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June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 2014 年 5 月 8 日举行的第 17 和 18 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E/C.12/CHN/2 ) ,包括中国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E/C.12/CHN-H KG /3 ) 和中国澳门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E/C.12/CHN-MAC/2 )(见E/C.12/2014/SR.17-18),并在 2014 年 5 月 23 日举行的第 40 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 第二次 定期报告 的 及时 提交 。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所收到的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 E/C.12/CHN/Q/2/Add.1 、 E/C.12/CHN/Q/2/Add.2 和 E/C.12/CHN/Q/2/Add.3 ) ,并欢迎与 由许多部委的专家、包括 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代表组成的 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

(c) 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就业 及 职业歧视公约》 (1958 年 第 111 号公约 ) , 2006 年 1 月;

(d)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6 年 1 月。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 增 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措施,其中包括:

(a) 2010 年 10 月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

(b)2007 年通过了《就业促进法》;

(c)通过并实施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012-2015 年 )》;

(d) 通过并实施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 2011-2015 年 》 ;

(e) 通过并实施了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 年 ) 》 ;

(f) 通过并实施了第一个《 促进就业规划 ( 2011-2015 年 ) 》。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达到 “ 千年发展目标 ” 的各项指标 ( 如铲除极端贫穷、普及小学教育、降低产妇死亡率 ) 所作的贡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力争充分实现 “ 千年发展目标 ” 。

6 .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国香港为 增 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 于 2011 年通过法定最低工资;

(b) 于 2012 年 12 月成立高规格的扶贫委员会 ,首次采用 官方贫困线。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中国澳门为 增 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 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

(b) 于 2012 年制定《公积金个人账户》法律,加强居民的退休保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中国

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新 设 的 25 个政府部门 承担着类似于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 。不过,委员会 仍 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政府机构不能取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 第二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授权广泛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根据《巴黎原则》 增 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作出努力使国内法与《公约》一致,但并非《公约》的所有规定都已纳入国内法,因此,国内法院和法庭无法直接 应 用《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公约》 规定的所有权利可 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尤其是法官、律师、执法人员 、以 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负责《公约》实施工作的其他人员 及权利持有人对《公约》所载权利 的内容 及其司法性的认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 9 号一般性意见 ( 1998 年 ) 。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司法 机关 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缺乏人权 ( 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方面的适当培训。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障司法部门的充分独立和公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所有人权 ( 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方面的系统培训。

腐败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腐败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腐败普遍盛行,这对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在省市各级实现这些权利产生了不良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颁布国内法,纳入缔约国 2006 年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b)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以透明的方式开展公共事务;

(c) 加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区自治政府机关的代表和官员宣传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强调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反腐法律;

(d) 对所有腐败案件,不论大小,都开展独立公正的调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际合作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向 120 多个发展中国家的 2100 多个项目提供了经济和技术援助 ;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其中一些项目造成了 在 接受国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 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 。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其国际合作政策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具体而言:

在做出供资决定之前,进行一项系统和独立的人权影响评估;

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其政策和项目在接受国的人权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在接受国发生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确保有可以利用的投诉机制。

工商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适足和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中国公司,不论是国营公司还是私营公司,包括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均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第二条第一款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在缔约国境内营业的公司确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并不对其发生不良影响;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营业或由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在其境外项目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对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义务的声明(E/2012/22,附件六,A节)。

不歧视

14. 尽管在缔约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纳入了不歧视原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套完整的反歧视法来保护所有边缘化和弱势个人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 少数民族,尤其是西部省份和地区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在就业、 社保、 住房、 卫生 和教育 等 领域一直普遍受到歧视 ( 第二条第二款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根据 《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尤其是在西部省份和地区, 打击 对少数民族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他们能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取得合法 工作 、 社会保障、 适足住房、公共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权利。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 20 号 一般性意见 ( 2009 年 ) 。

