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RT/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General

10 Dec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1月12日至30日)通过的关于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6至38次会议(E/C.12/2012/SR.36-38)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MRT/1),并在2012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毛里塔尼亚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其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表示欢迎,但是对相关部委的专家未出席表示遗憾。委员会原本希望能够在对话期间得到对所提出问题的更加准确和完整的回答。

3. 委员会对报告未就第三条(男女平等地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情况提供任何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就第六条(工作权)、第七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和第八条(工会权利)的执行情况仅提供了少量信息表示遗憾。

4.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MRT/Q/1/Add.1),但是对答复未涵盖所有问题表示遗憾。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近五年来批准了若干人权条约。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近年来公共基础设施的扩张,这使一些偏远地区变得开放,使公共服务更加深入群众;

改善了努瓦克肖特贫民窟的状况;

通过了《全国卫生政策》,《2012年全国卫生发展计划》,在努瓦克肖特大学建立了医学院;

通过了关于义务基础教育的第2001-054号法案并实施了《2001-2010年全国教育部门发展方案》后,小学入学率显著提高。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宪法保障该国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律,但是缔约国法院从未援引过《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从未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过《公约》表示关切(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以及广大民众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其公正性的认识,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切实提供法律援助,以促进诉诸司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法院援引了《公约》条款的案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掘和开矿活动对环境以及人民享有健康权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Akjoujt等矿业城镇遭遇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显示了这一点。委员会担心这体现了监管措施不足和执行能力薄弱。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这些采掘和开矿活动迄今为当地人口创造的就业机会很少(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号召缔约国(a) 落实《采掘产业透明度倡议》;(b) 确保严惩违反采掘和开矿合同中环境条款的情况;(c) 采取纠正措施,应对采掘和开矿活动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危害;(d) 确保在关于采掘和开矿项目的决策制订过程中,获得相关人员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e) 确保这些活动以及开采的资源切实有助于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腐败影响国家的所有部门,包括司法部门,这导致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损失大量资源。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设立国家反腐观察站,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腐败及相关有罪不罚现象,并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参与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政治家、议员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认识,并增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官员严格执行反腐败法的意识。

10.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根据2001年《个人身份法》,未婚成年女子受监护(“hadhana”)。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该法的一些条款赋予夫妻在家庭生活的不同角色、职责和权利,并给予男孩和女孩不同的待遇,这导致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地位较低,丧失了《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援引宗教原因,不愿采取措施修订2001年《个人身份法》(第三条和第十条)。

忆及《维也纳宣言》重申各国有义务抵制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性别歧视做法,以及《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障男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2001年《个人身份法》中有性别歧视性质的条款,特别是歧视妇女的条款。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使公众,包括宗教领袖认识到监护制度,以及违反《公约》赋予夫妻在家庭事务中不同角色和责任的做法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法律中明确并禁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2005)一般性意见。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一半以上的女性人口是文盲。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只有一小部分女性是受薪工人,而且尽管引入了配额制度,但是在政府和选举产生的机构中担任较高职位的妇女屈指可数。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代表团在发言中称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是通过工作或职业生涯实现的,由此看出缔约国不愿改变(第三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妇女失业的根源问题,方法包括(a)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看法;(b) 确保各教育阶段的女童完成学业,并有机会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c)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配额制度;以及(d) 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其他形式的歧视,例如不允许妇女申请地方治安官职位。

12. 缔约国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08-2012年全国就业战略,但是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年轻人的失业率仍然很高(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失业率,特别是年轻人的失业率,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范围和投入的资源与缔约国的失业率相匹配,以期确保逐步实现工作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落实2011-2015年优先事项时,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2005)一般性意见。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2007年通过了《奴役法》,但是许多个人和家庭事实上仍然是奴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该法自2007年起生效,但是根据该法提出的起诉极少(第六、七和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奴役并执行《奴役法》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行动计划,以落实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应增强人们的这一意识,即所有工作都应能够自由从事,并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工人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和领取酬劳的权利。

1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非正式经济中的工作条件没有任何形式的监测,其中的工人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鼓励企业注册和规范家政工作的措施,非正式经济中的从业人数仍占劳动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无论雇主是否注册,向每个工人提供自己注册并加入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从而逐步降低非正式就业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强公众的这一意识,即劳动权利,特别是公正和有利健康的工作条件也适用于非正式经济。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确认全国最低工资水平能否确保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全国最低工资足以让所有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

1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2004年《劳动法》第275和276条的规定,建立工会需得到批准。此外,委员会还对实践中工会权利的行使得不到充分保障表示关切,体现在工会被排除在社会对话之外,以及有报道称缔约国成立的跨国公司采取了反对工会的行动(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关于工会权利的法律符合《公约》第八条以及劳工组织第87号(1948)和第98号(1949)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保护工会权利,并切实调查所有关于侵犯工会权利的指控。

