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RG/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December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根廷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次会议(E/C.12/2011/SR.44-46)上审议了缔约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ARG/3),并于2011年12月2日举行的第五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报告,但是对该报告迟交八年感到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对问题清单的全面的书面答复(E/C.12/ARG/Q/3/Add.1),尽管因迟交导致无法在与缔约国开展对话前将其翻译成委员会工作语文。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包括相关部委代表在内的高级别代表团参与了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10月24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特别是:

2010年首次将关于非裔阿根廷人自我认同的问题纳入全国人口普查;

除其他外,保护所有移徙者,包括些非正规身份移徙者自由享有各级教育和卫生服务权利(第七和第八条)的《移徙法》(2004年第25871号法律);

促进社区型卫生服务并保障跨学科方针的《全国精神健康法》(2010年第26657号法律);

除其他外,为同性夫妻提供与异性夫妻相同婚姻权利的《平等婚姻法》(2010年第26618号法律);

保护缔约国冰川和冰川边缘地区的《冰川保护法》(2010年第26639号法律);

除其他外,划拨6%的国内生产总值给教育的《全国教育法》(2006年第26075号法律)。

C.主要关注问题及建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适用《公约》权利的国内判例法的具体信息,但是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赋予《公约》宪法地位,并确保普通法规与《公约》发生冲突时,以《公约》为准。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司法部门适用《公约》权利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监察员任命程序,以便现在能够填补该空缺,避免今后出现僵局。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充分执行第26160号法律(第26554号法律是该法的延伸),该法涉及传统上由土著人民占有的土地的拥有权和所有权问题。委员会还对迟迟没有向土著族群提供这类土地或领土的所有权证书表示关切(第一、十一、十二和十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联邦和省级充分、协调地执行第26160/26554号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要求,完成所有省份的划界进程,并加快赋予土著族群对土地的共同所有权。

9. 委员会对许多省份长期存在威胁、流离失所以及暴力驱逐土著人民离开其传统土地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与受影响土著族群的磋商进程中的不足表示遗憾,在某些情况下,这导致在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且未向他们支付公平和公正赔偿的情况下,在传统上由土著族群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开采自然资源,违反了《宪法》(第75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公约)。委员会对在SalinasGrandes盐湖(Salta和Jujuy省)开采锂对环境、用水、生活方式和土著族群生计的负面影响尤为关切(第一、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侵犯,并将这类非法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授予国有企业或第三方对传统上由土著族群占有的土地和领土的经济开发特许权之前,务必与土著族群切实磋商,履行征得受上述经济活动影响者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这类开采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侵犯《公约》认可的权利,并向土著族群提供公平和公正的赔偿。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实施矿产勘探和开采项目时保护土著族群。关于SalinasGrandes盐湖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最高法院即将作出的决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在企业部门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1/1)。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越来越多地在传统上由土著族群居住或使用的区域使用化学杀虫剂和转基因大豆种子对这些族群造成了负面影响。令委员会担忧的是,这些族群发现越来越难以采用其传统耕作方法,因此,这可能成为他们获得安全、适足和负担得起的粮食的重要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实施了关于森林保护的第2633号法律,但是大规模的森林砍伐还是迫使土著人民不得不离开其一直居住和使用的领土。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开展上述活动时,通常没有事先与受影响族群开展切实磋商(第一、十一、十二和十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切实保护土著族群的生存手段及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发展制度和程序保障,确保土著族群切实参与决定对其有影响的事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第2633号法律以及关于保护缔约国内不可再生资源的其他法律,以期打击森林砍伐行为。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家统计系统(INDEC)自2007年以来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方法(并未全部公开),对正确理解数据和比较所有人享有《公约》权利的进展和挑战造成了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省份与全国官方统计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差异,以及国内和国际民间、研究和金融机构对INDEC得出的数据的可信度提出的怀疑(第二条)。

委员会强调获得可靠和可理解数据对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官方统计数据与相关国际机构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外部用户能够查阅INDEC在调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收集的数据,并大力宣传这些方法和数据。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约》权利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且未按年份分列,不符合委员会之前结论性意见的要求。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年份分列,提供关于各项《公约》权利的数据,同时考虑禁止歧视的理由。