户籍制度

15.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改革 户籍制度 ,逐步消除 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差别 ; 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些农民工,尤其是没有户口的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教育领域依然受到事实上的歧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据报道, 由于户口制度,在农村地区估计有 5500 万至 6000 万留守儿童 (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 ) 。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 E/C.12/1/ Add.10 7 , 第 46 段 ) , 吁请 缔约国加强努力,取消户籍制度,确保所有 农民工能够 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工作 机会以及 社会保障、住房、卫生和教育福利。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并切实有效的 支持家庭的措施, 避免儿童脱离家庭环境,确保儿童,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由父母抚养长大。

男女平等待遇

16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作了一些立法改革,以确保男女平等,并通过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但在实际上,性别差距依然存在,在就业、工资、住房和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方面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土地使用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 第三条和第七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采取具体步骤,消除男女在充分取得高等教育、就业和住房的机会方面持续存在的差距;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定消除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别的具体指标和时间范围;

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妇女面临的多重歧视,尤其是在取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和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歧视。

失业

17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没有按民族分类的失业统计数据 ,这限制了对少数民族享有工作权情况的评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到的种种努力 ( E/C.12/CHN/Q/2/Add. 1, 第 44 段 ) , 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据报道, 少数民族人员,特别是藏族、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失业率偏高,其部分原因是汉族涌入少数民族地区 ( 第六条和第七条 ) 。

委员会根据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67 段 ) ,促请缔约国加强失业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更好地评估少数民族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少数民族,针对失业最严重的地区,加强现有方案,采取有效的战略,以降低失业率。

残疾人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通过设定 1.5% 的 就业 配额,来提高残疾人获得就业的机会,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但残疾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现存的工资差距也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 ( 第六条和第七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强努力,切实促进残疾人融入 社会,特别是融入 劳务市场,包括 加强就业配额制度的效力, 建立有效的执行程序和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残疾人的工作条件,包括确立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并采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残疾人就业 率 的分类统计数据。

最低工资

19. 委员会 指出 , 确定最低工资的酌处权 被下放到了 各省市政府 ; 委员会 表示 关切的是,缺乏透明的物价指数和调整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有些省市,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人的体面生活 ( 第七条 ) 。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 建立有效和透明的物价指数制度, 定期调整 最低工资,以便为所有劳动者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生活水准。

工作条件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关于工作条件不足和不安全的消息,包括发生伤亡事件、未签订劳动合同、医疗和事故保险 不足 等,在私营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尤其如此 ( 第七条 ) 。

委员会根据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53 段 ) ,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特别是为私营部门劳动者提供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

采取措施,通过逐步改善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使这些人员的状况转入正规;

确保各类劳动者都能获得医疗和事故保险,并能在遭受工伤和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时获得充分补偿;

建立监测工作条件的有效和独立的监察机制,并为之提供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充分调查关于违反劳动法的指控,并对被认定违法的人员采取有效行动。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21.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尽管通过了旨在防止性骚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 在 缔约国仍 时常发生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 第七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处理缔约国 内的性骚扰问题,并确保 充分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纳入刑事立法。

强迫劳动

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 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51 段 ) ,决定废除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在省市各级未切实执行这一决定 ( 第六条和第七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切实执行全国人民大会关于在全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并确保 不建立替代或类似于强迫劳动的制度,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工会权利

23 . 委员会 仍对劳动者无法自由行使组织和参加除中华全国总工会 的 建制 以外的工会的权利感到关切。 委员会又 感到关切的是, 《工会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有罢工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撤销关于《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声明 ( 第八条 ) 。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 ( E/C.12 / 1/ Add.10 7 , 第 55 段 ) ,即修订《工会法》,允许劳动者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制 以内和以外组织独立工会。委员会 又 建议缔约国考虑在法律上承认罢工权 。此外,委员会还强烈促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关于《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声明。

享有社会保障

24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普及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标准计划 ( 低保 )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乡人口之间以及农民工之间在福利的获得及其质量和数量方面仍然存在重大差异 ( 第九条 ) 。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56 段 ) 及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 2008 年 ) ,促请缔约国:

