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ISR/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以色列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36次和第37次会议(见E/C.12/2019/SR.36和37)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ISR/4),并在2019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此次报告延迟提交),并欢迎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ISR/Q/4/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联合部际小组,负责审查和执行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但感到遗憾的是,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没有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5.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国家保险法》第200号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2021年之前逐步增加一般残疾津贴,也欢迎缔约国在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有关的领域取得的进展,如下文所示。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E/C.12/ISR/CO/3, 第6段),但缔约国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在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不能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条款。

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将《公约》权利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公约》可诉性的司法培训。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公约》对被占领土的适用

8.委员会重申其深为关切缔约国的立场,即《公约》不适用于其主权领土以外地区,鉴于被占领土的情况,仅武装冲突法和人道主义法被视为适用。委员会还重申,其对缔约国拒绝报告被占领领土的情况感到遗憾。

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国际法院在其2004年7月9日关于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确认,缔约国的人权义务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适用,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武装冲突或占领情况下同时适用。这也是包括委员会在内的各人权条约机构一贯采取的观点,大会相关决议以及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中都表达了这一观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人民享有《公约》权利的情况。

缔约国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

10.委员会注意到影响缔约国的严重安全局势,但仍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采取的政策,即对加沙地带的封锁政策和相关许可证制度以及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占领和定居政策,对生活在那里的人民享有《公约》权利,包括工作权、食物权、水和卫生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以及文化权产生了严重影响。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犹太人定居点扩大,包括通过授予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和犹太民族基金等组织权力。

1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其控制水平和权力移交情况,它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负有积极和消极的义务,缔约国不应在管辖权已移交给巴勒斯坦当局的领域对行使这些权利设置任何障碍,缔约国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确保缔约国作为占领国采取的与被占领土有关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不会导致这些领土的政治或法律地位发生任何永久性变化,也不会给生活在那里的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解除对加沙地带的封锁和封闭,并为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不受限制的准入;

按照安全要务的严格要求,尽量减少对两用品清单上的物品的限制;

立即采取步骤,便利巴勒斯坦人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和加沙地带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的自由行动,并确保限制平民和货物进出加沙地带和在加沙地带内自由流动的任何措施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立即停止和扭转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所有定居点政策和开发项目,将授予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和犹太民族基金等促进定居点的组织的权力予以撤销,并停止支持这些组织。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若干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国家主计长兼监察员办公室,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些机构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中规定的标准,而且没有牵头机构协调它们的活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加强现有机构的独立性。

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未与受影响社区协商的情况下,向以色列公司和跨国公司发放许可证,允许它们在被占领叙利亚戈兰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同时禁止叙利亚人和巴勒斯坦人获取、控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这些公司在被占领土经营时不侵犯人权而采取的措施(第一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停止发放在被占领土开采自然资源的许可证,并对在被占领土经营的以色列公司和跨国公司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管制,以确保它们遵循人权标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对缔约国的非犹太人享有《公约》权利可能产生歧视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基本法》将发展犹太人定居点视为一种民族价值,可能会使被占领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进一步恶化,这些权利已经因定居点政策受到严重阻碍(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基本法》,使其符合《公约》或予以废除,并加紧努力消除非犹太人在享有《公约》权利时面临的歧视,特别是自决权和不歧视权以及文化权利。

不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反歧视立法中禁止歧视的理由有限,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而且缔约国也没有采取任何举措审查现行立法(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有反歧视立法或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确保此类立法禁止基于所有理由(包括语言、肤色、社会出身、财产、性取向、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多种形式的歧视,并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贝都因人

20.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2017-2021年内盖夫地区贝都因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政府第2397号决议),但感到关切的是:

大量土地申诉未解决;

在制定计划时没有让受影响的贝都因社区切实参与,也没有与他们协商;

有报告称,内盖夫沙漠中未被承认的村庄中的贝都因人被逐出家园和祖传土地,并被迫搬迁到已获承认的贝都因城镇;

未被承认的村庄和已获承认的城镇的生活条件都不符合标准,获得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电力和公共交通的机会非常有限(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以及时、透明和有效的方式解决未决的土地所有权申诉;

就政府第2397号决议的执行问题与受影响的贝都因社区协商,并确保在制定和执行任何影响贝都因人民的政策之前都应与受影响的贝都因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让其参与其中;