13. 委员会对特别是在土地争端情况下,国家和非国家安全部队和特工对参与捍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活动的个人实施报复和过分使用武力的情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护社会活动家和人权捍卫者免遭国家和非国家安全部队及特工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特别是过分使用武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报复和滥用武力的指控,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14. 委员会重申对男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持续不平等,特别是就业领域的不平等表示关切(E/C.12/1/Add.38,第17段)(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立法及其他措施,以便在实践中切实争取男女权利平等,并打击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其关于两性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推动生活各领域的性别平等。关于就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能够使男女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法律选项、能力建设和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推动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从业人员数量巨大,对其中很大比例,包括移徙工人无法享受社保,特别是养老金制度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家政工作、纺织业和农业部门的工作者,特别是外包工人或临时工以及妇女在工作条件和最低工资方面遭受的歧视表示关切(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以期推动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从而确保所有工人均充分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最低工资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尚未适用该法的部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任何部门的工作者都能充分获得法律保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国家《宪法》和《移徙法》,修订对移徙工人的居留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非缴费性社会福利计划。

1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和劳动法都没有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且没有明确将其确认为犯罪(第七条(乙)项)。

委员会强烈呼吁缔约国批准并适用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措施,并使之可依据刑罚和劳动法受到惩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诺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并向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

17.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人口贩运问题表示关切,并对第26364号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缺乏针对贩运和剥削受害者的康复措施表示关切(第十条第三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根据国际标准修订打击人口贩运法律的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划拨更多资源,用于防止人口贩运、起诉犯罪者并定罪、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并在这方面加强各级协调。

18.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特别是家庭暴力事件表示关切(E/C.12/1/Add.38,第25段)。委员会还对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协调表示关切,这构成了切实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重大障碍(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法律咨询方案,更多地为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和社会心理支助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确保为全国妇女委员会提供充分资金,以便其实现目标。

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工会法》(第23551号法律)执行的不规范对行使劳动权和工会权构成了障碍,违反了国家《宪法》以及1948年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这些不规范包括工会在劳动部登记过程中的困难和拖延,参加抗议的工人被解雇,以及暴力侵害工会领袖及成员的行为(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工会法》进行必要改革,以期认可各类工人和工会的基本集体权利,并确保国内法律充分符合阿根廷的国际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所有工人和工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根据《公约》第八条,及时为工会登记。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必须禁止报复,例如因参加依法举行的抗议和示威活动而解雇某人,且必须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法律规定所有儿童均获得普遍补贴,但是在实践中,移徙者及其子女等某些群体被排除在外。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普遍补贴不受限制地涵盖所有儿童,特别是边缘和弱势群体儿童,例如无正规身份的移徙工人的子女,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子女。

21.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住房不足的关切(E/C.12/1/Add.38,第20段),该问题源于市面上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无法满足社会上大部分人口的需要。缺乏可靠的官方分析数据构成了有效解决该问题的重大障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土地、房地产和施工方面的投机行为导致中低收入者难以获得住房。委员会还重申对缔约国违背其《公约》下义务,强行驱逐弱势和边缘个人和群体的关切,该问题特别影响移徙者和土著人民(第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确保人人都能获得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且居住权有法律保障的住房政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有效打击土地、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的投机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采取具体措施、法律或其它手段,确保向遭强行驱逐者提供替代住房或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22.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女童和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不足表示关切,该服务的欠缺导致孕产妇死亡率高,以及青少年总体怀孕率高(E/C.12/1/Add.8,第24段)。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不同省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不安全的堕胎仍然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第十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省份执行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律,保障人人,特别是青少年能够获得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能够负担得起这类服务,以期解决孕产妇死亡率高等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提高公众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认识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获得合法堕胎,以降低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率,并建议缔约国保障卫生设施、物资和服务的获得,以降低堕胎前后的风险。

23. 委员会对缔约国烟草消费水平高,特别是妇女和青年人中的消费水平高表示关切(第十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并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制定有效的公众宣传政策以及税收和定价政策,以降低烟草消费量,特别是妇女和青年人的烟草消费量。

2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确保普及教育,但是仍然存在儿童,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土著族群的儿童失学、不会读写、重修和辍学的情况。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土著族群未必享有接受跨文化双语教育的权利(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当前法律,保障受教育权,并特别处理儿童失学、不会读写、重修和辍学的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差异,推动弱势和边缘团体及省份的教育发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土著人民获得跨文化教育,并确保教育符合他们的具体需要。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说明保护土著人民在传统知识和缔约国内文化遗产,包括祖传土地方面的集体权利,将其作为土著人民文化身份不可分割的部分的情况(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说明根据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了哪些具体和有效措施,包括法律,以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包括其祖传土地。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额外的详细信息,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尽量广泛地翻译和发表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或酌情更早地通报委员会为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让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制定计划的进程,并展开全国性的讨论。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于2016年12月2日之前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