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2000

2004

86.01%

73.23%

75.92%

65.48%

63.47%

66.02%

共计

75.61%

68.3 %

70.89%

严格意义的失业率谋职者(仅为严格意义的失业者)与在职者的比率

2000 年

2004 年

0.88%

1.20%

1.39%

2.23%

共计

1.12%

1.70%

2004年未成年(不足18岁)工人(非独立工人和独立工人)

16

17

18

共计

5

19

25

49

1

4

3

8

共计

6

23

28

57

按年龄组开列的工人(非独立工人和独立工人)

1995

2000

2004

16-18 岁

152

90

57

19-25 岁

2,096

1,979

1 ,435

26-30 岁

2,730

2,896

2,593

31-40 岁

4,722

6,435

7,260

41-50 岁

3,361

4,187

5,339

50 岁以上

2,517

3,057

3,206

65. 一些处境困难的公司和企业裁减雇员并将之列入流动名册,其中非独立工人以及50岁上下的男女工人十分难以被重新雇用,不过此种人数很少。迄今为止,这种失业者都会在合理的期间内再次受到雇用,但今后的情况或许不再如此,因为劳工市场对某些工作技能或能力的需求减少或不再有所需求。

66. 1989年9月19日关于就业问题的第95号法律第13条规定,禁止在劳工供求之间进行任何调停――即使是免费提供但以有组织方式进行的调停也属被禁之列,这意味着旨在确保求职者获得就业机会的所有活动,均须由官方办公室主要是劳工办公室进行。上述第95/1989号法律第2条规定,促进就业是相关劳工办公室通过就业办公室履行的公共职责。因此,列入就业名册的任何人在求职时均可信赖就业办公室的调停;据以管理就业名册的,是按该项法律设立并由大议会(即议会)任命的劳工委员会核准的条例。

在积极的政策框架内,最近通过题为“关于促进、支助和发展就业及培训”的2005年9月29日第131号法律提供了一些新的服务,用以补充并完善公共就业制度,尽管这一制度已在妥善运作。这些服务的实例包括提供信息和调动工作人员,按新合同提供鼓励雇用和培训的新措施,目的是培训或雇用年轻人尤其是高中和大学毕业生。该法律规定,应该特别重视雇用或重新安排特殊类别的工人,例如有可能遭受社会排斥的工人,包括长期失业或闲散的工人,需要在劳工市场重新安置的妇女,年过50的男子和妇女:因为这些都是处于最弱势的工人,但负责重新安置的人员已制定了特别雇用合同,允许这些人豁免社会保障缴款。关于1987年7月24日第89号法律和1993年3月4日第36号法律规定的职业培训的其他措施依然未变。

67. 鉴于圣马力诺疆域之小,政府、有关公共办公室、工会和雇主组织间的接触和会议十分频繁,而其所涉内容不限于集体协定的展期问题。集体谈判的特点通常是社会伙伴之间的良好合作。但为了实现“从事尽可能有生产性的工作”的目标,关于促进、支助和发展就业及培训的第131/2005号法律第4条号设立了就业和培训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口”教育、专业培训、劳工和经济发展政策。执行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劳动部长(主席),工业、手工业和商业部长,教育部长,大学校长,劳工办公室主任,高中和初中校长,专业培训中心主任,一名工会代表,以及一名雇主组织代表。

68. 经后来补充和修订的1974年7月8日第59号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与圣马力诺宪法秩序的根本原则的宣言》第4条申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不受以其性别或个人、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地位为由而受任何区别待遇的原则。该条还规定,共和国保障社会尊严平等和平等地保护权利和自由,并促进公民切实参与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条件。该法律第8条认可公民有权以民主方式组织政党和工会,第9条则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应依法获得公正的报酬、年假、每周休息以及罢工的权利。此外,第11条还规定,在教育、工作、体育和休闲活动中,共和国促进发展青年人的人格,并教育他们自由和负责地行使其基本权利。

1981年5月25日第40号法律“劳工市场中的性别平等”第1条禁止在进入所有职业层次劳工市场方面以性别为由的任何歧视。这种禁止也适用于有关接受指导、职业培训、专门课程和进修课程及其内容的一切倡议。国家承诺致力于通过适当的政策落实劳动和专业培训权。

以非独立工人身分求职的任何人必须在一般“就业名册”中登记。在由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特殊名册中登记的可能性依然未受影响。在特殊名册中登记后,该工人可具体说明自己无法从事某些部门的工作或无法执行某些特殊任务(第11条)。为进一步保障不受任何方式限制个人基本自由而选择职业的自由,“就业法”第14条明文禁止雇主为雇用目的即使是通过第三方调查某一工人的政治、宗教或工会背景,也禁止调查与评估该人技能无关的任何情况。

69. 圣马力诺共和国的专业培训是受1993年3月4日第37号法令规范的公共服务。专业培训还有助于国家以符合总体经济规划的方式促进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劳工部长负责规划劳工和就业事项,并也通过专业培训中心监督有关倡议的执行情况。

为首次就业者作准备的培训课程涉及:

(a)初中毕业或超过16岁的青年人;

(b)高中或大学毕业的青年人。

70. 此外还有为已经以自营职业者或雇员身分工作的人或为失业者开设的课程。

以下是可提供的各类培训清单:

(a)最后可获得专业证书的多年课程;

(b)最多为600小时的培训课程,其对象是已拥有专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或大学学位但希望其专业/教育背景中有一部分获得进一步专门化的人。

(c)指导或短期培训,其目的是指导人们从事特殊的职业;

(d)与教育部合作举办补充学校课程的培训;

(e)与有关部委协作举办旨在签发从事特殊专业执照的培训;

(f)与有关专业协会或工人协会合作开设的进修和专门化课程,其对象是失业或闲散青年工人、私营和公营部门雇员和(或)企业主或自营职业者;

(g)使临时工、失业者或希望更换工作的工人获得新的资格或予以重新分配;

(h)混合培训合同,如专业培训或学徒合同;

(i)设在圣马力诺境外的公营和私营实体及公司开设和举办的培训和专门化课程及实习活动。

71. 更具体而言,专业培训中心举办以下活动:

(a)开设基本合格证书课程,其对象是已完成初中学业但尚待完成两年义务教育(直到16岁)的青年人,使之可修习为期两年的课程以获得证书从而完成此种义务教育;

(b)开设第二级课程,其对象是已拥有证书、中学毕业证或大学学位的人;

(c)提供奖学金,以促进合格青年工人进入劳力市场;

(d)为公营部门雇员开设进修和专门化课程;

(e)为成年人开设专门化和(或)进修课程。

72. 圣马力诺所有公民或居民都确保能修习这些课程。这些课程仅对未满16岁的人免费。

73.2005年9月29日第131号法律“关于促进、支助和发展就业和培训法律”调整了关于工人权利、义务和保护的法律框架,其具体目的是切实落实工作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从而有助于工人的人身发展和专业发展,促进劳力供求和谐,有助于雇用首次求职者和处境困难的失业者,并增加最弱势群体在劳工市场的就业机会。

74. 在圣马力诺为实现充分就业所通过的法律中,1991年5月29日第71号法律“残疾人就业法”规定,整个公营部门以及雇员超过20人的私营企业都必须在每20名雇员中雇用一名残疾人,并遵守经后来修订和补充的1974年《宣言》的基本原则。事实上,第71/1991号法律规定,国家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1990年11月21日第141号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和融入社会的框架法律”雇用残疾人。这样,残疾人就可指望获得有保障和适当的就业机会,他们还可修习特别培训课程,从而从事专业职业,并使其职业尊严受人尊重。此外还在设想为工作能力受到明显损害的人进行职业治疗或复健治疗。此外,1967年8月4日第34号法律、2006年1月26日第18号法律以及2006年2月15日第37号法令都规定必须使劳动队伍充分就业,并制定了国家公共工程公司、公共行政机构和其他公共自治实体支助团体雇用残疾人的标准。

第7条

75. 确定工资的办法主要是集体谈判。1961年2月17日第7号法律“劳动和工人保护法”规定,劳工协定是注册工会和注册雇主组织间集体签订的协定,因此具有普遍适用(erga omnes)的效力,这就是说,这种协定适用于所涉的所有工人。集体劳工协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拟定,交存法院办事处公布并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否则协定无效。因此协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为签署协定的工会具有高度广泛的代表性。事实上,要进行注册,工会必须至少代表6类工人,并至少有500名成员,雇主组织注册时则必须至少代表8类雇主,或至少有100名合格成员。集体谈判涉及所有部门。