立即停止将居住在未被承认的村庄的贝都因人驱逐出他们的家园和祖传土地,并承认他们的村庄;

改善内盖夫地区所有贝都因人居住区的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待处理的庇护申请数量过多,获得难民地位的人数微不足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不允许寻求庇护者工作,而且他们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这包括属于缔约国暂时不返回政策范围内的以及事实上永久居住在缔约国的厄立特里亚和苏丹寻求庇护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渗透法》(1954年)要求雇主将厄立特里亚和苏丹寻求庇护者月薪的20%存入离境基金,这导致其中约50%的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严重影响他们获得和享有《公约》权利的能力,特别是获得和享有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的能力(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和第九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以便利申请的处理,提高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允许寻求庇护者进入劳动力市场;

扩大给予寻求庇护者的社会援助福利,包括医疗保险,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弱势人群的需求,包括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

废除《防止渗透法》或修订该法使其符合《公约》。

工作权利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和就业率整体上升,但感到关切的是,某些群体在享有工作权方面仍然受到限制,而且他们集中在低收入部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实现工作权的全面和分类数据(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残疾人、贝都因人、阿拉伯妇女和极端东正教犹太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度,包括根据他们的经验和工作技能水平提供合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并充分执行残疾人就业配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实现工作权的全面和分类数据,包括关于劳动力参与度、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的数据。

职业安全和健康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减少职业伤害和死亡方面缺乏进展,2006年至2016年进行的劳动监察次数大幅减少(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少职业伤害和死亡,包括提高雇主和工人对工作场所安全和可采取的预防伤害和死亡措施的认识,并加强劳动监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事故和疾病的信息。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28.委员会注意到,在以色列,58%的移民工人(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受雇为寄宿照料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人被排除在1951年《工作和休息时间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而且劳工当局没有有效监测他们的工作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一些移民工人的原籍国缔结了双边协定,以保护他们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那些来自未与缔约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工人可能面临遭受剥削和虐待的风险(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确保寄宿照料者获得足够的加班费,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25小时,包括将《工作和休息时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这些工人;

使劳动监察局能够有效监测寄宿照料者的工作条件,并为该部门的工人建立无障碍投诉机制;

确保双边协定中关于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规定符合《公约》,并完全遵循这些规定;

确保来自未与缔约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工人的权利与双边协定所涵盖工人的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1998年《防止性骚扰法》,但工作场所经常发生性骚扰事件,只有很少的案件得到调查并导致起诉(第三和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强化执行《防止性骚扰法》,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性别相关问题的认识,并确保报告的性骚扰事件得到适当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工会权利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工人不太了解或知悉自己的权利,包括工会权利,因此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太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寻求有效补救(第八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工人建立申诉机制,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与工会合作,提高工人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他们可以利用的申诉机制的认识。

社会保障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相差五岁,导致养老金方面存在性别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缔约国老年人贫困率高,养老金不足以为领取者提供体面的生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社会保障福利的详细资料(第三、第九和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实现男女相同退休年龄,以缩小养老金的性别差距,并提高养老金水平,以期能够为领取者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和水平,这些福利的指数化,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将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扩大到持有临时居留签证的外国工人和寻求庇护者。

家庭保护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法律行为能力和监护法》中的“幼年”推定仍然存在(第三和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行为能力和监护法》,以期废除“幼年”推定,并确保所有关于儿童监护的决定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个人地位法

38.委员会注意到宗教法院对婚姻和离婚问题拥有专属管辖权,而民事家庭法院对监护权和赡养费拥有平行管辖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适用于争端各方的法律和条例不同,视其宗教和教派而定,这导致在个人地位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则和保护水平(第三和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当前关于婚姻和离婚的宗教法律制度,以便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不歧视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男女平等享有《公约》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团聚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色列公民身份和入境法》(临时法令)禁止西岸或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以及与以色列或东耶路撒冷居民结婚的巴勒斯坦人与其配偶进行家庭团聚,这妨碍了他们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的封锁政策,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许多家庭在加沙地带有亲人,多年来一直与亲人分离。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巴勒斯坦妇女在东耶路撒冷或以色列居住的权利取决于其丈夫的身份,如果离婚她们可能失去这一权利,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她们继续处于虐待关系中(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以色列公民身份和入境法》(临时法令),以使其符合《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并便利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行使家庭团聚权,无论其身份或背景如何。

