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11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圣马力诺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200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39和40次会议,审议了圣马力诺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合并的首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SMR/4),并在2007年11月23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缔约国合并的首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交,但委员会仍然欢迎依照委员会的指南编写的报告,并注意到对其问题单上的问题所作的书面答复(E/C.12/SMR/Q/4/Add.1和Add.2)。

3. 委员会还欢迎同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各机构具有《公约》所涉主题方面专门知识的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及其对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4年6月17日通过了第84号法,该法承认父母双方均有权将其国籍传给子女。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1993年海牙《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适足住房权在圣马力诺得到尊重,80%的公民和居民拥有其居住的住房单元。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证了所有人获得安全饮用水,还欢迎圣马力诺实施的水质监管制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注意到在圣马力诺不存在妨碍切实执行《公约》的任何重大因素和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9.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公约》构成缔约国国内立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却没有任何法律决定提到或确认《公约》条款直接适用。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仅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007%用来为国际合作活动提供资金。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提供保护,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刑法规定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对缔约国采用临时和咨询合同感到关切。这种合同可能影响到作为顾问受雇者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42号法的某些规定将仅有居民身份的非国民排除在某些社会福利之外,如在暂停或减少就业情况下的失业补贴。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养老金的额度无法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平。

15.委员会对现行法律用语中使用诸如“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等概念表示关切。根据此种标准所作的区分可能影响到《公约》之下确立的各项权利的享有。

16.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第143段对家庭的定义表示关切。这类定义排除了单亲家庭,妨碍了单亲家庭获得缔约国所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助,包括家庭津贴。

E. 提议和建议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国内法院得到实施。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国内的适用问题的一般性意见9(1998年)。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努力,按照千年发展目标,在2015年之前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拨用于发展援助。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1962年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和《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提供保护、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通过打击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刑法规定。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确保妇女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议会中和在大学工作的妇女人数的统计资料。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作为顾问受雇者和以临时合同受雇者工作条件的详细资料。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影响该国的非正规移民流动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圣马力诺劳工市场上跨界工人人数的统计资料。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是否有可能审查其社会保障机制,以确保非国民不被排除在某些形式的社会保障之外。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增加直接通过收入税提供资金的津贴,特别是社会养老金的数额,以便根据《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确保养老金领取者像样的生活水平。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停止在法律用语中使用诸如“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等概念,并考虑采用其他术语,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单亲家庭情况的详细资料。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补充圣马力诺《刑法》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卖和偷运妇女儿童的资料。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解释为什么如此大比例的人口做了精神病检查。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国家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让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指南,更新其核心文件。

35.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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