76. 在圣马力诺,雇用工作由1989年9月19日第95号法律“就业法”规范。该法律规定,促进就业是官方的职责,雇主必须通过劳工办公室就业股雇用工人,并有书面文件为证,这种文件即由劳工办公室向雇主和工人双方签发的就业授权书。雇主的要求应具体说明雇主的部门、可适用的劳工协定、工作任务和工资级别。工资级别由适用的集体劳工协定确定。因此,所有的就业均须在规则和报酬方面受集体劳工协定的规范。我国没有最低工资制度,但适用集体劳工协定规定的标准。

77. 集体劳工协定通过抵消通货膨胀保护工人及其家庭的购买力,其途径是提高真正的/合同规定的工资增长率,并对付直接影响工资的财政拖累。由于出现财政拖累,政府与工会商定,每年可通过定期审查渐进所得税率机制,将纳税额与通胀率挂钩,从而提高免税额,例如可提高创收支出的免税额。

78. 此外,经济规划办公室和圣马力诺家庭支出和生活方式数据处理及统计中心每年进行的调查,是另一项重要的监测手段,这有利于制定这一领域的适当措施。

79. 《执政法令》每年依私营部门总体工资计算而规定平均合同工资。附表显示了1993年起与通胀趋势相比较的合同平均工资和私营部门平均工资。显然,在直到2002年的期间,合同平均工资一直高于通胀率(见以Excel表格编制的附表)。

80. 在没有相关集体协定时,可适用工业部门集体协定规定的领土最低工资。

81.每名雇员平均薪酬(以欧元计)

公营部门

私营部门

共 计

1995 年

18,963.64

15,698.63

16 , 664 . 70

1996 年

20,115.62

17,796.60

18 , 471 . 74

1997 年

21,710.19

18,919.68

19 , 738 . 90

1998 年

23,203.80

18,605.58

19 , 931 . 11

1999 年

24,474.67

19,276.51

20 , 706 . 93

2000 年

25,498.49

19,242.84

20 , 904 . 25

2001 年

25,550.75

20,001.29

21 , 446 . 75

2002 年

25,742.63

20,113.01

21 , 507 . 69

2003 年

27,565.81

20,462.15

22 , 136 . 60

2004 年

27,579.98

22,425. 60

23 , 608 . 84

82. 第31/98号法律规定的职业保健和安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非独立工人。

83. 2004年有记录的职业事故为659起。2000年,事故数目超过1000起,2001至2004年期间这一数目变化显著,但都远低于2000年。

84. 2004年与前几年一样,事故数最高的部门是制造业(占所有事故的39.5%),接着是建筑业和公用事业设备安装(9.7%)、商业(6.5%)和服务行业(6.4%)。2000至2004年期间,建筑业、公用事业设备安装和商业部门事故数目有所减少,这表明了采用职业安全条例的效能。

85. 同期,受害最严重的年龄组为36至40岁。

86. 最后,现有数据表明,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必然会产生最多为十天的后遗症状,最常见的是上肢外伤(22.2%),其次是粉碎性损伤和瘀伤(21.4%),以及关节和肌肉扭伤和错位(15.5%)。

87. 2004年,主管当局没有报告任何死亡事故。

88. 同年,各公司职业病医生报告了39起有可能与工作活动相关的疾病。在职业医疗事务处进行了专家检查和二级视察之后,已请10人向卫生评估委员会提出职业病赔偿要求。现已开始相关调查,以确定这些人是否有权获得特许养恤金。

89. 此外,雇主报告了工人遭受噪音等于或超过85分贝之害的82起案例。

按活动类型开列的职业事故

2000

2004

农业

8

4

制造业

439

260

建筑业和工厂

169

64

商业

149

43

运输及通信

8

3

信贷及保险

5

2

服务业

106

42

公共行政管理

43

35

未具体列明的行业

192

206

致命职业事故(1992-2005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0

2

2

1

0

2

1

0

0

0

1

0

0

1

按年龄组开列的职业事故

2000

2004

未满18岁

4

8

19-20 岁

11

10

21-25岁

89

53

26-30岁

159

78

31-35岁

188

91

36-40岁

193

138

41-45岁

126

100

46-50岁

124

61

51-55岁

99

58

56-60岁

96

49

61岁以上

27

13

未具体列明年龄

3

按受伤种类开列的职业事故

2000

2004

颅骨、颈部和躯干损裂

24

20

上肢损裂

53

29

下肢损裂

27

17

脱臼

5

3

关节和肌肉扭伤和错位

190

107

内伤,不包括与颅骨损裂有关的内伤

5

2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伤

0

1

头部、颈部和躯干外伤

111

55

上肢外伤

241

171

下肢外伤

33

24

轻度外伤

5

12

无法彻底愈合的粉碎性损伤和瘀伤

207

138

通过人体自然孔腔渗入的外物产生的影响

148

64

烧伤

42

9

主要源于医疗物质产生的毒性影响

14

2

其他外部因素和治疗并发症造成的未具体指明的影响

9

4

未具体指明类型的伤情

5

1

90. 经后来由第36/2002号法律补充和修订的1974年7月8日第59号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与圣马力诺宪法秩序的根本原则的宣言》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不受以其性别或个人、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地位为由而受任何区别待遇”。所有公民均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担任公职和民选职位。共和国保障社会尊严平等和平等地保护权利和自由。共和国促进公民切实参与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条件。

91.每个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保障公正的报酬、年假、每周休息及罢工的权利。此外,1981年5月25日第40号法律“劳工市场中的性别平等”禁止在进入所有职业层次劳工市场方面以性别为由的任何歧视。这种禁止也适用于有关接受指导、职业培训、专门课程和进修课程及其内容的一切倡议。国家承诺致力于通过适当的政策落实劳动和专业培训权。

92. 2004年2月25日第26号法律设立了机会平等委员会,负责“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完全的法律平等和机会平等”,其目标是与该项法律承认其拥有立法倡议权的机构合作,消除任何不符合这些原则的行为,或补充不充分的条例。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核查大议会确定的关于法律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条例和准则的执行情况;接受并审查个人和社团对侵犯这些基本原则的案件提出的申诉;向主管机构提交请愿书;采取民事、刑事和行政行动,以捍卫涉及机会平等的集体利益。该委员会还负责促进鼓励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倡议,并鼓励考虑参加本领域国际组织工作的可能性。93. 法律平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代表议会中所有政党而与议会集团数目成比例的20名成员;由工会指定的一名成员;由专业协会指定的一名成员;以及代表圣马力诺文化协会和合作社理事会的一名代表。

94. 目前没有任何工人群体被剥夺平等机会。男女待遇绝对平等。在职孕妇不得工作长达五个月之久。在任何情况下,绝对禁止她们在预产期前30天或产后60天内从事工作。除了这种强制性休假外,在职妇女还有权请最长期限为16个月的事假,而在该期间不会失去职位,并可领取20%至30%的日工资以作补贴。她们还获准每天有两小时的有薪喂奶时间。另外,在职父亲有权在子女出生后请假。最后,在子女满三周岁前,父亲或母亲可要求并获准将其全日工作改为非全日工作,但雇主支付较少的薪酬。

95. 没有任何类别的工人因法律或惯例而无法行使上述各项权利。

96. 规范工作关系的立法包括许多条例。具体而言,1961年2月17日第7号法律“劳动和工人保护法”有一条规定,工会与雇主组织间签署的集体协定在双方间具有法律效力。第9条规定,集体协定具有切实普遍适用的效力,例如,协定对所有所涉的工人和雇主都有强制性作用。第10条涉及集体协定的内容。第13条规范试用期事宜。第15条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第16条涉及工作时间,第18条涉及每周的休息和假日,第19条涉及定期带薪休假,第21条涉及公共假日薪酬。此外,一些单一集体协定还规范定期和公共假日、请假和休息事宜。多年以来,圣马力诺工人的待遇优于“1961年法律”规定的最低待遇。

97.某些集体劳工协定的条款简列如下:

(a)手工业协定规定,工作时间安排在五个工作日内,星期六为每周的休息天,有26天定期带薪休假日,可因参加学习和考试或到其他场所上课而请带薪假;加班费增加30%;

(b)与手工业协定一样,工业合同规定星期六为每周的休息日,有26天定期带薪休假日;加班费增加25%至35%;

