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类型

注册

会员人数

联合会/国家总工会

147

519892

独立(企业)

7688

918853

特许分会(企业)

7206

364935

公共部门工会

1339

262454

工人协会

7000

249551

目前,有10个注册的工会中心或注册的联合会/国家总工会团体。

工人协会是为了互助和保护会员之目的,或者集体谈判之外的任何其他合法目的而组建的团体,在农村地区最常见,通常作为获取谋生机会的手段。

问题3:罢工权利

《宪法》和法律对私人部门所有雇员的罢工权利做出了规定。

3.a. 罢工权利的限制

程序性限制

菲律宾立法机关在《劳动法典》中允许对罢工权提出某些程序性要求,罢工权的前提条件如下:(a)向国家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罢工通知;(b)遵守从递交通知之日起的冷静期规定;(c)由工会成员对罢工进行投票,并将结果报告给国家调解仲裁委员会;(d)遵守从报告罢工投票结果之日起的7天禁止罢工令。

冷静期的规定是为了让劳动与就业部可以通过国家调解仲裁委员会召开斡旋与调停会议。而7天禁止罢工令则是为了让劳动与就业部有机会明确罢工投票行为是否诚实,以及是否在和平的情况下进行的。

最高法院已经根据违反程序性要求的情况宣布罢工无效,并将这些要求视为享有合理罢工权的最低限制性要求。

罢工期间限制

至于禁止罢工的问题,《劳动法典》对调解与仲裁程序期间的罢工有暂时的限制。第264条(a)款规定“在……将争议提交强制性或自愿仲裁后,或在处理出于同一罢工或停工原因的案件期间,不得宣布罢工或停工”。

另外,集体协议中的“不罢工、不停工条款”被广泛认可,并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但是不得运用这种禁止性规定来防止那些针对不当劳动做法的罢工。

如前所述,在冷静期和7天禁止罢工令期间,一般禁止罢工。

事关国家利益的案件

根据《劳动法典》第263条(g)款的规定,如果争议导致或可能导致“事关国家利益的行业”进行罢工或停工,那么劳动与就业部部长可接管劳动争议的管辖权,或对争议的强制仲裁予以确认。

罢工或停工期间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总统或劳动与就业部部长行使管辖权后,不得宣布罢工或停工。”最高法院已将签发接管令或确认令后的罢工裁定为禁止性行为,因而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接管令或确认令同时又是根据法律效力签发的复工令。

劳动与就业部部长对劳动案件管辖权的接管是行使国家的治安权。如上所述,接管管辖权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因为长期的罢工或停工可能有损国家的利益。

因此,对于大学、出口90%产品且每年产值超过1 200万美元的企业、医药企业、国内航线的航空公司,最高法院支持行使接管权。但在案件涉及电话号码簿或火柴生产企业的情况下,法院将这种接管权裁定为无效。

最低服务标准

“对于在实质性限制和完全禁止罢工可能缺乏适当理由,以及在不影响绝大多数工人罢工权情况下,为确保用户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各种设施能够安全运营或运营不会中断所适用的”最低服务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已对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讨论。

《劳动法典》第263条(g)款规定,如果劳动争议对医院、诊所或医疗机构的持续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罢工的工会有义务提供并维持一个有效和最基本水平的医疗和其他卫生人员队伍,不应妨碍和限制这些人员的流动和服务,因为这是确保病人(尤其是急诊病人)生命与健康充分得到适当保护所必须的。

政府服务

就公共部门而言,公务员委员会第6号备忘录通告(1987年系列)以行政处罚的形式,禁止所有政府官员和雇员进行罢工、群众游行、大规模离岗、停工以及将会导致暂时中断和混乱的其他群众行动。

公共部门雇员可选择的一个途径就是根据第180号总统令选派代表参加公共部门劳动管理理事会。尽管第180号总统令没有对雇员组织的代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公共部门劳动管理理事会允许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具有原始执照的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国立大学和学院派代表参加。

罢工纠察

但是私人和公共部门雇员可以通过担任纠察或以其他形式来表达意见,但活动不应对服务的提供产生影响。

3.b. 某些工人行使罢工权的特殊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一方面,公共部门的雇员不得进行罢工;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院和诊所的雇员需要遵守第263条第(g)款关于提供最低限度服务的规定。

根据第180号总统令,菲律宾武装部队和菲律宾国家警署的人员,以及狱警和消防员不得成立或加入雇员组织。

根据第40-03号部级令,劳动与就业部部长对劳资关系的四个方面予以了强调:(a)维护自我组织的权利;(b)快速提供行政服务;(c)倡导负责任的工团主义;(d)促进劳资共担责任,以便通过和平和自愿的方式解决争端。

问题4:武装部队和警察限制自我组织权的权力

菲律宾武装部队、菲律宾国家警署以及行政当局的人员无权限制或干预合法行使的工会权利,但公共秩序受到破坏的情况除外。《劳动法典》第264条(d)款规定,“任何公务官员或雇员,包括菲律宾武装部队或国家联合警署的人员,或任何武装人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入、介绍或陪同任何旨在替换罢工者的个人进入或离开罢工区域,或代替罢工者工作。警察人员应在罢工警戒线外,但发生实际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除外:这绝不意味着公务官员不能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和平与秩序、保护生命与财产和/或实施法律或任何法令。”

问题5:国家立法变化和法院判决简评

以下是报告所涉期间的重大立法变化:

— 第 111 号总统令( 1986 年):该总统令对《劳动法典》的某些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是为了放宽工会的权利;

— 第 126 号总统令( 1987 年):该总统令的第 22 条规定设立国家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接管劳动关系事务局的斡旋、调停和自愿仲裁职能;

— 第 180 号总统令( 1987 年):该总统令为公共部门雇员的组织权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第6715号共和国法就放宽自我组织权的问题对第 111 号总统令进行了补充。

第111号总统令旨在实现工会权利的民主化,主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订:(a)成立工会的最低人数要求降低到合格谈判单位成员的20%;(b)废止了《劳动法典》第238和第239条过去关于“一个行业,一个工会”的概念;(c)对于通过《公司法典》组建的政府公司,该总统令承认其雇员进行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实际上,出于自我组织和集体谈判之目的,这类政府雇员不在《公务员法》的范围内,而被列入了《劳动法典》的保护范畴;(d)对于无组织的机构,将其请求认证选举的支持性要求降低到20%;(e)禁止公务官员、武装部队和国家警署的人员陪同个人进入公司所在地以替换罢工者。

第180号总统令恢复了公共部门工人的自我组织权。从1972年《戒严法》颁布起,公共部门的雇员被剥夺了该权利。截至2002年6月,公共部门注册的工会有1 072个,其中有346个工会已被确定为其各自政府部门的唯一谈判单位。

第6715号共和国法继续进行了第180号总统令所启动的改革,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明显变化:(a)延长了集体谈判协议的期限,有关代表问题的谈判从3年延长到5年,以促进行业稳定,但集体谈判协议的其他条款应在其生效后的3年内进行重新谈判(第253-A条);(b)明确承认工会成员有权参与其所在单位的政策和决策过程(第255条);(c)在认证选举中,对于有组织的机构,要求其请求认证选举的支持性签字为25%,以保持行业稳定(第256条),对于无工会组织的机构,该法令废除了提交认证选举请求的支持性要求(第257条),确定了申诉和自愿仲裁方面的机制,并要求在此过程中创建自愿仲裁基金(第260-262条和第277条(f)款);(d)承认每位雇员都有权在工作的第一天加入工会(第277条b款)。

在应用这些法律时,最高法院一直以国家的总政策为指导,以保护劳工,肯定行使自我组织权的自由。

1994年,劳动与就业部启动了工人组织发展方案,以便通过能力建设和协助工人组织进行能力建设或创业措施,来协助工人组织。自1994年以来,政府已为该方案拨款343 658 000菲律宾比索。

劳动与就业部承认集体谈判是消除妇女不平等工资待遇的一个手段。在支持工会工人的过程中,该部为有工会和没有工会的机构开展了劳动教育活动,并对来自204个工人协会和劳工组织的女工会领导人及工人进行了谈判和倡导性领导能力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活动。针对菲律宾出口区管理局——政府经济区内的落户企业,在工人、工会成员管理层中间举办了旨在促进经济权利的研讨会。

H. 第9条

问题1:与第9条有关的菲律宾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菲律宾不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02、121、128、130和168号公约缔约国,但却是以下公约缔约国:

—196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18号公约(《社会保障平等待遇公约》);

—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57号公约(《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

—1925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7号公约(《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

问题2:国家现有社会保障的分类

菲律宾正在实施的现有社保类别包括;(a)医疗保险;(b)疾病现金福利;(c)产妇福利;(d)老年人福利;(e)伤残福利;(f)遗属福利;(g)工伤福利。

第8291号共和国法也对限制性失业方案做出了规定。该法案对已有20年之久的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宪章修订本(又称第1146号总统令)进行了最受人欢迎的修订,它不仅增加和扩大了政府工人社会保障的保护,而且还促进了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的权力和职能,有助于对其成员的需求做出更好的反应。此外,还将公积金福利纳入了菲律宾实施的现有社会保障计划中。这方面的社会保障通过建立Pag-Ibig基金(又称住房开发互助基金)解决,Pag-Ibig基金解决了国家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吸引储蓄和为工人提供住房。

问题3:现有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或计划

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计划,参加的成员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以集合一个基金为那些生病以及住院时突然需要资金帮助的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补贴。

第7875号共和国法(《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将医疗计划的保险人群扩大为包括所有菲律宾公民。

该方案包括可享受医疗计划福利的所有人,包括社会保障系统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下的投保人、退休人员、离休金领取人员及其赡养人员;有资格作为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计划受益人的所有人员;作为政府其他健康保险计划、社区医疗组织、合作社或私人非盈利健康保险计划成员而有资格作为受益人的所有人员。

为了让政府能够为计划提供资金,计划的所有成员将按照合理、公平和累进缴款计划为基金缴款,缴款计划将根据相应的精算研究和以下方针确定:

正规部门雇员和现有医疗保险成员及其雇主将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按同一保费水平连续缴款,直至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确定所述缴款水平为止。但前提是月缴款不超过各自月工资的百分之三(3%)。

个体户(自雇人员)的缴款主要以住户收入和资产为基础,但其每年的缴款总额不应超过其月薪的百分之三(3%)。

为贫困成员之利益而确定的缴款不应超过受雇成员的最低缴款水平。

—贫困成员的缴款将由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补贴、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当于地方政府部门贫困成员补贴金额的配套资金,如果为第四、第五和第六级地方政府部门,国家政府将为贫困人员提供百分之九十(90%)的补贴,但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部门的比重将逐渐提高,直至与国家政府的比重相等为止。

B. 健康保险(疾病现金津贴)

疾病现金津贴是在社会保障系统或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成员由于疾病或损伤而不能工作的期间,按日提供的现金补贴,通常情况下,任何一年中的补贴期限不应超过120天。

在社会保障系统下,疾病津贴是在社会保障系统成员由于疾病或损伤而不能工作的期间按日提供的现金补贴。一个成员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疾病津贴:(1)成员在连续两个季度意外事故期间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至少提供了两个月的缴款;(2)成员已入住医院至少4天;(3)已通知社会保障系统的相关机构;(4)在成员为正式雇员的情况下,所有病假都已用完。

每天支付给一个成员的疾病津贴相当于该成员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90%。在一个历年中,一个成员最多可以获得120天的疾病津贴,但基于同一疾病获得的津贴不得超过240天。

在政府服务保险系统下,一个成员可以在以下条件下获得津贴:(一)残疾是正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二)在离职的情况下,已经至少工作了3年,而且在残疾的前12个月期间至少提供了6个月的缴款。如果投保人属于暂时完全伤残,那么每日有权获得75%的工资,或,在用完计发福利的所有病假和集体谈判协议病假福利后(如果有的话),而在不早于其暂时完全伤残的第四天,每个日历年可按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享受不超过120天的暂时伤残福利。投保人不能同时享受暂时完全伤残福利和带薪病假。但是,如果残疾需要超过120天的深入治疗,那么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可以延长暂时完全伤残福利的时间,但不超过240天。

《劳动法典》第4卷第2编也对社会保障系统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成员在工作期间生病或受伤情况下的现金收入福利做出了规定。

在因职业疾病和损伤而引起暂时完全伤残的情况下,雇员有权按照日现金津贴的形式获得现金收入福利,其金额相当于有关雇员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90%,对于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的成员来说,该金额不应超过90菲律宾比索,而对于社会保障系统的成员来说,这不超过200菲律宾比索。

就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来说,这种日现金津贴是按照“同时领取福利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系统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福利之外的福利。

暂时完全伤残是指雇员因伤残而在不超过120天的连续期间内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如果仍然需要医疗护理,那么该期限可以延长到120天,但不超过240天。

在暂时完全伤残的情况下,现金收入福利是伤残期间替代工资的一种形式(用以弥补收入或所得的损失)。补偿期间从损伤或疾病的第一天起算。

如果这种疾病或损伤发生在雇员向保险系统正式投保前,那么将由雇主负责这种津贴。

C. 孕产妇福利

孕产妇福利是向社会保障系统下那些分娩的妇女、已进行自然流产的妇女,或必须进行人工流产的妇女所提供的一种补贴。

社会保障系统下的孕产妇福利是为那些由于生育或自然流产而不能工作的成员按日提供的一种现金补贴,其具体金额取决于可补贴的天数以及分娩的类型。孕产妇福利只为怀孕四次以上的妇女提供。有资格要求孕产妇福利的主要条件是在连续两个季度意外事件期间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至少缴纳了3个月的保费。

孕产妇福利金的总金额等于成员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00%乘以60天(适用于自然分娩、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情况)或乘以78天(适用于剖腹产的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女性成员可以享受60天的带薪产假。

D. 养老福利

养老福利是向社会保障系统下那些由于年岁已高或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再工作的成员所支付的一种现金福利。

社会保障系统退休福利是一种现金福利,可采取按月支付的养老金形式,或一次性全额支付。投保人员如果不具备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资格,则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其金额相当于由其自身或其前雇主所缴纳的保费再加上利息。成员必须至少年满60岁,已经离职,并且决定不再继续缴纳保费。

对于年满60岁的已退休投保人员,或者年满65岁的在职或退休投保人员而言,如果已经至少缴纳了120个月的保费,那么可终生享有按月支付的养老金。对于年满55岁,已经离职或者不再从事个体经营的地下矿工,或者年满60岁的在职或离职地下矿工而言,如果已作为投保人至少缴纳了120个月的保费,并且已经至少从事了5年的地下采矿工作,那么可享受养老福利。

除了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外,退休人员还有权领取第13个月的养老金。退休人员可选择一次领取头18个月的养老金,但需要扣除按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投保人员将在第19个月及其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如果投保人已经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但是在60岁以后退休,那么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可按照两种方式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按照其已离职或者已不再从事个体经营而本可退休的最早时间计算相应的金额再加上与此相关的所有调整;另一种是:按照其实际退休的时间计算。

退休次数不止一次的养老金领取者将按以下两种方式领取养老金,两者以高者为准:按照第一次退休请求计算的月养老金,或按照新请求重新计算的月养老金。

如果退休人员在65岁以下,那么月养老金将在其重新就业或者恢复个体经营的情况下暂停给付。

社会保障系统的养老金领取者在死亡后,其在退休日的第一顺位受益人可继续领取他的养老金。

政府雇员如果决定在规定的65岁退休年龄前退休,那么如符合以下条件,可领取退休福利金:(一)至少服务了15年;(二)退休时至少年满60岁;(三)没有领取永久完全伤残的月离休金。

退休福利金的一种领取方式是:按照60乘以基本月养老金的金额,一次付清,然后在一次付清金额所涵盖的60个月期间之后,按月领取终生养老金;另一种方式是:在退休日后,按照18乘以基本月养老金的金额支付现金,然后在18个月后按月领取终身养老金。

如果退休人员在65岁以下,那么月养老金将在其重新就业或者恢复个体经营的情况下暂停给付。其自身或其雇主又需要遵守强制保险的规定。

E. 伤残福利

伤残福利是向社会保障系统下那些具有永久部分残疾或完全伤残的投保人员支付的现金福利。

在社会保障系统下,那些具有永久完全伤残的投保人,如果已在连续两个季度的残疾期间前至少缴纳了36个月的保费,那么将有权领取月离休金;如果没有缴纳所要求的36个月保费,则有权领取一次付清的福利金,其金额等于月离休金乘以其向社会保障系统缴款的月数,或者用12乘以月离休金,两者以高者为准。已经接受一次付清福利金的投保人,如果在其残疾日起的一年后,重新就业或者恢复个体经营,还需要遵守强制保险的规定,并将被视作新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重新就业或恢复个体经营,或者,如果残疾投保人的永久完全伤残得到康复或其在收到社会保障系统通知后,没有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体检,那么月离休金和家属抚恤金将暂停给付。如果发生了永久部分残疾,而且在连续两个季度残疾期间前,缴款的月数已满36个月,那么将在不迟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永久完全伤残的月离休金支付福利金。如果发生了永久部分残疾,而且在连续两个季度残疾期间前,缴款的月数不满36个月,那么将按照社会保障系统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一次付清百分比支付福利金。

除了月离休金外,还为残疾投保人额外提供了500菲律宾比索的补贴,以便为离休金领取者因为残疾而引起的额外支出提供补助。家属抚恤金是向投保人需要赡养的未成年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从年纪最小的子女开始,最多只有5个子女可享受家属抚恤金)提供的。除了按月领取离休金外,离休金领取者还有权领取第13个月的离休金。

对于有权领取一次付清福利金的永久完全伤残投保人来说,其福利金要么等于月离休金乘以其向社会保障系统缴款的月数;要么等于12乘以月离休金,两者以高者为准。

对于有权领取一次付清福利金的永久部分残疾投保人来说,其福利金要么等于月离休金乘以其向社会保障系统缴款的月数,再乘以残疾与整个身体相比的百分率;要么等于12乘以月离休金,两者以高者为准。

如果永久完全伤残投保人已经康复,已经恢复工作,或者在收到社会保障系统通知后,没有进行年度体检,那么将暂停其离休金的给付。如果由于疾病或残疾而不能进行复查的,可以由社会保障系统的一名医生到其家中体检。

完全伤残离休金领取者去世后,其在残疾日的第一顺位受益人将有权全额领取月离休金。如果完全伤残离休金领取者在其月离休金开始后的60天内去世,并且其第一顺位受益人没有续领其月离休金,那么其第二顺位受益人将有权领取一次付清的福利金,具体金额等于“60乘以月离休金”减去“社会保障系统已支付的月离休金总额”。

对于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投保人来说,如果其永久残疾不是其本人的严重渎职、玩忽职守、习惯性使用致醉药物、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故意行为所致,那么将有权从残疾之日起,终生按月领取相当于基本月离休金的收入保障金。如果属于部分残疾,那么将根据规定的伤残福利金计发期限向其支付现金。如果投保人在残疾时已经至少服务了15年,那么还将有权按照“18乘以残疾时的基础月离休金”获得现金。如果投保人在残疾时不在职,那么必须在残疾前的最近5年内至少缴纳了36个月的保费,或者必须总共缴纳了180个月的缴款,才能有权终身享有月养老福利。如果属于部分残疾,那么将根据规定的伤残福利计发期限向其支付现金。

F. 工伤福利

菲律宾的《劳动法典》和第626号总统令(又称《雇员补偿与国家保险基金》)对工伤福利计划做出了规定,这是一个免税的雇员补偿计划,在因工作致残的情况下,雇员及其家属可以立即获得适当的收入保障金、医疗保险金或相关福利。

福利可以是收入保障金或者服务,包括:(a)医疗服务和器械,在费用限额的范围内,这类福利主要取决于残疾的性质和康复的进展;(b)康复服务;(c)伤残福利;(d)死亡福利,等于向第一顺位受益人提供的终身抚恤金,加上向5个未婚、需要赡养的未成年子女(这5个子女从年纪最小的开始起算,且相互之间不能替代)所支付的家属抚恤金——每个子女获得的抚恤金相当于第一顺位受益人月收入保障金的10%。

根据《劳动法典》第173条的规定,领取雇员补偿计划下的福利并不妨碍领取其他法律为同一意外事件所规定的福利。因此,对于工作引起的同一残疾或死亡,该法典允许同时领取不同法律所规定的福利。

在社会保障系统、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医疗保险下,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缴费进行筹资的,与此不同的是,菲律宾的工伤福利只通过雇主的缴费进行筹资。该计划下的缴费全部由雇主提供,通过任何合同或手段从雇员薪酬或工资中扣除任何金额的缴费都是违法的。雇员补偿计划包括由社会保障系统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强制保险的所有工人。

就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残疾或死亡而言,只有在引发这种情况的事故是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补偿。

如果雇员所遭受的事故属于以下情况,那么将认为该事故与工作有关或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在履行公务时发生的;在工作需要他的地方发生的;因履行雇主的指令而在其他地方发生的。

发生在工作场所外,但可以要求补偿的其他意外事件包括:雇员在往返办公室的途中发生的事故,其前提是没有因为任何其他活动偏离或离开通常的道路;在公司活动期间受到的伤害;为个人舒适之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当雇员在班车或公司其他车辆上时发生的事故;与特殊差事有关的活动;在进行双重目的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事故。

除了社会保障法和政府服务保险计划下的伤残福利外,第626号总统令修订的《劳动法典》第4卷第2编所规定的雇员补偿计划针对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件,将残疾补偿分为两类,即下述两类:

暂时完全伤残

暂时完全伤残包括:妨碍雇员从事带薪工作的时间达到120天,或者在延期的情况下达到240天但不超过240天的疾病和伤害。

暂时完全伤残包括疾病和伤害;疾病是指被委员会明确列为职业病的疾病,或由工作引起的疾病,但需要证明导致该疾病的风险因工作条件而增大了;而伤害则应是由于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故,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任何伤害性人体组织变化。

永久部分伤残

如果由于伤害或疾病,雇员的某个肢体部分永久丧失或永久失去功能,那么这种残疾就属于永久部分伤残。

在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遭受永久部分伤残的任何雇员都将有权获得月收入保障金,其金额相当于永久完全伤残的月收入保障金。

收入保障金将从伤残的第一个月开始支付,但不超过规定的月数,具体情况取决于伤残的性质。

在离休金领取者去世后,其在伤残日的第一顺位受益人将有权领取全额的月离休金。

遗属福利是向投保人第一顺位受益人支付的福利,第一顺位人包括:投保人赡养的合法配偶(直到其再婚为止)以及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

根据《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宪章》的规定,属于永远完全伤残的雇员将可获按照基本月离休金的20%获得月收入保障金。

当投保人或离休金领取者去世时,其第一顺位受益人将有权续领抚恤金,其金额等于基本月离休金的80%,加上向家属抚恤金(需要赡养的每个子女可获得相当于月离休金10%的抚恤金,但最多不超过5个子女)。遗属抚恤金是向已故投保人的第一顺位受益人支付的,包括投保人赡养的合法配偶(直到其再婚为止),及其赡养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I.失业福利

按照有关国家雇员的第8291号共和国法,正式员工如果由于其所在部门或所任职位被废除了(通常与单位重组有关)而非自愿地离职了,并且他在离职前已经缴纳了至少一年的综合保费,那么每月将可获得现金形式的失业福利,其金额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50%。

失业福利金将按以下计划支付:

缴费年限福利期限

1-3年2个月

3-6年3 个月

6-9年4 个月

9-11年5 个月

11-15年6 个月

第一笔付款相当于两个月的福利金。随后的每月付款将有一个为期7天的等待期,以确定离职成员是否找到带薪工作。在雇员作为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成员的整个期间内,其领取的累计失业金将从自愿离职福利金中扣除。

J.公积金福利

这类社会保障是通过设立Pag-Ibig基金实现的,该基金负责解决国家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储蓄和为工作者提供住房。自《Pag-Ibig基金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各种变更和修订,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成员,满足成员的需要。

K.家属补贴

在社会保障系统下,在社保人员退休、去世或发生永久残疾后,其赡养的子女(最多不超过5个)将可获得一份家属抚恤金,其金额为250菲律宾比索,或按社保人员月养老金的10%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过世社保人员赡养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从年纪最小的子女开始,最多只有5个子女可享受家属抚恤金。如果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超过5个,那么婚生子女将有优先权。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家属抚恤金才停止给付:(1)子女年满21岁;(2)子女已结婚;(3)子女已工作,而且每天收入至少为3 000菲律宾比索;(4)子女去世。但是如果投保人子女在未成年期间患有先天性或后天性身心缺陷,因而丧失能力或不能自立,那么将可以终生领取家属抚恤金。

一旦过世投保人员的合法配偶再婚,遗属抚恤金将转给投保人员赡养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

菲律宾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计划

社会保障系统通过两项计划为海外菲律宾劳工提供了自愿社会保障:常规计划、针对海外菲律宾劳工的弹性基金计划或国家公积金。

常规计划提供退休、死亡、残疾、疾病、孕产妇和葬礼方面的福利,以及工资、住房和商业贷款。

弹性基金计划则是一个免税的储蓄和养老金计划,旨在鼓励海外菲律宾人将其辛苦所得储蓄起来,从而使他们在最终回国的时候能够积累足够的资金。除了向常规计划缴纳的最高费用外,任何缴费都记入他们的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将以一次支付和/或离休金的形式,作为常规计划下成员退休或退休福利的补充。成员还可以提取任何金额的资金,用于住房、教育或创业的种子资本。

问题4: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

根据估计,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1996年,四个大型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福利金超过288亿菲律宾比索,相当于国家预算的7.3%,具体如下:

社会保障系统20 375 976 335.00菲律宾比索

政府服务保险系统6 581 540 558.00菲律宾比索

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医疗)3 343 084 213.00菲律宾比索

雇员补偿委员会1 357 612 582.75菲律宾比索

(2003 年数据显示,已支付的雇员补偿金达到 1 715 950 000.00 菲律宾比索 )

2003年,社会保障系统的总支出达475.83亿菲律宾比索,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03%。在465亿菲律宾比索中,福利支出为428亿,营业费用为 48亿。而10年前的1993年,社会保障系统支出为131.53亿菲律宾比索,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9%。

社会保障系统支出的增长可能是因为从1980年一直到2000年,社会保障委员会每年提供的离退休金全面提高了。受益人的数量也同样增加了。从10年前的大约47.2万离退休金领取者,上升到2003年的大约99.3万,人数增加了一倍。

问题5: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充的非正式计划

某些社会保障计划由私人计划提供补充。工作者如果有富余的储蓄用于额外缴款或更高金额的缴款,那么通常会通过各种健康维护组织的健康保险套餐为其自身或其家属购买额外的健康服务。有些私人投资公司还提供私人养老金计划和生前殡葬安排计划。工会可以通过劳资谈判取得额外的保险福利。

《劳动法典》第287条规定,任何一个雇员,在达到劳资协议、其他相关劳动合同或退休计划中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自行退休或应雇主的要求退休,并且有权按照现有法律、任何劳资谈判协议和其他安排下他原本可以享有的退休福利金享有相应的福利,但这种福利不应低于法规规定的水平。如果没有可适用的协议或退休计划,那么私人部门工作者可以选择在60岁退休,或在65岁的法定年龄退休,但前提是他必须在所述的机构中至少服务了5年。对于其工资的每个年限,退休后可至少按照月工资的一半享受退休金。

社会保障系统已通过谈判与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及其魁北克省、法国、西班牙、瑞士、英国和北爱尔兰之间达成了保障协议。这些协议的明显特征包括:待遇平等、福利输出、统合性、福利支付和互助管理。

问题6:没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群体

国家政策的目标是为所有劳工提供普遍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会保障系统法》对“受雇”和“自雇”的概念进行了区分,以确定保障系统的成员资格。目前,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劳动力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网——不管是社会保障系统、政府服务保险系统、雇员补偿计划,还是健康维护组织。

1995年,在2 838万劳动力中,只有1 740万雇员(受雇人员)和71万自雇人员(个体户)被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或政府服务保险系统;1996年,在2 973.3万劳动力中,只有1 826万雇员和113万自雇人员被纳入了这些系统;1997年,在3 035.4万劳动力中,只有1 894万雇员和168万自雇人员被纳入了系统;1999年,在3 344.4万劳动力中,只有1843.8707万雇员和287.7465万自雇人员被纳入了这些系统。大部分非正式部门的人员都没有社会保障。正因为如此,他们实际上无法享有不同系统下所提供的贷款和其他福利。

如今,随着第8282号共和国法的通过,实际上所有私人部门的劳工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系统宪章》规定:私人部门的所有受雇劳工,凡年龄在60岁以下,而且月收入至少为1 000菲律宾比索(相当于18美元)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计划。即使对于自雇人员来说,社会保障缴费的最低工资基数要求也适度的。

投保人的类型如下:

—受雇人员的投保。包括私人单位的正式雇员或临时雇员;家庭帮工;按照海员与海员外派机构之间的标准雇用合同履行了签署手续的菲律宾海员(海员外派机构将与外国船东一起成为雇主)。

