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份

总 数

指 数

妇 女

指 数

妇女所占 比例

1986

 122,711

100.0

75,170

100.0

61.3

1990

160,617

130.9

92,376

121.6

56.9

1995

240,601

196.1

124,232

165.3

51.6

1999 a /

316,816

258.2

165,897

220.7

52.4

资料来源:克罗地亚职业介绍所,萨格勒布。

a/1999年的数字是取1月至9月登记的失业数字的平均。

63. 克罗地亚共和国登记的失业人数从1980年代初至1990年代初不断增加。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平均每年增加6.2%,1990年代初失业人数开始大幅增加,这主要是由于破产和倒闭公司的工人大规模加入失业行业所造成的。这不仅改变了失业人口的动态,也改变了其结构。从1993年至1995年,失业人口有所下降,但从1996年开始则不断上升。

64. 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1986年至1999年期间的失业总数增加了两倍半(指数是258.2),妇女失业人数则增加了两倍(指数是220.7)。妇女所占百分比在这一期间从61.3%降至52.4%。我们应当指出,这一比例在1990年代中期降至50%以下,这是因为战争结束后复员军人大批加入登记的失业行列。

65. 在登记失业者的年龄结构中,1986年,24岁以下的人占65.2%。1991年这一比例降至36.9%,1995年34.1%,1999年31.1%。年青人所占比例下降和年长者所占比例增加的趋势主要是公司倒闭和工人多余造成的;工人主要为了获得失业福利因而在职业介绍厅登记。这些主要是中年或更年长的工人,他们比较难找到工作,因此留在职业介绍厅登记簿上的时间较长。

66. 失业时间是监测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时间失业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在1999年6月底,在登记的失业总人数中,43,332人已失业3个月(13.9%),44,735人失业3至6个月(14.3%)、35,745人失业6至9个月(11.4%)、32,868人失业9至12个月(10.5%)、59,655人失业1至2年(19.1%)、32,692人失业2至3年(10.5%)、63,771人失业超过3年(20.4%)。

67. 目前,无工作经验和教育水平低的年青人、年长者、长期失业者和来自受到战争冲击地区的人比较难找到工作,他们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也将是如此。在就业政策中,这些人应当得到更多的注意。

68. 遗憾的是只有相当一般性的有关就业不易者(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或失业情况的数据。下面将引用的是与在职业介绍厅登记的人有关的数据。此外,在过去十年中,克罗地亚发生了重大的政治变化,包括残疾者的福利和其他需要社会保障者的福利方面的变化。因此数据并不完全是可比的。

69. 在1998年底,绝对和相对的较难就业者的失业人数减少的趋势仍继续。当然这一减少的幅度并不大,但这是近年来一直继续存在的现象。难以就业者的失业人数减少的部分原因是,作出了努力确保这些类别的人至少有一些得到就业,或许也是因为改变了评估一个人是否难以雇用的标准。

70. 在1998年底,克罗地亚共和国登记的失业者总数是302,731,比1997年多5.4%。同时,难以就业者的失业人数下降了,因此他们占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也下降了(从9.6%降至8.8%)。

71. 1998年克罗地亚职业介绍厅登记的失业残疾者有8,105人。这比1997年增加2%。不过,有些类别的残疾者失业人数减少了。例如,最近战争的复员军人失业率减少7.4%,因工伤残疾的人比1997年少12%。

72. 在1995年底,职业介绍厅登记的失业人数有249,070,其中27,930人(11.2%)属于难以就业类别。这一数字比前一年小一些。由于就业总人数增加了;这些数据表明职业介绍厅更多地注意了这些人(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

73. 在1995年底,职业介绍厅的登记簿上有6,930失业残疾人。他们在失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2.8%。残疾失业者比前一年稍多一些,“残疾青年”和“战争伤残者”等类别的失业人数较多。

74. 在1990年底,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者有195,466人,其中8,433人是难以就业者,或4.32%。这比前一年(1989年)增加了很多。职业介绍厅登记的失业残疾者有4,363人,占失业总人口的2.23%。这也比前一年增加了很多。

75. 最后,我们可以说难以就业者包括残疾者的失业人数趋势,除了最近几年外,总的来说与总的失业上升趋势保持一致。克罗地亚职业介绍厅设法在其现有能力范围内,通过向雇主提供财政奖励、医药和心理治理、劝告失业者、给他们再培训、额外培训和进一步培训,帮助有关失业者。

76. 克罗地亚国家议会众议院在1998年2月17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国家就业政策,“要求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制订并执行一套鼓励公司和手艺人作坊创造新就业机会的措施”。

77. 克罗地亚职业介绍厅拟订子五项新方案,其目的是同时从若干方面影响劳动市场的趋势,以便减少失业率、开创新就业机会、帮助经济的结构改革、减少劳动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之间在地理上和在资格结构方面的结构不平衡。本报告将介绍这些方案、方案已得到执行的程度、并分析个别方案对劳动市场的影响。

78.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1998年4月23日的会议上从议会授予它的任务出发接受了第一个国家就业政策执行措施方案。对第一个方案是否成功进行的分析表明,奖励措施不够强有力,不足以开创新的就业机会。1998年10月在第二个方案范围内制订了新的措施,这些措施目前仍在执行中。新方案的内容如下:

措施1——共同资助无经验的年青人(30岁以下)在他们受过训练的行业中就业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新进入劳动市场的年青人长期失业,因为这是既得人力资源的损失。雇主如雇用在职业介绍厅登记的这一类别的人,可在一年期间内得到多达其分摊款项数额(约为42%的工资毛额)的部分工资毛额退款。雇主不得在共同资助期间内减少雇员人数,而且共同资助的人必须被雇用共同资助期间两倍长的时间,即两年。这样,从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31日有3,844个在职业介绍厅登记的人获得就业。

措施2——共同资助新受雇的人正式参加工作和培训的费用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让雇主能够使新雇用的工人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资格。资格培训可以在工作中以及在培训机构中进行,或通过这两种办法的组合进行。共同资助培训方案的期间为一年,偿还的费用可达按工资毛额确定的摊款数额。雇用必须在一年内保持现有的雇员人数,并且将共同资助的人雇用共同资助期间两倍长的时间。这项措施没有年龄限制。这样,从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31日有4,041人获得就业。

措施3——为供应短缺的行业进行再培训和额外培训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减少劳动市场供应和需求之间的结构不平衡。雇主如果不能从职业介绍厅登记簿上得到所需行业技能的人,其进行再培训和额外培训的费用可得到多达60%至80%的资助。在培训期间雇主必须定期雇用工人,在培训之后必须无限期雇用他们,至少必须雇用他们24个月。造船商主要利用这项措施雇用焊工、管道装配工等供应短缺行业的工人。关于操作炸药的专家,培训了一些进行扫雷工作的人。

同某一知名雇主一样,职业介绍厅通过这项措施对从事的行业人员过剩因而无法找到工作的失业者进行培训。市场上最抢手的行业是电脑操作员、商务秘书、建筑业等。

这项措施也可在多余工作人员管理方案内适用,以便使雇员的资格结构适合新的需要,目的是保持现有的雇用人数。

这项措施接受了职业介绍厅登记簿上的604名前军人,他们在所有措施中都比所有其他求职者优先受惠。

这项措施也可满足季节性劳动力的额外培训需要,这对于旅游季节特别重要。

在上面提到的期间内,措施3接受了2,549人。

措施4——共同资助克罗地亚军人以及在独立战争中死亡和失踪军人的失业子女和配偶就业

共同资助这一类别的人是优先事项,可得到非常高额的补贴。雇用前军人的雇主在工作的第一年只需要支付30%的工资毛额,即每一季度可得到70%的工资退款。在第二年得到50%工资毛额的退款。这样,有2,014名克罗地亚前军人获得就业。

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期间积极政策措施的执行概况

措施1

措施2

措施3

措施4

花费的资源

总数

1998年

6月至12月

634

463

562

189

2,616,837

1848

1999年

1月

131

122

229

68

2,665,824

550

2月

200

214

348

76

4,942,095

838

3月

319

245

248

211

5,396,787

1023

4月

356

300

539

238

6,545,875

1433

5月

304

369

254

204

11,650,637.92

1131

6月

424

414

82

313

9,725,897.66

1233

7月

362

536

65

268

13,098,234.64

1231

8月

193

348

29

80

9,859,475.54

869

9月

253

349

93

198

893

10月

668

681

100

169

1618

总数

3844

4041

2549

2014

67,295,556.88

12448

79. 在这一积极政策措施方案包括的失业者总数中,有10,704人找到工作。存在差别是因为措施3内有些人具有工作资格但没有特定雇主,不过通过这一培训找到工作的机会很大。

80. 这些措施提高了职业介绍厅登记簿上的人找到工作者在获得就业者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由于在80%的情况下雇主不雇用登记簿的人而有自己的未来工人选择。我们认为除其他外我们提高了雇主对登记簿上的人的兴趣。利用上述措施的雇主大多数是小雇主,一般来说他们雇用一个或两个工人。雇主需求最多的行业是:

非熟练和半熟练级别:助理缝衣工人;杂工;

熟练和高度熟练级别:金属工人;板材打造工;暖气安装工人;机器制造工;汽车机械工;缝衣工人;理发师;助理售货员;

中等教育资格级别:工程技术员;建筑技术员;

学院一级组别:普通学位一级的机械和电机工程师;

大学学位一级组别:经济学家;医生。

81. 在自我雇用范围内,登记簿上的失业者如具有开办自己的公司、生意、自由职业和农场的才能和必要知识将会得到自我雇用的培训。

82. 尽管这个方案是面向已经在灰色经济内经营企业的人或在自己的农场工作的人,但我们认为那些刚开始的人必须在他们进入企业界之前经历若干阶段以便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评估他们所冒的风险。为此,希望成为自我雇用的所有失业潜在企业家必须经过选择、教育、咨询等阶段之后,才能得到贷款。首先选择是由职业介绍所进行的,它为感兴趣的人举行情况介绍讲习班,向候选人介绍法律框架、财政制度、他们必须学会利用的组织制度、与公司登记有关的程序、拟订企业计划的基本要点。根据迄今取得的经验。在讲习班之后有50%的人退出本方案。其他人将填写一份调查个人企业能力的问题单,然后有人指导他们如何拟订他们的企业构想。候选人将带着填好的问题单与职业介绍厅的一个专家小组面谈,专家小组由心理学家、律师、教育工作者和顾问组成。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候选人或者被劝说放弃或者继续去参加拟订企业计划的讲习班,或者直接去找顾问。在这一阶段,另有20%至30%的人退出。其余的候选人大多数去参加讲习班,在讲习班上他们将得到更详细的企业家需要知道的情况,并且将拟订他们的企业计划,该计划将是申请贷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讲习班之后,候选人已经可以去找顾问,顾问为他们编写详细的财政指示数、调查偿还保证金的条件等等。

83. 这项方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各个机构之间在执行这些不同程序中进行的合作。职业介绍所与克罗地亚邮政银行、举办商务讲习班的教育机构、农业咨询服务处、牲畜选择中心和顾问签订商务合作协定。也同县企业中心、技术中心和外地经济办事处以及旅游部、经济部、农业部和克罗地亚保险署进行密切的合作。目标是让开创者能够在很不确定的环境中生存下去,并帮助他们在营业的头几年内获得成果。

84. 我们不期望这项措施会在鼓励就业方面获得非凡的成果,但这样做将创造出一个企业家促成温床,他们对于私营经济部门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85. 向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的方案的目标也在于通过特别贷款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个经济部门的资本费用很高及其获得不易反映在对劳动力的需求很低,因此无法为登记簿上的许多失业者找到工作。贷款方案将优先贷款给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合作和其他形式)是最大雇主的公司、商人等等。

86. 根据需要,将为没有能力自己拟订企业计划的企业家雇用注册的顾问。本方案中的新创办者必须经历与就业促进方案中的新创办者所经历的相同的程序。

贷款条件与前一个方案的相同:利率等于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的贴现率加1%;偿还期最长七年;延期偿付期1年至3年,视所进行的活动而定。

87. 贷款顾还有另一项好处,即证券和抵押(留置权或抵押权)可以记入购买项目,证券可以是组合的,不过贷款不能用于解决当前的现金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除其他外例如管理多余工作人员的方案,可以贷给营运资金,但只能用于在引进新生产线期间维持现有的雇员水平,新生产线应能使公司得到长期发展并从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88. 贷款方案可以与共同资助就业、额外培训和再培训方面的积极政策措施一起采用。提供这些贷款的最佳方式是与地方政府合作,以便贷款能用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全面计划,而不成为绕过现有战略的特定解决办法。

89. 在这项方案中也与克罗地亚邮政银行进行合作,该银行承担职业介绍所委托的工作,也在某些投资中按1:1的比例投入自己的资本。今后在这项方案范围内进行合作的金融机构可望会增加,特别是在区域覆盖面扩大后。

90. 贷款从构想到落实不应超过1个月是极为重要的,商业银行也应当对鼓励中小型企业感兴趣,并准备承担在当今克罗地亚投资环境中所冒的风险。在1999年,共收到883项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为891,380,086.12库纳,这将导致失业者登记簿上的5,213人获得就业。

91. 公共工程方案在许多国家中执行,特别是在受到战争破坏或自然灾害的国家。当今公共工程往往被用于执行各式各样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从清除森林到照顾老人。所有这些活动都是私营公司不认为有利可图的活动,亦即属于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的服务和工程范围内的活动。

92. 公共工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执行将可雇用失业登记簿上雇主不感兴趣的人。不幸的是,这些人几乎全部是超过40岁的失业者、有健康问题的人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就业的人。

93. 由于克罗地亚共和国在重建过程中有许多工作要做,并且同时有很多人失业,因此我们认为公共工程是合乎时宜的干预劳动市场手段。其有用性在使流离失所者回归到经济发展还未达到它在发展和就业最前线能够达到的水平的地区的计划中特别明显,因为没有就业机会,就不会回归。

94. 职业介绍厅鼓励地方政府代表开始公共工程方案。他们大多数认识到其县或市在这一方案中的利益。由于这一对地方政府官员的鼓励,到1999年10月底,职业介绍厅从几乎所有的县收到了153项公共工程方案的申请,其中将2,000名失业者被雇用。执行这些方案所需的资金总额约为22,700,000.00库纳。

95. 照顾多余劳动力的方案是国家就业方案的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失业率上升,并帮助有失业危险的人迅速找到工作。

96. 对从职业介绍厅各地方办事处的记录得到的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出现多余劳动力的最常见原因是私有化、公司改组、生产线改变、引起新技术、无法适应市场需要和其他类似原因。

97. 出现为多余劳动力的雇员结构表明这些人是在劳动市场上没有需求的人。多余劳动力的管理方案所包括的雇员一般是极难雇用的人、妇女、年长者和残疾者。

98. 确定有经营困难的雇主的方法有雇主本身与职业介绍厅联系说明出现多余劳动力的原因、雇员本身来到职业介绍厅询问到另一个雇主工作的机会、或者通过与工会或其他机构合作的方式。

99. 职业介绍厅的工作即使在拟订多余劳动力管理方案之前也已经很重要,因为雇主虽然构成该方案的每个部分,但有义务与雇员理事会协商,如果没有雇员理事会,则按照《劳工法》由职业介绍厅代行其职务。

100. 职业介绍厅进行咨询程序,包括向雇主和雇员提供信息、与雇员会谈和采取某些措施维持他们的工作。在这方面,职业介绍厅地方办事处订有统一的标准来管理就业服务处,以便帮助雇主和雇员找到适当的解决办法照顾多余的工人。就业服务处的专家小组(一位律师、心理学家、顾问和积极就业政策助理)进行这些活动。

101. 地方办事处专家小组的工作主要是及时建立与雇主和雇员的合作关系,向他们说明职业介绍厅的代理或中介工作、积极就业政策各项措施(特别是措施3——资格、再培训、额外培训)的实施情况、自我雇用的可能性和信贷额度。

102. 应当强调的是,根据《劳工法》,职业介绍厅地方办事处的意见和反对意见对于雇主执行方案并无约束力,只能使方案的执行延长3个月。

103. 在1998年,职业介绍厅处理了366项多余劳动力管理方案,涉及12,326名雇员。到1999年8月,收到了163项方案,涉及4,698人。应当指出,有些方案已得到通报或在准备中,其中一些方案目前正在就业服务处咨询过程中。

104. 职业介绍厅在进行这项照顾多余劳动力的工作中,遭遇了不少客观问题,例如老雇主和其他雇主都缺少新职位,方案所涉人员的身心问题,因此职业介绍厅实行的现有措施无法适用于他们。

105. 职业介绍厅也参与公司改组方案。在执行这项方案的范围内,职业介绍所坚持对现有人数的雇员进行再培训,如果发展计划表明公司无法保留相同人数的雇员,那么多余劳动力管理方案设想的手段将如下采用:

共同资助现有雇员的再培训和额外培训,以便他们获得新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在雇员被记入职业介绍厅登记簿之前为他们进行职业介绍工作;

提供自我雇用贷款,并让雇员参与自我雇用鼓励方案;

在公司改组期间贷款给公司,帮助它在公司的未来发展方案内维持现有的雇员人数。为此目的,职业介绍厅已投入了1亿库纳的资金。

106. 我们认为,这些方案及其作用的不断更新,是职业介绍厅拥有的影响劳动市场以减少失业人数、创造新职位、减少结构性失业和帮助经济发展的有效长期手段。

第 7 条

107. 克罗地亚共和国是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

同酬公约,1951年(第100号);

(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第14号);

(商业和办公处所)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第106号);

带酬休假公约(修订),1970年(第132号);

劳动监察公约,1947年(第81号);

(农业)营运监察公约,1969年(第129号);

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第155号)。

克罗地亚也定期向有关机构提交关于这些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因此我们将参照这些报告述及《公约》第7条所规定权利的部分。

108. 《劳工法》基本概念所依据的原则是尊重集体谈判的完全自由和促进所有各级的集体谈判,以便解决与集体协议有关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工资、其他福利和报酬问题以及依照劳工法据以将社会福利——市场经济模式引进克罗地亚经济体系的概念应享有的物质权利。这一模式设想在同时平等地一方面实现私人所有制和企业自由,另一方面实现社会正义、平等机会和慈善,这是与宪法对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定义一致的,即克罗地亚共和国是保障财产权利和企业自由的社会福利国家。规定工资将是国家直接和全面干预雇用问题。将大大削弱企业家的积极性,威胁利润动因和经济活动。劳工法第3条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所完成的工作向他支付工资或薪金。

109. 根据劳工法第12条,付款是书面雇用合同必须有的一个项目。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薪金由各当事方自行决定,支付薪金的基数和标准在个别雇用合同、集体协议或劳动条例中规定(劳工法第81条)。

110. 受集体协议条款约束的雇主付给雇员的薪金数额不得少于集体协议规定的数额。如果支付薪金的基数和标准没有在集体协议中规定,雇员超过20人的任何雇主必须在劳动条例中加以规定。

111. 如果薪金没有按上述两种方式确定,并且雇用合同中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供确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适当的薪金。适当的薪金是指定期照例按同工同酬支付的工资(劳工法第81条)。根据劳工法第84条,雇员有权因工作条件加重、加班和夜班以及在星期日、公共或宗教假日和其他一些法定非工作日工作而得到额外的工资。

112. 文官和公务员的薪金由法律确定,法律将官员和雇员按职位、等级和工作划入薪金级别。

113. 官员的薪金是官员被划入或被任命的职位的薪金级别用一个系数表示的价值乘以政策确定的底薪得到的数额,雇员的薪金是其工作的薪金级别用一个系数表示的价值乘以政府确定的底薪得到的数额,除非集体协议以另外的方式确定。官员和雇员的底薪在集体协议中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官员和雇员的薪金也按级别确定,每个级别的价值由法律规定。底薪在集体协议中规定。

114.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薪金由各当事方自行确定,最低薪金的确定也是如此。政府只通过其决定规定付给社会保险金的最低数额。

115. 政府在1999年3月6日与雇主协会签订的关于最低工资数额的集体协议中规定了最低工资,通过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一项决定,这一最低工资扩大适用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所有雇主和雇员。在该集体协议中,缔约各方决定最低工资数额不能低于特殊条例规定的用于计算和支付退休和残疾保险费的最低基数。

116. 根据克罗地亚退休保险协会最近的决定(政府公报,14/99),如以工资作为基数,用于计算和支付保险费和向退休保险索赔的权利的最低基数订为1,500.00库纳。这一基数是为全时工作者规定的。对于非全时工作的雇员,保险费是按最低基数乘以工作时间的百分率计算和支付的。