(c)公营部门协定规定,工作时间安排在五个工作日内,但某些部门(邮政、初中和高中行政和辅助工作人员)例外,这些部门的工作时间分散安排在六天之内。一般而言,每周工作时间分为以下几类:

(一) 行政、技术、辅助工作人员为36小时;

(二) 初级和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为18小时;

(三) 小学教师为22小时;

(四) 幼儿园教师为26小时。

98. 除上述每周教学时间外,各级学校教师还均必须每月完成16小时的服务。

99. 行政办公室以及幼儿园和小学教师每周的休假日通常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外加公共假日。

100. 初级和高级中等学校教师每周的休假日为星期天和公共假日,外加周日中的一天。

101. 每周的休息是不可剥夺的权利(1972年12月22日第41号法律“公共雇员法”)第36条)。

102. 教师除了圣诞节、复活节和暑假外,还有权可因严重的家庭问题请最多为10天的无薪特别假,其余人员则有权享受下述带薪假(“公共雇员法”第48条):

(a)任职第一年内每月休假一天;

(b)任职第二年内休假15个工作日;

(c)任职第三年内休假20个工作日;

(d)任职第四年起每年休假26个工作日。

103.除了教师有带薪假和学校假期外,所有公共雇员都有权享有下述特别假期(“公共雇员法”第38条):

(a)连续15天的婚假;

(b)最多连续5天的家庭严重丧事假;

(c)每年至多5天(每周工作6天者为至多6天)的特殊情况假;

(d)每年至多20天的学习假;

(e)每年至多8天的无薪假。

104.此外,为了协助残疾人,他们每月可请3天(也可分开按小时计算)的特殊假(2000年11月14日公共行政机构与工会的协议――2001年2月28日第33号法律第6条)。

105. 在以下时间从事一般服务时增加的薪酬为:晚上10时至早上6时增加25%,公共假日:星期天增加25%,周日公共假日增加100%。(“公共雇员法”第60条)。

106. 从事特殊服务的薪酬如下:

(a)工作日服务增加25%;

(b)夜班服务增加50%;

(c)公共假日或周日休假日服务增加100%。

107. 总之,每项协定都规定了定期假日的条件――这是所有工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些协定还规定每年至多可减少50小时工作时间(建筑部门),并在符合企业要求的情况下,星期日为休息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部门为在被雇用后取得文凭或学位的雇员提供奖励。在全国假日或宗教假日服务的任何工作人员,均有权按有关协定得到加班费。最后,值得一提的是1961年2月17日第7号法律第59条,该条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工人都有权按现行单一协定或集体协定或惯例享有最有利的待遇”。

108. 由于集体协定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没有发现有影响落实上述权利的任何困难。就实质而言,没有任何类别的工人被排除在享有以下权利之外的情况:带薪定期假日、休息、闲暇、合理地限制工作时间以及在公共假日获得薪酬。相反,过去几年已加强了工人享有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第8条

109.以下各项法律原则确保保护工会的活动:组织工会的结社自由;工人有加入工会的自由;工会有权在工厂设立工人委员会;工会缔结的集体协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工会所列各类工人中都有效力(即普遍适用的效力)。

110.现在没有具体规范仅为某类工人建立工会的法律条款。

111.对组织或加入工会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符合宪法的形式保障组织工会的权利和更一般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的法律条款,是其后经修订和补充的1974年《宣言》第8条。1961年第7号法律,尤其是其中的第1、2、3、4、8、9和10条规定,工人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自由。法律要求工会或工人联合会在法院注册,以被承认为法人。为此,工会必须至少包括6类工人,且不得少于500名注册会员。反之,要求注册的雇主协会至少有8类雇主,或至少有100名合格会员(1961年2月17日第7号法律第4条)。

112. 上段提及的法律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会活动。因此,工会协会有充分的权利组织联合会并加入国际工会组织。这也符合圣马力诺共和国已加入的《劳工组织条约》[《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1949年关于适用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的第98号公约》;《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

113. 2003年5月28日第70号法律第2条规定,已被正式承认为法律实体的工会从工人的部分工资或薪金中提取经费,不同的集体协定规定了这部分的数额。但工人可在劳工办公室提出正式声明,决定不支付这部分费用。

114. 圣马力诺有两个工会联合会:C.S.d.L. (圣马力诺劳工联合会) 和 C.D.L.S. (圣马力诺工人民主联合会)。

115. C.S.d.L.成立于1943年。这是个自治组织,其《规约》表明该组织“遵守共和国民主生活的规则和惯例,并以经辩论确定的方式代表、倡导并满足其名册所列成员和所有工人的需要”。C.S.d.L.为增进、代表和捍卫工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和参与各种活动,并通过集体谈判和其他申诉机制采取这些行动。

116. C.S.d.L.是欧洲工会联合会(欧洲工联)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的成员组织。

117. C.S.d.L.领导机构由一名秘书长、三名联合会秘书、四名协会秘书以及一个联合会秘书处组成。

118. C.S.d.L.包括四个协会,分别代表制造业部门工人(FULI)、公共雇员(FUPI)、建筑部门及类似部门工人/旅店、贸易和服务部门的工人(FULEA/ FULSAC)以及领退休金的工人(FUPS)。

119. C.S.d.L.共有4,500名会员,其中分为:

FULI

1,503人

FUPI

556人

FULEA/FULSAC

504人(301人 + 203人)

FUPS

1,910人

120. C.D.L.S.成立于1957年。

121. C.D.L.S.是欧洲工会联合会(欧洲工联)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的成员组织。

122. C.D.L.S.的领导机构由一名秘书长、两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一个联合会秘书处组成。

123. C.D.L.S.包括四个协会,分别代表制造业部门工人(1,161名会员)、公共雇员(1,276名会员)、建筑部门及类似部门工人/银行、贸易和服务部门工人(824名会员)以及领退休金的工人(2,263名会员)。C.D.L.S. 共计有5,611名会员。

124. 《关于公民权利与圣马力诺宪法秩序的根本原则的宣言》第一部分第9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法律应保障罢工权”。该第9条与《宣言》第6条合并适用于保障公民和政治自由,尤其是个人自由、住所、定居和离国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等,对行使包括罢工权的这些权利的唯一限制,是由法律规定并为保护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所必需的限制。

125. 因公共雇员和私人公司雇员罢工造成了一系列路障和示威行动,最近通过了一项新的立法(2006年2月22日第46号法律),以此修订《刑事法典》第240条“妨碍道路交通”。新条款规定得对障碍或妨碍道路交通的任何人进行惩处,即使是在与罢工相关的游行中妨碍交通者也不例外。但除该法律外,管理罢工的任务依然由工会负责,工会一贯执行经受影响工人认可各种自律规定,以确保获得保健等部门的公共服务。

第 9 条

126. 圣马力诺提供了清单(《准则》第27点)所列的所有服务。这些服务详列如下。

127. 医疗服务:1955年第42号法律设立了“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保健服务、临时和终身津贴、社会援助和家庭津贴”(第1条)。所有居民都可免费享有保健援助,这种援助主要由社会保障局提供,该局管理一所医院和三个提供基本保健的保健中心、若干药房、一所疗养院和一个残疾人中心。本国无法提供的保健服务由外国主要是意大利的设施保障提供,通常是根据与圣马力诺医院作出的安排予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服务也是免费提供,基本药物也免费供应。保健援助从一般所得税中提供经费。现在没有“收票”的任何设想。

128. 患病工人津贴:患病工人(包括非独立和独立工人)可获得临时津贴,其金额为他们薪酬的86%至100%。病者若为雇员,这种津贴得从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中支付,病者若从事独立工作,则得从自营职业者本身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中支付。

129. 产假补贴:非独立或独立在职母亲可获得150天产假补贴,其金额相当于其薪酬的100%。产妇若为雇员,这种津贴得从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中支付,产妇若从事独立工作,这种津贴则从自营职业者本身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中支付。非独立在职母亲在法律规定的法定产假后,有权在子女满18个月前的期间继续休假,假期至多为16个月。如子女不进幼儿园,在职母亲在此假期内应获得的工资在子女满一岁前为每日净工资的30%,其后期间则为20%。替代上文几段所述津贴的另一种办法是,在法定产假后恢复工作的在职母亲在产假后十个月内并只能在子女满一周岁之前,有权每天带薪休息两小时,甚至可分散时间休息。如属多胎分娩,每天带薪两小时的育儿时间则可加倍,最多可达合同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的一半。上文几段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所谓的流动名册中登记的在职母亲。1981年5月25日第40号法律第5条规定,在职父亲有权在子女出生后代替母亲休假。

