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草案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11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33、34和35次会议上(E/C.12/2007/SR.33、34和35),审议了哥斯达黎加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合并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CRI/4),并在2007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1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报告总的来说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但是,委员会对报告拖了13年才提交表示遗憾。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诚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所提各种问题作出详细书面答复和口头提供补充信息。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有关的国际条约,通过了关于男女平等和公平的国家政策,并采取了其他各项法律和体制措施,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反对在工作地点对妇女的歧视。

5.委员会欢迎《家庭暴力行为定罪法》最近生效,欢迎执行“家庭暴力行为全面照料方案”,以及该缔约国所采取的体制措施,为此种做法的受害者提供社会、法律和心理救济,包括安全住所。

6.委员会欢迎哥斯达黎加电力协会在电力和电信全国覆盖范围和质量方面所取得的成就,98%的电力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保护自然遗产、应对日益增长的对该国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主要是毁林、农用土地开发过度和水污染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以便保证适当的生活水平。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进一步促进土著人口的文化发展,包括设立教育部土著居民教育司,此举有助于振兴土著语言,有助于将土著文化纳入学校课程,以及通过方案,促进用土著语言和西班牙语进行双语教育。

8.委员会赞扬将道德规范、美学和公民权利义务纳入学校课程。

9.缔约国的识字率相当高(占人口的97%),以及缔约国持续采取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增加受教育机会,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就土著社区而言,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0.委员会欢迎全国土著事务委员会的设立。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哥斯达黎加宪法》第七条,国际人权条约优于国内法,包括宪法条款,可在法院直接援引,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判例,说明实际适用《公约》条款的情况。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种族歧视没有被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定为刑事罪,而且对此行为仅可处以罚款。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土著事务委员会未能充分代表全体土著居民的利益。

15.土著社区和非洲后裔受贫困和失业影响的程度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得多。此外,土著社区的文盲率相当高,在获得水、住房、保健和教育方面受到限制,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16.委员会还对土著社区在担任高级别公务员职位的人数不足表示遗憾。

17.委员会对男女工资之间持续有差距以及妇女失业率较高表示关注。

18.委员会还对特别影响到大多为移民妇女的家庭佣工的不利工作条件表示关注。她们领取的是最低的最低工资,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休息不足,养老金和假期均不适足。

19.委员会对非正式部门工人比例相当高表示关注,在此部门就业的工人包括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其中包括移民和难民,主要是尼加拉瓜人和哥伦比亚人,以及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委员会进一步对乡村和偏远地区的工作条件不良表示关注,工作条件不良助长了更多人从乡村迁往城市地区。

20.委员会对据报工会会员被骚扰、列入黑名单和开除的案件表示关注,特别是在香蕉行业,在该行业,有大量关于开除加入工会的工人的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有效执行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即限制外国人加入工会不符合《公约》第八条。

21.委员会对社会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仍不足,尤其是对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家庭佣工、农业工人和移民工人――的覆盖率仍然不足表示关注,尽管全国保健制度的覆盖率有所扩大。

22.委员会对所采取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济的各种法律和体制措施尚不足以解决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增加的问题表示遗憾。

23.缔约国《家庭法》第143条仍然允许在家庭进行体罚,其形式为“适度管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4.委员会对在缔约国中商业性剥削、性旅游和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童――的增加深表关注,尽管制订了各种体制措施和行动计划打击这种行径。委员会对没有任何关于禁止人口贩运的法律和判例,和没有关于这一现象性质、程度和原因的分列数据表示关注。

25.缔约国尽管制订了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政策和方案,但委员会仍深表关注,少女怀孕率很高并日益增加,对一般禁止堕胎没有规定例外。

26.尽管缔约国努力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但条件很差的住房比例很高、特别是土著人、非洲后裔和移民的住房,并常常没有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这些社区中许多人仍然住在贫民窟和非法占用的住房中,有时是住在河堤和其他高风险地区。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该国强迫驱逐案件数目的分列数据表示关注。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美洲贸易协定》生效对缔约国《公约》义务具有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传统农业、劳工权利、获得医疗和社会保障以及获得非专利药品的知识产权制度、生物多样性、水和土著社区涉及这些资源的权利的潜在影响。

28.委员会对提供的医疗质量、尤其是偏远地区和乡村地区的医疗质量表示关注。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政策和方案,使土著社区能够接受教育,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社区的文盲率仍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0.尽管就此方面采取了体制措施和政策,但中学辍学率仍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家庭分散、不关心教学、童工和吸毒,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31.委员会对近年来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预算大幅削减表示关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可直接适用,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的判例法的资料。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种族歧视作为一项可判处刑事罪的单独罪行,并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惩处,确定种族歧视的行为,适当起诉肇事者,为政府官员提供培训,提高他们对种族歧视问题的认识,并开展打击种族歧视运动,使公众敏感地注意到种族歧视问题。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国土著事务委员会理事会充分代表所有土著社区的利益,该机构应由国家提供运作所需的充足资金和体制支持。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降低土著社区和非洲后裔的贫困、文盲和失业率,以及土著社区能够适当地获得水、住房、保健和教育。

36.缔约国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少数群体任职高级别公务员的人数。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有效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市场,并确保平等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工同酬。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公约》第七条的规定,改善家庭佣工的状况。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具体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和个人的失业率,包括确保司法机构、地方政府和劳动局严格适用反歧视立法、通过和有效的执行法律规定,要求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的劳动力在种族方面取得平衡;并在偏远的土著地区,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可持续的就业机会。

40.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目前提议的修订《宪法》第六十条的进程,并按照《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确保尊重人人有权成立和加入工会及参加工会活动。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工人提供社会保障援助,特别是向那些属于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人提供这种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03号公约(修订本,1952年)和关于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现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为此目的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培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庭案件的数目和结果的信息。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通过目前拟议修订《家庭法》的现有法案和目前审议中的明确禁止一切体罚的法律。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地处理商业性剥削、性旅游和人口贩运问题,并为此目的通过对《禁止商业性剥削法》修正案。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密切监测该领土每年贩入、贩出和过境贩运的妇女儿童人数;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贩运问题的强制培训。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新的和分列年度数据,说明报告的贩运案件、对肇事者的定罪和判决情况、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康复方案情况。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预防措施,处理少女怀孕案相当高的问题,并在其关于全面禁止堕胎法中将母亲生命出现危险(治疗显示)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列为例外。

47.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拨出充足的款项,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社会住房的供给量。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确实保障被强迫驱逐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并提供适足的替代住房,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强强迫驱逐数目和替代住房安排的分列的数据。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评估其在《中美洲贸易协定》下的承诺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潜在不利影响,并确保公约各项权利、特别是劳动权、获得保健、社会保障、非专利药品和知识产权制度等权利不受不利的影响。

49.委员会建议,改善偏远和乡村地区提供的医疗设施、货物和服务,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年度分列数据。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改进现行法、政策和方案的有效落实,争取消除土著社区的文盲现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中学辍学率。缔约国还应执行现有方案,提高中学的教学质量。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并确保公立大学充当推动社会流动力的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这些建议,包括将建议转交部长理事会和议会,供其审议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政府官员、司法机构和一般民间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让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全国性讨论。

5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6月30月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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