117. 尽管雇主和雇员之间可自由签订工作条件,包括确定薪金和工资基数和标准的条件,但《劳工法》具体地禁止这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劳工法第82条规定雇主必须向做同样工作和相同价值工作的男女雇员支付相同的工资,雇用合同、集体协议、工作条例或任何其他文书的任何规定如不符合这一规定即无效。这一规定一贯地得到执行。

118. 做相同工作和等值工作的男女得到相同的工资。有问题的是确定不同职业的工作是否价值相等的评估方式,因为使用的参数是过时的。为此,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执行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范围内,在劳工组织的协助下开展了一项检验等值工作评估方法的项目。

119. 《工作保护法》的条款规定了雇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条件(政府公报,第19/83。17/86、46/92和26/93号),在根据该法通过的详细条例中也有规定。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作保护法》(政府公报,第59/96号),该法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和欧洲共同体第89/391号准则的规定。劳动监察局各机构对采矿业除外的所有工作领域的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矿业由矿业监察局进行监督。《工作保护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武装部队、警察或家庭佣人。

120. 《劳工法》和《工作保护法》规定了对工作中妇女的特别保护。立法条例由于尊重妇女的生理特性和生殖功能并且在有些情况下通过保护给予她特权地位,实际上使妇女因天生与男人不同而不可能成为被歧视的对象。

121. 《劳工法》界定了妇女不能做的工作。妇女不得从事特别消耗体力的工作、地下或水下工作以及由于她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而会使她的生命和健康受到特别威胁的其他工作。负责劳工问题的部长在负责保健问题的部长同意下,界定这些工作中哪些应列入规章。禁止在地下工作不适用于做管理工作、福利和保健工作的妇女或者在她们求学、受训或职业培训期间必须有一段时间在矿井的地下部分渡过的学生和受训者,也不适用于必须进入矿井的地下部分做非体力性工作的妇女。

122. 《劳工法》禁止妇女夜间在工厂工作,在发生严重危险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况除外,负责劳工问题的部长批准了这种工作。劳工法在同一条中还规定,这项禁止不适用于仅雇用自己家庭成员的雇主、负责管理和技术事务的妇女、通常不做体力工作的从事保健和福利工作的妇女。

123. 负责劳工问题的部长在同意夜间工作时必须征求工会和雇主协会的意见。不过,在非常情况下可以命令妇女在夜间工作而不须事先得到劳动和福利部长的批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为了防止原材料变坏这种工作是绝对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员如果认为夜间工作不是绝对必要的,并认为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原材料变坏的危险,可禁止夜间工作。

124.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设施、增加就业或类似的重要经济或社会原因的需要,负责劳工问题的部长可以决定夜间工作是指在晚上1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之间以外的时间、农业则在晚上10时至第二天早上5时之间以外的时间工作,或者不禁止妇女夜间工作:

某些产业部门或行业或某一特定工作,条件是雇主协会和工会对此达成了协议或表示同意;

未参与这项决定的一个或多个雇主,条件是雇主和雇员理事会对此达成了协议,并且征求了有关产业部门或行业或特定工作的雇主协会和工会的意见;

关于夜间工作的决定未包括的或雇主和雇员理事会之间未达成协议的雇主,条件是:

征求了雇员理事会的意见以及有关产业部门或行业或特定工作的雇主协会和工会的意见;

负责劳工问题的部长确信为受雇妇女工作时的安全和保护、社会福利服务和机会平等采取的措施是适宜的;

决定在某一限定期间内有效,但有效期可以按照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条件予以延长。

125. 怀孕妇女和孩子未满两岁的母亲以及孩子未满三岁的单身母亲不得被排除于禁止夜间工作之外,除非本人要求被排除。

126. 《工作保护法》将工作条件特殊的职业界定为只能由除了符合被雇用的一般条件外还符合年龄、性别、技术资格、健康、身体或心理能力方面的特别条件的雇员承担的职业。负责劳工和社会福利问题的部长与卫生部长一起规定了工作条件特殊的职业是哪些职业,并规定了检验雇员工作能力的方式、内容和时期。关于海员和捕鱼人,有特别法律和细则规定对其健康和工作能力状况进行检查。

127. 宪法第55条规定雇员享有每周有休息时间和每年有带薪假期的权利,并且不得放弃这些权利。《劳工法》据此规定了以下休息权利:

日间(暂停工作)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每日休息)

两个工作周之间(每周休息)

每个日历年内(每年假期)。

128. 全时工作的雇员有权在每个工作天内休息30分钟。这一休息时间算在工作时间内。如果工作的特殊性质不允许作这种休息打断工作,集体协议、雇员理事会和雇主之间的协议、工作条例或雇用合同将为这种休息作出安排。例如,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家官员和职员(高级和其他公务员)的集体协议规定这一休息时间不能定在开始工作之后的头三个小时内,也不能定在结束工作之前的最后两个小时内。其他集体协议也载有关于每日休息时间的类似规定。

129. 依照法规,雇员有权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不间断地休息12小时。例外情况是,在产业做季节性工作的成年雇员有权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不间断地休息10小时,但在一个日历年内最多只能休息60天。同样地,在农业、商业和其他非产业性行业做季节性工作的成年雇员有权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至少不间断地休息10小时。

130. 依照法规,雇员有权每周至少不间断地休息24小时,如果在集体协议、雇员理事会和雇主之间的协议或雇用合同确定的期间内,绝对有必要在星期日工作,那么在该星期内必须有一天休息。

131. 雇员有权在一个日历年内带薪休假至少18个工作日,未成年雇员有权在一个日历年内带薪休假至少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所做的工作尽管采取了一切保护措施仍然无法使他免受有害的影响,有权在一个日历年内带薪休假至少30个工作日。

132. 比规定的最短时间长的每年休假时间可在集体协议、工作条例或雇用合同中确定。公共假日和法律规定的非工作日不算在年假内,有合格医生证明的暂时不能工作时间也不算在内。

133. 第一次被雇用或在两个雇用期之间暂停工作超过8天的雇员,在不间断工作6个月后即有权享受年假。由于暂时不能工作、服兵役或其他有法律根据的理由而中断工作的时间算在取得年假权利的6个月期间内。

134. 法律规定有权按比例享受部分年假。因此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每完成1个月的工作有权享受十二分之一的年假:

在他开始工作的日历年内,由于未做满6个月的等待时间,他没有取得年假的权利;

在6个月的等待期间结束前停止雇用;

在7月1日前停止雇用。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年假时间时,半天年假即四舍五入变成一整天年假。

135. 雇员有权分两部分使用其年假。如果雇员分两部分使用年假,第一部分至少是不间断的12天,必须在他或她取得年假权利的日历年内用掉,第二部分年假必须最迟在下一年6月30日之前用掉。

136. 年假或第一部分年假如因病假或产假被中断或未在获得权利的日历年内使用,可在次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但雇员必须在他或她回来工作的前一年内工作了至少6个月。船上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的雇员或在服兵役的雇员可在下一个日历年内使用其全部年假。

137. 雇主依照集体协议、工作条例、雇用合同和法律决定工人休年假的顺序。

138. 雇员如已在另一个雇主处使用了本日历年度的全部年假,没有权利享受另外的年假。

139. 雇用合同终止时,雇主必须发给雇员一份年假使用情况的证书。

140. 雇员在休年假期间有权得到工资补偿,数额由集体协议、工作条例或雇用合同确定,但至少等于其前三个月的平等月工资(包括任何以实物支付的工资的相应货币价值)。

141. 工资补偿必须在雇员休年假前预先支付,除非集体协议或雇员理事会与雇主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

142. 法律规定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2小时。对于尽管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使雇员免受有害影响的职业,工作时间将按工作条件对雇员健康和工作能力的有害影响成比例地缩短。法律规定只有在非常情况下才可以加班。

143. 发生不可抗力、工作量破例增加和其他绝对必要的情况时,雇员必须应雇主的要求做比全时工作长的时间(加班),但最多每周10小时。

144. 如某一雇员加班连续超过4星期或在一个日历年内超过12星期,或者在某一个月内所有雇员的加班时间超过全部工作时间的10%,必须将这种加班情况通知劳动监察员。

145. 如果加班对雇员的健康和工作能力有有害的影响或者过分使用加班妨碍失业者的就业,劳动监察员将禁止加班。

146. 禁止未成年人加班。

147. 怀孕妇女、孩子未满三岁的母亲和孩子未满六岁的单身父母,只有在他或她作了自愿加班的书面声明后才可加班。如果这些人未作出这种书面声明,劳动监察员将禁止他们加班。

148.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假日、纪念日和非工作日,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在这些日子不工作或有权不工作,并且所有雇员有权得到工资补偿。如果雇员在这些日子工作,他们有权得到较多的工资。工作条件困难、加班工作或星期日工作的雇员有权得到较多的工资。

第 8 条

149. 由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是下列公约的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第87号)和《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98号),并且向有关机构提交有关这些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我们将参照这些报告中与《公约》这一条所述的权利有关的内容。

150.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为了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所有雇员和雇主有权成立工会和雇主协会,并且有权自由地参加或离开这些组织。根据这一宪法规定,《劳工法》第159条规定雇员和雇主有权毫无区别地按照自己的选择成立工会和雇主协会,并根据这些工会或雇主协会的章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工会和雇主协会不须事先得到许可即可成立。”雇员或雇主可自由决定加入或离开一个协会”(劳工法第160条第1款)。“工会可以由至少10个有工作能力的成年自然人成立”,“雇主协会可以由至少10个法人或10个有经营企业能力的成年自然人成立”(劳工法第165条第1和2款)。

151. 为了法律问题和集体谈判中的安全,虽然协会可以自由成立而不须事先批准,但《劳工法》规定了协会必须登记才能成为法律实体因而能够参与集体谈判的条件。协会在其创立者提出申请后被记入协会登记册。

152. 登记册按协会的工作领域保存。记入登记册的申请必须附有:创立协会的决定、创立者集会的记录、章程或条例、创立者和执行机构成员的名单、能够代表协会的人员的姓名。协会章程必须根据民主代表性和成员民主表达意愿的原则制订和通过。协会章程应说明协会的宗旨、内部组织、名称、总部、活动领域、协会各机构的代号、选举和解散这些机构的方式、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方式、确定成员会费的方式、通过和修改章程的方式、条例、获得、处置和监督财产的方式、协会停止活动的方式、受权签订集体协议的机构、组织罢工的条件和程序(劳工法第166条)。

153. 因此,劳工法仅规定协会章程的内容应是什么,而没有规定章程内应如何处理这些内容,除了协会内部组织必须基于民主代表性和成员民主表达意愿的原则以及章程规定的协定宗旨必须是订立集体协议。

154. 受权进行登记的机构必须就记入协会登记册的申请在申请提出后30天内作出裁决。

155. 如果这一受权机构没有在这一期限内作出裁决,那么协会将被视为在这一期限终止的第二天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受权进行登记的机构必须在作出裁决的期限终止后7天内签发一份协会登记证书,其内容与登记裁决书的内容相同。

156. 在登记程序中,受权机构只能检查登记所需的一切附带文件是否都已提交以及协会章程是否符合法律。如果章程不符合法律,或者提出的申请没有附带证明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已符合的文件,将请申请人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提交符合法律的章程或提出适当的证据。

157. 关于国家雇员建立组织的权利,关于公务员和政府雇员以及关于负责司法职务者的工资的法律第4条规定,国家雇员有权按照一般工作条例参加工会,除非特别法中另有规定。

158. 因此国家雇员建立组织的权利,象所有其他受雇者的权利一样,受到承认而无任何限制。《劳工法》适用于国家官员的工会活动。

159. 《劳工法》也适用于国家拥有多数股权的公营公司雇员的工作关系。

160. 按照宪法第59条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的工会活动可加以限制,克罗地亚共和国兵役法(政府公报第23/95号)规定,现役军人不得在军队中组织工会。

161.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只免除现役军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军队中工作的雇员的权利则不受限制。

162. 没有任何特别条例禁止克罗地亚警察参加工会活动,他们的权利也不受任何限制,他们受工会中自由结社的一般条例的管辖。

163. 根据《内政法》第9条的规定,有关行政、工作关系、健康、退休和残疾保障及培训的条例也适用于内政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64. 宪法第59条规定工会可成立自己的联合会,也可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165. 根据这一宪法规定,《劳工法》第162条也规定,协会和较高级别的协会可自由参加为促进相同权利和利益设立的国际组织和与这些组织合作。

166. 目前,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登记的有:25个较高级别的工会协会;1个较高级别的雇主协会;159个工会协会;26个雇主协会。

167.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保障罢工的权利。《劳工法》规定工会或工会协会有权号召人们罢工和为保护和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进行罢工。罢工必须向罢工针对的雇主或雇主协会宣布。

168. 罢工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和解程序结束之前开始,或在进行各当事方已同意的第二阶段和平解决争端之前开始(劳工法第210条)。如果各当事方未将集体劳动争端的解决交托仲裁,必须进行和解程序。

169. 最迟在宣布罢工之日,工会或较高一级工会协会必须公布按照劳工法的规定通过的有关罢工期间不能停工的工作规则(劳工法第210条第5款)。

170. 在雇主的建议下,工会和雇主将一起和意见一致地制订有关罢工或停工期间不能停止的生产维持工作和必要工作的规则。

171. 这些规则特别规定哪些工作不能停止和在罢工或停工期间需要多少雇员做这些工作,以便罢工一结束即能够继续工作(生产维持工作)或为防止生命、人身安全或公众的健康受到任何威胁绝对必需的工作(必要工作)有人做。这些工作的确定绝不得妨碍或限制罢工的权利。

172. 《劳工法》也对停工闭厂问题作了规定。雇主只在应付已经开始的罢工时才可闭厂停工。停工闭厂不得在罢工开始后8天结束前开始。停工的雇员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罢工的雇员人数的一半。雇主必须支付特殊条例按构成被停工雇员最低工资的基数确定的缴款。

173. 雇主或雇主协会可向有关法院申请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和进行的罢工,工会可申请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和进行的停工闭厂(劳工法第215条和第216条)。

174. 虽然宪法第60条规定法律可限制国家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的罢工权利,但克罗地亚共和国并没有利用这一可能性,因此国家行政部门的雇员依照劳工法的规定有不受限制的罢工权利。

175. 现役军人不得罢工,因为他们不可以组织工会。军队中的所有其他雇员和官员可以组织工会,因此可以按照一般劳动条例进行罢工。

176. 《内政法》规定了一项对罢工权利的限制,即在罢工会使该法确定的工作无法进行时,内政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罢工。

第 9 条

177. 由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缔约国,并向有关机构提交有关这项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我们将参照这一报告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有关的内容。

178. 在关于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的一章中,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受雇者及其家属有权享受法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

保健

疾病津贴(现金补贴)

产妇津贴

老年津贴

残废津贴

遗属津贴

工伤事故津贴

失业补贴

家庭津贴。

保健

179.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58条保证每个公民有权享受保健。

180. 保健包括一整套改善、维持和恢复健康的国家、集体和个人措施。

181.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公民保健是根据普遍性、连续性和可得性原则进行的,初级保健按综合办法进行,专科、抚慰和住院病人保健按专科办法进行。

182. 健康保险是强制的和自愿的。

183. 通过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利用保健方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以及健康保险带来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84. 具有强制健康保险带来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在根据《健康保险法》理解的意义上是被保险人、其家属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的其他人。

185. 在健康保险中,义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

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一个法律实体或私人实体雇用的人;

总部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的法律实体或私人实体雇用的被调派到国外工作或进一步培训的人和在国外工作的被保险人家庭中工作的人(如果他们在被调派去的国家中没有保险);

被挑选或任命在国家政府或司法部门某个机构或地方政府单位担任某种长期职务的人,如果他们因做这项工作而得到工资;

总部设在克罗地亚境内的外国或国际组织和机构、外国使领馆雇用的人;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但在国外为外国雇主工作、没有外国健康保险当局的医疗保险的人;

在完成教育后从事义务性实际工作的人,如果他们全时工作;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人和自我雇用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人;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是其唯一或主要职业的小农、出租其农业土地的农民和租赁农业土地的人,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的健康保险;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领取养恤金的人以及按照克罗地亚共和国退休和残疾保险条例享有职业恢复和就业权利的受惠者;

户籍在或长期居留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领取养恤金和残疾津贴的人,但他们的这一养恤金和津贴全部向外国退休和残疾保险当局领取,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没有其他健康保险并且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人,如果他们是:

在停止就业或做某项工作或者停止领取根据劳工法或根据依照劳工法通过的条例他们有权得到的工资补偿后30天内登记;

在服完兵役或在他们因此退役的不能工作期间结束后30天内登记;

在从监管教养机构、从采取强制心理治疗安全措施的保健或专门机构、或从酗酒和毒瘾强制治疗机构被释放后30天内登记;

参加职业介绍所举办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在国外的工作结束回到克罗地亚共和国后30天内登记,并且他们在出国前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健康保险;

在他们完成正规教育的学年结束或他们通过考试的那一天后30天内登记,如果在这之前他们丧失了保健权利;

在服完兵役或在他们因生病被解除兵役的那一天后90天内登记,如果他们是在适当的学校完成教育后60天内入伍的;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没有任何其他健康保险的年满18岁没有读完小学或在读完小学后未就业的人,如果在年满18岁或学年结束后30天内在职业介绍所登记;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依照教育规章丧失小学生或正规学生身份或中断学业的人,在他们中断学业之日起一年内保留保健的权利,如果他们在中断学业之日起30天内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并且他们不能在任何其他基础上获得健康保险的权利;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具有公认的战时、平时或平民战争伤残者地位或依照《军人和平民残废者保护法》具有家属残废养恤金受惠者地位的人,除非他们在其他基础上已有健康保险;

在克罗地亚独立战争中打战的克罗地亚士兵,如果他们没有其他医疗保险;

照顾和帮助一个在克罗地亚独立战争中100%残废的士兵的人,如果他们没有其他医疗保险;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根据下列法律是保健受惠者的人:《战争中伤残的人和战死士兵的家属基本权利法》、《战争中伤残者的残废津贴和其他权利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士兵保护法》、《保护法西斯恐怖的受害者和战争的平民受害者法》、《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士(抵抗运动)和战前革命者的特别货币补偿法》和《关于保护克罗地亚共和国保卫战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法令》,如果他们没有其他医疗保险;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属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武装部队的人,如果他们没有在其他基础上的保险;

因为公司派他们去培训、进一步培训或研究所学习而中断工作的人;

在他们开始就业之前被一个公司用奖学金送到另一公司做实际工作以便获取某种专业资格或进一步培训的人;

在国际技术、教育和文化合作范围内被派到国外的人。

186.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家属也是义务被保险人:

配偶(结婚的和普通法上的,根据婚姻和家庭关系条例);

子女(婚生的或非婚生的或领养的或继子女)和被保险人扶养的无父母孩子;

父母(被保险人的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和义父母),如果被保险人供养他们;

孙子女、兄弟、姊妹、祖父和祖母,如果他们无能力过独立生活、没有财产并且由被保险人供养。

187. 符合下列某些情形的其他人也享有强制性健康保险:

中学生或大专院校正规学生,只要他们是克罗地亚共和国公民并住在克罗地亚以及没有作为投保人家庭成员而享受健康保险;

上述中学生和正规大学生家庭成员,如果他们无权根据一些其他条件享有健康保险;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人,只要他们没有能力按社会福利条例独立生活和没有自我维持生活的收入而又得不到按一些其他条件提供的保健;

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经济上能自立的人,如果不能按一些其他条件获得医疗,有义务在为投保人家庭成员规定的程度内购买健康保险。

188. 下列人员也享有投保人所享范围内的保健保护权: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参加有组织的公共工程工作的人;

履行民防或监测和报警义务的人;

作为志愿消防组织行动部门成员履行灭火、在发生其他灾难时提供保护和进行抢救、在有火灾危险场所进行消防准备和保护等义务和在公共节假日执行消防演习以便教育公众如何防火等义务的人;

根据健康保险条例享受身体残疾经济补助的人,条件是他们无权享受基于其他任何条件的保健;他们只能要求与造成身体残疾并据此申请经济补助的伤害或疾病有关系的健康护理。

189.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因公受伤或职业病而提供给投保人的保健:

参加实践课、实践活动和考察旅行的中学生和大学生;

完成学业后从事实际工作的人,无论他们是否领取薪水;

在培训机构上实践课或从事实际工作的身心残疾儿童和青年人;

履行民防或监测和报警义务的人;

根据职责帮助警察执行任务的人;

参加有组织的公共工程、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时进行救援和抢救活动的人;

响应国家和其他授权机构的号召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利益而履行义务的人;

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和组织者或参加运动会的人;

作为山区救援队成员或潜水员抢救生命或消除直接威胁国民生命和财产的危险的人;