加强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特别是要惠及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和农民工,以及非正规部门劳动者;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社会援助福利金足以支付实际生活费用,包括建立有效和透明的物价指数制度;

在全国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让受益人了解为增进其享有社会保障权而设立的计划和采取的措施。

计划生育

25 . 委员会 欢迎关于修订“独生子女政策”、让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的决定,但仍感关切的是,人们自由决定子女数目的机会仍受到限制 ( 第 十 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人人都能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委员会 还促请 缔约国 加强努力,提高对现代避孕方法的认识, 针对不同年龄提供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教育。

26. 尽管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 止为完成生育指标 而 采取胁迫性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据 报道, 有使用包括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在内的胁迫 措施 来限制生育的案例 ( 第十和第十二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进一步 采取行动,切实防止在执行 计划生育政策 时采用胁迫性措施,如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 ,并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切实调查所有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案件,并追究这类行为责任人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家庭暴力

27 . 委员会感到关切 的是,尽管对此事已讨论了若干年,但缔约国仍未通过具体立法,将家庭暴力 列为刑事犯罪。 委员会 还 感到关切 的是,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 家庭暴力 事件,也缺乏保护受害者的支持服务 ( 第十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家庭暴力具体立法,并将这类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 的有效 措施,预防家庭暴力事件, 保护所有受害者,为其提供 进入紧急人身保护收容所、获得法律援助和医疗服务、以及 获得补救和赔偿的适当途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 并为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的培训。

扶贫 与 偏远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8 .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减贫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各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在生活水平上仍然差异很大。委员会还对农民工的恶劣生活条件感到关切 ( 第十一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时,特别注意各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差异和差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扶贫计划以减轻农民工的贫困作为优先事项,并为此分配足够 的 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份和城市地区分类的可 比数据,以及关于贫困人数和消除贫困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指标。

适足食物权

2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农村贫困县、特别是西部山区的贫困县,依然没有粮食保障,尤其在农村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儿童长期营养不良。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包括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委员会仍对该法执行 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感到关切 ( 第十一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适足食物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特别是西部山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粮食无保障及儿童营养不良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分配、销售和消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当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9/59/Add.1,第40至第46段)。

强制搬迁

30. 委员会 感到遗憾 的是 , 缔约国 没有落实它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61 段 ) ;并 感到严重关切 的是,它得到的消息表明, 缔约国 在未予通知或适当通知的情况 下 强制成千上万人搬迁。委员会注意到 , 2011 年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采取暴力,并赋予面临搬迁的城市房屋所有 人被征求意见 和知情同意 、获得适当补偿和有效法律救济的权利,但委员会仍对这些条例未得到切实执行感到关切 ( 第 十一 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不完全符合既定国际人权标准的所有征收做法。 委员会 促请缔约国保障 受影响个人和 住户向国内法院申诉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和适当补偿,并保障适足的替代住房。

委员会又 促请缔约国 确保就城市翻新所必需的任何住宅搬迁与受影响 个人和 住户进行事先协商, 事先 征得他们自由 和知情 的 同意,并遵循适当和透明的程序,充分尊重 他们 的安全和尊严。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 “ 适足住房权 ( 《公约》第 十一 条第 一 款 ) :强 迫迁离 ” 问题的 第 7 号 一般性意见 ( 1997 年 ) 。

游牧民定居

3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实施的游牧民在 “ 社会主义新农村 ” 定居的工程未经适当协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事先征得自由和知情的同意,尤其是在西部省份和自治区 ( 第一条和第十一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停止游牧民在其传统土地之外的非自愿定居以及其他农村居民的非自愿搬迁或重新安置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受影响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审查和评价所有可行方案。

污染、生态恶化和卫生保健

32 .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 的是, 工业污染给环境造成的不 利 影响 和食品污染 对享有适足 生活水准和健康权 造成了不良 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采取了减轻生态恶化 、 环境污染 和食品污染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仍然不够, 而且 对违反环境 法的行政机构和私营公司不予追究责任 ( 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影响人口的健康和适足生活水准、并从而影响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环境威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 执行 环境条例,规定 必要 的制裁 ,并为受不良影响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健康权

