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ISL/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至30日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对冰岛第四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43和44次会议(E/C.12/2012/SR.43-44)上审议了冰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ISL/4),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冰岛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ISL/4)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ISL/Q/4/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该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有建设性的坦诚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性别平等程度高;

新的2008年第10号《性别平等法》;

于2009年3月17日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计划》;

于2011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宪法委员会2010年以来修订之后提交给议会的《宪法》草案并未包含《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修订《宪法》草案,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保障提到《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没有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残疾人在受教育权、住房权和社会救助权方面面临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措施打击并防止歧视行为,特别是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尤其是在受教育权和住房权方面,以及在《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社会救助权方面。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全国金融和经济危机已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和受教育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该国有义务使用一切可用资源,逐步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委员会认识到,在个别《公约》权利的落实工作中,有时作出调整不可避免,例如在经济危机时期,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应对经济危机而提出的政策改变或调整应当(a)只是临时性的;(b)是必要且适度的;(c)不具有歧视性,且包含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税务措施,以支持社会转型缓解不平等状况,并确保弱势人群以及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不会受到过大影响;(d) 确定社会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各项权利的最基本核心内容,确保该核心内容始终得到保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12年5月16日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金融危机的公开信。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统一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按照巴黎原则成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承担广泛的人权任务,包括《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之提供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委员会对男女之间的显著工资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人数依然不足,特别是在外事部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确保严格执行2008年第10号《性别平等法》,以按照《公约》第七条,消除男女之间持续的显著工资差异,保障同值工作同酬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增加妇女在决策岗位上的人数,特别是在外事部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比2008年危机之前,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且青年和移民尤其面临长期失业的危险(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处理高失业率问题,方法包括采取全面的就业政策,特别关注青年和移民等有长期失业危险的群体。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临时工作许可证是按具体雇主的名义发放的,这可能会使许可证持有人相对该雇主更加弱势,对其依赖程度更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仅有雇员本人不足以针对劳工局关于申请临时工作许可证或者取消这类许可证的决定提起上诉(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就具体工作/有报酬的活动的类型及具体时间发放临时工作许可证,而不是按具体雇主的名义发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雇员本人就可以针对劳工局关于申请临时工作许可证或者取消这类许可证的决定提起上诉,而不需要雇主的额外批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推行全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推行全国最低工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审查全国最低工资,并将其水平设定为足以供所有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标准。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通过立法干预,规定将强制仲裁纳入了渔民确定雇用待遇和条件的集体谈判程序(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现行集体谈判程序,旨在促进自由和自愿的集体谈判,并确保避免强制仲裁。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经济和金融危机以来已经作出了努力,但社会福利体系提供的福利金水平并不足以确保一些特定群体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特别是单亲家庭(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福利体系提供的福利金达到最低基本水平,确保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所有受益人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对福利金水平进行监控,并按照生活成本加以调整。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54/2006号法》所规定的享有失业保险的限制条件过多(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涵盖所有失业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第43段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解释,家庭暴力并未被明确定义为犯罪。委员会对仍未破除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和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妇女对《外国人法》修正案仍然没有充分的认识,该修正案规定,即便婚姻/同居关系因家庭暴力而终止,家庭团聚许可证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犯罪,最好是在《刑法典》中定义为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开展全国大众宣传运动并鼓励开展更广泛的公共讨论,以处理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和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主动与移民妇女接触,告知她们在家庭暴力情况下所拥有的权利。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消除贫困,2008年以来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已经导致生活在低收入门槛之下的人员所占比例上升,特别是有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实现适足生活水准权方面面临困难,在获得适足食物方面尤为如此(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特别是针对有儿童的家庭、单亲家庭和残疾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并提醒缔约国,如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1990年)一般性意见第12段所述,即便是在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缔约国也有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以来卫生部门预算大幅削减,已导致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用程度均有所下降,包括一些设施遭到关闭,人员数量也有所裁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经济拮据,难以获取所需的医疗服务,例如牙医或言语治疗师,而且移民在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也存在语言障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处理金融危机对卫生部门的负面影响,方法包括提高公共医疗保健预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人人都可以获得所需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移民和残疾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以来教育部门预算大幅削减,已导致教职工裁减、班级合并和课程取消,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影响尤甚。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高中辍学率高,尤其是有移民背景的学生(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所有教育级别的公共教育系统的预算,特别是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并对近期的教职工裁减、班级合并与课程取消进行补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开设的学校系统的设施,特别是在高中一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处理移民背景学生高中辍学率高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和个人,包括残疾人以及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移徙儿童还有老年人,都能充分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这还应包括为残疾人充分和及时地提供交通设施以确保他们能够参加文化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相关资料,说明为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乙)项保障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