作为外地组织成员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时(洪水、地震、地雷事故等)参加救援工作和健康保护的人员。

190. 投保人在义务保健方案范围内有权享受保健;病假期间工资补偿;有权报销与使用全套设备健康护理有关的旅费;丧葬费津贴。

191. 根据健康保险法第41条,强制健康保险的资源来自下列方面:

法人或私人所雇工人“按照工资比例”或“从工资中扣除”的缴款;

个人自己从事一些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人“按照收入比例”和“从收入中扣除”的缴款,这些缴款按照克罗地亚国家议会特别法律规定的统一比例支付;

自己缴费的人的缴款(这种缴款按照机构确立的比例、基数和方式支付);

小规模农民的缴款(这种缴款按照克罗地亚国家议会特别法规定的统一比例支付);

为在国外享受保健的额外缴款(这笔缴款支付的方式和数额由机构决定);

国家预算提供的数额,支付克罗地亚共和国、一个县或萨格勒布市的义务所引起的费用(这些资金由卫生部依据执行人员保护某些方案或实现健康保险产生的权利的实际费用支付,费用原始单据交应付机构,在属于该法第5条第11、第12和第13项界定的情况,则依据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和卫生部的建议,经财政部同意而规定的缴款数额支付);

投保人承担保健费用的一部分;

利息、股息和类似收入。

192. 根据健康保险缴款比例法,应支付健康保险法确定的健康保险缴款者从1998年2月1日起应支付:

从工资中扣除9%的缴款;

按照工资的9%支付的缴款;

从农民收入中扣除11%的缴款。

193. 公司、机构和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所雇人员因公残疾的情况或在他们专业再恢复期间,必须支付它们保健费的50%,即规定的按工资比例应缴额的50%。公司、机构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须为其雇用的因战争成为残疾的人和参过加克罗地亚独立战争的士兵支付50%的保健费,即按规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的保健费部分的50%,而以工资为基础的应缴部分则全部免除。

194. 自愿健康保险属附加和私人性质。

195. 额外健康保险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合同确定或由投保人与保健机构之间直接确定,而私人健康保险则解决投保人的全部保健问题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个人合同确立。投保人一旦加入私人保险计划就失去利用义务健康保险的权利。投保人可依据卫生部确定的收入测试条件获得私人保险。卫生部长还决定进行额外和私人健康保险的条件和方式。

196. 鉴于克罗地亚共和国养恤金和残疾人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在本文件附件中我们对新制度进行扼要审查。

失业津贴

197. 根据就业法,失业者指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有能力工作、年龄在15和65岁之间、在就业办事处登记为寻求工作者并定期到该办事处报到、没有受雇用、不是某一公司或一些其他法律实体的所有人或份额占51%以上的多数共同所有人、无自营职业、不是农场企业的所有人或份额占51%以上的多数共同所有人、也不是正规的学生或养恤金领取者。

198. 根据就业法第17条,失业者如果在失业时已连续工作9个月或在过去18个月里连续工作了12个月的可申请失业津贴。

199. 在确定是否有权领取现金津贴时,1年的工作指12个月时间;少于全时的工作按全时工作时间计算。

200. 失业者如在失业或中止服务或按健康保险规则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30天内向就业办事处登记并提出申请,有权获得现金津贴。

201. 失业者如果有正当理由未能在适当时期内登记,可在造成延误该日期的理由不复存在的8天内向就业办事处登记和申请,但最长不超过失业之日起的3个月。

202. 在特殊情况下,任何妇女在失业或中止服务时如育有未满1岁的子女或双胞胎、年龄未到3岁的第3个孩子,和随后每生一个孩子,有权申请现金津贴和退休保险与残疾人保险,享受期限至少为78天,在一个孩子的情况,最长不超过其第1个生日;在双胞胎、第3个和随后的每一个孩子的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这个孩子的3岁生日。

203. 领取失业现金津贴的妇女在妊娠和分娩期后可继续领取津贴,直到孩子1岁或根据有关健康保险机构的评估,孩子如须由母亲照顾,可继续领取到孩子3岁;在双胞胎、第3个孩子和随后每个孩子的情况,可继续领取到孩子3岁。

204. 在孩子死亡的情况下,妇女申请人在如果孩子尚未死亡能申请的时间内继续有权享受现金津贴和退休和残疾人保险,但如果这一期限超过6个月,那么享受期最长为孩子死亡后的6个月。在妇女仅有权享受现金津贴的情况下,这笔津贴继续支付到孩子死亡后的2个月。

205. 停止就业或服务的人因下列原因可申请现金津贴:

因为此人已发出通知,除非因雇主行为造成的特殊通知;

按照有关终止就业合同的书面协议;

由于此人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规定的效果或没有通过专业或职业考试或作为学徒或受训人员在学徒或受训期间没有取得满意结果;

由于此人违反了雇用义务或严重违反工作义务或服务职责;

由于他或她连续5天无故旷工;

由于他或她在监狱服刑或被其他某种机构押候6个月以上;

退休或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

因按退休和残疾人保险规则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06. 经书面协议终止就业或服务的失业者如果其就业或服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可例外申请现金津贴:

此人的配偶根据特别条例前往异地任职;

婚后家庭合并,造成居住地点改变;

依据卫生部长确定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出于健康原因而改变居住地点。

207. 确定现金津贴数额的依据是在停止就业或服务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之前的那一季度全时工作所得平均工资,减去各项已缴款额。头78天的现金津贴数额为上述基数的80%,余下时间为60%。

208. 现金津贴不得少于最新公布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商业)经济部门支付的平均工资数额的20%,也不得高于劳工部长与财政部长协商确定的数额。

209. 一个月的最低数额为615.20库纳,最高为900库纳。

产妇福利

210. 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健康保险的条例规定向妇女提供与计划生育、妊娠、分娩和产妇有关(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的全部医疗。

211. 妇女生殖功能方面的保健通过常设或临时妇科诊所、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孕妇咨询服务和初级保健制度内健康查访工作来进行。

212. 按义务健康保险投保的妇女享有下列权利:

如果她属于下列情况,可得到工资补偿:

因病或受伤或因治疗或医疗检查而暂时不能工作;

因怀孕或因她周围出现了一些感染而被隔离;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照看有病的配偶或孩子;

因下列情况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怀孕或休义务产假直到孩子1岁或最大为3岁、休领养假和享受减少工作时间的权利,直到孩子1岁或3岁;为了根据劳工法(第21条)的规定在工作时行使为哺乳婴儿而停工的权利;

(b)对与保健有关的旅费的补偿;

(c)为新生儿衣被提供的援助。

213. 为照看有病的丈夫或孩子、因妊娠和行使与保护孕妇有关的权利之一而给予的工资补偿按照与健康保险有关的条例计算和支付,详细内容见对《公约》第10条的评论。

214. 保险人在确定产妇津贴的当月可向国家预算基金申请相当于2个月的最低有效基本工资数额的新生儿衣被援助。

215. 社会福利法(官方公报第73/97号)和其他条例管理克罗地亚共和国社会福利制度。

216. 社会福利是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别重视的一项工作,通过它帮助解决在社会上面临危险的人、体弱多病者和其他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由于个人、经济、社会和其他方面处境不利,这种人本身无法甚或借助其家庭成员帮助也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17. 社会福利框架规定了得到下列各种帮助的权利:咨询意见、克服特殊困难的帮助、维持生计的帮助、住房费用帮助、一次性付款帮助、对家佣和护理的付款、家庭帮助和护理、个人残疾付款、为独立生活和工作的培训、家庭以外的护理和其他种类的帮助。

218. 社会福利由社会福利机构执行。这些机构视不同的种类可由克罗地亚共和国、自治城镇、城市、萨格勒布市、宗教社区、某一公司、协会或某些其他外国、法律或私人实体根据条例设立。

219.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可分为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之家以及保健护理中心。

220. 社会福利中心只能由克罗地亚共和国建立,而其他种类的机构可由上述各种实体建立。除了法定的其他职责外,社会福利中心是一个能就家庭法和刑法产生的社会福利和保护作出初步裁决的机构并在地方一级开展工作。

221. 克罗地亚共和国共成立了76个中心,外加26个分支机构,均匀分布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全国各地。

222. 社会福利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向在社会上面临危险的人和其他人提供支助,减轻和克服他们的困境以及帮助他们更成功地克服艰难和困难。这一切是通过实现下列权利而做到的:

咨询权:它涉及有系统、有规划的援助,目标是更成功地克服艰难困苦、创造条件维护和发展个人能力和培养个人对自己、家庭和社会更负责任的态度。这种咨询免费提供;

获得克服特殊困难援助的权利:提供给单身者或家庭,以帮助克服与疾病、年迈、家庭成员死亡、残疾、以及抚养儿童、在教养机构呆了一段时间后或接受长期医疗或经过其他不利情况或危急状况后恢复正常生活等问题有关的艰难困苦。这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包括法律事务方面的免费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援助保证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关键需要;

获得维持生计补助权:单身者或家庭如果没有足够或根本没有任何资源来解决其关键需要而且也无法从其工作、资产收入或其他某种方式取得资源,即有权要求。确定援助数额时要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结构;有完全不能工作的成员或孕妇的家庭或单亲家庭可通过对特殊或增加了的需要的补充办法获得更多的援助。通过这种办法,在提供维持生计的帮助时考虑到每一家庭的具体情况;

协助解决住房费用权:确立这种权利的意是让面临危险的人(单身者或家庭)能得到帮助,部分或全部解决租房的费用。鉴于这些费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地区的情况,地方政府单位在其预算中有义务保证根据社会福利法规定的条件拨出提供这种援助的资源;

一次性援助权:单身者或家庭如经社会福利中心确定,因暂时的不利情况而无法解决其部分或全部基本需要,可提出此种要求。这种援助可以采用金钱或实物的形式,最高时将达到全部满足某些基本需要的数额。鉴于重点放在当时的不利情况方面,这意味着一年给多少次一次性津贴无法事先知道,因为同一家庭依据社会福利中心的调查结果可几次申请这种社会福利。

223. 处境危险者根据社会福利法规定的条件和根据详细的条例可申请粮食、衣物和鞋类援助,个人长期住宿帮助、解决丧葬费用的帮助和解决燃料费用的帮助。

224. 根据宪法规定的人人保护老弱病残的义务,残疾人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享受特别保护。附件载有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国家方案。*

225. 我们认为有必要强调除了社会福利中心为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利益和生活尊严而建立的原有保护机构之外,新条例在允许特殊困难情形中为减轻生活负担申请物质福利时也必须考虑这部分居民扩大的特殊需要。

226. 规定社会福利的权利和形式的目的是满足基本需要,消除使人民社会福利受到威胁的原因,消除减少社会福利的后果,因此克罗地亚共和国也制定了一个人因残疾而可申请享受的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有能够独立生活资格的权利。通过这项权利,申请人得到职业资格,因此他或她能独立生活和工作或得到额外培训以便能全职从事一些其他适当工作,一切费用均由社会福利资源支付,除非他或她能通过其他途径申请这项权利。此外:

如果为了有资格工作和谋生的目的,申请人被派往外地,他或她有权得到财务援助,支付(在一机构或家庭)的膳宿费用和交通费;

如果在申请人取得工作和谋生资格后为了雇用他或她而必须为工作改建一些房舍、提供机械、其他手段和设备以及能使申请人适应技术和工作条件,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将参与提供上述手段,最多不超过与有关公司签署的合同确定的数额;

有些精神或身体残疾或心理障碍的人如果成为能独立工作的人,有权得到财务津贴,直到他们被雇用时为止;

(b)身体或精神残疾者或有心理障碍者享有有资格独立生活的权利。考虑到残疾的种类、程度和严重性或心理条件的种类或严重性,他们通过一些特别复原方案可以成为能自理的人。此外,申请有资格独立生活并为此原因前往外地的某一机构工作的申请人有权报销膳宿费用;如果他不需要住宿,那么他有权得到支付交通费的财务援助;

(c)符合下列条件的病人或残疾人享有得到照顾和护理补贴的权利:他或她因健康发生的永久性变化而极其需要他人的长期照顾和护理而又不能通过任何其他途径申请这项权利,可确保享有上述权利。除严重和非常严重残疾者外,只有经过财力测试者方可全部或部分享受这项权利;

(d)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可申请家庭照顾和护理,只要他或她因健康发生的变化而不能独立解决关键需要、不能照顾自己、不能通过家庭成员获得这一切并符合条例规定的财力测试条件。

227. 除了上述情况(为了有资格工作和谋生的目的)外,残疾人如果不能自理和单独从事与其年龄相称的行动和活动,可住在另一家庭或社会福利机构,但就解决基本需要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需要依靠另一人解决:他或她没有机会由看护和护理补助、家庭看护和护理或等形式的社会福利援助来满足其社会保护等社会需要,或如果因该残疾人的具体需要,在机构住宿比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更有效。

228. 由于意识到残疾除了造成具体问题外,因而也给整个家庭引起不同和更多的需要,新的社会福利法为严重残疾儿童规定了一项新权利——享受个人残疾津贴权。这项权利仅仅是对严重残疾者的特点和特殊需要的一种承认,其目的是能够让他或她留在自己的家庭。这就是说,我们意识到,这种残疾除了需要为日常生活付出更多的努力外,还意味着额外物质费用,所有这些因素之和常常导致一个家庭被迫将其残疾成员送入机构。这项新规定的权利将消除造成残疾人无法留在自己家庭的基本原因之一。

229. 除了残疾人能根据社会福利法申请的权利外,我们将提到残疾人根据一些其他条例可申请的一些权利:

在保健法范围内(官方公报第9/94号):

得到矫形和其他援助的权利;

有权免于承担部分保健保护费,这种费用是由关于投保人参与保健费的决定规定的;

(b)在海关法范围内(官方公报第59A/91、33/92、26/93、106/93和92/94号):在进口轿车作为克服残障或其他辅助设备时有权申请免除关税;

(c)在劳工法范围内(官方公报第38/95、54/95和65/95号):家长之一有权休假到子女满7足岁或为照看严重残疾子女而工作半天;

(d)在有关国内乘客交通特权的法令范围内(官方公报第42/98号):有权在克罗地亚共和国铁路和海洋交通中享受特权;

(e)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1993年5月批准的公约,(残疾人)在国际乘客运输中有权享受特权旅行,盲人有一张免费的陪同票;

(f)在确定哪些职业或工作可聘用因公致残盲人或残疾盲人的法律范围内(官方公报第12/79、31/80、47/89、26/93和29/94号),规定了盲人在法律规定的就业种类中优先就业的标准和程序。该法详细规定了盲人必须优先予以就业的所有工作(如电话接线员,理疗专家和其他);

(g)根据HTV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残疾人)有权免交广播和电视许可费(即收视费),条件是该盲人是克罗地亚盲人联合会的成员并100%残疾;

(h)按国际法注明为盲文的邮件免费投递。

第 10 条

230. 鉴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第44/25号决议)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4/180号决议)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保护产妇公约》(第3号)、1952年《保护产妇公约》(修订本)(第103号)和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劳工组织,第138号)的缔约国并向主管机构提交了这些《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克罗地亚政府愿提到这些报告各自有关《公约》该条规定的权利的部分。

231. 克罗地亚共和国法律制度对“家庭”一词没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家庭概念有广义或狭义之分,取决于有关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构的需要和社区向家庭提供社会保护性质的支助采用的福利办法以及国家主要为保护而儿童和其他不能自理的人的权益而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例如,有关社会福利问题的条例对家庭的界定如下:“家庭由生活在一起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组成。”

232. 根据1991年的人口统计,在1,367,106个家庭中有370,166对无子女夫妇、827,281对有子女夫妇、140,143个单身母亲和29,525个单身父亲。

233.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家庭地位是根据有关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框架界定的。《宪法》第61条规定,家庭受到共和国的特别保护。对婚姻和婚后、婚外结合和家庭内部的法律关系有立法规定。每个人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其名誉和荣誉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35条)。

234. 家庭法(官方公报,第162/98号)管理婚姻和婚后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领养、监护和男女婚外结合的后果。父母和直系亲属对子女和子女对直系父母的对等权利和义务均相同,无论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男女婚外结合引起相互赡养义务和有关财产的其它权利以及根据家庭法规定的条件承担的义务。

235.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家庭法的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成年人才可以结婚,但如果有合理理由,只要法院确定此人身心已经成熟,即可通过非诉讼程序允许年满16岁的人结婚。未成年人如结婚即成为能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人。超过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成为父母,如果法院在非诉讼程序中考虑到他或她心理已成熟,裁定他或她已有能力,则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事务。

236. 尽管一个人根据上述条件取得成年资格或法律能力,但若干法律条款对儿童表达自己观点和愿望和进行某些法律事务的权利有所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能理解承认当父母的声明意味着什么,可以承认自己成为父亲或母亲。14岁儿童如果承认自己成为母亲或父亲时,能理解做父母的意味,则须得到他或她同意承认才可。根据继承法,在克罗地亚共和国,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立有效遗嘱和遗言。年满15岁并就业的儿童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但必须部分用于维持自己的生计。根据国籍法,14岁或以上的儿童必须表示同意方可获得或放弃国籍。

237.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10岁或以上的儿童在涉及与其地位有关的问题时享有特殊地位,例如:

在授予儿童监护权的程序中,社会福利中心可以让儿童以合适的方式获得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取得咨询意见和表示他或她的意见,这些意见将根据他的年龄、成熟程度和最大利益予以考虑;

根据人名法,10岁或以上的儿童必须表示同意方可改名(个人名字和/或姓);

根据家庭法,领养时,如果被领养者在12岁以上,需征得他或她的同意方可改名改姓,领养父母方可成为父母。

238. 《宪法》和《家庭法》的规定保证按照男女双方的声明以宗教或世俗仪式庆祝婚姻的权利和自由。为此《家庭法》第24条规定了如下三个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新娘和新郎为不同性别;

新娘和新郎表示同意结婚;

在世俗形式中,当着登记人的面庄严宣布结婚或在宗教形式中,当着宗教社区的牧师庄严宣布结婚,但宗教社区在这个问题上已与克罗地亚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关系并得到主管婚姻的登记人确认有此权力。如果在结婚时,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如不具备,则世俗婚姻就无法律效力。

239. 《家庭法》规定了婚姻有效的条件。有关结婚年龄限制的上述条文规定一个人如果被宣布为没有能力或没有判断能力,则不能结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通过非诉讼程序允许这类人结婚,只要法院裁定此人能理解结婚的意义和由此产生的义务,结婚显然符合此人的利益。直系或旁系血缘亲属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子女与父母的兄弟或姐妹之间、兄弟和姐妹的子女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和姐妹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同样,兄弟和姐妹的孙子孙女(嫡堂兄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孙女不能结婚。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合理的理由,法院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允许嫡堂兄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嫡堂兄妹结婚。领养父母与被领养孩子不能结婚;已婚的人不能重婚。违背这些规定的婚姻无效,并将被解除。

240.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条例规定了保护家庭的形式和方式,特别是通过《家庭法》和社会福利来保护家庭。

241. 在保护和维护家庭方面,《家庭法》的规定责成有亲生或领养的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妇或是作为监护人的夫妇即使孩子已经成年也要在开始离婚诉讼之前请求社会福利中心进行调解。

242. 在调解过程中,社会福利中心将询问夫妇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试图消除这些原因和劝说他们和解。中心还将向他们介绍离婚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与子女有关的后果。如果夫妇在调解过程中和解,他们在接受调解结果记录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离婚诉讼。

243.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现行条例,按吉卜赛人社区的习俗“结婚”构成婚外结合问题,因为根据吉卜赛人的习俗,缔结这种婚姻的年龄可小到12岁,而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条例,这是构成危害儿童的重罪(过去归类为性犯罪)。这种吉卜赛人的婚外结合常常不稳定、容易破裂、而社会又不能通过和解机构帮助他们。从财产法的角度而言,妇女的情况尤其困难。在这种婚姻中,儿童地位问题特别难以解决。

244. 儿童受到特别的专门保护。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负担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家庭法》载有关于儿童权利和父母为实现他们的这些权利而给予关心的规定。最重要的儿童权利是:

受到健康和生活照顾权;.