33 . 尽管 卫生保健预算 有所增加,但 委员会 仍 感到关切的是, 经费 不足 尤其影响到农村地区,并加大了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内部在获得公共卫生服务方面长期存在的差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户籍制度,农民工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医疗补助,而且要支付更多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 ( 第十二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卫生保健服务,保证缔约国境内的所有人,尤其是弱势和边缘个人、少数民族和农民工,都能享有获得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的权利;

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并确保在省市和地方各级公平分配;

通过实施发展保健部门人力资源的国家计划,加强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委员会 请 缔约国 参 考其 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2000 年 )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者

34 . 尽管通过了旨在消除对受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 者的长期歧视的条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者在社会上仍然遭到广大公众的鄙视,以及就业、教育、特别是卫生保健方面的歧视,包括拒绝为其提供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适当措施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其他传染 病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废除或修订导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长期污辱和排斥、并对防治艾滋病毒方面的任何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和政策;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适当获得卫生保健、就业和教育;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尤其是在风险群体和农村地区的蔓延;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增强医务人员、雇主和广大民众对艾滋病毒传播方式的了解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容忍,并衡量这些活动的影响。

受教育的机会

35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达到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 4% 的目标和建立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各地经费分配不均正在加大获得和提供教育方面的城乡差距。委员会 又 感到关切的是,义务教育仍不免费,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地区的儿童往往负担不起。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中等教育费用过高,是造成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和农民工子女辍学的主要因素之一 ( 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平等分配经费,以确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平等获得和提供教育;

确保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公立教育;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普及并让所有人都能获得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教育;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少数民族儿童和农民工子女的辍学率。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3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民族在实现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 包括 行使 使用和传授少数民族语言 、历史和文化 以及自由信奉宗教 的权利 方面 , 仍然面临严格的限制。虽然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委员会仍对藏族和维吾尔族受到的限制感到关切,尤其是禁止以藏语和维吾尔语接受教育 ( 第十五条 )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和蒙古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充分和不受限制地享有完全保持其文化特性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可以使用本族语言,保持本族文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文化多样性,并促进对族 裔 、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文化遗产的认识。

文化权利 与 言论和新闻自由

3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防止其境内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而 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而这种限制可能会妨碍实现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 第十五条 ) 。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68 段 ) ,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缔约国境内言论和新闻自由的限制, 让 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能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和应用带来的好处,并使他们从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中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保护。

尊重劳工权利和人权活动人士及其律师的权利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劳工权利活动人士 、 人权活动人士及其律师在处理 侵犯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案件时遭到迫害和报复 ( 第二条 、 第 十 条 、 第 十 二条 和 第 十三 条 )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护人权和劳工活动人士及其律师,使他们免因处理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案件而遭到任何形式的恐吓、威胁或报复,并确保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保证人权和劳工活动人士及其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接受医疗,保证其子女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立即彻底调查所有关于报复和虐待的指控,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中国香港

《公约》在境内的适用

39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中国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公约》 对香港适用 的规定将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公约》尚未被纳入特别行政区立法,因 而 法院和法庭无法直接应用其规定。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公约》 的 规定纳入境内立法,并保证境内法院能够直接应用这些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40 . 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权限有限,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设立 独立的 国家人权机构 ( 第二条第一款 ) 。

委员会促请中国香港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拥有广泛权限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不歧视