17.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有稳定工作的人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最容易失去收入来源或没有收入的人大多数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委员会还对当前制度不涵盖失业津贴和养老津贴表示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a) 加强对当前社会保护机构的管理;(b) 扩大社保制度的覆盖面,将失业津贴和养老津贴纳入其中,并制定非缴费型计划;(c) 采取必要的立法或监管措施,以便建立其他形式的缴费型计划,例如私人经营的计划以及社区援助计划或互助计划;(d) 支持建立可负担、地方性、接纳无稳定收入者的社保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2008)号一般性意见。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存在早婚现象,无法律行为能力者,若监护人认为符合其利益,可不经过当事人同意便为其包办婚姻(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未满法定最低年龄(18岁)的人结婚,并修订《个人身份法》第六条,以确保结婚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自由同意。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新生人口没有登记,且2010年启动的公民身份改革为出生登记设置了额外障碍,例如要求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简化出生登记程序,以考虑人口面临的各项制约,例如地理障碍,以及包括对非婚生子女而言,获得或出示正式文件的困难。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例如晚登记不罚款,通过医疗系统登记,以及将定期的疫苗接种宣传活动与出生登记宣传活动结合起来。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流落街头儿童和童工的脆弱条件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严格执行反对童工现象的当前法律,尽快通过关于禁止童工的法律草案;(b) 考虑将义务教育延长到中学,以防止童工现象以及儿童流落街头;(c) 在缔约国的减贫战略中应对童工现象的根源问题,并改善流落街头儿童的状况;(d) 扩大儿童保护和社会融合中 心的收容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雇用童工罪行的起诉情况,包括统计数字。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是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做法仍然十分普遍(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根除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国家战略。委员会还建议新刑法对强奸的定义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并充分保护受害者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不再受到额外的创伤。委员会还建议向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和康复服务。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减贫工作有所进展,但是人口的很大比例,特别是妇女、曾为奴隶的人和奴隶的后代仍然生活在贫困,甚至极端贫困中,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区域减贫方案》,但是各省(wilayas)之间的差距仍然十分显著(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特别关注妇女、曾为奴隶的人和奴隶的后代,以及受贫困影响最严重省份的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进一步减少贫困,特别是消除极端贫困。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度和省份分列的关于贫困和极度贫困人口比例的可比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时常受到严重旱灾的侵袭,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经常发生粮食危机,粮食常年无保障,过去五年受灾人数约50万至200万人。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应对粮食短缺的措施,例如快速行动方案,但是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资料,说明为应对粮食安全委员会指出的粮食无保障的结构性原因采取了哪些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生产到销售加强粮食安全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1999)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说明无家可归、强制搬迁或社会性住房短缺的情况,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解决城乡无家可归、强制搬迁、社会性住房短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5. 缔约国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实施了《2009-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的基础医疗服务仍然十分有限。此外,委员会对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和医疗设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大多数人都看不起病,而只有公务员和议员才能加入缔约国的医疗保险计划(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普及医疗服务,将医疗资源和活动分散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全国人力资源计划,强调医疗工作者医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以及为偏远地区留住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医疗保险计划,以确保所有人都看得起病,并确保医疗费用不对贫困家庭造成过重负担。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2000)一般性意见。

2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私营医疗服务提供商的运作以及市场上医疗物资定价和质量的监测和控制不足。缔约国还对缺乏规范使用传统医学行医的法律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切实执行关于私营部门医疗以及市场上医疗物资定价和质量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规范传统医学,以达到健康权的质量和可接受性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14号(2000)一般性意见。

2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成功控制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但是性工作者和被拘留者的感染率仍然非常高。委员会还对风险因素表示关切,例如妇女对预防方法所知甚少,以及特别是性行为活跃的年轻男性极少使用安全套(第十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呼吁缔约国采取针对性工作者和被拘留者的具体保护措施,并传播有效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使用安全套的知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服务下放到地区医院和医疗中心。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更好地提供了孕产妇医疗服务,但是母婴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极低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继续扩大产妇和新生儿护理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覆盖面。

2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进行了大量投资,但是获得安全饮用水仍然成问题。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缔约国某些地区稀缺的水资源遭到污染(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投入更多资源,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免遭污染,确保人口的用水安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好地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类群体提供安全卫生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水和卫生政策考虑到游牧民族定居和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的城市地区近期需求的增加。委员会请缔约国关注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2002)一般性意见及其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30. 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小学入学率有所提高,但是缔约国辍学率高,教育质量低。委员会对因此导致缔约国文盲率高表示关切。此外,缔约国还对有机会上中学的儿童,特别是女童更少表示关切(第十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消除享有教育权的各种障碍,包括学校远、学费贵,以及相关社会和文化因素,例如女孩就该在家里干活。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大努力,帮助辍学儿童重返校园,投资于教师培训,提供更多上中学和大学以及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并实行奖学金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教育审查中考虑这一建议。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阿拉伯语-法学双语教学,但是对缔约国未充分推广其他国内语言――Pulaar语、Soninke语和Wolof语的教学和使用表示关切。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推动在学校教授并在官方程序中使用Pulaar语、Soninke语和Wolof语,以避免歧视不说阿拉伯语的人。

3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推广缔约国的族裔少数群体――Pulaar、Soninke和Wolof的特殊文化遗产(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推广族裔少数群体的文化遗产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共预算中用于这方面文化投资的比例。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2009)一般性意见。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推动其人民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过程,方法包括建立使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登记的声明制度,使它们能够独立运作,以及颁布关于广播自由化的法律,以取消对非营利性广播电台的限制。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与尽可能广泛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过程。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