家庭安全保障权和家庭抚养权;

与父母共同生活权;

学校和职业选择权。

通过这些办法,现行措施得到尊重,说明一般儿童需要得到不同的、更优质和更恰当的保护。这些措施也包含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45. 母亲和父亲平等享有父母权利。父母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有责任使其子女有可能实现其权利并且有义务:

照顾子女的生活和健康;

抚养子女和关心其教育;

保护子女免遭他人的有辱人格待遇和体罚;

照看子女和向其提供一切需要并不让学龄前子女在没有成年人照看的情况下独处。

父母有权抚养子女,监督其与他人的交往,具体而言,限制年龄在16岁以下的子女在晚上23点和次日凌晨5点之间在没有他们的陪同或他们信任的另一成年人陪同下外出。

246. 《家庭法》规定法定的赡养义务是父母与子女、已婚配偶和未婚配偶、直系亲属的义务和权利;即他们根据能力和被赡养人的需要相互提供赡养。任何废除赡养权利和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无效。必要时,为了保护儿童,国家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系列措施、家庭法保护和落实社会福利保护产生的权利等办法进行干预。

247. 如果父母作出损害儿童利益的行为,社会福利部门或法院将根据法律进行干预,采取适当的家庭法保护措施;如果法律假定成立,法庭则增加、限制或取消看护和监护权。《家庭法》规定了下列家庭法保护措施:

向父母提出照顾和抚养子女方面的错误和缺陷;

对父母照料情况实行监督;

取消父母与子女同住和抚养子女的权利;

将其家庭内发生异常行为的子女送往社会福利机构;

取消父母照料和监护权。

248. 前两项措施属防范性质,采取这种措施只是加强父母的照料;而其它措施的执行旨在将儿童与父母隔开和以此方式限制或取消父母的照料权。

249. 《家庭法》的新规定是禁止家庭内无论是配偶还是任何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如果发生此种行为,家庭法将对行为不端者处以30天监禁处罚。

250. 母亲和青年人有权在工作上受到特别保护(《宪法》第64条)。

251. 保护母亲的措施包括就业妇女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根据劳工法享有的权利和自谋职业的妇女、女商人、女农民、从事其它工作的妇女以及失业母亲和退休母亲根据产假(自谋职业和失业母亲)法享有的权利。保护母亲包括在职妇女因有生育功能而予以的保护和与妊娠、分娩和照看儿童有关的保护和权利。

252. 我们提出了与《公约》第7条有关的保护在职妇女的报告。对在职妇女的全面保护如系保护孕妇或乳婴妇女的性质则予以加强。

253. 有关不得雇用妇女的工作的条例包括不得雇用怀孕或乳婴妇女的工作、有害母亲生命或健康或儿童生命或健康的工作。

254. 因此,妊娠期间妇女不可从事下列各项工作:消防工作、高空作业、在不利的微气候下从事的工作、在噪音或震动环境下从事的工作、在高压下从事的工作和工人要暴露于下列情形的工作:电离子腐蚀和微波辐射、铅烟及其无机化合物、四乙铅、汞气和汞化合物尘埃、锰及其化合物的尘埃和烟、铀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烃卤衍生物、苯和其他同源物质、硝基苯和氨基苯、生产和加工人造树脂和塑料的化学和其他物质、以氯化碳氢化合物为原料的农药和生物剂、以及各种病毒:乙型肝炎、疱疹、大细胞、水痘、风疹、艾滋病病毒以及李司态氏和弓形体细菌。

255. 用母乳喂婴儿的妇女尤其不得从事使她暴露于下列情形的工作:铅及其化合物的尘埃、烟和气、烃卤衍生物、以氯化碳氢化合物为原料的农药。

256. 如果一妇女的确从事危及到她或婴儿的生命和健康的工作,雇主必须给她调换另一适当工作。如果雇主与孕妇或乳婴母亲就调换哪种工作合适达不成协议,仅授权医生能够判断此种调换是否恰当。孕妇或乳婴母亲临时调换工作不得遭致削减工资的后果;这种调换未经同意也不得变为到异地工作。

257. 一般可以预计得到,那些称为小业主的人,即雇员在五人或五人以下的雇主,不能适当地重新安置孕妇或乳婴妇女,这种妇女有权根据特殊规则享受有工资补偿的假期。有关孕妇或乳婴母亲申请假期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的规章规定了有关可申请这种假期的程序和条件。

258. 根据劳工法的规定,就业妇女在妊娠、分娩和婴儿护理期间有权享受产假(劳工法第58条)。就业妇女可在(有关医生确定的)预产期45天之前开始休此假并可一直休到婴儿满一足岁为止,如果生双包胎和此后出生的每个婴儿,可以一直休到婴儿满三足岁为止。就业妇女必须在从分娩前的第28天至婴儿6个月的期间休产假(义务产假)。如果婴儿早产,产假(不仅仅是义务部分)就予以延长,加上婴儿早产的那段时间。就业妇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自己要求在婴儿满6个月之前复工,但不得早于分娩后的42天之前。义务产假到期后,如果父母同意,产假(即分娩假)权可由婴儿父亲行使。

259. 如果就业妇女分娩死婴或婴儿在产假结束前死亡,她有权根据有关医生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继续休产假,帮助她恢复产后和丧儿造成的心理打击,至少休满45天。在此期间,她可以要求享受产假应有的一切权利(劳工法第64条)。

260. 义务产假期满后,就业妇女有权上半班,直到婴儿一足岁为止,双包胎和此后所生的每一个婴儿,则到三周岁为止。如果婴儿母亲在此期间全日工作,那么上半班的权利可由婴儿的父亲享受。

261. 如果有关医生认为婴儿第一个生日后,为了其健康和成长需要增加护理,父母之一根据健康保险规则有权上半班,直到婴儿三周岁为止。

262. 产假到期后,父母之一有权不上班,直到婴儿三周岁为止。在此期间就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停止;健康保险和保健权利以及退休权和残疾保险可按照有关该领域的条例享受(劳工法第62条)。

263. 当产假或领养假或半休假结束时,如果使用这些权利之一的雇员从事他或她使用这项权利之前所从事的工作或如果从事这项工作的需要已不复存在,则可委派他或她从事另一项适当工作。

264. 休完产假或半休的妇女如果继续用母乳喂婴儿有权为此目的而停工片刻(劳工法第160条)。用母乳喂婴儿的妇女如果上全日班,每天为此目的有权休息两次,每次一小时,这项权利可一直享受到婴儿一周岁为止。休息时间算为工作时间;该妇女在此基础上累计的工资根据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长经卫生部长同意而规定的特殊条例计算。

265. 雇员在休产假和半休时有权根据健康保险规则得到工资补偿。

266. 其子女严重残疾的父母还可要求享受别的权利。其子女严重残疾的父母之一方可要求行使为照看该子女而休假的权利或半休的权利,直到该子女7岁为止。如果父母双方均上全日班,仅其中之一方可要求行使上述权利;或者如果没有就业的父母之一方因身体和/或心理条件而不能照看严重残疾儿童,这项权利则由照看和护理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之另一方享受。

267. 特殊情况下,父母之一方没有就业而是在服兵役或系后备人员或被押候或监禁30天以上时,那么父母中有职业的另一方可要求享受这些权利之一;如果母亲正休义务产假,这项权利可由父亲申请享受。

268. 在这些权利于该子女达到7周岁而停止后,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之一方仍有权半休。在每一个这种情况中,申请这项权利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根据特别条例得到工资补偿;该补偿的负担由社会福利承担。

269. 领养父母或依据社会福利当局的裁决而受托抚养儿童的人可以要求享受为保护产妇和抚养儿童而规定的权利(劳工法第67条)。

270. 考虑到儿童和领养父母的特殊适应需要,立法者规定,如果领养的儿童年龄大于劳工法为要求行使保护产妇和抚养儿童权利预计的年龄,父母之一方从领养之日起享有270天的连续领养假。享受此假的条件是养父或养母的配偶不是该儿童的(亲生)父、母。在领养假期间,养父或养母有权根据健康保险条例得到工资补偿。

271. 劳工法第56条明确禁止歧视孕妇。雇主不得以妊娠为由而拒绝雇用妇女、取消她的就业合同或重新派遣她做其他工作,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因此,雇主不得索取有关妇女妊娠的任何资料或指使任何其他人这样做。如果受雇妇女申请法律或保护妊娠的其他条例规定的某些权利,雇主可要求此类资料。

272. 在有关保护产妇和抚养儿童方面,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制定禁止解雇的特别标准。因此,在妊娠、在(父母或领养父母)休产假、半休、在儿童严重残疾情况中父母或领养父母申请休假期间,雇主不得解雇孕妇或行使这些权利其中之一的人。劳工法将免遭解雇的这项保护延长到妊娠停止后的15天或享受这些权利的期间。

273. 如果雇主因不知道存在不能解雇的情况,而的确解雇了可要求享受上述权利之一的妇女,如果被雇用的妇女在接到解雇通知的15天内将所说情况通知雇主并提供经授权的医生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出具的适当证明,则该解雇无效。禁止解雇的规定不适用于定期就业合同的中止。这种合同在缔约期期满时中止。

274. 劳工法第63条规定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孩子的母亲有权根据特殊条例获得抚育子女母亲的地位。获得这种地位的就业或失业妇女有权得到经济补偿(即一种津贴)、退休和残疾保险、健康保险和授予这些权利的特殊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75. 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自由职业的和失业的母亲休产假的法律(OG 24/96和107/97)规定了没有就业的妇女、自由职业妇女和领取产假养恤金的母亲的权利。

276. 根据该法,失业母亲如果生双包胎、生第三个孩子或随后每生一个孩子即有权享受产假,条件是她是克罗地亚公民和在申请产假前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至少居住三年。

277. 失业母亲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有权享受产假直到婴儿第三个生日为止。

278. 自由职业的母亲在妊娠、分娩和儿童照料期间有权享受产假,条件与被雇用的妇女享受的条件一样。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如果父母同意,产假的余下部分可由婴儿的父亲享受。

279. 领取养恤金的母亲在她作为失业母亲申请产假的期间具有享受产假和津贴的同样权利。

280. 如果自由职业的母亲或失业母亲分娩死胎或如果婴儿在产假结束前死亡,她与就业母亲享有同样权利。

281. 领养父母可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该法规定的权利。

282. 义务产假或到婴儿一周岁或三周岁所休产假用去的时间在自由职业母亲退休年龄资格中作为一次性保险年龄资格计算。

283. 根据健康保险法的规定,自由职业的母亲或失业母亲在义务产假期间和在到婴儿一周岁或三周岁为止的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现金津贴。

284. 在享受保护产妇规定产生的权利期间的产妇津贴数额由有关健康保险和福利的条例确定。健康保险法第33条规定津贴多寡取决于津贴基数,而基数由在能申请津贴权所依据的事件发生前的那个月之前的6个月内支付给投保妇女的平均付款额构成。

285. 根据第34条,属于下列情形中的妇女的津贴为津贴基数的100%:(a)在因妊娠期间并发症的病假期间;和(b)在申请义务产假期间(从分娩第28天起至婴儿6个月为止的期间)。

286. 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了若干权利:义务产假期间,享有津贴;产假可休到婴儿一周岁或三周岁;领养假;在属于劳工法第57条界定的情况,如果因妊娠或用母乳喂婴儿,有权半休,直到一周岁或三周岁为止;有权根据劳工法第60条为用母乳喂婴儿而暂时离开工作;失业母亲生双胞胎、第三个孩子或随后每生一个孩子休产假时有权得到津贴,该津贴至少为预算执行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如果以这种方式确定的数额比根据健康保险法规定确定的津贴更为有利的话。

287. 在婴儿6个月至一周岁期间休产假时领取的津贴、休领养父母假期间领取的津贴和在婴儿一周岁之前半休领取的津贴不能超过预算执行法确定的最高津贴数额。预算执行法规定的最低补偿为1,600库纳。

288. 在婴儿6个月至一周岁期间休产假的津贴为1,600库纳至最高2,500库纳,这取决于津贴领取者在有权休产假之前的6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289. 下列情形中的津贴为1,600库纳:从婴儿一周岁至三周岁为止的产假期间;领养父母假期间;从婴儿一周岁至三周岁为止的半休期间;如果孕妇或用母乳喂婴儿的母亲的雇主因仅雇用5名或5名以下雇员而不能给她安排其他适当就业,在她有权享受的假期期间;及在失业母亲休产假期间。这一数额也是计算劳工法规定的给婴儿喂奶期间停工的工资补偿的基数。

290. 生双胞胎、此后生第三个孩子或随后每生一胎的失业母亲如果能够从克罗地亚就业机构领取的津贴达不到产假津贴,则可获得不足部分,最高为预算执行法规定的最低数额,或1,600库纳。

291. 同样,领取养恤金的母亲如果其养恤金的数额少于产假津贴数额,则付予不足部分。

292. 1996年克罗地亚有28,858名就业妇女休义务产假、18,819名休到婴儿一周岁为止的额外产假和6,305名休到婴儿三周岁为止的额外产假。

293. 有关为照顾严重残疾儿童而申请至儿童七周岁为止的假期和申请半休的条例规定,上半班的父母有权得到上全班情况下另一半时间的工资补偿,数额为他或她上半班领取的净工资与他或她上全班领取的净工资的差额。

294. 劳工和社会福利部财经事务管理部门依据雇主出具的实付工资和应付给上半班父、母的工资的证明,付给上半班的父母津贴。

295. 如果父、母在上半班期间休年假或病假,那么他或她应该得到适当数额的津贴。

296. 休假到子女满七周岁为止的父、母有权获得津贴,数额按社会保险规定的享受津贴的5项根据计算由劳工和社会福利部财经事务行政部门支付。

297. 根据宪法规定,即未到法定年龄的儿童不能被雇用或被迫从事有害其健康或道德的工作或甚至被允许做这种工作,劳工法为雇用未成年人规定了特别条件。

298. 劳工法第14条规定年龄未满14岁的人不能被雇用。然而,特殊情况下经劳工检查员的事先批准,年龄未满15岁的人可以某种方式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拍摄电影、筹备和制作艺术、舞台和类似作品,从事不危害其健康、道德、教育或成长的工作,从而领取费用;劳工检查员将依据年龄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代表提出的申请发放批准书。

299. 年龄超过15岁但小于18岁的人可被雇用,但如要缔结就业合同则必须获得法律代表的书面同意。法律代表或监护人可以为年龄超过15岁的未成年人缔结某些就业合同给予书面授权,根据该授权,未成年人取得经商能力,可以缔结和解除这种合同并采取与履行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行动。监护人只有在社会福利机构事先批准的基础上才能给予未成年人这种授权。

300. 法律代表需获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方可进行的法律事务不须授权即可签署某一合同。法律代表可帮助或限制缔结某些就业合同或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结束就业。

301. 劳工法第16条规定不得雇用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健康、道德或发展的工作。法律授权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在卫生部长同意下确定这种工作的性质。他规定了不得雇用未成年人和只有在事先确定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后才可雇用从事的工作的条例,以便禁止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工作保护条例界定为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和退休和残疾保险条例界定为特别困难和有害健康的和需额外增加保险年限的工作。

302. 工作保护法第40条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从事需要特别工作条件的工作、不得在夜间工作或加班,劳工法规定的情况除外。未成年人不能在赌场、游戏厅、迪斯科舞厅、夜总会或夜间酒吧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类似工作。

303. 年龄超过15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得到下列保证后才能从事所有其他工作:他或她的健康可以使他或她有能力从事经授权的职业医疗保健单位确定的这些工作,该机构依据所确定的事务状况发放该未成年人可从事某些工作的体检能力证书,其中也提到定期体检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04. 如果未成年被雇用从事会有害其健康、道德或发展的工作,雇主有义务应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雇员理事会、劳工检查员联合会的要求,给该未成年人重新分配一些其他更合适的工作;如果没有此种合适的工作,则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辞退该未成年人。

305. 劳工检查员如果怀疑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威胁到其健康或发展,可随时要求雇主请授权医生对被雇用的未成年人进行体检并在体检结果和意见中评估该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对其健康或发展有无威胁。劳工检查员依据授权医生进行的体检结果和意见可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某些工作。

306. 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夜间工作,除非这项工作因一些不可抗力而非做不可。对在工业界雇用的未成年人来说,夜间工作为17时至7时之间从事的工作;对在工业界以外雇用的未成年人来说,夜间工作为20时至6时之间的工作。然而,如果在面临严重危险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长可作出裁决,暂时取消禁止未成年人夜间工作的规定。

307. 除了宪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的要求外,避免任何此类问题的最重要理由是让所有儿童受到免费和义务教育。初级教育法规定父母或领养父母有义务让子女适时入小学、保证该子女正常上学和完成其他学校义务。如果不按照该规定行为,父母或监护人应受到违法指控。此外小学学校有义务向镇或市行政当局、学校部门报告学龄儿童没有入学或不正常上学的情况。

第 11 条

308. 克罗地亚共和国立法禁止采取有可能给生产优质食品造成消极影响的任何措施。农业部通过农地法采取保护农业生产的措施。该法规定了对农地不再用于农业生产的情况征税的义务。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由这一税收所得资金,农业和林业部将税款集中用来执行开垦新耕种地区和使现有耕种地区更有生产力的方案和措施。

309. 除此之外,该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以便该土地能生产健康食品。农业和林业部制定了保护农地免遭有害物质影响的特别条例。

310. 关于农地法修正案的法律规定成立农地研究所及其影响范围。该研究所的建立是为了处理涉及保护农地免遭有害物质污染的事务,其中包括:

确定农地污染程度;

长期监测农地,包括长期监测农地各种变化的状况(物理、化学和生物变化)尤其是农地有害物质的含量;

成立农地数据库,收集各种有关克罗地亚共和国农地的数据,其中包括农地受污染程度的测定结果和长期监测农地状况。

311. 此外,该机构理事会制定了测试和长期监测农业土地被有害物质污染程度的方案并监督这些方案的执行。

312. 用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测定儿童和青年人营养状况的数据得出的结论是,测试者人体测试指数的分布值与参照分布值类似。然而,人们可以发现该年龄组在身高轴Z上所显示的数字偏右,即数值较高,而在体重与身高比的指数轴Z上显示的数字则偏左,即数值较低,这表明,按参照值来衡量,被测试者有些偏高和偏瘦。

313. 基于对体重指数的评估,成年人口(18-64岁)的营养状况显示在这一年龄组中,平均8.3%的人极瘦、35.5%为标准体重、56.2%的人超重,其中包括体重实际正在下降的人。

314. 至于克罗地亚人口的饮食习惯和食品质量,依据对每日三餐的能量和食品构成以及蛋白、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数量的分析,除了各地区的食品中有一定的差异和具体特点外,在测试的群体中没有发现与建议的平均值有大的差异。这也说明消费的食品数量是令人满意的。

315. 必须强调对人口各个阶层的饮食质量的分析表明,个人的保护性物质(一些维他命、钙、铁)的构成比建议的日吸收量低。这一定程度上是不正确的饮食习惯的结果;得不到生物价值高的食品也是原因,这些食品常常因经济原因而较难获得。

316. 表格显示了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平均房价。有关公寓和住宅市场价格的数据不能用来表示克罗地亚共和国整个地区的平均价格,因为本报告所涉期间有许多具体因素影响住房单元的市场价格。

317. 克罗地亚共和国住宅和公寓市场价取决于许多因素,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克罗地亚共和国住房市场价格的一个最大因素是与战争威胁的直接距离和要安置许多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问题;公寓和住宅购买价格的趋势只能放在这一背景下加以考虑。

318. 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公寓楼平均价格(即造价)的数据不包含土地价或向规划的盖房地区埋设公用设施的费用。

319. 土地和公用设施价格由具体的居民点、居民点的地段和规划的盖房地点已经配备的公用设施程度决定。根据该部的估计,这一价格是建造价格的25%至70, 这一价格势必要加入建造价格,就是说,土地和基础设施费用占购买价的15%至45%。

320. 因此,由于这些因素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在过去五年间发生的所有事件,公寓和住宅市场价不是一个反映经济和其他趋势的相关指示数;这样一种指示数可在住房造价中找到,它包含材料价、人工和建筑中的机器价。

321. 依据克罗地亚达到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该国住房标准在战前比人们预计的要低。今天,克罗地亚标准家庭拥有两室公寓或平均约2.5人总共拥有50平米。

322.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统计数据,98%的公寓通电、72%有自来水、25%采用中央供暖。通常这些公寓在城市地区并按照建筑标准和准则建造,这里的基础设施水平高。在农村地区,平均情况较城市差,然而因地区而异。农村地区90%的房屋通电,略超过40%的有自来水和略超过10%以上采用中央供暖。

323. 战争期间克罗地亚590多个居民点遭到破坏,217,900间房屋被摧毁和破坏,估计的损失相当于48.1亿美元(306.2亿库纳)。100多万人丧失家园或居住条件不适当。公寓和家庭住宅的毁坏主要发生在受战争影响地区,一般居民受到严重影响。然而,电厂和长途输电电缆遭到的破坏给克罗地亚南部造成困难局面,特别是自1993年以来,诸如Split、Zadar、Šibenik、Dubrovnik等城市连续几个月没有电力或仅断断续续供电,这也意味着这些城市既无热水又无冷水。对诸如供水、排污系统、电力和其他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破坏估计超过27.8亿美元(178.5亿库纳)。

