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6年11月6日至24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萨尔瓦多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11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36和37次会议上,审议了萨尔瓦多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39),并在2006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然而,委员感到遗憾的是,如同1996年的情况一样,缔约国提交书面答复提前的时间不够长,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把答复翻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文。

3. 委员会对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感到满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第二次定期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批准了许多国际文书,尤其是《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劳工组织《关于适用组织权及共同交涉权原则的公约》(第98号公约)。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各种计划和措施,如总统机遇方案、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计划和全国理事会、劳动监察司开展的劳动监察工作、以及旨在帮助在国外的萨尔瓦多移民的各种措施。

6.委员会欢迎199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和1998年的新《刑法》第二百条,该条视家庭暴力为犯罪。

7. 2005年6月通过的国家住房政策明确承认住房权是一项人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遭受了一系列自然灾害,如:1998年的“米奇”飓风、2001年的两次地震、“斯坦”热带风暴和2005年圣安娜火山的喷发,这些都阻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

D.关注的主要问题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显示,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一些成员,包括检察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都曾受到过威胁。委员会对该办公室和政府之间明显地缺乏协调和沟通也表示关切。

10.尽管委员会欢迎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协会在1996年成立,但是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通过了许多法律文书和方案,但是萨尔瓦多妇女仍然面临歧视,而且由于偏见和传统的社会状况,歧视仍在继续。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近年来萨尔瓦多的失业率有所下降,但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数仍然很惊人。

12.委员会为最低工资的低水平感到关切,这一水平无法使工人和他们的家庭过上符合《公约》第七条规定的适足生活。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和《劳动法》承认结社自由和罢工权,但是实际行使这些权利时仍然面临一系列障碍。令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由于对罢工权的限制,大多数罢工都被宣告为非法。

14.委员会注意到萨尔瓦多的劳动监察有所增加,但同时对某些人群,尤其是在边境加工厂(免税区内的组装和加工厂)工作的妇女危险的劳动条件表示担忧,很多这样的工厂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雇佣规定和劳动条件。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萨尔瓦多1998年通过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养老金的管理权交给了私营组织,从而放弃了再分配制度的社会连带责任原则。这一制度没有建立起保证农业工人和家政人员获得社会保障所必需的机制,而且男女受益不平等,这也令委员会深感不安。委员会就此向代表团作出了口头提问,遗憾的是没有得到答复。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最低保障不足以保证体面的生活水平,也不足以让养老金领受者及其家人获得一篮子基本食物。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贫困,如制作了贫困地图,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人群的行动计划,委员会感到痛惜的是,萨尔瓦多在财富分配上极不平等,贫富两极分化日益增加。委员会对城乡之间存在的不平等也感到关切,这尤其体现在医疗服务、教育、工资和一篮子基本食物的质量方面。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承认土著民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自1930年后便再也没有对土著居民进行过人口普查,由于缺乏数据,很难评估这些人行使《公约》所赋权利的实际情况。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萨尔瓦多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内最脆弱的人群行使《公约》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

20.委员会对越来越多的家庭所处的危险境况感到关切,他们在萨尔瓦多没有像样的住所,往往就在铁路或河流沿线、或是火山地区安家。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经济机会,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萨尔瓦多人移民国外,这造成了不良后果,如:家庭破裂、缺乏对家庭的保护,尤其缺乏对妇女的保护,她们被迫成为单亲家庭中的顶梁柱,也缺乏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他们得不到足够的关爱,此外还有暴力事件的增加和青少年犯罪团伙(maras)的蔓延。

22.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实施了安全国家计划,但是萨尔瓦多的暴力事件仍然有所增加,而且妇女是主要受害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犯罪团伙(maras)的主要成员是社会和经济上被边缘化的年轻男性,大多数犯罪团伙的出现是由于失业、使用童工、城市暴力和家庭破裂等问题造成的。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尤其是在蔗糖行业,但是雇用童工的做法在萨尔瓦多仍在继续,尤其是在家政服务行业。委员会尤其震惊的是,有报道称,女孩,包括非常年幼的女孩,被雇佣为家政人员,委员会对于没有收到缔约国在这方面的任何资料感到遗憾。

24.委员会认为,划拨给卫生部门的预算不足适当覆盖全国人口,尤其是那些脆弱的群体。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划拨给公共部门的资金不足,医疗服务的获得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缔约国倾向于由私营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管理、资金筹集和提供,从而不利于那些无力负担此类服务的人。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法律体系下,堕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即使母亲有生命危险也不例外,秘密堕胎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是造成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即使在公立体制内,小学生的家庭也必须付费,而中学和大学教育主要由私立中心提供,这可能会使辍学率增加。

E.建议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调查,以查明和惩罚那些威胁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成员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该办公室的正常运作,如提供充足的资金,以及通过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检察官办公室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2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男女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尤其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教育中对女孩和年轻妇女的歧视,促进她们就业,维护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确保适当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男女机会平等的法律,确保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协会的工作对女性的生活产生影响。

29.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如就业行动计划,以确保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比例和失业率逐步下降。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低工资能使工人和他们的家庭达到适足生活水平。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结社自由,消除妨碍行使罢工权的行政障碍。委员会建议,对罢工的限制不应成为普遍的做法。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工作场所,尤其是在边境加工厂,定期开展劳动监察,确保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公平和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了解报告他们所受侵犯所需的手段和信息。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1998年通过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评估。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建立必要的机制,以保证社会保障覆盖到农业工人和家政人员,以及以前没有覆盖到的人群,并给予男性和女性同样的惠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方面进展情况的资料。

3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有效机制,以保证最低社会保障的额度能使养老金领受者和他们的家庭达到体面的生活标准,只要他们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分子,不论是新制度还是旧制度。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贫困,并改善其社会发展战略,包括各种机构之间的协调措施,并对计划的影响进行评估,找到不足之处。此类措施应该保证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人口能够在同样程度上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指标和设定年度目标,按性别、年龄、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分列统计,以明确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具体需要,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针对土著居民的人口普查,使之能够了解土著民族有效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况,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方面进展的资料。

38.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谈判和双边协议中考虑其在《公约》下应承担的义务,建议此类谈判和协议不应阻碍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2006年3月1日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其国民,尤其是最脆弱的人群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并按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是否可以重新建立经济和社会协商论坛,铭记论坛鼓舞人心的原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明确和具体的信息。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住房权,要特别关注危险地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住房的建造符合抵御地震和气旋的标准,实施全国土地分类计划,避免在自然灾害多发区建房。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以及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行驱逐问题(《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创造就业和支付公道的工资,鼓励国民留在国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支撑单亲家庭的妇女提供帮助,并实施针对父母移民国外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支持项目。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暴力,并采取融合和发展措施,帮助来自破裂家庭的儿童和青年,在他们还小的时候找到他们。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并对安全国家计划的影响进行评估。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童工现象,尤其是在家政服务中的童工现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提供资金援助,帮助贫困家庭,使他们能够为这样的儿童提供充分的照顾和保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平和普及的基础上整合全国卫生系统,从而通过增加划拨用于此类目的的预算资金,保证所有国民、尤其是脆弱人群,都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革关于堕胎的立法,考虑在治疗性堕胎和因强暴或乱伦导致怀孕的情况下允许堕胎,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是禁止堕胎的。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保证这类病人得到充分的治疗。委员会建议在学校公开开设关于性教育和计划生育的课程,从而普及关于早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知识。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体国民不受歧视地享有受教育权,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包括辍学率的分列数据。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下次定期报告提交前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讨论。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参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更新其核心文件。

4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最迟于2010年12月1日前提交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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