—自雇人员的投保。包括自雇专业人员;企业合伙人、个体企业和董事;没有纳入“雇主-雇员”合同的演员、导演、编剧和新闻记者;专业运动员、教练、训练者、职业赛马师、农民、渔民和非正式部门的劳工,如:烟贩、看车童、陪客女。

—自愿投保人。包括:离职的投保人、海外菲律宾劳工、社会保障系统下投保人家中不工作的配偶(通常为女性)。

截止2005年,社会保障系统的成员包括2 620万名个人和757 971名雇主。受保雇员占绝大多数,相当于总投保人数的80%。特别是,社会保障系统总投保人数大约占菲律宾劳动力人数的71%。

6.a. 为确保那些无权或基本上无权享受社会保障的群体享有社会保障权而需要采取的措施

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让目前那些没有被纳入社会保护网的人群有机会利用现有社会保障计划的信贷服务。1994年,政府出台了一项社会改革议程,其中包括一个针对贫困人口的信贷方案。该方案根据经济分类战略对客户进行细分,然后针对特困人群采取基于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社会化信贷方案,针对中度贫困人口采取积极促成和发展持续合作的方案,针对接近贫困的人群采取灵活的主流化方案。

在实现政府目标方面,尤其是信贷和谋生技能方案的实施方面,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作为中间渠道特别向低收入群体提供援助外,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组织还在社会保护计划的倡导和试点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他们与非正式部门之间的网络对于现有计划的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尤其有用。

通过社会改革议程,政府金融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之间的合作不断发展,如:菲律宾土地银行目前成了社会化信贷方案和合作社的信托银行,而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包括合作社)则成了实际方案的执行机构。此外,人民信贷和金融公司也被指定为领导机构,在全国信贷委员会贫困事务小组和信贷特别工作组的帮助下,负责方案的实施和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

为给方案提供支持,利用了国家谋生技能支持基金下的2 200万菲律宾比索贷款提议——该基金旨在扩大向贫困人口提供转贷的基金。另外还利用了来自能力建设永续信托基金的资金。人民信贷和金融公司领导下的信贷特别工作组也提供了支持,以便为目标客户和作为渠道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提供2.5亿菲律宾比索的资金,用以开展信贷方面的能力建设活动。 全国信贷委员会负责这些活动的协调工作,以确保现行所有政府信贷方案的合理化。

被列入“其他工作人群”类别的劳工(即:自雇人员、不工作的配偶、海外劳工、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成员)有资格加入Pag-Ibig基金。作为基金成员,对于提供给Pag-Ibig基金法定雇员的累计福利,他们也将有权享有。

1995年和1996年,这一类别下的成员人数分别为119 473和144 678人。

6.b. 政府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为向非正式部门人群提供社会保障计划的福利,已实施了以下方面的国内社会保护计划:

-“互助计划”这是社区或合作社式的社会保护计划,其资金来自成员的自愿或义务缴款,用于殡葬支出,有些情况下,甚至用于婚礼、洗礼和生育。

-“共同储蓄与贷款计划”是指将一定百分比的收入存入共同基金。基金为每位成员指定了一个日期,成员将会在该日收到一笔几乎相当于其缴款的资金。

—“募资计划”为某个事业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收入用于资助计划的项目。

还有很多自助方案正在由合作社协会实施。

6.c. 上述措施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以上属于比较新的措施,实施所遇到的困难一般是如何提高目标受益人有效管理这些方案的能力,目前尚无经验性评估制度或详细记录的成功典范,来对这些方案进行有效评估。

问题7:对社会保障权产生影响的立法和政策变化

该期间国家立法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法律当中:第7875号共和国法(《国家健康保险法》);第8291号共和国法(《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法》);第8282号共和国法(《社会保障法》);第6656号共和国法(《政府重组条例》);第6758号共和国法(《政府工资标准》);第7192号共和国法(《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妇女》);第7796号共和国法(《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法》);第8187号共和国法(《父方陪产假法》)。

另外还采取了措施,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在财政方面的自给自足能力和生命力。

问题8:国际援助对全面实现社会保障权所发挥的作用

在继续致力于社会保障的普及工作时,各种国家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甚至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持续技术和资金援助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I. 第10条

问题1:菲律宾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

菲律宾于1986年12月19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6年10月23日提交了批准文书;1990年1月26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1日正式批准了该公约。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菲律宾分别于1980年7月15日和1981年8月5日签署和正式批准了该文书。

菲律宾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90号公约(《1948年年轻人夜间工作公约》)和第182号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缔约国,并分别于1998年6月4日、1953年12月29日和2000年11月28日正式批准了这三个公约。

问题2:国内立法关于“家庭”的定义

在菲律宾的社会中,家庭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凝聚力不可或缺的因素。菲律宾完全相信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国家的活力和力量取决于家庭的团结。这正是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的原因。

第209号总统令第149条(又称《菲律宾家庭法》)明确指出,“家庭是国家的基础,是公共政策关注和保护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家庭关系要受法律的制约,任何破坏家庭的习惯、做法或协议都不会得到承认或被赋予效力”。

在国内立法中,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辈和晚辈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不管是全血缘关系还是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受《家庭法》的制约,该法对婚姻、合法分居、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家庭和居所做出了规定。穆斯林适用《穆斯林属人法典》的特殊规定。《儿童和青年福利法》(第603号总统令)也以儿童为重点对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问题3:儿童达到成年的年龄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达到成年年龄时独立。除非另有规定,成年年龄始于18岁。”

以下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儿童行使某些权利能力所对应的最低法定年龄进行了界定。

—同意结婚:《家庭法》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婚姻当事人应征求父母同意。《穆斯林法》第16条规定,年龄在15岁以上的穆斯林男性,以及到了青春期及其以上年龄的穆斯林女性,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障碍情况下,可以订立婚约。

—参与武装冲突:儿童只有到了18岁以后才有资格应征加入菲律宾武装部队正规军。

—刑事责任:15岁以下儿童将免除刑事责任,介于15-18岁的儿童,如果缺乏识别能力,也将免除刑事责任。识别能力是指儿童全面认识到其非法行为后果的智能。

—义务教育结束/允许就业:教育部第65号令对义务教育的年龄做出了规定。儿童6岁入学,11岁完成6年的初等教育,中学4年,15岁完成免费教育,这也是允许从事任何活动的最低年龄,但从事危及儿童生命、安全、健康、道德或削弱其正常发展的工作除外。

—提供证词:法律没有对儿童在法庭上作证的最低年龄做出规定。儿童如果在法庭上作证,那么应能够在有辨别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陈述,而且在身心方面能够应对严格的诉讼程序。

—投诉:年龄未满18岁的儿童在向法院投诉时,必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协助。

—继承的法定资格:一个人年满18岁后,可以完全行使继承权、对其财产做出决定、达成合法财产交易。

问题4:为家庭提供援助和帮助的方法和手段

4.a. 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男女步入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菲律宾家庭法》第2条规定:

“婚姻只有在符合以下基本要件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婚约当事人必须为男性和女性,并且具有法定资格;和

(2)在婚誓官面前自愿同意。”

《家庭法》第5条对法定资格的确定做出了规定:“年满18岁的任何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订立婚约。”

另外,结婚的同意还必须是“自愿做出的”,即:必须是真实意识的表示,没有因为诸如欺诈、受到损害、强迫、胁迫或不当影响之类的不良行为而受到损害或存在瑕疵。此外,婚姻当事人还必须在结婚期间亲自面见婚誓官,这样,受强迫、胁迫或不当压力而步入婚姻的一方就有机会将这种情况告知婚誓官,从而暂停或终止结婚仪式。

《家庭法》第4条规定,婚姻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基本要件,都将自始无效,而如果任何一项基本要件有瑕疵,那么可以宣判婚姻无效。这说明,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同意,以致双方无意受婚姻约束时,婚姻将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如果同意存在瑕疵,以致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在强迫或不正当压力之下同意结婚的,那么可宣判婚姻无效。

根据《穆斯林法》,婚姻基本要件是:婚约双方具有法定资格;经过双方同意;在经过相关的婚姻监护人同意后,求婚和接受求婚至少由两名合格的人员正式作证;按照习惯上对嫁妆做出的约定由两名合格的人员见证。

《穆斯林属人法》第27条允许一夫多妻制,前提是“他能够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确保伴侣关系平等和待遇公正,只有例外情况除外”,但该法不允许一妻多夫制。

4.b. 为帮助成立、维持、加强和保护一个家庭,特别是一个负责抚育未成年儿童的家庭时所采取的措施

在菲律宾,只允许合法分居。但是,除非法院已采取措施对配偶双方进行调解,并已完全确信和解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不得判定合法分居(《家庭法》第59条)。

因此,法律为提起合法分居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和解的机会。根据《家庭法》第58条的规定,不得在“提交诉讼请求后的6个月内”,对有关合法分居的诉讼进行审理。提交诉讼请求后的6个月是法律为配偶双方规定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他们可能会冷静下来,因而有可能进行调解。即使在这个期间内,法院也必须就有关配偶或子女的赡养问题以及子女监护问题做出规定。

《家庭法》还引入了“心理无能”的概念,并将此作为宣判婚姻无效的一个依据(第36条)。但是,不能将“心理无能”理解为全都是可能引起这种结果的严重精神疾病。

最高法院将“心理无能”定义为“至少导致一方当事人确实无法意识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和履行的基本婚约……包括双方一起生活、互敬互爱、相互忠诚、相互帮助和相互扶持”。几乎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的本义是将“心理无能”限于最严重的人格病态,这种病态说明当事人完全缺乏为婚姻赋予含义和意义的意识或能力(1995年1月4日桑托斯诉上诉法院案, G.R. No. 112019)。

《穆斯林属人法》第28和第29条规定,寡妇或离婚者在“待婚期”内(即:丈夫去世后的4个月零10天,或者离婚日后的3个月)不能再婚。该法第29条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在待婚期内和解了,那么丈夫可以领回妻子,而无需重新结婚。

家庭居所的建立加强了家庭作为一个机构的地位,作为家庭的一个居所,债权人不得将其没收,但特殊情况除外。从居所建立时起,只要任何一位受益人实际上在其中居住,就不得对家庭的居所进行执行、强行拍卖或扣押(《家庭法》第152-155条)。

《家庭法》第151条明确将维护家庭和睦作为一项法律政策,该条规定,只有在投诉和请愿确实证明已为达成和解做出了真诚努力,并且这种努力以失败而告终的情况下,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有证据表明没有做出过这种努力,那么除不可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外,不应受理这种案件。

1997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第8369号共和国法(又称《家庭法院法》),该法要求设立家庭法院独家负责儿童和家庭案件的处理。该法要求家庭法院努力维护家庭团结,并为配偶双方之间的调解以及家庭纠纷的和睦解决提出解决办法。

有关儿童和家庭案件的所有审理和调解都应能促进儿童和家庭的尊严和价值,在所有诉讼阶段尊重他们的隐私,因此所有案件记录都应绝对保密,除有必要且有法官的授权外,不得泄漏当事人的身份。

如果生活在同一住所或家庭中的直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那么家庭法院在对要求免受虐待的诉讼进行核实后,可以向被指控者或被告签发一份禁止令。在所有民事诉讼中,家庭法院都可以责令对儿童进行临时监护,还可以在诉讼期间责令对儿童进行赡养,包括通过扣工资或处理夫妻住所和其他财产的方式解决赡养问题。

家庭法院的审判长将接受有关儿童和家庭关系案件的培训,并将对即将建立的青少年拘留所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这些拘留所将由地方政府部门兴建,以便将青少年犯和成人犯分开。除了拘留所和教养院外,还针对被指控者采取了其他方面的措施,如:咨询服务、具结释放、保释、防止与社会脱节、司法转处制度、按照适合于被指控者健康的方式全面尊重他们的人权等。

法律还要求在社会福利与发展部的指导下,设立社会服务与咨询处。将根据每个管辖区的现有青少年和家庭案件数量,在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每个司法区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与咨询处。该处将为那些提交给法院的青少年和家庭案件提供服务与咨询,为采取适当的社会行动提出建议,同时还将负责制订各种方案、政策和办法,协同法官一起对所有社会服务与咨询提供技术监管。

伊斯兰教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度,而一夫多妻制仅是一种例外。男性婚后再娶妻子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他必须在伴侣关系和待遇方面平等对待各个妻子。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长期生病或不适合共同居住,那么将必然会存在一夫多妻的关系。《穆斯林法》规定夫妻有权离婚(第34条)。

根据伊斯兰法律,夫妻必须生活在一起,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相互帮助和相互扶持。如果配偶一方忽视了其对婚姻义务,或给对方带来危险、耻辱或物质伤害,那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救济。法院可以劝告有过错的一方遵守其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第34条)。

至于家庭及其抚养子女的详细情况,可参照菲律宾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即:CRC/C/3/Add.23和CRC/C 65/Add.31),以及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报告(即:CEDAW/C/5/Add.6、CEDAW/C/13/Add.17、CEDAW/C/PHI/3、CEDAW/C/PHI/4和CEDAW/C/PHI/5-6)。

有关家庭和儿童抚养的国家政策

菲律宾已起草了很多旨在帮助家庭抚养子女的进步法律。

第9262号共和国法(又称《2004年保护妇女及其子女免受暴力法》)对婚姻关系、恋爱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那些对妇女及其子女施以身体、性、心理(包括语言)和经济虐待和暴力的人员予以刑事处罚。菲律宾法律第一次为那些受配偶、前同居伙伴或同性恋伙伴虐待的妇女提供了保护,并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正当防卫的一个可采证据。因此,如果受害妇女杀伤或杀死了虐待者,该妇女可以据此免除民事或刑事责任。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2004年1月15日的人民诉Genosa案(G.R. No. 135981),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借机对“受虐妇女综合征”进行了阐述——

“第一,必须证明在暴力循环的每个阶段,上诉人和其亲密伴侣之间都至少有两次殴打事件。第二,杀害施暴者前的最后一次严重殴打事件必须给受暴者的心理造成了一种担心施暴者伤害正在逼近的实际恐慌,并且确实认为需要采取暴力才能拯救自己的生命。第三,根据施暴者以往对受指控者的施暴情况推断,在杀害时,施暴者很可能(不一定立即或实际)严重伤害被指控者。”

2003年颁布的第238号总统令要求设立菲律宾家庭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通过适当的项目和活动,提高人们对家庭重要性的意识。

第8972号共和国法(又称《2000年单亲福利法》)将一项目标确定为:制订一个针对单亲及其子女的综合服务方案,由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负责实施。为此,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出台了一项“单亲及其子女社会福利与发展服务综合方案”,其中包括针对单亲及其家属的谋生技能、个体经营、技能培养、社会心理服务、教育服务、就业福利、健康服务、住房服务。

此外,第8972号共和国法第8条规定,“除现有法律下的休假特权外,作为雇员的任何单亲如果已经工作了至少1年,那么还可享受7天以下的父母假”。

《1997年国内税收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户主有权免除个人税。户主还可以进一步要求为其每个子女(不超过4个)免税。如果配偶双方合法分居了,那么只有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免税。

《父方陪产假法》规定,私人和公立部门的所有已婚男性雇员在其共同生活的合法妻子生育头4个孩子期间,都可享有全额薪水的7天父方陪产假。

第7160号共和国法(又称《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将实施家庭和社区福利以及发展服务方案的工作,从社会福利与发展部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部门。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制订了各项政策与标准,以便为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提供家庭和社区福利以及发展服务方面的指导。

政府有关家庭的方案

在提供服务方面,政府采取了以家庭为主的办法。为了对那些更弱势的群体产生影响和解决就业问题,政府扩大了自给自足和自力更生方面的方案。政府推出了国家谋生方案,以增加和提供自谋职业的机会。因此,创收的谋生方案和项目以及业主培训在此期间有所增加。

最近,政府颁布了2005-2015年期间菲律宾家庭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在1994-2004年菲律宾家庭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的。为监督该计划的实施,还设立了一个菲律宾家庭全国指导委员会。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实行了以社区为基础的若干方案,以帮助家庭抚养孩子,如:育儿服务、安置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

目前,社会福利与发展部正在开展一些旨在帮助家庭的试点项目。

有关菲律宾海外劳工的特殊方案

为了解决正在出现的菲律宾劳工移民问题,社会福利与发展部正在劳动与就业部的合作下,进行“菲律宾海外国民社会福利国际服务”的试点工作。该方案的目的是在那些集中了大量菲律宾海外劳工的外交据点设立社会福利处。

问题5:孕产妇保护计划

可参照第330-333段。

产假福利为具备资格的女雇员提供60天顺产假、人工或自然流产假。如果为剖腹产,则可享受78天的休假。就私人部门雇用的女雇员而言,如果在其分娩、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前,雇主未曾为她向社会保障系统缴纳必要的保费,或者雇主没有将怀孕的时间预先告知社会保障系统,那么雇主应向社会保障系统支付相当于该雇员应得津贴的赔偿金,社会保障系统反过来应将这笔资金支付给有关雇员。

同时,劳动与就业部规定,除其他条件外,只有当女工不在哺乳期时,才可以让她上晚上10点到早晨6点的夜班。

另外,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承担了与生育、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有关的部分住院费用。该公司提供的帮助包括:住宿费补贴、手术室费用补贴、医药补贴、化验费补贴和医生专业服务费补贴。

问题6:保护和援助儿童和青年的特别措施

《宪法》规定儿童有权获得包括适当照料和营养在内的援助,有权获得特别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忽视、虐待、暴行、剥削和其他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况;家庭有权获得家庭最低生活工资和收入;家庭或家庭协会有权参与规划和执行对其有影响的政策和方案。

《宪法》还承认青年人对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规定国家应增进和保护他们的身体、道德、精神、智力和社会福利;向青年人不断灌输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鼓励他们参与公共和公民事务。此外,《宪法》还要求国家维护儿童得到援助的权利,包括得到适当照料和营养的权利,特别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忽视、虐待、暴行、剥削和其他有害其成长的情况。

《儿童和青年福利法》》是儿童成长和保护方面的一个基本框架,它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家庭、社会、团体、学校、教会和国家在保证儿童适当成长方面的责任。另外,该法还在照料和对待特殊儿童方面,即:在对待被遗弃、被忽视、被赡养、打工、肢体残疾和心理不正常的儿童以及犯罪青年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行政措施和方案。

第7610号共和国法(又称《加强威慑和专门防止虐待、剥削和歧视儿童并对违反行为予以惩处的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儿童保护的措施,第7658号共和国法专为执行禁止童工的政策对该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正。

去年,也就是 2003年12月19日,第9231号共和国法关于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规定在经过签署后被纳入了法律。从基本面来说,第9231号共和国法旨在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如:苦役、卖淫、贩毒,以及对儿童健康、安全和道德有危害的工作。违法者将被处以监禁和/或罚款。

《儿童和青年福利法》要求设立儿童福利委员会,作为主要的政府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菲律宾儿童的权利、福利和发展。另外,作为菲律宾政府有关儿童问题的对口协调机构,该委员会还负责协调和监督实施有关儿童的所有法律、方案和服务。

第8044号共和国法(又称《青年与国家建设法》)要求设立全国青年委员会,并建立一个全国青年发展综合协调方案,以提高青年的能力,发挥他们在国家建设中的关键作用。除了其他方面以外,全国青年委员会的任务包括:(a)制订并启动有关青年的国家政策;(b)监督全国青年促进与发展综合方案的实施;(d)建立一个咨询机制,为政府和青年部门之间的持续对话提供平台,从而对那些影响青年的政策、方案和项目进行适当的规划和评估。

《2000-2025年菲律宾全国儿童发展计划战略框架》(简称《21世纪儿童框架》)是继《1991-2000年菲律宾儿童行动计划》之后的一个计划,于2000年制订。在按照“以权利为基础,注重能力发展”的原则下,《21世纪儿童框架》为规划各种有关儿童的计划和项目奠定了基础。按照该框架的要求,儿童发展各阶段的关键介入措施应与儿童能力发展所对应的权利和任务相呼应。

第275号总统令要求设立儿童保护特别委员会,以便使儿童免遭各种忽视、虐待、酷刑、剥削、歧视和其他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况。该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和非政府的工作,针对那些遭受各种虐待、商业性剥削的受害儿童,实施专门保护其权利的各种国家法律。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向总统汇报那些旨在解决虐待和剥削儿童等具体问题的行动措施,指示其他机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那些提请其注意的问题,并将其所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报告。

菲律宾国家警署建立了妇女危机与儿童保护中心,该中心将那些负责处理受害儿童问题的警察专业人员归入一个办公室。

《儿童电视法》(第8370号共和国法)目的是在没有剥削儿童的情况下,根据其需求、所关心的问题和兴趣,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电视节目,从而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该法要求设立隶属于总统办公室的全国儿童电视委员会——除其他外,该委员会将负责为政府和私人部门(如:广播公司、制片人和广告客户)制订和推荐相关的计划、政策、优先事项,以及旨在发展国产优质儿童电视节目的措施。另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儿童电视节目和儿童观看时间段播出的广告进行监督、审查和分类,并对有关违法的投诉进行处理。

《特别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削和歧视法》(第7610号共和国法)主张采取非歧视的原则。该法宣布,国家的政策是向所有儿童提供特别保护,使他们免受各种虐待、忽视、酷刑、剥削和歧视以及其他有害其成长的情况。它规定,如果父母、监护人、教师、养育并监护儿童的人没有或不能使儿童免受这种行为或情况,那么国家就应为儿童采取干预行动。

除了《保护妇女及其子女免受暴力法》(第9262号共和国法)外,国会还通过了《2003年反人口贩卖法》(第9208号共和国法)。该法将人口贩卖定义为:“基于剥削目的,而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利/职位或利用弱势,或通过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某人同意以对另一人行使控制权等手段,在受害人同意或未同意、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国境内或跨越国境进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受人员,其中剥削应至少包括剥削他人,或利用他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劳役、切除或买卖器官。”对于被贩卖的人员而言,无论他们是否对贩卖行为表示同意,法律都将为他们提供保护。正因为如此,所有被贩卖的人口,不管其资格如何,都将被视作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都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受害人或幸存者将有权享有证人保护计划下的权利,以及获得诸如咨询、临时庇护、教育、医疗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服务。

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儿童证人盘问规则》。这份综合性的文件对盘问下述儿童的规则做出了规定:(1)作为犯罪目击者的儿童;(2)作为犯罪受害人的儿童;(3)被指控犯罪的儿童。如今,家庭法院正在采用这些规则。由于这些规则的实施,一些地区已经设立了爱幼调查工作室,这将大大促进儿童的盘问工作,让他们不必出庭作证。

从2002年开始,非婚生儿童有权使用其父亲的姓,但前提是其父亲公开或私下通过手写文件对他们表示承认。

《残疾人大宪章》(第7277号共和国法)禁止歧视儿童和成年残疾人。该法规定,国家应鼓励尊重残疾人,应尽力在社会、文化、经济、环境和态度方面,消除对他们有偏见的所有障碍。

除其他条款外,第8980号共和国法(又称《幼儿保育和发展法案》),还对幼儿保育和发展课程做了规定,该课程根据幼儿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社会文化背景,将重点放在儿童发展上面。教育部为学前教育课程、师资要求和物质设施,以及注册要求制订了标准。而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则负责幼儿保育和发展中心、方案和服务方面的认证和标准,满足4岁及以下儿童的需要。第249号总统令规定成立儿童福利委员会——全国幼儿保育和发展协调委员会,以协调幼儿教育方案,确保社会福利与发展部、教育部、卫生部、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

目前,经过认证的公立和私立幼儿园、地方政府部门的日托中心或其经营的日托中心大约为77%的5岁儿童提供了服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提供的课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幼儿园和日托中心只是儿童照料中心,而有些幼儿园和日托中心,尤其是城市地区的幼儿园和日托中心,则对儿童尤其是5-6岁的儿童采用某些正规的学校课程。但是,目前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方案并没有覆盖最贫困家庭的所有儿童。23%本应享受幼儿保育和发展方案的儿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6.a. 禁止雇用童工的年龄限制

第7658号共和国法禁止公共和私人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但被雇用儿童完全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的情况,或者被雇用儿童属于雇主家庭成员的情况除外。

第9231号共和国法第12条的规定如下:

“第 12-D 条 . 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任何儿童都不得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 1 ) 《 2003 年反贩卖人口法》定义的 所有 奴隶制或类似奴隶制的做 法,如出售和贩卖儿童、债务劳役和奴役,以及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 或

( 2 ) 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

( 3 )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从事 违规或 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卖有关国际条约中 禁止 的 危险药品和挥发性物质;或

( 4 ) 工作性质或环境 对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有 危害或可能有 伤害 ,以致这种工作:

a ) 贬低、降低或诋毁了儿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或

b ) 使儿童遭受了身体、精神或性虐待,或使其精神高度紧张,或可能使道德受到损害;或

c ) 是在地下、水下及危险的高处作业;

d ) 需要使用危险机器、设备和工具,如电驱动或爆炸性电驱动工具;

e ) 使儿童面临身体伤害的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需要平衡性、身体强度 / 曲度、或人员负重荷的危险性技艺表演;

f ) 是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下进行的,使儿童面临着危险的工作条件、环境、物质、助剂;或涉及电离、辐射、燃烧、可燃物、有毒物之类的流程,或使儿童面临着极限温度、噪音或振动程序;

g ) 是在极端困难条件下进行的;或

h ) 使儿童面临生物制剂的风险,如细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线虫及其他寄生虫;或

一)涉及爆炸物或其他烟火制品的生产和搬运。”

6.b.&c. 从事有偿工作的儿童人数,以及在自己家庭、农场或企业工作的儿童人数

请参考第102段。

根据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统计局对5-17岁儿童进行的调查, 2001年这一年龄段的2 490万儿童和青年中,就业的占16.2%(420万),略高于1995年贫困儿童的比例16%(360万)。男童工人数远远高于女童工,分别为250万人(63.4%)和150万人(36.6%)。十分之七的童工在农村地区。2003年10月至2004年10进行的最新劳动力调查显示,在全国2 521万5-17岁儿童中,工作的儿童大约为211.6万,占总数的9.1%。

在工作的儿童中,有将近60%的儿童是在农业、狩猎或林业领域工作。更确切地说,2003年10月为59.2%,2004年10月为57.3%。童工人数位居第二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其次是私人住户(约占10%)。从事建筑和其他行业的童工人数不足2%。50%以上的童工得不到报酬,得到报酬童工的人数至少占三分之一。平均有23%的女童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而男童工为8.5%。至少三分之一的女童工每周工作至少40小时,而男童工只有四分之一左右。

儿童大多从事无需经过多少培训的简单杂务,如:收集、整理或挑拣材料。还有的参加个人或社会服务,如:洗车、看孩子、擦皮鞋和搬运购物袋。他们在街道小店和街头摊点售货。在农村地区,儿童常常从事传统的工艺品生产,如:马尼拉麻工艺品或织席。

6.d. 儿童弱势群体

2003年,共有2 732名儿童与其父母分开,离开了其家庭环境。970名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1 902名儿童被国内或国外人员领养。

根据教育部报告,2003年共有3 951名儿童参加了常规学校中的特殊教育班,全国159所特殊教育学校共招收了120 426名儿童。

2004年,共有3 485起犯罪据称是9-17岁儿童所为。根据社会福利与发展部提供的数据,在违法儿童通常所犯的罪行名单中,高居榜首的为盗窃/严重盗窃,随后依次为抢劫/拦劫/未遂抢劫/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抢劫,以及强奸/强奸未遂/法定强奸。

6.e. 为改善弱势儿童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在父母疏于照管子女的情况下(如,儿童在街头乞讨或干活而被交给警察看管),儿童保护村委会将会把儿童送回家中,并对其父母进行劝告(《儿童和青年福利法》第61条)。家庭个案工作由一名社会工作者进行,旨在解决引起父母疏于照顾子女的家庭矛盾,防止儿童脱离家庭。

当儿童在寄宿护理院、寄养或康复中心接受社会福利与发展部(DSWD)的监护时,父母必须前往这些地方看望孩子,以便从最有利于儿童的角度出发,保持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家庭日”旨在让儿童和其家庭有机会团聚——团聚期间,社会工作者将开展家庭治疗活动。但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如果由于儿童担心害怕或者某些父母给子女施加压力(即:强迫子女撤回其对作恶父母提起的诉讼),肇事父母将被剥夺探视权。

已针对可能导致儿童离家出走的虐待和家庭矛盾,制订了一项社区调解战略——“家庭暴力防治计划”,以防止儿童脱离家庭和/或解决影响家庭关系的问题/矛盾。家庭团体会议是一项旨在让父母和儿童有机会寻找问题解决方案的战略。