324. 缺乏水电供应造成额外问题-多数污水和废水处理系统需要有电,马达、发电机和水泵才能运转。此外,Dalmatia南部发生严重干旱,暴发各种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危险非常高。由于保健部门采取了预防性行动才避免了较大规模的流行病暴发。

325. 克罗地亚共和国重视住房方案,视之为重建工作的优先方案,因为它是受战争蹂躏地区恢复生活的先决条件。因此,为执行该方案制定了体制、法律和财政框架。自1995年以来,复兴发展部依据“免费”重新建造和配备基本家用物品的原则,组织逐步重建住房工作。到1999年10月中,约93,000个单元已得到恢复和重建。基建投资值为12.8亿美元(90亿库纳)。

326.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面积为56,538平方公里,海域为33,700平方公里。全国按地理特点可分为三个明确划分的部分:

潘诺尼亚区,面积约为28,000平方公里;

山区,面积约为10,000平方公里;

沿海和岛屿区,面积约为18,000平方公里。

327. 这些区的每一个均有其自己的特定气候、水文和水文地质特点。克罗地亚有不同类型的丰富水资源,但分布不均匀。作为饮用水来源,公共供水系统管道90%的水源为地下水,地面水源占约10%。海水几乎不用于供水目的,仅用于工业目的。

328. 克罗地亚约73%的人口使用公共管道供水系统(城区为80.2%,农村地区为44.1%)。其余人口的饮水来自水井、小山泉和雨水储水器。

329. 克罗地亚共和国人口的51.2%,即城市的71.3%和农村的25.2%的人口使用适当的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

330. 克罗地亚有150家自来水公司,它们设立了412个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古代的管道不计算在内,克罗地亚管道供水系统始于1858年,当时普拉铺设了水管;萨格拉布于1878年铺设水管、Senj和Opatija于1884年铺设水管、Osijek于1889年铺设水管。估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40年),克罗地亚20%的人口的饮水通过水管道供应。在1991年,63%的人口从公共供水系统获得饮水。对克罗地亚的侵略使公共供水系统10%的能力遭到破坏,200,000人面临缺水威胁。尽管处于战争,克罗地亚到1995年仍将饮水供应增加了约5%。

331. 克罗地亚饮水的主要来源是河流,如萨瓦河、德拉瓦河或穆尔河。然而,为积雨水而专门建造的蓄水池为水供应提供了一大部分水源。这种蓄水池在克罗地亚南部,特别是达尔马提亚海岸、达尔马提亚内陆和达尔马提亚岛屿,是主要水源。在夏季期间,许多蓄水池干枯,给当地居民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许多人从当地河流和溪流取水。在许多情形中,人们用水泵将水从溪流中抽出,然后运送和倒入干枯的蓄水池或水井。

332. 由公共供水系统供应饮水的程度因县而异(见表1)。在六个县,50%以下的人口饮用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33. 据估计,1998/99年的供应水平约为73%。这一估计数依据的数据是过去20年里公共供水系统按每年约1%的增长速度发展。

334. 一些工业设施,特别是较大城市的工业设施构成相当大的威胁,因为它们是饮水的潜在污染源。例如,在萨格拉布,一些抽水站因为被工厂废料排放出的化学物质污染而不得不关闭。令人遗憾的是,萨格拉布与其他大城市一样,没有水净化系统;为此原因,它无法降低水污染程度。

335. 在缺乏长期饮用水源的县和地区以及在定居点分散和救济条件困难的地区,饮水供应情况严峻。亚得里亚海各群岛(Cres、Losinj、Krk和Rab群岛除外)和远离海岸线的内地属饮水自给有严重困难的地区。属于克罗地亚共和国内陆部分的县,水源情况较好,但公共系统的实际供应并不适足。

336. 大城市并非所有家庭的饮水都来自管道。有些居民,特别是在郊区也使用蓄水池,无论是单个的(每一住家有自己的蓄水池)或公用的。污水排放系统属于类似情况——中央系统并不涵盖整个城市(郊区人民让其污水直接流入地下)。

337. 公共自来水公司按照克罗地亚条例(有关饮用水健康的条例)向消费者提供饮用水,这些条例已根据欧盟的条例作了修订。克罗地亚各县的公共健康研究所、克罗地亚公共健康研究所和卫生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抽取水样,送到试验室化验,按监测公共卫生的原则测试其卫生程度。

表1. 1995年各县人口获得公共供水系统饮水供应的程度

县 名

人 口

供应百分比

人 数

百分比

Bjelovarsko-bilogorska

141,100

46,500

33

Brodsko-posavska

175,000

58,600

34

Koprivnicko-krizevacka

129,900

46,800

36

Vukovarsko-srijemska

231,200

94,300

41

Pozeško-slavonska

134,500

56,000

42

Sisaksko-moslavacka

287,000

139,400

49

Viroviticko-podravska

104,600

57,000

55

Osjeksko-baranjska

311,100

183,200

59

Zadarska

272,000

168,000

62

LiCHko-senjska

71,200

45,600

64

Krapinsko-zagorska

149,600

96,900

65

Karlovacka

174,100

124,000

71

Varazdinska

197,300

139,900

75

Meðimurska

119,900

90,800

76

Istarska

204,300

164,100

80

Zagrebaska-grad Zagreb

1,034,900

849,400

82

Šibensko kninska

109,200

91,600

84

Primorsko-goranska

323,100

286,600

88

Splitsko-dalmatinska

474,000

423,500

89

DubrovaNicko-neretvanska

126,300

114,200

90

全 国

4,784,300

3,274,200

68.4

338. 今天,战争已完全结束,克罗地亚有可能更认真地处理住房和饮水供应问题。克罗地亚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重建被破坏的房屋、修复遭破坏的基础设施和必要时提供完整的基础设施,如自来水、电力和污水排放系统。克罗地亚正重新审查和起草该领域的一些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新法律将保证执行预防性措施,并设想加强监督,对违法情况课以重罚。

339.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许多城镇,特别是达尔马提亚海岸的水电供应受到巨大干扰,时间长度各不相等,但有时长达数月。污水排放和废料处理系统也受到影响。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仅能够解决受影响的人口的一小部分问题。提供确切的数字虽然有困难,但据估计该地区约50%的人口曾经并仍然缺乏淡水和污水处理等基本服务。大量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抵达受影响的地区,有些地区的住房设施已遭到严重破坏,加剧了已十分困难的情况。难民在他们曾经生活过的地区重新融合也是产生该问题的原因。

340. 尽管如此,供水系统即使在遭到严重战争破坏的地区均在运转,但质量因地而异。具体而言,在武科瓦尔,尽管水供应系统仍在运转,但它提供的水的质量令人怀疑,并被视为诸如痢疾和肝炎等水传染疾病发病率增加的根源。住在再融合地区的主要是农村人口;农村使用水井,从中打出的水的质量各种各样,从可以接受到极其好等不同程度。Okucani的饮水供应情况是一个例外,这里萨瓦河流泛滥,造成该地区的水井污染。Daruvar也被确认为水质不好的地区。战争期间,这里的水净化工厂遭到轰炸,供水系统提供有难闻气味的脏水。地方当局试图用净化物质,主要是氯来改善水质。

341. 水的卫生程度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其自然构成,随后取决于适当保护目前和未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定义载于立法。应该强调克罗地亚仍有一定数量的水源没有被规定为保护卫生区;而在确实已被确定为卫生保护区的地方,有关可在特定地区从事的活动的规定常常遭到违反。

342. 表2显示了从1992年至1998年对饮用水安全情况的化验结果。从总体上看,我们对公共供水系统提供的水的安全情况可以感到满意。近几年,令人不能满意的抽样数在10%以下。对不尽人意的原因进行的分析表明,没有发现有毒化学物质超出参考标准的情况,病原菌种微乎其微。

表2. 1992年至1998年期间饮用水安全情况测试结果

年 份

化学成分

微 生 物

试验抽样

不 安 全

试验抽样

不安全

份 数

百分比

份 数

百分比

1992

23 080

3,392

14.7

24,498

1,845

7.2

1993

23,954

1,106

4.8

23,867

2,592

10.8

1994

25,160

1,853

7.4

27,435

2,181

7.9

1995

22,312

1,177

5.3

24,453

1,680

6.9

1996

20,436

706

3.5

21,035

1,509

7.1

1997

22,511

1,987

8.8

24,007

2,166

9.0

1998

25,054

1,555

6.2

27,004

2,572

9.5

343. 表3显示了1998年对各县公共供水系统提供的饮用水的卫生程度的化验结果。

表3. 1998年克罗地亚各县饮用水安全情况测试结果

县 名

化学万分

微 生 物

取样数

不安全

百分比

取样数

不安全

百分比

1 Bjelovarska-bilogorska

1,005

192

19.1

686

103

15.4

2 Brodsko-posavska

265

131

49.4

425

59

13.9

3 Koprivničko-križevačka

1,232

23

1.9

1,257

20

1.6

4 Vukovarsko-srijemska

630

183

29.0

1,506

83

5.5

5 Požeško-slavonska

243

4

1.6

457

112

24.5

6 Sisaksko-moslavačka

1,344

41

3.1

1,357

83

6.1

7 Virovitičko-podravska

441

40

9.1

471

50

10.6

8 Osjeksko-baranjska

1,980

73

3.7

1,844

246

13.3

9 Zadarska

942

22

2.3

914

191

20.9

10 Ličko-senjska

528

23

4.3

528

99

18.7

11 Krapinsko-zagorska

688

25

3.6

691

107

15.5

12 Karlovačka

1,968

13

0.7

2,049

281

13.7

13 Varaždinska

306

158

51.6

431

7

1.6

14 Meðimurska

576

1

0.2

576

27

4.7

15 Istarska

621

77

12.4

603

93

15.4

16 Zagrebačka + city of Zagreb

3,181

200

6.3

3,182

178

5.6

17 Šibensko-kninska

1,011

6

0.6

1,011

182

1.6

18 Primorsko-goranska

1,664

155

9.3

2,754

376

13.6

19 Splitsko-dalmatinska

3,779

12

0.3

3,474

167

4.8

20 Dubrovačko-neretvanska

879

103

11.7

1,013

67

6.6

克罗地亚公共健康研究所

1,771

73

4.1

1,773

41

2.3

全 国

25,054

1,555

6.2

27,004

2,572

9.5

资料来源 : 1. Lovric, E. & Gereš,D.:Javna vodoopskrba u Hrvatskoj – opskrbljenost, razvoj i zdravstvena ispravnost, II stručni skup "Voda i javnavodoopskrba",Primošten, 7-10.10.1998.,Zbornik radova, str. 1-14.

2. Hrvatski zavod za javno zdravstvo:Hrvatski zdravstveno-statistički ljetopis. 1992-97.

344. 克罗地亚卫生和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设备(加工厂)直接损失费超过3,5001万库纳(700万美元)。而供水系统的直接损失几乎达15,000万库纳(3,000万美元)。克罗地亚利用当地财务资源已经修复了许多遭破坏或摧毁的设施和设备项目,但其中一些的重建工作仍有待进行。优先事项是对下列饮水供应和公用事业设施投资,以使它们可迅速交付使用:

(a)在受战争严重破害地区重建供水系统;

(b)在城市中心(如Zadar、Split、Karlovac、Zagreb、Sisak、Novska、Varazdin、Bjelovar、Virovitica、Gradiska、Pozega、Slavonski Brod、Vinkovci和Osijek)修复供水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这些中心的现有设施由于需求压力扩大而超负荷,特别是来自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需求压力;

(c)在回归地区重建供水系统、净化工厂和公共事业系统;

(d)在整个克罗地亚特别是在亚得里亚海流域地区,改善公用事业系统。

345. 供水规划分三个层面:中央,即国家、县和市或镇。1995年的水法规定水的使用必须服从综合规划的管理。

346. 发展公共水供应系统总体战略和原则的目标是克罗地亚共和国所有地区和县得到更为协调均衡的发展,生活质量提高,而这又直接取决于满足饮水需要。

347. 发展饮水供应系统的方案得到约45%的必要资金,这远远不够。1996-2000年期间发展公共饮水供应系统的一般方案有两个备选办法。

备选办法1:公共饮水供应系统向克罗地亚90%的居民供应饮水并解决工业需要;

备选办法2:公共饮水供应系统向克罗地亚81%的居民提供饮水并解决工业需要。

备选办法1需要有48.35立方米/秒的供应能力,备选办法2需要有38.72立方米/秒的供应能力。

备选办法1的计划投资为152,000万德国马克(570,000万库纳),第2备选办法为95,300万德国马克(350,000万库纳)。

348. 发展饮水供应系统缺乏必要资金的问题说明必须用法律规章来管理发展资金来源。我们还必须为每一备选办法额外准备10%-15%的资源,以便现有技术程序能得到改善和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349. 在1994年和1995年期间,Lipik、Pakrac和Daruvar地区和另两个较小定居点(例如Dulovac)对饮水进行了抽样化验。多数水井没有按技术标准条例建造,主要以砖头或石头为建筑材料。

350. 为此原因,多数水井没有达到起码的卫生标准。预计在对Pakrac饮水供应系统进行修缮后,情况将有相当大的改善(从而确保Pakrac和Lipik有安全的饮水)。除了修缮外,其他措施已开始付诸实施,如对私人饮水供应设施有系统的用氯消毒。表4显示了对水质量的调查结果。

351. 表4显示的结果之一是大量传染性肠胃病在有些家庭通过水传染。

表4. Lipik、Pakrac和Daruvar地区饮用水安全情况测试结果

地 区 名

取 样 数

供水设施

质量不佳百分比

Lipik

45

私 人

62.5

6

公 共

20.0

Pakrac

58

私 人

66.3

12

公 共

14.5

Daruvar

62

私 人

80.4

7

公 共

25.0

352. 克罗地亚被解放地区的饮水质量尤其低于标准。随着对现有建筑和家用废水排放系统进行结构性修缮,当地饮水的污染将大幅度减少。

第 12 条

353. 克罗地亚公民可在下列立法框架内享受《公约》这一条规定的权利:

健康保护法(政府公报,第11/94、75/95、55/96、1/97号-修订本)和保护精神紊乱者的法律第96条(政府公报,第111/97号);

健康保险法(政府公报,第1/97号,修订本、第109/97、13/98、88/98、10/99、34/99号);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医疗保险法(政府公报,第114/97号);

药物和医疗产品法(政府公报,第124/97号);

防止电离辐射的保护法(政府公报,第27/99号);

卫生检疫法(政府公报,第27/99号);

毒素法(政府公报,第27/99号)和根据上述法律通过的附加法律。

354. 通过的条例符合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决议规定的标准、符合欧洲和世界惯例和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初级医疗保健私有化进程即将结束。355. 在过去被占领的地区,为了改善医疗保健部门提供的服务已经修缮或重建了所有建筑并购买了医疗和非医疗设备。

356. 我们应该说克罗地亚共和国其他地区也在医疗保健机构框架内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目的恢复和盖建大楼或安装设备,并尤其重视改善克罗地亚岛屿组织和提供医疗保健的条件。

357. 克罗地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办法通过若干指标定期调查其人口的健康状况并基本上一年一次将调查结果送交设在哥本哈根的区域办事处。居民的健康保护和健康状况并不完全取决于医疗保健制度的运作,也不能脱离人口、经济和生态指标来看待。

358. 威胁居民健康的基本指标是主要死亡因素和需要谋求医疗援助的最常见病。

359. 1998年,克罗地亚的死亡人数为52,311人,死亡率为11.6‰。在克罗地亚,体内循环疾病列造成死亡的疾病之首,在所有死亡的因素中占50%以上。其次是肿瘤,占20%以上,受伤和中毒占约6%。近几年死因在各年龄组中的次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360. 因体内循环疾病造成的死亡以心血管和脑血管疾病最为典型。通过对标准死亡率的分析,人们可以发现,在0-64岁年龄组和所有年龄组中,心脏和血管疾病在1990年比1980年上升。1990年至1995年,所有年龄组和0-64岁年龄组的标准死亡率下降。在脑血管疾病情况中,我们也注意到类似趋势。

361. 我们注意到,在所有年龄组中,心肌缺血病标准死亡率不断上升,而在0-64岁年龄组中,近几年上升趋势已停止(1991年为43/100000、1994年为39.2/100000、1997年为43.4/100000)。

362. 在克罗地亚恶性肿瘤是第二大死因,1998年在死亡率中占21.8%。根据克罗地亚公共健康研究所癌症登记处的数据,1998年,在造成年龄不到65岁的男子死亡的因素中癌症占28%;在妇女中,占38%。不到65岁的男子死于支气管癌、肺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和喉癌的最为常见。造成65岁以下妇女死亡的最常见病是乳腺癌、支气管和肺癌、肠癌、卵巢癌和胃癌。男子支气管和肺癌标准死亡率从1980年的每10万个居民中的73.7上升到1990年的91.8, 1998年为105.8。妇女乳腺癌标准死亡率按克罗地亚和欧洲标准均呈逐步上升趋势。1980年达到18.0/100000、1990年为24.8/100000和1998年为28.6/100000。子宫癌标准死亡率1997年最低,为3.5/100000, 但1998年再次上升,为4.2/100000。癌症总的标准死亡率在1998年比1990年上升9.9%。对妇女而言,这一上升率达到8.2%,男子,为14.1%。

363. 健康状况和健康保护以及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基本指数之一是婴儿死亡率,该死亡率长期以来一直下降,仅因战争而暂停。1980婴儿死亡率为20.6‰,1995年尽管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战争,婴儿死亡率是8.9‰,是克罗地亚历史上最低点。1998年婴儿死亡率为8.2‰。在所有死亡的婴儿中,约50%死于出生的第一周,最大部分死亡集中在出生的第一天。与往年相比,各类单项疾病的次序及其在造成婴儿死亡中所占比例没有变化。在1998年,婴儿死亡的最大原因为“产前的某些条件”,占54.6%、其次为“先天性畸形和染色体异常”,在死因中占29.1%、第三个死因为“呼吸道紊乱”,占4.1%。在所有婴儿死亡中,这三组原因,几乎占90%。造成婴儿死亡最常见的具体原因有婴儿呼吸窘迫、颅内无创伤出血和产前产生的呼吸系统其他状况—— 所有这些原因都是早产和妊娠期短造成的,其次是某些畸形和综合症以及“婴儿暴卒综合症”。

364. 关于保护产妇的问题,最常用的指示数是围产期、产后死亡率。在1980年至1998年期间,新生儿早期死亡率下降是降低围产期死亡率的一个基本因素(1981年在每千个活胎中占1.8, 在1998年在每千个活胎中占4.1),而胎儿死亡率大体保持在同样水平,没有下降到总出生的4‰以下(1981年为总出生的5.5‰、1998年为总出生的4.8‰)。1998围产期死亡率为总出生的8.9‰。

365. 作为童年健康状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婴儿死亡率在1980-1990年期间几乎下降50%(1980年为活胎的20.6‰;1990年为活胎的10.7‰),这一下降趋势因1991/1992的战时情况而停止。1998该死亡率为8.2‰ (表5)。克罗地亚婴儿死亡的基本特征是婴儿死亡率的地区差别很大,同一县内婴儿死亡率每年的升降趋势也不均衡(表6)。

表5. 1979至1998年婴儿死亡率和每1,000名活产婴儿死亡率

年 份

数 量

每 1,000 名活产婴儿死亡率

1979

1,332

19.2

1980

1,403

20.6

1981

1,273

18.9

1982

1,219

18.3

1983

1,224

18.7

1984

1,088

16.8

1985

1,039

16.6

1986

948

15.9

1987

826

14.0

1988

765

13.1

1989

651

11.7

1990

591

10.7

1991

575

11.1

1992

546

11.6

1993

480

9.9

1994

495

10.2

1995

449

8.9

1996

433

8.0

1997

457

8.2

1998

388

8.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表6. 按郡分列的1990-1998年期间克罗地亚婴儿死亡率

每1,000名活产婴儿的婴儿死亡率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City of Zagreb

