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份

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

1987-1997

1992-1997

目 前

9,000

24,000

30,000

3,000

15,000

29,000

33. 在确定工人的工资和报酬时,根据工作性质、职责难度以及工作条件等,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论性别如何(1994年劳工法,1997年修订过)。

准则第5段

34. 关于任命和重新任命的条例依据1994年的《公务员法》确定了主要的工作时间、定期的照付工资的假期和工休日报酬。

35. 正式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星期6天。需要在公休日工作的工人可领奖金报酬,凡工作满一年的公共部门的雇员有权享受带薪年假,还有权享受当地假期。另外,在苏丹境内各地旅行时,本人和家人也可领取旅费。

36. 在确定工作时间以及有关年假和公休日工作报酬的标准和条例等方面,当局没有遇到任何困难。

第 8 条

准则第1段

37. 苏丹于1986年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准则第2段

38. 苏丹的工会是在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目标是加强国内团结,保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促进国家的目标,并促使国家实现其道德标准,并扩大其国际关系。

39. 不得拒绝工人申请加入或退出工会。

40. 在1992年《苏丹工会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中,苏丹立法机构规定,法律中所列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人可组成工会组织。

41. 根据1992年《苏丹工会法》第9条第5款的规定,工会经大会的决定,可参加任何区域、全国或国际性联合会,条件是有关联合会表示同意。

42. 苏丹工会自由运作的权利未受任何限制。根据苏丹工会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苏丹境内进行的工会选举是公正独立的。

43. 与以前不同的是,苏丹工人不再为了获得权利而使用罢工作为武器,工人已经认识到在民族拯救革命以前的年代里举行的罢工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他们总是设法同有关当局谈判,而且往往能获得对他们有利的结果。

44. 苏丹工人现在认为他们同别人一样也参与发展活动。因此他们认为罢工是对发展的障碍。

准则第3段

45. 苏丹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罢工的规定。尽管如此,工人自己设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并且经常可达到满意的结果。

46. 罢工是所有部门工人受到法律和宪法保障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一些工人罢工,而不允许另一些工人罢工。

准则第4段

47. 正规军无权建立工会组织,也没有权利进行任何罢工。

第 9 条

准则第2段

48. 苏丹拥有下列各种社会保障措施:(a) 医疗;(b) 疾病现金补助;(c) 产假福利;(d) 老年福利;(e) 残疾人福利;(f) 孤寡人福利;(g) 工伤福利;(h) 失业福利;(i) 家庭补贴。

准则第4段

49. 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占总预算的2%。

准则第6段

50. 大多数公民,尤其是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障福利。这些包括妇女,她们拥有受法律保障的所有权利。

第 10 条

准则第1段

51. 苏丹共和国1987年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于1990年8月3日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现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以便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准则第2段

52.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基础,是个人成长和个性形成的环境。家庭按照基于纯粹社会价值的道德原则有效地履行着其职责。在苏丹,家庭一词是指由下列关系联系起来的个人:父母与子女关系、领养关系、婚姻关系、或亲戚关系(大家庭)。

准则第3段

53. 成人年龄是18周岁,达到成人年龄,便被认为在精神、身心上成熟了。

54. 苏丹促进家庭的建立,通过向愿意结婚的人提供物质帮助,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婚姻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缔结。

准则第4段

55. 为了防止社会衰退、分解和腐败,国家赞助了一些有关婚姻的社会项目,采取了提供援助的作法,以利传宗接代和建立家庭。下表列出了在这个项目范围内所缔结的婚姻数目:

年 份

婚姻数目

1992

1993

1994

1995

3,000

3,000

5,000

6,000

56. 为加强和保护家庭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苏丹家庭的方案目的是确保在10年的时间内,有200万家庭取得生产手段,即每年新成立20万经济活跃的家庭。预计总费用是200亿苏丹镑,即每年平均20亿苏丹镑。成立经济活跃家庭的项目每年将使每个州平均有2万个这样的家庭受益。

准则第5段

57. 按照《母亲和儿童福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卫生部须设立一个母亲和儿童福利中央委员会。按照该法律第58条的规定,并在遵守第5和第6条的情况下,母亲和儿童福利中央委员会负责除其它外提出全国的规划建议,以确保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服务。

58. 苏丹立法机构确认,按照上述法律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助产士须持有有关省份卫生副总监颁发的执照才可以开业。助产士须符合下列标准才可得到开业执照:

具有科学方面的学历,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级别接受了必要的培训;

在医师同业登记册的助产士分册里注册。

59. 每个省还按照该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了精神健康委员会。

60. 产前假为两个星期,产后必须休息的产假是一个半月。在休产假期间母亲照常可领取月薪和福利。

准则第6段

61. 苏丹为关注有困难的儿童,特别制定了帮助这些儿童的方案,这些儿童包括无家可归的儿童、父母身份不明的儿童以及孤儿。方案的具体内容是:

对这些儿童进行登记并报告他们的情况;

在成立经济活跃家庭项目中,优先照顾这些家庭;

为有困难儿童制订特殊的方案。

62. 苏丹法律禁止雇用未成年的儿童,成人年龄是18周岁。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因为有些儿童是在与雇主签定的私人合同下工作的。因此很难保持这方面的记录。雇用儿童从事家务或在家庭拥有的经营性农场雇用儿童须遵守有关家务劳动的规定。

63. 无家可归的儿童和孤儿原来受到的保护不够。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和社会规划部对儿童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为此,建立了各种收留儿童的营地,向他们提供一切形式的必要保护。

准则第8段

64. 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苏丹也遭受贫困、不稳定、不安全和外债负担所引起的问题。因此苏丹高度依赖国际组织和银行机构的外部援助,以便实施对儿童的保护计划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然而,这种援助不是很少,就是往往完全没有,这就为实现人权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使落实在这方面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极为困难。

第 11 条

准则第1段

65. 农业部门决定了所有经济活动的速度,因而也是所有经济活动的推动力。农业部门占国内产生总值的比重为36%,雇用了全国的75%的劳力,约占出口总值的95%。大多数国内工业也依赖农业提供的必要原材料。

66. 在1989年以后,为实现粮食安全进行了认真的努力,增加了小麦种植面积,并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侧重于玉米的种植,以避免生产的波动,在多雨地区经常出现这种波动。

67. 苏丹开展的农业方案目标是加强提高生产率的努力,在下列领域推广试用了先进技术:

在灌溉领域引进先进的灌溉系统;

在土壤方面,增加化肥并保护水土流失;

通过使用抗虫害品种提高产量。

68. 苏丹物资条件很差,要对家庭生活水准加以记录是困难的,因而要精确地确定苏丹的贫困线也有实际困难。苏丹尚未编制任何实际生活质量指数。

准则第2段

69. 苏丹有两个最大的粮仓。第一个是在Gedaref城(这是在非洲最大的产粮区),另一个在红海岸边的苏丹港。这两个粮仓通过现代化公路和铁路,与消费地区和出口地区连接。

70. 农业研究中心向农民提供农业咨询和指导,农民还在实地得到专家提供耕种方面的协助。

71. 增加粮食产量无疑是粮食安全和政治安定的基石。为了实现这一安全,苏丹的农业计划目标是使粮食生产量增加5至6倍,年平均增长40%,另外其他作物例如蔬菜、水果、饲料、糖类和稻谷增长8倍。为此,苏丹正在参与各种国际努力,使人人均免于饥饿,并且与联合国和其他机构、其他阿拉伯国家和友好的非洲国家一道实现这一目标。

第 12 条

72.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和所有社会群体的进步和发展而言是极为重要。苏丹的卫生情况经历了急剧变化,正如下列资料所显示的。

73. 苏丹全国卫生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办法,向每个人提供初级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恢复。政策的目标是采取各种措施实现令人满意的健康水准,例如消除流行性和传染性疾病,对于医院进行维修和改善,提高医院的效率和改善管理,按照国际平均水平,向公民提供医院床位,此外建立一些医疗产业,生产医院设备、手术设备、医疗用品和实验室工具,并开发医生、技师、助理、护士和助产士等人力资源。

74. 从1987年至1995年,用于医疗的开支在预算中所占的百分比一直是2%。1996年,增加到3%。

准则第4段

75. 在苏丹,“城市地区”的定义是指具有医疗和教育服务并能提供现代社会活动和技术设施,比农村地区先进得多的城镇地区。

准则第5段

76. 为了创造安全的健康环境,苏丹立法机构认为宜于按照1975年《公共卫生法》第4条(a)款在卫生部设立了一个卫生委员会,被称为公共卫生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a)就环境的健康问题拟订一般原则和标准,并向地方政府提供技术咨询;