社会工作者通过媒体公告和深入调查程序防止弃儿与父母永久分离——调查由警方和儿童保护村委会在儿童生活于寄宿机构或寄养家庭时起的6个月内进行。

将向准被领养人和领养父母的子女提供领养前的咨询服务,以便他们能够理解领养的性质和影响,并能根据其辨别能力发表他们对领养的看法。

此外,在儿童出生前后,还向那些即将把子女交给他人抚养的亲生父母提供咨询服务,以确保他们不会出于草率决定,而放弃抚养子女的父母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假装分娩将会受到惩罚。

社会工作者帮助儿童理解其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和协助排解其分离的感受。

年满10岁供领养的儿童需要提供同意领养的书面证明。

第8043号共和国法(又称《1995年跨国领养法案》)对跨国领养菲律宾儿童做了规定,并制订了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跨国领养符合被领养儿童的最大利益、维护和保护其基本权利。该法案规定成立一个作为中央机构的跨国领养委员会,负责与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各儿童保育和安置机构、收养机构,以及从事儿童保育和安置活动的非政府机构一起,就有关跨国领养事宜进行咨询和协调。

只有当父母不再适合或不再可能提供照顾时,才能采用领养、看护、寄宿或集体之家照顾的方式。照顾形式取决于下列因素:(1)儿童的年龄和发展能力;(2)缺乏父母照顾和支持的程度;(3)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父母无力履行其父母责任。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自始至终致力于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社会。最近,社会福利与发展部还制订了一项旨在保护残疾儿童的社区项目,即所谓的“无障碍继续教育项目”,其目的是为父母、看护者、日托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其他中间机构提供指导,以便将残疾儿童和青年融入常规学校系统,并最终融入社会。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还在全国五(5)个区开展了“残疾儿童主流化方案”的试点活动。该项目对具有残疾儿童管理技术诀窍的日托工作人员实行流动制,其目的是加强残疾儿童家庭及其所在社区的积极意识,采取适当的方式关爱和对待残疾儿童。该项目已通过教育方案使1 485名残疾儿童受益,另有970名残疾儿童被纳入日托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或常规学校。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还制订了“自闭症儿童社区日托方案”,这是一个试点方案,旨在为自闭症儿童以及发育年龄在3-6岁的儿童提供幼儿促进活动。

第9344号共和国法(又称《2006年青少年司法与福利法》)规定,违法儿童被逮捕之后,应立即移送给社会工作者进行处理,而不是按照常规做法将其监禁。该法案还规定儿童案件应采取社区改造方案(转向处分方案),而不是将其收监入狱。另外,该方案还对预防少年犯罪方案以及改造与重返社会的问题做了规定。

根据该法案,转向处分方案应为儿童提供充分的社会文化及心理应对措施及服务。在采取转向处分的不同阶段(即:村长一级、执法官和检察官一级或法庭一级),对犯罪儿童采取了一些不同的方案。

J. 第11条

问题1:生活水平

1.a. 目前的生活水平

状况与趋势: 2003 年官方贫困数据

截至2003年,菲律宾共有24.7%的家庭(或30.4%的菲律宾人)被视为贫困,而2000年则有27.5%的家庭(或33%的人口)被列入贫困范畴。2003年,贫困家庭的收入低于贫困线——12 267菲律宾比索。家庭贫困发生率的下降主要是因为,除大马尼拉、甲拉巴松和北棉兰老外,几乎所有收入阶层和所有地区的收入都提高了。按照世界银行每日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标准,菲律宾低于每日1美元贫困线的人口比例略有改善,从2000年的13.5%下降到2003年的11.1%。

2003年,国家年人均贫困线达到12 267菲律宾比索,比2000年11 451菲律宾比索的修订水平提高了7.1%。因此,一个5口人的家庭每月应至少有5 111菲律宾比索的收入才能保持其最低水平的基本需求,其中包括食品和非食品需求。

同时,年人均食品线从2000年的7 707菲律宾比索上升到2003年的8 134菲律宾比索,上升了5.5%。2003年,生存贫困发生率,或者人均收入低于食品线的家庭比率为10.4%(或人口的13.8%),与2000年的12.3%相比,几乎下降了两个百分点。生存贫困线或门槛按照一个家庭满足其营养要求(每天2 000大卡)所需的最低收入水平进行衡量。对于一个平均拥有5口人的家庭来说,生存贫困线每月约为3 389菲律宾比索,或每年的人均水平约为8 134菲律宾比索。这说明,2003年大约有166.4万家庭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的食品需要,与2003年的185万家庭相比,水平有所下降。家庭的生存贫困或核心贫困比率比2000年的12.3%略有下降。

据2003年家庭收支调查的初步结果,住户的食品支出比率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3年的42%。在家庭内消费的食品支出也从2000年的38%下降到2003年的37%,而在家庭外消费的食品支出有所上升,根据观察,该比率从2000年的5%上升到2003年的5.3%,这说明菲律宾家庭在家中吃饭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

1980-2000年的贫困发生率

自1980年代以来,菲律宾的贫困发生率正在逐渐下降。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的官方估计数据显示,1985年的贫困发生率高达44.2%,而1997年的贫困发生率为31.8%。

不同期间比较的结果显示各期间的减贫比率不同。其中1985-1998年、1991-1994年、1994-1997年这三个期间(间隔为3年)的贫困发生率下降幅度比较大,降幅在3.5 -4.5个百分点之间。这些期间是经济高速增长的期间,也是住户和人均支出提高的期间。在这些期间,减贫状况主要与经济增长之间为正相关。

从1988年到1991年,减贫进展缓慢,贫困率只下降了0.3个百分点。研究显示,在这一期间,政治不稳定、自然灾害和经济管理不善是增长缓慢的罪魁祸首,因而也是减贫进展缓慢的元凶。另外,由于东亚金融危机和厄尔尼诺现象,2000年的贫困发生率恶化了,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这还是首次。1997年的贫困发生率为31.8%,而到2000年这一比率已经达到33.7%。就实际数据而言,2000年贫困家庭总数突破了500万,这是近期历史期间的首次。

收入不足以购买必要质量和数量食品的家庭比例和数量可以通过食品或生存贫困发生率进行衡量,该比率的趋势与贫困发生率一致,但水平要低一些。在经济繁荣期间,所谓的“核心贫困”比例大幅下降了,而在受危机和冲击影响的期间,则上升了。

从数量上说,2000年,共有2 546 486个家庭的收入不足以购买必要质量和数量的食品,这超过了1985年的数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自1991年以来,持续下滑的趋势有了转变。

在所有的岛屿群中,棉兰老的减贫步伐最慢,从1985年到2000年期间,其贫困发生率只下降了3个百分点。在整个期间,棉兰老的贫困发生率超过了国家的贫困水平,而在10年交替之际,其贫困发生率达到了岛屿地区的最高水平。2000年,棉兰老的5个区中,有4个区的贫困发生率达到了所有区中的最高水平。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贫困发生率一直位居榜首,有将近十分之七的家庭生活在贫困中。

米沙鄢的减贫步伐最快,贫困发生率从1985年的58.8%下降到2000年的41.7%。各区的贫困率一直较高,但是6号、7号和8号区的状况相对于其邻区而言,一直在改善。

从上述数据看,吕宋岛的表现一直是最好的。除了表现最不理想的比科尔区(5号区)外,该岛内各区的贫困发生率一直是所有区中最低的。自1980年代以来,比科尔区的状况几乎没有改善。如人所料,国家首都区在整个期间的贫困发生率是所有区中最低的,其贫困发生率的减速也是最快的。

贫困是农村的一种现象

在菲律宾,贫困依然是农村的一种现象,农村地区的贫困比例和人数仍然较高。从1985年一直到1997年和2000年,农村贫困发生率一直介于45-50%之间,这没能赶上城市的减贫步伐——城市的贫困发生率已从1985年的33.6%大大下降到1997年的17.9%。在从1991年到1997年的6年中,城市地区的贫困发生率几乎减半,从31.1%降低到17.9%。这说明1990年代初的经济繁荣给城市带来的好处比农村更大。

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如果说除了经济增长外,还有一个因素对减贫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这个因素就是不平等。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增长成果在不同收入群体中的分配方式。国家的不平等问题一直比较严重。

2000年,贫困发生率虽有上升,但不平等问题进一步得到了解决,这可能是因为当时的危机对较高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大。

减贫进展一直不尽人意,这部分源于各时期分配的不平等。从1985年到1997年,国家的一项估计发现,贫困发生率原本减少了20.5个百分点,但是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结果只下降了16.5%。

就不平等而言,菲律宾绝大多数地区的收入不平等问题都比较严重。根据观察,自1985年以来,除了卡拉加区(13号区)和3号区外,其他所有区的不平等问题都在恶化。不平等问题主要集中在米沙鄢,在最近几年,该地区的吉尼系数曾有三次处于最高水平。8号区的情况最糟,从1980年代的0.3947上升到2000年的0.4901。棉兰老的情况与米沙鄢类似。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不平等问题最轻,其吉尼系数只有0.3278。很多人认为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是最贫困的地区,贫困家庭占绝大多数(几乎占70%),因此属于较高收入群体的家庭可能极少。国家首都区的贫困发生率是最低的,但是不平等问题却很严重。

收入差距、贫困差距和贫困严重性

其他贫困指标,包括收入差距、贫困差距和贫困严重性,可以提供贫困程度方面的补充信息。为了解贫困深度,以及通过增加创收消除贫困的总成本,这些指标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2000年,菲律宾的收入差距为29.6%,与1997年29.8%的收入差距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异。这意味着平均而言,菲律宾贫困人口的家庭收入增幅必须为贫困线的29.6%才可走出贫困。

2000年,有27.2%的省存在着27.5-30.9%的收入差距。半数以上的省实际上存在着至少27.5%的收入差距。萨兰加尼和高山省的贫困深度处于最高水平,收入差距分别为40.4%和38.0%,巴塔内斯省的贫困深度处于最低水平,收入差距只有3.1%。

另一方面,贫困差距意味着:平均而言,菲律宾家庭收入的增幅必须为贫困线的多少百分率,才能使贫困发生率为“0”。

最后,贫困严重性这一指标是为了说明贫困人口中的不平等问题。2000年,马斯巴地的贫困发生率位居第二,但其贫困程度却最为严重。1997年和2000年,苏禄省的贫困发生率达到了最高水平,但是不在严重贫困的10个省之列。这说明,苏禄省的贫困家庭较多,但是其大多数贫困家庭的收入比较接近贫困线。因此,在苏禄省,贫困家庭为走出贫困所需要增加的收入低于马斯巴地的贫困家庭。

1.b. 相关报告

参照了菲律宾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前者包括:CEDAW/C/5/Add.6、CEDAW/C/13/Add.17、CEDAW/C/PHI/3、CEDAW/C/PHI/4和CEDAW/C/PHI/ 5-6;后者指CRC/C/3/Add.23。

1.c. 贫困线

贫困线是指——用以满足基本食品和非食品需求的成本。按照菲律宾的官方方法,基本非食品需求包括总基本支出中的非食品支出项目。因此,贫困线可视作用以满足食品需求和其他非食品基本需求的最低收入(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1997年菲律宾贫困统计)。

最新的官方贫困数据显示,2003年大约有400万家庭或2 350万菲律宾人(约占菲律宾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数据相对于2000年来说有所下降,2000年大约有410万家庭或2 540万菲律宾人需要为收支相抵苦苦挣扎。

2003年,贫困家庭比率最高的三个地区都在棉兰老,即:卡拉加为47.3%,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为45.7%,西棉兰老(9号区)为 44.1%。从更光明的一面来说,贫困发生率最低的三个区都在吕宋岛,即:国家首都区为5.0%,其邻区——中吕宋区(3号区)为 13.7%,甲拉巴松(4-A区)为14.9%。

1.d. 菲律宾的生活质量指数/人类发展指数

菲律宾官方在衡量人类发展的进步或变化时,所采用的是“人类发展指数”,而非“生活质量指数”。人类发展指数旨在通过跟踪人类生活若干方面的进展情况,来对人类发展这一复杂概念进行衡量。

人类发展指数是以三个福利指标的未加权平均值为基础的:寿命——通过出生时的预期寿命衡量;受教育程度——通过成人扫盲率(占三分之二的权重)和合并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占三分之一的权重)进行衡量;生活水平——通过人均实际国内生产总值(菲律宾比索)进行衡量。

尽管人类发展指数于1994年首次使用,但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只是从1997年才正式编制该指数。第一次报告于2000年3月发布,其后每三年发布一次。

1997年人类发展指数显示,菲律宾人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该年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625,比1994年的0.614高出1.7%。

靠近大马尼拉的省份具有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数,而远离国家首都的省份则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末端。在主要的岛屿群中,吕宋岛的平均人类发展指数最高,为0.596,比1994 年0.558的水平有所上升。其次为米沙鄢和棉兰老,这两个地区的平均人类发展指数分别为0.531和 0.490。

2000年,国家的人类发展状况有所改善,人类发展指数为0.656,或比1997年0.629的水平高出0.027 点。2000年,所有分项指数都提高了,其中收入指数的进步最明显。

问题2: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2.a. 实现足够食品权利的概况

总食品供应

2003年的食品匮乏统计数据比2000年有所改善。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食品平衡表系列报告显示,用以消费的食品供应很充裕。但是,尽管(贫困和)饥饿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邻国的进展更快。

2001年,国家可供消费的总食品供应完全可以满足人口营养素供给推荐量。国家每日人均食品供应量在2000年为1 191.2克,而在2001年为1 188.4克,略降了0.2%,但尽管如此,还是超过了膳食供给推荐量(1 031.0克)(参照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提供的数据,1989年)。

2004年,相对于植物源食品而言,动物源食品的生产有利于较高水平的增长,表现为:鱼类生产增长了9.6%,而家禽生产增长了4.2%——这抵消了家畜生产的下降。蔬菜生产几乎下降了7%。

2002-2004年期间,净食品进口一直在下降。动物源食品,尤其是活家畜与家禽之类的商品有了负增长率,而植物源食品在同一时期只是略有下降。

尽管食品供应很充裕,但是很多人却没有足够的钱用以购买其所需食品。贫困是食品不足的主要原因,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食品生产数据显示,与年前的数据相比,2005年制造业的年同比生产值指数增长了13.0%,而食品生产值增长了18.2%,因此,随着与此相关的商品价格上涨,贫困人口获取食品仍是一个问题。

膳食热量消耗

从消耗的角度来说,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于1993年进行的第四次国家营养调查显示,菲律宾人的平均食品与营养摄取量普遍不足。食品消耗趋势显示,各类食品摄取的总体水平下降了。每人日平均食品消耗量从1987年的869克下降到1993年的803克,而同一时期每人日平均热量摄取量则从1753大卡下降到1684大卡。从1987年到1993年,热量、铁、钙和维生素C的摄取量有了明显下降,这可能与总体的食品消耗下降趋势有关,尤其与该时期大米和肉类消耗的下降有关。

但食品与营养研究所进行的2004年住户食品消费调查显示,这种趋势有所改善。从1993年到2003年,每人日平均食品消耗量从869克上升到879克,而每人日平均能量摄取量则从1 684大卡上升到1 887大卡。动物源对总食物和蛋白质摄取量的贡献较大。根据观察,脂肪、油类和营养素的摄取量提高了,但铁和维生素C除外。

在菲律宾家庭中,人均摄取量低于100%膳食热量要求的比率从1993年的69.4%下降到2003年的57.2%,年平均降幅为1.22%。但应注意,住户食品消费调查采用了基于不同营养素的膳食标准,即:1993年采用了“膳食供给推荐量”,而2003年采用了“热量与营养素摄取推荐量”,后者旨在强调其标准是以营养素为基础的,而非作为“膳食供给推荐量”基础的食品或膳食。

国家加碘盐计划

在1992年12月召开的罗马国际营养大会期间,菲律宾政府作为《世界营养宣言》和《全球营养行动计划》签署国,承诺解决营养不良问题,包括典缺乏病。正因为如此,1993-1998年和1999-2004年期间的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实际消除国家典缺乏病的目标。

为此,菲律宾国会颁布了第8172号共和国法(又称为《促进全国食盐加典和其他目的的法律》),要求对人类或动物食用的所有食品级盐类加典,同时要求所有盐类生产商、进口商和商人对盐进行加典,并为所有菲律宾人提供这种加碘盐。

根据第8172号共和国法,卫生部将作为领导单位,负责“国家加碘盐计划”在全国的实施。该计划分四个部分:(1)生产;(2)营销与经销;(3)促进与宣传;及(4)管理与协调。

食品强化

菲律宾食品强化计划包括两个重要部分。第一部分为自愿食品强化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卫生部的“微量营养素标志计划”,鼓励食品生产商采取营养强化措施,以防止微量营养素不足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强制食品强化计划,该计划以促进营养为目的,要求面粉强化维生素A和铁,食糖和食用油强化维生素A,大米强化铁。

对食品进行微量营养素强化是为了消除微量元素缺乏症,根据一般的看法,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益的长期战略,它不会或很少改变食品的习性或特性,因而能为社会所接收,能够使最大百分率的微量元素需求人口受益。

“微量营养素标志计划”是卫生部推出的一项战略,旨在鼓励食品生产商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标准,对食品进行基本微量营养素强化。作为该战略的配套措施,卫生部授权食品生产商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符合既定标准的许可标志(又称微量营养素标志)。该标志说明卫生部认为相关产品可以提供微量营养素,因此有助于消除微量营养素缺乏症。

营养调查和其他监测安排

第491号总统令(又称《菲律宾营养法》)指定国家营养理事会负责制订菲律宾食品与营养计划,该理事会隶属于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制订一项综合的国家营养计划,成员包括来自以下机构的代表:农业部、卫生部、社会福利与发展部、教育部、内政与地方政府部、劳动与就业部、科技部、预算与管理部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管理局。

自1970年代末通过《营养法》以来,国家已经有了六(6)个“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最近出台的1999-2004年菲律宾中期营养行动计划。

“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是一项总规划,旨在促进家庭食品安全,防止、控制和消除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并以此确保所有菲律宾人的良好营养状况。“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希望通过以下方面的促进工作来实现这一目标:家庭与社会食品生产、微量营养素补充和食品强化、生活救助贷款、营养教育和食品救助。

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作为领导单位,负责进行“菲律宾营养行动计划”的食品与营养研究以及全国营养调查。全国营养调查每五(5)年进行一次,旨在了解菲律宾人的营养状况。

全国营养调查包括七( 7 )部分,即:( 1 ) 体格营养调查 ;( 2 ) 住户食品消费调查 ;( 3 ) 0-5岁儿童、6-11岁儿童、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膳食调查 ;( 4 ) 住户食品安全调查 ;( 5 ) 强化食品的意识与使用及可强化食品调查 ;( 6 ) 生化营养调查 ;( 7 ) 临床阶段:国家营养与健康调查 。

目前已经进行了六(6)次全国营养调查——1978年、1982年、1987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2003年全国营养调查在99个地区进行了抽样,涉及所有年龄的70 000名人员。抽样地区包括:国家15个区的77个省(不包括巴西兰省),国家首都区(即:大马尼拉区)的5个大城市和5个集群区, 10个高度都市化城市和中棉兰老区的2个城市。

2.b. 饥饿与营养不良

由社会气象站进行的时间序列调查显示,从2003年到现在饥饿发生率已有所提高。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是棉兰老(21%)、国家首都区(18.3%)、米沙鄢(16%)和巴兰斯吕宋(14.7%)。根据最近社会气象站调查的估计,经历过严重饥饿的菲律宾人数大约为360万。2003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营养调查显示,大约有180万儿童缺乏食品保障,970万菲律宾人摄取的热量不足。

但是根据稻米的生产量,国家稻米供应的充裕程度达到了96%。此外,根据稻米的日卡路里供给推荐量,菲律宾人每日摄取的量(1 143卡路里)大于所需的量(800卡路里)。同时,菲律宾家禽(尤其是鸡)供应的充裕度达到了176%。这说明家禽供应有富余,而这富余的部分可能出口了。

就食品部门而言,食品充裕度基本指标的趋势显示,饥饿发生率(以定性资料和感知信息为基础)明显恶化了,但是数据显示,目前人均稻米消费的卡路里充裕度(2005年,稻米的人均摄取量可满足人们48.5%的卡路里要求)超过了健康/营养标准。

菲律宾儿童的营养状况

2001年,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学龄前儿童中,体重不足的占30.6%,“身高不足”的占31.4%,偏瘦的占6.3%。在学龄儿童中,这些比例更高一些,分别为:32.9%、41.1%和6.5%。与1998年的调查相比,0-5岁儿童体重和身高不足的情况减少了,但是偏瘦和超重的情况增多了。但是在6-10岁的儿童中,体重和身高不足以及超重的发生率普遍提高。就所有形式的营养失调状况而言,如果根据单一的年龄划分,最高发生率出现在1-2岁的学前儿童中。学龄前男童和女童之间的营养失调情况差异不大。但是在学龄儿童中,男童比女童更容易出现三种形式的营养失调问题。比科尔区的最严重问题为体重不足,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为身高不足,而卡加颜河谷区则为偏瘦。

2003年,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进行的国家营养调查显示情况有所改善。0-5岁儿童体重偏轻的比率从1998年官方统计的27.6%下降了4.4%,而身高不足或偏矮的儿童比率则从1998年的30.4%下降了3.6%。幼儿人群中偏瘦的比率为5.5%,比1998年的数据降低了0.5个百分点。

调查结果说明,从1998年开始的过去5年中,菲律宾幼儿的总体营养状况有所改善。年龄标准身高和年龄标准体重等指标与情况的变化有关,其中包括1998-2003年期间国家的经济表现,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儿童的营养状况。另外,调查结果还可能反映了在人口总体健康和福利方面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根据身高标准体重指标,当前,也就是1998-2003年期间的幼儿营养状况略有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反映了家庭食品供应的季节性以及每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儿童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因为调查是在该期间进行的。

各人口群中的总体营养状况

2003 年国家营养调查显示, 1998 年至 2003 年期间,影响各人口群的国家总营养状况普遍有了改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体重不足情况减少了,成人发生慢性能量不足症的情况也减少了。但在成人和儿童中间,存在着超重情况增多的趋势。贫血问题仍然没有缓解,尤其是六( 6 )个月至 1 岁以下的婴儿、 1 岁和 11 个月的学步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微量营养素缺乏症

在菲律宾,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尤其是维生素A、铁和典缺乏症的情况很普遍。这给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并进而对国家发展产生了影响。

2.d. 为保证人口获取足够食物而需要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人口获取足够食物,菲律宾政府认识到,有必要重点关注粮食保障和减贫问题。这说明,需要为所有消费者确保食品的供应和可获得性,同时保护菲律宾农民的福利。

促进妇女经济权力的措施

2001年,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将小额信贷列为政府扶贫的基础,并要求人民信贷金融公司在2004年6月前为100万借款人提供信贷。根据人民信贷金融公司的报告,2001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已经为864 956名受益人提供了服务,其中98%为妇女。

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出台了几个旨在帮助贫困妇女的方案,即:个体户援助——发展综合方案和促进菲律宾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方案。

根据个体户援助–发展综合方案,家庭可以结合在一起组成自己的组织(称为:个体户援助-生计与住所),该组织可以为微型企业获得更高水平的贷款援助。

促进菲律宾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方案负责为妇女提供信贷安排,促进社区组织的建立,以便为成员管理可持续的 信贷援助 方案。

农业部通过金色丰收——农村就业援助方案,为农村妇女提供信贷。在该项目下,储蓄与农村信贷担保公司为全国45 173名妇女受益人提供了大约16亿菲律宾比索的农业信贷。农业部还通过家庭经济推广方案为113个“促进农村俱乐部”的2 691名受益人,以及19个团体的174名受益人提供了贷款。

贸易与工业部推出了“一乡一特产方案”,旨在提高农村人口的经济能力。在该方案下,由地方行政长官确定、发展和促进一项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产品或服务,以作为展示本地的基本途径。2005年,贸易与工业部共进行了2 203项市场对销活动。同一期间,交易会上有319个“一乡一特产方案”的展台,以展示这些产品与服务。另外,“一乡一特产方案”的产品目前正在全国的663个商户和83个纪念品中心销售。

贸易与工业部还与国家反贫困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部门一起负责实施农村微型企业促进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能力建设、市场联系和政策改进,帮助微型企业家充分发挥潜力,以减轻贫困、创造就业和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

2.e. 改进生产方法和粮食分配的措施

生产方法

1997年7月28日,通过了第8435号共和国法(又称《农业与渔业现代化法案》)。该法是为了加强各种旨在支持农业和渔业现代化的服务,同时提高人们(尤其是小农)从事可持续农业发展活动的能力。

为实施《农业与渔业现代化法案》,农业部制订了一项农业发展计划,即:金色丰收——实现农业与水产业丰收与进步的创新方案。该方案重在实现粮食保障和减贫目标,由地方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确定适合其各自情况的计划和方案。这类计划旨在提高灌溉地区的生产力,以确保粮食安全;同时为边缘地区提供支持,提高最贫困人口的能力,以减轻贫困问题。

取得的收获

2004年,农业比2003年增长了5.06%。尽管第四季度的几次台风袭击给国家带来了惨重的损失,但农作物、家禽和渔业等部门的产量保持了持续增长。只有家畜的产量略有下降。按照目前的价格计算,2004年的农村总产值为7 839亿菲律宾比索,比头年水平提高了18.40%。

2004年,农作物部门的产量增加了4.89%。稻米和玉米农场的产量有了特别明显的提高,分别增长了7.38%和17.28%。产量明显提高的其他农作物包括香蕉、波萝、烟草和橡胶。从总体来说,该部门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为47.46%,按照当前价格,这相当于3 832亿菲律宾比索,比2003年的记录提高了15.83%。

2004年,家畜对总农业生产的贡献率为13.53%,该年出现了0.41%的负增长。这主要是因为猪牛的生产下降。按照当前价格,该部门总产值相当于1 457亿菲律宾比索,增长了27.01%。

家禽饲养者的产量提高了4.23%。该部门在农业总产量中比重为15.57%。除了鸭以外,其他所有家禽产品的生产都提高了。按照当前价格,该部门的总产值为1 160亿菲律宾比索,比头年上升了19.96%。

渔业部门9.45%的增长得益于水产业生产17.90%的增长。商业渔业生产提高了1.86%,而市政渔业生产提高了2.43%。该部门占农业总产量的23.44%,按照当前价格计算总产值为1 391亿菲律宾比索,比头年提高了16.03%。

农业产品的农场出场价比2003年平均提高了12.71%。家畜价格的增幅最大,为27.53%。家禽价格也上升了15.10%。同样,农作物价格继续走高,增长了10.43%。头年呈负增长的渔业价格2004年出现回弹,增长了6.01%。

2004年,根据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各方案实施的活动包括:扩大杂交稻的种植面积;分配生产投入品,如:种子、化肥、鱼秧、水生动物、鱼苗、饲料、牲畜、控制和防止牲畜疾病的药剂;分配各种收割期后/生产设施;建立海藻苗圃。

分配方法

国家粮食署作为农业部的一个附属机构,一直负责确保主要谷物供应及价格的稳定,包括农场出场和消费一级的稻米和玉米。

为此,国家粮食署采用了直接和间接的市场干预战略。在直接的市场干预战略下,国家粮食署采用政府缓冲机制和价格补贴制度,通过其滚动商店或那些采用政府定价的合格零售商,参与实际的粮食采购与分配。此外,国家粮食署,还通过其间接市场干预战略,促进农民对丰收后粮食、销售设施和服务的获取及拥有。农民可按照合理的服务价格,优先获取储藏、烘干、加工、运输和称重设施。另外,国家粮食署还帮助农民组织建立备有基本行政管理和丰收后设施的仓库。反过来,这些农民组织又按照协定的数量,向国家粮食署出售其时令农产品。设施的付款期限通常为5-15年。

除了在全国促进公众前往一些选定的旅游区外,政府还通过兴建强有力的共和国水上公路,为农产品的流动提供了另一个通道。该公路又称“粮食滚装滚卸公路”,旨在鼓励农业生产者和渔业供应商在公路所经的地区开辟新市场。通过该公路将货物从棉兰老运往吕宋岛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还可以开辟更大的新市场,它为北部和南部岛屿之间的贸易建立了一个更强大的网络。

2.f. 宣传营养基本知识的措施

营养教育仍是政府改善人口营养状况项目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提供营养指导是该项目的一项关键战略,旨在为人们提供简明实用的营养知识,鼓励人们注重足量和均衡的饮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科技部食品与营养研究所为支持“全民健康”的举措,于1990年首次制订了菲律宾膳食指南,其中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知识。

1996年,国家营养理事会对1990年的指南重新进行了审订。四(4)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颁布了新的营养指南,该指南从十(10)个方面提出了简单的建议,以指导人们通过合理膳食和营养方面的相关做法来保持良好的健康。

教育部通过并实施了一项“学校健康与营养综合计划”。目前,该计划正在大马尼拉和若干省份的公立小学实施,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健康与营养;健康与营养教育;健康的学校生活以及学校-社区之间的健康协作。在该举措下,教师是学生健康的监护人。采取了驱虫和微量营养素补充计划,重点针对营养不足的儿童。另外,还向各学校提供健康和营养方面的信息。