贫困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贫困率高且不断上升,特别是老年人、贝都因家庭、阿拉伯以色列家庭和极端东正教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收入不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贫困,包括全面分析特别受影响群体的贫困根源,并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些群体的贫困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口收入不平等程度,包括改革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加沙地带的贫困和粮食不安全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加沙一半人口生活贫困,加沙约三分之二的家庭粮食无保障,这主要归因于缔约国的封锁政策。此外,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国防部雇用的私营公司在以色列和加沙边境交界的围栏附近地区空中喷洒除草剂,这会产生长期有害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此类活动对作物生产力和加沙附近地区土壤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巴勒斯坦人进入其农业用地以及获得水源、灌溉设施和海洋资源的机会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渔船被没收和损坏,剥夺了巴勒斯坦人的生存手段(第六、第十一和第二条)。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本结论性意见第11段(a)项和(b)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委托他方就喷洒除草剂对巴勒斯坦人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特别是对他们的生计、健康、粮食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并对相关调查结果做出适当反应。在此期间,缔约国应根据预防原则,停止这种喷洒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民和渔民能够自由进入他们的土地并使用灌溉设施和海洋资源,避免没收和损坏船只和捕鱼设备,并限制巴勒斯坦渔民和捕鱼社区的行动。

水和环境卫生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内盖夫未被承认的村庄都没有连接国家供水网,大多数已被承认或未被承认的贝都因村庄没有连接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占领和定居政策及其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水基础设施的破坏对巴勒斯坦人获得水资源产生了影响,这导致他们生活极度缺水,进而造成严重的健康后果(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所有被承认或未被承认的贝都因村庄都与国家供水网络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相连接;

停止破坏巴勒斯坦水基础设施,确保巴勒斯坦人获得足够的安全和清洁饮用水。

住房权

48.委员会对住房部门的公共支出和社会住房单位数量下降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足者的详细资料(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分配给住房部门的预算,以便让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也能享有社会住房,并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无家可归者和住房不足者的情况以及提供社会住房的情况,包括相关统计数据。

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规划和分区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划和分区法律和政策对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和贝都因人社区具有歧视性影响,例如,C区不到1%的土地和东耶路撒冷不到13%的土地被分配用于巴勒斯坦人的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申请建筑许可证的过程漫长、复杂且成本很高,而且此类申请很少获得批准,导致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发生大量驱逐和拆除事件(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规划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终止分区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革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建筑许可证制度,以防止因没有建筑许可证而拆除房屋和强行驱逐,并确保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在绝对必要和合法国家目的需要时才将拆除房屋作为最后手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将拆除房屋作为一种惩罚的做法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涉嫌袭击以色列平民和安全部队的肇事者的家庭住宅正在被拆除,以此作为一种惩罚。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的一份报告指出,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53座住宅建筑被拆除或封闭作为惩罚,导致323人被强行驱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集体拆毁房屋和私人财产作为一种惩罚的做法,并确保向这种做法的受害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包括将受影响的财产恢复原状。

健康权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0年至2017年期间,人口大幅增长,导致缺乏医务人员和关键医疗设备、等待时间长以及医院感染发生率高,但分配给医疗保健部门的资金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仅增长了0.4%。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和质量方面,城市地区与周边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阿拉伯人和贝都因人健康状况很糟糕,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与普通人口相比过高(第二条第一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分配给公共医疗保健部门的预算,并加紧努力,确保人们平等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无论居住地在哪里,特别是生活在外围地区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阿拉伯人和贝都因人健康状况糟糕的问题。

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5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健康保险基金不覆盖外国工人,而且根据《外国工人法令》(雇员健康福利一揽子计划)雇主有义务向外国工人提供医疗保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雇主不遵守规定的发生率很高,这实际上剥夺了许多外国工人的健康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包括根据临时不返回政策留在缔约国的厄立特里亚和苏丹国民)不被允许在缔约国工作,不能享受医疗保险,也无法获得公共医疗保健服务,除非出现医疗紧急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2018年作出的决定,与以色列Meuhedet健康基金达成的协议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方案不覆盖无证移民工人和庇护申请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预算限制、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和基础设施条件差限制了国家资助的诊所(特别是Terem诊所和Gesher诊所)的外国工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第十和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和寻求庇护者平等获得预防、治疗和缓解疾病的医疗保健服务,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是否持有证件,此类措施包括扩大国家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涵盖这些人群;