8.9

8.7

9.6

8.0

10.2

-

8.5

7.9

8.5

Zagreba č ka

4.8

7.6

7.4

10.1

6.7

6.9

6.8

8.5

7.7

Krapinsko-zagorska

10.7

9.4

9.4

9.3

8.6

9.7

5.5

10.7

3.3

Sisa č ko-moslava č ka

11.3

9.3

6.0

9.5

4.3

10.6

8.0

5.3

9.2

Karlova č ka

7.0

14.2

10.9

7.9

8.1

8.8

6.7

7.5

10.7

Varaždinska

10.8

9.6

15.3

9.9

11.6

11.0

11.4

7.9

6.6

Koprivni č ko-križeva č ka

11.5

10.4

4.3

11.3

9.4

11.9

10.0

11.4

15.5

Bjelovarsko-bilogorska

14.3

10.1

14.1

6.5

7.1

11.9

8.9

9.7

8.4

Primorsko-goranska

9.8

10.9

9.1

8.2

10.8

7.4

9.1

7.5

5.8

Li č ko-senjska

18.8

19.3

16.4

15.1

9.8

3.9

15.4

8.0

5.6

Viroviti č ko-podravska

13.5

5.4

14.4

11.1

10.4

6.2

4.6

10.7

5.4

Požeško-slavonska

12.7

8.7

12.1

11.9

8.6

5.6

7.7

5.5

9.4

Brodsko-posavska

14.1

14.1

17.8

14.2

13.4

10.6

6.3

9.0

10.6

Zadarska

13.7

17.2

12.4

10.6

9.4

9.2

11.6

8.6

7.8

Osje č ko-baranjska

12.5

137

15.7

12.7

11.9

11.9

4.9

11.0

11.4

Šibensko-kninska

6.9

19.1

10.6

11.2

18.4

10.0

5.4

8.8

6.8

Vukovarsko-srijemska

17.0

18.6

11.6

10.9

11.4

9.3

8.6

5.9

7.3

Splitsko-dalmatinska

7.4

10.3

13.6

8.5

11.7

9.2

7.7

7.2

6.1

Istarska

10.1

6.8

14.4

8.9

4.8

8.7

6.2

4.3

7.8

Dubrova č ko-neretvanska

8.7

7.0

6.7

10.6

10.2

9.9

8.1

7.8

5.7

Meðimurska

11.0

16.0

15.6

14.7

13.8

14.3

12.6

13.1

16.0

CROATIA

10.7

11.1

11.6

9.9

10.2

8.9

8.0

8.2

8.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366. 克罗地亚的产妇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很低,亦成偶然发生的事件,1990年有6例,占每100,000名活产婴儿的10.8;1991年有4例,占100,000名活产婴儿的7.7;1992年有2例,占4.2/100,000;1993年和1994年有5例,占10.3/100,000;1995年有6例,占100,000名活产婴儿的11.95;1996年有1例,占1.86/100,000;1997年有6例,占100,000名活产婴儿的10.81, 1998年有3例,占100,000名活产婴儿的6.37。死亡全部是在分娩后发生的,最常见的原因是子痫、生育休克和出血。

367. 围产期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围产期死亡率,它在战争年的短期上升,之后便出现长期下降的趋势(表7)。至于婴儿死亡率,各郡之间的差别以及各郡内的波动情况明显可见(表8)。为了减少区域间存在的差异,在克罗地亚被称为“2005年前促进人人健康”的战略重点中列入了促进围产期保健。在各郡分别实行围产期死亡问题的教育的同时,根据产科医院的人员和技术能力级别组织围产期保健。在第一级产科医院,约1,000例分娩中主要是健康母亲的健康儿童;在第二级产科医院中,早产的比例较大,也接受有孕期轻微并发症的母亲。第三级产科医院也是教学医院。它们具有井然有条的麻醉、产科和新生儿科,具备有适当的重病特别护理和理疗组,即使是情况最危险的婴儿也能分娩和予以接纳。

表7. 1981-1998年克罗地亚围产期死亡率各部分

年份

死产和0-6天死亡

出生前死亡

死产

每1,000例新生儿的死产率

0-6天期间死亡

新生儿夭折率

1981

1,098

16.2

371

5.5

727

10.8

1982

1,129

16.9

387

5.8

742

11.1

1983

1,092

16.6

326

5.0

766

11.7

1984

978

15.0

296

4.5

682

10.5

1985

951

15.1

297

4.7

654

10.4

1986

874

14.4

307

5.1

567

9.4

1987

785

13.2

293

4.9

492

8.3

1988

699

11.9

251

4.3

448

7.7

1989

609

10.9

263

4.7

346

6.2

1990

574

10.3

246

4.4

328

5.9

1991

601

11.5

269

5.2

332

6.4

1992

580

12.3

261

5.5

319

6.8

1993

482

9.9

199

4.1

283

5.8

1994

474

9.7

221

4.5

253

5.2

1995

462

9.2

215

4.3

247

4.9

1996

469

8.7

235

4.4

234

4.3

1997

492

8.8

253

4.5

239

4.3

1998

420

8.9

225

4.8

195

4.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表8. 按郡分列的1993-1998年克罗地亚围产期死亡率

死亡率(每1,000例新生儿)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City of Zagreb

8.7

9.9

-

8.5

9.0

8.7

Zagreba č ka

8.9

5.6

7.8

8.0

8.2

10.5

Krapinsko-zagorska

8.7

7.9

9.0

9.8

4.4

5.2

Sisa č ko-moslava č ka

8.4

3.8

7.0

8.0

9.6

8.7

Karlova č ka

6.1

6.3

7.0

5.2

7.5

6.2

Varaždinska

12.6

10.6

8.2

7.7

10.9

7.0

Koprivni č ko-križeva č ka

11.9

7.9

8.9

13.2

12.7

13.2

Bjelovarsko-bilogorska

7.1

7.7

10.6

5.3

6.5

11.8

Primorsko-goranska

5.7

7.4

7.7

7.7

7.2

8.5

Li č ko-senjska

24.3

9.7

5.8

20.3

9.6

11.0

Viroviti č ko-podravska

8.5

6.1

6.2

6.2

12.1

6.3

Požeško-slavonska

15.0

13.8

8.6

8.4

8.6

14.0

Brodsko-posavska

11.2

14.2

12.3

7.1

12.5

9.7

Zadarska

11.1

13.7

8.6

12.0

11.0

6.1

Osje č ko-baranjska

16.1

12.8

10.9

6.9

7.9

9.9

Šibensko-kninska

12.2

11.9

11.9

9.8

16.0

10.1

Vukovarsko-srijemska

10.5

8.7

10.5

9.8

8.8

10.7

Splitsko-dalmatinska

8.0

11.2

8.9

10.7

7.8

6.2

Istarska

10.0

5.9

11.2

6.7

3.8

8.3

Dubrova č ko-neretvanska

9.9

9.6

9.1

9.9

6.6

11.3

Medimurska

8.9

11.6

18.6

8.2

8.7

9.9

CROATIA

9.9

9.7

9.2

8.7

8.8

8.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368. 克罗地亚共和国具有先进的全国保健政策。早在1991年,克罗地亚共和国保健委员会编制了一份保健政策文书,所采取的政策以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为基础,称为“2000年前增强所有人的健康”。这项战略本可以更早实行,但由于克罗地亚被迫卷入战争而搁置。为此,根据1994年制定的保健政策文书,卫生部长提出了一份新的保健政策文书,称为“2005年前增强所有人的健康”的政策和战略。

369. 上述所有文书的重点是初级保健。克罗地亚与国际组织合作,以保健领域的初级保健为重点。克罗地亚正在与卫生组织合作从事一个项目,进一步更有力地在国内发展初级保健。

370. 在扩大和加强克罗地亚的初级保健方面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执行一个经常性的项目,该项目非常成功,它有三个基本任务:

(a)在提供初级保健组方面扩大全国境内的覆盖率;

(b)提高受雇于从事初级保健工作的医生的专业能力;

(c)向初级保健组提供必要的设备,使他们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

371. 据卫生部根据克罗地亚统计局收集的数据而编写的一份官方报告和克罗地亚医疗保险研究所说,克罗地亚花在保健上的GDP为7.6%。初级保健占这笔资金的15.4%。1985年,初级保健获得整个保健预算的10.3%,1990年14.5%。372. 儿童接种预防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症和肺炎的程度列于卫生组织指标280101-280106(见表)。

表. 卫生组织指标280101-280106

指 标

名 称

%

儿童接种率 预防的程度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280101

diphtheria

83

81.1

82.8

82.8

81.7

81.1

81.5

80.7

83.7

86.4

87.9

85

83

85

87

90

#280102

tetanus

83

81.1

82.8

82.8

81.7

81.1

81.5

80.7

83.7

86.4

87.9

85

83

85

87

90

#280103

pertussis

83

81.1

82.8

82.8

81.7

81.1

81.5

80.7

83.7

86.4

87.9

85

83

85

87

90

#280104

measles

88.1

89

89.4

88.4

90.2

89.2

88.6

90

91.4

92.8

91.5

89

90

90

90

92

#280105

poliomyelitis

83.4

82.9

83.9

81.4

84.7

85.2

80.1

82.3

84.2

85.2

86.6

84

82

85

87

90

#280106

tuberculosis

95.8

93

94

94.2

94

95.1

94.6

93.3

94.9

94.7

93.5

92

92

98

97

98

373. 预期寿命

出生时预期寿命

年龄

所有人

72.31

男性

68.59

女性

75.95

1岁时预期寿命

所有人

72.12

男性

68.46

女性

75.70

45岁时预期寿命

所有人

30.19

男性

27.14

女性

32.98

65岁时预期寿命

所有人

14.58

男性

12.83

女性

15.7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374. 克罗地亚共和国对保健作的安排是,所有人能在步行或者以某种交通工具驾驶一小时之内的距离内得到初级保健方面的手术。

375. 所有孕妇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均可获得免费保健。这种保健被安排在初级妇科手术室,门诊部和病房。99%是在医院的妇产科分娩;1998年,出生登记中有99.7%是在医院出生的,0.2%是在院外由专业人士助产的,不到0.1%没有专业人士助产。

376. 婴儿和学龄前儿童的保健由私人儿科医生负责(他们自有或租用手术室),他们签订合同,向约70%的儿童提供保健。

377. 所有克罗地亚公民,不管老幼、男女、信仰或族裔,均能确保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险,克罗地亚保健总战略的目标是,制定政策并通过保健系统和与其他部门合作实行这种政策,确保所有人口最大程度的健康,遵守卫生组织全球战略的原则。

378. 多瑙河地区近期的数据得不到,因此这次不能提供。由于认识到这种状况,该地区的社会保健服务目前正在重组和发展,使之能够被记入克罗地亚的平均数中。此外还编制了若干项目,由克罗地亚政府供资,世界银行贷款,很可能还有国际社会的援助。基本目标是,在尽短的时期内创造条件,提供与整个克罗地亚的条件完全相同的保健,从而逐渐增强该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

379. 防止环境和健康受到有毒物质的威胁被认为当作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克罗地亚宪法》明确声明这是公民拥有的健康环境权,这项权利也载入了关于单项领域的环境保护和人的健康保护的许多法律和章程,如《环境保护法》、《空气保护法》、《废掉法》、《健康保护法》、《保护人口免于传染病法》、《关于食品和通用物品安全和卫生监督的法律》、《防止致电离辐射法》、《有毒物质法》等等。保护健康环境和人口健康,防止环境中的有害因素方面的预防效果可以在“2005年前增强所有人的健康”和“全国环境和卫生行动计划”等政策战略文书明显看出,这些文书的基本宗旨是,“有效控制、评估和预防一般环境和工作环境中有害健康的所有因素,推广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技术”。

380. 此外,克罗地亚共和国还积极参加关于环境保护和清除对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因素方面的许多国际议定书和公约。

381.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克罗地亚根据《卫生保护法》设立了一个公共卫生研究所网络,有所有郡参加,克罗地亚公共卫生研究所监督和协调它们的工作。在这些研究所中建立了流行病小组(约有100个,即每50,000名居民中有一个小组)。对传染病的监督有大量的法律作规定,例如义务登记传染病、义务接种、对在食品业、学校和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实行义务监督和教育、卫生检查关、在医院监督感染、水质控制等等方面的法律。以下例子最能说明上述措施的结果:

(a)疟疾曾流行于国内大多数地区,于1956年被根除;

(b)记载的最后一例白喉病例是在1974年;

(c)记载的最后一例小儿麻痹症是在1989年;

(d)1989年只记录了一例斑疹伤寒的病例;

(e)艾滋病在人口中的比例达到29/1,000,000;

(f)白百破、小儿麻痹和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的初期注射已达到90%以上的覆盖率。

382. 职业病预防和工作防护有《健康保护法》和《工作防护法》以及整套的规章作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工作条件特殊的职业的规章、关于妇女不宜的职业的规章、关于确定危险评估的规章、关于向工作过程中的工人提供急救的规章等等。克罗地亚大多数郡都有职业病医疗队,它们根据工作和环境方面的保健措施从事具体的保健工作。雇主负责采取具体的保健和防护措施,并承担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费用。克罗地亚医学研究所的建立是为了计划,提出和执行各种措施的方案,协调并在专业上监督职业病医疗。

383. 克罗地亚共和国每一名公民的基本保健权得到宪法的保障。《1994年卫生保护和医疗保险法》对保健采取了一种新的办法,奠定了进一步发展保健的基础。

384. 新立法允许私人行医,设立私人机构,在国家保险的同时实行额外和补充医疗保险,该立法规定,保健实行的是全包、连续、可获得和综合办法等措施。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能够对市场竞争作管制,国家对监督某几类弱势群体(孕妇、18岁以下的儿童、65岁以上的人、残疾人)的保健和若干公共卫生问题(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保留着主导作用。

385. 卫生部负责监督保健融资系统和保健系统的费用,并与医疗协会合作提供高质量保健。

386. 在实行私有化的同时遵守克罗地亚保健发展的基本任务范围:平等享受保健,向人人提供国家级的基本医疗保险,不管市场机制如何,保持各部分卫生职业的连续性。

387. 根据卫生组织的标准对克罗地亚共和国人民的健康状况所作的评估表明,尽管对克罗地亚的侵略造成了严重后果,尽管现有的保健资源大幅度减少,但是,总体上的健康指标不仅保持了下来,而且在有些部分有所改善。

388. 1998年,到诊所就诊的人数为15,666,797;医生上门就诊的次数为283,931次,其他保健专业人员上门就诊的次数为70,789次。在普通诊所,最常见病是呼吸道疾病,其次是心脏和循环系统疾病、肌骨胳系统、神经系统和官能系统等等的疾病。

389. 婴儿和幼小儿童的保健服务负责70%的0-6岁儿童,其他学龄前儿童由初级保健系统的其他医生负责。据记载,1998年到诊所就诊的人次为2,676,296,其中2,188,242次为体检。同期有3,146次上门出诊,在防病治病方面,据记载有460,831次防病就诊,其中273,912次是系统检查(143,986次为婴儿的系统检查,129,926次为幼小儿童的系统检查)。诊所作了1,263,260次诊断,其中最常见的是呼吸道疾病(54%),其次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耳炎和乳突炎和其他疾病。

390. 克罗地亚共和国从1998年底在公共卫生系统中组织学校医疗,作为负责就学龄期儿童和青年人的健康保护采取预防和具体措施的一个部门。它的基本工作方案按照国家一级的《健康保护措施方案》。由一名学校专业医生和护士组成的医疗组全面负责约5,000名学龄期儿童。在1998/99学年,克罗地亚小学有420,652名学生,中学有196,380名学生。该学年的学校卫生部门作了182,219次系统检查,24,091次控制和173,810次具体检查,163,545次萤光屏检查,负责儿童和36,685名学生、21,799名病人和其他家庭成员、13,272名教师和另外6,096人的咨询中心在学校诊所访问年轻人。通过讲座、讲习班、会议和其他活动开展的卫生教育有197,9443名小学生和66,515名中学生参加。

391. 根据系统检查的结果,7%的小学生与他们的身高相比体重超重,约5%的体重低于正常(凝血霉时间/结核菌素异染质高于90或低于10个百分位)。三分之一以上的小学生和中学生方向感差,约40%有脚奇形症。10.8%的小学生、13.9%的中学女生、18.5%中学男生和24.5%的学生折射失调。约3.5%的中学生在检查时有高血压。小学有5%的男生和6%的女生,中学有3%的男生和4%的女生的血红蛋白低于11g/l。在小学,2.8%的男孩和1.3%的女孩有语言障碍(口吃)。392. 1998年,职业医疗专业总共作了362,363次医疗检查,比上一年少12.8%。预防性检查大多是初级检查(59,079),其次是定期检查(52,428)和系统检查(9,508)。进行了216,830次特别检查,大多数涉及对驾驶员(142,191次)和海员(7,861次)的检查。也在职业医疗领域作安慰性检查,大多是申请对工作能力的评价(3,485)和对残疾委员会的评定和核查结果作评估(2,376)。

393. 1998年报告了22,965起工伤事故,其中49起造成死亡。1998年报告了152例职业病。登记的病例大多涉及吵音(71例)、过度震动(21例)、皮肤病和皮肤病恶性复发(14例)以及铅及其化合物和混合物中毒(12例)。

394. 1998年记录了105,313例工人保健方面的病例。值得一提的是,它完全与预防、特别和安慰性检查有关的活动。首先是眼病和眼区疾病(31.7%)、循环系统疾病(13.8%)、心理和行为混乱(9.7)、肌骨胳系统和组织的疾病(6.5%)、内分泌、饮食和代谢疾病(6.8%)。

395. 1998年在妇女保健服务方面记录有1,334,333次出诊,一共作了978,152次检查(不包括预防性检查和孕妇检查)。预防性检查大多是系统检查(168,875次)和有目标的检查(68,895次)。总共作了105,620次乳房检查,其中4,969次,计4.7%发现有疾病。在所作的302,222次PAPA试验中,7.8%显示某种程度的病理变化。

396. 据1998年产前检查诊所的报告说,总共有313,006次就诊,每一怀孕例达6.4次。大多数妇女在怀孕第三个月前作第一次检查(62.9%),27.2%的妇女在第四至第六个月作首次检查,10%在最后一个季度作首次检查。1998年登记有71,905次到计划生育诊所的就诊,每一育龄期妇女达6.6次。据全国统计局1998年的估计,克罗地亚有1,087,853名育龄期妇女。总的生育率达43.3。

397. 1998年,妇女保健方面记录了591,646例病例。首先是生殖泌尿系统疾病,占47%,其次是影响健康状况是和与保健有联系的病例(30.4%),继而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0.5%)、与妊娠、生育和产褥期有关的疾病、肿瘤(4.1%)和其他疾病。

398.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医疗部门的出生报告,1998年47,025例分娩中出生的儿童有47,577名(47,380个活产,197个死产)。其中882个新生儿是居住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境外的母亲出生的。

399. 今年同以往十几年一样,中止妊娠的数量也有所减少。1998年记录的中止妊娠总数达15,292例,其中有58.2%是合法的人工中止妊娠(占每一活产的0.2)。

400. 1998年,到医院求医的最常见原因是肿瘤,其次是循环系统和消化道疾病,受伤和中毒。到医院治伤的最常见原因是骨盆骨折、胫骨折裂、脑震荡和头部表皮受伤。在受伤的外部原因方面,主要是骨折,有各种各样的起因(跌伤、溺水、药物、窒息)。1998年平均住院期为12.57天,病床平均占有期为急性病人每床322天,专门医院每床304天。床位容量的平均使用率为急性病人88.22%,慢性病人83.29%。

401. 在传染病方面,克罗地亚唯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是肺炎。1998年记载2,118例新病例(44/100,000)。克罗地亚于1986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之后受感染的人数缓慢但持续上升。到1995年底,有137人患艾滋病,91人死亡。这种流行病不具有爆炸性,但将继续存在,而且程度略有加剧。在约80%受感染的人中,有的是同性恋者,有的是两性恋者,有的是公开进行男女乱交的异性恋者,还有的是靠静脉注射的吸毒者,主要是男子。

402. 在克罗地亚对下列几种疾病实行义务预防注射: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风疹、腮腺炎(流行性腮腺炎)和肺炎。由于实行由立法规定的系统注射预防,麻疹和白喉已被根除,破伤风已很少发生(老年人不注射),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和肺炎等病例与开展系统性注射前相比分别减少了98%、96%、96%和85%。百日咳的病例仍然略有增加,但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规章,对可能因各种微生物引起的临床百日咳必须作汇报。但还是减少了94%。

403. 应该补充的是,上述成就可以归因于非常高的疫苗注射覆盖率,在克罗地亚,尽管发生战争,但近十年首次疫苗接种的平均覆盖率从来没有低于80%,再次疫苗接种也从未低于90%。如果保持这种水平,肯定会根除小儿麻痹症和白喉,麻疹、风疹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也会继续减少(偶尔会发生轻微的流行病),但百日咳的下降可能略为缓慢。

404. 由于最近强制规定对某几类人(主要是保健专业人员)进行甲型肝炎免疫,因此在这几类人中这种病的发生率可能会下降。

405. 1998年进行初步的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和小儿麻痹症疫苗的接种,成功率近94%,肺炎的成功率为97%,麻疹、风疹和流行性腮腺炎的成功率为93%。