2.g. 政府确保粮食分配公平的措施

农业改革

1980年代末,为了响应农民对社会正义的要求,以及提高农业生产和工业化的水平,农业改革势在必行。1987年,《宪法》将全面推进农村发展和农业改革作为一项国策。第 6657号共和国法,亦即所谓的1988年《综合农业改革法》,对实施综合农业改革方案涵盖的重点、组成部分和机制进行了详述——综合农业改革方案旨在实现“更公平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以通过提高农业土地的生产力水平,让农场主和农业工人有机会提高他们的尊严和改善生活质量。”

根据《综合农业改革法》的定义,农业改革是指“通过重新分配,将各种土地权利安排下的农作物用地或果园,分配给农民或没有土地的正式农业工人,包括旨在提高受益人经济地位的所有因素和支持服务,以及除实际进行土地重新分配外的所有其他安排,如:生产或利润分成、劳动力管理以及有助于受益人公平分享劳动果实的股份分配。”

综合农业改革方案的组成部分

农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改革——将农用土地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转给小农和没有土地的农业工人;一整套支持服务,以促进或方便受益人获取自然资源、资金、推广服务、技术和信息、农村基础设施、采收后及销售设施、农业系统中的社会基础设施。这些是指综合农业改革方案三大内容中的两项,即:土地制度改革和方案受益人发展。另外一大项是农业司法服务。

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重新分配,将大约817万公顷(占国家总耕地的80%)的私人和公共农地分配给约五百万(500万)的农民或农业改革受益人,其中有54%(或429万公顷)的土地归农业改革部负责,其余的46%(或377万公顷)归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管辖,后者包括公共可转让和可支配的土地。

至于保留土地的限制,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保留任何公共或私人农地,公共或私人农地的面积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如:所生产的产品、地形、基础设施和土壤肥沃程度,这些因素影响着按家庭人口确定的农地面积,……但是无论如何,土地所有者保留的土地都不能超过五(5)公顷。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为土地所有者的子女授予三(3)公顷土地:(1)年龄至少为15岁;(2)实际参与土地的耕作或直接管理。”

“土地制度改革”还包括非土地出让方案,如:土地租赁、生产和利润分成、不涉及土地分配但能为农场主和农业工人提供使用保障的股票期权分配。

“农业司法服务”是指处理那些与综合农业改革法实施有关的农业案件,以及向农业改革受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对提交给农业改革部裁决委员会的土地估价和农业纠纷进行裁决;为农业改革受益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尤其是斡旋与调停,以及农业法律实施案件的处理。

“方案受益人发展”是指通过提高生产、生产力和收入水平,为农业改革受益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服务。为了提高被授予土地的经济效益,必须为土地改革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这些设施和服务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其以前土地所有者提供的。为促进“方案受益人发展”,采取了以下措施:社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可持续农业综合企业和农村企业发展、方便/促进人们获取经济支持服务(如,技术、信贷、农村基础设施、市场信息)和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饮水系统)。

受命参与方案的政府机构

土地综合改革方案由总统农业改革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农业改革部作为牵头实施机构。总统农业改革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农业改革部部长担任副主席,成员包括执行秘书和13个机构的部长或负责人,即: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农业部、预算与管理部、财政部、司法部、劳动与就业部、内政与地方政府部、公共工程和公路部、运输与通讯部、贸易与工业部、国家经济与发展管理局、菲律宾土地银行和国家灌溉管理局。土地所有者的3名代表和农业改革受益人的6名代表也是总统农业改革委员会的成员。

农业改革部负责实施综合农业改革方案的三项主要内容。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该部负责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合作进行土地调查和土地分配;菲律宾土地银行负责土地估价与补偿,以及农业改革受益人的摊还;司法部的土地登记管理局负责土地业权登记。在“方案受益人发展”项目下,农业改革部与农业部、贸易与工业部、国家灌溉管理局以及劳动与就业部一起负责推广服务;与菲律宾土地银行一起负责信贷援助;与“贸易与工业部”一起负责生计项目;与“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和国家灌溉管理局一起负责基础设施支持。同时,由农业改革部专门负责“土地制度改革”下与农业司法服务和非土地出让有关的工作。

综合农业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根据第6657号共和国法,土地征用与分配将在10年期内完成,即:从1988年6月到1998年6月。但在这个10年期限结束后,只完成了56%,第8532号共和国法延长了该方案的实施期限,为加强方案的实施,该法为方案的实施又规定了10年期限,并提供了追加拨款。

截至2005年12月,农业改革部共征用并分配了其4 370 071公顷工作量中的3 690 956公顷,完成了目标的85%;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共征用并分配了其3 771 441公顷工作量中的2 937 067公顷,完成了目标的78%。630 280公顷的未分配土地由农业改革部负责,主要包括私人农地(79%)——这部分的重新分配是农业改革的核心。在未分配土地中,面积超过50公顷的私人农地大约占31%,或196 051公顷。

大多数私人农地都种植椰子,但有些省份的主要农作物是甘蔗。未分配土地最多的区是5号、6号和8号区以及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西内格罗斯省、南甘马磷省、马京达瑙省、莱特省、马斯巴地、南拉瑙省、伊萨贝拉省、塔威-塔威省、北哥达巴托和沙冉嘎尼省等10个省占未分配土地的62%。

租赁方案是综合农业改革方案的主要非土地出让方案,截至2005年12月,累计完成了1 604 364公顷的任务,共有1 157 309位农场主(受益人)受益。租赁工作量的余额较小。因此,目前租赁工作重要是监督现有合同,确保由农业改革受益人占大头、按照75-25的分成协议执行。

自1998年以来,提交给农业改革部裁决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案件有274 585起,平均而言,每年大约有16 152起。截至2005年12月,已处理了263 516起案件,占收到案件的96%。在未来的几年中,农业案件将会增多,因为有关私人农地问题的争议更大。

“方案受益人发展”项目旨在满足农村部门的需要,包括农场通往市场的道路、灌溉系统、推广服务、采收后设施、社会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和其他方面,因此其实施成本高而且难度大。由于预算有限,因此该方案的完成程度也有限。“综合农业改革方案影响评价研究”指出,“方案受益人发展”的做法“主要是前线机构和人员绞尽脑汁临时拼凑而成,尽管体现了他们坚定的决心,但是分配的资源和权力却很有限。”

农业改革共同体发展战略

1993年,在实施“方案受益人发展”项目的过程中,农业改革部通过了一项以地区为核心的做法。为了动员综合农业改革方案实施机构的力量和资源,以有效提供支持服务,农业改革部确定了农业改革共同体,共同体可以是一个村或一个村组,但是需要拥有最低数量的农业改革受益人,而且这些受益人愿意组织起来,致力于一个地区和/或其组织/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第7905号共和国法为农业改革共同体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要求农业改革部在每个立法区至少建立一个农业改革共同体,并为所确定的地区指定带领农业发展的农民组织。这些农业改革共同体将作为发展中心或汇集中心,以合作实施各种方案,促进农业改革受益人及其组织的发展。政府、民间社会和商业领域各大实施机构之间进行了合作,从而大大促进了“方案受益人发展”项目的有效实施。

农业改革共同体发展战略的主要特征如下:

—规模干预。该战略主要以地区为基础,包括村组,以土地制度改革成就、农业改革受益人数量、经济环境禀赋和社会政治发展为基础;

—具有性别敏感意识的集中式战略。该战略旨在提高权力,为农村共同体中那些代表人数不足的人群和边缘群体(如:小农、农业工人、农业承租人、生计渔民、原住居民和农村妇女)建立社会资本;

—一体化地区发展战略该战略主要是针对那些属于同一经济和生态系统的农业改革共同体,加强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

农业改革部已在全国建立了1 784个农业改革共同体,其中的990个由外国援助的各种项目提供支持。在农业改革共同体内,农业改革受益人组织的总数达5 053个,其中有47%的已取得了较高的发展水平,即:按照农业发展部共5个级别的农业改革共同体发展评估水平,已取得了其中的3级、4级和5级水平。这些组织的农民人数接近500 000人。

提供的其他支持服务包括:农场通往市场的10 734公里道路,灌溉系统为141 823公顷农地提供的服务,95个桥梁项目,174个丰收后设施,689个饮水系统和136个多功能建筑。为农业改革受益人提供的其他物质基础设施包括:卫生院、校舍、防洪、农村电气化和卫生系统等。非物质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建立示范农场和农村微型企业、对农业改革受益人的领导人和农业改革部的执行人进行培训,以及提供卫生与营养服务等。

综合农业改革方案影响研究报告(Reyes,2000年)指出,“农业改革对受益农民产生了积极影响,1990-2000年期间,它提高了实际人均收入,减少了贫困发生率。相对于非农业改革受益人而言,农业改革受益人的收入一般较高,贫困发生率一般较低。但农业改革受益人中间的贫困发生率依然要比整个国家的估计水平要高。

农基产品的贸易状况

农基产品出口值增长了7.4%,主要是椰子油、香蕉和虾类出口,从2004年至2005年,农基出口值在总出口中的比重从6.3%增长到6.5%。但是农基产品进口的步伐更快,进口值增长了8.9%,其中主要是稻米、奶制品和小麦,保持了该部门的净进口态势。在2005年第三季度期间,食品和活动物的地方贸易同样获得了25.6%的同比增长,其对地方贸易总值的贡献率略有提高(年同比增长率从29.6%提高到28.6%)。

其他措施

在启动东盟–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谈判的同时,针对《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为实施该协议签发了总统令)下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及《日本–菲律宾经济伙伴协定》,进行了双边贸易谈判。至于推动农业基础贸易促进议程,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六次世贸组织部长会议,这次会议在以下方面有了收获:在规定时限内消除农业部门出口市场(如,欧盟)中的补贴,解除关于减少菲律宾当地补贴的要求,灵活确定特殊待遇的税号,降低渔业的本地关税水平。

问题3:充分住房权

3.a. 国家的住房供应状况

菲律宾的住房供应状况

相对于庞大的住房需求而言(2001-2004年为360万),住房建设一直保持稳健发展。按照120万个住房资助单位或住房保障单位(即:一所住房、一处住房与住宅用地、或仅指一块住宅用地)的目标,住房部门已通过国家住房计划提供了882 823个住房保障单位,截至2004年6月,完成了目标的73.6%。从1998年到2000年,大众住宅供应的进展适度,住房部门特别通过促进住房权利保障,为贫困人口提供相应单位的住房保障。

由于在市内人口流动、人口快速增长和新家庭成立的驱动下,城市化进程加快,再加上国家目前经济增长缓慢,住房供求方面的利己主义仍然是关键的问题。

住房援助需求

随着菲律宾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住房需求也持续增长。但政府资源有限,而大多数公共项目所提供的大多是贫困人口无力购买的整套住房。年人口增长率估计为2.36%,而城市化率(即:城市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率)为52%。2005-2010年期间,住房需求预计为375万个单位。

就地理位置而言,在整个住房需求中,有半数以上(56%)的需求在南他加禄区、大马尼拉和中吕宋区,21%的在米沙鄢,其余的23%在棉兰老。

弱势群体

根据2002年政府的估计,全国共有588 853个非正规定居家庭或违章建筑住户。有半数以上(或51%)的非正规定居者在国家首都区、6号区和4号区。而非正规定居人口最少的地区是科迪勒拉行政区、1号区和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这些非正规定居人口在不合标准或不耐用住房中至少生活了5年,大多数生活在以贫民窟为特色的城市地区,缺少或没有基本的或附属的服务设施,如:安全用水、卫生院、小学和中学、体面和有报酬的谋生机会。

相关立法:土地与住房开发

第220号国家法律(又称《社会住房法》)放宽了对土地开发和建设标准的限制,以便建造出廉价住房。

为城市发展和人类定居之目的,第399号总统令(又称《土地带法》)规定,将沿着国道和省道两旁1 000米宽的界限内作为土地带。

第7279号共和国法(又称《城市发展与住房法》)简要列出了三项议程,包括:a)促进人民参与城市发展进程;b)提高地方政府部门解决城市发展问题,尤其是无家可归问题的能力;c)通过鼓励措施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国家住房项目。《城市发展与住房法》通过鼓励措施、资金分配、土地划拨机制、对土地开发商规定社会住房限额等方式,为社会住房的开发提供了动力。

关于违章占地和责令迁出的立法

《城市发展与住房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责令人口迁出或清拆的行为不鼓励。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责令人口迁出,即:人口居住在危险地区;将要实施资金已到位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法庭责令迁出或清拆。法律还对责令迁出规定了简要的指导方针,即:在重新安置地点提供基本的服务和设施、谋生支持、由拆迁户进行有意义的参与并为他们做好充分的社会准备、拆迁户迁出的地方政府部门与迁入的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密切协调,对申诉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8368号共和国法(又称《1997年废止反违章占地规定的法律》)旨在废止对违章占地和其他类似行为做出处罚规定的第772号总统令,是一项废除违章占地刑事处罚的法律。

为遏制专业违章占地集团和违章占地者的活动,加强对他们的打击力度,第129号总统令确定了一个制度机制。该总统令旨在确保《城市发展与住房法》的正当受益人免受违章占地集团或专业违章占地者的侵害,后者通过传播虚假信息、收取各种费用和纠缠持续对前者进行掠夺,并使前者沦为牺牲品。

第152号总统令(2002年12月10日)规定城市贫困人口总统委员会是唯一的拆迁机构,负责那些涉及无家可归人口和穷困公民的拆迁活动,并为此建立一个相应的机制,确保严格遵守1992年《城市发展与住房法》关于拆迁方面的公正和人道要求,同时还对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总统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任意拆迁的活动。

第153号总统令(2002年12月10日)将国家镇压和根除专业违章占地和违章占地集团的行动制度化,对第178号总统令(1999年系列)和第129号总统令(1993年系列)进行了修订,并对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总统令规定只有合法的无家可归人口和贫困人口才可作为政府住房计划的受益人。

第178号总统令设立了旨在处理专业违章占地者及集团的国家警察特遣队,以在全国积极开展拘捕和监控专业违章占地者及集团的行动。

第8974号共和国法(2000年11月7日)是一部旨在促进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获取通行权、场地或其他目的的法律,对于那些受政府基础项目影响的非正规居民,该法加强了重新安置的办法。

有关地产管理的立法

第957号总统令,又称《规划用地与分契式共管公寓买主保护令》,该法令对开发、销售和规管规划用地和分契式共管公寓所使用的全面规章与标准做出了规定。

第1098号总统令(又称《建筑法典》)将建筑物建设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编辑成了法典。

第1216号总统令(又称《空地要求》)对第957号总统令进行了修订,该法令对规划用地项目的空地要求及其用途做出了规定。

作为授权法的第4762号共和国法(又称《分契式共管公寓法》)旨在建立共管物业公司,对分契式共管公寓的所有权和管理,以及产权登记做出全面的规定。

第6552号共和国法(又称《不动产分期付款买主保护法》)旨在保护买主,避免手续繁杂和苛刻的分期付款条件。该法规定,在没有履行分期付款责任的情况下,不得立即取消合同,而应给予买主一个不增加利息的宽限期——每个分期付款年度的宽限期为一个月。如果买主不能在宽限期内付款,那么将可以取消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买主失去了一切——买主有权要求退还总支付额的50%。

第7160号共和国法(又称《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对地方政府部门颁布区划法规和将农地重新划分为非农业用地的权力做出了规定。

第9161号共和国法(又称《2002年租金改革法》),该法对城市房产租金的限制和要求做出了规定。

第9275号共和国法,又称《2004年清洁水法》,除了其他方面以外,该法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a)住宅、工业和商业项目污水管线的互联;b)对工业单位废水排放进行管理的方法;c)鼓励相关单位对废水处理或污染控制设施进行投资。

有关土地与住房融资的立法

第1530号总统令对创建Pag-Ibig基金做出了规定。Pag-Ibig基金对政府和私人机构雇员(对应方为雇主)向共同基金供款的制度做出了规定,供款的70%将用于基金成员的住房贷款。Pag-Ibig基金是菲律宾唯一最大的住房融资机构。截至2005年12月,在不同政府和私人融资机构的融资总账户中,有34.94%(相当于943.2亿菲律宾比索)是由基金产生的。

第7835号共和国法(又称《综合全面的住房融资法》)针对住房机构,就其住房贷款计划和住房开发计划的融资来源和追加预算拨款做出了规定。

1994年1月5日西蒙等人诉人权委员会案(G.R. No. 100150)

在收到奎松市某地产卖主和违章占地者的申诉后,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签发了一项命令,要求奎松市政府“停止拆除EDSA北部的摊位和棚屋,等待委员会对卖主/违章占地者申诉案件的处理。” 奎松市市长及其代理人依旧继续拆除。于是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以藐视罪为由,分别对他们罚款5 000.00菲律宾比索。市长及其代理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该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权力及其以藐视罪为由的权力提出质疑。

最高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宪法》授权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独自或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诉对各种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权侵犯案件进行调查”(第1节)。“公民权利”是指那些“属于国家每位公民的权利,从广义上来说,也指国家所有居民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政府的组织或行政部门无关。”而政治权利则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建立或管理的权利、投票的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申诉的权利,一般来说,权利附属于公民身份而不是政府管理。”

根据法庭的意见,拆除摊位和棚屋的命令不属于《宪法》关于“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权侵犯”这一概念的范畴。

有必要引用法院的判词——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或更具体地讲,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范围理解为包括那些涉及个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公民关系的权利。因此,可以大致将人权一词理解为被广泛认可的个人性格和品质,以及被普遍认可的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几乎包括生活的各个方面。”

实施住房权的其他措施

设立住房机构

政府设立了几个住房机构,这显示了政府促进住房权的坚定决心。

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是根据第90号总统令就住房问题设立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这是一个伞状组织,成员包括四个住房机构、三个筹资机构、七个政府支持机构和两个私人部门代表的负责人——四个住房机构为:国家住房管理局、住房担保公司、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和住房及土地利用监管委员会;三个筹资机构为:社会保障系统、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住房开发互助基金。七个政府支持机构如:总统管理人员处、财政部、预算与管理部、国家经济发展管理局、菲律宾发展银行和大马尼拉发展管理局;两个私人部门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开发商。

住房及土地利用监管委员会由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负责行政监督,是负责住房与土地开发的唯一监管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通过放宽开发标准,简化规章和下放许可证的审批权力,推进私人部门更积极地参与低价住房开发。

国家住房管理局是一家国有和国家控制的机构,在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的监管下开展活动。该机构作为从事直接住房建设的唯一政府机构,将负责:a)制订与实施综合全面的住房开发与重新安置计划;b)制订与实施住房开发与重新安置的总政策与具体政策;c)确定并开发住房用地;d)通过行使征用权或通过购买私有土地的方式,实现住房开发、重新安置和相关服务及设施之目的; e)除其他方面以外,通过保证成本回收,确保社会化住房基金的可持续性。

住房担保公司负责实施一个信贷担保计划,以协助政府促进住房的拥有水平。自1950年作为住房融资委员会成立以来,该公司已确定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化信贷担保体系,这已成为政府住房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住房融资领域,住房担保公司是独一无二的。由于缺乏授权法,没有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手段可以提供住房担保公司所能提供的保险和税收鼓励措施。住房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住房信贷提供风险担保和财政激励措施,以此为住房和城市开发之目的,促进政府和私人部门的资金流动。住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保险和其他鼓励措施,以协助私人开发商从事中低档大众住房建设,鼓励机构资金和商业贷款者为此类住房开发提供资金。

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是一家大型政府住房抵押机构,负责开发二级抵押市场。

住房开发互助基金(更通用的名称为“Pag-Ibig基金”)负责为私人和政府雇员的购房制订相应的储蓄计划。

为了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的住房状况,第272号总统令(2004年系列)规定建立社会住房融资公司,以满足30%最贫困人口的住房需求。该总统令还将原来由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社区抵押贷款方案和社会住房支持基金方案转由其下属的社会住房融资公司负责。

政策与方案

政府在住房方面的举措主要是为了致力于三大任务:住房直接供应、间接供应和规章制度的实施。直接供应包括:确保非正规定居者的住房使用权,提供低价住房和承担得起的贷款,尤其要针对30%最贫困人口的家庭。为此,政府一直在实施各种有关土地分配、重新安置、抵押贷款和住房开发方面的项目。自2001年以来,这些项目已为614 000多户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

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的项目之一就是处置闲置资产以解决住房问题,这加速了将政府闲置土地转为住房用地的资产改革计划。总统公告宣布了专门划拨给合格受益人的地产。由于在政府的这些闲置土地中,非正规定居者已经占用了大部分,因此这方面的工作就是让他们的土地权利的合法化,并让他们有机会拥有自己的土地权利和住宅用地。到目前为止,总统已经颁布了96个这类的公告,为195 445个家庭确保了住房使用权。

大规模确保非正规定居者住房使用权的一项重大政府举措就是为北部和南部铁路沿线的“铁路”居民实施重新安置工程。在北部铁路干线,政府已重新安置了来自大马尼拉和布拉干省铁路段的21 023个家庭,从而完成了第一阶段清拆和重新安置工作。这些家庭已自愿迁到其各自的新定居地点——政府将该地命名为诺斯维尔。到目前为止,这是政府最庞大的重新安置工程,由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负责实施,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与重新安置有关的暴力冲突。南部铁路工程需要重新恢复菲律宾国营铁路公司从卡卢砍到阿拉邦的现有客运服务线。目前已重新安置了7 404户家庭,这些家庭主要来自马尼拉、马卡蒂市和卡布尧铁路段。为保持这种势头,总统要求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负责清理马尼拉沿着塔吉格和蒙廷卢帕的大部分地区。

城市发展举措

城市发展的一项举措就是将塔吉格416公顷的新比利比得监狱地产开发为集住宅、商业和机构用途为一体的多功能地产。总统阿罗约已经就此签发了相关的公告和总统令。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负责领导该工程的发展计划,而国家住房管理局则负责该计划的实施工作。另一项举措是东北三角地区发展项目,该项目旨在将该地区改造成商业、商务和住宅中心。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该地区的状况很复杂——如,存在着非正规定居者。第三项举措是由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负责其他地产开发,如:1 500公顷的圣米格尔、布拉干政府住宅用地、各种商业区、法贝拉医院-中心市场、莫内蒙托商业街和苏比克地产。

社区抵押贷款方案

社区抵押贷款方案采用的是新式抵押贷款制度,根据该制度,若干受益人可以通过共同所有权的方式获得未经分割的土地。社区抵押贷款主要是为了帮助条件恶劣或贫困地区的居民和/或城市贫困人口。

社区抵押贷款方案是一个共分三个阶段的贷款方案——土地购买、地皮开发、住房建设/改建。借款社区协会可以根据其目前的能力和需求,分三阶段,或一次性利用社区抵押贷款方案的贷款。大马尼拉和其他高度都市化地区的每户家庭受益人最多可贷款120 000菲律宾比索,其他地区的受益人最多可贷款100 000菲律宾比索,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六(6%)。

自2001年1月以来,根据社区抵押贷款方案提供的贷款总额为34.32亿菲律宾比索。仅从2006年的1月到10月,就已经向大约10 992户家庭受益人提供了共计592 127 312.43菲律宾比索的贷款,这些受益人来自全国的89个住宅区。这使1 431个住宅区内179 984个非正规定居者的累计贷款发放额达到了64.1亿菲律宾比索。

在向无家可归的低收入人口提供贷款方面,社区抵押贷款方案之所以在总体上取得了明显而且有意义的成效是因为,该方案将住房贷款保持在绝大多数非正规收入人口能够承担得起的水平。根据记录,社区抵押贷款方案每户家庭受益人的平均贷款使用额为33 331菲律宾比索。按照每月239菲律宾比索的水平分摊,每月收入只要达到3 101菲律宾比索就能负担得起。

社区抵押贷款方案还使得各社区的利益攸关方能够贡献各自的资源和专门知识,以帮助那些无家可归的“特困”人口。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与城市贫困人口住房事务有关的人民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本地社会化住房主要实施者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那些为社会抵押贷款方案提供协助、组织和发起社区的政府和私人机构。

地方政府部门的参与方式之一,就是在2005年充当社区抵押贷款方案共计1.418亿菲律宾比索贷款的渠道或发起人(贷款发放人),这在社区抵押贷款方案2005年批准的7.224亿菲律宾比索贷款总额中占了19.6%。非政府组织作为贷款渠道协助发放了该年贷款总额中50%以上的贷款。

根据第272号总统令,社会住房融资公司从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接管了社区抵押贷款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该公司于2005年10月开始运营,去年,也就是2006年10月举行了开业一周年庆祝活动。在开业的第一年(2005年10月-2006年9月),该公司创下了社区抵押贷款方案贷款的最高纪录,达8.394亿菲律宾比索,共有15 788户家庭从中受益。

总统关于住房的公告

2001年5月28日,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签发了第20号总统令,重申了政府将大众住房项目作为减贫举措核心的决心。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40%最贫困城市住户的住房问题,阿罗约行政当局颁布了总统公告,宣布向合格受益人开放政府土地,以便将非正规定居家庭的使用权合法化。此外,政府还专门将政府的闲置土地或空地转为住宅用地,以便为低收入政府雇员(包括军人和警察)提供住房保障。

截至2006年8月31日,各区已宣布为住宅用地的情况如下:

地区

宣布的地皮数量

国家首都区

科迪勒拉行政区

3号区

4号区

5号区

6号区

7号区

8号区

9号区

11号区

12号区

卡拉加

吕宋区 ( 第 48 号总统令 – 菲律宾国营铁路 公司的非核心地产 )

棉兰老区(第98号总统令 – 北菲律宾发展管理局的地产)

共计

35

7

5

15

3

7

8

2

5

3

2

2

1

1

96

以下为总统每年签发的文件、总面积以及受益人总数:

年份

签发的文件数量

总面积(公顷)

受益人数量

PP

EO

MO

AO

DOC

共计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6

8

13

35

4

6

5

9

1

2

1

2

1

1

2

12

21

14

36

5

8

1 478.72

20 701.90

242.59

3 271.95

209.61

430.88

35 662

78 112

13 636

40 280

7 807

19 948

共计

72

17

4

1

2

96

26 336.65

195 445

注 : PP-总统公告;AO-行政令;EO-总统令;DOC-转让契约 ,国家住房管理局与卫生部;MO-备忘录指令。

在宣布的96处地皮中,属于住宅用地的共有26 336.65公顷,这为大约195 445名的非正规定居家庭提供了土地权利保障。

96份总统签发文件的情况如下:

—已对49处地皮签署了“实施细则”,34处地皮的最终草案已经完成,正待利益攸关方签署;对于那些旨在将某些政府土地开放给政府住房计划,而宣布或公布的各项法令和总统签发文件,实施细则为其实施提供了一整套统一而且适当的政策和程序。

—已对宣布的23处地皮进行了人口普查和土地标界;

—已对宣布的23处地皮进行了定界和土地分划测量;

—已对18处地皮完成了筛选受益人的活动;

—已对宣布的14处地皮向合格受益人颁发了土地业权分配证。

在对96处已公布的地皮完成受益人筛选后,将颁发土地业权分配证,预计将颁发195 445份这种证书。从2001年到目前为止,已颁发了其中的20 378份。

在向预期受益人提供使用权保障方面,以下问题将会对该项工作的实施产生影响:

—在人口普查、土地标界和测量工作(定界、结构和土地分划)方面,缺乏预算支持;

—缺乏人力支持——在宣布的所有地皮中,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都没有实际派出人员。这正是为什么要在已宣布的地区,将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所有职能转由国家住房管理局负责的基本原因,国家住房管理局可以提供充分的人力支持和后勤服务,以从事宣布地皮后的活动。

—在宣布的地皮内,各人民组织之间存在着矛盾;

—难以挖掘地方政府部门的资源,以便为宣布地皮后的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土地估价——在宣布的地皮中,有些地皮的估价令人望而生畏,如:就位于马尼拉汕塔梅萨的政府服务保险系统事务署而言,地皮的报价为每平方米25 000菲律宾比索,这超出了预期受益人的支付能力;

—在颁发公告后,难以防止非正规定居者的侵入,这使得筛选受益人的活动更加困难;

—地界重叠,有人对地界表示异议;及

—在宣布的地皮中,有些不宜作为住宅用地。

Pag-Ibig基金的住房方案

a.对既有和既得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安排

就那些已被Pag-Ibig基金取消赎回权或已取得的财产而言,占用这类财产的前非法所有人或权益继承人可以依据该方案,通过现金支付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重新赎回所述财产。截至2006年8月,已有1 175名前所有人或权益继承人重现获得了各自的财产。

