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ZL/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1 Ma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新西兰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4日和7日举行的第9、10和11次会议上审议了新西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NZL/3),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新西兰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体现了律已精神,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E/C.12/NZL/Q/3/Add.1)。委员会赞赏两个文件所提供资料的质量。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诚恳、积极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3月14日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5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9月20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特别注意到下列措施:

承认符号语言为一种官方语言;

在2009年《移民法》中规定了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制订和实施了更适合缔约国不同学生群体的新教育课程;

在保护家庭方面,通过了2004年《公民结合法》、2005年《关系(法定引用)法》、将关系财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实上的配偶;实行带薪育婴假;通过禁止家长体罚子女的2007年《犯罪(替换了第59条)修改法》。

6.委员会注意到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一些实际成就,特别是:毛利人的免疫率有了显著提高,生活艰难的老年人所占比率降低了,在所报告期间失业显著减少。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人权放在发展合作方案中的重要地位的政策。

8.委员会对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响应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不断扩大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范围。

C.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9.鉴于缔约国是二元体制,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现行法规中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些成份,但《公约》的规定并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结合正在进行的宪法审查,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通过缔约国的各种追索机制可为《公约》权利受侵犯求得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法院引用并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的资料。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1990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中没有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制订程序不允许审查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是否与《公约》所规定权利一致(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1990年《权利法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责令各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案进行审查,以确保与《公约》的规定一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议员和政策制订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11.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水源、海域和其他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例如,毛利人对使用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权利并不总是受到尊重(第一条第2款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毛利人对其土地、领地、水源、海域和其他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影响其使用的决定都要尊重他们对使用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的权利,并将这些明确纳入缔约国的法规并适当落实。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毛利人为这些权利遭受侵犯得到补救的权利,包括落实怀唐伊法庭诉讼的建议,确保毛利人得到适当赔偿,从资源的利用得到实在好处。

12.委员会关切的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卫生和教育方面也有改善(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消除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的不利因素,解决结构问题,确保有关措施切实造福于最弱势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定具体的年度质量指标并密切监督其实现。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13.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很多措施。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不足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智障残疾人在获得某些医疗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a) 采取激励和其他特别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b) 将剥夺合理住宿权明确看作一种歧视;(c) 确保其基本医疗卫生系统具备向智障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充分条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收集资料监督残疾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永久性设置残疾人问题专员的职位。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横向和纵向男女职业分割,这构成了解决男女报酬差距的一个障碍。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工资差距在公共部门特别明显。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972年《同工同酬法》使雇主向从事同样工作或具有同样资格的雇员支付不同工资的做法成为非法,但未达到《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监查报酬歧视和寻求补救的现有安排仍显不足(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男女公民进行关于平等职业机会的教育,以促进他们接受传统上由任一性别所主导领域以外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地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改其就业平等法以切实实行同工同酬,并为此适用工作考评制度。另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明确期限内纠正公共部门的男女工资差距。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落实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反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所进行的工作重新考评和支付补救费用的情况。

15.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失业继续过多地影响到年轻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促进学习技能和就业的战略中列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影响年轻人就业的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建议。

16.委员会关切的是,《健康和安全就业法》中没有关于最高法定工时的规定,因而没有达到《公约》中关于保护工人的休息权利和合理限制工时的要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某些集体协议未规定工时,这违反了缔约国的法规(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法定最高工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对所有关于违反劳工法的指控进行调查。

17. 委员会对福利改革的倒退性质和可能的歧视性影响表示关注,包括目前议会正在讨论的一些改革,特别是为使缔约国从经济衰退中复苏的改革(第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福利改革,包括旨在减少长期福利依赖的改革,维护社会保障权利,保证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适当生活水平。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是要重新考虑正在推行的工作考试要求,确保收入管理根据个人情况和需要进行。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2009)号一般性意见和2012年5月16日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公开信。

1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仍然是一个问题,这特别影响到毛利妇女(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并作为优先事项制定落实打击性暴力行动小组的建议的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发生率的统计资料。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学校中普遍存在着暴力和欺凌现象(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系统收集有关学校中暴力和欺凌现象的数据;(b) 监测学生精神健康状况和最近在学校中推行的福利措施对降低暴力和欺凌现象发生率的影响;(c) 评估法律或其他措施对打击暴力和欺凌行为的有效性。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少幼儿保育设施,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工作家庭援助办法提供的育幼补贴的受益者主要是中等和高收入住户(第九和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幼儿保育设施,确保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也能享受这些服务。

21.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地震给受影响人群享有《公约》权利,特别是住房权带来困难(第二条第2款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人权角度出发做好重建工作,确保适当考虑到住房的现存数、可得性和适当性,包括临时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抓住重建这个机会,采用使残疾人能和其他人一样方便利用实物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设计。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等待社会住房者的很长名单。它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将社会住房的可得性限制在“最需要的”人群范围,这就等于剥夺了许多人的适足住房权(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其法律和政策保证每个人的适足住房权,包括那些需要社会住房的人,特别是那些不再有资格的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长时间等待社会住房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住房权利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供水网或未注册供水站所提供水的质量并不总是有保障,尽管2007年《卫生饮用水修订法》已经生效(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经济和安全水权继续有保障,包括在水供应私有化的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到为解决农村和偏远社区得到某些医疗卫生服务的困难和改善排污系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第十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确保农村和偏远社区得到全面医疗保健服务和改善排污系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0年发表的关于卫生权利的宣言。

25.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采取了禁止烟草广告等措施,烟草消费仍然普遍,特别是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中(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阻止烟草消费的措施,特别是在毛利人和太平洋岛民中间,加强推行戒烟方案。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关于对新西兰影响毛利人文化和特点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报告中所载怀唐伊法庭的建议时,考虑到保护毛利人文化权利的义务。其文化权利除其他外首先包括保留、促进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语言和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方式以及展示其科学和文化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人人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五条)。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保护、促进和实现托克劳人的文化权利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下列问题的资料,包括统计数据:

非正式经济的规模及在其中工作的人口群体;

就业不足和多种职业;

在精神卫生,包括对住院精神病人服务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在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方面采取的教育措施;

各级教育的费用。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官方发展援助贡献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的联合国目标。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撤消对《公约》第八条的保留。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个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中考虑到这些结论性意见,鼓励它继续与人权委员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合作,制订和执行这一计划。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国家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多地翻译和出版这些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意见采取的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与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加定期报告的全国讨论。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将其提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