4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普遍存在 对某些弱势群体和 边缘化群体 ( 如移民和境内外来人口、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 的歧视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尤其 是在就业、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国香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种族歧视条例》没有包括以民族、 国籍、居民身份或居港时间为由的歧视 ( 第二条第二款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采取措施,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 20 号一般性意见 ( 2009 年 ) ,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91 段 ) ,并促请中国香港消除对移民以及来自中国其他地方的境内外来人口的广泛歧视行为。委员会还促请中国香港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士 能够充分享有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而不 受歧视。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2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予以保护的全面立法 阻碍了 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尤其 是在取得合法就业、接受职业训练和获得适足住屋方面 ( 第六条和第十一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通过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立法,以改善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使其能够合法就业,包括接受职业训练 和 获得适足住屋。

外来家庭佣工

4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中国 香港的外来家庭佣工面临不利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因为 “ 两星期规定 ” ( 即外来家庭佣工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两个星期内离开香港特区 ) ,以及要求外来家庭佣工留宿在雇主家中的规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废止这些规定,因而外来家庭佣工有可能受到虐待和剥削。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外来家庭佣工被排除在《最低工资条例》、社会保障和产假保护之外 ( 第七条和第十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

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对家佣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外来家庭佣工与其他工人享有同等条件,包括同工同酬、免遭不公平辞退、休闲时间、工时限制、社会保障及产假保护;

立即采取行动废止“两星期规定”和留宿规定,消除令外来家庭佣工易遭强制劳动和性侵犯的情况;

鉴于有些家庭佣工难以接触到电信通讯服务,提供举报虐待和剥削的有效机制;

设立查访机制,以监测家庭佣工、尤其是外来家庭佣工的工作条件。

职工会权利

44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罢工权得到承认,但因参与罢工而被辞退的职工会成员不能复职,只能索赔。委员会 感到 遗憾 的是, 中国香港尚未通过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 ( 第八条 ) 。

委员会强烈建议中国香港根据《公约》第八条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修订《雇佣条例》,允许因参加职工会活动而被任意辞退的职工会成员复职。委员会还建议中国香港加快通过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的进程。

对社会保障申请人的居港要求

45 .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提供 的 资料说,最近终审法院作出裁决,宣布要求 根据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申请 社会保障福利的申请人必须居港七年违宪,但 委员会 依然对上述裁决的实施范围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居港七年的 要求 使 新移民、包括来自中国其他地方的新移民在领取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面临不合理的限制 ( 第九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考虑到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提供了一个安全网, 废止 对 该 计划申请人的 居港 要求 ,并确保所有个人和家庭 ,尤其是新移民、 包括来自中国其他地方的新移民, 都能不受歧视地平等享有社会保障计划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4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没有为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提供 适足 保护 ( 第九条 ) 。

委员会根据以前的建议 ( E/C.12/1/Add.10 7, 第 96 段 ) ,建议中国香港立即采取措施,审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资格标准,并确保所有需要援助的人都能享受其福利。

居留权政策

47 . 委员会 仍 对居留权政策的不利影响 感到 关切。居留权政策限制中国其他地方的居民获得居留证,从而导致很多家人分离 ( 第十条 ) 。

委员会促请中国香港保证并推动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实现家庭团聚,不论他们的身份或背景如何 。 委员会 还 促请中国香港 取消目前对居住在 中国其他地方的 母亲取得居留证以探访在 中国香港 的子女所设的障碍,从而 确保向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援助。

扶贫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8 . 委员会注意到 , 中国香港成立了扶贫委员会,并制定了官方贫困线 和低收入工作家庭补贴; 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没有通过 全面的 扶贫战略 或 具体指标。委员会还对中国香港的财富分配不均 感到 关切 ( 第十一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制定并落实 有效的 扶贫政策和 具体指标 ,包括减少财富分配不均现象。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2001 年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 (E/C.12/2001/10) 。

适足住房

4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在提供价格可承受的适足住屋方面投资不足,造成较高比例的人口生活在没有适当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非正式住所、工业建筑、笼屋或床位寓所之中 ( 第十一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从人权角度出发做好重建工作, 从而 确保适当考虑到住屋、包括 给新移民和单身申请人的 临时住屋的供应情况、价位及是否适合居住。