而对于尚未占用的既得地产而言,则通过密封公开投标或议价购买的方式,卖给那些有意者。将为中标者或议价销售的发盘人提供折扣,即:对那些通过现金方式付款的,按照10%的比率提供折扣,对那些采用分期付款或住房贷款方式付款的,按照5%的比率提供折扣。

b.先租后买方案

对于现有收入不足以支付Pag- IBIG 基金住房贷款月供款的基金成员来说,可利用“先租后买”方案,该方案旨在为Pag-Ibig基金成员提供可负担得起的住房,并确保在这些成员具备此类贷款资格时,让他们获得住房所有权。

根据该方案,对于Pag-Ibig基金通过取消赎回权、将借款人资产转让给债权人的代偿安排、取消销售合约等方式获得的未占用资产,可以按照每月至少1 000菲律宾比索的价格将其租给基金成员,租期至多为5年。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行使购买权,购买时可按照购买价的3-5%左右获得折扣,折扣水平取决于行使购买权所在的年份。在实施该方案的6年内,从中受益的已有7 000多人。

c. “降低房价,体面生活”方案

在“降低房价,体面生活”方案下,基金对其既有和既得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减价挂牌出售,首先将出售给政府雇员。对于有兴趣通过住房贷款和现金付款方式购买财产的买主,可分别获得15%和20%的折扣。如果买主购买的财产属于非法占有的,那么还可以额外获得5%的折扣。通过住房贷款购买的买主可在整个贷款期间享受6%的贷款利率。

d. “住房支持”方案

“住房支持”方案旨在让Pag-Ibig基金的借款人有机会重新调整他们与基金之间的贷款结构,从而帮助他们避免住房面临取消赎回权,或取消销售合约的风险。已制订了一项无息计划,以解决借款人违约期间未支付的利息和罚金。另外,还为借款人延长了还款期限(30年),但前提是该期限不超过65岁减去其申请贷款时的年龄。

Pag-Ibig基金方案的成效/成就

Pag-Ibig基金是国家唯一最大的住房融资机构。截至2005年12月,在不同政府和私人融资机构的融资总账户中,有34.94%(相当于943.2亿菲律宾比索)是由基金产生的。

基金旨在向成员提供更便宜的住房。首先,降低了某些贷款组合的利率。社会化住房的最高贷款额提高了,借款人的还款期限也延长了。最后,某些特殊贷款组合的“贷款与担保比”提高了。从2001年到2005年,基金已向142 229个成员发放了486.25亿菲律宾比索的贷款,以便为141 091个单位的住房提供资金。

为确保住房融资有一个可持续的来源,住房基金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一直在不断保持其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动,以便为其成员的利益提供资金,例如:1)资金来源——Pag-Ibig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成员缴款以及短期住房和机构贷款产生。最近几年,通过这些来源筹集的资金一直在稳步增长。事实上,从2001年到2005年,获得的资金总额达到了1845.1亿菲律宾比索,平均每年将近370亿菲律宾比索;2)短期投资/借款——为了给公司的资金需求提供补充,基金进行了政府证券和其他短期投资项目的投资,另外还发行了Pag-Ibig基金债券。

促进私人部门参与是满足住房需求的一项举措。基金不断与客户进行磋商或对话,以解决他们对基金方案、好处、政策和指导方针所存有的问题和担心。

今年早些时候,基金曾就改进基金住房方案的问题与开发商组织进行了会谈。这些会谈的最明显结果就是改进并放宽了我们的住房指导方针,如:Pag-Ibig基金第213号通知、或Pag-Ibig基金住房贷款方案修订指南、Pag-Ibig基金第212号通知(即:“开发商销售合约/房地产按揭计划下Pag-Ibig基金外包机制的综合实施指南”)。

国家住房管理局的方案

国家住房管理局管理的重新安置方案。该方案包括获取大块生地,以开发成为建房地皮或核心住房单位,提供那些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指定用地上迁移的家庭,以及那些占用危险地区(如:航道、三角湾和铁路轨道附近)的家庭。

对于铁路轨道沿线生活的非正规定居家庭,是在受益人为导向的基础上,将他们重新安置到指定的定居地的——如,在市内/镇内重新安置、由机构间委员会制订管理重新安置活动的规章、通过提供配有服务设施的地皮直接提供住房单位、通过住房材料贷款方案帮助受益人自建房屋、为重新定居的家庭提供便利设施和谋生手段。

住房材料援助方案。该方案被纳入了重新安置方案,这是住房开发的一部分,该方案将为那些重新安置的家庭提供建筑材料用于房屋建设,以便通过血汗产权,而非国家住房管理局提供现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地方政府部门的重新安置援助方案。该方案是针对那些生活在危险地区,或受基础设施项目影响的非正规定居者而设计的,旨在帮助大马尼拉地区外的地方政府部门解决这些定居者的重新安置需求,由地方政府部门和国家住房管理局共同实施。

贫民区改造方案。该方案需要征用土地,并通过道路建设和提供基本服务设施(如:水、电)的方式对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改良。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则通过将住宅用地卖给真正的居住者来解决。

场地与服务开发方案。该方案需要征用土地,并将生地开发成配有服务设施的住宅用地,以作为解决非正规定居问题的另一种方案,或开发成服务区以满足移入居民和人口增长的需要。在那些预计将有人口增长和人口过剩问题的城市中心,以及住房购买受益人不断增加的城市中心,将采用该方案。

核心住房方案。该方案需要征用土地和开发生地,以建设住房单位,它为配有服务设施的地块提供核心住房,以便为目标市场提供可以负担得起的住房单位——目标市场主要包括低收入的政府和私人部门雇员。

中层住房方案。是一个市内住宅方案,需要建设3到5层的楼房,直接由国家住房管理局根据第7835号共和国法为该方案的分配安排进行实施,住房供应将通过租赁方式进行。

国家住房管理局是社区协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联系的渠道——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住房开发互助基金以及那些为土地获取提供宽松融资条件和向人民组织提供其他赠予的其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国家住房管理局也为社区协会/合作社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如:社区组织、与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准备所需要的开发计划、制订有关部署和筹资的计划、协调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以获得所需要的文件。

成就与计划

根据2004年11月4日颁发的第111号行政令,国家住房管理局将作为领导机关,负责实施“菲律宾国营铁路公司铁路系统搬迁和重新安置方案”。

重新安置方案之一就是北部铁路工程。该工程需要搬迁大马尼拉和布拉干省铁路轨道沿线定居的家庭,以便为一个将从卡卢砍通往马洛洛斯的客运系统让路。来自大马尼拉和布拉干省铁路段的共21 023个非正规定居家庭迁到了重新定居地区,从而为铁路系统的基础设施开发工程铺平了道路。

重新安置方案还包括铁路工程,该工程需要恢复菲律宾国营铁路公司从卡卢砍到阿拉邦的现有客运服务线。目前已重新安置了7 404户家庭,这些家庭主要来自马尼拉、马卡蒂市、卡布尧和内湖省铁路段。

对于受铁路项目影响的家庭,住房与城市发展协调理事会与国家住房管理局是在受益人为导向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重新安置的。这是为了确保在搬迁过程中提供适当的住房服务,从而为相关家庭提供其所需要的援助。该方案包括:进行市内/镇内重新安置以尽量减少混乱、制订管理重新安置活动的发展计划、发放贷款以便从开发商那里直接获得配有服务设施的地块、通过住房材料贷款方案帮助受益人自建房屋、为重新定居的家庭提供基本设施和谋生手段,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国际合作对实现住房权的作用

官方发展援助旨在帮助城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能力建设,以便他们向各自所在地区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这类项目包括城市管理和规划人员的能力建设。官方发展援助的某些项目如下:

a. 亚洲开发银行下的 城市贫困社区部门发展项目。该方案旨在使城市贫困社区有更多的机会获取土地权利、低价住房、基本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服务,并为他们的住房和谋生需要提供融资。

b. 城市联盟下的“城市无贫民区 倡议 ”。该项目旨在促进社会参与制订自身住房战略的能力,特别瞄准了千年发展目标——尤其是那些与贫民区改造、供水、卫生与教育有关的目标。另外,该项目还采用了旨在确保性别问题得到适当考虑和解决的机制。

c. 亚洲开发银行下的大马尼拉城市贫困人口服务项目。该项目旨在加强大马尼拉地方政府的能力,以便他们为城市贫困人口和住房问题规划并设立自己的项目。

3 e. 适足穿衣权

菲律宾是一个气候温暖的热带国家。因此人民没有严重的穿衣问题。政府干预主要表现为协助地方生产商,对进口面料及服装进行规管。纺织研究所正在对纺织业本土材料的用途进行研究。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在有关贫困人口和自然灾害受害人的援助方案中纳入了应急衣服供应的规定。

面临的困难

粮食权

农业部门的总体劳动生产力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提高。有关各种农产品收益、生产成本和价格方面的比较数据显示,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步伐几乎无法与邻国相比。因此,菲律宾农业的比较优势日益减弱,而且自1994年以来,已逐渐成为农产品的净进口国。

其主要原因是农业投入成本提高了,人们获取推荐技术的途径不通畅。如,菲律宾农场主所使用的各种化肥价格计划几乎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出一倍。其部分原因可能与垄断定价有关,因为市场上有一半以上的化肥供应来自一个公司。另外,还可能存在着监管程序和要求繁杂以及效率差的问题,这大大增加了化肥的生产和经销成本。因此,可能有必要就相关监管机构对农业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管的效率进行评估。其他原因可能包括:农业投入品物流系统效率差和菲律宾比索贬值。由于杀虫剂和其他农药的监管和物流环境也相同,因此很可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此外,就那些经过认证的高产品种而言,由于供应和经销方面的限制,人们获取这些品种的途径有限。愿意而且能够种植优质稻种的农户比较少,其部分原因在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及技术支持。结果,菲律宾的种子成本高于泰国、越南、印度和中国。

另一个原因是采收后的损失严重,因为缺乏足够的设备、基础设施,采收后的做法也欠妥当。如,尽管菲律宾的平均稻谷产量高于泰国(分别为3.2公吨/公顷和2.4公吨/公顷),但其收获后的稻米损失则高达34%,而泰国只在15%左右。

生产和收入是否能够保持持续增长似乎也不确定。农业可持续增长的比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而从总体上来说,这个基础正在不断恶化。各种指标显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仍然很差或很低。

此外,还需要将在此期间实现的产量和收入增长转化为与之相称的整个农村福利的大幅增长。尽管从1999年到2002年,农业创造了100多万个就业岗位,但是农村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的问题仍然很严重,因为每年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的农村工人仍然分别为100万和300万以上。

同时,随着《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的通过,农业推广服务以及公共灌溉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受到了干扰,因为需要将这些从国家政府转给地方政府部门。很多地方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准备、能力和资金来接管这些职能。

住房权

菲律宾城市化进程仍然很快。有半数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地区,如果保持目前的这种趋势,到2010年该比率有望达到60%。低价住房和土地市场还没有跟上城市快速发展的步伐:有40%以上的城市家庭不得不居住在非正规定居点的临时住房中。生活在非正规定居点的很多城市贫困人口都面临着以下问题:缺乏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劣质住房、使用权无保障、公共卫生风险高。人们获得法定产权的法律程序很复杂,城市土地稀缺,这进一步妨碍了城市贫困居民通过必要的资本摆脱贫困。此外,正规部门几乎没有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住房融资制度只是给正规部门的雇员带来了好处,能够有效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政府住房方案非常少。

未来方向

政府为住房部门通过的政策方向如下:

—消除住房部门在制度和结构方面的扭曲问题;

—确定各种有助于扩大住房基金、解决基金不足问题的方案,尤其要针对30%最贫困的人口。其中包括改造重新安置的场地,以此作为平衡住房问题的另一种选择。

—在未来三年中,通过稳健的住房融资体系为可持续住房提供支撑。为国家住房抵押融资公司提供指导,以确保二级抵押市场的运行。

—由社会住房融资公司提供合理的评估体系。

—由国家住房管理局对其所有主要的资产做出严格计划,提高筹资效率;

—由住房与土地利用规管委员会确保各项标准和规章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由Pag-Ibig基金负责提供市场上急需的流动性,以确保住房融资发动机(包括证券化和担保)的有效运行。

为了满足非正规定居者的住房要求,将需要:(a)按比例增加低成本高效益、涉及多方利益攸关方的成熟住房方案;(b)加强住户的使用权保障,改进土地登记办法,通过并制订创新性的使用安排,为人们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c)通过公正人道的方法对占用大马尼拉危险地区的非正规定居者进行重新安置;(d)为地方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牵头的住房方案提供支持;(e)为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开发新的住房中心。

实施城市资产改革方案

按照2004-2010年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将为非正规定居者提供产权,以实施城市资产改革方案。这将包括:通过对人们占用的土地授予法定权利,来激活“呆滞资本”或非正规定居者占用的土地。非正规定居者可利用这种法定权利为微型企业筹集资本。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为贫民区居民提供使用权保障,而且可以为他们提供谋生机会。

促进住房融资的可持续来源

为了促进可持续融资,社会住房融资公司应有足够资本额,并有权贷款或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券以便为社会化住房建设筹集资金。

扩大私人部门参与社会化住房融资与建设的水平

迫切需要通过以下方式扩大私人部门参与社会化住房(即:价格低于225 000菲律宾比索的套房)融资与建设的水平:(a)建立一个活跃而且流动的二级抵押市场;(b)快速处理资产和不良贷款以便为住房供应提供更多的资金;(c)使社会化住房的补贴机制合理化,以消除扭曲和遗漏问题;及(d)促进与客户/部门团体、私人开发商之间的战略联系,以便进行合资安排。

二级抵押市场的开发是人们期待已久的一项计划,旨在为住房供应筹集资金。需要将社会化计划的“预算内”分期付款补贴计划制度化,以确保经济适用性,而且还应将该计划与住房融资市场分开。对于已被宣布为住房目的的政府地产,还应制订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公共住房合资计划,以便为非正规部门(即:不属于住房开发互助基金、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成员)。这些方案将对政府在住房融资方面的角色重新定义,以确保与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能够更好地分配责任与风险。

加强住房监管

需要在每个城市和镇建立地方住房委员会。提议的地方住房委员会将负责制订、完善、实施和监督有关住房供应和重新安置地区的政策,以确保按照公正和人道的拆迁原则维护贫困人口和无家可归人口的权利。

K. 第12条

问题1:菲律宾人的身心健康

身体健康状况

在总体健康状况及寿命方面,1970年出生的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在57岁左右,而同期出生的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约为61岁。1990年,男性预期寿命提高到62岁,而女性则提高到67岁。1995年,这些指标预计得到进一步提高,男性到64.5岁,女性到69.7岁(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1995年)。在随后若干年中,该指标进一步提高,1999年平均预期寿命达到68.6岁。

菲律宾各区的平均预期寿命存在很大差距。中央吕宋和南他加禄区人口预期寿命最高,而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和东米沙鄢地区人口预期寿命最低。

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菲律宾的粗出生率为28.9‰。次年,人口粗出生率上升到30.5‰,并在1950年代稳定在这一水平。在1960年代,该比率呈下降趋势,到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24.8‰。从1973年到1979年期间,粗出生率有所回升,从1973年的26.1‰上升到1979年的30.7‰。从1980年代一直到1990年代,菲律宾的人口粗出生率持续下降。1997年的人口粗出生率为28.4‰,而到2002年,该比率下降到25.6‰。

从1946年到1959年,粗死亡率有了明显下降,从15.1‰下降到7.3‰。从1960年代一直到1990年代,粗死亡率有了缓慢而稳步的下降,从1960年的7.8‰下降到1997年的6.1‰。2002年记录在案的粗死亡率仍然为6.15‰。

从年龄的角度来说,婴幼儿的死亡率很高,到了10岁时,死亡率则明显下降。这个年龄的死亡率很低,而在大约40岁左右,死亡率开始攀升,在50岁以后,死亡率开始加速。1993年,男性死亡率为5.6‰,而女性为3.9‰。男性死亡人数超过女性,男性和女性的死亡性别比为147:100。

2001年的总生育率为每名妇女3.4个子女。这略低于1995-1998年期间的总生育率,根据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该期间的总生育率为每名妇女3.7个子女。1990-193年期间的总生育率为每名妇女4.1个子女,2003年的总生育率为每名妇女3.5个子女。

1980年代期间,婴儿死亡率下降的速度大大放慢。在这十年期间,降低死亡率的成效很差,婴儿死亡率几乎没有下降。但最近对1990-1995年期间进行的估计显示,婴幼儿死亡率下降了。婴儿死亡率从1990年的56.7‰(即:每1 000名活产婴儿死亡56.7名)下降到1995年的48.9‰,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则从1990年的79.4‰下降到1995年的66.8‰。

婴儿死亡率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因素(见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发生变化。在调查前的十年期间,城市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为30.9,而农村地区为40.2。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地区是大马尼拉(23.7),其次是中吕宋区(23.6)和西米沙鄢(26.0)。婴儿死亡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东米沙鄢(60.8)、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55.1)和卡拉加(53.2)。没有受过教育的母亲、没有产前和分娩护理的母亲、年龄在20岁以下或40岁以上的母亲,其婴儿死亡率很高。另外,在男婴、身体瘦小或非常小的婴儿、第七胎或以上的婴儿、前一次生育间隔在两年以下的婴儿中,死亡率也很高。

根据从1970-1995年的孕产妇死亡率报告,国家的健康状况几乎没有得到改善,这与东南亚其他国家不同。菲律宾1970年的孕产妇死亡率为190/10万(即:每10万活产死亡190名),而1995年为179.7/10万。1995年,菲律宾的孕产妇死亡率位居第二,仅次于印度尼西亚(该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从1970年的312/10万上升到1995年的385/10万),远远落后于马来西亚、日本和新加坡。

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70/10万。这略低于1991-1997年期间的估计水平——根据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该期间的孕产妇死亡率为172/10万。根据1993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1987年-1993年的孕产妇死亡率为109/10万。从1990到1995年期间,孕产妇死亡率略有改善,从209/10万下降到180/10万。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和北棉兰老区的孕产妇死亡率最高,而国家首都区(大马尼拉)和南他加禄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则最低。

在菲律宾妇女中,因孕产原因引起的寿命风险为1%(国家统计局,1998年)。孕产妇死亡人数不到国家人口死亡总数的1%,但在15-49岁的妇女中,却占死亡总数的14%。

各省的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差异很大,如:在1990年和1995年,就死亡率最高的五个省和最低的五个省而言,前者的婴儿死亡率是后者的两倍。同样,各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差异也很大。1995年,五个最高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是五个最低省的两倍。

在传染病的控制方面,尽管已经取得了进展,但是诸如肺炎、肺结核和痢疾之类的疾病仍然是所有年龄段人口死亡的主要原因,占死亡总数的21%。与传染病一样重要的问题是慢性病,这种疾病正日益成为主要的死亡杀手,其中包括心脏病、动脉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这些疾病占报告死亡总数的30%以上。

自从1984年首次报告的第一例艾滋病毒/艾滋病以来,记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在缓慢增加。根据国家流行病学中心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登记,截至2004年5月,共发现了2 073例艾滋病毒/Ab血清阳性病例,其中有四(4)例病人的年龄不到19岁。

国家的所有区都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但一般都集中在吕宋、棉兰老和米沙鄢岛的城市地区。性行为仍然是主要的传染方式,传染病例中的86%与此有关。母婴传播和其他传播途径(如:血压和血制品、被针刺伤、注射毒品等)引起的传染病例只占较小的一部分。

心理卫生状况

心理不健康或心理障碍的问题较普遍,政府的资源很有限。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在普通医疗服务机构中推广心理护理的合作研究显示,在前往马尼拉桑巴洛三个卫生院进行咨询的人员中,有17%的成人和16%的儿童存在心理健康失调问题。成人通常反应为抑郁,而儿童通常反应为适应性。1988-1989年,在布拉干省圣何塞德芒特市的萨庞帕雷,成人精神分裂症流行程度为每1 000人口中有12例。

1993-1994年,在为6号区(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斯省和安蒂克省 )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成人的心理疾病及其流行程度如下:精神错乱(4.3%)、焦虑(14.3%)、恐惧(5.6%)。就儿童和青少年而言,流行程度位居前5名的精神病症状及其流行程度如下:遗尿(9.3)、语言障碍(3.9)、心理偏常(93.7)、适应性反应(2.4)和神经官能紊乱(1.1)。

根据社会福利与发展部的数据,2001年,共有2 172例智障人员、精神病流浪和乞讨人员被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治疗或康复。

问题2:国家卫生政策

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为每位菲律宾人确保了健康权。《宪法》表明了国家在这方面的决心,国家将努力确保所有人都能行使和享有这种权利,并将重点满足贫困人口、病人、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

继1978年在阿拉木图召开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以来,菲律宾制订了一项旨在提供重点卫生保健服务的初级卫生保健战略方案。

1993年,政府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为颁发了第11号卫生部行政令(1993年系列)。该行政令将初级卫生保健作为政府卫生方案的核心战略。初级卫生保健战略主要由卫生部的社区卫生服务署负责实施。

在过去25年中,国家公共卫生保健系统所发生的一些重要事件包括:1979年通过了初级卫生保健战略;1981年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路线实施了一项国家卫生政策;1983年按照第851号总统令,整合公共卫生和医院服务;1987年根据第199号总统令对卫生部进行重组;1992年,根据第7160号共和国法,将卫生服务下放给地方政府部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7160号共和国法,该法要求将基本服务的提供、地方卫生机构的运行和维护下放给地方政府部门(包括省、市和镇)。每个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按照既定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和标准提供最低限度的卫生服务与设施。下放给地方政府部门的卫生服务中,有几项重要职能以前是由卫生部负责的。

尽管已经将基本卫生服务的供应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部门,但是卫生部仍然是卫生部门的领导机构,负责召集所有利益攸关方在卫生促进、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紧密合作。政府将通过卫生部制订和实施各种国家卫生政策、标准和规章。

1999年,为改进卫生部门的工作,卫生部做出了大胆的尝试,而对卫生服务的供应及融资方式进行了改进。这种变革方案,又称“卫生部门改革议程”确定了五项重大改革:(a)为政府医院提供财政自主权;(b)确保为公共卫生优先项目提供资金;(c)促进地方卫生系统的发展,确保其有效运行;(d)加强卫生监管机构的能力;(e)扩大国家健康保险方案的覆盖范围。

1992年,为了对不断蔓延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做出反应,政府通过第39号总统令设立了菲律宾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并要求该委员会“就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政策制订问题……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该委员会还将作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深入政策讨论的平台。

有关卫生事务所颁发的其他立法和行政文件如下:

第6675号共和国法《1988年非专利药品法》以法令的形式要求在药品的进口、生产、经销、营销、广告、促销、调配和处方开立过程中使用通用名。

第6972号共和国法《儿童全面发展与保护的村健康法》就妊娠妇女、分娩和新生儿护理的问题对村级转诊和卫生保健制度做出了规定。

第7305号共和国法(又称《公共卫生工作者大宪章》)旨在:(a)促进与改善卫生工作者的社会经济福利、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就业条件;(b)培养他们的技能和能力,以便他们能够对卫生项目和方案的实施做出更敏捷的反应和更充分的准备;(c)鼓励那些有适当资格和能力出众的人员参与和继续留在政府服务领域。

第7600号共和国法(又称《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法》)强调通过促进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来为新生儿提供安全和充分的营养。

第7719号共和国法(又称《1994年国家血液服务法》对血液服务网的建立做出了规定,该法旨在通过全国公共意识宣传,让公众认识到“献血是人道主义行为”这一原则。

第7846号共和国法对第996号总统令进行了修订,除了基本的免疫服务外,该法要求对婴儿实行强制性乙肝疫苗接种。基本的免疫服务包括:预防肺结核的卡介苗;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疫苗;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麻疹和风疹的疫苗。

第7875号共和国法(又称《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旨在为所有菲律宾人,尤其是无力支付这种服务的人口,提供一个获取健康服务的机制。该法要求通过国家健康保险方案为人们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提供帮助,国家健康保险方案目的是:至少按照最低水平的基本健康保险组合为所有人口提供保障,这是方案的重中之重。

第7883号共和国法(又称《1995年村卫生工作者福利与激励法案》)将初级卫生保健战略作为加强卫生服务能力的主要战略,该法强调指出,有必要通过参与式战略(如:健康教育、村卫生工作人员培训、社区建设与组织),提供方便和适合的健康服务。

第8172号共和国法(又称《全国食盐加碘法》)要求对所有食用盐强制进行碘强化。全面实施该法将有望大大减少妊娠荒废问题,以及新生儿智商水平低或身心异常和残疾的风险。

第8191号共和国法规定建立全国糖尿病委员会,以实施政府关于防止和控制菲律宾糖尿病问题的举措。

第8203号共和国法(又称《假冒药品特别法》)旨在维护人们的健康,使人们免受假冒药品的侵害。

第8423号共和国法(又称《1997年传统与替代医学法》)鼓励发展传统和替代卫生保健做法。该法旨在将传统和替代医学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供应系统。

第8504号共和国法(又称《1998年菲律宾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法》)是国家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核心举措,是一项里程碑式的立法,通常被人们称为开创性的法律。该法禁止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尊重人权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在学校中纳入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进行歧视;为艾滋病毒患者提供基本的健康与社会服务。

第8749号共和国法(又称《1999年清洁空气法》)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该法收集了各种关于空气质量的法规,并将这些法规整理成一部法律,其中包括针对环境和排放源的严格标准,又称技术催生标准。

第8976号共和国法(或称《食品强化法》)旨在解决菲律宾人,尤其是幼儿膳食营养不足的问题。该法要求对主食进行强制性强化,即:对大米进行铁强化、对面粉进行铁与维生素A强化,对食糖和食用油进行不同组合的维生素A、铁或碘强化。

第9211号共和国法(又称《2003年烟草管理法》)对烟制品的使用、销售和广告做出了规定,以便为人们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第9334号共和国法的规定要求将烟酒制品消费税增量收入的2.5%用于卫生部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方案。另外,前述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将增量收入的2.5%专门拨给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

第205号总统令要求卫生部以及内政与地方政府部组建一个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并在全国建立地区间卫生带。

根据第286号总统令——即:“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积极支持与实施‘聪明宝宝’方案” 的指令,卫生部、社会福利与发展部和教育部针对儿童的方案是在一个主题下实施的,该主题将为“聪明宝宝”。根据该项指令,免疫、营养、母乳喂养、日托、学前和学校方案都围绕着一个主题进行,以让各个家庭更好地了解培养聪明宝宝的所有要求——包括身体、情感、社会和教育的要求。

以下法理说明了人们实施其健康权的权利:

—1991年3月11日污染裁决委员会上诉法院案(G.R. No. 93891)

—1987年3月17日小罗德里格斯(Rodriguez Jr.中级上诉法院案(G.R. No. 74816)

—1993年7月30日OposaFactoran案(G.R. No. 101083)

问题 3 :卫生保健预算

2005年,卫生领域的总计划拨款为98亿菲律宾比索。该预算比2003年减少了1.54亿菲律宾比索。2003年的预算又低于2002年的预算。2002年,在7 810亿菲律宾比索的国家预算中,卫生服务的拨款为145亿菲律宾比索,或占总预算的百分之二(2%)。

1997年,卫生部的总拨款为110亿菲律宾比索。该拨款比1996年高出18.47%,占社会部门预算的15.58%,占国家总预算的2.54%。但是如果按照时价计算这只占同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43%。在所有政府机构中,卫生部拨款在国家预算中的比重排名第六。

从1993年至1997年期间,每年给卫生部的拨款平均为国家政府预算的2.36%,这低于1988年至1992年期间的5.37%。卫生部拨款在国家政府预算中的比重下降是因为按照地方政府法典的规定,将基本医疗服务的供应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部门。

问题4.a. 婴儿死亡率

各个来源的数据显示,国家的婴儿死亡率呈下降趋势。根据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1985年的婴儿死亡率为45.3,1990年为36.8,1995年为35.3。根据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从1990年至1995年,婴儿死亡率略有下降,从57下降到49。在1998年的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中,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出生的婴儿死亡35名,而新生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婴儿死亡18名。2001年,报告的婴儿死亡率是每1 000名出生的婴儿死亡29名。

2002年的活产婴儿中,男婴共866 521名,女婴共800 252名。其中,婴儿死亡人数为男婴13 955名,女婴9 868名。男婴死亡人数多于女婴。

根据1998年的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婴儿死亡率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因素发生变化。在调查前的十年期间,城市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为30.9,而农村地区为40.2。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地区是大马尼拉(23.7),其次是中吕宋区(23.6)和西米沙鄢(26.0)。婴儿死亡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东米沙鄢(60.8)、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55.1)和卡拉加(53.2)。

2003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城市地区死亡率仍然大大低于农村地区。如,城市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婴儿死亡24名,而农村地区为每1 000名活产婴儿死亡36名。

4.b. 人口获取安全用水的情况

从1960年到目前为止,住户获取安全用水的比率大大提高了,平均每年增长2%。大约有87%的住户可获得安全用水——91%的住户在城市地区,而71%的住户在农村地区(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饮用水供应来源包括:一级(39%)、二级(18%)、三级(30%)和不明来源(13%)。