确保所有儿童随时都能获得保健服务,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拓展国家资助的诊所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卫生保健,并通过提供额外财政资源等方式,增加人们获得此类服务的机会。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对包括基本医疗设备和用品在内的两用品的限制,以及敌对行动的升级,加沙地带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非常有限,服务质量不断恶化,迫使居民前往西岸或以色列寻求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加沙地带的出境许可制度耗时又复杂,居民在加沙地带无法获得医学建议的治疗,需要前往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以色列和国外求医,而出境许可制度阻碍了他们的求医之路。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被拒绝或拖延的许可证申请数量大幅增加,造成灾难性后果,包括急需许可证的病人不治而亡,以及在没有父母陪伴的情况下对儿童实施关键的医疗程序(第十和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便利基本医疗设备和用品的入境以及医疗专业人员进出加沙;

审查医疗出境许可制度,以便加沙居民更容易及时获得医学建议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

确保所有被转诊到加沙以外地区接受治疗的儿童至少有一名家长陪同。

人体临床试验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规范临床试验的框架立法,并且在没有适当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对人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二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规范人体临床试验的框架立法,保护参与此类试验的人的健康权,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不受管制的医疗试验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向参与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受教育权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想采取措施改善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虽然人口不断增长,但过去十年分配给教育部门的资金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却一直停滞不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贝都因学生的辍学率过高,阿拉伯学生和犹太学生之间的学业成绩差距很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贝多因社区缺少教室和幼儿园,教育质量差、无人监管的私立幼儿园增多,主要是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在这些幼儿园上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部分残疾学生就读于特殊班级或特殊学校(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

增加划拨给教育部门的公共资金;

查明大量贝都因学生辍学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此问题;

改善向阿拉伯学生提供的教育质量,以提高他们的学业成绩;

解决贝都因社区缺少教室和幼儿园的问题;

增加公立幼儿园的数量,规范和密切监测私立幼儿园的质量和教育环境;

扩大残疾学生进入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的机会

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受到限制,特别是:

以色列当局频繁拆毁学校建筑并没收校舍或教学材料,而且难以获得建筑许可证和建筑材料,其中大部分材料在两用品制度下被禁止,所以导致学校设施短缺;

由于以色列安全部队对巴勒斯坦学校进行武装或非武装搜查,巴勒斯坦学生受教育的学习环境极不稳定;

安全部队或以色列定居者在检查站或道路上频繁骚扰或威胁学生和教师,尤其妨碍了女学生上学(第十、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对学校的拆除和停工令;

限制以色列安全部队进入学校设施,严格限制搜查活动,特别注意需要确保巴勒斯坦学生有一个安全和受保护的学习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和教师不受阻碍地安全进入学校,不受骚扰或威胁,调查和惩罚以色列定居者和安全部队的骚扰和恐吓行为,并起诉责任人;

核可《安全学校宣言》,并采取具体措施遏制将学校用作军事目的,包括将《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纳入国内军事政策和行动框架。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14年以来,西岸全面禁止来自加沙地带的学生到西岸接受教育,尤其限制了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两用品清单对加沙地带学生享有受教育权的能力产生了严重影响,特别是科学和工程专业的学生,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材料和设备,也影响了他们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中受益(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6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上述全面禁令,允许科学和工程专业学生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进入加沙。

文化权利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一个多元化国家,由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组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措施。此外,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通过了《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阿拉伯语的地位已经从官方语言降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语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阿拉伯语言学院的资金水平非常低,2019年为1,450,000新谢克尔,特别是考虑到阿拉伯人口占缔约国人口的20%(第十五条)。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多样文化,包括提高对阿拉伯人、贝都因人、移民工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各种文化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恢复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并促进其使用,包括通过加强阿拉伯语言学院,特别是向其划拨更多财政资源。

保护和进入历史和宗教场所

7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的封锁政策,居住在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无法进入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宗教场所,居住在西岸的巴勒斯坦人也受到限制,无法进入东耶路撒冷的宗教场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保护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所有宗教的历史和宗教场所而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确保生活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参与文化和宗教生活的权利,除非这些限制严格符合安全考虑,并且在适用时不具有歧视性,正如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所述。

D.其他建议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E/C.12/2019/1)。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7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和地区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5.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1段(c)项和(d)项(缔约国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第17段(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和第23段(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