130. 老年人津贴:鉴于养老金制度的逐步改革,2005年通过的第157和158号法律对这一制度作了大幅度修订。大体而言,所有工人(非独立和独立工人以及男女工人)在年满65岁并交纳了20年最低社会保障缴款之后都可获得养老金。非独立工人的社会保障缴款部分由雇主支付,部分由工人本身支付。独立工人(工匠、店主、专业人员)则由本身支付社会保障缴款。一些养老金由国家预算提供其部分金额。对因未交足社会保障缴款而无法领取普通养老金的人,则通过国家预算从一般所得税中提供经费使之获得社会养老金。这种养老金的金额为每月459.48欧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另有补助。

131. 残废津贴:(下文第133段规定者除外)。对于残疾人或老年人,残废津贴保障他们获得1,216.11欧元的每月最低收入。这种津贴从一般所得税收中提供经费。

132. 遗属津贴:未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某些特殊情况还包括18岁或18岁以上子女如学生或残疾子女)可领取遗属津贴,其金额因遗属人数及已故配偶缴款时间长短有所不同。此种津贴按上文第100段提供经费。

133. 工伤补贴:患病津贴(见上文第98段)保障等同于薪酬的100%。若为永久性残疾和工作能力至少降低15%,则保障可获得终身津贴。

134. 主要失业津贴:

工资补充基金:(见第37/1975号法律“为制造业和建筑业公司非独立工人及国家工资劳动者设立工资补充基金”以及其后的修正案)――这是为暂被解雇的非独立工人设立的基金,其经费从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国家预算中提供。

因公司倒闭向所有失业非独立工人支付的特别津贴(见第36/1984号法律及其后的修订案)――这是由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国家预算提供经费的津贴;

失业补贴(见第17/1967号法律“因暂停或减少工作活动而提供的每日津贴”及其后的修订案)――这是仅向圣马力诺公民发放的补贴,经费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以及国家预算。

135. 家庭津贴:规范这种津贴的是1976年4月26日第15号法令“家庭津贴法律条款单一案文”及1999年4月28日第54号法律,其发放对象是非独立工人、农民、退休者和工匠。

136. 交纳社会保障缴款的办法是:雇员由雇主交纳;工匠由本身交纳;国家雇员和农民从国家预算中交纳。

137. 2005年1月1日起,家庭津贴每月金额为:

第一名受抚养人66.00欧元;

第二名受抚养人86.00欧元;

第三名受抚养人107.00欧元;

第四名受抚养人127.00欧元;

第五名及其后其他任何受抚养人153.00欧元。

此种津贴累计计算(例如两个受抚养人为66.00加86.00欧元等等)。

138. 1999年4月28日第54号法律规定了补充家庭津贴,其金额相当于参照年所得津贴的50%,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得超过7,650.00欧元。

139. 由于一贯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得超过7,650.00欧元,该法律规定,如果配偶中有一人失业且未满36个月的子女未进幼儿园,向该失业配偶(被视为第一受抚养人)支付的家庭津贴将增至每月284.05欧元。

140. 2003年,保健和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19.42%,占公共总支出47.46%。

141. 至于公共社会保障制度不提供的某些形式的医疗服务(如牙科服务和顺势疗法、针灸等“另类疗法”),一切有关支出可在税项中扣除。这同样适用于私营社会保障保费。

142. 没有不享有社会保障权利或处于劣势地位的任何群体。

第 10 条

143. 圣马力诺社会极其重视家庭体制,将之视为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包括其亲生或领养后代的结合单位。

144. 《公民权利宣言》第12条规定,家庭体制依据的原则是配偶在道德和法律上平等,母亲有权获得社会的协助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145. 1986年4月26日第49号法律对婚姻作了规范,包括规定了婚前的正式要求。与《宣言》第12条类似的是,该法律第1条将婚姻界定为男子和女子以配偶形式和实质平等为基础的结合,第3条则规定,公证婚姻和宗教仪式婚姻具有同等民事效力。

146. 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圣马力诺社会事项立法规定了若干支助家庭的形式。支助主要是财政支助。经第56/2003号法令修订的关于住房补助的第110/1994号单一法律案文规定,购置或修缮住房的年轻夫妇可获得贷款。

147. 在家庭津贴、奖学金或向学生提供的其他经济援助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待遇。

148. 工作权也适当考虑到家庭及家庭相关事件。配偶双方都有权请育儿假,男女双方待遇相同,并可按关于家庭支助的第137/2003号法律延长育儿假假期。

149. 关于家庭补贴,相关的立法包括1976年4月25日第15号法令“关于家庭补贴的法律条款单一案文”以及1999年第54号修订法律均规定了提供此种补贴的标准(其金额按家庭人数确定)。

150. 圣马力诺共和国18岁为成年:成年子女不再受父母监管,但享有并履行圣马力诺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结婚须得到法律专员以监护法官身分的授权,但条件是必须有严格的授权结婚理由且配偶双方至少年满16岁,并须事先与履行亲权或法律监护权的人商量。

151. 关于圣马力诺产妇保护制度,请见上文第80和99段。

152. 1989年9月19日第95号法律“就业法”第7条规定,在完成义务教育后达到工作年龄的圣马力诺公民和居民均有权在《就业名册》中登记。

153. 应该铭记的是,1990年11月20日第137号法令第1条规定,义务教育直到16岁为止。离校后希望在就业名单中登记的人需提供证据,例如已获得学校毕业证书,以此证明他们已完成接受教育的义务。

154. 该法律第8条明文禁止雇主雇用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雇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按资格和性别开列的未成年(18岁和不满18岁)工人――2004年:

16

17

18

共计

非技术雇员

1

.

1

2

.

.

1

1

共计

1

.

2

3

有专门技术的工人

.

.

1

1

.

.

.

.

共计

.

.

1

1

技术工人

.

4

5

9

共计

.

4

5

9

非技术工人

3

13

16

32

.

4

1

5

共计

3

17

17

37

学徒和修课者

1

2

1

4

1

.

.

1

共计

2

2

1

5

公共雇员

1

1

共计

1

1

独立工人

1

1

共计

1

1

共计

5

19

24

49

1

4

2

8

共计

6

23

26

57

155. 共和国所有儿童和青年都享有获得保护和援助的措施,在这方面他们与其他部分的人口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别。

156. 圣马力诺未成年人事务处负责处理1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教育、治疗、康复和融合方面的心理、社会和关系问题,其目标是鼓励和谐的身心发展并防止产生令人不安的现象。

157. 未成年人事务处为感兴趣的用户提供信息,说明可提供哪些服务,并说明他们应享有哪些权利。

158.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困难或缺点。

第 11 条

159. 典型的家庭由配偶双方及子女组成,居住在自有住房中(88.5%),家长年龄为30至50岁,为非独立工人(61.9%),具有高学历(14.3%拥有大学学位或文凭,43.7%拥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

160. 家庭平均月支出为2,633欧元,其中579欧元用于食品和饮料,89.7%的家庭每月外出用餐费高达500欧元。

161. 厉行节约的家庭(61.7%)数目低于上一年。优选的节约办法为:银行存款(50.2%),回购协议(37.8%)、社会保障保险(33.7%)以及互助基金(15.3%)。

162. 2004年,30.3%的家庭主要因以下原因负债:购置或改建房产(分别为36.7%和13.5%)以及购买汽车和摩托车。

163. 圣马力诺家庭每年平均度假11.44天,度假地点58.3%在意大利,41.7%在海外。

164. 88.5%的家庭拥有自有住房,其余的11.5%租房居住。至于住房面积,45.2%为61至100平方米,32.3%为101至150平方米,12.2%超过151平方米,10.3%不足60平方米。住房中27%有三个房间,27%有四个房间,18%有五个房间,15.3%最多有两个房间,12.7%超过六个房间。所有的住房都有厨房、自来水、浴缸或淋浴间、洗手间、电力供应和中央控制暖气。13.4%的住户在境外拥有一所住房。

注:2004年数据。

适当食物权

165. 圣马力诺已完全解决了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我国领土上可能贫穷的家庭得到公共事务部门及志愿社团的援助。此外,圣马力诺幅员有限,仅为61平方公里,因此在地缘和人口分布方面不存在明显差距。