精神健康 与公共卫生部门医务人员不足的问题

50 . 尽管中国香港努力改善人们获得精神健康服务的途径和扩大精神健康服务的覆盖范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 的是, 中国香港缺乏全面的精神健康政策 。 委员会 还 感到关切 的是,尽管医院有所扩大,但医生不足,因为医生被吸引到了收入更高的私营卫生部门 ( 第十二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通过一项旨在方便快捷地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国家精神健康政策,尤其是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立法,并培训这方面的熟练技术人员。委员会 又 建议中国香港发展社区精神保健服务。 此外, 委员会 还 建议中国香港 采取措施,为 公共卫生部门 提供足够数量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

受教育的机会

5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在对问题单的答复中提供资料 ( E/C.12/CHN/Q/2/Add. 2, 第 90 段 ) 说,教育局会在咨询入境处后决定是否允许移民子女入学。委员会 还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中国香港为确保平等接受 12 年免费 教育采取了措施,但少数族裔的儿童 在这方面 仍然面临歧视 (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子女以及少数族裔儿童能够与其他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提供便利。

中文

52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中国香港最近就 “ 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架构 ” 采取了措施,并划拨更多资金支持中文学习,但非华语学生在公立教育系统仍受到事实上的歧视 (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 。

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非华语学生事实上的歧视,包括重新划拨资源,促进他们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委员会促请中国香港加大力度,在各级教育中落实双语教育立法和政策,确保中文作为第二语言的优质教育。

E.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中国澳门

国家人权机构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没有按照《巴黎原则》设立拥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任务授权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承担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广泛的人权任务,并为之提供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不歧视

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国澳门尚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并且,中国澳门依然存在对移民以及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普遍歧视,尤其是在就业、医疗保健、教育和住屋领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就业领域(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中国澳门考虑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并参考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处理对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55. 委员会注意到,劳工事务局的任务包括处理有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投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禁止性骚扰的专项立法,并且缺乏提高对消除性骚扰问题的认知的具体措施(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中国澳门在其法律中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列为犯罪,按罪行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制裁。委员会还建议中国澳门确保受害者可以提出投诉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公众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的认知。

外来家庭佣工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外来佣工、特别是外来家庭佣工面临不利的工作条件,他们没有正式合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之外,并需要超时工作(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将劳工立法切实平等地适用于外来佣工,以保障他们享有《公约》第七条所载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57. 虽然《基本法》规定中国澳门公民享有罢工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保护工人免遭报复的立法,组织或参与罢工的工人面临遭到开除的风险(第八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中国澳门按照《公约》第八条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人享有其工会权利而不受不当限制或干涉。

家庭暴力

58.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正在接受审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家庭暴力尚未被确认为妨害公共秩序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加快通过专项立法进程,将家庭暴力列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吁请中国澳门采取一切有效的必要措施,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确保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和便捷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令和庇护所。委员会还建议中国澳门针对各阶层居民、尤其是执法官员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

适足住房

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经济房屋法》进行了修订,以临时申请制代替了长期申请制,即一旦所有可用单位分配完毕,剩余申请者即将散队,必须在下个申请期再行申请(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每个人、尤其是所有需要社会房屋的人和已不再符合社会房屋资格的人的适足住房权。委员会还促请中国澳门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社会房屋轮候名单冗长的问题。委员会提请中国澳门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受教育的机会

6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不为移民子女提供免费初等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受到事实上的歧视,获得全纳教育及接受过残疾儿童教育专门训练的教师的机会有限(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以前的建议(E/C.12/1/Add.107,第126段),促请中国澳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子女和残疾儿童均有机会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确保教师接受在正规学校教育残疾儿童的训练。

F.其他建议

61. 委员会注意到,尚无可靠统计数据可用以准确评估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开始系统收集数据,并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编制和利用显示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指标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注意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公约》规定的每项权利享有情况的逐年比较统计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城镇/农村居民身份和其他相关状况分列。

6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律师和民间组织广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为宣传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6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相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加在国家一级讨论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程,并为其参与提供便利。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30日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