406. 再次接种的覆盖率在94%(白破百疫苗)和97%(在14岁时的风疹疫苗接种)。

第 13 条

407.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人人可以得到免费的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是义务性的。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中高等教育。在正常时期不读完初等学校的学生很少。这种学生可以免费上夜校。

408. 对于15岁以上因某种原因而没有读完初等小学的人,设有一种成人初等教育制度。初等教育的宗旨和目标是根据学生的能力经常不断地在心理、生理、伦理、智育和社会方面使其得到发展。为了提高认识,增加各民族、种族、族裔和宗教群体之间的容忍和友谊,目前已采用并正在实行适当的教学大纲,如人权以及民主和公民素养方面的教育大纲,目前在所有科目中以学科间的方式实行,作为5-8年级学生设计课课外活动中的一门选修课。由于在小学作为选修课实行祷告式宗教教育,宗教团体能够为它们在学校的成员安排宗教教育。现在已能够根据具体的教育原则开展替代性初等教育,作为私人学校系统的一部分(Waldorf)。现有的小学网络使所有儿童能够获得正规的小学教育,现正在努力与教师联合会密切合作执行已达成的集体协议,改进教师的教材状况。

409. 除了由国家供资的公立中学外,还有一个得到承认的私立中学和宗教学校网络,这种学校可以预先经教育和体育部长同意而设立;这些学校基本上拥有与公立学校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学生及其家长拥有根据实际能力和选择权挑选适当教育形式的权利。

410. 在过渡初期和对克罗地亚发生侵略之前,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代表和执行机构确定了教育改革和发展方案,为教育结构和内容的彻底改革提供了机制。

411. 这项改革方案已完全实现。原先是中学实行约80%的共同基础课统一,课程主要适合特定的思想体系,另外20%可以按专业有所不同,这种情况就学习一般知识和专业技能而言,造成教育成果不足(因为它适应于所有人的平均能力),因此现在已实行学校种类多样化政策(高中、技术学校、四年制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贸易和有关的学校、艺术学校等等)。中小学获得了新的课程,配置新课本和必要的教具。

412. 如教育发展若干阶段的成绩调查以及在国际一级的成绩(所获成绩、国际学生竞赛等等)所示,上述措施总的来说是提高了各级的教育质量。同时,教育更加普及(学校更多)。

413. 克罗地亚的特点是100%识字率。

表:政府对教育和文化的支出 * 总额和占 GDP 的百分比

年 份

国内总产值

教育和文化

占 GDP 的百分比

1990

252,722

20,112

7.95

1991

373,873

24,272

6.49

1992

2,294,008

104,980

4.57

1993

36,023,002

1,745,817

4.85

1994

68,262,493

4,245,828

6.21

1995

74,827,922

4,971,864

6.64

* 官方统计只表示对教育和文化总支出。

表:政府在若干教育层次方面的支出分布

年份

教育和文化

初等教育

百分比

中等教育

比重 (5)

1990

20,112

7, 360*

36.6

3,459*

17.2

1991

24,272

8,886

36.6

4,190

17.3

1992

104,980

38,754

36.9

17,897

17.0

1993

1,745,817

488,534*

28.0

250,958**

14.4

1994

4,245,828

1,420,175

33.5

751,833

17.7

1995

4,971,864

1,664,064

33.5

849,358

17.1

* 由于 1990 年教育融资系统的急剧变化,因此这一年的中小学支出统计数据为估计数。

** 1993 年支出的数据不可靠,因为汇率变化幅度很大 ( 通货膨胀、新货币 ) ,并由于对教育供资的责任被从地方政府和各种基金中转到了国民预算。

表:教育支出的主要项目

年份

资本投资 价 值

总计

1991 = 100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1991

58,536

32,119

92,646

100

1992

15,138

4,136

21,266

22

1993

34,051

19,580

55,624

60

1994

76,832

55,407

134,233

144

1995*

74,607

12,117

86,724

93

* 1995 年的数据没有考虑进克罗地亚共和国发展和重建部为学校重建提供的资金。

414. 公立学校由国家供资,中央教育管理部门作一般性供资,地区管理部门给予部分供资。中央管理部门(教育和体育部)从国民预算中为教师和其他公立学校职员的工资、学校活动和必需品的支出以及学校建筑和设备方案的主要部分提供资金。地区和地方管理部门参加学校建筑和设备配置的份额较小(20%-50%,取决于地区或市的发展状况)。

415. 创建学校的人用学生交的学费和通过其他来源为私立学校供资。遵循公立学校标准的“私立公办”学校由中央当局补贴。

416. 少数民族有权根据《关于族裔和民族社团或少数人群体的人权和权利的宪法》第14、15、16和17条以及《民族语言教育法》接受教育。

417. 克罗地亚共和国在幼儿园和学校对族裔和民族社团以及少数人群体的成员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教育,如果他们提出要求,可以采用适当体现他们的历史、文化和科学的专门课程。

418. 但是,这一部分与学生所属何种族裔毫无关系的教育是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主管机构在教育方面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所进行的。

419. 与学生的族裔所属有某种联系的学校课程由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一个机构作出规定,该机构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族间关系办公室的建议负责教育事务。

第 15 条

420. 《宪法》第86条保障科学和学术、文化、艺术、知识和其他各种创造活动的自由,保障因这种自由而产生的道德和物质权利。共和国鼓励和帮助发展科学、文化和艺术,作为国家精神价值保护科学、文化和艺术资产。

这一材料由下列规章作规定:

机构法(《官方公报》第76/93和29/97号)

《戏剧法》(《官方公报》第61/91号)

《文化机构管理法》(《官方公报》第50/95号)

《关于自营职业艺术家的权利和鼓励文化艺术创作的法律》(《官方公报》第43/96号)

《图书馆法》(《官方公报》第105/97号)

《博物馆法》(《官方公报》第142/98号)

《档案馆和档案材料法》(《官方公报》第105/97号)

《Ivan Mestrovic基金会法》(《官方公报》第9/91号)

《文化资产保护和维护法》(《官方公报》第69/99号)

《受威胁的Dubrovnik纪念碑整体重建法》(《官方公报》第21/86、33/89、26/93号)

《电影制片法》(《官方公报》第47/80、20/90和59/90号)和正在通过过程中的新电影法

《Vladimir Nazor奖法》(《官方公报》第27/91号)

《公共文化需求供资法》(《官方公报》第47/90和27/93号)。

通过的法律符合国际法、国际公约、建议、决议的标准,使特定领域的所有有关问题切合时宜。它们根据欧洲和世界的惯例以及我们的法治确定了个人、机构和文化资产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421. 国家和私人基金、个人以及在文化和艺术方面具有创造力的人都有机会在注意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参加文化活动,但要取决于有关方面如何获得资源。文化世界网络遍布,人人都能进入(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剧院、电影院、业余爱好者协会等等…)。国家一直重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422. 克罗地亚在传统上是一个多种族社会,少数民族占全社会的五分之一。克罗地亚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安排得当,立法和实践很好地解决了文化自治和邻居权的问题。

423. 必须要强调的是,克罗地亚不采取限制措施禁止或限制言论、创作以及文化和科学信息交流的自由。

424. 克罗地亚共和国分别批准和签署了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方面的21和25个条约,12项文化合作方案。

425. 关于为实现人人得益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而采取的立法方面,包括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方面的立法措施,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颁布了七项法律文书:

《科学研究活动法》

《高等教育法》

《全国科学研究方案》

《签署和执行国际条约法》

《关于承认国外所获证书和文凭同等效力的法律》

《关于监测与外国的科学、文化、教育、技术和工艺合作的法律》。

426. 《科学研究法》规定科学研究和创造自由,公众自由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科学方案和倡议的竞争力、个人和尊严的自由和安全、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对他们的活动后果的伦理和责任、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的相互依赖、参加国际科学努力。

427. 在提高生活的文化和物质质量以及加快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面,克罗地亚共和国正在为下列活动提供条件和经济资助:

扩大科学知识和成就;

增加科学研究活动的数量并提高质量;

公布科学成就;

提供应用科学研究结果的条件;

支持和奖励科学家、研究人员以及高级科研员的教育。

428. 开展科学和研究活动的体制由四大种机构组成:四所大学内的公立(国立)研究所和高考教育机构;工业研究所和克罗地亚艺术和科学院等其他公司实体;独立的研究所;保健研究所。所有这些机构在签订协议和机构或研究人员独自从事国际合作方面独立于政府。

429. 《高等教育法》第3条规定,高等教育机构以《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和该法规定的学术自治和自由为原则。

430. 学术自由特别表现在:科学、艺术和工艺研究和创造的自由;制定教育科学、艺术和专业课程;选举讲师和主任;就招生标准作出决定;确立学生入学要求;制定课程规则;确定内部组织。

431. CARNet(克罗地亚学术研究网)是因特网的一部分,它是由多项协议组成的网络,对促进科学进步方面的信息传播作出巨大贡献。目前它包括了一半以上的科学界。到1995年底,所有学术和科学机构都与CARNet建立了关系。这意味着每一个机构至少有一个UNIX服务器,该服务器的目标是储存和公布(在因特网上)关于该机构的一般性科学数据。CARNet还设有科学家(和学生)的网间联接程序,使他们能够进入全世界的信息宝库。CARNet是许多数据库和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最重要的是科学信息系统,它包括了各领域专题中心,这些中心收集科学家和学者的论文和其他资料、文献目录以及完整的论文档案。

432. 工业化和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可能危及人类的自然遗产以及健康和洁净的环境,关于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保护所有权的文书似乎限制在保护濒临威胁的人和公共物资方面的法律效力。尽管如此,民法保护领域的上述不利之处可以通过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规章制定预防保护制度予以解决。

433. 科学和技术部作为主管机构,在科学、技术、高等教育和信息学领域签订国际协议时,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以根据《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文书所载的国际标准保证实行最低的保护标准。如果是执行相互同意的合作协议或者是签署的协议问题,则要取决于各合作机构是否能按它们认为适当的办法处理这些问题。

434. 《工业财产法》和《版权法》是全面落实科学活动成果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书。这些文书载有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方面的规定。

435. 关于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的问题,应该指出,1991年至1996年克罗地亚政治经济的变革为根据新建立的市场经济、私有化进程和所有权条件落实新的科学政策铺平了道路。《克罗地亚共和国宪章》第68条保证科学、文化和艺术活动自由,鼓励发展科学、文化和艺术,作为民族精神标准保护这些价值观念。

436. 《科学研究活动法》和《国家科学研究方案》(NSRP)规定了改组科学技术组织和管理系统的法律框架。NSRP是科学技术政策方面的第一份战略文书。它总括了当前的科学状况,确定了长期的科学技术政策方面的一般性办法和准则,并在落实这项政策方面预示今后的步骤。

437. 科技政策的主要原则如下:

使所有研究能力参与当前改组和振兴经济以及培养企业精神的进程;

科学、技术和工业的相互依赖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必不可少。政府支持的研究必须对工业的努力作补充,它包括竞争前的一般性研究,并必须采取一种适当的供资制度鼓励这种办法;

应鼓励所有企业利用研究成果,建立新的企业地位,以应用新技术,吸引新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

建立市场研究和其他机制,以加紧研究机构与企业部门,特别是工业企业之间的合作。

438. CARNet不仅允许自由地交流科技信息,而且还拥有1995年在克罗地亚登记的约2,000家图书馆、其中160家被列为科学图书馆、4家是大学图书馆。拥有91家大学院系图书馆、60家研究所附属图书馆和一家中心图书馆(附属于克罗地亚科学和艺术院)。萨格勒布国家和大学图书馆在克罗地亚图书馆系统中起关键作用。

439. 对科技信息交流的自由没有法律限制。目前的科学组织以及现有的法律规章使得合作得以进行,其主要目标是,使研究团体尽可能自由地参加国际科学合作。主要障碍是,国际政治环境、监测和协调国际合作的制度发展不全、促进克罗地亚对这种合作增加投资的资金缺乏。

440. 监测国际合作的制度虽然发展不充分,但它是以《监测科学、文化、教育、技术和与外国技术合作法》为基础的。它载有国际合作程度方面的信息(访问、参加会议、研讨会、讨论会的次数)。它对即将来临的财政期的预算规划非常重要。

441. 科学和技术部是制定和发展国家科学和技术政策的主要机构。它管理对鼓励和发展国际合同和合作所必要的国家预算资源的分配工作。

442. 1991年,科学和技术部实行项目供资,停止当时采取的不分项目,不分研究人员即研究本身的质量一次性拨款的按机构拨款的办法。其主要目的是,减少项目数量,重新分配公共资金,鼓励高质量的研究以及科学与工业的合作。根据NSRP, 这些项目将得到资金总额的38%,其余经核准的项目将得到20%。该方案还预设了一项青年研究人员项目奖(5%),这在科学政策中是全新的一类。项目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才流失,在学术环境中开展研究竞争。

443. 在目前为止,克罗地亚共和国签署了21项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协议,还有约26项协议将在适当的时候签署。值得一提的是,已签署的双边协议几乎都对促进科学合作作出了巨大贡献。它们还使科学家得以参加一些国际科学会议、研讨会和讨论会。

附件

第9条:克罗地亚的养恤金保险制度

概要

A. 现行的一般性立法

1998年实施的《养恤金保险法案》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代间支持制度——第一支柱);1999年提出的《强制性和自愿养恤金法案》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资本化制度,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和自愿性的第三支柱额外保险)。

方案类型:社会保险制度。

按1999年9月的资料

汇率:1美元等于7.1677库纳(克罗地亚库纳)。

《养恤金保险法案》(第102/98号“公报”),于1998年7月通过,1998年8月生效,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它规定了第一支柱(代间支持)强制性普通养恤金保险。第二支柱额外强制性保险和第三支柱保险方面的立法于1999年提出,2000年7月1日起按《强制性和自愿养恤金法案》(第49/99号“公报”)实施。该法案规定了个人的范围、负责实施保险的机构以及为额外的强制性和自愿保险融资的途径;它对福利未作规定——这方面的规定正在制定,将在以后提出。《强制性和自愿养恤金法案》规定,被保险人的类别与《养恤金保险法案》规定的相同,条件是,他们在实施《强制性和自愿养恤金法案》开始时在40岁以下。40-50岁的人可以选择强制性额外老年保险。额外强制性保险是为老年个人储蓄而设立的,因此它意味着从2000年7月1日起将在约15-20年后发布第一次福利。额外保险以付到个人帐户上的交款为基础,如果根据《养恤金保险法案》第一支柱,被保险人可以开始享受残疾养恤金,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遗属可以开始享受遗属养恤金,那么老年资本化基金则将从第二支柱保险基金转入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管理第一支柱),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养恤金或被保险人死亡后的遗属养恤金完全要根据《养恤金保险法案》(第一支柱)来发放。

由于《强制性和自愿养恤金基金法案》要到2000年1月1日才实施,而类似的法律和规章尚未制定,因此在以下的案文中我们将主要介绍《养恤金保险法案》规定的第一支柱代间支持计划及其将来与第二支柱保险福利的关系。

B. 保险范围

强制性保险

职员、拿薪金的公务员、全日制工作的自愿人员和从学校毕业后的学徒(不管他们是否拿工资)、在就业机构登记而且(按就业规章)定期报到的失业人员,一流运动员、文书人员、贸易公司管理委员会委员、子女不满一岁的父母、只对残疾或身体受伤等具体情形保险的人、受雇于克罗地亚境内的外国外交或领事使团或者向外国公民提供个人服务的克罗地亚公民、在克罗地亚受雇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受雇于国外或者外国船舶而没有某项索赔在适用于克罗地亚和东道国之间的社会保险协议下强制保险的克罗地亚公民。

自营职业者(手艺人、在饮食业工作的人、承运人、商人等等);从事专业活动的自营职业者;自耕农及其家庭成员,如果农业是他们唯一或主要的活动,如果他们居住在就业地点,但他们必须至少要上报上一年每一家庭成员年均总收入25%的地籍收入(目前被保的农民可以在1999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结束按某项索赔的保险计划)。

扩大保险范围内的人(扩大保险是根据强制性保险计划保险的一种自愿保险:要得到这项保险,就必须要提出申请,自行交款,他可以在结束强制性保险后12个月内提出。享受范围是:无薪金休假、有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终止就业、职业培训、失业、临时或季节性失业或停止自营职业活动、没有在克罗地亚强制性保险的在外国就业的人以及陪伴到外国就业的配偶的人。索赔人根据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所的一项决定成为自行交款人。按定期交款的条件,交款期被当作根据强制性保险计划获得养恤金权利的保险期。)

从事艰苦和不利于健康的职业的人的养恤金保险期作延长计算,养恤金年龄要求按比例降低,他们的养恤金保险被放在第一支柱代间支持保险内,但按一项特殊法律管理,该法载有这类职业的清单,从1991年7月3日起生效,它替代以前关于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保险的立法。注意:不应将这项权利下上述“扩大保险”一词与“保险期作延长计”一语混在一起。以上的后一类保险期的计算方法是,每过12个月的保险期,则计作14、15、16或者18个月的保险,但要看所列的艰苦和不利健康的工作来决定,因为雇主必须要交的款项较高。从事艰苦和不利健康工作的人的退休年龄按以过去的这类保险期延长比例降低(12个月算作14个月——退休年龄根据每6年的这种保险降低一年;12个月算作15个月——每保险5年降低一年;12个月算作16个月——每保险4年降低一年;12个月算作18个月;每保险3年降低一年)。

特别计划

目前没有针对特别类的人的特别计划。对按较优惠的条件由代间支柱计划提供福利的特殊群体有具体的规章。

额外强制性和自愿保险

这种保险是《强制性和自愿保险金基金法案》,从2000年1月7日起实施(本总结不述及)。

C. 资金来源

交款额将由克罗地亚国会在每一本年度的11月底为下一日历年作出的决定中确定,这项决定由养恤金保险所管理委员会就支付预期费用(代间支持法)所需的金额问题提出的建议而作出。21.5%全额交款,没有交款上限,实行交款最低限额。

雇主:按百分比支付所有受雇人员的交款的一半。(艰苦和不利健康的工作被列入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主要为作延长计算的保险期交额外的保险金。)

职员:按工资总额百分比交另一半保险金。

自行交款者:所有自营职业者,按确定或选择的保险基础交全额(雇主的和雇员的)。

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红利收入、利息和其他投资的利息。(该局的资产是,除了动产和资金外,有股票和公司股份。)

政府从国家预算中的支出:包括根据较优惠条件提供的养恤金福利费用的全部或各自的部分。向养恤金保险所提供贷款以完成清偿。包括自耕农支付的一半保险费,如果他们按确定的保险基础保险的话(但如果他们按选择的较高的保险基础保险的话,则不是)

说明:由于从2000年7月1日起采用第二支柱交款额,因此从这一天起,40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将减少对代间支持计划的第一支柱交款,因此必须增加强制性老年保险。40-50岁选择这种额外保险的人同样也适用。代间支持制度中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将由国家预算予以支出。

D. 获得资格的条件

能否得到所有养恤金,除年龄条件外,还要取决于所完成的合格(主要是保险)期,但因工伤或职业病而获得的残疾福利和养恤金除外,对这种养恤金来说,只要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地位就已足够。没有采取对津贴作检验的办法,津贴也不以居住地或公民身份为条件,但是采取了最低养恤金保护以及最高养恤金限制的政策。

老年养恤金:65岁(男性)或60岁(女性)和15年合格期。(1999年至2000年过渡期——按1998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立法规定的合格条件,60岁(男性)或55岁(女性)和20年合格期;65岁(男性)或60岁(女性)和15年保险期;40年(男性)或35年(女性)的合格期,年龄不管,在年龄上加上6个月,并同时在每一日历年减少6个月的最低合格期条件。)

预支养老金:60年和35年的合格期(男性)或者55岁和30年的合格期(女性)。1999年至2007年过渡期——按1998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立法规定的合格条件,即55岁和35年应计养恤金17(男性)或50岁和30年应计养恤金17(女性),每一日历年在年龄上增加6个月。)

残疾津贴:残疾——因非工伤或非职业病或者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长期降低或丧失工作能力。无专门的工伤计划——按较优惠的条件用第一支柱普通养恤金计划提供工伤或职业病津贴。工伤残疾——因不能治愈的健康变化以同等或类似教育和能力的身心健康者永久性减少一半以上的工作能力。剩余工作能力津贴:工伤残疾的职业康复或残疾养恤金。普通残疾——因无法治愈的健康变化引起的永久性残疾工作能力。普通残疾津贴:普通残疾养恤金。残疾状况由授权的医疗专家评估。每四年作一次检查。

剩余工作能力津贴:职业康复和工资补偿,直到就业于另一适当的职业,或者在完成职业康复后12个月的失业期间(如果是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则为24个月)。工伤残疾的残疾养恤金——如果残疾人失业,享受全额、如果就业,则减少金额;如果是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则提高金额,但也要看残疾人是否就业。下文“残疾养恤金”和“津贴计算法”(养恤金系数)将作进一步解释。