166. 由于已在多年前克服了共和国境内的饥饿问题,现在人们认为更恰当的是注意适当的食物结构而不是防止营养不良。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门负责教育家庭使婴儿养成健康的营养习惯。至于学龄儿童,社会保障局幼儿事务处监管校餐,直接选定学校食堂的饮食,并继续开展已在幼儿期开始的营养教育活动。

167. 过去几年期间,圣马力诺与多数西方国家一样,肥胖儿童人数有所增加。2003至2004年期间进行的调查表明,30%在校儿童过胖。

168. 大体而言,就获得适当食物而言,我国不存在任何劣势群体。如上所述,现在面临的问题反而是饮食不均衡和不健康,从而导致过胖,其中以儿童尤为严重。对付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提高各级公众的认识,并教育家庭使儿童和青少年养成正确、健康的饮食习惯,均衡地食用不同的食品,最好是采用所谓的地中海食品:面包、面制品、豆类、鱼类、橄榄油、柑橘类水果以及时令水果和蔬菜。

169. 圣马力诺法律和条例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关于农产品及人类消费的法律和法令。因此,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履行与农业食品链第一阶段即未加工农产品相关的职责。至于成品酒和肉类产品,专门有特别条款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履行监测其加工和贸易情况的任务。

170.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第96/1989号法律“农业发展措施”第48条设立了技术援助委员会,其职能是规划并监管由农场实施的植物检疫标准。该委员会的目标是保障合理使用化学和植物检疫用品,以促进采用有利环境的做法,并减少可能产生的污染危险和食物中的残留物。

171. 在技术援助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受权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化学分析和监控,以核实可能残留的化学物是否符合现行食品卫生和安全条例的要求。

172. 关于葡萄和酒类生产的条例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履行一些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涉及监控酿酒方法和处理办法以及酒类和一般含酒精饮料的贸易问题。

173. 至于酒类产品安全问题,关于“葡萄种植和酒类生产”的第127/1986号法律第15条设立了酒类保护委员会。该机构受权执行有关标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的各种控制措施。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该委员会的决定,包括控制卫生和环境卫生状况,以保障成品酒类符合特别法律及生产条例所载条款的规定。

174. 关于畜牧业产品的条例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与环境卫生事务处密切合作,负责履行控制加工产品和贸易产品的卫生和环境卫生问题的职责。

175. 关于“生产有保障的优质牛肉”的第74/1988号法令以及关于“牛肉的鉴定和登记”的第13/2001号法令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控制和分析在农场、加工和贸易各层次生产畜牧业产品的卫生和环境卫生问题的具体职责。

适足住房权

176. 经2002年4月30日第58号法律以及2003年3月26日第42号法令修订的1994年12月15日第110号法律“关于补助住房条款的单项案文和改革”第28、29和30条规定保护所有经济和社会条件困难的个人的住房权。第28条指出,“为了向真正需要并经证明确实需要住房的单身个人或住户拥有适足的住房,公共行政部门可按以下各条规定的条款临时分配住所。”。

177. 下列各条规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和要求,并指定合作社科为此事项的主管机构。

178. 关于占用土地、分配土地、征用土地和补偿问题,有关的立法为1995年7月19日第87号法律“城镇规划和住房立法单一案文”。

179. 该法律第一款第1条第1点规范了为建设城镇和住房目的使用土地的条件,但须定期复审,通常是每十年复审一次。

180. 该条第3点规定,“城镇总体规划计划”必须表明预期为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使用土地的计划,并按照社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保护共有的都市、环境、自然景观、历史和艺术遗产以及生产性地区。

181. 第4点规定,“城镇总体规划计划”应评估住宅、制造业设施、商业或企业房舍的需求,表明新居民点必要的建筑物数量,并对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182. 该法律第二款首先处理土壤系统,然后处理因建造公共设施需要征用土地以及因紧急状况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事项。从第27条起规定了在每种情况下提供适当补偿的标准。

183. 第三款处理自然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估。第55条等条文述及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指导并促进公共和民间代理人遵守适当和合理利用环境的法律和标准。

184. 此外,关于环境政策,圣马力诺共和国通过第148/2003号法律,批准了《欧洲景观公约》,该《公约》对景观的概念作出了定义,并为其成员国境内的景观规划政策提供了指导准则。

185. 最后,上文述及的第87/1995号法律明文提及在建造和建筑、基础设施和城镇规划领域的有关立法。

186. 旨在鼓励采用“赋权战略”的措施,使地方社区组织和“非正规部门”可据以建造住房和提供相关服务,但这些措施从未得到落实。

187. 自60年代起直到80年代,国家曾采取干预行动:建造住房单位,并将之按具体的社会住房登记名册予以分配。这种住房单位在圣马力诺全境各地建造,租金低廉,相关的租约在租用者死亡时才满期。过去几年期间,几乎所有的住房单位都被租用者按估计价格买下,若该单位正在维修,房价则可能降低40%或50%。

188. 80年代后,对建造新住房单位的需求有所下降。按照不同的需要,在分配新单位及租用者未买下的旧单位时签订的租约有固定的终止日期,绝大部分的单位则按每年/每两年可续签的租约予以暂时分配。但租用者不得购买这些单位。国家制定了这种最后的租房制度,用以切实满足一些住户和个人的特殊经济需求。所有租约规定的租金均按家庭收入计算,并低于社会住房和暂分住房的租金。

189. 旨在收回未利用、利用不足或利用过度的土地而采取的措施仅用于环境或农业目的,而不用于居住目的。

190. 新的法律指定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直接负责执行收回未利用、利用不足或利用过度土地的农业政策措施。此外,为了执行这项任务,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还支助环境和农业资源委员会落实其各项决定。

191. 上述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和改善农场而不涉及建筑工程,但建造农民自有住宅等农村建筑物另当别论。在农村建筑物方面,环境及农业资源管理办公室以及环境和农业资源委员会向负责落实建造条例的机构和办公室提供技术咨询。

192. 80年代以来还成立了一些住房合作社,以适当满足公民的需求。国家则通过特别条款,承认由居民按具体名册成立的合作社的地位。国家向合作社分配土地,并向合作社每名成员提供有补贴的贷款,用以建造其第一所自有住房单位。这种制度成功地替代了国家通过社会住房进行的直接干预,从而规范了土地分配和补贴贷款,同时对建造活动和房产加以限制,以免产生任何滥用行为。

193. 为供购置或建造第一个住房单位而提供的补贴贷款也提供给不是合作社成员的个人,但住家享有优先。

194. 公民最愿意采用这种办法获得适足的住房。

195. 我国从未制定过关于接受住房和人类住区国际援助的任何法律或金融条例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196. 我国未采取任何措施,鼓励在农村地区发展中小型城市中心,因为这些地区已成为圣马力诺领土的特征所在。

197. 圣马力诺特别重视通过城镇和建筑保护法律以及无偿资助和补贴贷款改善建筑场所,以保护农村历史建筑物和城市历史中心。现已开展公开竞争改善和修缮现有城市结构,以促进在历史中心居住并增强其对游客的吸引力。

198. 我国不存在《指导准则》第44(d)点所述的特殊情况,但这不意味着圣马力诺没有规划或采取履行住房权的措施。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圣马力诺大多数公民和居民都在其居住地点拥有住房单位。促成这种情况的是繁荣的经济发展,以及旨在向民众提供适足住房的重大公共干预活动。

第 12 条

199. 自1955年起,圣马力诺实施强制公共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所有居民获得免费保健服务。

200. 2004年设立了卫生和社会管理局,负责向公共机构提供制定卫生和社会政策的技术支助。2005年赋予管理局拟定国家《卫生和社会计划》的任务,该《计划》说明圣马力诺的卫生状况,并表明保健服务需求、相关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

201. 2005年核准的《卫生和社会计划一般准则》主要确定了该《计划》的启迪性原则:

重视保健,而不只是重视保健服务结构,

人是这一制度的核心,

国家有责任制定促进民众达到高标准健康的保健和社会政策,

促进人类一级的优质健康,按照效能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公平、公正、团结和可持续性,

重视新的社会保健需求:以医院作为治疗急性病的中心,由门诊中心治疗慢性病,

社会和保健融合,

按质量标准鉴定保健服务提供者(资格核证),其依据是民众健康状况以及预防、治疗和康复目标。

202. 国家负担85%的医疗支出。2004年,医疗支出(基本保健服务、医院和专门化服务、药物服务、环境卫生服务)为59,937,200.68欧元,社会服务支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以及社会援助)为20,983,907.32欧元。