菲律宾的水分配途径包括:马尼拉自来水厂和排水系统以及大马尼拉供水特许企业、水区、地方政府部门、合作企业、私人部门和批量水供应商。

1998年城市地区获得安全用水的比率高于农村地区,城市为87.2%,而农村地区只有69.8%。此外,10%最贫困人口获取安全用水的比率为58%,而10%最富裕人口获取安全用水的比率为93%。

1995年城市健康与营养项目下的一项基线研究显示,贫民区居民中的绝大多数家庭(72%)都使用自来水或管井。但是其中在消费点被污染的水为36%,而在源头被污染的水为17%。这是由于饮用水运输、处理和储存不当所造成的。

4.c. 能使用适当厕所设施的人群

1998年,约有19%的住户,或230万个家庭没有厕所设施。城市人口大约有92.3%的人口使用厕所设施,而农村地区为69.8%(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在贫困家庭中,使用厕所设施的占67.4%,而在非贫困家庭中,情况要好一些,使用厕所设施的占89.4%。

据估计,只有约7%的人口连接了下水道系统。使用厕所设施(无论是家庭厕所还是公共厕所)的情况仍是一个问题。根据1995年城市健康与营养基线研究,有些人认为没有厕所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建设厕所的地方和资金。

就大马尼拉而言,2006年的数据显示,约有8%的人口连接了下水道设施,这意味着与污水设施连接的共有99 400处。其余人口则使用现场卫生设施。其中绝大多数住户的厕所与各种可以进行初步处理的化粪池连接。

4.d. 婴幼儿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肺结核疫苗

扩大免疫计划始于1976年。1980年增加了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破伤风疫苗,1982年增加了麻疹疫苗。从1977年至1983年,每年进行两次群众宣传。1984年增加到每年四次。大约在同一时间,逐渐通过诊所全年提供疫苗接种服务。1986年的覆盖率如下:卡介苗51%、白百破三联疫苗32%、脊髓灰质炎疫苗37%、麻疹疫苗40%。这样,在5岁以下的儿童中,六种疾病的发生率都下降了,尤其是脊髓灰质炎,与1980年的百分比相比下降到83%。自1982年以来,麻疹下降到20%。

1993年,菲律宾“全程免疫儿童”的覆盖率达到了最高水平,为91%。1995年,这一比率下降到86%,可能是因为卫生服务下放到地方政府部门的缘故。1996年和1997年“全程免疫儿童”的覆盖率改善了,达到了90%。

2003年,城市地区的儿童免疫覆盖率高于农村地区(分别为74%和65%)。接受全程免疫的女童比率多于男童,分别为71.3%和68.4%。

2000年10月,在西太平洋地区关于消除脊髓灰质炎的京都会议上,菲律宾被宣布为无脊髓灰质炎的国家。尽管如此,菲律宾仍然保持着警惕,防止公民从其他国家获得脊髓灰质炎病毒。为不断保持警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系统和能力以对外部污染做出快速反应;野病毒的实验室封存;不断进行常规免疫直到取得全球认证水平为止。

2002年开展的“减少脊髓灰质炎活动”在2月和3月对1 200万儿童进行了两次免疫接种。该活动旨在抑制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前两年脊髓灰质炎免疫接种率下降的时候,出现了这种传播情况。

“消除麻醉活动”又称“无麻疹活动”,该活动大大降低了麻疹病例爆发的数量,与头几年相比,麻疹病例降低到最低水平。该项活动使9个月至15岁的少年儿童几乎实现了95%的麻疹免疫接种。

2004年2月进行了“麻疹免疫后续活动”,该活动的目标人群是1 800万9个月至8岁以下的儿童。95%的目标人口接受了免疫接种。

4.e. 出生时预期寿命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从1980年的61.6岁上升到1990年的64.6岁。最近几年的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1999年为68.6岁。

菲律宾的女性预期寿命一直高于男性(1999年分别为71.28岁和66.03岁)。国家各个区的平均预期寿命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吕宋和南他加禄区的预期寿命最高,而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和东米沙鄢的预期寿命最低。

4.f. 人口通过训练有素人员治疗常见伤病的比例

至于人口通过训练有素人员治疗常见伤病的比例,其按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数据通常可以通过卫生部分支机构的行政报告获得,但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因为如前所述,卫生服务供应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部门。以下数据也许有一定的相关性。

在国家的1 708所医院中,1 068所为私立医院,而公立医院只有640所(卫生部,2001年)。医院在各区的分布不均衡。大马尼拉的医院有177所,而作为菲律宾最贫困区的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只有14所医院。

此外,大多数医疗人员都在大马尼拉和其他城市中心。在1990-1995年期间,医生有82 494名,护士259 629名,接生员102 878名。1997年,地方政府部门的医生为3 123名,牙医1 782 名,护士 4 822名,接生员15 647名,而卫生部的医生为4 232名,牙医179名,护士4 837名,接生员 241名。政府卫生工作者人数与人口之比为:每9 727人1名医生,每36 481人1名牙医,每7 361人1名护士,每4 503人1名接生员。

除了这些医院外,1997年还约有2 405个农村卫生所,13 096个村卫生站。每个农村卫生所的服务人数平均为29 746人,而每个村卫生站的服务人数平均为5 277人。农村卫生所的人员通常包括医生、一名护士和几名接生员,而村卫生站则至少有一名接生员。

截至2002年,全国各地方政府部门的医疗工作人员共计282 224人。其中包括医生、护士、牙医、营养师、接生员和村卫生工作者。

4.g. 孕妇在怀孕期间使用训练有素人员的比例以及通过这类人员接生的比例;孕产妇死亡率数据

1998年的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孕产妇护理服务存在很大的差距。大多数新生儿(77%)的母亲进行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产前检查,有近半数以上新生儿的母亲是在怀孕头三个月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只有33%的母亲被告知怀孕的危险信号。接受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母亲只有30%,而1993年为42%。75%的孕妇吃了补铁片,只有57%的孕妇补了碘。通过专业医疗工作者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高达86%。根据2000年现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报告,64.8%的孕妇曾进行过3次或3次以上的检查。

2000年政府的现场数据(现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2000年)显示,有69%的孕妇通过医生、护士或接生员分娩,31%的孕妇通过传统接生员分娩。此外,各地区的分娩护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从总体上来说,接生员接生的比率最大,为 40.7%,但各区差异很大,从棉兰老的约30%,一直到北吕宋的60%左右。从整个国家来说,经过培训的传统接生员和医生所接生的比率大致相同(26.8%)。在国家首都区,大约51.4%的分娩是通过医生接生的(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1998年;FPA,2001年和2002年)。

根据1998年国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估计,在15-49岁妇女的死亡总数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占14%。每1 000名活产婴儿中,大约有2名妇女在怀孕、分娩时或产后死亡。菲律宾妇女在其一生中,因孕产原因致死的几率为1%。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贫困的城市人群中,孕产妇死亡率较高。根据国家统计协调委员会的数据,从1990-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位居前三名的地区为: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10号区和9号区。

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包括:产后出血、高血压及其并发症、脓血症、难产和流产并发症等。在出血引起的死亡中,流产排名第四——在10年期间的平均比率为7.22%(菲律宾妇产科医学协会,1985-1994年)。流产率的间接估计数据显示,大马尼拉的流产率最高,15-44岁妇女的流产率为33‰,米沙鄢的比率最低,同一年龄组妇女的流产率为9‰。尽管大多数妇女都度过了这些并发症,但是却可能要忍受急性病、慢性病或身体虚弱之苦,如:贫血或生殖道感染,或者留下终身残疾,如:产科瘘管。

4.h.婴幼儿通过训练有素人员接受护理的比例

至于婴儿通过训练有素人员接受护理的情况,其按照性别、年龄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数据通常可以通过卫生部分支机构的行政报告获得,但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因为如前所述,卫生服务供应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部门。以下数据也许有一定的相关性。

促进新生儿健康的基础设施潜力尚未开发。从全国来说,在所有公共卫生机构中,具有有效基本产科护理的,农村卫生所只有9.5%,而村卫生站只有2.6%。在转诊医院中,全面具有有效基本产科护理的,省以下的区医院只有20%,而省医院为47%(《1998年妇女健康与孕产妇安全方案报告》)。

《2000年妇幼健康调查》显示,在子女为3岁以下的妇女中,只有十分之六的妇女曾经找人进行过产后护理,其中找医生咨询的占52%,找护士或接生员咨询的占37%,找传统接生员的大约占十分之一。一般来说,产后护理通常由护士和接生员进行(48%),但在城市地区却主要由医生进行(66.9%)。在产后护理中,最常见的服务是对婴儿进行检查。

问题5:弱势和劣势人群

从以上指标中可以看出,在获取卫生服务方面,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似乎都属于最劣势的群体。

国家的贫困程度表现为疾病和营养不良控制方面的持续差异。另外,农村边远地区人口所接受的卫生服务比较少,而且质量也较差。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仍然集中在城市中心,贫困人口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5.a. 对劣势群体健康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国家政策、法律和做法变化

在战后独立的40多年期间,菲律宾医疗系统由马尼拉的一家中央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是为全国所有卫生机构提供资源、政策取向、技术和行政监督的唯一机构。但是,自1991年实施《地方政府法典》以后,地方医疗服务则由地方政府行政人员负责,于是新出现了负责地方卫生服务的管理中心。其中包括78个省政府、82个市政府、1 536个镇政府、一个自治区政府和一个都市管理局。如今,省长负责医院系统(省和区医院),而镇长负责各自地区的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站。

卫生服务下放后,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一体化的链条被打断了。如今存在着独立管理的双重卫生系统-医院服务。在对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站进行技术监督和协助时,这种情况尤其突出。此外,各镇的经营也互不相干,这进一步瓦解了各省内的公共卫生系统。地方卫生系统的瓦解对一体化医疗服务战略、医疗服务系统效率和地方医疗服务质量带来了破坏性影响。

在卫生服务下放的第一年,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人员、临床设备和物质设施,地方医疗服务恶化了。医疗人员方面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中断了,因此削弱了卫生服务的能力。此外,卫生人员的职业道路和发展也被切断了,因为医疗系统丧失了向更高管理层发展的晋升体系。由于缺乏资源,卫生机构临床设备和物质设施需要维修与重置的问题仍不能得到解决。因此,很多地方卫生机构都降级为初级卫生机构,从而使三级医院处理原发性和继发性病例的负担加重,而这些原本是由较低层的卫生机构处理的。

卫生服务职能下放的成本转给了地方政府部门,但该成本与国家政府的国内税收预算不匹配。各省只获得了国内税收的23%左右,而卫生职能的成本则几乎加倍了。镇和市在国内税收分配中的份额分别为34%和23%,这几乎与卫生服务下放职能的成本相当。但是,这些份额却不足以抵补卫生业务所增加的成本。村级单位在国内税收分配中的比重为20%,而下放给他们的职能只需要很小的成本。由于预算有限,各省和各镇的政府难以进行合作,因为这意味着成本分担计划需要占用他们已经有限的预算。

最后,在预算分配中,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都没有重视卫生部门。因此,卫生服务预算被保持在一个最低的水平。

5.b. 改善弱势群体或劣势地区卫生状况需采取的措施

为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健康需要,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要,卫生部制订了卫生部门改革议程。卫生部门改革议程的内容包括:为改善医疗的服务方式、管理方式和融资方式所需要的重大战略和措施、组织和政策变革以及公共投资。

5.c. 政府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改进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有时限的目标以及用以衡量成就的基准

“活力中心认证”。为保持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国家政府能够为卫生标准的制订不断提供指南,开展了一项旨在提高质量的倡议活动,其主要战略是自愿进行卫生机构“认证”。该倡议于1998年提出,并于1999年开始实施。被下放职能的地方政府对此做出了非常积极的反应。国家和地区小组对全国的医院和初级卫生机构进行了评估。截至1999年末,大约有481个农村卫生所、17个医院通过了质量标准方面的认证,这些单位即所谓的“活力中心”。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反应不错,所以卫生部确立了卫生质量(QPI)方案以便将该活动制度化。

国家健康保险方案的改进。该方案的核心是贫困方案,其目的是通过健康保险为那些不能缴付保险费的人群提供保障。在实施的第一年,贫困方案主要集中在社会改革议程所列的省份,这些是那些被政府确定为最需要发展援助的省份。

到目前为止,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正在改变贫困方案的实施方向,而将重点转向城市地区。这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仅具有实施该方案的行政基础设施,而且还具有吸纳其贫困人口的财政能力。这将为“较富裕”地方政府部门补贴“较贫困”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机制。

医生前往地方行政区方案。由于发展步伐的差异,以及稀缺资源分配的不公平,1992年有271个镇没有医生,而且没有能力提供适足的卫生服务,结果这些地区的死亡率和发病率很高。

“医生前往地方行政区方案”由卫生部于1993年5月制订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其任务是向那些没有医生的城镇派出合格、责任心强、富有献身精神和愿意为社区服务的医生。尽管在该方案下,向城镇派遣医生的角色是担任这些城镇的镇卫生官员,但是这些医生需要前往城镇的所有地区(包括最偏僻的地区)提供服务。

半价药。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以降低药价。

首先,通过有效平价药方案,卫生部扩大了从印度平行进口药品的方案。2000年首次在几所医院采用了有限的几种药品,价值共5 000 000.00菲律宾比索。2001年这些进口药品增加到42种基本药物,价值共100 000 000.00菲律宾比索。之后通过卫生部保留的72所医院和下放的几个地方政府部门医院,在全国供应这些药品。

其次,卫生部取得了制药业(包括地方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支持,以便将药价降下来。两家药品公司向市场投放了比正常价格低30-50%的产品系列,这两个公司是:联合制药集团和葛兰素史克公司。联合制药集团产品系列的销售名称为“莱特药”,这是从2002年开始的。葛兰素史克公司宣布将从2004年初开始将其销售的基本药品价格至少降低30%。

另外,还允许非专利药公司按照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向医院提高药品。已允许四家地方药品公司在卫生部的药房寄售产品。为了确保向公众提供优质药品,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需经过事先筛选,并需具备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所签发的良好生产规范证书。

第三项举措是卫生部通过电视广告宣传非专利产品。自1988年通过《非专利药品法》以来,非专利产品的宣传一直是卫生部所关心的问题。

第四项举措是拓宽常见的日常药品,特许国家粮食署的滚动药店出售家常化学药物和草药,另外还在边远村庄建立了村药房,以出售两种处方抗生素(阿莫西林和复方新诺明)、普通的非处方药和草药。卫生部负责设立和管理这些村药房。该方案将继续扩大,其目标是在2004年中期设立1 500个新的村药房。为了提供村药房所需的资本,菲律宾慈善彩票办拨付了购买药物的资金。

5.d. 这些措施对弱势和劣势群体健康状况的影响

由于采取了削减药价的措施,正在取得了一些缓慢的进展。2002年最后一个季度进行了一次社会气象站调查,在那些曾于该调查前两周购买过药品的受访者中,49%的人声称能够购买低价药品,42%的人认为药价现在比以前便宜了。

5.e. 为减少死产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儿童健康发育所采取的措施

继1987年在肯尼亚奈洛比推出全球《孕产妇安全倡议》之后,菲律宾于1988年召开了本国的孕产妇安全大会。

在其后的几年中,成立了孕产妇安全特别工作组、制订了《孕产妇安全国家政策和纲领》,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孕产妇安全大会(1988年)和第二次全国孕产妇安全大会(2003年)。这些措施旨在响应国际倡议、进一步促进各利益攸关方就《孕产妇安全倡议》达成全国共识。

《孕产妇安全倡议》的四(4)项核心原则包括: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适当的产前护理;对所有接生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适当的产后护理;提供适当的急症产科护理;制订计划生育方案。

1992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第7600号共和国法。该法又称《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法》,旨在将母婴同室作为一项国策,同时支持母乳喂养的做法,之所以通过该法律,是因为认识到有必要采取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的做法,来满足母婴在身体、情感和心理方面的基本需要。

1996年,政府推出了妇女健康与孕产妇安全项目,该项目是卫生部以及省、镇和村级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个五年期项目,一般是为了在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部门和卫生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目标是提高妇女及其团体的能力,改善她们的健康状况。卫生部将全面负责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指导,而地方政府部门则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服务工作。

1999年,政府推出了一项五年期的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这是更广义方案的一部分——广义的方案旨在促进菲律宾儿童发展,解决贫困和劣势家庭儿童所面临的巨大风险。2002年,为了将该方案制度化,政府通过了《幼儿保育和发展法》(第8980号共和国法),从而为0-6岁的儿童确定了相应的管理结构和服务制度。请参照第429-430段。

2000年11月3日,颁布了第310号总统令,授权通过并实施《2000-2025年菲律宾儿童发展计划战略框架》(简称《21世纪儿童框架》),其目的是指导各利益攸关方制订各种方案和干预措施,促进和维护21世纪菲律宾儿童的权利;同时协调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各项举措,以便在2025年前全面实现儿童的各项权利。该框架还将儿童权利(生存权、发展权、保护和参与权)与儿童的生命周期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作为路线图,指导国家政府、地方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确定优先行动事项,分配和利用促进菲律宾儿童权利的资源。

政府还通过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提供村级基本服务。

为卫生工作者,尤其是农村接生员、村卫生自愿者和传统接生员进行了相关的能力建设。培训重点主要是确保安全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母乳喂养咨询服务以及母亲产后跟踪战略。制订并分发了 《孕产妇护理接生员手册》。

5.f. 为全面改善环境与工业卫生所采取的措施

以下是为全面改善环境与工业卫生所颁布的立法和行政文件:

第856号总统令(又称《卫生法典》)更新并整理了所有卫生法律,以便与现代卫生标准同步。

根据第1151号总统令,对于每个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的行动、项目或任务,政府、所有私人公司及实体的所有部门都应准备和提交一份详细阐明拟议行动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并将该报告纳入相关的行动、项目或任务中。

第1152号总统令(又称《菲律宾环境法典》)对旨在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空气和土地资源的国家环境管理政策和环境质量标准做出了规定。

第1586号总统令对环境影响报告系统的设立做出了规定,该系统是以第1151号总统令中所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为基础而设立的。

第984号总统令(又称《污染防治法》)授权国家污染防治委员会办法指令,立即中止那些将污水、工业废料或其他废物排入水、空气或土地中的行为。

第4850号共和国法(又称《1966年拉故那湖发展管理局法》)规定设立拉故那湖发展管理局,以负责拉故那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要求对以下问题予以适当关注和做出充分的规定:环境的管理与防治;人类生活质量与生态系统的保护;不当生态干扰、恶化和污染的预防。

第6969号共和国法(又称《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法》)鼓励按照优先顺序,通过促进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管理,包括:尽量减少危害物质的产生;再循环和再利用;将危险废物处理为无害物质;惰性残渣的填埋。

第8749号共和国法(又称《1999年清洁空气法》)要求通过全面的空气污染政策,确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环境空气进行监测。作为处理污染的手段之一,该法还要求消除工业流程中的某些污染物。

第9275号共和国法(又称《清洁水法》)对国家所有水资源的管理,以及潜在水污染源的控制做出了规定。

第9003号共和国法(又称《2000年固体废物管理法》)本着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原则,旨在促进清洁生产、资源回收和固体废物防治。该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促进清洁工艺流程及做法,以及这类工艺在工业中的运用,以减少工业对环境的影响。

1994年,根据第90号行政令设立了废物管理总统特别工作组,以便:(a)向那些开始受到固体废物问题影响的市、镇提供技术援助;(b)协助地方政府部门提高自身的能力,尤其是改进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的能力,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c)进一步完善框架计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d)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协调所有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举措,以此取得必要的大众支持。

1998年,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通过了生态监测项目,这是该部为了促进减废、污染防治和清洁技术而通过的合规监测体系,旨在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公众压力与监察;除遵守规定外,另行通过公众认可与口碑鼓励减少污染;通过激励机制鼓励污染者开发内部环境管理系统;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0)奠定基础。

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政府通过了《大马尼拉改善空气质量部门发展方案》,这是政府为促进实施《清洁空气法》、解决空气质量管理问题所采取的一项综合措施,旨在减少移动和固定的空气污染源,促进改善空气质量的政策改革和投资要求——所有这些都被纳入一项商定的政策组合:“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方案的重点是大马尼拉空气域,空气污染的主要富集区,其中包括国家首都区以及3号区和4-A区的部分地区。

能源部着手实施了《替代燃料及技术方案》,以便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实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和多元化能源供应。能源部希望通过该方案,促进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人们对空气污染源及其危害的认识,促进替代燃料在交通中的使用,如:压缩天然气、生物柴油、液化石油气,或者燃料电磁与氢能。

科技部将《清洁技术综合方案》作为其旗舰方案之一。该方案旨在通过提供清洁技术方面的技术信息和实施援助,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菲律宾工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为此,科技部制订了各种指导方针和政策,以促进清洁技术的发展;为使用较清洁生产工艺和清洁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决策支持和实施援助;为各区中小企业的加工厂提供工业推广服务;就清洁技术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以下法理突出了环境和工业卫生问题:

—2000年1月30日大马尼拉发展管理局JANCOM案(G.R. No. 147465)

—1994年3月16日拉故那湖发展管理局上诉法院案(G.R. No. 110120)

—1997年8月21日TatelSocrates案(G.R. No. 110249)

—1993年7月30日OposaFactoran案(G.R. No. 101083)

—1991年3月11日污染裁决委员会上诉法院案(G.R. No. 93891)

—1987年3月17日小罗德里格斯中级上诉法院案(G.R. No. 74816)

5.g. 政府为防止、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所采取的措施

随着国家流行病哨点监测系统的建立,政府应对流行病,尤其是灾害时期应对疾病的能力提高了。监测系统通过一个涉及15个区卫生办(即:区流行病学与监测办)的网络运行,负责对14种具有流行可能性的传染病例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霍乱、伤寒、肝炎、登革热、疟疾和麻疹。该系统通过全国的若干医院(哨点)进行监测,覆盖了国家的所有地区。监测人员在这些医院进行日常工作和给病人看病,病例只有在符合系统关于病例的定义时,才被输入数据集。由于系统所反映的只是那些在哨点就医的病例,因此监测系统所提供的数据只是有关疾病趋势的信息,而非实际的疾病负担。另外,该系统还有助于及时发现疾病的爆发情况。

为了让地方卫生人员对其所在一级的疾病爆发情况做出反应,卫生部策划了基本的流行病学与监测培训课程,并定期进行了这方面的培训。

卫生部还设立了热带医学研究所,这是该部关于传染病和热带病研究的主要机构。研究所有两项基本职能:对事关公共卫生的热带病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的研究;针对那些可以通过疫苗防治的疾病,生产相关的疫苗。

为了进行可靠有效的科学调研,热带医学研究所还得到了充分的技术支持,以及从事各种研究活动所需要的设备支持。

为了响应政府关于疫苗自给自足的号召,热带医学研究所目前正在兴建一个疫苗生产厂,该厂将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标准生产若干疫苗供地方使用,同时还负责散装疫苗进行瓶装后的包装。该项目还包括一个研发机构,负责协助菲律宾生物技术的促进工作,以便使本土原料最终能够用于地方疫苗的生产。

为了继续开展防治肺结核的工作,卫生部制订了国家肺结核防治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启动了与日本政府之间的一个合作项目,以便通过国家肺结核参考实验室的设立来提高国家防治肺结核的水平。

自1996年以来,卫生部对登革热警报信号的层次结构进行了调整,以及时警告社区采取适时和适当的干预措施,其中包括登革热戒备、登革热热点和登革热流行。

1999年,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受命领导和协调所有政府采取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举措。

5.h. 为确保在疾病情况下向所有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诊治,政府所采取的措施

政府通过一个由医院、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站组成的网络提供医疗服务。

问题6:为确保老人医疗费用的上涨不至于损害他们的健康权利,政府所采取的措施

第7876号共和国法,又称《菲律宾老年中心法》,修订后为第9257号共和国法。该法将老年公民定义为年龄至少为60岁的任何人,并要求:(a)所有政府机构免除老年公民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诊断费和化验费;(b)所有私人医院和医疗机构为老年公民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诊断费和化验费提供20%的折扣——其中包括看医生的专业服务费用;(c)在所有医疗机构中为老年人的药费提供20%的折扣。

问题7:为尽量提高社区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初级卫生保健的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随着《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的通过,地方卫生委员会将作为主要的机构,确保更广大社区参与地方卫生事业的发展。地方卫生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由市长担任)、副主席(由镇卫生官员担任)、地方健康顾问、卫生部的一名代表以及非政府卫生组织的一名成员(代表地方卫生委员会的社区)。作为顾问机构,地方卫生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为卫生服务的运行提出年度预算拨款建议;作为立法会的顾问委员会;设立有关人员选拔、晋升和纪律的顾问委员会,以及有关投标和授标、预算评审之类的顾问委员会。

为保持各社区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政府采用了最低基本需求战略。该战略通过四个方面的干预措施为各社区提供援助,即:(1)家庭和社区的社会准备;(2)社区自愿者、领导人和家庭的能力建设;(3)社会福利服务的获取;(4)监测与评估。

另外,卫生部的社区卫生服务局负责制订、完善和管理外资试点方案,促进社区参与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问题8:关于主流健康问题的教育措施,以及防治这些问题的措施

广大公众的健康教育通过以下措施进行:(a)编写、出版和发行手册、信息材料和健康信息报告;(b)通过多媒体对不同方案进行宣传活动;(c)卫生官员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健康问题竞猜活动;(d)通过报刊杂志发布健康信息;(e)通过营造环境进行教育。

已经编制了各种辅助教育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纳入了初等和中等教育中的相关科目中。

1997年,通过了第341号行政令,要求制订《菲律宾健康城市促进健康方案》。该方案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健康促进战略,旨在通过倡导、建立网络和社区行动传达健康信息,建立有利于健康的环境。

问题9:国际援助在全面实现健康权中的作用

政府已经与国际机构之间建立了伙伴关系,以便通过大量的资金援助,为健康促进活动(包括环境和工业卫生)提供资金补充。

最近,世界银行援助的“妇女健康与孕产妇安全项目”取得了以下成果:(a)对36个省内70个农村卫生所和74个村卫生站的妇产科进行了改造,包括提供家具和设备;(b)在米沙鄢和棉兰老的10个省份中,对2 450名公共卫生工作者、26名项目协调员和16名培训师进行了生殖道感染/性病病征诊断与处理方案方面的培训;另外还对36个省内70个农村卫生所和74个村卫生站的公共卫生工作者进行了培训;(c)在36个省中建立了10个生殖道感染/性传染疾病诊所,并为这些诊所提供了诊断设备。

挑战与困难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空气污染仍然是大马尼拉和大型市中心的一个问题。根据1992年的一份报告,在大马尼拉约80%的居民和宿务约31%的居民所接触的空气中,总固体颗粒超过了正常标准。预计空气污染物(如:总固体颗粒、颗粒物、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量将会继续增加,因为工业活动、运输和街道往来交通工具(包括很多冒烟的公共事业车辆)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富集的绝大多数总固体颗粒都与机动车辆有关。根据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报道,不断加重的空气污染负担是大型市中心(如:大马尼拉)上呼吸道疾病发生率高的原因。

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水污染、森林/流域裸露、缺乏汇水盆地以及偶尔发生的厄尔尼诺现象,所以尽管平均降雨量很大,但是淡水供应正在减少。

水部门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各区供水的覆盖范围存在差异;各区,尤其是大马尼拉和宿务的地下水在枯竭;投资难以收回成本;制度薄弱;消费者付费的意愿不高。

此外,在国家的很多地方,诸如河湖之类的水源污染问题很突出。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已分类的水体大约有457处,但是截至1996年其中只有51%左右的水体仍然达标。从生物学角度讲,在干燥的月份,全国大约有16条河流已经死亡。水污染物约有半数(48%)为生活垃圾,三分之一(37%)左右为农业废弃物,其余为工业垃圾(15%)。河、溪与湖的污染导致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因此人口面临着与环境有关的疾病风险。水污染降低了很多水体的基本生产力。无机污染物的重负正在使人们的生活日益受到水的威胁。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引证指出,肠胃疾病引起的发病率已从1982年的百万分之502上升到百万分之5 151。

大马尼拉每天产生的固体垃圾估计为5 345吨,预计到2010年,这将增加一倍。大马尼拉收集的垃圾只占总垃圾的65-75左右,循环利用的水平估计在13%左右。在未收集的垃圾中,随处乱扔的占25-35%,三角湾和小溪的情况尤其严重。这些威胁着人口的健康,也是洪水泛滥的主要原因。

城市化已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化学品的使用,而这又使一些与化学品有关的事件在过去几年中不断增加,其中氨水和氯排放的问题尤其严重。目前,在那些使用化学品(如,氰化物、水银、石棉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业中,已经登记注册的只占45%。就多氯联苯(PCB)而言,已经编目的只占25%左右。