残疾养恤金:按65岁(男性)或60岁(女性)前发生的工伤或普通残疾发放,但条件是工作寿命期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包括在合格期内(对30或35岁以下的人条件较优惠)。工作寿命期——20岁(获得中学后资格的人为23岁,获得大学资格的人为26岁)直到残疾之日的全部年份。因工伤或职业病发放的残疾养恤金——津贴不按完成的合格期长短为条件。

身体伤害赔偿金:身体伤害的定义是,器官或身体某部分的丧失或重伤,不管是否造成残疾。如果身体伤害达30%以上是由于工伤或职业病造成,可以获得补偿津贴。这笔金额在保险期间(就业或自营职业)获得,用于一生;它不取决于完成的合格期。

遗属养恤金:死者是养恤金或职业康复受益人,或者是至少完成5年保险或10年合格期或者在完成的合格期方面达到残疾养恤金要求的被保险人。如果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死亡——不要求最低合格期。有资格享受遗属养恤金的遗属:年满50岁、照顾有权享受遗属养恤金的儿童的或者残疾的寡妇或鳏夫;年满45岁的寡妇在满50岁时获得这笔养恤金。离婚配偶,如果有权得到赡养费,则按所述的条件,15岁以下儿童,如果未就业,18岁以下,如果在接受正规教育,26岁以下,如果残疾,则可终生享受。儿童:婚生、婚外所生和收养;继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子女,条件是由死者赡养的。以及父母,如果由死者赡养。(孤儿的遗属养恤金:见“津贴计算法”标题下的养恤金系数。)

E. 津贴付款

津贴按月支付,追溯至前一个月。除工伤残疾养恤金和因身体伤害可予补偿的津贴外,养恤金津贴可支付给在具有保险地位的就业或自营职业期间有权享受的人。所有津贴可按互换条件或根据国际协议付往国外,不实行付款或津贴额限制。

F. 合格期

合格期:保险期、军人保险、按特别条件的购买期、在卫国战争中的服役期、在天主教神学院的就业期、旧立法承认为合格期的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时期。

保险期:全日制就业和/或自营职业期,年满15岁后完成的,扩大保险期、在病假或职业康复时完成的时期;条件是交保险费。全日制就业:每星期42个小时。部分时间就业、季节性和临时就业钟点数按专门条件重新计算成全日制就业钟点。

G. 养恤金计算法以及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之间的联系

第一支柱的正常和基本养恤金之间的关系——有如下三种情形。

1. 如果受益人没有同时在第二支柱内额外投保,正常养恤金(老年、预付、残疾和遗属养恤金)可按在第一支柱内完成的保险期支付。所述的保险期包括实行第二支柱保险之日前完成的时期,计2000年6月30日前,以及该日期之后,但条件是,有关的人没有在第二支柱中强制保险(40或50岁以上),即如果他/她只有在第一支柱内投保时完成全部工作期。这类人只能从第一支柱养恤金保险中发给正常养恤金。

2. 2000年6月30日前在第一支柱内保险的人,凡将在2000年7月1日后必须在第二支柱内作额外强制性保险的,将发给老年和预付养恤金,这笔养恤金有3笔金额组成:(a) 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的日期的第一支柱正常养恤金,(b) 2000年7月1日后完成的时期的第一支柱基本养恤金,(c)按个人资本化制度支付的第二支柱额外养恤金。如属残疾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享受遗属养恤金的,在第二支柱个人帐户内积累的资金将转入第一支柱,只从第一支柱保险中发给有关人员正常残疾或遗属养恤金——一如所有的缴款只付给第一支柱保险。唯一例外的是,如果残疾或遗属第一支柱基本养恤金(视具体情况)和第二支柱养恤金总额对受益人更有利,那么,第一支柱基本养恤金将与第二支柱养恤金一起支付,而不是正常第一支柱残疾或遗属养恤金。

3. 将在2000年7月1日以后第一次就业并将在整个工作寿命期间在两个支柱下强制性受保的人将能得到老年和预付养恤金,这笔养恤金有两笔金额组成:(a)第一支柱的基本老年或预付养恤金,(b)第二支柱的额外养恤金。正常第一支柱养恤金将只在残疾或者被保人死亡后有权享受遗属养恤金的情况下支付,因为第二支柱个人帐户的资金被转到了第一支柱基金——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一如所有的缴款只付给该基金,然而,只有在累计到第二支柱额外养恤金的第一支柱基本养恤金的金额对受益人较有利时才付给这种正常养恤金。

从上述显而易见,第一支柱正常和基本养恤金是两类不同的专属养恤金,第一支柱基本养恤金只与第二支柱额外养恤金一起支付,而第一支柱正常养恤金则不按完成的同样的保险期与第二支柱养恤金同时支付。它还表明存在着一种趋势,即正常的第一支柱老年和预付养恤金由于第一支柱基本的老年和预付养恤金以及第二支柱额外养恤金而在缓慢消失。

正常养恤金(老年、预付、残疾和遗属养恤金)

养恤金按月确定。金额多寡取决于完成的合格期长短,但因工伤或职业病而获得的残疾或遗属养恤金除外。金额多寡还取决于相比与所有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工资额。

养恤金公式:个人分数X养恤金系数X实际养恤金额个人分数 = 平均值分数X合格期总数X初始系数。平均值分数 = 总值分数除以各自的时期。价值分数 = 日历年内实际所挣工资毛额或净额除以当年所有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总额或净额。价值分数按为1970年1月1日起的保险期所付的方式确定,如果是1969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保险期,则算平均价值分数。价值分数=1,如果被保险人所挣年工资等于同一日历年所有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由于计算养恤金额的养恤金基数以最有利的10年收入期根据1998年12月31日实施的规章确定,因此新的《养恤金保险法案》规定2000年至2009年为过渡期,在1999年适用的最有利的10年期上对每一日历年增加3年的收入期,从而在2009年,价值分数将以40年保险计,2009年以后则按完成的全部保险期计。如果以年月日计完成整个合格期,则每增加一个月便在年数上加0.0834,每增加一天(一年中的十进位制部分),则加0.00274。

初始系数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它决定在计算每月养恤金金额时计入价值分数的程度。就老年和残疾养恤金以及死者为被保险人的遗属养恤金而言,初始系数 = 1。实际上,在所列的养恤金方面,它似乎不适用,因为它唯一的目的是确定预付养恤金金额:预付养恤金的初始系数为预付每日历月减去0.3%(预付的每一年减去3.6%等于最多5年,减去18%)。

因工伤或职业病发给的残疾养恤金个人分数由价值分数确定,至少为40年合格期。这也是用于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遗属养恤金。如果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死亡,遗属养恤金的个人分数由价值分数确定,至少为12年合格期,受益人死亡后的遗属养恤金按死亡发生之日应予支付的每月养恤金金额确定。

养恤金系数:(1) 因普通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年、预付和残疾养恤金——1.0;(2) 因工伤的残疾养恤金——0.6667,如果受益人就业——0.3333,但如果工伤残疾是由于工伤或职业病造成而且受益人就业——0.5;(3) 遗属养恤金取决于有权享受的人数——从一名家庭成员0.7到四名以上家庭成员1.0。孤儿遗属养恤金,养恤金系数适用于死亡父母的养恤金总数。

养恤金实际价值是为一个人分确定的养恤金额。它将由养恤金保险局管理委员会根据统计数字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实行的是调整率的计算方法是将相比于前半年生活费用变化的一半与前半年所有职员平均总工资与这半年之前的半年相比所发生的变化率的一半相加。它既用于在计算养恤金时将养恤金调整到开始有权享受之日,也用于编制已获得的养恤金和其他养恤金的指数。

用于计算养恤金额的假定期:计算残疾或遗属养恤金额的额外期(60岁以下的人):残疾人从残疾之日起,遗属养恤金从死亡之日起,直到55岁——这一期间的三分之二;从55岁至60岁——这一期间的一半。

用于计算妇女老年或预付养恤金额的额外期,从1999年至2003年的过渡期内最高年限为40年合格期,从1999年最多增加5年期,逐渐将增加年份减少到2003年的至多一年。

最低养恤金:养恤金受益人,如果经经常确定的养恤金低于最低养恤金额,则有权享受最低养恤金。最低养恤金在每年的合格期确定一次,金额为1998年所有职员平均总工资的0.825%。确定的金额将按养恤金实际值相同的百分比增加。从1999年7月1日起,每一年合格期的最低养恤金值为35.39库纳。最低养恤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合格期´每合格年最低养恤金价值´养恤金系数。如果残疾是由工伤或职业病造成,计算最低养恤金的年数为40。它也适用于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遗属养恤金。调整方法与所有其他养恤金一样。无权享受养恤金的人:在就业或自营职业中的工伤残疾养恤金受益人(养恤金系数0.3333)。

最高养恤金:它由对《养恤金保险法案》作补充的特别法规定,对金额不作限制,以完成的合格期长短为准。限制只适用于依法确定的平均价值分数——完成的每年合格期为3.8,受益人,如果所挣工资较高,而完成的合格期较短,其最高养恤金额将低于完成的合格期较长的受益人。

养恤金计算实例

1. 老年养恤金,男性. 1999年1月1日起有权享受,61岁,完成的合格期:1957年至1998年40年2个月17天。

过渡期:1999年的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6个月;但如果完成了40年的合格期,当时的退休年龄男性为55岁6个月,10个月最优惠挣钱期仍然适用于1999年。

197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最初受益的收入情况:

年份

时期(月份)

工作实数

年工资

病假实数

总实数

克罗地亚年平均工资

年价值分数

1970

12

2343

3.67

2343

1.51

2.4305

1971

12

2452

6.07

2452

1.88

3.2287

1972

12

2380

7.79

2380

2.21

3.5249

1973

12

2383

8.64

2383

2.50

3.4560

1974

12

2407

9.93

2407

3.15

3.1524

1975

12

2380

11.40

2380

3.89

2.9306

1976

12

2200

9.25

2200

4.52

2.0509

1977

12

2032

9.56

152

2184

5.37

1.9495

1978

12

2058

17.54

126

2184

6.52

2.8305

1979

12

1564

12.03

630

2194

7.89

2.2262

1980

12

1930

18.91

178

2108

9.57

2.1742

1981

12

2066

28.65

126

2192

13.00

2.3441

1982

12

2192

39.23

2194

16.57

2.3675

1983

12

2184

49.25

2184

20.78

2.3701

1984

12

2191

75.96

2191

29.64

2.5628

1985

12

2192

112.11

2192

52.07

2.1531

1986

12

2192

242.76

2192

109.19

2.2233

1987

12

2192

462.67

2192

224.12

2.0644

1988

12

2192

1422.56

2192

617.08

2.3053

1989

12

2184

22905.27

2184

9871.20

2.3203

1990

12

2034

101906.90

160

2194

57432.00

1.9525

1991

12

2192

283494.80

2192

96540.00

2.9366

1992

12

2201

1114794.00

2201

400080.00

2.7864

1993

12

2192

18452587.00

2192

63163260.00

2.9214

1994

12

2191

32674.60

2191

14964.00

2.1835

1995

12

2184

41161.37

2184

21816.00

1.8868

1996

12

2133

88588.51

2133

38916.00

2.2764

1997

12

2191

98684.06

2191

44016.00

2.2420

1998

12

2191

102667.37

2191

49572.00

2.0711

价值分数总额 = 71.922

虽然有关的被保险人从1957年至1998年完成了40年2个月17天的合格期,但考虑的收入期是29年——从1970年至1998年。每保险年的平均价值分数如下:

价值分数总额71.922

平均价值分数 == =2.4801

收入期 29

但这项平均价值分数将是用于2009年以后,即过渡期到期后发放的养恤金。而1999年则使用最优惠平均价值分数值(10年收入期,在这种情况下:1970年至1979年):

平均价值分数总额(1970年-1979年)27.7802

最优惠平均价值分数 === 2.7780

适用期10

40年2个月17天的总合格期表述为40.2134年(40+(2´0.0834)+(17´0.000274)) —— 一个月以系数0.0834计,一天以系数0.00274计(一年的十进位制部分)。

实际养恤金值从1999年1月1日起为35.16库纳,从指数化后的1999年1月1日起为36.51库纳。

个人分数 = 合格期´最优惠平均价值分数´初始系数 = 40.2134´2.7780 ´1 = 111.7128。

99年1月1日的养恤金 = 个人分数´养恤金系数´19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111.7128´1´35.16 = 3,927.82库纳。

指数化后19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 = 个人分数´养恤金系数´19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111.7128´1´36.51 = 4,078.63库纳。

现在我们将举例表明如果最低或最高养恤金应于99年7月1日支付时的演算方法:

最高养恤金. 价值分数 = 每年所完成合格期的3.8。

个人分数 = 合格期´3.8´初始系数 = 40.2134´3.8´1 = 152.8109。

99年7月1日的最高养恤金 = 个人分数´养恤金系数´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40.2134合格年为1521.8109´1´36.51 = 5,579.12库纳。

最高养恤金不能付给有关人员,因为计算出的养恤金额通常低于最高养恤金额。

最低养恤金. 每合格年的最低养恤金价值从99年7月1日起为35.39库纳。最低养恤金 = 每一年最低养恤金价值´合格期´养恤金系数 = 35.39´40´1 = 40.2134合格年为1,415.60库纳。

(说明:最低养恤金以完成的整年合格期计,不按每年的十进位制部分——即不计月份和天数。)

最低养恤金不付给有关个人,是因为算出的养恤金额通常高于最低养恤金额。

以下例子也以每合格年2.7780的假定最优惠平均价值分数为基础。

2. 老年养恤金,女性. 从1999年1月1日起有权享受,56岁;34年合格期。(过渡期:1999年增加5年保险。)

合格期 = 实际完成34个合格年+5年增加期(最高达40个合格年) = 39年。

个人分数 = 39´2.7780´1 = 108.342。

99年1月1日的养恤金 = 108.342´1´35.16(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809.30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108.342´1´36.51(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955.57库纳。

3. 预付养恤金,男性. 1999年1月1日起有权享受,58岁;38年合格期。(过渡期,男性:1999年,享受预付养恤金的要求是55岁6个月,享受老年养恤金的要求是60岁6个月;结果是,预付30个月——初始系数——对所有其它种类的养恤金订为1——将减少0.3%,即每月0.003。

初始系数 = 1-(0.003´30) = 1-0.09 = 0.91。

个人分数 = 38´2.7780´0.91 = 96.0632。

99年1月1日的养恤金 = 96.0632´1´35.16(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377.58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96.0632´1´36.51(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507.26库纳。

4. 残疾养恤金,男女要求相同.

出生日期:1951年3月20日,合格期:29年1个月19天。残疾日期:1999年1月5日。工作寿命期从20岁起计(全年)。

在残疾之日,被保险人年满47岁9个月15天,因此工作寿命期算为27年。由于有关的人完成了29年的合格期,因此合格期所含的工作寿命1/3的要求已达到(1/3已足够,即27:3 = 9年)。增加期:从事件发生日年龄到假设的55岁——增加2/3的合格期,从假设的55岁到假设的60岁——增加1/2的合格期。在这个例子中,获得残疾养恤金的增加期达8年5个月20天,因此用于计算残疾养恤金额的总合格期为37年7个月9天,计37.6085[37+(7´0.0834)+(9´0.00274)]。养恤金系数视残疾养恤金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a)普通残疾残疾养恤金(养恤金系数= 1)

个人分数= 3.6085 × 2.7780 × 1 = 104.4764

99年1月5日的养恤金 = 104.4764×1×35.16 (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637.39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104.4764×1×36.51 (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3,814.43库纳。

(b)工伤残疾残疾养恤金

(一)残疾人失业(养恤金系数 = 0.6667)

99年1月5日的养恤金 = 104.4764 × 0.6667 × 35.16 (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2,449.05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104.4764 × 0.6667 × 36.51 (99年7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2,543.08库纳。

工伤残疾养恤金金额为普通残疾养恤金的2/3。

(二)残疾人就业(养恤金系数= 0.3333)

99年1月5日的养恤金 = 104.4764 × 0.3333 × 35.16 (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1,224.34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104.4764 × 0.3333 × 36.51 (99年1月1日的平均价值分数) = 1,271.35库纳。

就业人员的工伤残疾养恤金金额为非就业人员工伤残疾养恤金的1/2, 因为受益人同时也有收入。而且,这是除就业或自营职业外唯一的一种应予支付的养恤金。

5. 遗属养恤金被保险人死亡后,这一例子以第4段(a)小段所示的例子为基础。我们假定上一个例子中的日期1999年1月5日是死亡日期(而不是残疾日期)。假定养恤金用作计算遗属养恤金的基础,是普通残疾养恤金(因为死者未满老年养恤金所要求的年龄)。个人分数保持不变,因为获得残疾养恤金的增加期的计算方法与获得被保险人死亡后的遗属养恤金一样。

养恤金系数取决于有权享受的遗属人数:从0.7至1。养恤金的范围是第4段(a)小段所示残疾养恤金金额的70%至100%。

三名遗属(配偶和两名子女),但其中一名是子女就业,因此只有两名遗属有权享受(配偶和一名子女)。

99年1月5日的养恤金= 3,673.39库纳(普通残疾养恤金)× 0.8 (两名遗属的养恤金系数) = 2,938.71库纳。

99年7月1日的养恤金(指数化) = 3,814.43 (指数化后的普通残疾养恤金)× 0.8 = 3,051.54库纳。

如果我们假设配偶于1999年7月10开始就业,并从这天起获得个人养恤金(残疾或老年),他/她就不再有权得到遗属养恤金。从这天起只有一名儿童有权享受—— 一名遗属——养恤金系数 = 0.7。

1999年7月的普通残疾养恤金假定金额——3,814.43库纳。

3,814.43 × 0.7 = 2,670.10库纳(从1999年7月10日起一名遗属)。

养恤金受益人死亡后的遗属养恤金以养恤金系数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月应付给受益人的实际养恤金月金额中算出,而养恤金系数则取决于有权享受的遗属人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起遗属有权享受遗属养恤金。

基本养恤金(老年和预付养恤金)

这种第一支柱养恤金的计算法只是用于保险期,因为一个人在保险期内同时受保第一代间支持支柱和个人资本化储蓄的第二支柱,这项办法将从2000年7月1日起适用。基本养恤金为根据《养恤金保险法案》所应付的老年或预付养恤金各部分,它按实行第二支柱后完成的合格期从第一支柱中支付,同时根据同期保险时增付的交款从第二支柱中支付第二部分的养恤金。由于第二支柱将在约15至20年的时间里产生第一次利益,因此第一次基本养恤金将在这时出现。

基本养恤金等于实行第二支柱保险后每年完成合格期的所有就业人员在上一年平均工资总额的0.25%加实行第二支柱保险后实现的个人分数实际养恤金价值的0.25%。

残疾养恤金和被保险人死亡后的遗属养恤金不按基本养恤金金额确定,而是根据完全保险期按正常养恤金金额确定-如同向第一支柱所交的所有款项一样,付给额外强制老年养恤金保险的款项将转到养恤金保险局。但是,如果第一支柱基本残疾或遗属养恤金总加到第二支柱额外养恤金后会使金额更有利于受益人,那么应付的第一支柱养恤金将成为基本养恤金,而不是正常养恤金。

其他利益

职业康复的工资补偿. 如果发生工伤残疾,按残疾养恤金的金额,但如果工伤残疾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则按40年合格期所获得普通残疾养恤金为金额。

身体伤害补偿金. 这笔津贴与按工伤或职业病发放的津贴一样,不取决于所完成合格期长短。它取决于身体伤害的程度,按此用基数算出百分比。基数有养恤金保险局的一般条例确定。

津贴的调整. 请见“津贴计算法”标题下的实际养恤金价值。

行政组织

一般监督:劳动和社会福利部。

组织和管理: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是一个公共机构,具有法人地位,在收取交款和作出养恤金保险决定方面具有公共授权。它至少每年一次向劳动和福利部以及克罗地亚国会、被保险人和养恤金保险受益人提交它的工作报告。

管理委员会提交保险局状况,但必须经克罗地亚国会核准。

管理委员会有13名政府任命的委员,任期四年:7名委员由劳动部提名,2名委员由被保险人协会提名,2名委员由保险受益人协会提名,2名由雇主协会提名。

局长及其助理由政府任命。

行政活动由养恤金保险局行政处从事,该处有一个中央股和若干地方股组成。

程序:两个层次的程序——上诉权。司法保护:对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作出的第二级决定-能够向行政法庭起诉。

无力清偿时的保障:国家预算。

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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