203. 1999至2003年五年期间,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活产死亡3.99名婴儿,男婴死亡率高于女婴。圣马力诺婴儿死亡率低于周围的意大利地区。不过,这一数字依据的病例有限,因此可能有相当大的出入。2004年,婴儿死亡率降至每1000活产死亡3.27名婴儿。

204. 环境卫生事务处保障全体居民均可获得安全用水并负责监测水质。

205. 全体居民都可使用适当的排泄物和有机废物处理设施。下水道系统保障了100%的废物处理。

206. 婴儿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疫苗的比率为98.1%,接种乙型肝炎疫苗为97.1%,接种麻疹疫苗为97.5%。接种疫苗是强制性行动,比率很低的儿童未接种疫苗是家长决定所致。圣马力诺未考虑接种结核病疫苗,因为这种疾病不是真正的危险,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提供有效的治疗。

207. 圣马力诺为世界出生时预期寿命最高国家之一(圣马力诺为80.6岁,居世界第三位)。

208. 全体居民都可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治疗常见病和外伤,基本药物通常免费供应。由于我国幅员十分有限,以步行或其他任何方式一定能在不到一小时之内到达保健设施。

209. 所有孕妇在妊娠期和分娩时都能在保健设施内获得训练有素人员的医疗服务。过去十年期间,未见表明任何产妇在产前和产后死亡的病例记录。

210. 所有婴儿都可获得训练有素人员的医疗服务。所有0至14岁居民儿童均可获得儿科医疗服务。

211. 我国境内没有任何群体的健康状况明显低于大多数居民的水平。不过,政府特别重视被视为处于特别劣势或在任何情况下需要协助的一些群体。具体而言,2005年核准的《卫生和社会计划一般准则》载有关于儿童、青年人和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慢性病患者的一些具体条款。

212. 如上文第66至67段所述,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第31/1998号法律适用于所有非独立工人。自该项法律生效以来,职业病有所减少,一度事故最严重的部门尤为明显。

213. 过去几年期间,政府采取了相当多的措施,提高公众对预防流行病尤其是流感的认识。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增加最易受感染人口群体(如容易感染某种疾病的儿童、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接种疫苗的人数。

214. 虽然过去几年接种流感疫苗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卫生和社会计划》依然鼓励老年人接种疫苗,以便使接种人数的比例超过65%(目前为48%)。

215.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若干特设工作组以应对紧急卫生状况。例如在2005年,政府设立的工作组处理了国际禽流感紧急状态。工作组负责向民众提供信息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可能突发此种流行病。事实上,现已购买了有关的防病毒药物,并打算在卫生组织认为将流行禽流感时购买专门疫苗。

216. 所有居民都享有免费公共保健服务。

217. 老年人的健康权由适当的保健服务部门予以保障,这些部门负责按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分配经济资源。

218. 《卫生和社会计划一般准则》极其重视初级保健,因为这是对处理保健问题最先的综合反应。在这方面已设想对现有的初级保健中心进行大幅度文化和组织改革,使之能履行增进民众健康和提供信息以及当然还有保障提供初级保健的任务。

219. 此外,《卫生和社会计划一般准则》还设想尽量发挥志愿人员和协会的作用,使社区更大程度地参与保健工作。

220. 如上段所述,《卫生和社会计划一般准则》还设想大幅度加强现有的信息和预防机制,其办法是赋予境内保健中心履行向民众提供这些服务的任务。

第 13 条

221. 初等教育(6至11岁年龄组)是义务教育并向所有人免费提供(1914年12月5日第33号法律)。国家保障免费提供交通和书籍。学生可享受学校食堂服务。

222. 初级中等教育(11至14岁年龄组)是义务教育并向所有人免费提供(1963年8月1日第32号法律)。国家保障免费提供交通和书籍。

223. 高级中等教育(14至18岁年龄组)包括技术和职业培训是免费提供的教育。义务教育到16岁为止,完成义务教育的办法可以是在教育系统或职业培训系统就读,同时可从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转学(1990年11月28日第137号法律)。

224. 国家通过以下手段保障教育权以及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报销交通费,但获得固定捐助者除外;

捐助购买课本;

向成绩优良的学生提供津贴;

按家庭收入向在我国境外无法当天来回的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补贴;

提供学生贷款;

为在海外参加培训和外语课程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税款扣除房租和学校寄宿费;

税款扣除学费。

225. 大学教育须交纳注册费和学费,其金额由大学自行决定。

226. 国家通过以下手段保障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

捐助购买教科书;

向成绩优良的学生提供津贴;

按家庭收入向在我国境外无法当天来回的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补贴;

提供学生贷款;

为在海外参加培训和外语课程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向修习高级专门化课程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税款扣除房租和学校寄宿费;

税款扣除大学注册费和学费。

227. 我国没有未成年人未接受或未完成初等教育或低级中等教育或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况。

共计

文 盲

29

64

93

有识字能力者

672

1,255

1,927

有初等学校文凭者

2,191

2,285

4,476

有初级中等学校文凭者

4,372

3,718

8,090

有职业学校文凭者

793

1,928

2,721

有高级中等学校文凭者

2,951

2,620

5,571

有大学文凭者

147

242

38 9

有大学学位者

938

927

1,865

不适用者 *

2,859

2,731

5,590

共 计

14,952

15,770

30,722

* 包括未满 6 岁的儿童

228. 1963年后已保障实施在14岁前完全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1963年8月1日第32号法律)。在行使这一权利方面不存在任何困难。1990年后已保障实施在16岁前完全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1990年11月28日第137号法律)。在行使这一权利方面不存在任何困难。

229. 今天的目标是保障所有未满18岁的青年人都享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国家支持行使这种权利的办法是鼓励就学,同时允许学生从培训系统转学,考虑学习兼工作的可能性,并鼓励人人都获得文凭或专业资格。

230. 我国不存在文盲问题。通过公共开办和私人开办的特别继续教育课程保障接受教育的权利。

按教育程度开列的人口(2004年)就读率(学生总人数)

1995/96 年

2000/01 年

2004/05 年

高级中等学校

82.41%

89.70%

90.70%

大 学

39.59%

49.94%

50.77%

高级中等学校

92.8 5%

96.23%

98.21%

大 学

47.28%

70.18%

75.91%

共 计

高级中等学校

87.56%

92.79%

94.31%

大 学

43.44%

60.02%

62.85%

231. 国家预算的7.5%用于公共教育(2004年暂定数字)。

232. 由1998年2月12日的第22号法律规范的圣马力诺教育系统结构如下:

幼儿园。为期3年,从3岁开始

初等教育(小学)。为期5年,从6岁开始

中等教育。为期8年,从完成初等教育后开始(初级中等教育为期3年;高级中等教育为期5年)

大学教育。由2005年4月28日第63号法律规范,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后开始。颁发学历:一级学位,然后是专门化学位。其他课程:一级和二级硕士课程、研究博士课程和专门化课程。

职业培训。由1993年3月4日第37号法律规范。课程对象是已满14岁的学生,课程期限长短不同,目的是初步和继续培训工人。基本职业培训课程为期两年,使学生能在16岁前完成义务教育并获得专业资格。

233. 幼儿园和小学均衡地设于全国各地。每个行政区(Castle)按其人口多少和面积大小设有一所或多所幼儿园和小学。平均而言,每所幼儿园有75名学生,每所小学有100名学生。有三所学校提供初级中等教育,仅有一所学校提供开设各种课程的高级中等教育。大学在全国各地分设若干教学点。

234. 学校9月开学,6月放假。幼儿园每周全天开放5天,小学每周全天和加时开放5天,中等学校每周开放6天,实际教学天数至少200天。学校的假期为:圣诞节两周,复活节一周,以及6月至9月的暑假。

235. 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低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前两年)就读率为100% (男女生相同),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率男生为90.70%,女生为98.21%。大学就读率男生为50%%,女生为75.91%。幼儿园就读率为100%,男女生相同。(2004年数字)。

236. 居民和拥有居留许可证的人都得到平等享有教育权的保障。必要时,可由针对个人的教师在专业专家协助下并在社会保障机构未成年人事务处监管下实施融入和支助方案,据此保障落实残疾人或处于劣势者的教育权。针对个人的教师帮助在圣马力诺学校就读的移民,协助他们解决语言和学习问题。

237. 上文第10条说明了保障人人享有接受教育平等权利的措施和机构。

238. 学校不教与意大利语不同的母语,因为圣马力诺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民族群体。

