一般性建议(《公约》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两性角色持续存在某些刻板观念,继续阻止妇女享有与男人同等的工作权。委员会对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决策阶层中妇女只占少部分感到关切。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男女工资的差距仍然很大,这就违反了缔约国法律和《公约》里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第三,六,九和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在家庭和社会里的刻板性别观念,包括促进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阶层中有同等的男女代表。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监督私营部门遵守有关同等待遇和禁止歧视的法律以及同工同酬原则。同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推动男人更多地参与照料工作,和为儿童,残障人士,老年人和病人提供照料服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1999年二月制定了为等待递解出境的外国人拘留中心的新条例,这些人仍旧被关在过度拥挤的中心里,他们得不到信息或充分的社会,医疗和法律服务(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落实这些新条例,以便改善等待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获得适当的保健以及社会,法律和医疗援助方面。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来防止这类暴力,家庭内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继续偏高;以及预算方面的裁减对某些自治社区为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产生的不良影响(第十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评估各项为了消除家庭内和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而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的影响,并确保目前作出的努力能维持下去,在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限制性紧缩措施,不会影响到为受害人提供的保护或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在这个领域里的措施。并确保所有的相应预防和照料战略,能达到那些由于她们的社会环境和毒瘾,病痛或任何其他不利情况而处于更大危险中的妇女。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它收到的数据,人口的百分之21.8已生活在贫穷线下,而且由于目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更多百分比的人会陷入贫穷之中(第九和十一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和执行一项新的和全面的国家减贫方案。委员会建议该方案中应包括具体的措施和战略,以减轻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并对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予以特别照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目前每四个未成年人当中有一个生活在贫穷线下的情况下,家庭津贴被大量裁减,甚至被取消了,例如在生育或领养一名儿童时支付的一次性津贴就是这样被取消了(第十和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为了应付目前经济和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改革,以保证所有的紧缩措施能保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里达到的保护水平;而且,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这些措施都是临时和相称的,不会危害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业间最低工资(salariomínimointerprofesional――SMI)自2011年来就被冻结,目前水平不足以维持一个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最低工资,允许工人及其家人能维持一个体面的生活水准,根据《公约》第七条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标准,应按照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4月20日第16/2012号皇家法令提出的修正案,尤其是对《2009年外国人法》提出的修正案,削减了无身份移民获得公共保健服务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委员会有关“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健康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2000)(《公约》第十二条)和全民医保原则;所通过的改革不会限制居住在缔约国的人士获得医保的可能,不论他们是否有合法身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评估任何拟议的缩减,对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获得医保的影响。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许多情况下养恤金不足以维生,靠养恤金生活的人有可能陷入贫困。委员会特别关注那些靠寡妇养恤金生活的妇女的境况。(第九,十,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缴费型和非缴费型退休养恤金的水平,以保证所有退休人员,即使在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也能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

2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那些在签了长期抵押贷款后发觉无法支付高涨的房屋费用的个人和家庭的境况。许多人因无法支付这笔费用而失去了他们的家园,其他人也处在这个风险关头。委员会也关切的是:2012年3月9日的第6/2012号皇家法令允许银行任意决定是否能以收回房屋来替代支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法律,允许贷款人可以以放弃房屋的方式来支付他们的抵押贷款,而不仅是银行才能作出这一决定。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鼓励个人和家庭,考虑以租屋的方式来替代买屋,在这方面,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按照其有关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与各自治区协调,投入更多的资源,建造更多的廉租屋,以满足需求。(《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继续在没有法律保障和没有预先与受影响者协商和向他提供其他住房或赔偿的情况下进行逼迁。(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个法律框架,确定在进行逼迁之前所应遵循的规定和程序,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逼迁,适足住房权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以及联合国《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A/HRC/4/18,附件一)。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无家可归者”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定义,用来作为编制无家可归者分类数据的依据,以便评估无家可归的趋势和制定适当的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无家可归者”确定一个正式定义。该定义应符合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201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无家可归问题欧洲一致会议”的政策建议。它也建议缔约国编制有关无家可归者人数的分类数据,以及经济和金融危机对这类人的影响,以便拟定和执行有效的安置措施。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她们的居住地点,有些妇女在根据2010年3月3日第2/2010号组织法进行堕胎方面遭遇困难。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大多数的自治区,官僚主义和时间上的限制,使许多妇女不得不利用私人诊所(第十二和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在西班牙全境充分落实2010年3月3日第2/2010号组织法。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可适用于所有自治区的基本程序,以便保证公平的自愿堕胎机会;并确保医生和其他保健人员在行使依良心拒不堕胎的权利时不会对自愿流产的妇女造成障碍;并对青少年和女移民予以特别注意。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吸毒和酗酒的增加,特别是在年轻人当中,并关切没有关于这一现象及其原因的详细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战略,并考虑到各项风险因素和所有当事人;制定适当的保健和心理支助服务;制定一个可遵循的戒毒和戒酒治疗方法,并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取得了进展,辍学率仍旧高于欧洲联盟的平均一倍(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欧洲2020年战略,减少辍学率,通过一项战略以解决影响作出一早辍学决定的社会经济因素,并优先重视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到中央政府和自治区预算缩减最大影响的一个部门是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教育领域里的持续和充分的经济和预算投资,以便保证所有男孩和女孩能同等地获得高质素的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用在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的实际和百分比数字。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的倒退措施。提高了大学学费,妨碍了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大学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c项,修改有关增加大学学费的倒退措施,保证所有人都能根据个人的能力,同等地获得高等教育。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目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情况下,预算裁减对于维持和发展缔约国的创造力和研究能力,以及让所有个人和群体都能有效地获得和参与文化生活构成了威胁(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各项措施,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新措施,以保证充分享有《公约》第十五条中所列的文化权利。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内通报委员会为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成员展开全国性的讨论。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