根据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01年的一项研究,菲律宾700个左右的工业单位每年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约为273 000吨。根据该研究的进一步估计,在有5 000个单位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下,将会产生241万吨危险废弃物。亚洲开发银行关于医院废弃物的一项研究指出,医院每年产生的废弃物约有30 000吨。

目前,菲律宾没有处理危险废弃物的综合处理厂。但是约有95家中小型危险废弃物处理厂。由于缺乏适当的垃圾处理和填埋场,所以大约有50 000吨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场内或场外。其他危险废弃物则出口到其他国家进行回收处置(即:含金属污泥和废弃溶剂)和处理(即:多氯联苯 )。

L. 第13条

问题1:全面实现受教育权

情况

在亚太地区,菲律宾基础教育制度的期限最短,小学为六年,中学为四年。菲律宾儿童开始正式接受教学教育的年龄平均为6岁。但是,那些打算接受民办教育的儿童在3岁时就开始接受学前教育。详情可参考幼儿保育和发展法案有关学前教育的第429-430段。

1.a. 初等教育

《1987年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将在小学和中学建立并保持一个免费的公办教育制度,在不限制父母抚养子女的自然权利情况下,对所有学龄儿童实行小学义务教育”。

菲律宾的教育制度是亚洲最成熟的教育制度之一,从数量上来说,国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早在1960年代中期,就已经普及了初等教育。

1.b. 中等教育

与初等教育一样,一般也能使所有人都接受中等教育。第6655号共和国法(又称《免费中等教育法》)宣称,国家政策是为所有合格的学生提供免费的公办中等教育。正因为如此,在由政府设立、管理和维护的中学中,所有学生都免交学费和学校的其他费用,但与校区成员资格(如,身份证)、学生组织和出版物有关的费用除外。

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学校有两类: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公立中学和私立中学都提供四年的基础教育课程——中等教育。但是,有些学校还开设了特色课程和提高课程——如,区科技中学;以艺术课程、体育课程和科技班为特色的学校;技术职业学校等。这些学校提供额外的科目和/或选修课程,以深化普通课程(基础教育课程)和开发学生的各种才能/技能。

1.c. 高等教育

菲律宾的高等教育由私立和公立高等教育提供。在全国1 605所高等教育机构中,有1 431所为私立的,174所为公立的。在过去的九(9)个学年期间,即从1994-1995 学年到2002-2003学年期间,平均入学人数为2 222 395名。国家估计的人口为8 800万,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占其中的2.8%。由于这一百分率大大高于大多数国家,因此,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菲律宾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不大。但是,单凭数据还不能说明高等教育的就学情况和公平问题。

高等教育费用已大大提高了,在过去40年中尤其突出。如今,每名大学生每年的费用介于5 000.00-90 000.00菲律宾比索之间。费用的巨大差异与不同高等教育等级的教育质量差异有关。

在不同的教育机构中,每个单元收取的学费差异很大——学院每门课程或科目通常为两个单元或三个单元,一个课程单元相当于14-18个小时的授课时间或面授时间。有些国立大学每个单元收取8.00菲律宾比索,而有些质量好的私立大学每个单元则收取1 000.00.00菲律宾比索。菲律宾大学每个单元收取300.00菲律宾比索,这还需要加上国家补贴——补贴的目的是为了让这所一流的国立大学提供优质教育。

国立大学和学院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高等教育的费用问题。截至2006年1月,全国共有182所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包括111所国立大学与学院、56所地方大学与学院、1所高等教育委员会监管的高等教育机构、5所特殊高等教育机构和9所其他政府学校。比较而言,有1 465所私立大学和学院是完全依赖学费提供支持的。

国立大学与学院是按照法律特许设立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由政府负责管理和提供资金补贴。地方大学与学院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决议或条例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并由相关的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高等教育委员会监管的高等教育机构是按照法律设立的非特许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由政府负责管理、监督和提供财政支持。其他政府学校包括公立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通常属于提供高等教育课程的技术职业教育机构。特殊高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设立,直接由这类法律所述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提供诸如军事学和国防之类的特殊培训。

至于私营学院与大学,这些机构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受特别法律的约束。非教派学校由私人企业正式设立、拥有和经营的学校,不附属于任何宗教组织,而教派大学与学院由宗教组织正式设立、拥有和经营,通常属于非股份、非营利的公司。

1.d. 为那些没有接受或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群所提供的教育

为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国家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委员会和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局提供了以下特殊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a)非正规教育是指在正规教育体制之外、针对部分人群的学习类型所进行的任何有组织和有系统的教育活动;

(b)技术职业教育是指任何非学历的中学后教育,旨在掌握各种技能。详情可参考本文第147-156段有关技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内容;

(c)工作教育或实践艺术旨在通过基础教育为学生培养正确的工作态度;

(d)特殊教育是针对那些在肢体、智力、心理、社会或文化方面丧失能力的人以及那些有天赋的儿童所进行的教育,旨在培养他们的能力。就学校的做法和服务而言,学员所使用的是经过修订的教育课程。

问题2:实现受教育权所面临的困难

菲律宾的基础教育质量一直在不断下降。人口持续的高速增长(每年增幅估计为2.3%)对基础教育带来了影响。由于实行免费的公办中等教育以及其他原因,公立教育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一方面需要应对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到严重限制的预算又使基础教育的投入不足。

一、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教育部指出,初等和中等教育面临着以下困难:

基础教育的就学机会

2000年,共有4 569个村(约占村庄总数的10%)没有小学。但在2001年,其中只有1 617个村需要学校,因为其余村庄可以到其外边的学校就学。截至2004年,在这些缺乏初等教育学校的村庄中,只有118个村仍然缺乏教育服务。

效能

辍学率高与学校因素有关,也与非学校因素有关,如:身体弱和/或营养不良、父母态度、经济状况、地理因素、政治冲突、残疾和教师因素等。

质量

另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提高教育质量。各种成绩测试结果显示国家教育质量的问题很严重。2002年,只有51.73%的小学生通过了国家小学成绩测试。在最近进行的中学准备状态测试中,只有0.52%的应试者取得了75分或以上的成绩(采用百分制)。

2002-2003年初,教育部对公立学校中的四年级和一年级学生进行了诊断性测试,结果显示学生在数学、自然科学和英语方面的能力非常差。

更令人吃惊的是,在对2004-2005学年即将入学的一年级学生进行测试后发现,只有0.5%左右的应试者成绩在79-94分之间(采用百分制),不到20%的应试者成绩达到50分(及格水平)。绝大多数学生的成绩在49分或以下。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个初等教育项目所支持的21个省中,实际学生成绩(56分)一般明显高于国家平均成绩(44分)。第三个初等教育项目是官方发展援助项目之一,旨在提高各省的教育质量。以省为基础的其他项目包括: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援助的棉兰老基础教育援助、日本的教育机构改造项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援助的第五个国家儿童方案以及学校培训方案。

教育质量差的问题与很多原因有关,除其他原因外,包括:教师技能与素养;缺乏旨在加强在职培训的制度化支持系统;对于教师职业,缺乏旨在促进教师坚守岗位和调整教学工作量的明确职业通道和流动机会——一项研究显示,除教学工作外,菲律宾教师还有72项任务。

无论是从教学内容还是从教学方法的角度来说,教师的水平都是一个问题。截至2004-2005学年,在公立学校中,数学专业毕业的数学教师只占80%,自然科学专业毕业的生物教师占44%,化学专业毕业的化学教师占34%,物理专业毕业的物理教师占27%。其他教师则为“通才”,负责讲授各类自然科学科目。但是即使对于各科目的专业教师来说,他们在专业科目方面的素养水平和教学质量也似乎存在着欠缺。

还存在着影响教育质量的其他因素,其中可以确定的因素包括:过于拥挤的学校课程(与其他东盟国家以及学习材料不足的地方相比,菲律宾各科目的学习时间最短);教育制度的双语政策(这影响了需要英语达到熟练程度的自然科学和数学成绩);学生和家庭的特征以及教学方法(学生很少有机会“探讨和发现”知识)。

教育投入不足

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水平较低。2005-2006学年,88%的总支出为工资。

2000年,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公立小学中积压待建的教室达4%。2006-2007学年,尽管上课采取了两班倒制度,但是教室缺口仍然达到3 416个。2006-2007学年,按照1:1的比率,教科书短缺达到6 730万。

2003-2004学年,小学的“教师/学生”比为1:36,中学为1:42。同一学年中,按照教育级别划分的班级平均人数为:小学38.64人,中学为56.37人。很明显,教育部门过去并没有走向现代化,学校缺乏一些基本的服务、设施和设备,而这些对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发展优势至关重要。

尽管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各种比率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在根据分区/省进行划分时,相关数据显示差距还很严重,如:班级人数在100人以上,三四个孩子使用两个座位的桌子,一个教师给100多人的学生上课。此外,不能将有些地区的剩余老师重新安排到严重缺乏教师的地区,因为《关于公立学校教师法的大宪章》不允许这么做。

二、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面临着与中小学同样的问题。2000年,高等教育委员会编制了《2001-2010年高等教育长期发展计划》,这是一个综合计划,阐明了菲律宾高等教育的远景、使命和战略方向,旨在解决高等教育的各种事务和令人关心的问题,描绘未来的发展方向。

高等教育的主要行动措施是为了实现四(4)个目标,即:

(a)质量与优秀——按照国际认可的质量和优秀标准提供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b)相关性与反应性——对不断变化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做出反应,开发并传播与此相关的广泛学科知识;

(c)就学与公正——为合格的菲律宾人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及

(d)效率与效力——使社会、机构和个人最大限度地利用高等教育资源。

问题3:教育统计

识字率

根据《2003年功能性扫盲教育与大众传媒调查》,菲律宾的基本或简单识字率达到93.9%,男性和女性的差异很大,分别为93.2%和94.6%。与1994年的数据相比,女性的简单识字率提高了0.6个百分点,而男性则下降了0.5%。

在各区中,国家首都区的识字率最高,达到99.1%,而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最低,为70.7%。识字率高于国家水平的其他区包括:1号区伊罗戈斯区(97.1%)和5号区比科尔区(95.5%)。功能性识字率则从1994年的83.8%上升到2003年的85.1%。

初等教育统计

目前,全国共有42 000多所公立中小学,所有这些学校都实行免费教育。

2003-2004学年,公立和私立小学的入学人数达到1 300万,比2000-2001学年的1 280万增加了1.96%。2002-2003学年,小学6-11岁学龄人口的就学率达到90%。有关就学率的最新数据显示,需要加大力度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在各区中,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就学率最高,为91%,而国家首都区最低,为77%。

2003-2004年的教育数据显示,女孩就学率高于男孩,小学的就学率分别为82.59%和80.88%,中学的就学率分别为51.19%和42.97%。各区小学的差异一般很小,但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除外,该区的性别均等指数为1.10(93.91%:84.85%)。各区中学的差异较大,性别均等指数从国家首都区的1.08(58.02%:53.8%),一直到东米沙鄢的1.34(48.99%:36.66%)。

同样,2003-2004学年,一年级入学数据显示,开始上学的女孩(45.99%)多于男孩(41.88%)。

小学群组续读率显示,从2000-2001学年至2002-2003学年期间,续读率不断得到改善,从67.21%上升到69.84%。同一期间,毕业率也略有改善,从66.13%上升到66.85%。相反,该期间的小学辍学率略有下滑,从7.67%下降到7.34%。

尽管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在2003-2004学年的小学就学率很高,但其群组续读率和毕业率却是最低的,分别为:37.02%和33.34%。而1号区伊罗戈斯区的群组续读率和毕业率都是最高的,分别为76.98%和75.97%。7号区中米沙鄢的辍学率最高,为3.27%。

2003-2004学年的数据显示,女生毕业率仍然高于男生,初中分别为66.86%和57.76%,中学分别为63.7%和48.77%。

2002年年度贫困指标调查结果也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教育状况方面的数据显示,女性上学的比率高于男性,分别为72%和66%——城市和农村一直都是这种趋势。男孩不能上学的最常见理由是:就业问题(30%)、个人缺乏兴趣(25%)、教育费用高(23%)。就业方面的考虑(22%)也是妨碍女孩升学的基本原因,其次是教育费用高(21%)和家务(16%)。

中等教育统计

2006-2007学年,全国共有8 059所公立和私立中学。同年,这些学校的入学人数达到678万,比2000-2001学年的580万增加了1.69%。

采用全民教育的公式,群组续读率从2000-2001学年的71.68%下降到2002-2003学年的65.63%,同一期间,毕业率从70.62%下降到59.79%,而辍学率则从8.50%上升到13.10%。

高等教育统计

在从1994-1995学年至2004-2005学年的11个学年中,平均入学人数为2 256 248人。国家估计的人口为8 800万,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占其中的2.8%。

菲律宾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可以分为20个学科组或研究领域:(一)农业、林业、渔业和兽医;(二)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三)工商管理教育;(四)教育与教师培训;(五)工程与技术;(六)美术与应用艺术;(七)普通教育;(八)家政学;(九)人文学科;(十)信息技术;(十一)法律与法学;(十二)海事教育;(十三)大众传播与文件管理;(十四)数学;(十五)医学及相关学科;(十六)自然科学;(十七)宗教与神学;(十八)服务业;(十九)社会与行为科学;(二十)贸易、工艺。

医学和相关学科组、教育与教师培训、工商管理及相关领域、工程与信息技术等专业的招收人数很多。目前,由于人们发现国外对护士专业的需求很大,因此该专业正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

目前,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的总体群组续读率介于20-22%之间。私立学校的群组续读率远远低于公立/国立学校。

政府促进各级教育所采取的政策与方案

为提高受教育机会、教育质量和学习效率,对若干制度和方案进行了完善。

多年以来,教育体系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只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即:由当时的教育、文化与体育部负责。但是该部的行政制度和首要工作基本上是以基础教育为焦点的。

1991年,国会公布了国会教育委员会报告,建议对教育部门的行政系统进行结构调整。该报告促使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旨在设立高等教育委员会的第7722号共和国法,以及旨在设立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局的第7796号共和国法。

在“确定三个焦点领域”由三个机构分管后,教育部只是专门负责基础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调控。高等教育委员会属于部级单位,附属于总统办公室,负责高等教育的监督,其工作重点是通过对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制度管理和政策指导,来对这些机构的教育方案进行监测和评估,制订并实施发展计划、政策和标准,承担高等教育方面的发展方案和项目。而劳动与就业部的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局则负责监督中学后的技术职业教育,包括针对失学青年和社区成人的技能导向、培训与发展。

《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为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了更多旨在支持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资源。该法为地方政府部门赋予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支出权,这主要通过地方政府部门的内部收入分配,及其更大的资源生产和动员权来实现。但是,该法的贡献还不只是增强了教育支出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它使教育的方向与利益攸关方更贴近了,如今,利益攸关方对各自社区的未来教育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了。

具体而言,该法要求各省、市或镇的国库设立一个特别教育基金。基金包括各省、市和村按照各自不动产附加税收的一定比例(相当于 1% ) 所缴纳的份额。根据该法第 272 条的规定,所征收的税款将根据地方校委会的决定和核准意见,用于公立学校的运营与维护,学校建筑、设施和设备的兴建和维修,教育研究,书籍和刊物的购置以及体育发展等。

进一步鼓励学校与各利益攸关方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如,利益攸关方包括:社区、父母、地方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团体等。

初等教育

1995-1996学年,教育部将一年级入学年龄降低到6岁半,次年又将入学年龄降低到6岁。为了有足够的时间对教学任务、教师和教科书制订有效的计划,教育部针对那些在学年初年满6岁半(之后降低到6岁)的儿童,将每年1月最后一个星期一确定为“全国学校入学日”。

菲律宾多年级合班方案由几个项目组织,旨在为教育部改进初等教育质量及其入学水平的工作提供支持。

教育部还有很多旨在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就学水平的其他方案,这些方案正在实施之中。

教育部还发布了很多指令,以集中进行旨在提高学校自主权的具体干预措施。

中等教育

为促进小学毕业生为中等教育做好准备,教育部通过了中学衔接任择方案。在该方案下,打算进入公立中学一年级的学生需要进行分班测试或准备状态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他们要么选择现有一年级的中学课程,要么选择关于英语、自然科学和数学的5年衔接课程。

教育部还颁布了旨在为中学生提供机会完成中等教育的若干方案。

高等教育

鉴于菲律宾高等教育系统所面临的问题,高等教育委员会正在致力于各种发展举措或改革战略,其大多数发展方案和项目是通过高等教育发展基金提供支持的,主要对前述的四大目标提供支持,即:质量与优秀、相关性与反应性、就学与公正、效率与效力。

有很多旨在提高高等教育就学水平的方案和改革举措,这些方案和措施正在实施当中。

问题4:教育预算、学校制度、教室状况

教育预算

在预算分配中,教育部门所占的比重最大。2005年,该部门的拨款大约为1 120亿菲律宾比索,占菲律宾政府年度预算的12.35%。其中88.11%用于人员服务报酬、7.79%用于维护和其他营业支出、4.10%用于基建支出。

在过去的10年(1995-2005年)中,教育部预算的平均增长率为7.18%。2002-2004年,政府教育支出的平均年增长率为4.5%。2004年基础教育预算增加了108亿菲律宾比索,比2001年的982亿菲律宾比索增加了约11%。尽管增幅不小,但是其中89%的预算都用于工资和其他人员福利,而用于发展目的(如:参与培训课程、购买教学材料、制度的监督等)支出则来自那些占总预算7%左右的维护和其他营业支出预算,教师和教学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的计算机)的支出来自那些占总预算4%的基建支出预算。

但是,2003-2005年期间,教育部预算在政府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从13.24%下降到12.35%。此外,在东南亚地区中,菲律宾每位儿童的年支出水平(大约为150美元)是最低的(泰国每位儿童的年支出为950美元)。

按照政府关于免费实行义务初等教育和免费中等教育的承诺,基础教育仍然在教育预算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以2005财政年度为基础,教育部关于各级教育支出的分配如下:学前教育1.89%、初等教育48%、中等教育45.24%、弹性学习制度0.55%。

教育制度

菲律宾正规教育结构由以下三级组成:

初等教育——为1级教育,旨在提供基础教育,过去包括6年或7年。一般来说,初等教育分为两级:初级(从一年级到四年级)和中级(从五年级到六年级或七年级)。学前教育附属于初等教育,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可参考有关幼儿保育和发展的第429段)。

中等教育(中学)——为2级教育,是基础教育(从1级教育开始)的延续,该级教育增加了基础就业技能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包括为期4年的正规教育。

3级教育 (高等教育)—— 3 级教育提供必修的研究课程,其学分用以获得学科或专业的学位。

新校建设

校舍由政府根据《普通拨款法案》提供拨款,由公共工程和公路部负责建设。2005日历年度,校舍建设和/或维修/修复的预算按两个执行机构分配——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及教育部。按照《普通拨款法案》的规定,教育部将重点为那些急需教室的地区或那些属于基础教育信息系统中“红色”和“兰色”区的学校兴建新教室。

地方政府部门还负责兴建和维修其辖区内的教室和校舍。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272条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将根据地方校委会的决定和核准意见,把特别教育基金的收益用于公立学校的运营与维护,学校建筑、设施和设备的兴建和维修,教育研究,书籍和刊物的购置以及体育发展等。

2005日历年度,在校舍预算中,尤其是教育部有关校舍的预算中,地方政府部门实施学校建设方案的预算位居第二,仅次于非政府组织。

另外,立法者通过全国发展基金也为新教室的兴建提供了援助。全国发展基金或优先发展项目援助基金是指提供给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的基金,这些机构的议员可以将这些基金用以资助其辖区内的项目。从理想的角度来说,立法者所资助的是那些对其选民生活影响最大的项目——那些旨在提高健康水平、减少贫困或提高教育质量的项目。从2005年1月到12月,在立法者全国发展基金资助下,共新建了1 075间教室。

在第三初等教育项目下,教育部和学校的领导负责在22个不景气的省份兴建了小学教室。第三初等教育项目为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援助,以便在不景气的省份兴建和修复校舍。其中有17个省是根据社会改革议程选定的,其他五(5)个省则是由总统脱贫委员会选定的。第三个初等教育项目已经兴建了5 230间新教室,维修了14 534间教室。

政府还有几个其他方案正在实施当中,这些方案旨在填补教室的缺口。

教育日程与课程

初等教育

从1993年开始,小学生的校历从185天延长到200天。此外,学生重要科目的日面授时间增加了。尤其是,一年级和二年级的英语学习时间从60小时增加到80小时;一年级到三年级的数学从40分钟增加到60分钟。一年级和二年级引进了科学与健康课程,分配的学习时间为40分钟。

2003年,教育部推行了基础教育课程,该举措将学习科目减少到五门(数学、自然科学、英语、菲律宾语和爱国教育),并增加了这些科目的学习时间,过于拥挤的课程由此得到缓解。所有科目都纳入了有关价值观的内容。

中等教育

中学课程同样将以下科目作为重点——英语、自然科学、数学、菲律宾语和爱国教育。中学数学从螺旋式的做法转向了按顺序排列的线性做法,前者是在各年级开设所有数学科目,而后者是在第一年只开设初等代数,在第二年开设中等代数,在三年级开始几何。

学校强调互动式的一体化教-学方法,其特征是:分组学习;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共享知识与经验,如:按照以往的课程,英语教师准备英语教案,价值观教师准备价值观教案。而按照基础教育课程,英语教师和价值观教师一起准备教案。

问题5:教育机会平等

5.a. 男性和女性接受各级教育的比率

2003-2004学年的教育数据显示,女孩就学率高于男孩,小学的就学率分别为82.59%和80.88%,中学的就学率分别为51.19%和42.97%。就2003-2004学年的毕业率而言,女生毕业率仍然高于男生,初中分别为66.86%和57.76%,中学分别为63.7%和48.77%。

由于相对于男生而言,女生中学毕业的人数更多,而且一般更偏向学习,因此高等教育仍然是女生占优势。2001-2002学年,女生占入学总人数的55%。2000-2001学年的毕业数据显示,男女不均等的情况更明显,有60%的毕业生为女生。

女性正在不断进入一些“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科领域。2004-2005学年,在农业、林业、渔业、兽医领域;以及数学和计算机科学领域,这两个领域的女性入学人数分别为49%和57%。军校和警校的女性人数也增加了。

在“技术-职业教育与培训”中,2002-2003学年的毕业生总数显示,女生和男生毕业率几乎是平等的,分别为48%和51%。根据2003-2004学年的总入学数据也显示了类似的情况:女生与男生毕业率之比为49%:50%。但是,区入学数据显示了各不相同的不均等情况,如:国家首都区的女生人数超过了男生(14:10),而2号区正好相反,女生和男生的比为:6:10。

5.b. 弱势与劣势群体

在享受教育服务方面,城乡贫困人口以及土著文化居民为最劣势的群体。

据观察,目前土著文化居民融入国家主流社会-政治领域的进程放慢了,这与文盲以及其他因素有关。这些群体所在地的学校很少,其原因也在于识字率低下。

5.c. 确保教育机会平等的措施

弹性学习制度局正在针对那些没有接受或完成整个初等教育的人员,实施不同的方案和项目,其中包括非正规教育认证与同等学历制度、流动教师项目、采用服务承包计划的基本素养项目以及失学成人青年重返校园项目。

功能性扫盲方案旨在提高人口的计算和交流能力,目前正在以更大的规模,针对边远地区的失学青年和成人实施。详情请参照第749段。

对于那些中断学习多年而又希望继续接受教育的人员来说,政府还为他们实施了菲律宾教育分班测试。这是一种笔试,旨在衡量和认定失学青年的非正规学习经历,以便他们具备正规学校系统的入学和分班资格。

“扩大的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及其认证方案”作为一项综合的方案,旨在对那些通过非正规和不正式培训以及相关工作经历获得的大学同等学历教育进行确定、评估和评分,以便最终授予同等学历学分和/或颁发相应的学位。来自学术界、工业或专业协会的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水平和程度,以及为完成学术课程要求所进修/补充的资历水平和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目前有88个机构(64个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和24个国立学院和大学)被授权实施“扩大的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及其认证方案”,通过该方案提供的学士学位方案有50个,研究生方案有20个。从1999年到2005年,在该方案下毕业的学生有1 947名。

土著儿童

就土著居民而言,第8371号共和国法(又称 1997年《土著居民权利法案》)第30条规定土著文化群体的教育机会平等。在这一方面,政府通过“特定族群教育援助方案”为那些具备资格的土著居民提供援助,并为他们提供成人教育方案,包括读写算基础课程班。

另外,还要求教育部制订并实施一项针对土著儿童的弹性教育制度,这是一个具有文化特色的教育制度,是根据土著居民需求和现有状况制订的。

棉兰老 穆斯林自治区的儿童

在棉兰老的边远小村和山区,由于严重缺乏老师和教师,再加上学校离家的距离很远,有很多儿童都不能进行或完成初等教育。

为解决这一问题,制订了棉兰老基础教育援助方案,该方案是由菲律宾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一个教育部项目。

就穆斯林儿童而言,教育部从2005-2006年开始实施了伊斯兰学校教育方案。伊斯兰学校课程是根据教育部第51号令(2004年系列)提供的,旨在将伊斯兰学校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以促进民族团结。伊斯兰学校课程除了包括常规的英语、数学、自然科学、菲律宾语和爱国教育外,还包括阿拉伯语和伊斯兰价值观课程。

武装冲突局势下儿童的教育发展

第7610号共和国法(又称《防止虐待、剥削和歧视儿童特别法案》)旨在确保武装敌对局势下儿童的生存与保护。根据该法案,政府将确保在武装冲突局势下提供基础教育、身体和心理康复服务,保护和促进儿童的权利。该项目的活动包括:对日托工作人员进行幼儿保育和发展以及心理干预方面的培训;编写并发行有关儿童促进方案的系列材料;进行家长效能研讨会;培训社区卫生自愿者;为母亲举办健康与营养教育班;为家长和护理人员提供紧急事件减压方面的培训;提供安全用水和卫生设施。

为合格的贫困高校学生提供教育机会

为了给优秀高校和优先课程方案的合格贫困生提供广泛的教育机会,菲律宾政府实施并资助了一些奖学金方案。

5.d. 语言设施

从应用上来说,菲律宾的双语教育被定义为:在具体学科领域中分别利用菲律宾语和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根据教育、文化与体育部第25号令,菲律宾语将作为社会研究/社会科学、音乐、艺术、体育、家政学、实用艺术和品格教育的教学语言,而英语则作为自然科学、社学和技术学科的教学语言。1987年双语教育政策也做了同样的划分,该政策是通过第52号部级令(1987年系列)发布的。

但是,小学则采用地区语言作为辅助语言。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基本素养的通用教学语言主要有三种:他加禄语、宿务语和伊洛卡诺语。这是根据通用语项目确定的——该项目旨在测试如何将地区流行的地方语言作为对儿童的一种教学手段,其中包括编写本国教学材料。此外,在基本素养项目下,基本素养学习材料被翻译为7种主要方言。

在高等教育一级,语言政策被纳进高等教育委员会第59号备忘录指令(1996年系列),该指令规定:语言课程——不管是菲律宾语还是英语,都应采用这两门课程各自的语言进行授课;只要充分具备相关语言的教学材料,而且学生和教师/教授具备相关语言的能力,那么文学科目可以用菲律宾语、英语或任何其他语言授课,具体情况由高等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问题6:各级教员状况

教师培训

为确保教师充足,教师能力和教学质量得以提高,设立了师范教育优秀中心,以进行入职培训。这些中心是根据第7784号共和国法《优秀师范教育法》设立的,旨在进一步为所有儿童确保优质教育。

公立和私立小学的教师必须至少具备初等教育方面的学士学位;而中等学校教师需要获得中等教育方面的学士学位,并专门以中等学校科目作为其主修或选修科目。两类学位都必须通过公认机构中被认可的师范教育课程获得。

在高等教育中,教员资格水平提高了——2000年,具备硕士学位的学院教员占25.7%,2003年则上升到29.88%。同一期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员也从7.5%上升到9.21%。

所有教师学位课程都为4年。非教育研究生可完成专业教育课程证书共18个单元的课程,以获得初等或中等教师资格。根据第7836号共和国法(又称《教师专业化法案》)的规定,在完成这些课程后,学生应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以取得初等和中等水平的教学资格。

提高教师能力

教育部对分区和区级教师进行定期的在职培训。另外,还定期召开地区以及学校学习行动小组会议,以不断提高教师的管理和教学技能。

菲律宾国家教育家学会对专业能力的需求,以及教育界优秀管理和领导的需求做出了反应。为了完成其任务,该学会重点关注了以下三(3)个领域:培训与发展;课程与发展;研究与发展。

针对最佳效能公立中小学进行的年度研究有助于促进学校系统管理者和教师的能力。采用的标准有:(1)积极性很高的学员;(2)极其尽责的合格教师;(3)能力强且能与时俱进的管理人员;(4)健康适当的学习环境;(5)和谐的学校–家长–社区关系。