239. 关于公务员的《组织法》和关于学校工作人员法律地位的1982年12月13日第108号法律规范了学校工作人员的待遇。法律规范了招聘工作,平等机会有所保障。各级学校教师必须拥有大学学位。教师的薪金由法律以及公共部门集体协定确定,平均高于大学毕业的其他公务人员(例如在开始任职时,中等学校教师税前月薪为2,827.34欧元,同级公务员则为2,326.97欧元)。

240. 圣马力诺共和国的所有学校均由政府开办和管理。1914年12月5日第33号法律规定,开办私立寄宿学校、学校和机构须获得政府授权。在我国境外不是由我国开办和管理但获得正式承认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待遇与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相同,但注册费和学费除外,不过可在税款中扣除这种费用。

241. 没有记录表明出现了对教育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变化。

第 14 条

242. 不适用。

第 15 条

243. 圣马力诺共和国认为,文化是最重要的个人社会价值之一。国家一直在实施一些文化方案,使社会不仅能利用还能促进和积极参与我国这一部门发展的活动。圣马力诺今后的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公营和私营部门合作,并建立一种和谐协同的关系,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要求和期望。

244. 国家不加限制地保障所有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尽管《圣马力诺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未载有关于文化的具体条款,但从《宣言》第6条可推断出国家对文化部门的总体职责,因为该条保障所有公民享有与参与国家文化进步的权利密切相关的一些权利:“自由从事艺术、科学和教育活动。本法得确保所有公民自由接受免费教育”(第6条)。

245. 还应回顾的是第10条最后一段:“共和国得保护其历史和文化遗产并保护其自然环境”。该条是保护国家历史、艺术和考古文物框架内任何倡议的法律依据。

246. 最后,《公民权利宣言》第11条规定,“共和国得促进青年人人格的发展,并教育他们自由和负责地行使其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与文化相关的所有权利。

247. 在圣马力诺文化领域法律中,值得一提的是1919年6月10日第17号法律《保护和维护历史遗址、博物馆、出土文物、古物和艺术品》。该法律设立了维护历史遗址、古物和艺术品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仍在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就以下方面的相关活动提出咨询意见并进行监管:公共工程,在维护历史遗址、古物和艺术品领域具有公共利益的工程,以及保护和保管具有艺术价值的物品和古物。

248. 迄今实施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本国的举措以及参与由主管机构举办的国际会议,传播、促进和增进公民尤其是青年人的文化知识。毫无疑问,必须继续开展国家、在境内活动的协会、文化界人士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使这一部门能进一步发展。

249. 国家按《金融法》规定拨出发展文化活动和支助私人举措的经费,并将之分配给各主管办公室。此外还向文化部门提供未列入预算的一些补贴,尤其是将之提供给由公共机构或私营实体与政府和主管公共办公室协作的一些具体项目。

250. 2006年财政年度国家预算开列的一些具体项目涉及文化部门,尤其是社会和文化活动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以及圣马力诺自然博物中心。

251. 此外,用于文化事业的支出可包括在与教育、学校行政以及其他娱乐和文化活动项目之中。这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并产生了重点处理一些问题的可能性。

252. 圣马力诺引以自豪的是,它拥有主要是公营性质的良好的基础设施系统,供实施文化举措之用:

圣马力诺博物馆建于十九世纪下半叶,这要归功于来自世界各地的一系列捐助。许多敬仰圣马力诺共和国的人提供了这种捐助,但最初促进这些捐助的是Luigi Cibrario伯爵,当时他是维托里奥·埃曼努埃莱二世的大臣,自1862年与意大利王国签署第一项条约以来一直担任圣马力诺国全权代表。圣马力诺博物馆于1899年在国家图书馆所在地Palazzo Valloni揭幕,2001年迁入历史悠久的Palazzo Pergami Belluzzi并重新向公众开放,后者为此进行了适当改建。由于自1865年直到今天的购置和捐助,国家博物馆收藏了来自圣马力诺的与其历史相关的历史和艺术品,也收藏了来自他地的这些物品,其中有古币、考古文物、建筑物遗迹及艺术品。博物馆内日显重要的是考古部门,该部门主要是在领土上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并使公众了解出土文物。具体而言,迄今仍在展出的题为“蒂塔诺山首批居民点:出土文物和研究活动(1997至2004年)”的考古展览还得到教科文组织捐助展出,展览的目的是探索圣马力诺领土最悠久的历史。

圣弗兰西斯博物馆设在附属于古老的弗兰西斯修道院的14世纪回廊形建筑物内。该博物馆于1966年正式开放,由一个专门展出神圣艺术品的部分和一个画廊组成。该馆展出该修道院和其他弗兰西斯教堂丰富艺术遗产中最重要的展品:14世纪至18世纪的镶版画和油画、装潢品和装饰帘帷。这些展品证明了男修道士的存在,也证明了他们在共和国艺术和文化演变进程中的作用。

古武器博物馆。展出路线包括“第二塔”(即Cesta)内的四个房间,展示了“附佩武器”和“火器”的发展情况,还有其存在时间可追溯到中古时代和18世纪的具有极高历史价值的展品。

当代和现代艺术艺廊的活动始于1956年圣马力诺两年一度的系列展览,其中第一个系列题为“圣马力诺造型艺术奖”(Premio d’Arte Figurativa del Titano)。国家收集的现代和当代艺术品包括从20世纪最初几十年开始直到当今的作品,并按不同的艺术学科即油画、素描、水彩画、雕塑、摄影分类。此外,该艺廊还努力为当地艺术家提供发表作品的机会。由于选定并使用了圣马力诺历史中心的一些房舍,使艺廊得以及时举办若干重要的当代作品展览。

修复中心设在国家博物馆内,分为绘画、陶器和木制品等若干具体部门。该中心与博物馆其他部门以及外国修复中心合作,处理博物馆收藏的以及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物品的修复工作。

移民博物馆设在古老的Saint Chiara修道院内,不属于国家博物馆。该博物馆的展览以收集到的古老的图象和文件,叙述圣马力诺的移民史,这是在新的几代人中传播圣马力诺历史和文化的宝贵手段。

手工艺中心。在发展和保护手工艺方面,经1982年1月28日第14号法律修订的1976年12月16日第76号法律第3条保护各类手工艺,包括“艺术和传统的手工艺”。如该项法律所述,这种手工艺必须具有特别的创造性价值,必须是艺术制品,至少是从圣马力诺民间传统中获得灵感的作品。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图书馆和圣马力诺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为教育目的特选的历史和当代阅读材料,并分成不同的部分,供成年人、青年人及学生借阅。此外,圣马力诺各市(Castle)社会和文化中心也设有小型图书馆,馆藏书籍不如上述图书馆全面,但所有公民都可借阅。

圣马力诺自然博物中心是根据1997年1月17日第9号法律建立的。该中心不属于国家博物馆,是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文化实体。该中心的目标包括:收集、研究并向公众展出与当地环境相关的自然博物资料和研究结果;促进、开展并比较自然领域的调查和研究活动;印制、收集并利用出版物以及其他资料,以此作为科学文献并予以传播。该中心与境内外公立和私立科学研究所、学校、社团及有关机构密切协作。

最后,圣马力诺还有若干剧院和电影院:蒂塔诺剧院、Concordia剧院、Nuovo剧院和Turismo剧院。剧季和影季由社会和文化活动办公室组织安排。

253. 在举行执政官授职仪式时举办各种庆祝活动,这对增进圣马力诺的文化特性很重要。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按既定的古代仪式举行这些庆祝活动,据以表达公民热爱最古老传统的情感。

254. 其他的重要活动是纪念共和国守护神的庆祝活动:圣马力诺日(9月3日)和圣阿加莎日(2月5日)。具体而言,9月3日是圣马力诺国庆,当天举办若干活动,缅怀与以前的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例如弩手射击锦标赛和舞旗表演。

255. 这些文化团体和协会与共和国最古老的传统建立了巩固的联系,它们的主要目标是重新认识、促进和捍卫我国的特征和居民的历史。这些协会得到圣马力诺各机构的承认,它们促进缅怀中古世纪在圣马力诺领土上生活的各社会阶级的日常生活。这些历史纪念活动包括艺术、比赛、体育和古老的手工艺,其目的不仅在于娱乐,也在于有力地促进教育培训。