(b)为医院和卫生设施、实验室、药店、私人诊所以及产房拟订必要的标准和规格,不论它们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

(c)在该国爆发传染病或流行病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经有关部长批准,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上述法律第1条)。

77. 为了保护人类不受染上疾病,部长有权按照上述法律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在卫生部内设立个别的单位,专门负责一种或多种流行性疾病。他还可以决定将任何处的总部设在何处,并任命处长、一名助手和外国组织所雇用的专业医务人员,以便在设立的处里工作。

78. 按照第42条第2款规定,任何负责一种流行疾病的处都必须在全国进行调查,以确定发生有关疾病的地区,和在各省的蔓延程度,然后制订扫除流行疾病的计划。

79. 苏丹政府极为重视儿童和孕妇针对六种已知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因此实现了有史以来儿童免疫接种的最高比例。苏丹政府还努力设立更多的医疗诊所,提供完全的免疫服务。在苏丹的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非洲母亲和儿童福利协会都提供家庭咨询和指导。

80. 鼓励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她们还在所有的产科医院和病房都能得到免费的咨询服务。

准则第6段

81. 所有医疗中心、急救站以及公立医院诊所都专门设有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服务,这是与生命权有关的基本权利。

准则第7段

82. 1975年《公共卫生法》第4条第1款(a)项规定,应让地方人民政府参与有关环境卫生的一般原则和标准的制定,这是建立安全卫生生活的长久基础。

准则第8段

83. 广播电视经常广播提供健康教育和卫生咨询的节目。流动宣传车也经常介绍卫生知识和治病防病的办法。

准则第9段

84. 由于苏丹人口不断增加,领土广大,国际援助仍未能够支付医疗卫生项目的费用。

第 13 条

充分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权利

85. 1992年《公共教育法》第1条规定,每一个公民有权享受基本的教育,基础教育已延长到8年。

86. 已经得到内阁批准的教育政策是确保在2000年之前人人享受基础教育,这项政策已经得到最高度的重视,以便实现义务基础教育,并颁布这方面的立法。国家还保证对基础教育实行免费。1996年,苏丹的三个州,即喀土穆、北方州和尼罗河州宣布本州的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在全部基础教育年龄人口中,这三个州占了19%。

87. 为了使达到6周岁法定上学年龄的所有儿童能够在1991/1992和1993/1994学年都能逐渐入学,特拟定了一项分阶段实施教育政策的计划。从1998年开始实施一些措施,确保在2000年之前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机会,接着在2000年之后,将全部实行义务教育。

88. 《公共教育法》第四部分第11、12和13条涉及公共教育的管理,这些条款确定了联邦和国家教育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教育政策的实施,包括开设职业和技术中等学校,归各州负责。教育战略的目的是使中等教育标准化,因为中等教育是人力资源规划方面重要的阶段和重要的一步,即最终目的是使个人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有效贡献,并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89. 对教育的重视反映在中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上,中等学校的数目从1990年的484所猛增到1995/1996年的1,010所,相当于增加了526所。换句话说,中等学校的数目在五年内增加了一倍。

90. 教育政策的第一优先目标是解决平等享受教育的问题。然而虽然在过去二十年里中等教育取得了进步,但离要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就读中等学校的人数与达到中等学校入学年龄的人数相比,依然较低。1994/1995年统计数字清楚表明,14-16岁年龄组入学率为27.9%(女孩为27.3%,男孩为28.6%)(见表)。

91. 在1970年代上半期,高等教育在苏丹各州有明显的发展,政府办的大学从1990年的10所增加到1995年24所。私立学校也从1990年的7所增至1995年的13所,学生人数也增长很多,女生人数从1990年的27,127人增至54,074人,男生人数从34,047增加到79,305人(学生总数是133,379),这就表明了有资格就读高等院校的青年利用了这些机会。

92.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开支也逐渐增加,从1990/1991年的8.8815亿苏丹镑增加到1995年的120亿苏丹镑,相当于增加了1,290%。在高等学校,学生每年所交的学费依学校和专业不同而不同。无力交学费的学生可免交学费。

93. 1996年,教育预算总额达到56亿苏丹镑,占总预算的5.3%。基础教育开支占高等教育开支总额的比例为44%。在1994/1995年全部教育开支中,基层单位所出的经费占了53%。

94. 广泛的意见认为,应该加强参与,扩大经费来源,将所有部门以及若干组织都包括在内,以便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