教师工资

中小学公立学校教师每月的最低基本工资总额为9 939.00 菲律宾比索(183.21美元)。

问题7:私人所有和管理的学校比例

如上所述,2006-2007学年,全国共有42 160所小学,其中有4 668所学校属于私人所有和管理的学校。同一期间,中学共有8 059所,其中3 331所属于私人所有和管理的学校。

如上所述,2005-2006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共有1 647所,其中1 465所为私人所有和管理的机构。

M. 第 15条

问题1 实现人人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措施

第7356号共和国法规定设立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作为总体的决策与协调机构通过系统化的全国行动,确保文化与艺术得到发展、保护与促进。

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的12名代表和私人部门的3名代表组成。私人部门的3名代表被推选为三个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这三个委员会是:文化遗产小组委员会、艺术小组委员会和文化传播小组委员会。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的三个小组委员会外,委员会还设立了文化群落与传统艺术小组委员会。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对附属的六(6)个文化机构进行监督,这六个机构是:菲律宾文化中心、国家博物馆、国家历史研究所、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菲律宾语言委员会。

菲律宾文化中心是国家艺术表演中心,负责促进优秀艺术的发展,为此将通过发动和实施各种活动,改进和提升文化工作者、艺术家和观众的水平,承认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审美体验及标准——从草根文化一直到受过学院教育的艺术家。中心内有几个表演艺术场馆、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是国家几个一流表演艺术团的所在地,如:菲律宾芭蕾舞团、菲律宾交响乐团、菲律宾剧场及其他。

国家博物馆的任务是为当代和后代保存、保持和保护文化动产和不动产。国家博物馆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负责通过针对学生和大众的讲座、展览、参观和出版物宣传科技知识;作为一个科学机构,负责开展各种基础研究计划,以便将人类学、考古学、植物学和动物学方面的综合实验和现场工作结合起来,并保持这些学科的参考资料,促进菲律宾的科学研究;作为一个文化中心,已经带头进行了国家丰富艺术、历史和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存工作。

国家图书馆是菲律宾印刷资料和记录材料的主要知识库,这些材料反映了菲律宾的知识、文学与文化遗产,以及全球各地人民的知识与智慧。一方面,国家图书馆负责获得并维护全面的菲律宾图书资源,另一方面,还负责促进人们获取这些研究与信息材料,方便现代及未来菲律宾人的使用。

国家历史研究所创建于1972年,综合了各文物机构的多种功能,负责保持和保存国家的历史遗产,其主要目标包括一项艰巨的文化项目,涉及:历史研究、管理工作、建筑保存、菲律宾纹章学、历史知识宣传活动、遗迹的恢复与保存以及菲律宾英雄和其他名人的纪念。该研究所将继续进行菲律宾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纪念活动,维护国民政府的纹章及其政治分野和机构。

文件管理及档案办公室为官方知识库,藏有国家永久记录以及具有档案和历史价值的记录,其任务是策划、完善和协调广大政府有关现行记录和非现行记录使用、储存和安排的各项计划、政策和规章,并帮助政府机构修复重要文件。

菲律宾语言委员会负责从事、协调和促进菲律宾语和其他语言的发展、传播和保存工作。

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门的各项举措一直是重在实施2002-2005年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文化及艺术计划中的各项政策与战略。该计划包括7个旨在满足该领域某些需要的方案:(a)文化与教育;(b)文化与发展;(c)优秀艺术的支持;(d)文化与艺术的促进;(e)文化遗产的保存;(f)文化与外交。2003年末,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确定了第七个方案:文化与和平。这些方案旨在为政策与方向确定一个框架,从而为项目的提案奠定基础。

为了对菲律宾杰出艺术家进行表彰,政府还设立了各种奖项,如:国家活珍宝奖和国家艺术家奖。

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戏院、电影院

圣托马斯大学艺术与科学博物馆有100多年的历史,是菲律宾最古老的博物馆。当年,圣托马斯大学在设立医学系的时候,必须具备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包括一个医学观测室。观测室存有所谓的药材——具有药用价值的矿物、植物和动物标本。因此,1987年医学系的设立也被视作圣托马斯大学博物馆的开始。

国家博物馆始于1901年,当时是根据菲律宾委员会通过的第284号法案,作为公共教学部下属的“岛屿文化人类学、自然历史和商业博物馆”而成立的,1903年更名为民族志调查局,归属于内政部。在1904年圣路易斯博览会之后,又重新命名为菲律宾博物馆。当时,国家博物馆共有18个区博物馆,广泛分布于菲律宾的各个地方。

各级都设有政府博物馆和其他中心,这些博物馆和中心对外开放,以便向公众介绍各种艺术。菲律宾文化中心博物馆建于1969年,主要为菲律宾的艺术收藏。中央银行钱币博物馆建于1974年,旨在陈列菲律宾国内外行家收藏的硬币、纸币和纪念章。马尼拉大都会博物馆建于1976年,旨在展示外国艺术。菲律宾艺术博物馆是马尼拉大都会博物馆的姊妹博物馆,建于1976年,主要展示菲律宾的视觉艺术。菲律宾生活博物馆位于奎松市中央银行综合楼内,于1978年正式开馆,展示多·姆·格瓦那(D. M. Guevarra)基金会的收藏家具。1979年,根据一项总统令成立了市中市管理局,负责旧马尼拉文化保护与复兴,主管博物馆综合楼(包括:卡撒马尼拉博物和伊萨贝尔港美术馆)。

菲律宾博物馆的数量、组织结构及其项目和服务的质量都得到了发展。目前,全国共有161家博物馆:国家首都区的博物馆有56个;北吕宋有22个;南吕宋有36个;米沙鄢有36个;棉兰老有11个。组织结构不仅仅限于行政和管理办公室,而且还设立了有关教育、营销、公共关系、发展、推广项目、博物馆商店和餐饮之类的分支部门。传统的项目包括收藏管理、室内展、研究与刊物,如今已扩大到研讨会、音乐会、儿童活动、实习、培训、电影和技术交流等项目。

菲律宾博物馆的最新发展就是出现了互动式博物馆和生态博物馆。互动式博物馆的基本理念是让观众与展品之间互动,以增强娱乐性,促进他们的学习进程。这种模式的典型是科学中心和青少年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如:普里兰市圣伊西德罗博物馆、奎阿坡区纳科皮·鲍蒂斯塔故居和马尼拉博物馆。

地方政府还建立了以历史和地方人种志资料为特色的博物馆。1969年,伊洛伊洛省捐赠了位于省会大厦旁边的2 000平方米地块,用以建设伊洛伊洛博物馆。1970年,本格特省委会成立了一个文化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了博物馆。1971年,卡加颜博物馆还处于设想阶段,但两年后就对公众开放了。1979年,拉乌尼翁博物馆开始兴建并于当年完工,用以陈列拉乌尼翁省丰富的历史文物。伊洛干诺博物馆由菲律宾旅游管理局于1981年恢复。

军事与警察博物馆旨在鼓舞士气和强化军事部门。1974年,菲律宾空军博物馆,菲律宾警察部队-综合国家警察博物馆和西警察区博物馆成立。菲律宾海军博物馆于1978年在甲美地市成立,而菲律宾陆军博物馆于1979年在波尼法西堡开馆。

兴建公司博物馆的最初倡议是由菲律宾历史和图像档案阿亚拉博物馆提出的,其构想是:在同一个博物馆内让人们虚拟游览菲律宾的历史。因此,博物馆精心制作了立体透视图,以展示菲律宾60个最重要的历史事件。该博物馆作为菲律宾基金会的一个项目于1967年兴建。

民间艺术剧院建于1974年,而菲律宾国际会议中心则建于1976年。电影中心建于7年之后,也就是1983年,主要是供马尼拉国际电影节使用。

保护与展示人类文化遗产

就菲律宾文化中的重要历史遗迹(如:伊富高梯田、西班牙殖民期间的教堂、艺术装饰建筑、民族建筑)而言,保护是菲律宾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一直有限。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需要颁布国家遗产法和进行系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在国家的各个区都设有各种项目,以便为历史与文化古迹、事件和人物的研究与记录提供支持。

为了对非物质遗产予以重视和保护,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还为各种项目提供支持,包括:民族文献的修复;菲律宾传统音乐、圣歌和舞蹈的记录;通过刊物和媒体宣传菲律宾文化传统等。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通过各项支持举措,促进文化动产和不动产的保护,并将重点关注那些面临破坏的文化财产,尤其是那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世界遗产的场所。为了保护菲律宾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功绩和创造发明,同时促进文化旅游,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通过一个项目为此提供支持,其中包括:通过技术支持促进建筑结构的恢复、绘画和其他艺术作品的保护与恢复、纸面作品的保护;进行实际恢复工作;改进地方博物馆;为新博物馆的建立提供部分资金;促进文化旅游等。另外,还为地方博物馆和文化中心的建立、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培养和提高职员的技能。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鼓励青年人学习和欣赏其群落的文化与艺术。因此,为保护传统,该委员会支持建立了生活传统学校,以通过各种培训活动将生活大师的知识与技能传给群落的其他成员(尤其是青年)。为复兴不同群落的各种仪式,展示不同文化群落的工艺,该方案还支持开展各种节日活动(传统艺术与仪式)。从1995年到2003年,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批准设立了30所生活传统学校,其中有13所学校已完工,8所正在兴建当中,9所于2004年实施。

伊富高的呼哈德史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杰出的口传非物质遗产之一,为了保护该遗产,已制订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计划。另外,还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了棉兰老区兰瑙湖人的达冉根史诗,以便将该史诗作为人类杰出的口传非物质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名录》。

专门针对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干预措施

就专门针对棉兰老的干预措施而言,已制订了文化与和平方案,该方案正在实施之中,其目的是为了在各地,尤其是棉兰老区,向各种旨在促进和平的项目提供援助,其基本理念是:文化对话对和平进程至关重要。基于同样的理念,在棉兰老开展了旨在促进和平和国家统一的项目。大多数活动都是为了支持土著节日、促进各种旨在帮助社群成员制订文化以及文化交流方案的研讨班、加强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在各区的网络。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为和平进程总统顾问办公室负责的棉兰老国家行动项目提供支持,尤其是为棉兰老青年和平与发展促进方案提供支持——目前,在国家青年委员会、穆斯林事务办公室、土著居民全国委员会、菲律宾体育委员会和社会福利与发展部的协调下,该项目正在进行当中。

立法结构与司法裁决

《宪法》第14条第14款至18款对国家保存、保护和丰富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菲律宾已颁布了各种旨在促进和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法律,即:《文化财产保存与保护法》(第4846号共和国法)、《国家博物馆法》(第8492号共和国法)、《国家历史委员会成立法》(第4368号共和国法)、《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成立法》(第7356号共和国法)、《遗址与圣祠法》(第260号总统令)、《卡加颜河谷考古保护区法》(第1109号总统令)以及《卡林嘎–阿巴耀考虑保护区法》(第4368号共和国法)。

1997年最高法院宣布:马尼拉酒店转让给国外业者的安排无效。1997年2月3日,在马尼拉王子酒店政府服务保险系统服务署一案中,法院认为马尼拉酒店已成为国家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其出售时,应按照《宪法》第12条第10款第(2)项的规定,将优先权给予菲律宾人。该规定指出,在转让涉及国家经济和遗产的权利、特权和特别许可时,国家将优先考虑具备相应资格的菲律宾人。根据法院的意见,国家遗产一词与文化遗产有关,马尼拉酒店已成该遗产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裁决如下:1993年8月24日乔亚总统善治委员会案(G.R. No. 96541)、1997年4月8日陆军与海军俱乐部上诉法院案(G.R. No. 110223)、1996年1月29日曼勒斯卡上诉法院案(G.R. No. 106440)。

其他文化与发展方案

加强社会基础设施方案(地方社区能力建设;社区组织;地方文化交流项目/不同文化的对话;地方文化与艺术理事会的设立;促进和平项目)。该方案旨在帮助社区进行文化能力建设和珍视文化资源,为社区的自我组织、网络建设和合作提供各种机会,以此加强社会基础设施。该方案还努力帮助不同文化群落找出自己的文化资源,找回自己传统、价值观念和管理方式,弘扬自己的文化,以便他们有权将自己作为菲律宾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其自身的存在。同样,该方案还努力通过以下形式的激励援助,促进地方文化和艺术团体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a)为组织发展活动提供支持,如:艺术管理培训和策划等;b)通过各种方案或项目为综合性长期发展计划提供部分支持。

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艺术;推广项目;社区文化行动。该方案特别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弱势群体包括:无地农民、渔民、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城市贫民、重新安置区的居民、流浪儿童、老人、残疾人、公立学校学生和教师、政府雇员等。该方案下的项目有各种形式。

文化旅游方案。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协助旅游部和地方政府部门在具有旅游潜力的地方,开发各种文化项目和历史遗址,并编写相应的宣传材料。该方案包括的项目有:定期文化表演;编写手册或录像材料;修复那些能够丰富旅游活动的历史遗址。

文化产业方案。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通过该方案支持社区发展那些具有其文化特色的工艺和产品,包括:编织、陶艺、竹器、编制工艺、音乐和电影等。

文化与管理方案(地区权能;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内政部-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地方文化策划活动)。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鼓励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各种文化和艺术项目,尤其是那些旨在发现和培养地方人才、维护文化遗产、培养文化和艺术活动爱好者的项目。

文化与艺术教育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在采取措施促进菲律宾人文化素养的过程中,对菲律宾文化教育计划的各项活动提供了支持。该计划旨在为菲律宾社会所有领域的人群(尤其是青年、教师、艺术家、文化工作者、政府官员和职员、媒体和民间社会人士)提供文化教育。

该项目下的各种活动包括:成立讲师团,以便对学校、艺术理事会、地方政府部门和其他文化机构的各种请求做出响应;根据其提高文化素养项目为师生提供培训和召开讨论会,开设高等教育课程;向全国的公立图书馆和学校捐赠30 000多册的不同刊物/书籍和将近2 000份电子资料。

同时,文化与艺术管理研究所作为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的一个教育分支机构,继续对文化和艺术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自2003年以来,该机构对将近2 500名来自地方政府部门和私人公司的文化工作者、艺术家、艺术管理人员和文化官员,以及教师和文化专员进行了培训,培训覆盖了国家的很多地区。还有几个项目正在由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通过文化与艺术管理研究所提供支持。

政府还为有艺术天赋和才华的青少年设立了一所中学——菲律宾艺术中学。该校成立于1977年,采取了具有特色的中等教育课程,并支持各种旨在保存和促进菲律宾艺术和文化传统的课程。另外,该校还努力开发年轻艺术家–学者、教职工的专业知识和潜力,以便他们作为有能力的文化工作者,致力于开发和促进一个真正具有菲律宾人特色的方案。

大众媒体和传播媒体对促进人民参与文化生活的作用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鼓励针对菲律宾文化与艺术,以及当前的文化和艺术表现形式,为菲律宾人和国际观众开发一系列能够自我维持的相关刊物和音像材料。该委员会支持制作各种有关文化与艺术的印刷材料(如:通俗杂志、学术期刊、其他期刊和书籍)和电子材料(如:音像带、视频光盘)作为教育和娱乐材料。该委员会还支持制作各种能够吸引广大观众的广播电视节目(游戏表演、电视连续剧和脱口秀等),来促进菲律宾的历史、价值观、成就和艺术。为了给文化与艺术行业提供服务,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建了一个网页,以促进菲律宾人的认同感,拓宽国内外观众对菲律宾文化和艺术的意识,其中包括:设立并维护文化机构和类似机构的地方网络和更广大领域的网络,以进一步方便人们共享文化与艺术方面的信息技术资源。

同样,为了方便菲律宾人和国际读者接触菲律宾文学作品和经典外国作品选,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还通过“菲律宾文化素养工程/综合翻译项目”,鼓励将其他菲律宾语言的作品翻译成菲律宾语和英语,或者将菲律宾语和英语作品翻译成其他菲律宾语言。

全国文化与艺术委员会还协助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其他类似文化机构、政府机构、艺术组织和学校,设计和推出各种能够展示菲律宾文化与艺术的展览。

问题2:确保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1987年,要求通过科技促进国家发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了对此做出反应,政府将以前的科技机构提升到内阁一级,并将其更名为科技部——该部的职能是负责总决策和项目实施。

科技部 的优先项目

目前科技部正在执行6个优先项目,以增强社会各部门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竞争力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促进技术企业综合方案。该方案旨在鼓励私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参与科技活动;为那些参与科技活动的政府界、学术界和私人部门提高技术能力和进行设施升级;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建立微电子学和信息技术方面的技术创新虚拟中心来实现。

更清洁生产技术综合方案。该方案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菲律宾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将为更清洁生产技术的采用(包括减废和污染防治技术的采用)提供技术信息和援助——通过采用这些做法,菲律宾产业将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综合方案共分四个部分:a)关于促进更清洁生产技术转让的政策研究;b)建立更清洁生产技术开发中心;c)建立更清洁生产技术转让的区域网络;d)为更清洁生产技术的采用,确定相应的市场机制和指令式管制手段。

建立包装研发中心。科技部计划建立一个国家包装研发中心,以便提供一个可供行业使用的普通服务设施和其他便利。科技部将通过该中心为行业提供测试和相关服务;开展培训项目和信息宣传活动;促进对行业的技术转让,为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发和维护各种有关包装技术与服务的区域行业网络。该中心是科技部为了解决菲律宾出口产品质量低下、附加值不高和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而设立的。为此,中心通过开发便宜、对路、受欢迎和有利于环境的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设计,来提高菲律宾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扩大地区计量中心。目前,科技部正在开发国家的一个金字塔式计量基础设施,提升各区公立和私立校准实验室的能力,以满足各种用户的要求。该方案旨在为国家所有行业和地区提供一个旨在促进计量学意识及其应用的框架,它共由四个部分组成:a)发现现有计量系统的差距;b)通过提升和扩大地区/地方校准实验室,开发一个国家计量系统;c)建立一个计量学培训中心;d)制订并实施一个实验水平评估方案。

针对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残疾人的科技介入方案。该方案旨在:为民间社会的贫困人群和劣势人群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取科技部开发/获得的技术以及资源管理的科学方法,从而满足他们最低限度的基本需要;通过提供高效和有效的科技服务促进以技术为基础的谋生机会。该项目将为边缘化的沿海和山地社区、土著群落、流离失所人群、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技术转让培训、技术援助、较高水平的技术/知识、设备赠予和/或原型技术、资源生产的联系渠道——包括营销和融资,另外,还将以价值为导向,以提供一个整体的发展战略。

针对棉兰老的科技方案。该方案旨在增强棉兰老的技术能力,提高该区对投资者的长期吸引力,它得到了各直属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包括棉兰老区某些文化上的少数民族所提供的支持与合作。该方案主要分为两大部分:1)针对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技术方案;2)棉兰老科技人力资源开发方案。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该方案将重点关注四个优先领域,即:(1)食品业;(2)海事行业;(3)园艺;(4)家具。 To optimize the use of limited government resources, the Program will focus on four priority sectors, namely: 1) food industry; 2) marine; 3) horticulture; and 4) furniture.

研发

在开展和支持各种研发项目/活动时,科技部将重点:(a)解决社会中最迫切的问题;(b)关注务实、以需求为驱动的动力;(c)促进私人部门的参与;(d)加强菲律宾科技界的专长和长期发展能力。在遵守新型社会契约的情况下,旨在促进代际公平(即:让后代受益)的研发活动也将予以高度重视。

科技部与农业部合作实施了农业与渔业现代化法案下的综合研发方案。具体而言,科技部将为那些旨在提高农业部门生产力的研发活动提供支持,为此将采用高效和适当的现代化技术,提高农业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食品安全。

技术转让与商业化

科技部的技术转让和商业化方案旨在加速提供和运用那些适合农民和企业家的技术,并尽快将这些技术商业化。该项目将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的加速发展,以便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帮助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产业,通过科技园区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促进产业和学术界之间的研发和创新合作。

科技服务、测试与校准

为了努力提高地方工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科技部正在提升其校准、测试和科技服务水平。这与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的目标一致,即:提高产品标准和质量、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提高制造业生产力促进出口方案、提高农业生产力咨询服务方案、城镇科技咨询方案、科技专家自愿人员库方案、为投资者提供援助方案。

“提高制造业生产力促进出口方案”旨在通过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和收益率。在“提高农业生产力咨询服务方案”下,科技部将为农民提供技术援助,从而最终提高农业收入。在科技专家自愿人员库方案下,专家为农村的各个组织、合作者和其他有意者提供免费援助(如:培训、研讨会、研习会、实践性示范)。

科技部还为菲律宾企业提供校准、分析和测试服务,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竞争力,帮助他们通过ISO认证。

备灾减灾

科技部将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洪水、地震和相关自然现象的信息,并提供这方面的监测和预测服务。另外,该部还将进行各种研究,如:危害识别与绘图、对可能活跃的火山、断层和火山泥流进行脆弱性和风险评估。

目前,科技部正在为一个旨在利用卫星技术预测天气状况的项目提供支持。为警报及公共安全之目的,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对天气现象的位置、行为和特征进行准确监测和预测。该项目正在由菲律宾大气地球物理和天文服务署负责实施,其目的是利用卫星数据监测菲律宾的气象系统,对广大山区和海面以及其他边远地区不断进行气象观测,包括利用卫星技术预测降雨量和热带风暴强度,以便对山洪爆发、大风和破坏性波浪提供预警服务。

科技人力资源开发

根据第7687号共和国法的规定,科技部为聪明的菲律宾青年学生,尤其是那些就学人数偏低地区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要求政府“通过旨在鼓励教育和科技投资的方案,为其竞争政策(和其他政策)提供补充,以便菲律宾的生产力能够达到国际水平。”科技人力资源开发方案正是科技部为响应这一号召而制订的。该方案还将根据科学教育拯救行动方案为更多的自然科学和数学教师提供培训。

科技部还建立了菲律宾科技中学系统,这是一个由公立中学组成的特色系统,它为那些在自然科学和数学方面有异常天赋的菲律宾学生提供奖学金,旨在“为国家提供足够的科技专业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菲律宾科技中学系统的毕业生在进入大学后,应主修纯科学/应用科学、数学或工程学。

可参考第148-156段有关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局提供的技术–职业教育与培训方案。

问题3 促进人人参与科技发展权利所面临的困难

为提高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增长,在科技和知识动员方面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下:

需要使科技政策与国家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新的形势需要新的科技政策。在政策方面所面临的关键挑战是:通过提高知识密集型的经济活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同时保持社会凝聚力。菲律宾国家创新体系的形成需要科技政策更具针对性、能够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和形成一体化格局。为此,需要人们、企业和机构对知识和技术流有一个明确和透彻的了解。在系统内部——不管是机构之间,还是政府政策之间,任何妨碍创新的失谐问题都必须及时得到发现。

知识库薄弱 。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环境为制订适当的经济、教育、科技、劳工、贸易和产业政策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政策都对国家知识库的形成速度产生影响。 但这还取决于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学术界和科技界,以及作为知识使用者的产业部门进行相互联系和合作的情况。这种关系将对经济体进行产品和服务生产、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产生影响。

国家知识库薄弱表现在以下方面:

—研发不足。国家缺乏足够的研发工作人员,2002年从事研发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只有6 803人,大大低于1996年的水平——下降了39.3%。这种下滑情况主要发生在政府、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非营利机构。人才流失也是国家科技从业人员减少的一个原因。由于知识和技术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上,因此需要迫切加速发展国家的研发人力资源。

—研发投资不足。2002年,国家的研发支出为450万菲律宾比索,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1%,远远低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所建议的标准——国内生产总值的1%。尽管私人部门(私人企业、私人非营利和私人高等教育机构)已经在研发投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002年,在共450万菲律宾比索的研发支出中,占64%),但是仍然有必要促进公立部门和私立部门加大研发投资的力度。

—科技刊物和专利数量不足。研发人员不足,科技产品也自然不足。管理发展研究所的一项调查将原籍作者1999年发表的科技文章与30个国家的科技文章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菲律宾位居第29位,菲律宾出版的科技文章为146篇——从中可以大致看出菲律宾的科技状况不如其他国家。

从1998年到2000年,授予菲律宾居民的专利数量平均为6项,在30个国家中位居第28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对专利的资本支持不足,政府和公众对促进发明的支持也不足。

需要提高菲律宾知识与科技工作者的竞争力。根据管理工程与技术联合会集团公司的全球技术指数,2001年在49个国家中,菲律宾创造的知识型工作机会名列第三,相对于2000年第八的名次而言,情况有所改善——全球技术指数是接替全球新电子商务经济指数的一个指数,这是一个电子商务指数集,是衡量各国经济动力和实力,以及技术能力和潜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与1999年相比,菲律宾2001年的水平仍然较低——1999年,菲律宾在“知识型工作”这一指标类别中排名第一(该指标包括对几个小项指标的排名:资深管理阶层的标准、信息技术技能的获得能力和合格工程师数等)。

2001年,菲律宾数字经济转化程度的排名从原来的第35名下降到第39名,这主要是因为人均计算机的数量下降了、蜂窝式接入的部署状况不佳、互联网用户人数不多。同时,菲律宾在“技术创新能力”这一指标类别中的名次也大大后退了,从第38名下降到第45名,这是因为发布的专利数量减少了。

知识检索/交流/传播的机制薄弱 。在菲律宾,那些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和技术仍然缺乏获取的途径,在很多地区,甚至没有获取这些知识和技术的途径。

需要利用知识的杠杆作用,提高生产力和全球竞争力 。对于那些有助于促进知识生产力的技术,需要针对那些可以最有效利用这些技术的人群,对知识进行鉴别和适当整合。此外,还需要强化知识内容和创造知识,为此将需要借助于大众媒体、企业、各种教会团体、学术机构、专业组织、地方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各种旨在记录和整合最佳做法的知识网络,供农民、渔民、普通办公人员和工厂工人使用。

缺乏促进和鼓励创业精神的机制/方案。为使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成为具有活力和不断成长的正规企业,需要启动孵化器中心为落户企业提供技术、内部信贷、法律和营销援助;促进为企业提供小额信贷,简化贷款申请手续;在营销支持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发展/促进创业技能提供培训。

问题4:为实现人人对于其本人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享有受保护权而采取的措施

第8293号共和国法(又称《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为个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保护。根据该法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类的任何创造、产品或知识成果,可以是一项发明、一项原始设计、一个好创意的实际应用、所有权的一个标志(如: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或其他。

《知识产权法典》宣称,国家政策是促进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促进国家的发展与进步。为此,国家将努力简化专利、商标和版权注册的管理程序,放宽技术转让登记的限制,促进菲律宾物权的实施。

《知识产权法典》下的知识产权如下:

—版权及相关权利;

—商标及服务标志权;

—地理标识;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法典》的政府机构,该办公室取代了以下各局:

—专利局;

—商标局;

—法律事务局;

—文献信息技术转让局;

—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子数据处理局;

—行政、财政与人事服务局。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将负责:

—对授予发明专利证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对标志、地理标识和集成电路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登记技术转让协议,解决涉及技术转让支付的争端,制订并实施旨在促进技术转让的战略;

—促进专利信息的使用,将其作为技术开发的一个手段;

—在其刊物上定期公告已经颁发和批准的专利、标志、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已经登记的技术转让协议;

—在行政上,对有争议且对知识产权有影响的诉讼程序进行裁断;

—协调其他政府机构和私人部门制订并实施各项政策,加强菲律宾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典》对菲律宾不同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做了以下规定:

—文学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应用艺术:创作之日起25年;

—图片:已出版的,从出版之日起50年;未出版的,从创作之日起50年;

—音像作品:已出版的,从出版之日起50年;未出版的,从创作之日起50年;

—录音资料:从录音所在年份的12月31日起50年。

—广播录音:从广播之日起20年;

—公司作品的版权一般为25年,其中包括产品设计和标识。

《知识产权法典》还通过自动版权机制对悬而未决的版权进行保护。

该《法典》还对“先申请原则”做出了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是分别由他们各自做出的,那么专利权将属于提交专利申请的人,或在同一发明有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时,专利权将属于具有最早申请日的人,或者具有最早优先权日的申请人。

该《法典》第185节规定,在从以下方面对版权作品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允许将版权材料合理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印发多份供课堂使用)、学术研究、科研和类似目的:

—被列为合理使用的版权材料将用于何种目的;

—版权作品的性质;

—被列为合理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数量或份额;

—版权材料对潜在市场的影响,或者,有关项目在合理使用版权材料的情况下,因丰富了内容而具有的价值。

该《法典》对版权拥有者精神权利的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如下:

—归属权;

—要求以任何切实可行的方式,在显著位置将其显示为版权材料创作者的权利;

—修改作品甚至停止作品发行的权利;

—所有权不受损害的权利;

—反对任何有损材料创作者名声的权利;

—限制在他人作品中使用创作者名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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