256. 另一项较近期的活动为“中古世纪日”,这是维护与圣马力诺大众历史和文化密切联系的活动。这项活动在夏季举行,参与者为大多数的文化团体和协会,其中包括在2006年庆祝成立50周年的圣马力诺弩手联合会、Cerna dei Lunghi Archi (一个射手社团)以及“圣马力诺崇高精神协会”。

257. 圣马力诺共和国是人民同种同源的国家,目前不存在任何族裔、语言或宗教群体和(或)少数群体。

258. 圣马力诺共和国执行开放政策,同等重视所有其他的文化,并通过发展与欧洲――地中海地区之外的国家的关系,坚定地支持和促进国际合作。

259. 圣马力诺有由报刊、广播、电视和因特网网址代表的大众媒体和通讯媒体,有众多的文化节目,其目的是以所有的表现形式促进和捍卫共和国的文化、艺术和音乐。此外,一些期刊还提供详尽信息,说明我国促进各种文化活动的情况,以此鼓励公民参与其间。

260. 圣马力诺共和国一贯参与保护国家和国际文化传统的活动。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圣马力诺于1991年批准了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61. 此外,圣马力诺还参与主要由欧洲委员会在文化和公民教育领域设立的各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协调各国的教育制度和促进文化发展,从而有利于开展持续和富有成果的经验交流。

262. 我国对传播艺术创作未施加任何法律限制或限定。圣马力诺共和国《公民权利宣言》规定了言论自由权和相关的限制。具体而言,《宣言》第6条第1款规定:

“共和国境内人人享有公民和政治自由。具体而言,应保障个人自由,住所、定居和离国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应保护任何形式通信的保密性。对行使这些权利不应施加任何限制,但由法律规定以及为保护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而必须作出的限制例外”。

263. 至于经广播和电视传播此种艺术创作的自由问题,1989年4月27日第41号法律设立了圣马力诺广播电视播放局(ERAS)。该机构的任务包括事先获悉有特许权的圣马力诺广播公司(RTV)的电视节目编排内容,并以通知该广播公司可能会作出侵权行为的方式,规范其有关自由和多元文化的活动。

264. 至于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专业教育问题,圣马力诺共和国可引以自豪的是它拥有众多主要是私营性质的结构。

265. 圣马力诺音乐研究所是按照第82号法律于1994年设立的公共机构。该法律第2条规定了该研究所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对青年人进行与开展艺术活动相关的技术专业培训,据以促进音乐文化发展。

266. 除音乐研究所外,还设有一些由私人机构及社团管理的舞蹈、戏剧和艺术学校。其目标是提高国家对各种文化部门的认识。例如在音乐、戏剧和艺术领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音乐协会“Camerata del Titano”、音乐之友联谊会、圣马力诺音乐家协会、国际艺术和文化协会、圣马力诺艺术家协会、艺术实验室、“Teatro del Sottopasso”以及多年来在这一部门积极活动的其他社团。

267. 没有对人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在这方面,圣马力诺《公民权利宣言》总体保障了思想自由。

268. 2005年1月,圣马力诺共和国加入了欧洲研究合作机构(EUREKA)。这是1985年成立的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多学科协作项目,支助和促进经济和研究。这一网络现在包括35个国家以及欧洲联盟。圣马力诺已开始就按专题领域划分的不同项目进行协作,这些项目涉及新的全球经济的所有部门。

269. 自成立以来,欧洲研究合作机构及其成员国一直在争取实现同一个的目标:提高欧洲的经济和工业生产力,并增强欧洲在全球民间市场的竞争力。

270. 圣马力诺议会始终着眼于使人人都能尽可能享受科学和研究进步带来的效益,因此最近通过了一项关于促进工业研究活动、竞争前发展、创新和技术转让的法律。

271. 该法律的目标是改善这一部门,使之在今后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战略成分,并规范支助研究、创新和技术转让的所有干预活动。具体而言,该法律规定设立一项用以促进研究的基金,起草一份五年研究方案,并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负责监测这些项目遵守提供国家补贴要求的情况。

272. 此外,该法律第37条核准了2006财政年度国家预算以及2006/2008多年预算(2005年12月13日第179号法律)。该条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激励因素,支持以公司形式设置经济管理人员,负责支助研究活动、创新和技术转让。

273. 关于保护人类自然遗产和促进健康、纯净环境的措施,《城镇规划和建筑法》(1995年7月19日第87号法律)单一案文第三章规定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并评估环境影响。第54至87条具体提及环境保护委员会,并提及调控排水、固态和液态废物、空中排放物及供暖系统和运输工具排放物。

274. 圣马力诺《公民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圣马力诺共和国接受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将之视为其宪政秩序的组成部分,圣马力诺共和国将按照这些规则行事。共和国承认关于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国际宣言阐明的条款。”

275. 此外,《宣言》第5条还规定人权不容侵犯。

276. 再者,根据1998年2月26日第45号法令,圣马力诺共和国批准了《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加强成员国间的团结,以便依据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并考虑到滥用科学发明的高度风险而保护基本人权。

277. 版权受1991年1月25日第8号法令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包括道德性质的属性和经济性质的属性,同时包括从中产生经济利用价值的可能性。

278. 第二章第5和第6条具体规定受该法律保护的作品,即“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和视听作品;设计和模型;意在音乐作品中用作伴唱的歌词或伴随朗诵文稿;以传统符号或数码格式表现的作品;计算机程序”。

279. 第2条阐明对作品的保护应在创作之时即行开始。第三章第36、39和40条则规定此种权利的保护期限,这种期限依受保护作品的类型有所不同,作品在作者在世时一般均受保护,在作者死亡时的日历年年终后50年内也得到保护。在作者死亡后发表的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首次发表该作品之年年终后的60年,但条件是必须在作者死亡后30年内发表这种作品。

280. 计算机程序以及设计和模型往往较快过时,其受保护期分别为为10年和15年。

281. 圣马力诺政府采取了措施,鼓励并发展在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联系和合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圣马力诺共和国签订的以下双边协定:

与安道尔公国签署的《关于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旅游、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合作声明》;

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签署的《文化协定》;

与法兰西共和国签署的《文化和科学协定》;

与意大利共和国签署的《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与罗马尼亚签署的《教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合作协定》;

与俄罗斯联邦签署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以及经济和商业活动领域合作议定书》;

与匈牙利共和国签署的《商业和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附 件

(一) 合同工资表(以Excel表格编制)

(二) 法律

1974年7月8 日第59号法律

2000年9月19日第95号法律

2002年2月26日第36号法律

2003年4月25日第55号法律

1996年1月31日第6号法律

1994年11月28日第101号法律

1995年5月24日第72号法律

第183/2005号法律

第184/2005号法律

第185/2005号法律

第186/2005号法律

2003年10月30日第144号法律

2003年10月30日第145号法律

第31/1998号法律

1972年12月22日第41号法律

2001年2月28日第33号法律

1961年第7号法律

2006年 2月22日第46号法律

1955年第42号法律

1981年5月25日第40号法律

第157/2005号法律

第158/2005号法律

第37/1975号法律

第36/1984号法律

第17/1967号法律

1999年4月28日第54号法律

1986年4月26日第49号法律

第137/2003号法律

第96/1989号法律

第127/1986号法律

1994年12月15日第110号法律

2002年4月30日第58号法律

1995年7月19日第87号法律

第148/2003号法律

1914年12月5日第33号法律

1963年8月1日第32号法律

1990年11月28日第137号法律

1998年2月12日第21号法律

1998年2月12日第22号法律

2005年4月28日第63号法律

1993年3月4日第37号法律

1982年12月13日第108号法律

1919年6月10日第17号法律

1976年12月16日第76号法律

1982年1月28日第14号法律

1997年1月17日第9号法律

1989年4月27日第41号法律

第82/1994号法律

2005年12月13日第179号法律

1991年1月25日第8号法律

1989年9月19日第95号法律

2005年9月29日第131号法律

1987年7月24日第89号法律

1993年3月4日第36号法律

1981年5月25日第40号法律

1991年5月29日第71号法律

1990年11月21日第141号法律

1967年8月4日第34号法律

2006年1月26日第18号法律

1961年2月1 7日第7号法律

2004年2月25日第26号法律

2003年5月28日第70号法律

1990年11月20日第137号法律

第54/1999号法律

(三) 法令

2006年2月15日第37号法令

1976年4月26日第15号法令

第56/2003号法令

第74/1988号法令

第13/2001号法令

2003年3月26日第42号法令

1998年2月26日第45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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