95. 全国各地城镇都组织了成人扫盲计划,而学龄儿童都有机会参加适合他们年龄的计划。这些儿童可以根据他们的教育水平参加基础和中等教育。

未入学儿童可选择的其他途径

96. 自1990年以来,每当举行教育改革会议,苏丹的教育政策都特别重视确保普遍提供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4-5岁)、基础教育(6-13年)和与正常基础教育平行的青少年扫盲(8-14岁),特别是重视向女孩子提供教育机会,使她们能够接受正规教育。对教育的重视也包括对流动牧民的重视,为满足他们的教育需要,特地设立了流动学校。

97. 为青少年制定的教育计划的目标是:

(a)对9-14岁年龄组中未上学或在早先辍学的青少年提供教育机会;

(b)提供适合青少年需要和情况的教育,使青少年能够增长知识,并提高能力和开阔视野;

(c)开拓正规教育与这类教育之间联系渠道,以便那些希望继续接受教育的青少年可以这样做;

(d)制定灵活的教学方法,以便能够很容易地向每个人提供教育机会,特别就女孩子而言。

98. 下文介绍了三项计划,都概括地介绍了各种备选的教育方式。

99. 按照青少年教育计划,在6个州共开设了23个中心,这6个州是:Northern Darfur、Northern Kordofan、Nile、Gezira、Kassala、White Nile。共接收了1,161个儿童,其中包括303名女童。

100. 对流离失所者的援救计划目标是在重新安置点为因战争或干旱而流离失所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这项计划为400多万儿童提供了教育机会,其中40%是女童。

101. 按照流动牧民教育计划,截至1997,共为流动牧民的儿童开设了259个流动学校,接收了13,219个儿童(包括4,863个女童),这些学校都设在Kordofan州和Darfur州。

102. 苏丹在教育领域开展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计划的主要目标是:

(a)到2000年,基础学校入学比例从1995年的70%提高到100%;

(b)到2000年,毕业率从1995年的75%提高到80%;

(c)减少文盲比例,由1995年的50%到2000年完全消除文盲;

(d)扩大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和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的入学率

103. 在过去20年里,基础教育经历着显著的发展,6-13岁的男女儿童入学率在1994/1995学年上升到53%(女童为49.4%,男童为65.6%)(见表)。

辍学率

104. 在教育系统中有两种辍学现象:

(a)一部分是根本没有机会入学;

(b)另一部分是在入学之后但在完成学业之前辍学。1992/1993年,五年级女生辍学率比例最高(24.8%)。然而对城乡地区男童和女童最近辍学的情况,没有详细资料。

扫盲和成人教育

105. 1990年8月举行的关于文盲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会议建议拟定一项全面的计划,争取在2000年之前在苏丹扫除文盲。会议还建议国会颁布一项扫盲和成人教育的法律,使这方面的努力有法可依。

106. 1991年颁布了这项法律。于是开展了一项全面的运动,以便消除10到45岁这个年龄组中800万青少年和有工作的人的文盲的情况。这场运动成功地消除了425万人的文盲情况。

教育制度

107. 1991年,普通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学前阶段由6年改为2年,基础教育阶段由3年改为8年,剩余的3年为职业和技术中等教育。按照1990年10月4日教育部颁发的第1799号决定,学前教育被认为是基础教育的准备阶段,是整个教育制度的一部分。

学时安排

108.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时最少的是一年级,为23节课,逐渐增加到高年级(6-8年级)的45节课,课间有5分钟休息时间。在中学阶段,学生每天上七堂课,每节课为40分钟,每周平均42节课。

109. 新学校是根据人口密度设立的,往往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利用学校图来找出学校设置点。

110. 下表列出了1995/1996年基础教育入学率(按性别分列)。

年龄 6-13 岁

女 孩

男 孩

总 计

居民

2,779,183

2,610,163

5,389,346

入学人数

1,573,191

1,290,408

2,863,599

百分比

56.61

49.44

53.13

111. 下表列出了1995/1996年中等学校的入学情况

年龄 14-16 岁

女 孩

男 孩

总 计

居民

866,065

809,314

1,675,37 9

入学人数

247,459

221,231

468,690

百分比

28.57

27.34

27.98

112. 以下列出了各个人口组中女童实际享受教育的情况:

女童

备注

低龄女童

六周岁后入学

低收入群体的孩子

大多数上公立学校

农村地区的孩子

较高比例的孩子接受教育

身心有残疾者

有专门的教育单位,负责这类儿童的教育

移民的孩子

没有准确的资料

移民工人的孩子

没有准确的资料

在语言、族裔、宗教或其他 方面属于少数的人的孩子

他们的习俗、宗教信仰以及其他有别于其他群体的特点都得到照顾,正如在南方各州那样

113. 各级教育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均等的,没有歧视。政府鼓励家庭让他们的孩子接受学前教育。

114. 苏丹各级教育所用的语言是阿拉伯语,这是苏丹的主要语言。各种外语如英语和法语也是学习的语言。

115.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育人才的主要任务,所以教师必须从优秀的毕业生中挑选,必须具有足够的知识、道德水平、品德以及培训,以保障有良好的培育人才的能力。

116. 教师的工资制度是根据所受的培训、责任水平以及专业地位而不断修改的,以能够保持一个上不封顶的增薪制度。

117. 在联邦和各州一级专门为教师设立了医疗和经济设施。

118. 师范学院已发展成大学学院,专门培养毕业生,担任初等教育的师资,这些系还开设了教师进修班。开设教育系的大学也增加了。

119. 政府鼓励在基层单位支持下,特别是在农村和乡村地区,建立教育设施,在那里有30%的学校是这种支持下建立的。政府提供这些学校所需要的土地和家具以及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师资。

120. 各州还得到来自联合国的援助,以期实现受教育权。然而这种援助数量很少,不能满足它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 15 条

准则第1段

121. 制定了法律措施的目的是实现每个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那么这些措施所根据的原则是:保护和促进苏丹民族文化遗产,具体的体现是文化和习俗、优良传统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行,另外还根据宝贵的人类原则和价值以及国家的选择。

122. 政府鼓励基层单位采取的特别主动行动,并通过了一些促进发展的项目。用于文化发展的资金是列在一般预算中的。

123. 为促进所有社会群体参与文化生活,包括那些采取独立的主动行动的群体,并且为促进文化方面的创造性,特设立了下列机构:苏丹文化研究所;苏丹国家博物馆;国家剧院演出团;国家博物馆;国家剧院;国家电影中心;中央出版、发行和广告社;苏丹生活记录和档案中心;苏丹人类学博物馆;苏丹中国友好电影院;青少年文化宫电影院;国家电影研究所。另外还有一些外国文化中心例如:英国文化委员会;法国文化中心;德国哥德学院;伊朗文化中心;利比亚文化中心;伊拉克文化中心。

124. 每年还举行国际音乐和歌唱节,以反映苏丹各个部落的文化遗产。

125. 苏丹努力加强国际缓和,促进不同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并特别重视在所有群体之间和不同代人之间建立文化对话精神。

126. 苏丹政府极为重视促进不同社区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意识,这清楚地反映在设立国家和各州的文化中心,以及国家民族艺术团,艺术团包括了苏丹各个部落和少数民族的成员。

127. 苏丹国土辽阔,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相互促进,而且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那么信息媒介发挥着补充作用,起着提供文化、教育和娱乐的作用,并在各个不同文化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128. 国家文物委员会负责保存和介绍各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并认为这种遗产是不容忽视的人类价值的体现。这种遗产在好几个博物馆里展览,包括苏丹国家博物馆、自然室博物馆以及民族博物馆。

129. 苏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版权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任何创造性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例如书籍、绘画、装饰等作品。

准则第4段

130. 苏丹各级教育部门都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文化和美术学习课程,从初级教育阶段、中级教育阶段、一直到大学的艺术院系。设在喀土穆的苏丹科技大学设有美术学院。

准则第5段

131. 苏丹致力于加强与所有国家的文化、贸易和艺术合作,并促进与各国的融合,并协调有关的设施。苏丹还努力促进全球对知识和现代文化的平等利用,并协助在平等基础上传播科学和文化知识,排除任何对这种资源的垄断,使各国人民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充分地享受和利用这些资源。

132. 现正作出努力,寻找与所有国家进行科学文化合作的机会,特别是那些更先进国家。

133. 1995年《版权保护法》第8条(a)款规定对该法第6条提到的文学著作权给予终生保护。该法第6条第5款还规定作者所收到的作品稿酬得到终生保护,并且在作者去世之后还继续得到25年的保护。

134. 根据《版权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作者一旦去世,他的文学版权则传给他法定继承人,除非他在遗嘱中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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